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联邦议院当地时间12月9日就下一年度财政预算展开辩论。德国总理默克尔为政府2021年高额的财政预算和债务进行了辩护,并强调全球经济力量正在改变。 据IMF11月的预测数据显示,意大利、法国、英国等欧洲国家预计今年经济萎缩接近甚至超过10%,美国、德国等国家的经济将萎缩4%至6%,但是中国在今年预计将取得1.9%的正增长。默克尔警告,在疫情的影响下,全球经济力量正在发生转变。在疫情危机之下,有些国家经济遭到巨大冲击,有一些国家则取得了增长。默克尔强调:“各国应对的是同一场疫情危机。” 默克尔表示,人们当前正生活在新冠大流行“特殊情况”中。公共债务增加意味着对未来透支和增加子孙后代的负担。但同时她也强调,德国是一个具有凝聚力的经济强国,即使在这种特殊情况下,德国也要保持这种实力。 自今年疫情发生以来,德国联邦议院暂停债务上限,允许政府数次扩大债务以救助和刺激经济。根据德国财政部公布的数据,德国2020年债务总额达2178亿欧元,预计2021年债务总额近1800亿欧元,以减轻新冠疫情对经济的冲击。温馨提示:财经最新动态随时看,请关注金投网APP。
12月11日晚间,ST安泰公告称,公司原在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资产”)有7.95亿元本金及利息等债务逾期。近日,公司接到关联方山西新泰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泰钢铁”)之全资子公司山西安泰集团冶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冶炼公司”)通知,根据《山西省民营企业纾困基金设立方案》的相关要求及安泰专项纾困基金的设立安排,冶炼公司通过公开竞拍的方式,以3.54亿元的竞拍价格取得了长城资产对公司的不良债权。 公告显示,冶炼公司与长城资产近日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长城资产将其对公司及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相关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了冶炼公司。 冶炼公司根据《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的条件受让贷款债权后,将成为公司该笔债务的新债权人。为协助公司尽快解决上述逾期债务,冶炼公司在承接上述债权后拟与公司进行债务重组。 本次债务重组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冶炼公司受让上述不良债权后与公司进行债务重组,能够及时解决公司的逾期债务问题,同时,冶炼公司为公司豁免部分债务,豁免的相关本金和利息将计入公司资本公积,增加公司的净资产,有利于优化公司的债务结构,最大程度地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12月11日晚间,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发展”)披露关于公司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就聚友网络担保事项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的公告,公司已于2020年12月11日向长城资管四川分公司一次性付清5000万元债务本金,这一困扰公司多年的历史遗留问题终于得到解决。 据介绍,聚友网络担保事项已成为十多年来困扰高新发展经营发展的重大历史遗留问题,公司作为担保债务人,无法从根本上免除对债权人担保责任的承担,始终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不仅要承担债务本金,还可能面临承担巨额债务利息的风险。因此,为降低担保债务风险,避免因承担巨额债务利息对公司造成的严重负面影响,公司一直积极与债权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资管四川分公司)就对聚友网络担保责任在5000万元本金范围内协商和解。近日,双方就该事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公司支付长城资管四川分公司5000万元后,长城资管四川分公司对公司就该事项应承担的剩余保证担保债务不再进行追索。 “本协议的履行,最大限度降低了历史遗留担保事项对公司的负面影响。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已履行完毕付款义务,不再就上述担保债权本金所产生的一切利息、复利、罚息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避免了可能存在的巨额债务利息的风险,同时有利于摆脱困扰公司多年的历史包袱,盘活公司被查封资产,为公司后续聚焦主业提速发展及处置非核心低效资产创造条件。”高新发展同时表示,由于公司已于2007年对本次和解事项中的担保债务本金全额计提了5000万元的预计负债,且根据上述协议,公司在债务本金之外不会再承担利息损失,故本协议的履行不会对公司2020年度的利润产生影响。
随着山西地方国资设立的纾困基金出手,困扰ST安泰多时的债务问题有望得到解决。 12月11日晚,ST安泰发布公告称,公司关联公司方山西新泰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泰钢铁”)的子公司山西安泰集团冶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冶炼公司”)与长城资产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冶炼公司通过竞拍方式受让长城资产对ST安泰享有的不良债权10.36亿元,并对该笔不良债权进行债务重组。重组完成后,ST安泰因历史原因遗留的大额不良债务将全部清偿完毕。 公告显示,ST安泰原在长城资产有7.95亿元本金及利息等债务逾期,叠加相应的利息、罚复息等,债务总额合计为10.36亿元。近日,冶炼公司通过公开竞拍的方式,以3.54亿元的竞拍价格取得该笔不良债权,成为该笔债务的新债权人。 值得注意的是,冶炼公司此次向长城资产受让对ST安泰不良债权的资金来源为安泰专项纾困基金(以下简称“纾困基金”)。该纾困基金由山西省民营企业纾困母基金管理人山西太行产业投资基金牵头,由山西金控集团体系内从事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和私募股权投资的专业机构中合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发起设立,总规模为5.01亿元。通过母基金出资引导,撬动其他资本参与投资方式,充分发挥省财政资金杠杆作用,扩大投资规模和力度,旨在有效解决安泰集团及新泰钢铁、冶炼公司等面临的问题,系统解决上市公司及非上市板块流动性风险。 债务重组方案显示,冶炼公司取得不良债权的成本与债务总额还存在6.76亿元的差额,经冶炼公司与纾困基金的各方出资人协商,决定上述差额部分由冶炼公司与ST安泰共同分享,即差额的50%部分(3.38亿元)由上市公司享有,由冶炼公司从债务总额中为公司予以豁免。同时,自2020年11月30日至债务重组完成日期间产生的利息等费用也予以豁免,剩余的6.98亿元用于相应抵偿冶炼公司及新泰钢铁对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应付账款。 ST安泰表示,纾困基金通过对上市公司的关联企业冶炼公司进行增资,增资的部分资金用于收购上市公司的不良债权资产,再通过冶炼公司与上市公司进行债务重组,既能化解上市公司债务风险,也能化解新泰钢铁和冶炼公司的流动性风险,又能减少关联企业之间的应收应付款项,增加上市公司、新泰钢铁和冶炼公司的流动性,使得纾困基金的资金效用最大化。 债务重组在及时解决ST安泰逾期债务问题的同时,冶炼公司对公司豁免部分债务,豁免的相关本金和利息将计入公司资本公积,增加公司的净资产,有利于优化公司的债务结构,最大程度地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随着市场行情好转以及公司债务问题等逐步解决,ST安泰近两年业绩表现良好。2018、2019年,公司分别实现净利润8.202亿元、4.57亿元,扣非后的净利润分别为5.23亿元、1.94亿元。不过,由于与长城资产的大额逾期贷款存在,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19年年报出具了“带有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致使公司无法摘帽。财报显示,今年前三季度ST安泰扣非后净利润达1.57亿元。山西国资此次“出手”如能顺利解决上述债务问题,公司未来亦有望“摘帽”。
国内首次立法的个人破产制度要来了! 6月2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在官网发布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个人破产条例》)。根据该《征求意见稿》,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目前,我国还没有个人破产制度,深圳率先在全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具有改革意义的“破冰”之举。此次该条例草案已于4月底首次提请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各界如有意见或建议,可于6月18日前反馈。 哪些人可以提出破产申请? 债务人必须已连续三年缴了深圳社保 《征求意见稿》规定,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进行破产清算或者和解。但如果是违法经营或者过度消费导致不能清偿债务的,则不能提出。 【解读】 之所以定为“个人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是考虑到深圳作为移民城市,实际居住人口数量远远超出户籍人口数量,因此应满足一定条件的实际居住人口。而一般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不仅相关的财产登记、社会保障等信息已基本完善,也说明其已为特区经济发展作出一定贡献,并一定程度避免出现“来深避债”的情况。 此外,考虑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密切关联性,如夫妻中一方已在深圳进入个人破产程序,其配偶也申请个人破产的,可以合并审理,而不再要求另一方符合居住地和缴纳社保的条件。 债权人被欠50万元以上可提出对债务人破产清算 《征求意见稿》规定,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解读】 除了债务人主动提出破产,债权人是否也有权对欠他钱的债务人提出破产清算?这是调研和征求意见过程中各方关注的问题。人大研究认为,世界各国一般都赋予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权利,只是有些国家对债权人持有的债权数额加以规定,以防止小额债权人滥用破产程序。因此,深圳试行个人破产制度将与国际惯例接轨。 如何避免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 用“组合拳”制度设计来约束 《征求意见稿》规定,人民法院审查破产申请时,发现申请人“基于转移财产、恶意逃避债务、损害他人信誉等不正当目的申请破产”或者“有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等妨害破产程序行为的”,将不予受理,已经受理但尚未宣告破产的,也会驳回申请,同时还要追究法律责任。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不予免除的债务、不予免责的行为、延长免责考察期、撤销免责等制度,以实现防范和惩戒破产欺诈行为的目的。 《征求意见稿》规定,债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破产人通过欺诈手段获得免除剩余债务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免责裁定。 【解读】 救济是个人破产制度的本质属性。但如何避免个人破产制度成为“老赖”的避风港?《征求意见稿》是打“组合拳”,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来约束的。目的就是严格限制免除债务的条件,即只有债务人如实申报财产,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主动移交财产并配合处置,履行应尽义务、遵守相关行为限制决定,才能依法获得剩余债务免除。 同时,《征求意见稿》还将免除债务人债务和解除对其相关行为限制的节点设定为免责考察期届满而非破产宣告时,且设置了相对较长的免责考察期。 进入破产程序后 债务人会否受到行为限制? 重点是“消费行为”和“职业资格”受限 《征求意见稿》主要从“限制消费行为”和“限制职业资格”两个方面对债务人作出限制。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至人民法院作出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的裁定之日止,在限制消费行为方面,债务人不得有这些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商务舱、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G字头高速动车组旅客列车及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 (二)在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机动车辆; (四)新建、扩建、装修房屋; (五)旅游; (六)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七)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在限制职业资格方面,债务人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此外,这期间,债务人获取1000元以上借款或信用额度的,都要向出借人或授信人声明本人破产状况。 【解读】 债务人通过个人破产获得债务免责利益的同时,也将面临破产失权的限制,包括受到消费、职业资格、收入分配等诸多方面的相关行为限制。这是国际通行的惯例,世界各国的破产法都有规定。同时,有关部门也会把个人破产的相关信息及时推送到深圳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供有关单位、个人依法查询使用。 与债务人失权相对应的是权利恢复。《征求意见稿》也规定,免责考察期满,破产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免除剩余债务。人民法院裁定后,也会作出解除对破产人行为限制的决定。 同时,鼓励清偿制度保障债权人权益,即在免责考察期内,债务人主动清偿剩余债务并达到一定比例的,可以提前结束免责考察期,解除相关行为限制。 债务人破产后是否就“一无所有”了? 合理的生活必需品和费用不用于清偿债务 《征求意见稿》规定,“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生活、医疗、学习的必需品和合理生活费用;为职业发展需要必须保留的物品或者合理费用;对债务人有特殊纪念意义的物品;勋章或者其他表彰荣誉物品;没有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专属于债务人的人身损害赔偿金、社会保险金以及最低生活保障金等,以及依照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基于公序良俗不应当用于清偿债务的财产”属于豁免财产。 【解读】 豁免财产制度是个人破产制度特有的制度之一,豁免财产即不用于清偿债务的债务人财产。但同时出于公平考虑,如果上述豁免财产,价值较大、不用于清偿债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也将不认定为豁免财产。 破产后是否所有债务立即免除了? 宣布破产三年后才可申请免除债务 《征求意见稿》规定,自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算,免责考察期为三年。期间,破产人应每年定期向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和管理人报告个人收入、开支、财产等状况。如期间破产人违反相关限制行为,人民法院可延长其免责考察期。 免责考察期满,破产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免除剩余债务。由管理人(指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债权人单独或共同推荐的破产管理人选)对破产人是否存在不能免除的债务以及不能免责的情形进行调查,征询债权人和破产事务管理部门意见,并向法院出具书面报告,最终由法院裁定是否免除剩余债务。 人民法院裁定不免除破产人剩余债务的,或者免除破产人剩余债务裁定被撤销的,债权人可以向破产人继续追偿债务。 【解读】 破产免责是破产制度的一项主要功能。《征求意见稿》之所将免责时点设定为“免责考察期满”,即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三年,主要是考虑到个人破产立法在国内尚属首次,从社会接受程度和风险防控而言,宜谨慎稳妥、逐步推进。 但需要提醒的是,除非债权人自愿放弃,否则有些债务是不能免除的,具体包括: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犯他人身体权或者生命权产生的损害赔偿金;恶意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损害赔偿金;基于法定身份关系产生的赡养费、抚养费和扶养费等;基于雇佣关系产生的报酬请求权和预付金返还请求权;破产人知悉而未记载于债务清册的债权,但债权人明知破产宣告情形的除外;学生教育贷款;罚款、罚金和没收财产;债务人所欠税款,以及依法不得免除的其他债务等。
国内首次立法的个人破产制度要来了! 6月2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在官网发布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个人破产条例》)。根据该《征求意见稿》,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目前,我国还没有个人破产制度,深圳率先在全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具有改革意义的“破冰”之举。此次该条例草案已于4月底首次提请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各界如有意见或建议,可于6月18日前反馈。 哪些人可以提出破产申请? 债务人必须已连续三年缴了深圳社保 《征求意见稿》规定,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进行破产清算或者和解。但如果是违法经营或者过度消费导致不能清偿债务的,则不能提出。 【解读】 之所以定为“个人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是考虑到深圳作为移民城市,实际居住人口数量远远超出户籍人口数量,因此应满足一定条件的实际居住人口。而一般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不仅相关的财产登记、社会保障等信息已基本完善,也说明其已为特区经济发展作出一定贡献,并一定程度避免出现“来深避债”的情况。 此外,考虑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密切关联性,如夫妻中一方已在深圳进入个人破产程序,其配偶也申请个人破产的,可以合并审理,而不再要求另一方符合居住地和缴纳社保的条件。 债权人被欠50万元以上可提出对债务人破产清算 《征求意见稿》规定,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解读】 除了债务人主动提出破产,债权人是否也有权对欠他钱的债务人提出破产清算?这是调研和征求意见过程中各方关注的问题。人大研究认为,世界各国一般都赋予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权利,只是有些国家对债权人持有的债权数额加以规定,以防止小额债权人滥用破产程序。因此,深圳试行个人破产制度将与国际惯例接轨。 如何避免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 用“组合拳”制度设计来约束 《征求意见稿》规定,人民法院审查破产申请时,发现申请人“基于转移财产、恶意逃避债务、损害他人信誉等不正当目的申请破产”或者“有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等妨害破产程序行为的”,将不予受理,已经受理但尚未宣告破产的,也会驳回申请,同时还要追究法律责任。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不予免除的债务、不予免责的行为、延长免责考察期、撤销免责等制度,以实现防范和惩戒破产欺诈行为的目的。 《征求意见稿》规定,债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破产人通过欺诈手段获得免除剩余债务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免责裁定。 【解读】 救济是个人破产制度的本质属性。但如何避免个人破产制度成为“老赖”的避风港?《征求意见稿》是打“组合拳”,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来约束的。目的就是严格限制免除债务的条件,即只有债务人如实申报财产,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主动移交财产并配合处置,履行应尽义务、遵守相关行为限制决定,才能依法获得剩余债务免除。 同时,《征求意见稿》还将免除债务人债务和解除对其相关行为限制的节点设定为免责考察期届满而非破产宣告时,且设置了相对较长的免责考察期。 进入破产程序后 债务人会否受到行为限制? 重点是“消费行为”和“职业资格”受限 《征求意见稿》主要从“限制消费行为”和“限制职业资格”两个方面对债务人作出限制。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至人民法院作出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的裁定之日止,在限制消费行为方面,债务人不得有这些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商务舱、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G字头高速动车组旅客列车及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 (二)在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机动车辆; (四)新建、扩建、装修房屋; (五)旅游; (六)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七)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在限制职业资格方面, 债务人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此外,这期间,债务人获取1000元以上借款或信用额度的,都要向出借人或授信人声明本人破产状况。 【解读】 债务人通过个人破产获得债务免责利益的同时,也将面临破产失权的限制,包括受到消费、职业资格、收入分配等诸多方面的相关行为限制。这是国际通行的惯例,世界各国的破产法都有规定。同时,有关部门也会把个人破产的相关信息及时推送到深圳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供有关单位、个人依法查询使用。 与债务人失权相对应的是权利恢复。《征求意见稿》也规定,免责考察期满,破产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免除剩余债务。人民法院裁定后,也会作出解除对破产人行为限制的决定。 同时,鼓励清偿制度保障债权人权益,即在免责考察期内,债务人主动清偿剩余债务并达到一定比例的,可以提前结束免责考察期,解除相关行为限制。 债务人破产后是否就“一无所有”了? 合理的生活必需品和费用不用于清偿债务 《征求意见稿》规定,“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生活、医疗、学习的必需品和合理生活费用;为职业发展需要必须保留的物品或者合理费用;对债务人有特殊纪念意义的物品;勋章或者其他表彰荣誉物品;没有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专属于债务人的人身损害赔偿金、社会保险金以及最低生活保障金等,以及依照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基于公序良俗不应当用于清偿债务的财产”属于豁免财产。 【解读】 豁免财产制度是个人破产制度特有的制度之一,豁免财产即不用于清偿债务的债务人财产。但同时出于公平考虑,如果上述豁免财产,价值较大、不用于清偿债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也将不认定为豁免财产。 破产后是否所有债务立即免除了? 宣布破产三年后才可申请免除债务 《征求意见稿》规定,自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算,免责考察期为三年。期间,破产人应每年定期向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和管理人报告个人收入、开支、财产等状况。如期间破产人违反相关限制行为,人民法院可延长其免责考察期。 免责考察期满,破产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免除剩余债务。由管理人(指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债权人单独或共同推荐的破产管理人选)对破产人是否存在不能免除的债务以及不能免责的情形进行调查,征询债权人和破产事务管理部门意见,并向法院出具书面报告,最终由法院裁定是否免除剩余债务。 人民法院裁定不免除破产人剩余债务的,或者免除破产人剩余债务裁定被撤销的,债权人可以向破产人继续追偿债务。 【解读】 破产免责是破产制度的一项主要功能。《征求意见稿》之所将免责时点设定为“免责考察期满”,即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三年,主要是考虑到个人破产立法在国内尚属首次,从社会接受程度和风险防控而言,宜谨慎稳妥、逐步推进。 但需要提醒的是,除非债权人自愿放弃,否则有些债务是不能免除的,具体包括: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犯他人身体权或者生命权产生的损害赔偿金;恶意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损害赔偿金;基于法定身份关系产生的赡养费、抚养费和扶养费等;基于雇佣关系产生的报酬请求权和预付金返还请求权;破产人知悉而未记载于债务清册的债权,但债权人明知破产宣告情形的除外;学生教育贷款;罚款、罚金和没收财产;债务人所欠税款,以及依法不得免除的其他债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