2009年的欧债危机实际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地方政府债务危机:在统一货币区中不同成员国主权债务信用突然分层,信用利差突然扩大,乃至于最终发生违约。我国的政府债务一直存在着央地不平衡和区域不平衡问题,地方政府债务的不断累积正在债券市场中形成愈发不可忽视的信用风险,需要警惕可能突然发生的急剧信用分层和信用利差扩大。欧债危机的最终解决依靠的是各个成员国央行购买各自的国债,其本质是债务货币化。对我国而言,政府杠杆率远低于其他主要经济体,关键是通过财政体制改革解决政府债务结构的两个不平衡问题。 一、地方政府债务可持续性堪忧 地方政府实施扩张财政政策主要依靠地方政府债券以及城投债券两种债务融资模式,在刺激经济、引导投资等方面都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地方政府债务快速扩张,偿还能力及可持续性令人担忧。 其一,地方政府债务扩张过快,但缺乏稳定持续的财政收入做支撑,未来偿债压力较大。为缓冲疫情冲击,2020年地方政府债券和城投债发行规模均达到历史高位,截至12月29日,分别发行了6.4万亿元和4.3万亿元,较2019年分别增长了45%和20%,债务余额分别达到25.4万亿元和10.6万亿元,较去年均增长了20%。极速扩张的债务规模虽然缓解了疫情对经济的冲击,但却加大了未来的财政偿还压力。从区域来看,经济发达地区存量债务规模较大,江苏省地方政府债券和城投债存量规模已达3.8万亿元,且依旧在以近20%的增速在不断滚动;而经济落后的地区偿债压力较大,贵州、青海及东北三省未来两年财政收入用于债务还本付息的比例均超出70%。 其二,地方政府债务的信用分层将会加快,债务的区域性不平衡风险加剧。近期超千亿的国企信用债违约打破了债市中的国企信仰,进一步引发了对于政府债务可持续性的担忧,同时也加剧了各地政府债务的区域不平衡。地方城投平台多数由地方国资委控股,城投债的信用评级多数因政府背书的原因,存在评级虚高的现象。如此次国企AAA级信用债违约,对城投债的信用评级及发行都造成了很大的影响。所有省市城投债的信用利差在11月10日前后都出现较大幅度的扩大(见图1),如云南省AAA级城投债利差已经由10月底的220BP扩张至333BP。从各地城投债券的融资成本看,上海、北京等发达地区的信用利差变动相对平缓,平均涨幅约在20BP左右,而经济落后地区的信用利差涨幅均在50BP以上,云南、吉林等地区信用利差上涨幅度甚至超过100BP。经济落后地区的债务偿还压力本就已不堪重负,债务融资成本的上升进一步加大了这些地区的债务违约风险,地方财政的区域不平衡问题愈加严重。 图1 部分省市AAA级城投债信用利差 (%) 数据来源:WIND,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 注:城投债信用利差为城投债券与同期限中债国开债的利差估值进行余额加权计算所得。 其三,区域性的财政风险通过债券市场传导形成金融风险压力。截至2020年12月28日,在政府债务中,地方政府债务(地方政府债券、城投债)的存量占比已增至64%。我们预计在2021年至2023年至少有8个省市需用50%以上的财政收入来偿还到期债务本息,而地方政府的融资主要依靠债券市场。一旦出现地方政府债务违约,将会对整体地方政府债务信用形成强烈的冲击,进一步加大银行体系尤其是地方商业性银行的金融风险。 二、地方政府债务问题的根源 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问题的根源在于财权上收、事权和债务下放的财政体制,同时,政府的功能尚未从人口红利时代着重于推动经济增长,转变为后人口红利时代着重于提供社会所必需的公共品。 第一,债券发行与债券使用期限错配,同时,债券使用的效率较低。地方政府债券和城投债的发行期限相对较短,而发债资金多数投向基建及房地产等长期项目。随着人口老龄化和产业结构、需求结构转型,这些项目的投资回报率不断下降。多数政府投资项目很难形成稳定的现金流,尤其专项债券项目周期远远长于债券期限,项目现金流的短缺使得债券到期还没有形成收益,甚至多数省份存在专项资金无法使用的问题,债务资金闲置,不能有效转化为政府支出。 图2 2020年11月各省市财政自给率[1](%) 数据来源:WIND,CEIC,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 第二,地方政府承担了过多事权和支出责任。自分税制改革之后,我国财政体制呈现“事权下放、财权上收”的局面,地方政府的事权和支出责任过大,事权层层下放,尤其到基层政府其事权和支出责任远远超出其财政收入所承受范围。自分税制改革以来,地方政府财政支出占比不断上升,其累计增速一直快于中央政府的财政支出增速,2019年底地方政府用53%的财政收入来维持全国85%以上的公共支出项目。多数省市的财政自给率较低,财政自给率超出50%的省市不超过10个(见图2)。从中央和地方公共支出比重看(见表1),中央政府只有在外交、国防、金融监管及粮油物资方面承担了较大的支出责任,对于教育、医疗、社保等基础民生类项目,以及一些跨地区的要素流动性项目如养老保障体系建设、环保节能等,事实上均由各地政府承担。 第三,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效率低。横向来看,多部门管理造成债务的使用效率低下。地方政府债务的发行管理涉及到各地财政、央行、发改委、国资委等各个部门,且多部门均有其自己的审核和绩效标准,直接增加了项目的建设及运营成本,降低了债券资金的经济效应。纵向看,多级财政体制使得省以下地方隐性债务尾大不掉。省以下政府没有债券发行自主权,尤其县级及县以下政府可使用的地方政府债券微乎其微,因而只能采取其他隐性的融资渠道。 三、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化解 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问题,其根源在于分税制改革后财政体制遗留的弊端,即财权上收、事权和债务下放。 第一,加快央地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加强中央的财政职能和协调作用。对于涉及要素的区域流动和全国统筹的项目如社保养老体系、环保节能及基础教育等,需要由中央政府进行承担,可以通过增加国债规模进行融资。另一方面,对于发展日益分化的不同地区尤其中西部等落后地区,需要中央政府改善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公共支出的分摊比例,加大转移支付力度,缓解地方政府债务的区域不平衡。 第二,明确政府的职能范围,加快推进债券的市场化改革进程。首先,债券发行应当基于当地发展的项目需求,在项目的选取和审核上需要对地区的长期发展潜力进行合理的规划,促进项目与债券的匹配度。对于缺乏稳定现金流的投资项目,应减少或者不允许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其次,增强资金来源和资金用途的匹配性,精准使用债务资金,提升现有资金的使用效率。最后,深化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简化财政体制的多层嵌套,提升财政支出效率。 第三,实施存量地方债务置换,对于增量地方政府债务分区域采用不同的融资机制。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首先需以时间换空间,增加地方政府债券中再融资债券的规模,同时对隐性存量债务进行置换清算,增加国债规模来置换已到期的部分隐性债务。同时,由中央有关部门对不同区域实施信用风险评估,分区域实施不同的地方政府债务融资机制。对于财政收入稳定的地区,其地方政府债务发行可以采取备案制;而对于财政收入不稳定、经济落后地区,应该对地方政府发债采取严格的审批制。此外,可以借鉴日本模式,结合“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优势,通过政策性银行发债,再由政策性银行为缺乏发债条件的地区提供政策性贷款。 [1] 此处各省市财政自给率为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计算所得,用以衡量该省市的财政基本支出资金来源于税收和非税收入的比例。
摘要: 近日,在新下达的一批地方政府再融资债券中,其募集资金用途除了用于偿还到期地方政府债券本金之外,还有一部分用于偿还政府存量债务。结合此前21世纪经济报道提到的地方债试点建制县置换隐性债务来看,地方债置换隐性债务的形式在突破,范围在扩大,值得关注。 经历债务置换之后,目前理论上还剩多少未置换规模? 根据财政部公布的2020年11月的最新数据,截至2020年10月末,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债务为1915 亿,根据此前 2019 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到“继续发行一定数量的地方政府置换债券”,因此理论可发行的置换债规模为1915亿。 另一方面,根据《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券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财预[2015]225 号)文件:或有债务转化为存量政府债务之后理论上可以通过发行置换债券化解。但是8.6 万亿的或有债务中逻辑上应该是较小的一个比例调整为政府债务,而且也存在依靠地方债以外方式偿还的可能。所以15.4万亿的存量政府债务置换工作基本已经结束(2019.2.28公布的《2018年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也有相应明确)。 那么,隐性债务纳入试点置换范围有多大? 通过对2018年以来发行的608只再融资债梳理,我们合理推测地方债试点建制县置换隐性债务的范围或在扩大:2020年以来,各地均在积极上报申请纳入建制县试点置换,顶层政策设定与地方债发行细微操作层面的对应呼之欲出,整体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态度在进一步压实。 未来再融资债券发行以置换隐性债务的空间规模会有多少? 目前我们并没有任何可以借助的公开政策文件,只能对当前新情况进行跟踪,从整体顶层设计的角度,总规模可能并不会太多,毕竟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与15.4万亿的地方政府债务不同,当年开启的置换是人大授权之下的。 对于城投和信用债市场有何影响? 因小见大,行胜于言,尽管再融资债券发行以置换隐性债务的空间或有限,但从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系统性风险的影响冲击以及底线防范出发考虑,城投公募债风险依然可控:通过地方债进行置换确是最为稳妥的一种方式。当然,问题在于这里面有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问题,一旦口子打开,可能会激发出更为严峻的问题,所以这可能也是我们至今没有看到任何政策层面权威解读的原因。 但不管如何,这一行动再加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抓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防范工作。我们认为城投整体风险相对可控,而考虑到城投在整个信用市场结构当中占比很高,对应整体信用风险便也相对可控,当然不排除近期信用事件的持续发酵将影响整个市场情绪并加重信用分层。 城投公募债打破刚兑自然是趋势,只是这个进程会很复杂,我们尚且暂不讨论什么时间、什么地方会出现第一单城投公募债违约,仅从底线思维结合当前宏观环境考虑:城投债依然是可以适度下沉或者说维持已有下沉力度的对象。 近日,在新下达的一批地方政府再融资债券中,其募集资金用途除了用于偿还到期地方政府债券本金之外,还有一部分用于偿还政府存量债务(20甘肃29、20甘肃30;20天津86、20天津87);由此联系到2019.12.24日21世纪经济报[1]道所提“在今年化解隐性债务的实践中,监管部分推出建制县隐性债务化解试点方案。具体而言,地方政府向监管部门上报方案,批准后即可纳入试点,纳入试点后可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省代发)置换部分隐性债务”来看,地方债试点置换隐性债务形式在突破,范围在扩大,值得关注。 首先,我们从政府存量债务说起: [1] http://www.nbd.com.cn/articles/2019-12-24/1395742.html 政府存量债务还有多少未置换? 按照此前市场认知,发行地方债进行政府存量债务置换范围仅指2014年最后一次地方政府债务审计结果所披露的地方政府债务,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地方政府性债务是24万亿,其中包含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15.4万亿,或有债务是8.6万亿,这里面置换对象仅限于15.4万亿中非政府债券形式存续的债务。 经历债务置换之后,目前理论上还剩下多少未置换规模? 一方面根据财政部公布的2020年11月的最新数据,截至2020年10月末,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债务为1915亿,根据此前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到“继续发行一定数量的地方政府置换债券”,因此理论可发行的置换债规模为1915亿。 另一方面,根据《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券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财预[2015]225号)[1]:“妥善处理存量债务依法妥善处置或有债务,对因预算管理方式变化导致原偿债资金性质变化为财政资金、相应确需转化为政府债务的或有债务,在不突破限额的前提下,报经省级政府批准后转化为政府债务。”而或有债务转化为存量政府债务之后理论上可以通过发行置换债券化解。 这一条规定有三个限定:第一是存量或有债务,即2014年清理甄别之后确认的存量或有债务,总额为8.6万亿;第二是因为预算管理方式变化确需转化为政府债务;第三是不突破限额,这个限额应该是指2014年最后一次地方政府债务审计时所确定15.4万亿。 因此,在理解上要作如下考虑: 首先是2014年底之前甄别确认为或有债务,即对应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于2014年12月31日之前(可能涉及在建工程后续滚续融资问题); 其次此后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调整为政府债务; 最后置换债发行控制在2014年底审计认定后剩余的未置换的非政府债券形式的政府债务。 那么还剩下多少呢?8.6万亿中逻辑上应该是较小的一个比例调整为政府债务,而且也存在依靠地方债以外方式偿还的可能,据我们的数据统计,截止目前为止,各地方政府发行的置换债总规模12.32万亿(2020年目前为止还未发行地方政府置换债券),低于当初认定纳入一类债务的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债务余额14.24万亿,差额是2.12万亿,各省内都有不同程度的未使用置换债额度(或是通过预算内资金偿还、或是通过其他形式转换核减,那么相应或有债务当中亦有部分由地方政府自我消化了。所以合并考虑规模预计较小,再结合五年以来置换推进,一类债务中仅留有理论上1915亿,那么或有债务转为政府债务而且还未到期需要置换的规模合理估计大数不会超过1000亿,甚至远小于这一数值。 这其中还需要考虑分区域限额问题,尤其是经济实力较强、债务水平较低的地区剩余的置换债额度较高(比如最高的两个地区是北京4182.9亿和上海2875.7亿),这便一定程度限制了地方政府置换债实际发行的空间。 所以15.4万亿的存量政府债务置换工作基本已经结束。 注:并且在2019.2.28公布的《2018年国民经济与统计公报》中也明确提到:“2015-2018年,置换债券累计发行12.2万亿元,基本完成既定的存量政府债务置换目标。” [1]https://www.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gkgl_8991/gjzw/201601/t20160121_172381.shtml 隐性债务纳入试点置换范围有多大? 15.4万亿的存量政府债务置换工作基本结束,可以看到自2019年以来置换债券整体发行较少:2019年有7个省份(主要是集中在财政部提到的六个建制县试点置换的省份,加上江苏)发行了地方债用于置换存量政府债务,这里的存量政府债务就涉及到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这里还需要明确:2019年虽然是试点,但确实是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纳入置换的第一年。 通过对2018年以来发行的608只再融资债梳理可以发现:2020年之前发行再融资地方债名称就是普通的一般债和专项债,而募集资金用途就是偿还到期地方政府债券本金。还从未有过偿还地方债以外的到期债务。这是首次。 更进一步对比,2019年纳入建制县试点置换隐性债务的省份,其所发行的对应债券都是置换债(有捆绑发行情况,但是再融资部分明确是偿付地方债本金,置换债才是对应偿还地方政府债务),这一细微上的变化是否说明新的突破,无论是形式上还是范围上? 综合比较,我们完全可以合理推测地方债试点建制县置换隐性债务的范围或在扩大:2020年以来,各地均在积极上报申请纳入建制县试点置换,顶层政策设定与地方债发行细微操作层面的对应呼之欲出,整体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态度在进一步压实。 (1)2020.7.29,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四川省财政厅厅长提到:“积极争取将省内部分地区建制县纳入隐性债务化解试点”。 (2)2020.8.11,宁夏银川市永宁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提到:“抢抓建制县隐性债务风险化解试点的政策机遇。” 进一步具体来看,纳入建制县试点的标准是怎样?由此推测哪些建制县或区可能纳入? 从已纳入隐性债务化解试点的建制县的披露信息来看,一般流程包括:省内筛选、上报-建制县制定隐性债务化解方案-财政部答辩-答辩通过后进入试点(其中财政部或会结合区域债务压力以及整体化债方案进行考虑)。而通过观察纳入隐性债务化解试点的建制县的情况,可以发现:(1)首先,经济财政实力叠加考虑债务水平以及信用风险事件的偏尾部网红区域纳入试点建制县较多,比如辽宁、内蒙古、湖南;(2)被纳入试点建制县的债务率水平均较高,整体债务压力较大。 那么由此推测,还有哪些建制县或区可能纳入?首先从前期已有纳入的省份以及其他尾部区域中筛选,以下区县或可重点关注,区域内平台主体可多关注其边际变化,尤其是拿到地方政府置换债券的情况: 后续会有多少可能置换隐性债务的再融资债发行? 后续还有多少置换隐性债务的再融资债券会发行?这将涉及整体债务管控和防范的顶层设计。 首先,今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出台[1]明确了:随着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规模和到期规模在增大,对于地方政府债券的限额管理有必要进行分类管理,故而其确定了未来地方债的额度将明确分类管理,1)新增债券额度是指当年新增债券的额度;2)再融资债券额度是指对到期一般债券或专项债券进行展期、发行债券进行置换的接续发行额度;3)置换债券额度是指通过地方债券形式对存量政府债务进行置换的债券。在分类管理后,财政部对地方债务的压力可以进行更科学的调整;通过不同类别的债券额度,对地方政府存量债务、新增投资、到期债券压力进行科学的调控。 故而可以看到今年的再融资债券的债券全称均含再融资债券字眼,十分明确,但此前的再融资债券便均是**一般债/专项债,只要是明确再融资债,对应用途仅局限于地方债本金偿付。 与之前的发行管理有所不同,此次天津和甘肃再融资债券有所突破,我们理解此次发行与2019年试点建制县置换隐性债务的置换债基本接近,但为什么不继续沿用置换债,而要用再融资债的名义进行操作,这是耐人寻味的地方。 未来再融资债券发行以置换隐性债务的空间规模会有多少呢? 因为目前我们并没有任何可以借助和依仗的公开政策文件,只能对当前的新情况进行跟踪,从整体顶层设计的角度,总规模可能并不会太多,毕竟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与15.4万亿的地方政府债务不同,当年开启的置换是人大授权之下的。 [1]http://www.mof.gov.cn/zhengwuxinxi/caijingshidian/zgcjb/202012/t20201222_3636293.htm 对于城投和信用债市场有何影响? 因小见大,行胜于言,尽管再融资债券发行以置换隐性债务的空间或有限,但从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系统性风险的影响冲击以及底线防范出发,城投公募债风险依然可控。 这点我们还是要结合去年马骏解读中央经济工作时[1]提到的:“在全国上万个平台类机构中,只要几个公开违约,就可能导致连锁反应形成“扎堆”。因此应尽快制定系统性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措施,有效防范出现一批平台违约倒闭的系统性风险。” 对此,马骏亦提出了几点具体举措:(1)对于债务化解风险压力较大的地区,建议可以考虑支持省市内一部分优质平台兼并重组其他平台,优化存量负债结构;(2)除了省市内的平台可以考虑兼并重组外,还应鼓励优质平台企业跨地域兼并高风险地区的平台公司;(3)此外,还可以支持一部分优质平台进行上市或收购部分上市公司及其他资本运作,充分盘活国有资产。 去年底马骏刊文便明确了:“为了有效应对由于地方隐性债务可能导致的风险,应该尽快打通同一地区地方政府平台的资产负债表,让资不抵债的部分平台在本级政府层面通过与有可变现资产的其他平台整合予以化解,而对市政府无法在本级消化的平台负债必须尽快安排其与省级平台整合”。 其实如果仅从化解和防范风险角度考虑,通过地方债进行置换是最为稳妥的一种方式,毕竟这一信用条件远远超越了省级平台。当然,问题在于这里面有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问题,一旦口子打开,可能会激发出更为严峻的问题,所以这可能也是目前我们至今没有看到任何政策层面权威解读的原因。 但不管如何,这一行动再加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抓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防范工作。我们认为城投整体风险相对可控,考虑到城投在整个信用市场结构当中占比很高,对应整体信用风险便也相对可控,当然不排除近期信用事件的持续发酵将影响整个市场情绪并加重信用分层,但这其中城投是结构性收缩过程中相对稳定的部分。 虽然目前尚无城投公开债违约,但我们此前也强调过城投公募债打破刚兑自然是趋势,只是这个进程会很复杂,我们尚且暂不讨论什么时间、什么地方会出现第一单城投公募债违约,仅从底线思维结合当前宏观环境考虑:城投债依然是可以适度下沉或者说维持已有下沉力度的对象,但对于该切割的部分也不能含糊,对于区域和主体的筛选除了优选经济财政实力较强、偿债意愿佳的区域下沉外,在当前流动性维持紧平衡的状态下,更需在风险排查的过程中关注区域偿债压力,尤其是直融和非标占比较高且年内到期较为集中的情况,因为明年城投区域间分化将加大尾部经济财政实力较弱、偿债压力较大、化债思路并不明确区域弱资质主体的压力。 [1]http://news.cnwest.com/tianxia/a/2019/12/18/18280441.html 总结 近日,在新下达的一批地方政府再融资债券中,其募集资金用途除了用于偿还到期地方政府债券本金之外,还有一部分用于偿还政府存量债务。结合此前21世纪经济报道提到的地方债试点建制县置换隐性债务来看,地方债置换隐性债务的形式在突破,范围在扩大,值得关注。 经历债务置换之后,目前理论上还剩多少未置换规模? 根据财政部公布的2020年11月的最新数据,截至2020 年 10 月末,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债务为 1915 亿,根据此前 2019 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到“继续发行一定数量的地方政府置换债券”,因此理论可发行的置换债规模为 1915 亿。 另一方面,根据《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券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财预[2015]225 号)文件:或有债务转化为存量政府债务之后理论上可以通过发行置换债券化解。但是8.6 万亿的或有债务中逻辑上应该是较小的一个比例调整为政府债务,而且也存在依靠地方债以外方式偿还的可能。所以15.4万亿的存量政府债务置换工作基本已经结束。 隐性债务纳入置换范围有多大? 通过对2018年以来发行的608只再融资债梳理,我们合理推测地方债试点建制县置换隐性债务的范围或在扩大:2020年以来,各地均在积极上报申请纳入建制县试点置换,顶层政策设定与地方债发行细微操作层面的对应呼之欲出,整体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态度在进一步压实。 未来再融资债券发行以置换隐性债务的空间规模会有多少? 目前我们并没有任何可以借助的公开政策文件,只能对当前新情况进行跟踪,从整体顶层设计的角度,总规模可能并不会太多,毕竟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与15.4万亿的地方政府债务不同,当年开启的置换是人大授权之下的。 对于城投和信用债市场有何影响? 因小见大,行胜于言,尽管再融资债券发行以置换隐性债务的空间或有限,但从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系统性风险的影响冲击以及底线防范出发考虑,城投公募债风险依然可控:通过地方债进行置换确是最为稳妥的一种方式。当然,问题在于这里面有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问题,一旦口子打开,可能会激发出更为严峻的问题,所以这可能也是我们至今没有看到任何政策层面权威解读的原因。 但不管如何,这一行动再加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抓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防范工作。我们认为城投整体风险相对可控,而考虑到城投在整个信用市场结构当中占比很高,对应整体信用风险便也相对可控,当然不排除近期信用事件的持续发酵将影响整个市场情绪并加重信用分层。 城投公募债打破刚兑自然是趋势,只是这个进程会很复杂,我们尚且暂不讨论什么时间、什么地方会出现第一单城投公募债违约,仅从底线思维结合当前宏观环境考虑:城投债依然是可以适度下沉或者说维持已有下沉力度的对象。 风险提示 风险提示:宏观经济,地方政府债务压力,城投相关政策变动。
12月24日,深圳东方港湾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但斌发文称,看公开报道,截至2019年末贵州全省政府债务余额9673.38亿元(一般债务5945.73亿元、专项债务3727.65亿元)。债务规模仅次于江苏省、山东省、浙江省、广东省、四川省和湖南省,位列全国第 7,高于平均水平。 以下为全文: 看公开报道,截至2019年末贵州全省政府债务余额9673.38亿元(一般债务5945.73亿元、专项债务3727.65亿元)。债务规模仅次于江苏省、山东省、浙江省、广东省、四川省和湖南省,位列全国第 7,高于平均水平。从狭义的经调整债务率(发债城投有息债务/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来看: 全国狭义债务率超过 400%的省份有 12 个,其中贵州省高达 724.9%,位居全国首位。贵州省债务率超过 700%的地级市有 5 个,其中安顺市债务率为 891.27%,在各地级市中排名第一,债务压力最大,遵义市(878.21%)、六盘水市(850.46%)、贵阳市(802.80%)和黔东南(754.25%)。另外截至2019年末还有城投债余额2299.5亿元。 看贵州省的负债情况,又划转4%的股权,试图减负不惊讶。之前转给国资运营公司的4%,三季度和四季度国资运营公司一共减持了3.32%,目前还剩0.68%。这次转让后,国资运营公司持有股份4.68%”。 记得上一次去贵州时,一个在国资系统工作的朋友说他们很担心卖不出去,我说不要担心这个,卖很容易,但你们卖出去了有可能有一天会成为贵州人民的罪人。8%都减持完拿回来约二千亿,短期确实可以降低负债率,但这相当于把下金蛋的一群鸡捉出来杀了一只。如果能解决价格双轨制,2025年出厂价按3200元/瓶估算,加上非标酒,2025年预计净利润1500亿元。如果按30倍PE,能达到4.5万亿市值,如低利率环境,不排除保持40倍甚至更高PE,能达6万亿市值以上。如果不减持,提高分红率到90%,每年的分红款其实也可以解决不少问题。当然,立足短期目标还是长远利益,对领导者也是挑战。好公司的股权是稀缺资源,王冠上明珠一般的企业更如此,应该珍惜!
建立现代财税体制(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 刘昆 《 人民日报 》( 2020年12月23日 第09 版)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明确提出了建立现代财税体制的目标要求、主要任务和实现路径。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刻把握国内外形势发展变化以及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需要,从战略和全局高度作出的重大部署。我们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建立现代财税体制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建立现代财税体制,是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抓住新机遇、应对新挑战的必然要求 建立现代财税体制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到基本实现现代化,再到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战略安排。《建议》科学分析了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发展面临的国内外环境,提出了“十四五”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建立现代财税体制,既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举措,也是重要保障。必须服从服务于党中央确定的战略目标,统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持续深化改革,更好发挥现代财税体制在资源配置、财力保障和宏观调控等方面的基础作用,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加快形成新发展格局提供有效支撑,为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 建立现代财税体制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应有之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随着我国迈入新发展阶段,改革也面临新的任务,必须拿出更大的勇气、更多的举措破除深层次体制机制障碍,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议》提出今后5年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之一是国家治理效能得到新提升,到2035年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必须建立现代财税体制,更加彰显统一完整、权责对等、高效公平、公开透明等特征,为科学规范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中央与地方关系进一步夯实制度基础,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断取得新成效。 建立现代财税体制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成果的巩固拓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财税体制改革全面发力、多点突破、纵深推进,预算管理制度更加完善,财政体制进一步健全,税收制度改革取得重大进展,现代财政制度框架基本确立。必须坚持一张蓝图绘到底,按照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要求,既巩固已取得的制度建设成果,又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和拓展,建立现代财税体制,提升预算配置财政资源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更好推进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分工协作、有序运转、有效履职,增强税制促进高质量发展、社会公平和市场统一的作用。 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更好贯彻国家战略和体现政策导向 政府预算体现国家的战略和政策,反映政府的活动范围和方向。“十四五”时期,进一步完善预算管理制度,要在挖掘潜力、规范管理、提高效率、释放活力上下更大功夫。 强化对预算编制的宏观指导,加强财政资源统筹。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穿预算编制的全过程,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发展大局,按照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宏观调控总体要求,指导地方和部门在预算编制中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各类资源,集中力量办大事。完善政府预算体系,加强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统筹衔接。加强公共资源综合管理,将依托行政权力和国有资源(资产)获取的收入以及特许经营权拍卖收入等按规定全面纳入预算管理。加强部门和单位对各类资源的统一管理,依法依规将取得的各类收入纳入部门或单位预算。 推进财政支出标准化,更好发挥标准在预算管理中的基础性作用。注重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标准,建立国家基础标准和地方标准相结合的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标准体系。探索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清单化管理,根据经济和财力状况逐步提高保障标准、扩大清单范围。加快建设项目支出标准体系,强化标准应用,建立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强化预算约束和绩效管理,不断提升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和程序编制预算和安排重点支出。严格执行人大批准的预算,强化预算对执行的控制。严格规范预算调剂行为。进一步加大预算公开力度,提高财政透明度,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深化绩效管理改革,将绩效理念和方法融入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全过程,推进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推进绩效指标体系建设,完善预算绩效管理考核,层层传导压实绩效责任。健全以绩效为导向的预算分配体系,加强事前绩效评估,严格绩效目标管理,提高绩效评价质量,健全预算安排与绩效结果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 加强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增强国家重大战略任务财力保障。紧紧围绕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加强对重大战略、重要任务、重点改革的财力保障研究,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推动国家重大战略、重点改革和重要政策落实落地。进一步完善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增强中期财政规划对年度预算编制的指导性和约束性。聚焦应对重大挑战、抵御重大风险,加强政府债务和中长期支出责任管理。 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是政府间权责划分的基本组成部分,是现代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十四五”时期,要着力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推动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 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事权与支出责任。适当上移并强化中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重点将涉及生产要素全国流动和市场统一的事务,以及跨区域外部性强的事务明确为中央财政事权,减少委托事务,加强中央直接履行的事权和支出责任;按照地方优先的原则,将涉及区域性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事务明确为地方财政事权。合理确定中央和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和地方按照规范的办法共同承担支出责任,进一步明晰中央和地方职责范围。 健全省以下财政体制。考虑税种属性,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稳定地方预期。指导各地按照分税制原则科学确定地方各级政府收入划分。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适度加强省级在维护本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防范化解债务风险等方面的责任。督促省级政府切实担负起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三保”主体责任,加快完善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推动财力向困难地区和基层倾斜,逐步建立基层“三保”长效保障机制。 增强基层公共服务保障能力。根据财政事权属性,厘清各类转移支付的功能定位,加大对财力薄弱地区的支持力度,健全转移支付定期评估机制。结合落实政策需要与财力可能,合理安排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规模,重点加强对基本民生、脱贫攻坚、污染防治、基层“三保”等重点领域的资金保障,支持地方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完善地区间支出成本差异体系,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与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成本相衔接,加大常住人口因素的权重,增强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合理性。 进一步完善现代税收制度,切实发挥税收功能作用 税收是国家实施宏观调控、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工具。“十四五”时期,要建立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税收制度体系,优化税制结构,同时提高税收征管效能。 健全地方税体系,培育地方税源。完善地方税税制,培育地方主体税种,合理配置地方税权,理顺税费关系。按照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方案,后移消费税征收环节并稳步下划地方,结合消费税立法统筹研究推进改革。在中央统一立法和税种开征权的前提下,通过立法授权,适当扩大省级税收管理权限。统筹推进非税收入改革。 健全直接税体系,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健全以所得税和财产税为主体的直接税体系,逐步提高其占税收收入比重。进一步完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适时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修法,合理扩大纳入综合征税的所得范围,完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完善吸引境外高端人才政策体系。按照“立法先行、充分授权、分步推进”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改革。建立健全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 深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坚持依法治税理念,提高政府税收和非税收入规范化、协调化、法治化水平。建立权责清晰、规范统一的征管制度。分步推进建成全国统一的新一代智能化电子税务局,建设标准统一、数据集中的全国税收征管信息库,持续推进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促进各部门信息共享。 进一步健全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完善规范、安全、高效的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政府债务管理制度是现代财税体制的重要内容。“十四五”时期,要进一步健全政府债务管理制度,既有效发挥政府债务融资的积极作用,又坚决防范化解风险,增强财政可持续性。 完善政府债务管理体制机制。根据财政政策逆周期调节的需要以及财政可持续的要求,合理确定政府债务规模。依法构建管理规范、责任清晰、公开透明、风险可控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完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确定机制,一般债务限额与税收等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相匹配,专项债务限额与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及项目收益相匹配。完善以债务率为主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健全地方政府偿债能力评估机制。加强风险评估预警结果应用,有效前移风险防控关口。 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完善常态化监控机制,决不允许通过新增隐性债务上新项目、铺新摊子。硬化预算约束,全面加强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和预算评审,涉及财政支出的全部依法纳入预算管理。强化国有企事业单位监管,依法健全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向企事业单位拨款机制,严禁地方政府以企业债务形式增加隐性债务。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等必须审慎合规经营,严禁向地方政府违规提供融资或配合地方政府变相举债。清理规范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剥离其政府融资职能。健全市场化、法治化的债务违约处置机制,坚决防止风险累积形成系统性风险。加强督查审计问责,严格落实政府举债终身问责制和债务问题倒查机制。 完善政府债券发行管理机制。优化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品种结构和期限结构。持续推动国债市场健康发展和对外开放,健全及时反映市场供求关系的国债收益率曲线,更好发挥国债利率的市场定价基准作用。健全政府债务信息公开机制,促进形成市场化、法治化融资自律约束机制。
企业破产法出台14年后,个人破产制度终于在深圳破冰。 以深圳为起点,如何走好第一步,消除各界对于“个人欠债不用还”的疑虑尤为重要;深圳之后,国家层面的上位法未出,深圳模式能否复制到其他地区尚需探讨;与美国个人破产制度等较为成熟的模式相比,我国的制度配套还有哪些留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迎来前所未有的契机,与之而来的讨论争议也不少。个人破产如何实现有限制的“免除债务”,又能有机会“重新做人”备受瞩目。 个人不用还债了?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日前发布。 什么样的人可以申请破产呢?《征求意见稿》明确,将申请破产的债务条件限定为因生产经营和生活消费导致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是违法经营或者过度消费导致不能清偿债务的,不能适用本条例。 《征求意见稿》对于个人破产的金额下限也有规定,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50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个人破产是否意味着不用还债了呢? 《征求意见稿》指出,只有债务人如实申报财产,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主动移交财产并配合处置,履行应尽义务、遵守相关行为限制决定,才能依法获得剩余债务免除,而宣布破产三年后才可以申请免除债务。 “关于个人破产,很多人会关注这是否是对于债权人权利的侵犯。其实我觉得不是。”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广群告诉北京商报记者,一方面个人破产制度会加强债权人对于放款借钱的审核,另一方面也有利于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重生,让他还有东山再起的机会。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深圳经济特区立法研究中心主任黄亚英分析称,个人破产制度设计首先可以保护债权人。黄亚英表示:“‘个人破产’,首先它对债权人有利,遇到老赖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去法院申请老赖破产,这样把所有的资产都给你搜出来,都给你拿来清算,保护债权人。” 《征求意见稿》也规定,债务人将在“限制消费行为”和“限制职业资格”两方面受到限制。不过,债务人破产后并非“一无所有”。《征求意见稿》明确,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生活、医疗、学习的必需品和合理生活费用属于豁免财产。 为什么是深圳? 个人破产制度千呼万唤,为什么先是深圳?实际上,这与深圳的商业环境不无关系。 据统计,截至2020年1月底,在深圳登记设立的商事主体已达329.8万户,其中个体工商户123.6万户,占比为37.5%。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指出,由于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这部分商事主体一旦遭遇市场风险,需要以个人名义负担无限债务责任,企业经营风险由此无限转移到个人和家庭,同时也给高利贷、地下钱庄等非法融资渠道创造了生存空间。 刚刚落幕的两会通过了我国第一部民法典,其中合同编明确了禁止民间高利放贷。实际上,个人破产制度除了保护个人工商户外,还有一个重要的与合同编相辅相成的意义:防范金融风险。 深圳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庭法官曹启阳指出,“个人破产保护制度将有利于社会信用系统的建立,我们今天的商业社会需要一个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当社会信用制度缺乏时就会出现各种金融风险”。 除了民法典的出台,深圳作为我国经济特区,还具有独到的制度优势。去年1月14日,深圳破产法庭正式揭牌成立,这是全国第一家破产法庭。同时,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试点工作也为个人破产制度立法工作起到了推动作用。 全国推广还差什么? 实际上,世界上一些市场经济发展比较成熟的国家和地区如英国、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以及我国香港、台湾地区都制定了个人破产方面的法律法规。 国内个人破产在制度与实操层面还缺制度配套。具体来看,个人信用体系就是一项短板。目前我国的个人信用体系仍然仅仅以银行的信用体系为主,对个人信用的全社会综合管理体系仍然有欠缺,对失信人的经济管理和行政管制仍然残缺不全。在这种信用体系状况下,推出全国层面的个人破产制度可能会导致社会的混乱,对我国的经济、金融体系和秩序形成强大的冲击。 个人破产生效后并不是完全注销掉所有的债务,也不是完全不用归还债务,对一些债务仍然具有偿还责任和义务,因此,在个人破产法中应明确个人破产后仍然需要清偿哪些债务,用什么样的方式和手段进行清偿债务,这都需要进一步进行论证。 “限制消费也有怎么执行的问题。坐飞机如果被限制消费的话,那确实买不了飞机票,但是其他很多情况,监督很难。”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占领向北京商报记者介绍,比如说用现金或者用别人的卡来消费就容易规避监管。北京商报记者 陶凤 常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