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上海5月26日综合报道 上海市政府近日发布一批干部任免通知,具体情况如下: 市人民政府决定: 任命徐卫为上海音乐学院副院长。 免去高韵斐的上海广播电视台台长、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有限公司总裁职务。 周小全任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总裁; 免去钱?的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总裁职务。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9日 免去李宁的上海行政学院副院长职务。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3日 免去孙建平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职务。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2日 免去高亢的上海华谊集团(行情600623,诊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职务。 免去高亢的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职务。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6日 免去居亮的长江经济联合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职务。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5日 免去杨维根的上海公安学院副院长职务。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4日
一纸公告引业内震动 包商银行处置方案落定? 继恒丰银行获中央汇金注资、锦州银行引入工商银行等三家战略投资者后,更为引人关注的包商银行的处置或迎来新进展。 1月7日晚,徽商银行发布公告称,董事会于2020年1月7日召开会议,拟计划一次性出资不超过人民币36亿元、参与发起新设一家省级地方商业银行,本行持股不超过15%。与此同时,董事会还通过了另一项决议,为提升市场地位和行业影响力,增强实体经济服务能力,拟收购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部分资产负债。 据相关媒体报道,这两项决议均指向包商银行处置一案。徽商银行将入股包商银行,设立一家新的省级城商行,并收购现有包商银行的资产负债,大概率为4家异地分行。按照徽商银行公告估算,新包商银行的资产规模在2333亿元左右。 1月8日,《华夏时报》记者就此事采访了包商银行相关部门负责人,其介绍称:“目前,包商银行的重组工作在推进中,对于徽商银行入股一事尚无确切消息,下一步如果有进展,接管组会发布公告。” 包商银行重组方案显现? 值得注意的是,徽商银行董事会公告中提及拟收购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部分资产负债,是为了提升市场地位和行业影响力,增强实体经济服务能力。 “如果真如媒体报道的,徽商银行入股包商银行成立一家省级地方商业银行,并收购4家异地分行,对两家银行来说是实现了双赢,也符合央行和银保监会关于包商银行市场化改革重组的指导精神。”内蒙古包头市当地一家金融机构负责人对本报记者说。 上述负责人认为:“徽商银行跨省异地分行较少,在目前设立的17家分行中,有16家在安徽省境内。如果通过入股、收购包商银行的4家异地分行,可以补齐自身跨省异地分行较少的短板,助力自身未来的发展。同时,化解了包商银行潜在的风险。” 徽商银行在公告中表示,为了减少参与前述交易对该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的影响,快速有效补充核心一级资本,董事会通过决议,定增23.3亿股,其中内资股数量不超过17.35亿股,H股数量不超过6.95亿股,发行价格不低于该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即约6.2元。 官网显示,徽商银行是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全国首家由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联合重组成立的区域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安徽省合肥市。1997年4月4日注册成立。2005年11月30日更名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12月28日正式合并安徽省内芜湖、马鞍山、安庆、淮北、蚌埠5家城市商业银行,及六安、淮南、铜陵、阜阳科技、阜阳鑫鹰、阜阳银河、阜阳金达等7家城市信用社。2006年1月1日正式对外营业。2013年11月12日,徽商银行H股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徽商银行在岗员工9515人;除总行外,该行设有17家分行及424个对外营业机构(包括2家分行营业部和422家支行),661家自助服务区(点)。 徽商银行半年报显示,截至2019年6月末,该行总资产已近1.1万亿元,同业及投资业务占比近50%;总负债1.03万亿元,不良贷款率1.03%,不良贷款余额44.8亿元,核心资本充足率8.44%。 推进市场化改革重组 此前,由于被“明天系”占款导致严重信用风险,央行、银保监会依法于去年5月24日果断对包商银行实施接管、建设银行托管。在各方共同努力下,包商银行接管托管工作进展顺利,第一阶段大额债权收购与转让工作顺利完成,第二阶段清产核资工作已基本完成。 2019年8月29日,建设银行半年报业绩发布会上,建设银行行长刘桂平对包商银行托管后的进展做了回应。他说,建设银行实施托管工作以来,进展得非常顺利,也很有序,是符合预期的,甚至是超预期的,各方反映都非常好。 刘桂平说,包商银行的监管和托管是中国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按照市场化和法制化的要求实行的一种市场化的处理方式,下一步相关的处置方式也会按照市场化和法制化的方式来进行。 对于中小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理方式,现在除了包商银行实行托管方式以外,锦州银行已经有了一种新的处理方式和模式。刘桂平认为,只要是有利于来处理这些金融机构相关的问题,都是可以采取的方式;至于哪一个方式最好?只要有利于平稳有序地处理相关机构的问题,应该说就是合适的。 2019年11月15日,央行在《2019年第三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指出,包商银行接管托管工作进展顺利,制止了金融违法违规行为,遏制住风险扩散,既最大限度保护了客户合法权益,又依法依规打破了刚性兑付,促进了金融市场的合理信用分层。 央行表示,目前包商银行第三阶段市场化改革重组工作正在推进。包商银行正常经营,未出现客户挤兑等群体性事件。总体看,果断实施接管发挥了及时“止血”作用,制止了金融违法违规行为,遏制住风险扩散。 央行建立了防范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的“四道防线”,通过货币政策操作及时稳定了市场信心,对保持货币、票据、债券等金融市场平稳运行发挥了重要作用。下一步,央行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完善包商银行改革重组方案,积极推动包商银行改革重组。同时,抓紧补齐监管制度短板,加强中小银行股东管理和公司治理,推动中小银行健康发展。
辉山乳业将退市 公司实控人杨凯成老赖 来源:中国网财经 中国网财经12月19日讯(记者 李静)12月18日晚间,香港联合交易所宣布,自2019年12月23日上午9时起,中国辉山乳业控股有限公司(简称“辉山乳业”)的港股上市地位将予以取消。 根据公告,辉山乳业股票自2017年3月24日起暂停买卖。2018年3月27日,港交所上市部认为辉山乳业并未符合“有足够业务运作或资产”的规定,根据《上市规则》进入除牌程序第一阶段。2018年9月27日及2019年5月3日分别将辉山乳业置于除牌程序的第二及第三阶段。 在除牌程序的第三阶段于2019年11月15日届满前,辉山乳业依然没有提交任何复牌建议,因此联交所决定取消辉山乳业的上市地位。 辉山乳业表示,本公司所有股东及投资者须留意,自2019年12月20日起,尽管股票仍继续有效,该股份将不再继续上市,亦不再于联交所买卖。其后,辉山乳业将不再受上市规则规管。 据了解,辉山乳业危机源自2016年12月,美国做空机构浑水先后两次狙击辉山乳业。第一次称,辉山乳业至少从2014年开始发布虚假财务报表、夸大其资产价值及负债,公司董事会主席兼首席执行官杨凯挪用公司资产公司,估值实际接近零。第二次称,辉山乳业存在大量欺诈性收入,农产品建设条件恶劣,在维护上的资本支出不足以保证奶牛的健康以及牛奶产出。 2017年3月23日,辽宁省金融办紧急召开辉山乳业集团债权银行工作会议,23家债权行与辉山乳业集团相关负责人均出席,会议上,杨凯承认公司资金链断裂。 2017年3月24日早盘,辉山乳业股价突然断崖式下跌,盘中跌逾90%,停牌前股价跌幅85%,报0.42港元,市值一日蒸发320亿港元,创当时港股史上最大跌幅。 此后,辉山乳业便陷入了漫长的停牌期。停牌期间,重组消息不断,亦有蒙牛、光明、伊利等乳企有意“接盘”的消息传出,但都均无下文。 据天眼查显示,自2017年被做空至今,辉山乳业大股东辽宁辉山乳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2项,公司实控人杨凯被限制消费令3项,涉及79条法律诉讼,50条开庭公告。 资料显示,辉山乳业成立于1951年,前身是沈阳农垦总公司下属的国有企业。据介绍,1998年底,沈阳农垦总公司将沈阳地区的多个畜牧场、牛奶公司、乳品加工企业整合在一起,组建了“沈阳辉山乳业集团”。值得一提的是,2002年沈阳乳业还是东北最大的液态奶企业,液态奶产量仅次于光明、三元和伊利,排全国第四,2013年9月,完全剥离国有资产的辉山乳业在港股上市。
停牌中的桑德国际(00967-HK)表示,根据现时工作进度,估计2019年6月底止中期业绩及中期报告于2020年3月底前可供发布。 于2016年4月13日,股份已根据香港法例第571V章证券及期货(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第8(1)条暂停买卖。原因为证监会发现,于2012年12月31日及2013年12月31日,该公司附属公司的五个银行账户的银行结余分别被大幅高估约人民币21亿元及人民币27亿元。 于本公告日期,证监会尚未接获该公司的任何申述或声明以对其银行结余出现重大差异作出令人信服的解释。该公司仍与证监会磋商中,且尚未达成任何协议。该公司将于适当时候另行刊发公告。 公司股份自2016年4月30日上午九时正起已于联交所暂停并将继续暂停买卖,直至另行通告为止。
御泰中彩控股(00555-HK)跟进偿还余下债务之安排公布,该公司起初计划于2019年11月22日作还款计划步骤A项下的第一部分还款。然而,由于需要更多时间完成支付该等付款项的审批程序,该公司将第一部分还款之付款日期更改为2019年11月29日。第二部分还款及第三部分还款之付款日期则维持不变。有关经修订的第一部分还款之通知将通过该等债券之受托人发放予债券持有人。 该公司于10月份公布,管理层已就付款安排继续与各专业人士,包括银行及受托人接洽,将修改步骤A之还款计划,按照计划是将会于今年11月22日、12月31日及2020年1月31日,分别部分赎回2017及2019年之债券2亿元,及偿还部分股东贷款1.18亿元;同时将持有所有当时尚未偿还之该等债券及股东贷款延期至2020年5月29日。 该公司股价自2019年4月1日上午九时正起暂停于联交所买卖,并将维持暂停买卖直至另行通知为止。
永兴材料内幕交易案曝出惊天巨亏 3人累计亏损1387万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18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了3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永兴特种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兴特钢”或“永兴材料”,2019年8月8日更名)对合纵锂业及旭锂矿业增资及股权收购案中,出现了3宗内幕交易。据统计,3宗内幕交易案,当事人交易分别获利5487.93元、亏损1166.37万元、亏损221.39万元,合计亏损1387.21万元。 2016年9月至2017年6月29日,永兴特钢与江西合纵锂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纵锂业”)及江西旭锂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锂矿业”)进行关于增资及股权收购事项的商谈合作。2017年6月29日,永兴特钢对合纵锂业及旭锂矿业增资及股权收购事项签署承诺函。当日,公司股票停牌。2017年11月29日,公司发布《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预案》,披露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江西合纵锂业科技有限公司67.9072%的股权事宜。 永兴特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上述信息未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不晚于2016年12月6日,公开于2017年11月29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0号)显示,当事人刘同良为合纵锂业的董事,属于《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2016年12月6日,刘同良参与了合纵锂业和永兴特钢合作事项讨论及《股权收购备忘录》条款的谈判。2017年1月19日至6月9日,刘同良利用本人及“周某平”账户交易“永兴特钢”股票, 2017年1月19日至2017年6月9日,刘同良操作“周某平”账户累计买入“永兴特钢”股票3.70万股,成交金额106.75万元。累计卖出3.70万股,成交金额107.70万元。实际获利7523.03元。2017年2月28日,刘同良操作“刘同良”信用账户买入“永兴特钢”股票5000股,成交金额14.78万元。3月3日卖出5000股,成交金额14.65万元。实际亏损2035.1元。账户资金来源为刘同良自有资金。刘同良利用“周某平”账户及本人账户交易“永兴特钢”共计获利5487.93元。 刘同良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其利用本人及“周某平”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永兴特钢”股票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构成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内幕交易行为。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山东监管局决定:对刘同良处以5万元罚款。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1号)显示,刘某程系合纵锂业股东殷某(据中国经济网查询,殷某为殷英)的丈夫,代表殷某出席股东会并发表意见。刘某程于2017年3月因讨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了解到合纵锂业和永兴特钢并购合作的内幕信息。麦剑伟、刘某程是佛友,关系密切,经常一起参加佛事活动。2017年4月份,麦剑伟、麦剑伟的母亲陈某田、刘某程在金港华庭小区一个佛堂内聚会,陈某田向刘某程提出借款请求。随后,刘某程向陈某田提供了借款。4月20日,麦剑伟在刘某程家中参加佛事活动。 2017年4月20日、5月2日,麦剑伟分别向其资金账户转入资金1260万元、40万元。2017年5月15日、18日,麦剑伟通过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及股票质押交易业务融入资金709.72万元、305.16万元。2017年4月20日至5月19日,麦剑伟利用本人账户累计买入“永兴特钢”股票83.86万股,成交金额2316.26万元。截至2018年10月23日,账户持有“永兴特钢”股票100股,扣除税费后该账户敏感期内买入的“永兴特钢”股票亏损1166.37万元。麦剑伟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刘某程在内幕信息未公开前见面接触,账户资金来源与刘某程有关联,账户开户时间、资金变化、交易“永兴特钢”股票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基本一致,账户单一集中交易“永兴特钢”股票,交易金额较麦剑伟以往交易量明显放大,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其理由不足以解释其交易行为的异常性。 麦剑伟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永兴特钢”股票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构成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内幕交易行为。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山东监管局决定:对麦剑伟处以50万元罚款。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2号)显示,廖某为合纵锂业股东株洲兆富成长企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及湖南兆富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合纵锂业董事。廖某于2017年3月因讨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了解到合纵锂业和永兴特钢并购合作的内幕信息。杨健与廖某的妻子孙某艳关系密切,经常一起参加新西兰华人圈聚会。2017年4月,杨健向孙某艳提出借款请求。5月9日,廖某、孙某艳与杨健在新西兰一处茶馆见面。6月5日、6日,廖某家庭向杨健提供了借款。 2017年6月5日、6日,杨健分别向其资金账户转入资金286.40万元、200万元。2017年6月5日至7日,杨健操作该户共计买入“永兴特钢”股票18.21万股,成交金额499.55万元。2018年8月31日至9月7日全部卖出,成交金额260.54万元。实际亏损221.39万元。杨健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廖某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存在联络接触,其账户交易资金来源与廖某有关联,账户资金变化、交易“永兴特钢”股票情况与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及公开时间基本一致,账户在敏感期内存在亏损卖出其他股票、集中买入“永兴特钢”股票的情形,交易金额较以往明显放大,账户交易行为存在明显异常,相关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且其理由不足以解释其交易行为的异常性。 杨健在内幕信息敏感期交易“永兴特钢”股票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构成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内幕交易行为。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山东监管局决定:对杨健处以20万元罚款。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永兴特种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湖州久立特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7月19日。后来整体变更设立永兴特种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6月28日,经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取得营业执照,注册号为330000000000388。2015年5月15日上市。 2019年8月8日,公司名称由“永兴特种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永兴特种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由“永兴特钢”变更为“永兴材料”。 2017年6月29日,永兴特钢股票停牌。2017年6月30日,永兴特钢发布《重大事项停牌的公告》。 2017年7月26日,永兴特钢发布《关于对江西合纵锂业科技有限公司和江西旭锂矿业有限公司增资暨对外投资的公告》。首次披露了对合纵锂业和旭锂矿业的收购事项。2017年11月29日,永兴特钢发布《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预案》,披露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江西合纵锂业科技有限公司67.9072%的股权事宜。 2018年4月25日,永兴特钢发布《关于终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的公告》称,合纵锂业拟与上游相关企业进行业务整合,以达到上游原料与电池级碳酸锂生产的匹配。鉴于整合计划尚在协商论证中,可能涉及标的公司股权结构变化,短期内无法确定,经各方协商一致,终止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终止后,各方视情协商后续方案。本次终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宜后,公司仍持有合纵锂业25.7549%的股权。 2018年11月8日,永兴特钢发布《关于收购江西旭锂矿业有限公司股权的公告》称,永兴特钢拟以自有资金人民币1.97亿元收购旭锂矿业81.4329%的股权(7028.95万元注册资本对应的股权)。公司于2017年7月通过增资已持有旭锂矿业12.1951%的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持有的旭锂矿业股权新增81.4329%,合计持股比例达93.6280%,从而成为其控股股东。 2018年12月12日,永兴特钢发布《关于转让江西合纵锂业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的公告》称,永兴特钢于2017年7月和2017年9月分别通过增资和股权受让获得合纵锂业14.2857%和11.4691%的股权,合计持有合纵锂业25.7549%股权。因合纵锂业与公司目前从事锂电新材料的下属子公司分处两地,交通不便,业务有一定重合,为有效整合资源,提高管理效率,公司拟将持有的合纵锂业25.7549%股权以人民币1.75亿元转让给湖南锂星矿业科技有限公司、宜春科源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湖南中大技术创业孵化器有限公司。 江西合纵锂业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高效利用锂云母矿制备电池级碳酸锂等锂产品及钾、铷、铯盐产品的技术开发和规模化生产的高科技企业。目前,永兴材料已不再持有该公司股份。当事人刘同良为合纵锂业的董事。而株洲兆富成长企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仍持有该公司6.36%的股份,为第三大股东。当事人廖某为株洲兆富成长企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合纵锂业董事廖斌。 旭锂矿业已于2018年11月19日更名为江西永诚锂业科技有限公司。永兴材料目前持有该公司93.63%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 《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0号) 〔2019〕10号 当事人:刘同良,男,1966年7月出生,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刘同良内幕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刘同良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形成和公开过程 永兴特种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兴特钢或公司)上市以后,为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增强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计划在新能源行业开展并购工作,并在市场寻求合适的标的。2016年9月,了解到江西合纵锂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纵锂业)有融资需求后,永兴特钢董事长高某江、董秘刘某斌等赴合纵锂业及江西旭锂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锂矿业)考察,并与合纵锂业董事长李某海、董事刘同良等人见面,了解合纵锂业和旭锂矿业的经营情况。 2016年12月6日,高某江与李某海签署了《关于江西合纵锂业科技有限公司及江西旭锂矿业有限公司之增资及股权收购备忘录》(以下简称《股权收购备忘录》)。 2017年3月,为便于开展和永兴特钢的合作谈判事宜,李某海组织合纵锂业的股东与其签署《一致行动协议》。 2017年6月29日,高某江与李某海就永兴特钢对合纵锂业及旭锂矿业增资及股权收购事项签署承诺函。当日,公司股票停牌。 2017年6月30日,公司发布《重大事项停牌的公告》。 2017年7月26日,公司发布《关于对江西合纵锂业科技有限公司和江西旭锂矿业有限公司增资暨对外投资的公告》。 2017年11月29日,公司发布《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预案》,披露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江西合纵锂业科技有限公司67.9072%的股权事宜。 永兴特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上述信息未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不晚于2016年12月6日,公开于2017年11月29日。 刘同良为合纵锂业的董事,属于《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2016年12月6日,刘同良参与了合纵锂业和永兴特钢合作事项讨论及《股权收购备忘录》条款的谈判。 二、刘同良内幕交易“永兴特钢”情况 2017年1月19日至6月9日,刘同良利用本人及“周某平”账户交易“永兴特钢”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周某平”账户 “周某平”账户,2007年2月2日开立于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北京远大路证券营业部,资金账号10XXXXX20,三方存管银行为建设银行。2017年1月19日至2017年6月9日,刘同良操作“周某平”账户累计买入“永兴特钢”股票37,000股,成交金额1,067,510元。累计卖出37,000股,成交金额1,076,967.8元。实际获利7,523.03元。账户资金来源为刘同良自有资金。 (二)关于“刘同良”账户 “刘同良”信用账户,2014年7月16日开立于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紫竹院路证券营业部,资金账号29XXXXXXXX22,三方存管银行为招商银行。2017年2月28日,刘同良操作该户买入“永兴特钢”股票5,000股,成交金额147,800元。3月3日卖出5,000股,成交金额146,500元。实际亏损2,035.1元。账户资金来源为刘同良自有资金。 刘同良利用“周某平”账户及本人账户交易“永兴特钢”共计获利5,487.93元。 刘同良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其利用本人及“周某平”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永兴特钢”股票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构成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内幕交易行为。 以上事实有永兴特钢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涉案账户开户资料、交易流水、资金划转记录、相关电脑信息等证据为证。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刘同良处以5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及山东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19年11月7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1号) 〔2019〕11号 当事人:麦剑伟,男,1978年9月出生,住址:深圳市光明新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麦剑伟内幕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麦剑伟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放弃了听证权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麦剑伟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形成和公开过程 永兴特种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兴特钢或公司)上市以后,为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增强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计划在新能源行业开展并购工作,并在市场寻求合适的标的。2016年9月,了解到江西合纵锂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纵锂业)有融资需求后,永兴特钢董事长高某江、董秘刘某斌等赴合纵锂业及江西旭锂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锂矿业)考察,并与合纵锂业董事长李某海、董事刘某良等人见面,了解合纵锂业和旭锂矿业的经营情况。 2016年12月6日,高某江与李某海签署了《关于江西合纵锂业科技有限公司及江西旭锂矿业有限公司之增资及股权收购备忘录》。 2017年3月,为便于开展和永兴特钢的合作谈判事宜,李某海组织合纵锂业的股东与其签署《一致行动协议》。 2017年6月29日,高某江与李某海就永兴特钢对合纵锂业及旭锂矿业增资及股权收购事项签署承诺函。当日下午,公司股票临时停牌。 2017年6月30日,公司发布《重大事项停牌的公告》。 2017年7月26日,公司发布《关于对江西合纵锂业科技有限公司和江西旭锂矿业有限公司增资暨对外投资的公告》。 2017年11月29日,公司发布《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预案》,披露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江西合纵锂业科技有限公司67.9072%的股权事宜。 永兴特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上述信息未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不晚于2016年12月6日,公开于2017年11月29日。 刘某程系合纵锂业股东殷某的丈夫,代表殷某出席股东会并发表意见。刘某程于2017年3月因讨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了解到合纵锂业和永兴特钢并购合作的内幕信息。 二、麦剑伟内幕交易“永兴特钢”情况 麦剑伟、刘某程是佛友,关系密切,经常一起参加佛事活动。2017年4月份,麦剑伟、麦剑伟的母亲陈某田、刘某程在金港华庭小区一个佛堂内聚会,陈某田向刘某程提出借款请求。随后,刘某程向陈某田提供了借款。4月20日,麦剑伟在刘某程家中参加佛事活动。 麦剑伟于2017年4月13日在方正证券(维权)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别墅路证券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21XXXXXX26,三方存管银行为招商银行。2017年4月20日、5月2日,麦剑伟分别向其资金账户转入资金12,600,000元、400,000元。2017年5月15日、18日,麦剑伟通过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及股票质押交易业务融入资金7,097,202元、3,051,550.2元。2017年4月20日至5月19日,麦剑伟利用本人账户累计买入“永兴特钢”股票838,591股,成交金额23,162,647.66元。截至2018年10月23日,账户持有“永兴特钢”股票100股,扣除税费后该账户敏感期内买入的“永兴特钢”股票亏损11,663,700.07元。 以上事实有永兴特钢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涉案账户开户资料、交易流水、资金划转记录、相关电脑信息等证据为证。 麦剑伟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刘某程在内幕信息未公开前见面接触,账户资金来源与刘某程有关联,账户开户时间、资金变化、交易“永兴特钢”股票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基本一致,账户单一集中交易“永兴特钢”股票,交易金额较麦剑伟以往交易量明显放大,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其理由不足以解释其交易行为的异常性。麦剑伟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永兴特钢”股票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构成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内幕交易行为。 麦剑伟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第一,其买入“永兴特钢”股票主要是基于看好特种钢铁行业预期将有新的成长机会,而不是该公司的某项并购事件;第二,该次投资行为已有巨额亏损,对其处以50万元巨额罚款过于严厉,恳请酌情考虑适当宽免。 经复核,我局认为:第一,麦剑伟买入“永兴特钢”股票系基于看好特种钢铁行业预期成长机会的申辩意见,根据当事人麦剑伟的账户交易记录、资金划转记录等证据,其申辩理由不足以排除其交易异常性,不予采纳。第二,当事人发生巨额亏损不是《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我局在审理中已经充分考虑了麦剑伟违法情形以及违法所得情况。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麦剑伟处以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及山东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19年11月7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2号) 〔2019〕12号 当事人:杨健,女,1955年8月出生,住址:长沙市芙蓉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杨健内幕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杨健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形成和公开过程 永兴特种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兴特钢或公司)上市以后,为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增强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计划在新能源行业开展并购工作,并在市场寻求合适的标的。2016年9月,了解到江西合纵锂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纵锂业)有融资需求后,永兴特钢董事长高某江、董秘刘某斌等赴合纵锂业及江西旭锂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锂矿业)考察,并与合纵锂业董事长李某海、董事刘某良等人见面,了解合纵锂业和旭锂矿业的经营情况。 2016年12月6日,高某江与李某海签署了《关于江西合纵锂业科技有限公司及江西旭锂矿业有限公司之增资及股权收购备忘录》。 2017年3月,为便于开展和永兴特钢的合作谈判事宜,李某海组织合纵锂业的股东与其签署《一致行动协议》。 2017年6月29日,高某江与李某海就永兴特钢对合纵锂业及旭锂矿业增资及股权收购事项签署承诺函。当日下午,公司股票临时停牌。 2017年6月30日,公司发布《重大事项停牌的公告》。 2017年7月26日,公司发布《关于对江西合纵锂业科技有限公司和江西旭锂矿业有限公司增资暨对外投资的公告》。 2017年11月29日,公司发布《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预案》,披露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江西合纵锂业科技有限公司67.9072%的股权事宜。 永兴特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上述信息未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不晚于2016年12月6日,公开于2017年11月29日。 廖某为合纵锂业股东株洲兆富成长企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及湖南兆富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合纵锂业董事。廖某于2017年3月因讨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了解到合纵锂业和永兴特钢并购合作的内幕信息。 二、杨健内幕交易“永兴特钢”情况 杨健与廖某的妻子孙某艳关系密切,经常一起参加新西兰华人圈聚会。2017年4月,杨健向孙某艳提出借款请求。5月9日,廖某、孙某艳与杨健在新西兰一处茶馆见面。6月5日、6日,廖某家庭向杨健提供了借款。 杨健于1997年11月6日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五一大道证券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09XXXXXX71,三方存管银行为建设银行。2017年6月5日、6日,杨健分别向其资金账户转入资金2,864,000元、2,000,000元。2017年6月5日至7日,杨健操作该户共计买入“永兴特钢”股票182,100股,成交金额4,995,465元。2018年8月31日至9月7日全部卖出,成交金额2,605,355元。实际亏损2,213,876.06元。 杨健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廖某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存在联络接触,其账户交易资金来源与廖某有关联,账户资金变化、交易“永兴特钢”股票情况与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及公开时间基本一致,账户在敏感期内存在亏损卖出其他股票、集中买入“永兴特钢”股票的情形,交易金额较以往明显放大,账户交易行为存在明显异常,相关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且其理由不足以解释其交易行为的异常性。杨健在内幕信息敏感期交易“永兴特钢”股票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构成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内幕交易行为。 以上事实有永兴特钢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涉案账户开户资料、交易流水、资金划转记录、相关电脑信息等证据为证。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杨健处以2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及山东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19年11月7日
“偷鸡不成蚀把米”的闹剧又一次上演了。 证监会最新公布的行政处罚案例中,新日升董事兼总经理黄建国利用妻子佘某琳账户突击入场,内幕交易邦宝益智,亏损135万元,黄建国还被处以30万元罚款。 证监会持续严打内幕交易行为。今年以来,多人通过频繁联络公司高层套取内幕,结果被处罚,其中不乏牛散身影——章建平、曾与徐翔齐名的“宁波敢死队”三剑客之一的舒逸民,都曾收到证监会的罚单。 内幕交易亏损135万 有股民认为,利用强大的关系网套取内幕消息可以获取超额收益。然而近水楼台未必先得月——新日升董事兼总经理黄建国想用内幕交易获取超额收益的如意算盘就落了空。 行政处罚书显示,黄建国妻子佘某琳于2017年3月24日(邦宝益智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买入“邦宝益智”87,700股,买入金额3,026,124元,并于2017年12月22日前全部卖出,亏损1,358,248.43元。证监会决定对黄建国处以30万元罚款。 此前,黄建国在国金证券项目主办人丁某知悉内幕信息后、内幕信息公开前,与丁某共计通话24次,见面2次,与邦宝益智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李某明共计通话6次。 邦宝益智收购案泄密始末 事情还要从邦宝益智计划收购格灵教育说起。 2016年12月8日,深圳前海昊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李某陪同李某明、邦宝益智董事长吴某辉、国金证券投行八部董事总经理宋某真与格灵教育总经理柯某荣等会面,推进收购事宜。 2017年1月10日,李某陪同李某明及宋某真、国金证券项目主办人丁某等再次考察格灵教育。 2017年2月28日,双方就收购合同重要条款基本达成一致。3月20日,邦宝益智收购格灵教育基本谈妥,3月22日丁某开始密集准备收购事项相关材料,2017年3月25日,吴某辉、柯某荣、李某明、李某等人签订《广东邦宝益智玩具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格灵教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及其股东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框架协议》。 值得关注的是,黄建国妻子“佘某琳”证券账户于邦宝益智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2017年3月24日)精准买入“邦宝益智”87,700股,买入金额3,026,124元。 更为“巧合”的是,2017年3月22日,国金证券投行八部执行总经理丁某开始密集准备收购事项相关材料,邦宝益智停牌的关键时间节点已确定,当日及3月23日黄建国与丁某分别有3次和2次通话联系;3月23日傍晚,黄建国与丁某通话后,与其妻佘某琳联系;3月24日上午,黄建国与丁某通话后,“佘某琳”账户卖出持有的“ST生化”、“雷柏科技”、“冠福股份”3只股票,大笔集中买入“邦宝益智”,最终资金来自黄建国工商银行账户及上海日升进出口公司账户。 根据行政处罚书,2017年3月24日佘某琳使用“佘某琳”账户买入“邦宝益智”后通过微信向黄建国反馈了购买“邦宝益智”的信息,当日及2017年4月10日两人的微信对话及询问笔录等证据显示“佘某琳”账户3月24日买入“邦宝益智”的决策系由黄建国做出。 2017年3月27日,“邦宝益智”停牌。次日,邦宝益智发布关于重大事项停牌的公告称:公司正在筹划重大事项,该事项可能涉及重大资产重组,并将于2017年3月28日起继续停牌。2017年4月5日,邦宝益智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称:本次筹划事项为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预计将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然而计划落空,2017年5月23日,邦宝益智发布关于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告。 “佘某琳”账户于2017年12月22日前全部卖出“邦宝益智”,亏损1,358,248.43元。 证监会认为,邦宝益智收购格灵教育事项构成上市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所述重大事件,为《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不晚于2016年12月8日,公开于2017年4月5日。李某明作为邦宝益智高级管理人员,丁某作为国金证券邦宝益智收购格灵教育事项项目主办人员,参与谈判过程,属于《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李某明知悉时间不晚于2016年12月8日,丁某知悉时间不晚于2017年1月10日。 “佘某琳”证券账户买入“邦宝益智”的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及停牌时间高度吻合,交易前黄建国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李某明、丁某有通话联络,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与过往交易习惯明显不同,且无合理解释。 证监会认为,黄建国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黄建国处以30万元罚款。 证监会:将一以贯之地严厉打击内幕交易 除依法对黄建国内幕交易邦宝益智案作出行政处罚外,近期证监会披露的行政处罚书显示,80后牛散吴幸光套取索菱股份内幕消息突击入场,最终亏损23万元,还被处以20万元罚款;另有吉药控股(维权)资产重组牵出两位涉内幕交易的“老同学”,两人被黑龙江证监局罚款合计8万元。 此前,证监会还依法对倪汉腾、郑少銮、李健铭内幕交易“瑞和股份”案作出行政处罚,对倪汉腾、郑少銮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7,940,630.21元,并处以23,821,890.63元罚款,对李健铭没收违法所得2,131,231.59元,并处以6,393,694.77元罚款; 依法对余树林内幕交易“科融环境(维权)”案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余树林违法所得175.06万元,并处以525.18万元罚款; 依法对新发展集团内幕交易“厦华电子”案作出行政处罚,对新发展集团处以3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瑞承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重庆证监局依法对余明内幕交易“天翔环境(维权)”案作出行政处罚,对余明处以15万元罚款。 证监会强调,内幕交易行为侵害了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公平知情权,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证监会将一以贯之地对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不断净化资本市场环境,切实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