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健康管理服务行为,提升相关服务质量和水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昨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健康管理服务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的主要内容体现在四个方面:明确健康管理服务的概念和目的;提出健康管理服务应遵循的原则和要求;完善健康管理服务的运行规则;强化健康管理服务的监督管理。 具体来看,《通知》对健康管理服务的概念、服务内容和实施目的进行了界定,将保险公司健康管理服务分为健康体检、健康咨询、健康促进、疾病预防、慢病管理、就医服务、康复护理等七大类型,并提出保险公司开展健康管理服务是通过对客户健康危险因素的干预,预防疾病发生、控制疾病发展、促进疾病康复,通过降低疾病发生率、提升健康水平,进而降低医疗费用支出。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探索为客户提供健康管理服务,在丰富健康产品内涵、提升人民群众健康水平、降低医疗费用支出、提升健康保险专业化服务水平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通过深入调研分析发现,目前,保险行业开展的健康管理业务总体上仍处于初期发展阶段,尚未形成成熟的服务模式,存在服务质量不高、服务内容繁杂、服务边界不清的问题,有的甚至异化为获客工具和手段。 上述负责人进一步表示,在健康保险与健康管理融合发展已成为行业发展趋势、保险公司普遍把健康管理作为健康保险增长新动能的背景下,有必要根据行业实际情况,完善健康管理服务监管制度,规范公司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据介绍,《通知》起草过程中,监管部门充分听取了医学领域和健康管理行业专家的意见,认真梳理了保险行业开展健康管理服务情况,在借鉴国际经验,并结合业内实际的基础上,形成了《通知》。 《通知》制定的总体思路是:建立保险公司健康管理业务监管框架,规范服务行为,补齐监管短板,防范潜在风险,推动健康管理服务与健康保险业务融合发展,拓展健康保险服务内涵,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提升健康保险风险管控和专业化服务能力。 《通知》亦明确保险公司开展健康管理服务的合规要求和内部问责机制,压实公司主体责任。主要体现在:对保险公司开展健康管理服务的信息报送、重大事故和突发群体事件应急处置与报告等提出要求;支持保险行业协会探索建立保险公司间健康管理业务交流平台和健康管理服务机构评价体系,并牵头组织行业制定管理、技术、数据等相关标准。 据了解,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做好《通知》的贯彻落实工作,引导行业发挥自身优势,依法合规开展健康管理业务,促进商业健康保险稳健发展;强化健康管理服务的监督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支持行业协会加强自律,促进保险公司提升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
获悉,近日,银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部向各保险集团、各保险公司下发相关通知,将在行业内部开展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等监管规则执行情况自查工作。 此次自查工作,旨在全面了解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等监管规则实施情况,切实发挥偿付能力市场约束机制作用。 自查内容包括:各保险集团、各保险公司应对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3号: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5号:保险公司信用评级》,认真检查相关规定落实情况。 自查方式为:各保险集团、各保险公司根据对照检查情况,回答自查提纲相关问题,填写自查结果汇总表,并按要求准备相关证明或说明材料。对规则执行不到位的,相关公司应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根据要求,各公司要高度重视本次自查工作,逐项对照检查,如实填报情况。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自查情况。银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部将根据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对上报信息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或执行相关规则问题突出的公司,将进行行业通报;问题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
记者近日获悉,为规范责任保险经营行为,促进市场持续健康发展,银保监会财险部研究起草了《责任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在业内征求意见。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如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等。 业内人士透露,根据征求意见稿要求,在经营理念上,保险公司应不断丰富责任保险产品,改进保险服务,提升保障水平,聚焦重大战略,服务实体经济,积极发挥责任保险在参与社会治理、化解矛盾纠纷、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的积极作用。 保险责任方面,保险公司应准确把握责任保险定义,厘清相关概念及权利义务关系,严格界定可保风险范围,不得通过责任保险承保以下风险: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导致的赔偿责任;刑事罚金、行政罚款;履约义务;信用风险;不会发生或确定发生的风险损失;既有损失可能又有获利机会的投机风险等。 在开展责任保险业务时,保险公司不得存在以下经营行为: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保单特别约定、签订补充协议等形式,改变经审批或备案的保险产品;夸大保险保障范围、隐瞒责任免除、虚假宣传等误导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行为;以担保责任等形式实质承保融资性信用风险等。 从功能作用看,相较其他险种,责任保险参与社会管理的机会更多。监管部门一直以来鼓励保险公司积极参加各级政府部门组织开展的责任保险试点和推广工作。 征求意见稿同时强调,保险公司参加各级政府部门组织开展的责任保险项目时,应加强与政府部门、投保人、被保险人沟通,不得盲目扩大保障范围,对不属于责任保险承保范围的,不得以责任保险名义承保。 费率厘定方面,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险标的特点,科学合理厘定费率,综合风险管理水平、违法行为、事故记录、诚信记录等因素设置费率浮动因子。严格按照各费率浮动因子确定与被保险人风险相匹配的保险费率,促进被保险人主动提高风险管理能力。保险公司可参考使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纯风险损失率表或费率表。 保险公司可将责任保险产品与保险服务相结合,积极发挥责任保险参与事故预防、理赔纠纷调解等功能作用,降低保险风险,化解矛盾纠纷。保险公司开展保险服务,可包含在保险条款中,也可单独提供。 根据要求,责任保险产品提供保险服务的,其分摊的成本不得超过签单保费的20%,应在条款中明确保险服务的主要内容。超出以上限额的服务,应单独提供,不计入保费。保险公司单独提供保险服务的,应签订保险服务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服务内容和服务价格。
记者昨日获悉,为引导保险公司规范有序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队伍,提高保险销售专业化职业化水平,在研究论证一年之后,监管部门近日起草了《关于保险公司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正在业内征求意见。 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与保险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不参加营销团队、自主独立开展保险销售的个人保险代理人。本质特征是破除层级结构、不隶属团队,更加专业化、职业化和稳定化。 近年来,华泰财险、阳光财险和人保财险先后开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试点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积累了可复制的经验做法。 监管部门立足试点成功经验,全面研究建立比较完善的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管理制度。在业内人士看来,随着《通知》的出炉,这一模式将会逐步在行业推广。 《通知》征求意见稿规定了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标准:首先,诚实守信,具有良好品行和社会征信记录;其次,具备大专以上学历,通过保险基本理论和保险产品知识专门培训及测试,从事保险工作5年以上者可放宽至高中学历;再者,有创业意愿和事业心,具有承担经营风险的意识和业务拓展能力等。 业内观点普遍认为,独立保险代理人模式有助于提高代理人稳定性、业务收入和保险专业服务水平,有利于提高行业形象。因此,《通知》征求意见稿从产品设计、授权管理、便利举措等方面,支持保险公司对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提供多样的扶助支持。 比如,开发符合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特点的保险产品,科学设置首年佣金分配比例;依法授权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从事保险产品销售、协助保险勘查和理赔等活动。 同时,鼓励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展业形式多样,“坐商”“行商”均可。支持保险公司帮助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办理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工商登记,支持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在社区商圈等地开设门店(工作室),并帮助争取享受个体工商户或小微企业等方面的税优政策。 在管理机制上,《通知》征求意见稿强化了保险公司的管控责任,以此为抓手落实对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市场行为的管控。 比如,要求保险公司依法承担对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办理业务行为的法律责任,全面落实执业登记、销售能力资质分级、培训教育等监管要求。 《通知》征求意见稿还进一步明确了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的规则要求和行为规范。比如,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不得发展保险营销团队,不能变相成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或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但可以聘请少数人员(不得超过5人)从事协助投保、出单、售后管理等辅助性工作。 《通知》征求意见稿还从加强非现场监管、加强信息披露、加强保险公司监管、加强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行为监管等方面,明确了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 比如,监管部门将严查保险公司以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门店(工作室)方式变相设立分支机构、不履行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管控职责、虚假提供或者不按照要求提供业务报告文件资料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保险公司及管理人员责任,并进一步采取相应监管措施等。一旦被查实,将依法实行行业禁入等行政处罚和加强失信惩戒等监管措施。
作为保险行业的传统渠道,代理人渠道一直以来毁誉参半,金字塔式销售组织架构备受争议。为改变这种模式所带来的弊端,保险业关于“推出独立保险代理人制度”的呼声此起彼伏。 今日获悉,为引导保险公司规范有序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队伍,提高保险销售专业化职业化水平,在研究论证一年之后,监管部门近日起草了《关于保险公司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拟在业内征求意见。 此处所称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与保险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不参加营销团队、自主独立开展保险销售的个人保险代理人。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的本质特征是破除层级结构、不隶属团队,更加专业化、职业化和稳定化。 近年来,华泰财险、阳光财险和人保财险先后开展了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试点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这一模式引起了市场和社会关注,更多市场主体愿意尝试推行。基于此,监管部门立足试点成功经验,全面研究建立比较完善的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管理制度。 在业内人士看来,随着未来《通知》的出炉,这一模式将会逐步在行业推广。 哪些人可以成为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通知》征求意见稿规定了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标准及甄选机制。 首先,应诚实守信,具有良好品行和社会征信记录;其次,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通过保险基本理论和保险产品知识专门培训及测试,从事保险工作5年以上者可放宽至高中学历;有创业意愿和事业心,具有承担经营风险的意识和业务拓展能力等。 同时,《通知》征求意见稿从产品设计、授权管理、便利举措等方面,支持保险公司对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提供多样的扶助支持。 比如,开发符合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特点的保险产品,科学设置首年佣金分配比例;依法授权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从事保险产品销售、协助保险勘查和理赔等活动;帮助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办理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工商登记,支持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在社区商圈等地开设门店(工作室),并帮助争取享受个体工商户或小微企业等方面的税优政策。 《通知》征求意见稿也强调了保险公司的管理责任。要求保险公司依法承担对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办理业务行为的法律责任,全面落实执业登记、销售能力资质分级、培训教育等监管要求。 比如,区分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销售能力资质,并综合考察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从业年限、业务能力、专业知识、学历状况、诚信记录等情况实行差别授权;建立专管员制度,定期对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门店(工作室)加强业务指导、开展常态化排查,切实防范异常行为和案件风险等。 《通知》征求意见稿还在个人保险代理人通行规则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的规则要求和行为规范。 比如,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不得发展保险营销团队,不能变相成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或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但可以聘请少数人员(不得超过5人)从事协助投保、出单、售后管理等辅助性工作。 最后,《通知》征求意见稿从加强非现场监管、加强信息披露、加强保险公司监管、加强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行为监管等方面明确了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 比如, 保险公司应在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事项正式启动后两个月内向监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应加强信息披露,对失信或者严重违法违规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强化社会公开等。 监管部门还将严查保险公司以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门店(工作室)方式变相设立分支机构、不履行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管控职责、虚假提供或者不按照要求提供业务报告文件资料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保险公司及管理人员责任,并进一步采取相应监管措施等。 一旦被查实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的,监管部门将依法实行行业禁入等行政处罚和加强失信惩戒等监管措施。
监管排查与保险公司自查已成为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常态。记者昨日获悉,近日,多地监管部门针对保险公司开展了反洗钱分类评级,综合固有风险和管控措施评估情况,确定了保险公司的分类评级结果,并就评级结果进行了通报。 与其他金融行业相比,保险业目前遭遇的洗钱冲击相对较小,但保险产品和保险交易的固有特性(投保自由、退保自愿、缴费方式灵活、可以保单贷款等),为洗钱者提供了可以利用的平台,并且呈现手段多样化、隐蔽性高的趋势。不法分子将非法所得通过购买保险产品,再通过配套方式,将保险产品“洗”出合法收入。 保险洗钱手段的日趋多样化,给防范保险洗钱带来了一定难度。有业内人士告诉记者,从行业摸底情况来看,部分案件洗钱手法隐蔽性较高。一是隐瞒真实身份和职业,以逃避保险公司强化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二是在多家公司分散投保。 从反洗钱分类评级情况来看,保险公司开展反洗钱工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急需打上“补丁”。尤其是保险公司事先发现可疑交易的能力仍有待提高。 在固有风险情况方面,监管部门发现,部分保险公司的客户身份信息缺失问题较为突出。一是关键身份信息缺失,个别寿险公司和部分财险公司的个人和单位客户证件类型、证件有效期未在系统内登记或登记错误。二是职业信息不明确,部分寿险公司和财险公司20%以上个人客户职业信息不明,其中个别财险公司个人客户职业信息不明的比例甚至超过90%。 在管控措施情况方面,部分保险公司在可疑交易报告方面也存在问题。比如,异常交易预警情报价值和人工甄别分析质量不高,部分保险公司可疑交易监测标准全年无预警,且长年不变;部分保险公司可疑交易预警批量排除、排除理由单一,或批量上报且分析简单。 在业务洗钱风险研判方面,保险公司的问题也不少。比如,部分保险公司未制定统一的研判流程,未设计具体评估指标;部分保险公司的产品、业务洗钱风险研判流于形式,未客观反映真实洗钱风险;部分保险公司评估的中低风险产品存在退保方式灵活、理赔资金去向不易追溯等特征。 之所以出现上述问题,与部分保险公司对反洗钱工作不重视有关。比如,部分保险公司洗钱风险管理工作未完全实现系统化,依赖纯手工方式开展反洗钱基础性工作的问题仍然存在,导致客户身份初次识别、持续识别以及可疑交易报送等工作的及时性难以获得保障。甚至还有个别保险公司在核心业务系统中竟然连自然人客户的国籍、职业等字段都未设置。 就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监管部门要求各保险公司应继续完善洗钱案件风险评估,强化可疑交易监测和报告,妥善处置洗钱案件风险。 在上述通报中,监管部门明确指出,各保险公司应从固有风险和管控措施双维度正确认识分类评级结果,反洗钱工作是否到位主要体现为管控措施的评分,固有风险的评估结果除由各风险特征值决定,一定程度上还与保险公司的业务类型、服务规模所挂钩。 “各保险公司要不断加深对反洗钱工作的理解,务必把洗钱风险自评估工作做深、做细、做实,在正确认识自身面临的洗钱威胁、找准风险管控薄弱环节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各类工作机制,细化业务流程,力争实现反洗钱工作有效性的全面提升。”监管部门在通报中强调。
昨日尾盘爆出中国人寿与新华人寿合并的消息,两只股票随即闻风而动。 近期保险板块上涨明显,仅7、8两个月,中国人寿累计涨幅已经高达75%,新华保险涨幅在48%左右。昨日收盘后中国人寿与新华人寿均发布公告,称合并传闻不实,今日两只股票开盘大跌,人寿跌幅7.5%,新华跌幅在4.3%。 近期的股价大涨以及合并传闻,将中国人寿推上保险业这个舞台的核心。如何理解这一波大涨?人寿与新华的合并传闻是基于什么样的逻辑?中国人寿这家中国最大的国有上市保险公司,它的历史沿革与未来发展趋势是怎样的? 1起步:窄路 中国人寿这家保险公司的起源,可以追溯1949年挂牌成立的“中国人民保险”。 新中国成立之后,秉持“打扫干净屋子再请客”的原则,晚晴与民国遗留下的外资金融机构全部撤离,中国政府成立国有金融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人民保险。为什么没有中国人民证券?因为当时股票被认为是资本主义的东西,不能碰。 然而在激情燃烧的岁月,保险这个“舶来品”在姓资还是姓社的问题上纠缠不清;经历过“三起三落”,最终1979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行长会议上,时任人保副总经理的宋国华援引《资本论》中关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消失之后保险继续存在”的论述,终于为保险业拿掉了这些年戴了摘摘了戴的政治帽子。 1982年12月,国务院批准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章程》,规定人保的资本金为5亿元。这5亿元,可以看做中国保险业来自娘胎卵黄的原始资金。 由于起步晚、基础薄,中国保险业甫一开局,就在规模与偿付能力的悖论之中两端摇摆—— 保险业的收费(保费)与服务(理赔)在时空上的分离的,且具有一定的杠杆性,因此对于每一笔保费,都需要足够的资产来应对未来某一时刻的理赔需求。中国保险业刚刚起步,自然要快速做大规模,但如果保险公司保费(负债端)增长得太快,而资产端跟不上,则应付未来理赔需求的能力不足。 因此,规模增长与偿付能力充足率之间的矛盾,构成了中国保险业发展的基本矛盾。而增长过快,资本金短缺、偿付能力不足,成为扣在中国所有保险公司头上的紧箍咒——围绕保险业的所有资本运作,并购、充足、拆分、合并、上市、增发——都是为了解决资本金短缺、偿付能力不足的问题。 中国人寿的发展历程就是人保拆了合、合了拆的过程。而人保这些年拆拆合合的反覆,则始终在“做大规模”与“保持资本充足率”的矛盾中挣扎,寻找一条窄路。 2分合:从人保到人寿 1982年,中国人保开始经营业务。当时举国上下流行“出口创汇”,保险公司也不甘落后——于是刚刚开业不久的人保开始大量承接海外责任险。 由于对美国企业经营现状与风险一无所知,因此厘定的保费率太过低廉,这批“企业责任险”在日后成为人保的一笔沉重负担。 90年代中期,为应对前几年经济过热以及金融市场乱象,中国经历了改革开放以来第一次系统性金融收紧的过程,金融机构停止混业经营,转而采用风险更加可控的分业经营模式。当时中国最大的国有保险公司——中国人保——就面临“产寿分家”的问题。 彼时中国人的保险意识比较差,企业经营却不得不上足了保险,所以当时产险是香饽饽,寿险几乎无人问题。因而“产寿分家”在人保内部形成了“二八现象”——产险分配到最能干的管理层、最专业的精算师、以及最高效的销售队伍;而寿险,只能从产险“挑剩下”的人里面挑选。 分家后的中国人保,形成人保财险和人保寿险两家公司。人保财险继承了人保的大部分优质“资产”,市面上习惯于将人保财险继续称作“人保”;而人保寿险则改名为“中国人寿”(国寿)。另外,此前人保剥离出去的那部分再保险业务也独立成立一家公司,叫做“中国再保”(中再)。 于1996年寿产分家的过程中继承人保的寿险业务,这便是中国人寿的起源。 经历了此前多年的蒙眼狂奔,盲目冲量上量,加上90年代后期连续降息形成了巨额“利差损”,谁也不知道中国保险公司的真实偿付能力究竟如何。此时,中国保险业规模与偿付能力之间的矛盾已经相当尖锐。 “1号令”一出,直指中国保险业资本金短缺、偿付能力不足的问题;于是各大保险公司旋即不得不想尽各种办法补充资本金,而海外上市成了一条重要的途径。 2003年是中国保险业海外上市大年——这一年底,中国人保(原人保财险)与中国人寿(原人保寿险)先后在港股上市,而母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则转变为金融控股,改名“中国人保控股公司”。看似成功,却留下了隐患。 起初产险是优等生,但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保险意识的觉醒,人身险(寿险、健康险和意外险)的市场被打开。而随着中国人寿(人保寿险)的保费收入迅猛增长,资本金不足的问题又出来了。 然而母公司人保集团(人保控股)由于没有经过上市集资,因此资本金不够补充中国人寿的资本金短缺。这个矛盾要等到后来人保集团打包整体上市,才得到解决。 2012年12月7日,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在香港交易所挂牌上市。6年后,2018年11月19日,人保集团回归A股,这家与共和国同龄的、中国最大的国有保险公司,终于走完了股份制改革的最后一步。 人保在港股和A股总共有6个上市实体,而且名字都差不多——这对于投资者来说,造成了不小的困惑。 事实上,这6家实体的上市历程,每一家都是一篇万字长文,我这里无法展开。一言以蔽之,从人保到人寿这一路分分合合的历程,时间跨度从1996到2018,12年的探索与曲折,正是中国保险业,特别是国有保险企业股份制改革历程的最真实之写照。 3过度扩张:魅影终未远去 在改革开放以来40年的保险业发展历程中,“做大规模”的冲动始终像一个幽灵,笼罩在几乎所有保险公司头上,每过一段时间,就会来一轮。 然而保险业最大的特征是销售与服务的时空隔离性,今天收上来的保费,理赔要到几十年之后,但准备工作必须要从今天就做下——因此,没有足够的资本金(准备金)做支撑,保费增长就成了无本之木。这是中国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基本矛盾。 当然,矛盾还有另一个维度:有些保险公司便看中了保单的“集资”功能,利用这一特点,大量筹集资金,然后在资本市场上攻城略地,彻底偏离了保险业提供保障的本质。 如果说90年代末的投连险风波是错误滴将保费用于直接投资股市,那么2015/16年盛极一时的万用保险,便是更加错误滴将保费用于资本运作——这比投连险的玩法更加野蛮和粗暴。彼一时,险资在资本市场上被比作“野蛮人”,指哪打哪,连万科、格力这种白马公司都被频频举牌。 此时,行业的膨胀已经传导到企业管理层与监管层的人心膨胀,规模扩张的逻辑已到极点,风险一触即发。 2016年的最后一天(12月31日),保监会召开专题会议,提出“保障是保险业根本功能,投资是辅助功能,……必须服务和服从于保障,决不能本末倒置。” 2017年,保险业迎来调整,项俊波落马,保监会与银监会合并,成立银保监会,保险业的天平再次朝着“偿付能力”的方向回摆。 4外资:野蛮人这次真的来了 今年6月17日,友邦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已获得在中国内地的营业执照,并于当天在上海揭牌成立,成为中国内地首家外资独资人身保险公司。友邦人寿由原先友邦上海分公司经“分改子”形成,将统一管理友邦目前在中国内地的寿险业务。 友邦是第一家在中国大陆以外商独资的形式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也是到目前为止唯一一家。 曾经被视作野蛮人的险资,这次遇到了真正的野蛮人:外资。 中国保险业不到40年的发展历程当中,除了规模与偿付能力的基本矛盾之外;本地与外资的博弈,以及如何在外资的竞争中保护本地保险公司活下来,并利用外资,形成有益的倒逼——这是保险业开放的另一条主线。 1992年12月,友邦在上海的分公司开业,距离中国真正意义上现代保险业起步(1982年人保获得5亿元资本金)仅有10年。可见当时保险业开放的力度是很大的。朱镕基总理当时的话说:让人家带着先进的管理和技术,要让人家赚到钱、有甜头。 但是此后,竟再也没有出现一家外商独资的保险公司。随后友邦在广州、深圳、北京、苏州等城市总共设立了8家与上海同等级别的“分公司”,而这些分公司各自向香港的亚洲区总部汇报,彼此互相之间没有统属关系。 2002年8月,友邦在8座城市分公司之上建立“中国大区”,并由来自友邦韩国的Kenneth Juneau出任中国区第一任执行副总裁。此后友邦在中国的运营有了统一的管理。 早在1992年,友邦入华之后,凭借其代理员模式迅速抢占市场份额,在上海滩乃至中国刮起一阵“友邦旋风”。友邦培养的36名保险代理员,成为中国保险史上第一批“跑堂先生”/“跑堂小姐”。随后平安、人寿等保险公司纷纷引入代理员模式;而友邦入华带来的效应,堪称对中国保险业的第一次“倒逼”。 今天,中国保险业已经发展到了犬牙交互,同质化竞争非常严重的局面,在费率放开市场之前,国内的保险产品与海外同类机构相比,没有任何竞争优势。而就业务的利润而言,国内几大保险公司的新业务价值率和内含价值率与友邦相比,仍然有一定差距。此次友邦“再度入华”,将再次对中国保险业形成有益的倒逼。 前几天传闻中信建投与中信证券合并,昨日又闻国寿与新华合并;虽然这些传闻都以辟谣收场,但在金融业全面引进外资的大趋势下,人们难免会联想,这些潜在的“合并”,可能是本地企业报团取暖,应对“门口的野蛮人”的一种策略。 5估值:新业务价值 最后,谈谈这两个月中国人寿的上涨。 这波人寿的上涨,有许多分析人士各自持有自己的看法。有的继续看好中国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毕竟中国现在人均一张保单都不到,而香港人均4张,台湾人均7张,这一点上保险业的未来就是星辰大海。有的人认为这一波利率下行已经到头了,未来利率抬升会利好保险业。还有的人站在中国人寿自身的政策上,国寿从2019下半年推出“鼎新工程”,产品、人才、科技等多角度发力,“再造国寿”;这和2012年太平推出的“三年再造一个太平”的策略类似;…… 然而这些角度,并没有触及人寿这一波上涨的真正原因。要解答这个问题,需要站在更长的时间跨度上分析。 为中国的保险公司估值,曾经长期是一件困难的事。从90年代利差损、21世纪初投连险、再到后来银保代销、再到后面万用寿险等许多产品,底层资产比较混乱,难以采用一个说得清的方式估值。2017年之后,保险产品回归“保险姓保”,而估值模式则基于“偿二代”法则,以偿付能力为基础构建的内含价值模型开始广泛地应用。 内含价值即相当于保险公司的账面价值(Book Value),而新业务价值则相当于保险公司的盈利,在这两个数据的基础上,保险公司(公司保险业务)的估值等于内含价值加上新业务价值乘以一个系数。 2017年开始,许多保险公司开始回归保障型产品,新单的新业务价值率大幅度提升,在新业务价值的驱动之下跑出了一波“类戴维斯双击”的行情。其中,中国平安因长期以来注重新业务价值率的提升,且转型最快,因而估值提升最明显;新华和太保位居其后,人寿在这个过程中是落后的。 到2019年,几乎所有保险公司都推出了自身版本的“新政”——例如国寿的“鼎新工程”、新华的“1+2+1”战略等,而这些“新政”本质上都是增加保障类产品的份额、提升新业务价值率与内含价值率为目标的。 当市场认识到这一点之后,市场便开始关注这些落后股的价值。所以说,这一波人寿和新华的上涨,是肇始于2017年的保险新政的结果;平安前两年跑得快,所以今年涨不动了;人寿和新华前两年没动静,现在开始追落后。 港股市场上,人寿仍然是落后的,这是投资者偏好造成的。港股投资者普遍厌恶“控股集团”的逻辑,只要是conglomerate或者financial holdings,基本上都要打个discount。当年人保集团上市的时候,就有质疑的声音:既然有集团里面的人寿已经上了,为什么集团还要打个包再上?我既然能够在市场上买到人寿,为什么还要通过买人保再买一次人寿?首集团因素的影响,在港股今年人寿的表现反不如新华。 这一轮始于2017年的保险业的改革转型,效果究竟如何?可以通过数据来考察。 按照一般规律,保障成分越高的产品,新业务价值率(New Business Value Margin, NBVM)越高。因此转型的效果体现在新业务价值率的提升上。 同样的保费收入,新业务价值率越高,新业务价值(New Business Value, NBV)就越多,对保险公司的估值贡献就越大。 下表总结了2018/19年实施“新政”以来,主要保险公司的转型效果。以2019年报数据来看,友邦的新造保费与新业务价值率双升,导致新业务价值大增;太保新业务与新业务价值率双降,导致新业务价值下降。除了这两家之外,平安、国寿、以及新华保险这三家公司虽然新业务价值也在增加,但构成因素有升有降,值得分析。 平安实施优才计划,代理员人数放缓,导致新单增速受影响;但新业务价值率的提升抵消了新单的下降。人寿与新华则恰恰相反,新单大增,但新业务价值率下降,结果仍然是新业务价值增加。 因此,未来平安的破局逻辑是如何重拾新单增速,而人寿和平安的症结在于如何通过产品结构优化提高新业务价值率。这几个点正是这一轮中报需要关注的。 6结论 经过7、8两个月的暴涨,中国人寿的估值迅速修复;按2019年末的EV计算,每股内含价值为33.29元,而P/EV为1.37x,已经稍显高估。近期中美关系风急浪高,市场虽然维持上行态势,但波动比较剧烈。 对于这一波保险企业的集体上涨,即将临近的中报业绩是一次证明/证伪的机会。友邦的看点是未来中国内地政策。平安的看点是新单重拾增速,这取决于其“优才计划”是否真的提升了代理员的人均产能;而中国人寿的看点则是新业务价值率的提升,这取决于其产品改革能否真正朝着高保障高业务价值率的产品方向发展。 此次中报,如果新业务价值率能够明显提升,则人寿上行趋势可以维持;否则上涨逻辑证伪,就会掉头向下。 而长远来看,保险回归保障本质的趋势不会改变,那么中国保险业的产品最终都会朝着友邦的方向发展。目前,人寿的新业务价值率在30%~40%之间,平安为40%~50%,而友邦则高达6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