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银保监会对2020年上半年保险公司销售从业人员执业登记情况进行通报。通报显示,大家财险、中路财产、易安财产、铁路自保、珠江人寿、英大财产等6家保险公司系统间销售人员数据仍不匹配,差异率高于10%。 总体来看,经过2019年销售人员执业登记数据清核及2020年上半年进一步整改,销售人员基础数据质量明显好转,但公司间还不平衡,部分保险公司执业登记管理存在的问题仍比较多。 其中,部分保险公司系统间销售人员数据仍不匹配。经核对,仍有部分保险公司在中介系统执业登记的代理制销售人员数据与报送统信系统的同口径数据差异率高居不下。2020 年 6 月底,上述6家保险公司的数据差异率高于10%。 同时,销售人员基础信息填报不完整问题比较突出。经统计,目前仍有13.1%的销售人员执业登记信息要素存在缺失,中小公司表现尤为严重。从公司层面看,5家保险公司缺失执业登记信息要素的销售人员占比超过50%,15家保险公司缺失执业登记信息要素的销售人员占比介于30-50%,17家保险公司缺失执业登记信息要素的销售人员占比介于20-30%。 此外,部分保险公司整改不到位。主要表现是销售人员执业管理依然不重视,监管要求落实不到位,监管数据报送要求把握不准确,执业登记管理制度不完善,执业登记操作不规范,总公司缺乏督导考核评价机制等。 对于上述数据差异率高于10%的6家保险公司,银保监会对中介渠道业务管理责任人进行监管谈话,责其就销售人员管理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下一步管理措施等内容进行专项说明。同时予以通报批评,责令2020年10月15日前改正相关问题。其后,将视情对其进行整改情况回头看现场检查。
记者获悉,银保监会近日向各银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下发一份通报,通报批评中路财险、易安财险、铁路自保、英大财险、珠江人寿、大家财险等6家保险公司。在今年上半年银保监会开展的“保险公司销售从业人员执业登记数据清核后续整改工作”中,这6家保险公司同口径数据在两个系统间差异率超过10%,反映出这些公司在销售人员清核工作中存在走过场、应付的现象。 持续大清查 去年,银保监会接连发布《关于开展保险公司销售从业人员执业登记数据清核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执业登记数据清核工作的通知》,部署开展为期半年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登记数据清核工作。要求保险公司全面清查核对有效人员名单,自查自身人员管理系统数据,以此为基础对中介系统数据进行清核,重点关注并清除基层机构违规避税、套取费用而虚挂虚增的人员,消除中介系统中的虚假人员。 从监管通报结果来看,清核后,保险公司销售人员执业登记数据质量好转。截至6月末,全国保险公司中介系统执业登记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971.2万人,其中代理制销售人员910.2万人;同口径下,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在中介系统中的执业登记数据与在保险统信系统中的报送数据差异率为1.70%。 2020年上半年,62%的保险公司在两个系统的销售人员数据差异率连月低于2%或逐月下降。特别是大型保险公司,两个系统间数据差异率持续低于1%,发挥了表率和模范作用。 仍存三大问题 上述通报指出了部分保险公司执业登记管理中仍存在的三大问题。 一是,部分保险公司系统间销售人员数据仍不匹配。经核对,仍有部分保险公司在中介系统执业登记的代理制销售人员数据与报送统信系统的同口径数据差异率高居不下。比如,上半年,上述6家保险公司的数据差异率高于10%。 二是,销售人员基础信息填报不完整问题比较突出。保险公司真实、完整、准确地在中介系统为所属每名销售人员填报各项基础信息要素,是执业登记管理的最基本要求。但目前仍有13.1%的销售人员执业登记信息要素存在缺失,中小公司表现尤为严重。 三是,部分保险公司整改不到位。销售人员执业管理依然不重视,监管要求落实不到位,监管数据报送要求把握不准确,执业登记管理制度不完善,执业登记操作不规范,保险公司总公司缺乏督导考核评价机制等。 督促行业举一反三 对于上述数据差异率高于10%的6家保险公司,银保监会将实施三项措施。 一是银保监会对上述6家保险公司的中介渠道业务管理责任人进行监管谈话。责令其就销售人员管理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下一步管理措施等内容进行专项说明。 二是在全行业通报批评上述6家保险公司,责令其于10月15日前改正相关问题。之后,将视情对其进行整改情况“回头看”现场检查。 三是要求全行业着力解决执业登记信息缺失问题。各保险公司要将补齐销售人员执业登记信息要素作为执业管理的一项重点工作,及时在中介系统补全缺失信息。11月30日前,各保险公司缺失执业登记信息要素的销售人员占公司销售人员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 珠江人寿第一时间回复记者称,造成此次数据差异的原因是公司银保外勤从合同制转代理制,相关系统开发受疫情影响拖到7月才完成,而监管部门取数的节点是6月,所以6月数据有较大差异。从7月开始,公司已全部正常,目前完全合规。 珠江人寿进一步表示,将对照存在问题举一反三,开展针对性整改,自上而下进一步修改完善销售人员执业管理制度、健全工作机制、提升工作效果,持续加强执业登记管理,确保同口径下公司销售人员在中介系统的执业登记数据、在公司人员管理系统的记载数据、在统信系统的报送数据以及公司对外公开的披露数据一致。公司将按照监管要求于10月15日前完成整改,并形成整改报告上报银保监会。
获悉,银保监会近日向各银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下发一份通报,通报批评中路财险、易安财险、铁路自保、英大财险、珠江人寿、大家财险等六家保险公司。 事出何因?原来,在今年上半年银保监会开展的“保险公司销售从业人员执业登记数据清核后续整改工作”中,这六家保险公司同口径数据在两个系统间差异率超过10%。这反映出他们在销售人员清核工作中存在走过场、应付的现象。 保险销售人员清核工作,被视为保险营销体制改革前的重要一环。除点名通报批评外,银保监会还对上述六家保险公司的中介渠道业务管理责任人进行监管谈话,以及责令其于10月15日前改正相关问题,之后将视情对其进行整改情况“回头看”现场检查。 详情请扫二维码↓
在近期开展的“保险机构资金运用违规问题自查自纠和风险排查”中,保险公司存在的不同程度问题得以显现。近日,银保监会向各保险机构通报了目前保险资金运用领域存在的八大问题。 报告报送存在两大问题 在此次自查中,银保监会发现,大部分保险公司均能按要求认真开展自查,按时报送自查报告。但也有少数保险公司重视程度不够,有的未按时报送自查报告;有的未认真开展自查,报告零问题和风险;有的报告要素不全,存在明显遗漏。 报告报送方面,银保监会直指两大问题。 一是未按时提交自查报告。东方人寿、和谐健康险等未提交自查报告。易安财险等超过期限报送自查报告。 二是自查报告存在遗漏。中邮人寿报告零问题和零风险,与监管掌握的情况不符;华汇人寿、 鼎诚人寿等未报送存在的资金运用超监管比例问题及原因,存在明显遗漏;中银三星人寿、新华养老、华海财险、 燕赵财险、安心财险等自查报表项目未填写问题金额。 投资范围和比例均超红线 根据通报,部分保险公司“三会一层”(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及高级管理层)设置不规范。比如,74家保险公司未按监管要求设立首席投资官,9家保险资管公司独立董事设置不符合监管要求。此外,关键部门缺失,内部控制薄弱,4家财险公司未设置保险资产管理部门,4家保险公司未开展资金运用内部稽核,或未对资金运用内控情况开展外部审计。 甚至有个别保险公司控股股东通过操控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设立投资顾问委员会等方式,绕开“三会一层”,违法违规干预保险资金运用工作,监督机制明显失衡。 在投资实操层面,仍有保险机构铤而走险。一是超监管规定范围投资。6家保险公司在不具备相应投资管理能力情况下,直接开展不动产或金融产品投资,个别保险公司境外投资品种超出监管规定范围。二是投资资产比例不符合监管要求。个别保险集团公司存在对非金融企业或境外主体投资超监管比例的情形。 此外,3家保险公司存在通过发送投资建议、事前书面同意等方式干扰受托人正常履职的情况。还有26家保险机构未将包括银行存款在内的各项投资资产全部实行第三方托管。个别保险公司存量“内保外贷”业务在担保主体、资金用途、杠杆比例等方面不符合监管要求。 仍有存量通道业务 此外,银保监会还在排查中发现,仍有保险公司违规开展资金运用关联交易。 具体来看,9家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投资规模和比例不符合监管要求;4家保险公司的保险资金通过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股权投资基金、非保险类子公司等渠道违规流入关联方;有保险公司违规为关联方提供质押融资或担保,个别保险公司以公司银行存款为境外子公司提供担保;5家保险公司的项目资金被关联方在合同约定用途以外使用,本金及收益未进行及时确认和清收;在资产权属不清情况下支付关联方款项,3家保险公司购买的关联方不动产等资产长期未办理过户。 与此同时,有部分保险机构的投资品种面临一定的信用风险或兑付困难。比如,有的保险机构投资的未上市股权、不动产项目和股权基金,存在无法按合同约定退出或兑付、未按期清盘等情况。 另类投资领域也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个别保险机构开展重大股权投资未使用自有资金,有的对子公司增资未履行审批程序;7家保险公司投资的股权不动产项目存在股权代持,或者相关权利到期未收回的情形;5家保险公司设立的不动产项目公司存在投资资金被挪用、对外开展股权投资、向保险公司股东借款超过监管要求等情况;11家保险公司的不动产投资项目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开工建设,或以所投资的不动产提供抵押担保;5家保险公司的保险资金通过直接投资或金融产品投资方式,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 保险资管产品仍有存量通道业务。4家保险资管公司通过发行通道性质组合类产品,为保险公司规避关联交易监管提供便利;个别保险资管公司让渡主动管理职责,由投资者或委托人进行投资决策;个别保险资管公司为其他金融机构规避同业业务监管提供通道服务。 监管将加大检查力度 银保监会表示,此次风险排查专项整治工作是监管全面掌握保险资金运用状况,摸清行业风险底数的重要措施。部分保险公司未按时完整提交自查报告,说明公司内部管理不严,合规意识不强。被点名通报的保险公司要进行认真整改,再次开展自查,并于9月底前重新报送自查报告。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加大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力度,对于自查报告依旧不符合要求的,以及整改不到位的保险机构,将依法釆取限制保险资金运用形式与比例,责令调整相关高管人员等有关监管措施。
图片来源:微摄 文章来源: 为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健康管理服务行为,提升相关服务质量和水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银保监会近日印发了《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健康管理服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是贯彻落实《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进一步丰富健康保险产品内涵,完善监管制度、规范服务行为,促进商业健康保险稳健发展的重要举措,在促进人民群众健康生活方式和科学运动习惯养成、提升健康水平、降低疾病发生率、减少医疗费用支出、提升健康保险专业化服务水平等方面将发挥积极作用。主要内容:一是明确健康管理服务的概念和目的。将保险公司健康管理服务分为健康体检、健康咨询、健康促进、疾病预防、慢病管理、就医服务、康复护理等七大类型,并对健康管理服务的概念、服务内容和实施目的进行界定,提出保险公司开展健康管理服务是通过对客户健康危险因素的干预,预防疾病发生、控制疾病发展、促进疾病康复,通过降低疾病发生率、提升健康水平,进而降低医疗费用支出。二是提出健康管理服务应遵循的原则和要求。保险公司开展健康管理服务应遵循科学性、合理性、安全性、有效性、客观性及符合伦理学要求等基本原则。同时要求保险公司开展健康管理服务要尊重客户的知情同意权、保护客户的隐私权,确保相关数据和信息安全,及时做好服务评价反馈和投诉处理等。三是完善健康管理服务的运行规则。对保险公司组织管理、制度建设、从业人员、人才培养、信息系统,以及对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合作范围和资质条件、遴选考核、合作协议、服务监督、质量评价等方面要求进行了明确。对保险公司开展健康管理服务的信息披露内容、原则和途径提出了要求,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四是强化健康管理服务的监督管理。提出了建立内部问责机制、信息报送机制、重大事故和突发群体事件应急处置与报告等方面的具体要求。此外,注重发挥保险行业协会自律组织作用,支持其探索建立保险公司间健康管理业务交流平台和健康管理服务机构评价体系,并牵头制定行业管理、技术、数据等相关标准。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按照《通知》要求,推动保险公司做好健康保险与健康管理的融合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保障需求。 为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健康管理服务行为,提升相关服务质量和水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银保监会近日印发了《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健康管理服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通知》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多层次、多样化、个性化的健康保障需求持续增长。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实施健康中国战略”、“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国办《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我会与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十三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社会服务领域商业保险发展的意见》等政策文件明确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健康中国建设,要求“推动健康保险与健康管理融合发展”。2012年原保监会《关于健康保险产品提供健康管理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首次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在健康保险产品中提供健康管理服务。2019年我会颁布实施的新《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专门规定了“健康管理服务与合作”一章,明确了健康管理的主要内容及与健康保险的关系,提高了健康管理服务费用在健康保险保费中的占比,确立了保险机构开展健康管理服务的基本规则。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探索为客户提供健康管理服务,在丰富健康产品内涵、提升人民群众健康水平、降低医疗费用支出、提升健康保险专业化服务水平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通过深入调研分析,我们认为目前保险行业开展的健康管理业务总体上仍处于初期发展阶段,尚未形成成熟的服务模式,一定程度上存在服务质量不高、服务内容繁杂、服务边界不清的问题,甚至异化为获客工具和手段。在健康保险与健康管理融合发展已成为行业发展趋势、保险公司普遍把健康管理作为健康保险增长新动能的背景下,有必要根据行业实际情况,完善健康管理服务监管制度,规范公司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通知》的制定过程和总体思路是什么? 《通知》起草过程中,充分听取医学领域和健康管理行业专家的意见,认真梳理了保险行业开展健康管理服务情况,在借鉴国际经验,并结合业内实际的基础上,形成了《通知》。 《通知》制定的总体思路是:建立保险公司健康管理业务监管框架,规范服务行为,补齐监管短板,防范潜在风险,推动健康管理服务与健康保险业务融合发展,拓展健康保险服务内涵,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提升健康保险风险管控和专业化服务能力。 三、请介绍一下《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健康管理服务的概念和目的 《通知》对健康管理服务的概念、服务内容和实施目的进行界定,将保险公司健康管理服务分为健康体检、健康咨询、健康促进、疾病预防、慢病管理、就医服务、康复护理等七大类型,并提出保险公司开展健康管理服务是通过对客户健康危险因素的干预,预防疾病发生、控制疾病发展、促进疾病康复,通过降低疾病发生率、提升健康水平,进而降低医疗费用支出。 (二)提出健康管理服务应遵循的原则和要求 《通知》明确保险公司开展健康管理服务应遵循科学性、合理性、安全性、有效性、客观性及符合伦理学要求等基本原则;同时提出保险公司开展健康管理服务要尊重客户的知情同意权、保护客户的隐私权,确保相关数据和信息安全,并及时做好服务评价反馈和投诉处理等要求。 (三)完善健康管理服务的运行规则 《通知》对保险公司组织管理、制度建设、从业人员、人才培养、信息系统,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合作范围和资质条件、遴选考核、合作协议、服务监督、质量评价等方面要求进行了明确。此外,还对保险公司开展健康管理服务的信息披露内容、原则和途径提出了要求,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强化健康管理服务的监督管理 《通知》明确了保险公司开展健康管理服务的合规要求和内部问责机制,压实公司主体责任。对保险公司开展健康管理服务的信息报送、重大事故和突发群体事件应急处置与报告等提出了要求。此外,《通知》注重发挥保险行业协会自律组织作用,支持其探索建立保险公司间健康管理业务交流平台和健康管理服务机构评价体系,并牵头组织行业制定管理、技术、数据等相关标准。 四、围绕《通知》,下一步工作安排是怎样的? 答: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做好《通知》的贯彻落实工作,引导行业发挥自身优势,依法合规开展健康管理业务,促进商业健康保险稳健发展。二是强化健康管理服务的监督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三是支持行业协会加强自律,促进保险公司提升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
新华社北京9月10日电(记者谭谟晓)记者从银保监会获悉,为规范保险公司健康管理服务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银保监会日前发布《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健康管理服务的通知》。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探索为客户提供健康管理服务,在提升人民群众健康水平、降低医疗费用支出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服务质量不高、服务内容繁杂等问题。 通知明确,保险公司健康管理服务分为健康体检、健康咨询、健康促进、疾病预防、慢病管理、就医服务、康复护理等七大类型。保险公司开展健康管理服务是通过对客户健康危险因素进行干预,预防疾病发生、控制疾病发展、促进疾病康复,通过降低疾病发生率,提升健康水平,进而降低医疗费用支出。 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开展健康管理服务应遵循科学性、合理性、安全性、有效性、客观性及符合伦理学要求等基本原则,要尊重客户的知情同意权,保护客户的隐私权,确保相关数据和信息安全。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强化健康管理服务监管,引导行业发挥优势,依法合规开展健康管理业务,促进商业健康保险稳健发展。
9月9日,据银保监会官网,为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健康管理服务行为,提升相关服务质量和水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银保监会近日印发了《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健康管理服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是贯彻落实《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进一步丰富健康保险产品内涵,完善监管制度、规范服务行为,促进商业健康保险稳健发展的重要举措,在促进人民群众健康生活方式和科学运动习惯养成、提升健康水平、降低疾病发生率、减少医疗费用支出、提升健康保险专业化服务水平等方面将发挥积极作用。 主要内容:一是明确健康管理服务的概念和目的。将保险公司健康管理服务分为健康体检、健康咨询、健康促进、疾病预防、慢病管理、就医服务、康复护理等七大类型,并对健康管理服务的概念、服务内容和实施目的进行界定,提出保险公司开展健康管理服务是通过对客户健康危险因素的干预,预防疾病发生、控制疾病发展、促进疾病康复,通过降低疾病发生率、提升健康水平,进而降低医疗费用支出。二是提出健康管理服务应遵循的原则和要求。保险公司开展健康管理服务应遵循科学性、合理性、安全性、有效性、客观性及符合伦理学要求等基本原则。同时要求保险公司开展健康管理服务要尊重客户的知情同意权、保护客户的隐私权,确保相关数据和信息安全,及时做好服务评价反馈和投诉处理等。三是完善健康管理服务的运行规则。对保险公司组织管理、制度建设、从业人员、人才培养、信息系统,以及对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合作范围和资质条件、遴选考核、合作协议、服务监督、质量评价等方面要求进行了明确。对保险公司开展健康管理服务的信息披露内容、原则和途径提出了要求,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四是强化健康管理服务的监督管理。提出了建立内部问责机制、信息报送机制、重大事故和突发群体事件应急处置与报告等方面的具体要求。此外,注重发挥保险行业协会自律组织作用,支持其探索建立保险公司间健康管理业务交流平台和健康管理服务机构评价体系,并牵头制定行业管理、技术、数据等相关标准。 稍晚时间,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该负责人表示,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做好《通知》的贯彻落实工作,引导行业发挥自身优势,依法合规开展健康管理业务,促进商业健康保险稳健发展。二是强化健康管理服务的监督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三是支持行业协会加强自律,促进保险公司提升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 以下为问答实录: 一、《通知》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多层次、多样化、个性化的健康保障需求持续增长。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实施健康中国战略”、“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国办《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我会与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十三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社会服务领域商业保险发展的意见》等政策文件明确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健康中国建设,要求“推动健康保险与健康管理融合发展”。2012年原保监会《关于健康保险产品提供健康管理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首次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在健康保险产品中提供健康管理服务。2019年我会颁布实施的新《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专门规定了“健康管理服务与合作”一章,明确了健康管理的主要内容及与健康保险的关系,提高了健康管理服务费用在健康保险保费中的占比,确立了保险机构开展健康管理服务的基本规则。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探索为客户提供健康管理服务,在丰富健康产品内涵、提升人民群众健康水平、降低医疗费用支出、提升健康保险专业化服务水平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通过深入调研分析,我们认为目前保险行业开展的健康管理业务总体上仍处于初期发展阶段,尚未形成成熟的服务模式,一定程度上存在服务质量不高、服务内容繁杂、服务边界不清的问题,甚至异化为获客工具和手段。在健康保险与健康管理融合发展已成为行业发展趋势、保险公司普遍把健康管理作为健康保险增长新动能的背景下,有必要根据行业实际情况,完善健康管理服务监管制度,规范公司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通知》的制定过程和总体思路是什么? 《通知》起草过程中,充分听取医学领域和健康管理行业专家的意见,认真梳理了保险行业开展健康管理服务情况,在借鉴国际经验,并结合业内实际的基础上,形成了《通知》。 《通知》制定的总体思路是:建立保险公司健康管理业务监管框架,规范服务行为,补齐监管短板,防范潜在风险,推动健康管理服务与健康保险业务融合发展,拓展健康保险服务内涵,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提升健康保险风险管控和专业化服务能力。 三、请介绍一下《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健康管理服务的概念和目的 《通知》对健康管理服务的概念、服务内容和实施目的进行界定,将保险公司健康管理服务分为健康体检、健康咨询、健康促进、疾病预防、慢病管理、就医服务、康复护理等七大类型,并提出保险公司开展健康管理服务是通过对客户健康危险因素的干预,预防疾病发生、控制疾病发展、促进疾病康复,通过降低疾病发生率、提升健康水平,进而降低医疗费用支出。 (二)提出健康管理服务应遵循的原则和要求 《通知》明确保险公司开展健康管理服务应遵循科学性、合理性、安全性、有效性、客观性及符合伦理学要求等基本原则;同时提出保险公司开展健康管理服务要尊重客户的知情同意权、保护客户的隐私权,确保相关数据和信息安全,并及时做好服务评价反馈和投诉处理等要求。 (三)完善健康管理服务的运行规则 《通知》对保险公司组织管理、制度建设、从业人员、人才培养、信息系统,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合作范围和资质条件、遴选考核、合作协议、服务监督、质量评价等方面要求进行了明确。此外,还对保险公司开展健康管理服务的信息披露内容、原则和途径提出了要求,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强化健康管理服务的监督管理 《通知》明确了保险公司开展健康管理服务的合规要求和内部问责机制,压实公司主体责任。对保险公司开展健康管理服务的信息报送、重大事故和突发群体事件应急处置与报告等提出了要求。此外,《通知》注重发挥保险行业协会自律组织作用,支持其探索建立保险公司间健康管理业务交流平台和健康管理服务机构评价体系,并牵头组织行业制定管理、技术、数据等相关标准。 四、围绕《通知》,下一步工作安排是怎样的? 答: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做好《通知》的贯彻落实工作,引导行业发挥自身优势,依法合规开展健康管理业务,促进商业健康保险稳健发展。二是强化健康管理服务的监督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三是支持行业协会加强自律,促进保险公司提升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