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官网28日消息显示,为提高银行永续债的市场流动性,支持银行发行永续债补充资本,今日央行将开展2020年第九期央行票据互换(CBS)操作。本期操作量为50亿元,期限3个月,面向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进行固定费率数量招标,费率为0.10%,首期结算日为2020年9月28日,到期日为2020年12月28日(遇节假日顺延)。 本期CBS操作换出的央行票据名称为“2020年第九期央行票据(互换)”,债券代码2001009S,总面额为50亿元,期限3个月,票面利率2.35%,起息日为2020年9月28日,到期日为2020年12月28日(遇节假日顺延)。(常佩琦)
讯 9月15日,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天津乾昌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十二店。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宝队案〔2020〕57号 当事人:天津乾昌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十二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754845819A 住址:天津市宝坻区潮阳街道水岸蓝庭底商22-8 负责人:涂海龙 身份证号码:3601221976****4534 联系电话:1360202**** 其他联系方式: 无 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后墙路33号市**** 2020年6月19日,本机关接到天津市产品质量检测技术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TQT01-1157-2020)称:产品名称:一次性使用口罩(非医用);规格型号:17.5×9.5cm;受检单位:天津乾昌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十二店;生产单位:河南省长垣市晨耀卫材有限公司(标称);生产日期:2020.04.10;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过滤效率(盐性介质/未处理)、防护效果(未处理)项目不符合GB/T 32610-2016标准,依据《2020年天津市民用口罩专项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2020年6月23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现场送达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TQT01-1157-2020)和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商品质量抽检不合格结果通知书,现场检查未发现抽检不合格批次产品。 调查认定的事实: 当事人于2020年6月1日从北京益生平安商贸有限公司以18元/包(0.9元/片)的价格购入规格型号为17.5×9.5cm;生产日期为:2020.04.10的一次性使用口罩(非医用)共计5包(20/片),并以24元/包的价格进行销售,至检查时止,当事人所购入的上述批次口罩已经全部销售完毕。上述批次的口罩经天津市产品质量检测技术研究院抽样检验(检验报告编号为:TQT01-1157-2020),其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过滤效率(盐性介质/未处理)、防护效果(未处理)项目不符合GB/T 32610-2016标准,依据《2020年天津市民用口罩专项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对于检验结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120元,违法所得3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2020年6月22日,案件线索内部交办通知书1份,共1页,证明案件来源; (二)2020年6月14日,天津市产品质量检测技术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抽样单各1份,共7页,证明当事人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事实; (三)2020年6月23日,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1份,共7页,证明当事人现场情况; (四)2020年7月1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和身份; (五)2020年7月1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事实; (六)2020年7月1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计算说明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口罩的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 (七)2020年7月1日,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货单据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所销售商品的合法来源及进货数量、价格。 案件性质: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0年7月2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津市监管宝队案〔2020〕5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处理意见及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口罩的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0元;2、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20元1.75倍的罚款210元;罚没款合计:24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财政指定账户,缴款渠道详见本决定书所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30日
近日,晋城银行太原分行因存在贷款三查不尽职、签发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设立附加条件变相提高企业融资成本等三项违法违规事实,被山西银保监局罚款90万元,另有8名该行相关员工一并遭罚,引起广泛关注。 此次被罚暴露出晋城银行内控存在一定隐患,记者不完全统计,2019年以来,晋城银行共被银保监会处罚4次,罚金合计240万元,违法违规事实包括高管人员未经许可履职、违规对外投资、违规贷款、违规通过同业授信并绕道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提供资金,用于收购本行不良贷款等。 另值得注意的是,晋城银行在2020年上半年经营业绩较上年同期出现下滑,净利润锐减近两成。同时,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晋城银行第一大股东中融新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新大”)、第十大股东湖北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宝迪”)均为失信被执行人,即俗称“老赖”;根据晋城银行2019年年报,中融新大将其持有晋城银行所有股份质押给了广东粤财信托。截至2019年末,晋城银行对中融新大控股子公司――山东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关联交易余额为8623万元,山东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3月20日成为失信被执行人,晋城银行在2019年年报中指出该行的关联交易均为授信业务。 记者就以上情况向晋城银行官网披露的行长办公室邮箱发送采访函,并多次拨打该行行长办公室电话,截至发稿前未收到任何回复,电话亦从未拨通。 2019年以来合计被罚240万元 就晋城银行太原分行此次被罚具体来看,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为贷款三查不尽职、签发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设立附加条件变相提高企业融资成本。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和第四十八条,山西银保监局决定:对晋城银行太原分行责令改正,罚款90万元;对晋城银行公司银行三部原总经理助理赵小峰罚款5万元;对晋城银行小微金融部原总裁助理张巍衡警告;对晋城银行小微金融部原小微客户经理靳楠警告;对晋城银行公司银行一部原总经理苏永福罚款5万元;对晋城银行公司银行二部原总经理韩晋波罚款5万元;对晋城银行特殊资产经营部原总经理助理焦婷罚款5万元;对晋城银行公司银行二部原客户经理李猛罚款5万元;对晋城银行小企业信贷部原总经理助理卢宽厚警告。 记者不完全统计,包括此次晋城银行太原分行被罚在内,2019年以来,晋城银行共被银保监会处罚4次,罚金合计240万元。 2019年1月14日,晋城银行因高管人员未经许可履职、贷款五级分类不准确,被晋城银保监分局罚款30万元;2019年6月10日,晋城银行因违规通过同业授信并绕道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提供资金,用于收购本行不良贷款被晋城银保监分局罚款50万元;2019年10月24日,晋城银行因违规对外投资、违规贷款、理财业务不规范被晋城银保监分局罚款70万元。 向“老赖”股东控股子公司“输血”逾8600万元 晋城银行2019年以来合计被监管处罚240万元暴露出该行内控存在一定隐患。与此同时,记者注意到,晋城银行在2020年上半年经营业绩较上年同期出现下滑,股东问题十分突出,截至2019年末,该行对“老赖”股东控股子公司“输血”逾8600万元。 晋城银行于近日披露的2020年二季度信息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6月末,该行总资产874.10亿元,较年初增加13.18亿元,增速1.53%。2020年上半年,该行营业收入、净利润分别为12.58亿元、1.09亿元,增速对应为-3.68%、-19.26%。根据利润表,这主要由于该行投资收益明显下滑,资产减值损失上升所致。数据显示,2020年上半年,该行投资收益1.24亿元,同比减少1.78亿元,降幅58.94%;资产减值损失7.46亿元,同比增加1.62亿元,增幅27.74%。此外,该行利息净收入也出现下滑,为8.74亿元,同比减少0.19亿元,降幅2.13%。 股东方面,晋城银行第一大股东中融新大、第十大股东湖北宝迪均为“老赖”。2020年9月15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中融新大于2020年7月15日因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成为失信被执行人;于2020年1月2日至2020年9月2日期间21次成为被执行人。湖北宝迪于2018年8月10日至2020年5月11日期间5次成为失信被执行人,于2017年8月31日至2020年5月15日期间6次成为被执行人。 晋城银行2019年年报显示,截至2019年末,中融新大、湖北宝迪分别持有该行约2.63亿股、9441.04万股股权,持股比例对应为9.58%、3.44%。其中,中融新大将其持有该行所有股份质押给了广东粤财信托。 记者注意到,晋城银行与中融新大控股子公司――山东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关联交易。截至2019年末,晋城银行与山东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关联交易余额为8623万元,该行在2019年年报中指出该行的关联交易均为授信业务。值得一提的是,2020年9月15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山东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0日成为失信被执行人,在2020年3月4日至2020年9月7日期间10次成为被执行人。 公开资料显示,晋城银行的前身是晋城市城市信用社,中国银监会2005年批准筹建晋城市商业银行,2005年12月31日核准开业。2011年4月8日经山西银监局批准更名为晋城银行。目前除了在山西的阳泉和临汾未设立分行以外,在山西省内其他地市均设立了分行。 共有9家分行,71家传统支行,60家社区和小微支行,从业人员2200余人。
千山退公告,公司股票于2020年8月5日进入退市整理期,截至2020年9月15日已满三十个交易日,退市整理期已结束。公司股票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上市,将在2020年9月16号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摘牌。
今日,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济南市市监局”)发布公告称,经调查,山东宏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原消防”)因提交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取得公司登记,情节严重,被济南市市监局撤销公司2012年9月20日变更登记、2017年5月9日备案登记、2017年5月25日变更登记、2019年7月18日变更登记。并要求宏原消防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将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全部交回济南市市监局。逾期未交回,将予以公告作废。 ·泰山财经9月11日讯今日,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济南市市监局”)发布公告称,经调查,山东宏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原消防”)因提交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取得公司登记,情节严重,被济南市市监局撤销公司2012年9月20日变更登记、2017年5月9日备案登记、2017年5月25日变更登记、2019年7月18日变更登记。并要求宏原消防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将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全部交回济南市市监局。逾期未交回,将予以公告作废。 (图片来源于济南市市监局官网) 资料显示,成立于1992年10月的宏原消防注册资本达68万元美元,是一家台港澳与境内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勇,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承接消防工程和弱电系统、灯光音响工程设计等方面。 另据公告显示,2019年10月,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接到举报人实名举报称,宏原消防系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2020年4月30日,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将该举报连同案件调查材料卷宗移交济南市市监局。 经济南市市监局调查查明,宏原消防是中外合资企业法人,其中,出资人之一的济南鲁原技术开发公司曾因未申报2005年度企业年检,被原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而在2012年9月20日,宏原消防向原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变更董事、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经营期限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申请材料《委派书》、《合同修改协议》、《公司章程》中使用无效的“济南鲁原技术开发公司”印章。 另外,在2017年5月9日、25日以及2019年7月18日,宏原消防向原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董事备案登记和变更经营范围登记等信息时,也曾隐瞒真实情况,在各申请材料中使用了无效的“济南鲁原技术开发公司”印章。 经调查,上述事实属于提交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取得公司登记,情节严重,济南市市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将撤销宏原消防2012年9月20日变更登记、2017年5月25日和2019年7月18日三次变更登记,以及2017年5月9日的备案登记。济南市市监局同时要求宏原消防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将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全部交回本局。逾期未交回,本局将予以公告作废。 济南市市监局称,如宏原消防对本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济南市中部片区基层人民法院(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商河县人民法院)中的任一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值得注意的是,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讯 近日,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天津市西青区圆粥率快餐店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青市监武罚〔2020〕53号 当事人:天津市西青区圆粥率快餐店(许珍)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1MA06R7WX2C 经营场所: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学畔馨园S4-107二楼 经营者:许珍 身份证号码:3623341970******625 联系电话:1885****229 联系地址: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蚺城街道花园域48号 2020年6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厨房内的操作台货架上摆放的标称为“多可滋”牌八宝粥,生产日期为2019年12月10日,保质期6个月,共5桶;亨氏番茄调味酱,生产日期为2019年7月20日,保质期7个月,共47袋,截至检查时均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现场对过期食品采取了行政强制扣押。 执法人员采取询问调查、调取证据等方式,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开展调查。现查明,2020年5月5日当事人返回天津开始经营,因生意不好,食品刚过期不久,没有及时清理,两种涉案食品原料自超过保质期后没有加工制作成成品进行销售。涉案食品原料“多可滋”牌八宝粥共购进一箱,一箱30桶,共36.99元,每桶1.233元、亨氏番茄调味酱购进100袋,共28.8元,每袋0.288元。涉案食品“多可滋”牌八宝粥经过添加白粥和红枣后制成成品八宝粥,每一桶可以加工成一杯成品八宝粥,售价9.8元一杯。亨氏番茄调味酱仅用于赠送,不制作其他食品。 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涉案食品“多可滋”牌八宝粥5桶,可制成成品八宝粥5杯,每杯售价9.8元,货值金额49元;亨氏番茄调味酱未用来制作食品,剩余47袋,按进货价计算货值金额13.536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62.536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0年6月12日现场检查记录1份、现场照片7份,证明当事人的现场经营情况; 2. 2020年7月28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 2020年7月28日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情况; 4. 2020年7月28日,负责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5. 2020年7月28日,当事人提供进货票据1张,证明当事人食品原料的采购情况; 6. 2020年8月24日,对当事人第2次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食品加工情况。 案件承办机构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2020年9月3日,精武镇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说明相关情况,提供相关材料,无主观故意违法的情况,并且货值金额少,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多可滋”牌八宝粥,共5桶、亨氏番茄调味酱,共47袋; 2.罚款人民币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罚款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8日
大家是不是很困惑,目前市场走出的这种形态,从上证指数看是收敛三角形(2020年7月13日以来),从万得全A看是上升楔形(2020年7月17日以来),量缩、重心上移、向末端收敛,每次下杀都会被拉起,这要是在弱势市场,早就一根长阴破位了。 为什么杀不下去?根本原因还是基钦周期向上、基本面向上、M1增长率向上,这就如同大水往上漫,压也压不住,按住葫芦起来瓢,整个重心就在往上移。最终会漫过堤坝,一泻千里。 从上证指数收敛三角形看,下轨每天上移6.01个点,这就意味着21日后下轨冲过3458.79点,即最迟2020年10月9日上证指数创年内新高。当然,实际上用不了这么久,9月份上证指数就会向上突破。 水位不断上涨,轻松翻山越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