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月3日,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保荐业务现场督导》。业内人士表示,《现场督导指引》是上交所在评估总结前期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做出的制度建设,将进一步压严压实中介机构责任,督促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勤勉尽责,切实发挥资本市场的“看门人”职责。 明确现场督导三大内容 《现场督导指引》明确了现场督导对象及确定标准,保荐机构等相关主体配合督导的义务,现场督导的程序、方式和结果处理,现场督导撤回项目的后续监管,并规定了与现场检查的衔接等内容。同时,根据需要着重明确三方面相关内容。 一是明确现场督导对象以保荐机构为主,但可以根据需要对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一并实施现场督导。某律师告诉记者,“这是指引中的一大亮点。压严压实中介机构责任,是贯彻落实注册制要求的重要基础。但担起把关责任的,不仅是保荐机构,包括会计师等证券服务机构也须加强‘看门人’责任意识,切实履行起把关和核查责任。” 二是明确交易所发出现场督导通知后,现场督导实施前或者实施过程中撤回的项目,如该项目在撤回后12个月内重新申报的,将在受理后直接启动现场督导。 三是规定了与现场检查的衔接安排,对于审核中发现发行人存在相关重大疑问或异常,且未能提供合理解释、影响审核判断的,按规定提请实施现场检查。 接近监管的人士对记者表示,《现场督导指引》是上交所在总结前期现场督导工作经验后,梳理归纳督导中发现的集中问题,有针对性地做出监管举措。 丰富审核把关手段 上交所介绍,现场督导于2019年6月开始启动,是科创板试点注册制中,落实以信息披露为核心、把好上市企业“入口关”的积极探索和具体措施。据悉,科创板项目的审核流程当中,有审核问询、现场督导和自律监管三个机制,现场督导的对象是中介保荐机构。 数据显示,近两年来,上交所共对45家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项目的保荐机构启动了现场督导,其中37家主动撤回材料,6家注册生效;4家在撤回后补充完善申报材料进行了二次申报,其中2家已经注册生效。 上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现场督导一方面传递了压严压实保荐机构把关责任的明确导向,督促保荐机构履行好核查把关职责,引导其把尽职调查主体责任和牵头核查把关责任扛起来;另一方面,与审核问询形成联动,丰富了审核把关的手段,形成了有效监管威慑,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的“闯关”冲动。 监管基调未变 记者注意到,从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科创板两个月内共有25家公司终止IPO审核,且均为主动撤单。而2020年前11月,只有26家公司终止审核。一时之间,市场上关于科创板审核标准趋严的讨论不绝于耳。 某资深投行人士向记者透露,“现场督导是注册制下审核问询的协同机制,目的是问出一家‘真公司’。近期市场出现的IPO撤材料、终止家数较多,并非是监管收紧的目的,而是结果。这些企业多是带病闯关,通过各类动态监管措施防止病从口入,是监管的应有之义。” 上述接近监管的人士称,“不存在突然变严的说法,压严压实两个责任,把好上市企业入口关,是科创板一直以来的监管基调。” “如果企业自身质量过硬,中介机构把关尽职,再多的现场检查也不会减少排队企业数量。这也说明提高中介机构的执业质量,有助于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业内人士指出。
● 2月1日,上交所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2号——常见问题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上交所表示,经过近两年的实践,科创板注册制改革试点已经初见成效,但从审核情况看,无论是发行人信息披露主体责任的意识和能力,还是中介机构的核查把关意识和执业质量,距离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的内在要求还有不小的提升空间。现阶段制定《自查表》一是进一步压严压实“两个责任”,二是进一步提升审核效能,把好上市企业入口关,三是进一步提升上市审核透明度和友好度。 聚焦共性问题和薄弱环节 《自查表》主要围绕已公布的科创板相关审核标准、问答,结合审核实践发现的问题,对发行人、中介机构在申报文件信息披露及核查把关方面存在的共性问题和薄弱环节进行梳理、归纳和提炼。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科创板发行上市条件的相关问题,如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持续经营能力、研发投入等。二是常见信息披露和核查问题,如客户和供应商的核查、同行业可比公司选取等常见IPO申报问题,以及重大事项提示、合作研发等科创板审核实践中总结的针对性问题。 总体来看,本次业务指南设置了两张《自查表》。其中,第一张表是关于科创板审核问答落实情况的自查事项,共29项;第二张表是关于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以及常见审核问题落实情况的自查事项,共48项。 上交所称,《自查表》所列示的审核标准、问答相关自查事项,事关申报文件的信息披露质量,发行人、相关中介机构需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落实和执行。具体执行层面,上交所要求,确保《自查表》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真正落地,同时《自查表》与招股书相关信息披露保持一致。此外,《自查表》填写、提交需符合要求规范,包括签字盖章要求、会计师专项核查报告、提交时间等,中介机构可在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同时或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提交。 采取三方面针对性措施 上交所表示,《自查表》中所列披露和核查事项,涉及上市公司质量入口关,涉及信息披露质量,一直是科创板审核的问询重点。从2020年审核情况看,对于申报文件中存在的信息披露不规范、中介机构核查把关不到位的情形,上交所审核实践中主要采取了三方面针对性措施。 一是纳入重点审核范围。重点是对于信息披露和核查不到位的申报项目,加大审核问询和质疑力度,强化中介机构的核查把关要求,有效传递审核压力。对不符合科创板定位、发行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质量要求的,依法依规决定终止上市。2020年,经过审核问询和否决终止审核的企业40余家,科创板审核淘汰率保持在17%左右。 二是加强现场督导联动。在审核过程中发现信息披露存在重大瑕疵或财务存在重大疑问的,及时启动现场督导。2020年共开展现场督导企业23家,其中20家撤回申请。 三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2020年针对审核过程中发现的信息披露不规范、中介机构履职不到位等问题,作出通报批评决定2份,监管警示决定15份,出具监管工作函56份,约谈发行人及中介机构13家次。 上交所表示,下一步,对于未落实相关信息披露及核查要求,导致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内容存在重大缺陷,严重影响投资者理解和上市审核的,上交所将根据有关规定,终止发行上市审核。此外,《自查表》的执行情况和填报质量,将作为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评价的参考依据,对于中介机构履职尽责不到位的,上交所将进一步加大监管问责力度。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1日讯证监会今日晚间发布公告,第十八届发行审核委员会定于2021年1月7日召开2021年第4次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会议,届时将审核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邦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首发事项。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9日讯 今日,证监会发布第十八届发审委2020年第183次工作会议公告的补充公告,公告称,鉴于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广州农商银行”)已向证监会申请撤回申报材料,决定取消第十八届发审委2020年第183次发审委会议对该公司发行申报文件的审核。 据悉,2019年3月15日,广州农商银行向证监会提交招股书申报稿。2019年12月,该行更新提交招股说明书。广州农商银行拟在深交所中小板上市,发行股数不超过15.97亿股,发行比例不超过发行后总股本的14%,保荐机构为中金公司。该行本次发行所募集的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该行核心一级资本,提高该行资本充足水平。 证监会第十八届发行审核委员会原定于2020年12月30日召开2020年第183次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会议,审核广州农商银行的首发事项。
证券时报记者 胡飞军 2月2日,上交所公告,深圳微众信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微众信科”)被中止审核。 上交所公告披露,2月1日,微众信科因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或者涉嫌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被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结案。根据《审核规则》第六十四条(一)的规定,上交所中止其发行上市审核。 据证券时报记者了解,微众信科被誉为“征信科技第一股”,于2020年12月7日通过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审核,直接客户为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最终用户是具有融资需求的中小微企业群体。公司收入主要来源于为商业银行的中小微企业客户提供信用评价服务,与中小微企业信贷需求及银行客户实际投放信贷规模挂钩。 值得一提的是,微众信科第一大股东为深圳市中润四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持股32.04%,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孙淏添;第二大股东为蚂蚁集团全资子公司云鑫创投,持股25.9%。
近日,记者从水滴筹了解到,其于2020年8月推出的“边筹边取”服务目前已经实现了全覆盖,筹款用户的资金到账效率得到了大幅提高。用户无须等待一个月的筹款周期结束,而可以根据需求在筹款期内根据需求多次申请提现,且不限次数。 近年来,不少困难大病患者及家属借助新兴的网络个人大病筹款平台,向身边的亲朋好友和社会爱心人士发起求助,并顺利筹到了医药费。但在相当长时间内,各大筹款平台默认的筹款周期为一个月,用户一旦申请提现,求助项目将自动终止。对很多急需治疗费用的患者家庭来说,是等待筹更多钱,还是尽快提现用于治疗,成了两难选择。 在此背景下,水滴筹于去年8月推出了“边筹边取”服务,至今已经运行了5个月。相关数据显示,“边筹边取”服务上线后,水滴筹平台求助项目发起7天内提现率增长到57%。也就是说,近六成的筹款者会在7天以内提出提现申请和成功提现。 为落实“边筹边取”服务,水滴筹同步推出“动态公示”机制和“实时打款”功能。 在大病筹款领域,信任是平台发展的基石。水滴筹构建了整套诚信保护机制,通过“智能+人工”的双重手段,最大程度确保爱心不被错付。 用户通过水滴筹发起求助项目,除了在发起前如实填写相关信息,筹款过程中接受社交网络验证监督,申请提现也需要经过平台审核流程。以往,提现全部由客服及风控团队人工介入,一方面要审核用户提现资料,包括医院的诊断证明、治疗花费单据、社保、商保、银行卡等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度,在材料审核确认无误后会确认用户的提现申请。“边筹边取”功能上线后,提现审核量也相应增加。 如何在提升打款时效的同时,确保审核同样严格?水滴筹借助“水滴大脑”的科技赋能,依靠OCR和NLP技术快速准确识别资料单据信息,提高审核效率;同时,依靠医疗大数据和知识图谱及全新升级的风控系统,推进提现审核智能化流程。目前,智能审核案例占比已经达到90%,提现审核响应时长缩短至11分钟内,大大提升了工作效率,同时节约了人力成本。 此外,对于因筹款人账户填写错误等原因造成的打款失败案例,平台也持续优化处理流程,打款失败后,系统将自动创建工单,交由工作人员跟进沟通,确保信息及时更正,提升用户使用体验。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日前公布的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3号)显示,经查明,何勇、李锋作为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证券”,002673.SZ)指定的长沙兴嘉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嘉生物”)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存在以下保荐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情形。 郑州兴之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兴之博”)自2011年成立开始即为兴嘉生物的经销商,2017年度、2018年度为兴嘉生物前5大客户之一。何某某系郑州兴之博的实际控制人兼总经理。长沙厚逸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厚逸”)系兴嘉生物员工持股平台,持有兴嘉生物11.29%的股份。 2020年6月23日,首轮审核问询函要求说明经销商是否与兴嘉生物及其相关人员存在除购销外的其他关系。审核问询回复称,报告期内,经销商与兴嘉生物及其相关人员不存在除购销外的其他关系。 科创板上市委员会审议会议召开前夕,上海证券交易所接到投诉举报称,兴嘉生物未披露何某某2017年曾通过长沙厚逸间接持有兴嘉生物股份等事项。对此,上海证券交易所向西部证券发出举报信核查函,要求其核查相关事项。根据西部证券于11月25日提交的举报信专项核查意见,何某某于2016年1月取得长沙厚逸3.6万元出资额,占长沙厚逸出资总额的1.21%,后于2017年12月退出长沙厚逸。11月26日,西部证券提交的举报信进一步核查回复认为,已对兴嘉生物进行了勤勉尽职调查,并督促兴嘉生物对上述不规范情况进行了整改。由于相关规则未明确“除购销外的其他关系”涵盖的具体范围,因兴嘉生物及中介机构疏忽,对信息披露要求理解不到位,将“除购销以外的其他关系”理解为关联关系,导致首轮审核问询回复中兴嘉生物说明与西部证券核查结论不准确。 保荐代表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未能对兴嘉生物重要经销商与兴嘉生物及其相关人员存在除购销外的其他关系的情况予以充分、全面核查,导致首轮审核问询回复意见与实际情况不符。上述行为不符合《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保荐人执业规范相关规定。此外,针对兴嘉生物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存在信息披露不规范的情况,上海证券交易所已于2020年9月14日对保荐代表人何勇、李锋及西部证券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进行谈话提醒,要求其进行整改,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但谈话提醒后保荐代表人仍出现上述履职不到位的情形。 兴嘉生物重要客户与兴嘉生物之间是否存在特殊利益关系,是影响审核判断的重要因素,属于保荐代表人应该予以关注的重点事项。何勇、李锋作为保荐代表人,直接承担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编制和核查验证工作,履行相关保荐职责不到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前期已经进行谈话提醒的情况下,仍未对自身职责履行中存在的问题予以高度重视,未充分核查并说明兴嘉生物与重要经销商之间的关系,也未认真阅读和理解审核问询问题,导致首轮审核问询回复出具的结论性意见与实际情况不符,直至举报信核查后才对相关结论进行更正。何勇、李锋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前述事实和情节,根据《审核规则》第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采取以下监管措施:对保荐代表人何勇、李锋予以监管警示。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全国首批规范类证券公司、第19家创新类证券公司和全国第19家上市券商,成立于2001年1月9日,注册资本44.70亿元。2012年5月3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上市,股票代码002673。公司股票先后被纳入沪深300、深证100和明晟指数(MSCI)成分股。2020年,公司被中国证监会评为A类A级证券公司。截至2021年1月6日,西部证券大股东为陕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数量为13.22亿股,持股比例为29.57%。 长沙兴嘉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自2002年成立以来,持续专注、聚焦于新型、安全、高效的矿物微量元素研发、生产、推广与销售。公司已拥有氨基酸络(螯)合物、羟基氯化物、复合微量元素等产品。湖南兴嘉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43.79%。 据上海证券报报道,2020年11月26日,上交所发布科创板上市委2020年第110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兴嘉生物科创板上市申请遭否。由此,兴嘉生物成为继精英数智之后的2020年第二家科创板IPO被否企业。据披露,兴嘉生物上市申请受理日期为今年5月29日,保荐机构为西部证券,6月接受问询,目前已处于科创板上市申报终止状态。本次上市委会议向兴嘉生物提出的问询主要聚焦于是否存在经销商囤货、费用改列、科创板属性与行业定位等问题。 中国证券业协会官网显示,何勇于2016年10月14日在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执业,登记编号为S0800716100001,执业岗位为保荐代表人,登记状态为正常。 李锋于2012年10月19日在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执业,登记编号为S0800712100003,执业岗位为保荐代表人,登记状态为正常。 相关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九条: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以下简称相关法律及规则),对下列机构和人员在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中的相关活动进行自律监管: (一)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 (三)保荐人、保荐代表人及保荐人其他相关人员; (四)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前款规定的机构和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本所发行上市审核工作,接受本所自律监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十五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一经受理,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本次股票发行上市相关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即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未经本所同意,不得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更改。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三十条:保荐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出具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等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保荐人应当严格遵守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的要求,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全面核查验证,对发行人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作出专业判断,审慎作出推荐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四十二条: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本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审核问询要求进行必要的补充调查和核查,及时、逐项回复本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提出的审核问询,相应补充或者修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并于上市委员会审议会议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汇总补充报送与审核问询回复相关的保荐工作底稿和更新后的验证版招股说明书。 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对本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审核问询的回复是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保证回复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在回复后及时在本所网站披露问询和回复的内容。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七十二条:本所在发行上市审核中,可以根据本规则及本所相关规则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书面警示; (二)监管谈话; (三)要求限期改正; (四)要求公开更正、澄清或者说明;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七十四条: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主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书面警示、监管谈话、要求限期改正等监管措施,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三个月至一年内不接受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提交或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六个月至一年内不接受发行人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等纪律处分: (一)制作、出具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不符合要求,或者擅自改动招股说明书等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二)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内容存在重大缺陷,严重影响投资者理解和本所审核; (三)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未做到真实、准确、完整,但未达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程度; (四)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前后存在实质性差异且无合理理由; (五)未在规定时限内回复本所审核问询,且未说明理由; (六)未及时向本所报告相关重大事项或者未及时披露; (七)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下为原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1〕3号 关于对保荐代表人何勇、李锋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何勇,长沙兴嘉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项目保荐代表人。 李锋,长沙兴嘉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项目保荐代表人。 经查明,何勇、李锋作为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或西部证券)指定的长沙兴嘉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嘉生物或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存在以下保荐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情形。 郑州兴之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兴之博)自2011年成立开始即为发行人的经销商,2017年度、2018年度为发行人前5大客户之一。何某某系郑州兴之博的实际控制人兼总经理。长沙厚逸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厚逸)系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持有发行人11.29%的股份。 2020年6月23日,首轮审核问询函要求说明经销商是否与发行人及其相关人员存在除购销外的其他关系。审核问询回复称,报告期内,经销商与发行人及其相关人员不存在除购销外的其他关系。 科创板上市委员会审议会议召开前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到投诉举报称,发行人未披露何某某2017年曾通过长沙厚逸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等事项。对此,本所向保荐人发出举报信核查函,要求其核查相关事项。根据保荐人于11月25日提交的举报信专项核查意见,何某某于2016年1月取得长沙厚逸3.6万元出资额,占长沙厚逸出资总额的1.21%,后于2017年12月退出长沙厚逸。11月26日,保荐人提交的举报信进一步核查回复认为,已对发行人进行了勤勉尽职调查,并督促发行人对上述不规范情况进行了整改。由于相关规则未明确“除购销外的其他关系”涵盖的具体范围,因发行人及中介机构疏忽,对信息披露要求理解不到位,将“除购销以外的其他关系”理解为关联关系,导致首轮审核问询回复中发行人说明与保荐人核查结论不准确。 保荐代表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未能对发行人重要经销商与发行人及其相关人员存在除购销外的其他关系的情况予以充分、全面核查,导致首轮审核问询回复意见与实际情况不符。上述行为不符合《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保荐人执业规范相关规定。此外,针对兴嘉生物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存在信息披露不规范的情况,本所已于2020年9月14日对保荐代表人何勇、李锋及西部证券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进行谈话提醒,要求其进行整改,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但谈话提醒后保荐代表人仍出现上述履职不到位的情形。 发行人重要客户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特殊利益关系,是影响审核判断的重要因素,属于保荐代表人应该予以关注的重点事项。何勇、李锋作为保荐代表人,直接承担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编制和核查验证工作,履行相关保荐职责不到位,在本所前期已经进行谈话提醒的情况下,仍未对自身职责履行中存在的问题予以高度重视,未充分核查并说明发行人与重要经销商之间的关系,也未认真阅读和理解审核问询问题,导致首轮审核问询回复出具的结论性意见与实际情况不符,直至举报信核查后才对相关结论进行更正。何勇、李锋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前述事实和情节,根据《审核规则》第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决定采取以下监管措施:对保荐代表人何勇、李锋予以监管警示。 当事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和保荐业务执业规范,认真履行保荐代表人职责;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保证保荐项目的信息披露质量。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朱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