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7日讯 上周五三大股指小幅低开,随后延续弱势;午后受白酒股助推,集体回暖,尾盘悉数收红。盘面上,个股涨跌互半,涨停逾50家,市场人气回暖,赚钱效应回升。 截止昨日收盘,沪指报3444.58点,涨0.07%;深成指报14026.66点,涨0.40%;创业板指报2730.84点,涨0.68%。 分析人士表示,市场仍呈3100-3500震荡格局,短期冲击上沿,市场对经济增长预期进一步上修是核心驱动。上证综指3100-3500点震荡格局将持续至2021年中,但短期内跨年叠加春季躁动存在突破3500点的可能,金融周期的绝对收益机会驱动指数冲击上沿,关注低估值顺周期板块。 机构观点 银河证券指出,展望A股,市场上涨动能仍是基本面驱动,长期上涨的方向没变。岁末年初是低吸已深度调整优质白马股的好时点,在经济复苏的背景下,业绩仍是未来中长线布局的主要支撑。 建议关注:1)受疫苗利好消息的影响,布局已大幅回调的疫苗研发企业及其生产运输等相关行业;2)疫苗加快推进、经济复苏受益的行业,比如机场、影院、金属等;3)外国疫情下的中国优势行业,比如航运(供给侧去产能,弹性很大)、机械、出口制造业;4)经济复苏受益的顺周期板块,基本面改善叠加较低估值,股息率较高且行业基本面向好的部分周期龙头公司;5)布局医美、高端医疗器械、半导体等优质公司的下跌后机会。 国盛证券指出,最近的市场风格在新老经济中跷跷板,以金融为代表的大幅上涨后迎来明显的抛压,新经济代表的公司还是处在高位,估值消化仍待时日。短期来讲新老均衡配置或为不错的策略。临近年底,各个行业的现金流压力凸显,高估值公司的以及基本面不扎实的企业有可能迎来流动性的风险,前期的信用债影响对企业信用的分层更加加剧企业基本面差的偿债能力。稳重求变的从基本面和估值出发择股是其配置之一。其二,疫苗批量接种可期,可适当配置受疫情影响,当前板块在复苏的拐点企业机会,如传媒、酒店、民航、旅游以及部分原材料等行业。另一个是新经济的未来成长性公司,最近多科创板个股被纳入180/380指数,外资QFII额度规模的扩大,代表中国经济未来的个股也值得重点关注。同时关注景气度较高,估值不贵的汽车、家电等机会。 招商证券表示,短期而言预计市场将会继续保持上行趋势,上证指数有望突破前期高点,上证50指数将会续创新高。临近年底,市场有望持续向低估值顺周期方向调仓,不排除在金融的带领下,蓝筹权重指数出现阶段性快速上行。中期来看,展望至明年一季度,顺周期的领域业绩均在不同程度改善。保险银行等金融板块,建材、化工等周期板块,轻工家电等地产后周期消费,航空酒店机场影视等出行消费也有望依次恢复。科技领域的消费电子、电动智能汽车也将会开启复苏周期。估值性价比将会重新成为市场考量的重要因素。 市场重要新闻 ·机构预测11月CPI续降 同比涨幅或下行至“0” ·蓝月亮香港IPO “头把交椅”不稳固 · 注册会计师责任压实 A股公司迎史上最严年报审计 · 科创板公司增至200家 “硬科技”受外资青睐 · 结构性行情可期 看好消费和新能源车板块 · 四年成交逾23万亿元 深港通影响力“节节升” · 券商描绘A股春耕图:结构牛延续 顺周期未完 · A股有望迎来增量资金 机构长期看好三大方向 · 道达投资手记:银行股给力 沪指周线“三连阳” · 上交所修订科创板上市审核规则:财报有效期可延3个月 缓审不超2个月 · 贱卖?利益输送?机构投资者集体“炸锅”的电话会后,交易所关注函到了! · 中证协发保荐新规:建保代名单分类机制 · 12月份57部电影扎堆上映 近百家公司分食票房盛宴 · 资本市场法律服务建设再扩维 深交所专设咨询委员会 · 科创板上市审核规则首次修订 意在提高审核效率明确职责边界 外围市场 截至发稿时
仁东控股(002647)12月16日晚公告,公司当日收到控股股东仁东信息发来的《被动减持计划告知函》。 鉴于当前股价波动、两融业务到期以及潜在质押违约处置风险的影响,仁东信息及一致行动人仁东天津所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可能发生被强制平仓的风险,预计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以大宗交易、集中竞价等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6%。
近日,沪深交易所发布退市新规的征求意见稿,对退市指标、退市流程、风险警示情形及退市相关交易安排等进一步完善优化。需要注意的是,除去ST,2020年度将是上市公司财务类退市指标的首个适用年度,如果有公司2020年报数据触及新规财务类指标,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据数据统计,截至2020年前三季度,资本市场中有超过100家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扣非前/后净利润为负的公司,抛开ST部分,仍有55家公司符合上述标准。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7日讯 近日,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发布关于对杭州佳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该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一、未勤勉谨慎履行管理职责、未建立有效的基金投资风险防控机制。二、未妥善保管资料,部分材料由合作方公司保管。三、管理的部分基金未按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该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资料显示,杭州佳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01月16日,法定代表人李平。经营范围包括受托企业资产管理、投资管理(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信息技术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成果转让,商务信息咨询(除商品中介)。股东为安吉佳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陈虎奇、李平,持股比例为46%、41.6%、12.4%。 相关法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杭州佳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杭州佳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 一、未勤勉谨慎履行管理职责、未建立有效的基金投资风险防控机制。 二、未妥善保管资料,部分材料由合作方公司保管。 三、管理的部分基金未按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谨慎勤勉履行私募基金管理职责,制定合理的清偿方案,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相关信息。你公司应当在2020年12月15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0年12月4日
时隔近一年,又有中资小股东挂牌欲出清史带财险股权。近日,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挂牌一份保险股权转让公告,挂牌标的为史带财险的280万股股份,占该公司总股本的0.2%,转让底价为448万元,挂牌时间2020年12月18日至2021年1月15日。该笔股权的转让方为昆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是史带财险排名第6的小股东。若转让完成,昆仑信托将彻底退出史带财险股东行列。自2011年史带世界有限公司通过旗下两家子公司入股史带财险之后,通过不断增持,持股比由2011年时的20%增长至97.58%,“史带系”成为控股股东。近两年,史带财险不断有中资小股东退出,且接盘方均为“史带系”。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研究员朱俊生向本报记者表示,从过去的历史轨迹看,这笔股权也很有可能被外资股东接下,“史带系”完全控股这家公司后,可以更好的执行自己的发展战略。可以看到,在外资股东占据主导地位之后,史带财险整体业务发展方向和战略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外资控股97.58% 停做车险实现六年盈利史带财险的前身是1995年1月25日在上海市成立的大众保险,初始股东包括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国际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26家大中型企业。作为上海金融国资国企改革的总体部署,2011年大众保险引入史带国际作为战略投资者,持股20%,一举跃升至第一大股东。2014年2月,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史带国际通过市场化运作,持有大众保险60%股份。同年7月,更名为史带财险。随后,该公司部分中小股东根据自身发展战略,决定进行股份转让。最终,史带集团累计持有92.42%股份。彼时,史带财险相关负责人曾表示,“如果其他股东有意向退出,史带国际有兴趣继续接盘”。去年6月,银保监会同意中金公司将其持有史带财险7200万股股份(占比5.03%)转让给史带责任保险。今年4月,史带责任险又从小股东城市地理信息手中接过180万股股份(占比0.13%),至此,“史带系”持股比例上升至97.58%。而此次转让信息中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一栏显示“有股东未表示”,因此,外界猜测上述昆仑信托挂牌出清的股权很可能由“史带系”接盘。目前,史带财险的股权结构为:史带责任保险持有11.094亿股,占比77.58%;史带再保险,持有2.865亿股,占比20%,两家公司的最终控股公司均为史带国际,史带系合计持股已经高达97.58%,距离100%控股仅差2.45%的股权。其余4家中资股东持股比例占比均不足1%,分别是:杭州艾加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持有1395.2万股,占比0.97%;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1120万股,占比0.78%;杭州银河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持有680万股,占比0.47%;昆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有280万股,占比0.2%。在朱俊生看来,外资想要独资控股史带财险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让母公司在国外发展的理念,更好的在国内市场实施。从过去合资寿险的经历来看,中外方股东因经营理念不同,而产生的争执和摩擦不在少数。自外资股东控股之后,史带财险的发展策略也产生了变化。2011年至2014年,史带财险第一大险种为车险,承保连年亏损,业务占比一直在六成以上。更名后的史带财险根据公司控股股东史带集团的要求,自2014年12月起,暂停除上海地区以外的商业车险业务,从2015年12月起暂停上海地区的商业车险业务,到2015年底,史带财险全面退出中国市场车险业务。其车险也在2015年,直接降为第五大险种,占比降至8.53%;2016年至今,前五大险种中再无出现车险身影。砍掉车险保费势必会造成整体保费收入的下滑,但摆脱了车险承保亏损的阴影,史带财险也开始盈利。2014年,史带财险实现原保险保费收入11.7亿元,净利润3486万元。随着车险业务的退出,2015年公司保费下降至5.97亿元,净利润2534万元;2016年至2018年三年,史带财险的保费收入分别为5.12亿元、7.31亿元、9.156亿元,净利润则分别为8298万元、5970万元、5078万元。2019年该公司保费业务收入11.48亿元,净利润为4917万元。朱俊生曾向本报记者表示:“现在财险公司非车险业务中很大一部分来自于健康险。很多公司和一些流量平台对接,利用流量平台来销售包括百万医疗险在内的险种,所以它成长速度很快,但现在健康险车险化的趋势也比较明显,不仅赔付率在增加,目前已有的模式也不太合理,财险市场最为人诟病的一点就是同质化,大家的商业模式就是简单复制,大公司大而全,小公司小而全,没有特点。”坚持专业化发展 明确不做健康险值得一提的是,今年史带财险的管理层迎来了“换血”。今年3月8日,银保监会批复了董颖为史带财险董事长的任职资格;4月3日,银保监会批复周昊明担任史带财险总经理。周昊明曾公开表示,车险非常大,但是盈利非常不容易。史带财险四五年前决定不继续做车险,这是当时听起来比较有争议的话题,当时看的不是很清楚,今天这个决策是正确的,没有人怀疑。同时,他也指出,健康险盈利也存在类似问题,史带财险也不做健康险业务。虽然,健康险已经成为行业增速最快的险种之一,但赔付支出也在以更快的速度攀升,2019年全年,在获得840.29亿元健康险保费收入的同时,也录得超过40多亿元的承保亏损,已经取代车险成为财险公司承保亏损最严重的险种。目前,史带财险主做工程保险、企业财产保险、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货运保险。“公司坚持专业化的发展道路,主动调整业务结构,借助美国史带集团在工程险、水险、责任险方面的技术优势,大力发展非车险业务。”史带财险在年报中说道。另外,本报记者注意到,史带财险主要采取直保业务和分保业务兼顾的发展模式,2014年之前,该公司保险业务收入九成以上来自于直保收入。2015年,其分保费收入占比提升至57.9%,此后占比持续提升,到2019年,分保费收入为8.86亿元,占比提升至77.13%。分保费收入中,又分出较多保费,自留保费并不多。朱俊生告诉本报记者,直保业务跟公司整个网点的销售能力直接相关,如果没有找到一个很好的切入中国市场的渠道,短期内就很难快速拓展业务。而再保更多的是和机构联系,更看重的是它背后的分保能力和技术,而史带财险母公司在这方面有很丰富的经验和优势,所以它可以做一些再保业务,再分出。但对中资公司来说,这种做法比较少,因为没有背后的支持和优势,做这类业务也没有吸引力。朱俊生认为,史带财险选择不做车险和健康险,而去寻找自己有核心竞争力的领域来拓展,是一个很有意义的探索,它在业务方向上寻找差异化,在发展模式上也在寻求差异化,有利于走出“小而美”“美而专”的差异化道路,当它在某些领域深耕并具有了核心竞争力之后,业务自然也会随之成长。“这种保费规模不高,却能实现较高净利润的险企,在我们看来就是高质量发展的公司,这也是目前整个行业都在推行的理念。我们希望监管也能够为这些进行差异化探索的公司提供一些政策和机制上的保障,比如更大力度的推动监管的差异化,让中小险企能够用更低的成本去探索差异化。”朱俊生说道。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7日讯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今日公布了关于对深圳市彼岸大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彼岸大道资产)采取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柯冬植采取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核查,彼岸大道资产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与管理过程中,存在部分私募基金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的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依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彼岸大道资产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柯冬植于2017年4月20日至2018年11月9日担任彼岸大道资产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公司上述违规行为均发生在柯冬植任职期间,柯冬植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柯冬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资料显示,彼岸大道资产于2015年5月25日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注册资本2.10亿人民币。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投资管理、受托资产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及其他限制项目)等。公司股东为深圳市锦安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知音同创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分别为60%、40%。彼岸大道资产现任法定代表人为张威,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相关法规: 《私募办法》第八条: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 (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资金募集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应当报送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公司、合伙等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还应当报送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应当报送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财产的,还应当报送托管协议。 (四)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备案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私募办法》第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彼岸大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深圳市彼岸大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经核查,你公司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与管理过程中,存在部分私募基金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的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依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持续加强业务管理,尽职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杜绝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0年12月4日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柯冬植采取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柯冬植(公民身份证号44010619******0356): 经核查,深圳市彼岸大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彼岸大道或公司)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与管理过程中,存在部分私募基金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的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你于2017年4月20日至2018年11月9日担任彼岸大道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公司上述违规行为均发生在你任职期间,你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0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