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决策部署,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明确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和境外金融机构准入标准,银保监会起草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于今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和境外金融机构准入条件。参照外国保险公司的准入标准设定了外国保险集团公司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准入条件。保险公司和保险集团公司以外的境外金融机构成为外资保险公司股东的,适用《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征求意见稿》同时完善了股东变更及准入要求。外资保险公司变更股东,拟受让方或者承继方为外国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集团公司的,应当符合《条例》等相关要求。为保持制度一致性,《征求意见稿》取消了外资股比的限制性规定。去年银保监会发文取消了合资寿险公司的外资比例限制,《征求意见稿》也同步删除了有关外资股比的限制性规定。 《征求意见稿》秉持内外资一致原则,使中外资保险机构在同一规则下开展业务,努力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在扩大开放的同时,坚持加强风险管控,注重与现有保险监管制度保持有效衔接;坚持同类机构准入规则基本一致,保证规则相洽,防止监管套利。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9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发布《关于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不隶属团队、自主独立开展保险销售的本质特征,严格规定人员基本条件及选拔机制,着力规范人员从业行为,强调保险公司管控责任及监管部门监管责任。 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与保险公司直接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自主独立开展保险销售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截至目前,全国保险公司共有个人保险代理人900万人左右。2020年前三季度,全国个人保险代理人渠道实现保费收入1.8万亿元,占保费总收入的48.1%。 一方面,个人保险代理人在普及保险知识、推动保险业快速增长、促进社会就业等方面做出了巨大贡献;另一方面,也要看到,个人保险代理人队伍长期存在大进大出、素质参差不齐、保险专业服务能力不足、社会形象较差等问题。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银保监会高度重视上述问题,积极采取措施引导行业妥善解决,通过健康增量逐步稀释问题存量。 近年来,部分保险公司开展了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试点工作,总体平稳有序,取得了积极效果,引起市场和社会关注。基于此,银保监会立足试点成功经验,全面研究建立比较完善的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管理制度,明确政策要求和导向,进一步规范相关业务,防范风险,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 《通知》将我国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归属于个人保险代理人范畴,其“独立”更侧重于破除保险营销的层级关系,这是与成熟市场独立代理人接轨的前提和基础。 具体来看,《通知》从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定位、条件标准、行为规范、选拔机制、公司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具体的规则。一是明确基本属性定位。强调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独立自主展业、不隶属团队的本质特征。二是严格条件标准。对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学历、诚信、专业素养、培训等方面的标准要求高于传统个人保险代理人。三是规范从业行为。在个人保险代理人通行行为规则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的规则要求和行为规范。四是支持保险公司扶助举措。从产品设计、授权管理、便利举措等方面支持保险公司对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提供多样的扶助支持。五是强化保险公司管理责任。要求保险公司全面落实执业登记、销售能力资质分级、培训教育等监管要求,履行好系列管理职责。六是加强监督管理。从加强非现场监管、信息披露、保险机构监管、人员行为监管等方面明确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严格对人员和所在公司实行“双罚”。 《通知》强调,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直接按照代理销售的保险费计提佣金,不得发展保险营销团队。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公司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开展保险代理活动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其所属保险公司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保险公司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的责任。 上述负责人表示,考虑到我国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还处于初启阶段,管理方式手段还在摸索,管理责任落实还有待抓实,暂不强调其在业务上与保险公司的“独立”,将随着实践深入和时间推移渐次研究。
银保监会近日发布《关于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有关事项的通知》,对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公司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进行了规范。行业期盼已久的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终于“破冰”,数百万保险代理人将迎新政策“大礼包”。 市场关注的是,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究竟如何体现“独立性”? 整体上看,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具有独立自主展业、不隶属团队的本质特征。一方面,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可与保险公司直接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自主独立开展保险销售;另一方面,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直接按照代理销售的保险费计提佣金,不得发展保险营销团队。 在传统考核机制下,保险公司按保费计提的佣金只有部分给到基层保险代理人,部分被所在保险营销团队的团队长以“人头费”分享,部分预留作为团队发展津贴。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下,相当于砍掉了“团队”这个中间环节,基层代理人可以直接与保险公司约定一个佣金比例,售出保险产品后分享全部佣金提成,不用再被抽走一部分。 在中国社科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向楠看来,这对于基层保险代理人有利,可以分享更多的收益。但对于效益好的团队长来说,在传统模式下,主要收入来自于其发展的基层代理人队伍所收取的“人头费”。此次通知明确,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不得发展保险营销团队,所聘请协助出单、售后服务等辅助人员也不得超过3人。这意味着,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只能靠一单单保费提成赚取收入,而无法发展队伍收“人头费”。 美国等保险发达市场的独立保险代理人,其“独立”一是体现为没有层级关系,二是体现为可以同时为多家保险公司代理业务。 根据通知内容,我国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将归属于个人保险代理人范畴,其“独立”更侧重于破除保险营销的层级关系,暂没强调其在业务上与保险公司的“独立”。也就是说,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依然只能与一家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公司签订销售委托代理合同,不能跨机构代理业务。
在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项社会保险之外,被称为社保“第六险”的长期护理保险(下称“长护险”)试点正在规范中迎来发展。记者昨日获悉,银保监会人身险部起草了《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参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服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于近日在业内征求意见。 《通知》的核心内容共9条:提升专业服务能力,规范项目投标管理,强化经营风险管控,完善信息系统建设,注重护理机构管理,压实市场主体责任,加大监督管理力度,重点整治突出问题,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这9条规范都围绕试点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展开。重点对保险公司参与长护险服务的投标行为、服务能力、财务管理、风险调节机制、市场退出进行规范,压实公司主体责任,确保服务水平和理赔质量,严肃查处违规问题。 《通知》要求,参与长护险服务的保险公司,应偿付能力充足、公司治理良好;应加强业务风险管理,注重经验数据的积累,加强对项目经营情况的综合分析,明确在合同中建立风险调节机制,保证服务的可持续性;要对长护险单独核算,有效开展内部审计等。 “这意味着保险公司应量力而行参与服务,不仅要合理设计保障方案,科学核定成本费用,还要避免低价恶性竞争行为,防止保险公司参与长护险试点发生大面积亏损。这份规范性文件,使保险公司经办这一业务时有了抓手、有了方向。”一家养老险相关负责人称。 《通知》重点圈出了整治查处的一些突出问题: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恶意压价竞争;挪用、截留、侵占长护险资金;给予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发生服务能力严重不足、理赔服务质量低下;合同期间内单方中途退出;泄露参保人信息;其他严重影响业务正常经营的情况等。 一旦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等情况,保险公司首先要内部严肃问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保险公司,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及时采取监管措施,必要时可责令其退出,并协商医保部门选择承接公司做好交接工作,确保平稳过渡。 随着我国老龄化进程加快,如何养老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作为一项重要制度探索,长护险在经过四年试点后,明确了作为独立险种的政策地位,试点城市(区)现已扩至49个,以重点解决包括失能老人、重度残疾人在内的重度失能人员长护保障问题。 来自银保监会的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末,全国有14家保险公司参与了全国15省、35个城市的长护险项目,覆盖人群超过5000万,为35.8万人提供了长护待遇,在提升参保对象生活质量、保证长护政策落地实施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保险公司将迎来新的保险合同准则。财政部昨日发布通知称,为了规范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下称“新准则”)。新准则对保险公司收入确认原则进行了调整,合理挤出了保费收入中含有的较大“水分”。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金融管理学院教授、保险系主任郭振华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新准则主要对寿险公司的保费收入确认造成影响,寿险公司主要做长期保险,新准则下,寿险公司将严格贯彻权责发生制,随时间流逝,寿险公司的负债逐期释放或摊销,进而形成各个会计期间的保险服务收入。也就是说,寿险公司保险业务收入确认的时点由之前的缴费时点变为了按保险责任履行逐期确认。 同时,在原准则规定下,寿险公司确认的收入中包含了具有储蓄性质的保费收入。新准则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分拆保险合同中可明确区分的投资成分和其他非保险服务成分,对于不可分拆的投资成分,其对应的保费也不得计入保险服务收入。 “这一变化产生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储蓄性保险上,包括‘开门红’期间主打的年金险、储蓄型终身寿险等。这类储蓄性产品的保费,其实绝大部分都是投资成分,即使包含一些死亡保障,也只占很少的部分,因此大致95%以上的保费都不能计入保险公司利润表中的保险服务收入,只体现在资产负债表中。”郭振华表示,这两项调整的变化,将对保险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利润表产生很大的影响。尤其是以储蓄性保险为主的寿险公司,其营业收入和利润表将大幅缩水。 “根据会计配比原则,收入和费用将同步下降,因此新准则对保险公司净利润和净资产等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相对有限,根据对国内6家大型保险公司执行新准则的模拟测试结果也基本印证了上述事实。”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时表示,这将更真实反映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同时也与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确认收入的原则保持一致。 保险合同的计量高度依赖精算假设和精算结果。上述负责人介绍称,在新准则下,精算假设调整对未来利润的有利影响不允许计入当期损益,而必须在未来提供服务的期间逐步确认,使得保险公司利用调整精算假设来调节当期利润的目的落空,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利润操纵行为,有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一位保险公司软件服务商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为了适应新准则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对财务系统、精算系统等核心系统进行改造和更新,这将带给保险公司较大的费用投入。一些大型保险公司去年就开始着手系统改造了,预计整体投入将上亿元;小型险企先观望学习,后续的投入也将达到千万元级别。 为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更替接轨,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新准则,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新准则。同时,允许企业提前执行。
记者昨日获悉,为引导保险公司规范有序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队伍,提高保险销售专业化职业化水平,在研究论证1年、征求意见4个月之后,银保监会近日在业内下发《关于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 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与保险公司直接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自主独立开展保险销售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直接按照代理销售的保险费计提佣金,不得发展保险营销团队。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的本质特征是破除层级结构,使保险代理人队伍更加专业化、职业化和稳定化。 近年来,华泰财险、阳光财险和人保财险先后开展了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试点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积累了可复制的经验做法。在业内人士看来,随着《通知》发布,这一模式将会逐步在行业推广。 哪些人可以成为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通知》规定了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标准及甄选机制。 首先,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通过保险基本理论和保险产品知识专门培训及测试,从事保险工作5年以上者可放宽至高中学历;其次,应诚实守信,品行良好,未曾因贪污、受贿等被判处刑罚,未曾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最近3年内未曾被金融监管机构行政处罚;此外,还应具有承担经营风险的意识,有较强的业务拓展能力和创业意愿。 《通知》从产品设计、授权管理、便利举措等方面,支持保险公司对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提供多样的扶助支持。 《通知》明确,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公司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开展保险代理活动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其所属保险公司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保险公司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的责任。 《通知》还从加强信息披露、加强保险公司监管、加强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行为监管等方面,明确了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
被认为是“史上最复杂的保险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下称“保险合同新准则”)终于定稿落地,财政部12月24日在官网上正式发布了这一将使保险公司的收入乃至整个利润表发生重大变化的新会计准则。 接受采访的业内人士表示,上述保险合同新准则将使我国在保险合同方面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而另一面,与现行会计准则相比,新准则在保险服务收入确认、保险合同负债计量等方面作了较大修改,将使得保险公司的收入,尤其是寿险公司的收入发生大幅下降,下降幅度可能达到60%~70%,其收入结构乃至战略运营将被重构。 正是由于对保险公司影响太大且执行起来过于复杂,在保险合同新准则的修订过程中一度面临行业的质疑声,以及对于是否能够顺利切换的担忧。从最后落定的保险合同新准则来看,最终的实施日期分为2023年和2026年分步实施。 “行业内的质疑可能更多地基于对准则的不理解。事实上,我们不能光看对险企收入的影响,新准则从长远来看其实是有益的。原来的会计准则在行业间的可比性、披露的透明性、利润调节等问题上存在一定的弊端,而新准则带来的核心变化是将保险合同的保障类和非保障类进一步进行拆分,并降低利用精算假设来调节利润的可能性,这样投资人、股东对险企的保险产品盈利状况、投资业绩、战略架构等能看得更加清楚。同时也能让保险行业经营者在思考经营战略时更偏重‘保险姓保’的大方向。”一名保险行业资深会计人士对记者表示。 寿险公司收入或将大幅下降,净利润影响略小 “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较快增长和金融创新的不断深化,(保险合同)原准则在实施中暴露出一些突出问题,例如,收入提前确认导致收入与费用确认期间不配比、收入中包含投资成分导致保险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的收入信息不可比、精算假设调整对未来利润的影响计入当期损益导致个别保险公司粉饰业绩等。针对这些问题,有必要通过修订原准则加以规范。”财政部会计司在“答记者问”中表示。 从2018年初启动到24日正式发布,我国的保险合同新会计准则历时3年,期间经过两轮公开征求意见和一轮6家大型保险公司参与模拟测试。而作为“原版”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保险合同(下称“IFRS 17”)从立项到定稿更是经历了整整23年,也创下了国际会计准则制定单一项目历时最久的记录。 经年累月的背后是因为这项会计准则的复杂和巨大影响,行业内甚至“谈之色变”。 上述行业资深会计人士表示,相比于已经定稿的IFRS17及我国财政部发布的“中国版”保险合同新会计准则,原则性问题趋同,没有太多显性的差别,均在保险服务收入确认、保险合同负债计量等方面作了较大修改。 财政部会计司在“答记者问”中列举了八大主要修订内容,包括完善保险合同定义和合同合并分拆、引入保险合同组概念、完善保险合同计量模型、调整保险服务收入确认原则、改进合同服务边际计量方式、新增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计量方法、规范分出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以及优化财务报表列报。 其中,对于保险合同的分拆以及保险合同收入确认的改变,被行业内视为新准则带来的最具“爆炸性”的影响。 财政部解释称,原准则规定只有保险与非保险部分能够区分且可单独计量时,才能对保险合同进行分拆,否则在通过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情形下,应当将该合同整体作为保险合同处理,对应的保费计入保险服务收入。上述规定导致保险公司确认的收入中包含了无论保险事项是否发生均须偿还给保单持有人的金额,即具有保户储蓄性质的投资成分,与新收入准则下确认收入的原则不符。新准则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分拆保险合同中可明确区分的投资成分和其他非保险服务成分,对于不可分拆的投资成分,其对应的保费也不得计入保险服务收入。 上述资深会计人士表示,这意味着一些包括满期返还部分等的投资成分被严格地剔除在收入之外,而这部分原来被一同计入保费收入。被拆分后,这部分虽然按照保险合同准则计量,但却被排除在损益或其他综合收益之外,即其对应的“保费”和“给付”不能计入收入和费用。这将导致短期内保险公司,尤其是经营长期险种的寿险公司每年可确认的保险收入将有较大幅度的减少,因为新准则下它们会有大量的保险合同需要被拆分并且收入需要在整个保障期间内分期确认。 2018年11月,银保监会财会部主任赵宇龙曾公开表示,前期银保监会财会部和财政部会计司联合对几家上市保险公司开展的IFRS 17初步测试结果显示,从保费收入来看,寿险公司保费收入普遍降幅在60%~70%,主要原因即是在保险合同收入中剔除了投资成分;产险公司保费收入基本维持不变。 不过,从净利润的测试结果来看,寿险公司的增幅为112%,主要是受折现率、合同服务边际的吸收调整、合同服务边际的摊销、金融资产分类和计量等因素的影响;产险公司净利润下降2%,影响较小。财政部会计司解释称,这是因为根据会计配比原则,收入和费用将同步下降,因此新准则对保险公司净利润和净资产等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相对有限。 “由于业务结构和发展阶段的不同,保险合同新会计准则对于不同保险公司的影响也会不同,例如保障型业务占比多少,存量保单在新会计准则的追溯调整下可以重新计入当期收入的量有多少,包括会计政策如何选择等都会左右最后的结果。”上述资深会计人士表示。 重构险企 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对保险公司产生如此大的影响,为何还要力推? 财政部会计司在“答记者问”中表示,保险合同新准则的发布实施将对保险行业产生三大积极影响。 首先,新准则对保险公司收入确认原则的调整,合理挤出了保费收入中含有的较大“水分”,将有效抑制保险公司盲目扩大收入规模的短期冲动,有助于保险公司重新聚焦可带来长期收益的保障型保险产品,更加谨慎地研发具有合理利润率的投资型保险产品,促进保险行业高质量发展,真正体现“保险姓保”的保险本源。 “寿险公司提供的寿险服务和风险保障的当量计为收入,就更加清晰、直白地告诉大家这个公司做了多少寿险业务,而不是‘投资+寿险’的组合业务。”新华保险副总裁、首席财务官杨征撰文称。 另外,原准则下,精算假设调整对未来利润的影响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如果仔细观察保险公司的定期财务报表可以发现,对于精算假设的调整常常成为上市险企利润变动的重要原因。这导致个别保险公司为粉饰当期财务业绩不惜虚假调整精算假设。新保险合同准则下,精算假设调整对未来利润的有利影响不允许计入当期损益,而必须在未来提供服务的期间逐步确认,使得保险公司利用调整精算假设来调节当期利润的目的落空,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利润操纵行为,有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同时,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保险合同新准则代表了当前全球保险会计领域的先进水平。该准则的发布实施,特别是保险合同负债的计量、保险服务收入和保险服务费用的确认等,需要保险公司的财务部门、精算部门、业务部门、销售部门、信息技术部门等的精诚合作,有利于促进提升保险公司精细化管理水平和综合竞争实力。 “IFRS 17会计准则将引起险企一系列的‘蝴蝶效应’,管理者会去思考战略和执行是否匹配,是否要做调整;而从产品部门角度来讲,要去思考未来整个产品的结构,应该侧重于哪些产品;产品端完成后就会影响前端销售及导向,对整个营销管理方法也会产生影响。”普华永道中国金融行业合伙人蔡欣溢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 挑战巨大 “太复杂了!”一名中小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谈起保险合同新会计准则时对记者感叹道。 “保险合同拆解的过程涉及大量的额外数据需求、全新精算技术方案及财务账务处理、全新系统及流程支持,本次系统的变化,不亚于一次会计系统的重启。企业在实施过程中,会同时面临数据、系统和技术方案带来的挑战。”蔡欣溢表示。 正是由于其复杂性,IFRS 17的实施日期一再延期,目前确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而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此次财政部对于保险合同新准则在实施范围和实施时间上采用分步到位的办法,其中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的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其他企业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同时允许企业提前执行。 “看上去还有好几年,但其实整体上还是挑战巨大的。因为过渡到新准则不仅涉及到财务,还涉及到精算、IT等各个部门,需要重新梳理设计系统、财务、精算流程等,整个项目工作量巨大。目前上市保险公司普遍走在前面,可以为行业起到示范作用,而非上市的中小保险公司更多还在准备较为初期的阶段,采取观望和跟随的状态。”上述资深会计人士表示。 蔡欣溢9月撰文表示,基于几年来在IFRS 17上实施的项目和经验,其预计IFRS17整个实施周期通常需要超过30个月。他介绍称,目前,国外已经有几家保险公司进入平行测试阶段,如安联保险、苏黎世保险等。国内上市保险公司也纷纷开始行动,平安和友邦已经进入系统实施和开发阶段,国寿、阳光集团、太平洋、新华等保险公司已经完成系统高阶设计,进入套装软件选型和详细设计阶段。 “尽管如此,各家保险公司依然觉得时间很紧张,都在尽量加快系统实施或方案设计的进度,以期能预留更多的测试和调整时间。”蔡欣溢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