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3日讯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昨日公布的中国人民银行黔南州中心支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黔南银处罚〔2020〕0002号)显示,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阳银行”,601997.SH)黔南分行存在支付结算类、货币金银类的违法违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黔南州中心支行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合计4万元。 其中,对于支付结算类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黔南州中心支行对贵阳银行黔南分行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人民币罚款。 对于货币金银类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3号)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0号〕第四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黔南州中心支行对贵阳银行黔南分行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人民币罚款。 资料显示,贵阳银行成立于1997年,注册资本32.18亿元,总行位于贵州省贵阳市。2016年8月,贵阳银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股票代码601997。 相关规定: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欺骗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二)开立或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未按本办法规定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予以登记、签章或通知相关开户银行。 (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结算。 (四)为储蓄账户办理转账结算。 (五)违反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办理现金存入。 (六)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 银行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金融机构开展货币鉴别和假币收缴,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授权的鉴定机构开展假币鉴定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但尚未构成犯罪,涉及假人民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涉及假外币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用现金机具鉴别能力不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组织开展机构内反假货币知识与技能培训,未按本办法规定对办理货币收付、清分业务人员的反假货币水平进行评估,或者办理货币收付、清分业务人员不具备判断和挑剔假币专业能力的; (三)未按本办法规定采集、存储人民币和主要外币冠字号码的; (四)未按本办法规定建立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的; (五)发生假币误付行为的; (六)与客户发生假币纠纷,在记录保存期限内,金融机构未能提供相应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记录的; (七)发现假币而不收缴的; (八)未按本办法规定收缴假币的; (九)未按本办法规定将假币解缴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 (十)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而不报告的; (十一)无故拒绝受理收缴单位或者被收缴人提出的货币真伪鉴定申请的; (十二)未按本办法规定鉴定货币真伪的; (十三)不当保管、截留或者私自处理假币,或者使已收缴、没收的假币重新流入市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至5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以下为原文:
在《亚洲银行家》发布的“2020年度国际卓越零售金融服务奖项计划”评选结果中,工行凭借雄厚的客户基础、卓越的服务能力、领先的科技实力、强大的风控能力以及突出的品牌价值,获评“中国最佳大型零售银行”。此前,英国《银行家》杂志发布的“2020年全球零售银行品牌价值排行榜”上,工商银行零售金融业务以353.9亿美元的品牌价值蝉联榜首。 据工行介绍,该行作为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持续推进个人金融业务高质量发展。特别是“第一个人金融银行”战略实施以来,牢固扎根实体经济,服务国家新发展格局,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更优质、更普惠、更高水平的金融服务。 共圆安居理财梦 服务人民群众美好生活 今年7月,工商银行在业内首家发布“第一个人金融银行”品牌,进一步提升个人金融服务的品牌价值和客户体验,让现代金融服务更好地走进百姓生活,助力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截至11月末,工商银行管理的个人客户金融资产规模超过15万亿元,其中人民币储蓄存款超10万亿元,个人理财产品规模超2万亿元,公募基金销量、代理国债销售额等长期保持市场首位。个人贷款余额超6万亿元。 在个人金融资产服务方面,工商银行积极助力客户财富的保值增值,帮助客户实现“理财梦”。目前,储蓄存款仍是广大居民理财的主要渠道,工商银行持续加大储蓄存款产品的创新力度,结合代发、建工、商户等不同客户群体、不同场景需求,推出形式多样、收益灵活的存款产品。同时,契合人民群众对财富配置多元化需求,开发了基于金融科技应用的AI投指数基金,推出了更加丰富的权益类基金,其中AI投指数基金的今年以来的收益率达到43.8%,高于同期上证指数涨幅34个百分点,为客户带来丰厚的投资回报。 在帮助人民群众实现“安居梦”方面,工商银行始终坚持“房住不炒”的定位,认真落实国家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重点满足首套房、刚需房按揭贷款服务需求。目前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中首套房贷款占比90%,有力支持了在城市化、城镇化进程中的大量新群体的住房安居需求。 提升普惠度 加强对创业从业者金融服务 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保就业、促消费的重要市场主体,也是受到疫情和经济下行影响较大的群体。为更好地服务这些创业者、从业者,工商银行着力加大普惠金融创新,提升金融服务便捷性,降低服务成本。 在融资服务方面,工商银行持续加强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融资方面的产品服务创新,为小微企业推出了基于抵押、质押、信用等多种担保方式的普惠融资产品,提升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的金融服务水平。在个人贷款方面,创新开办了针对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房产抵押经营贷款、基于全线上流程的e抵快贷、e商筑梦贷、个人金融资产质押经营贷款等产品,较好地满足了个体工商户、小微业主实际经营中的融资需求。目前,工商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近5000亿元,较年初增加1800亿元,贷款执行利率处于市场较低水平,积极助力解决企业和商户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帮助他们共克时艰,实现可持续发展。 在服务劳动者方面,工商银行加大金融服务向客户场景延伸。其中,根据疫情期间的企业经营特点,创新推出了“工银e钱包”全线上薪酬代发工资服务,运用金融科技手段,将工行的薪酬账户开立服务输出到企业的办公系统、工行融e联公众号、微信小程序或微信公众号等线上平台,使企业员工无论是否持有工行账户,均可在线开立工行电子账户用于各类薪酬和补贴发放。目前,已累计服务1000多家客户,惠及近10万员工,发放各类薪酬补贴资金超40万笔。 布局智能风控 全面保障客户账户安全 近年来,新型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干扰正常的金融秩序,危害广大群众财产安全,成为一大社会毒瘤,也对个人金融服务安全提出更高的要求。 为此,工商银行研发推出“工银智能卫士”账户安全管理服务,免费提供个人客户使用,全面提升了客户账户安全管理能力。具体来说,客户通过“工银智能卫士”的账户安全检测,可对账户进行安全维度的全面“健康体检”,并提供问题解决方案;通过账户安全锁,可根据交易习惯,按照地区维度、时间维度打开或关闭账户交易权限;客户也可以结合自身的用卡特点和安全需求,个性化地管理工行卡账户。目前,已有6400多万工行个人客户使用“工银智能卫士”,使用量超1.4亿人次。(常佩琦)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2日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网站昨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41号)显示,经查,国投安信期货有限公司昆明营业部(以下简称“国投安信期货昆明营业部”)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信息公示管理不到位。存在营业部公示的《客户使用一纸通》未包含期权与特定品种相关事项的情形。 二是内部管理不到位。存在营业部留存的《客户强平处理情况表》中未明确强平方向,强平结果通知客户的记录未留痕,手续费与保证金的调整未留存客户确认相关资料的情形。 三是账户管理不规范。营业部5名自然人客户于2015年申请了金仕达期货交易系统机构版权限,累计下挂了21个子账户,后于2015年9月22日前将全部子账户作销户处理,营业部未向公司报告该情况,且公司2016年5月对营业部出具的内部审计报告中未发现相关账户异常情况;营业部3名客户的账户实际操作人为其配偶或堂兄弟,营业部未向公司及监管机构报告。 四是部分业务资料管理不规范。部分业务资料存在签字、日期等要素填列不完整,经办人未签字,未加盖有效印章等情形。 五是客户身份识别不到位。在公司期货交易适当性制度过渡期间,为客户办理期货交易权限申请时,仅通过电话录音方式核对客户身份证号码、姓名、资金账号、预留电话的信息即可为客户申请权限。 上述行为反映出该营业部内控管理不完善,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按照《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云南证监局决定对国投安信期货昆明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要求该营业部应当在收到决定之日起,开展全面整改工作,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并于15日内提交书面报告。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国投安信期货有限公司昆明营业部成立于2012年11月5日。国投安信期货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4月27日,注册资本18.86亿人民币,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国投资本”,600061.SH)全资子公司。 国投资本成立于1997年5月13日,注册资本42.27亿元,于1997年5月19日在上交所挂牌,截至2020年9月30日,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17.59亿股,持股比例41.62%。公司2020年半年报显示,国投安信期货有限公司为公司100%间接持股。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并持续完善覆盖境内外分支机构、子公司及其业务的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实现风险管理全覆盖。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在本公司网站、营业场所等公示业务流程。期货公司应当提供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等资料供客户查阅,并在本公司网站和营业场所提示客户可以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查询。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客户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期货公司提出开户申请,出具合法有效的单位、个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材料,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和材料,承诺资金来源合法,对拟开立的账户与其他账户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应当在开户时向期货公司披露。期货公司应当及时向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报告。期货公司应当充分告知客户有关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管理的规定,对客户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申报和变更进行管理。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期货公司应当对客户开户信息和资料进行审核。开户信息和资料不真实、不准确和不完整的,期货公司不得为其办理开户手续。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期货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0〕41号 关于对国投安信期货有限公司昆明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国投安信期货有限公司昆明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信息公示管理不到位。存在营业部公示的《客户使用一纸通》未包含期权与特定品种相关事项的情形。二是内部管理不到位。存在营业部留存的《客户强平处理情况表》中未明确强平方向,强平结果通知客户的记录未留痕,手续费与保证金的调整未留存客户确认相关资料的情形。三是账户管理不规范。营业部5名自然人客户于2015年申请了金仕达期货交易系统机构版权限,累计下挂了21个子账户,后于2015年9月22日前将全部子账户作销户处理,营业部未向公司报告该情况,且公司2016年5月对营业部出具的内部审计报告中未发现相关账户异常情况;营业部3名客户的账户实际操作人为其配偶或堂兄弟,营业部未向公司及监管机构报告。四是部分业务资料管理不规范。部分业务资料存在签字、日期等要素填列不完整,经办人未签字,未加盖有效印章等情形。五是客户身份识别不到位。在公司期货交易适当性制度过渡期间,为客户办理期货交易权限申请时,仅通过电话录音方式核对客户身份证号码、姓名、资金账号、预留电话的信息即可为客户申请权限。 上述行为反映出你营业部内控管理不完善,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按照《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营业部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开展全面整改工作,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并于15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云南证监局 2020年12月14日
时隔十余年后,第三方支付行业再次迎来了新的“基本法”。1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征求意见稿)》(简称《条例》),这部业内呼吁了数年的法律,终于和大家见面。 如果说2010年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奠定了第三方支付发展的基础,成就了中国领先全球的“移动支付”。那么,从《办法》升级到《条例》,或许将意味着第三方支付行业走向成熟期,行业发展也将步入新的阶段。 一 法律位阶的提升 对于监管第三方支付的“基本法”,业内长久以来都有将《办法》升级的呼声。历年的两会和各种行业论坛上,也都有对于支付立法的呼吁。 一是在于经过十多年的发展,过去的支付业务定义和框架已经跟不上支付业务的创新。相较于市场创新,基础性的监管滞后已经稍显落后,而相较于监管,立法更为滞后。 二是缺乏上位法的统领,难以形成监管合力。支付业务广泛地链接消费者和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也有赖于公安、市场监管、工商等各个部门,但《办法》作为部门规章,难以调动其他部门进行联合监管。 因此,提升第三方支付“基本法”的法律层级,既是监管所需,也是行业发展所需。 二 第三方支付“金融机构”身份的确认 在原《办法》中,第三方支付被称之为“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也因此有了长久以来对第三方支付机构是否是“金融机构”的争论。 此次《条例》将“非金融”改为“非银行”,虽然尚未将其定位于具有法律地位的“金融机构”,但显然央行已经并不认同其“非金融服务”的业务属性。如果考虑到未来金融监管的统一性,第三方支付或许有望和消费金融公司等机构一并纳入金融机构的监管框架之中。 三 支付业务的重新划分 这也是本次修改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 《条例》改变了原来第三方支付“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的业务分类口径,重新划分为储值账户运营业务和支付交易处理业务两类。 其实近些年来层出不穷的创新支付业务,早已经超出了《办法》的基础框架和业务概念,最典型的就是条码支付,打破了线上线下的界限,兼具网络支付、银行卡收单的业务属性,单靠《办法》早已不能对相关业务进行规范。而这种基础性的概念不界定清楚,对融合性的创新支付业务势必也难以认定,导致出现监管真空。 而对于储值账户运营业务和支付交易处理业务的分类方式,在实际业务开展中,已经有“账户侧”和“收单侧”来分别对应,“断直连”之后,这种区分更加明确。从这个角度而言,《条例》中对于支付业务的分类,也恰恰体现了监管倡导的功能监管的理念。 虽然央行尚未发布两类业务的具体分类方式和规则,但从业务模式来看,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应归属于储值账户运营业务,银行卡收单则偏向支付交易处理业务,网络支付则应是同时包含两者。 同时,《条例》中还重新定义了支付账户的定义,即根据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真实意愿开立,如果按照现行规定,毫无疑问将重塑整个支付行业,而对于致力于发展B端支付的中小支付机构而言,也将是致命的打击,基于支付账户的垂直行业方案以及衍生的资金归集、分账等“支付+”业务也将全面重塑。 值得注意的是,支付账户也可能面临全新的监管体系。虽然在过去十多年中,支付账户借助互联网的力量实现了快速的扩张,极大的落实了普惠金融的理念。但账户分类过多、过于复杂导致的管理难度增加,以及信息泄露风险不断增加的客观事实,都要求重新审视支付账户的管理和设计。进一步加强支付账户实名制、加强账户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强化用户的信息安全保护等是支付账户管理的应有之意。 四 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设立与股东要求 在支付机构的设立和股东要求等方面,《条例》相比过去的《办法》进行了全面的细化和要求。 首先是设立方面,坚持金融业务必须持牌经营原则,比照金融机构“先证后照”的设立模式,并对机构名称应标明“支付”字样做出明确要求。这种要求能够有效的提升持牌机构的可信性,更好的规范从业机构。 其次是对于股东的要求,在原《办法》中,央行曾明确表示,申请人必须为“非金融机构法人”。但随着《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颁布和实施,势必会产生金控公司控股非银行支付机构的情况,因此原《办法》中的相关说明和规定已经不再适用。 最后是对于主要股东(持股10%以上)的限制规定,即“同一法人不得持有两个及以上非银行支付机构10%以上股权”。目前有为数不少的互联网巨头持有多张支付牌照,按照《条例》规定,这些牌照或进行整合,或进行股东的变更。支付牌照数量减少应是大概率事件。 五 支付业务规则的新要求 对于支付业务规则的修订上,《条例》除了重申人民银行43号文、85号文、261号文等文件中,对于KYC、断直连、备付金、反不正当竞争等要求外,还新增了更多、更严格的条款。 第一,首次要求支付机构在支付协议中约定“备付金孳息归属”。所谓孳息也就是备付金产生的利息。由于部分备付金属于“在途资金”(如网络支付业务中尚已付但未到账的资金),其产权存在很大的争议,虽然央行有关负责人曾明确“备付金属于支付机构客户”,但显然这部分备付金又不能为客户所支配,支付机构与客户之间的权责并不明确。 而对于备付金所产生的孳息,按照《民法典》有关规定,理应归属于消费者,但这种归属缺乏实际业务中的可操作性,因此目前备付金孳息事实上归属于支付机构。 因此《条例》中也规定了“从事储值账户运营业务的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向用户支付与该用户持有支付账户余额或者预付价值余额期限有关的利息等收益”。 第二,新增“非银行支付机构净资产与备付金日均余额的比例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在央行日前发布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中,虽然并未公布该比例是多少,但有两个角度可供参考:一是英国的《金融服务与市场法》中,对于电子支付服务的机构客户预付价值总额要求,不得高于其自有资金的8倍;另一方面,该比例或许也将受支付机构评级的影响。 第三,支付机构间的转账成为可能。简单来讲,即未来微信、支付宝之间的余额转账具有了可能性。根据《条例》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的有关要求,在基于真实交易情况下,支付机构之间备付金的划转可以通过具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处理。在推进“互联互通”的背景下,取消“不同支付机构的备付金不能划转”的规定是实现账户侧互联互通的法律前提。虽然《条例》规定了要“基于真实交易”,单纯支付账户间的转账行为是否可行仍然存疑,但如果能够进一步推动微信、支付宝账户侧的互通,并强化支付账户验证的“强实名”,是否可以实现限额下的支付机构之间的转账呢? 同时,如果再继续推动“收单侧”的互联互通,即不同支付机构对于条码支付的互认互扫,那么支付基础设施“大一统”的时代或许将会真的到来。不过可以确定的是,随着更多互联网巨头搭建自己的支付账户体系,支付市场也许会迎来一波更加激烈的竞争。 六 监管大变局 全新的业务牌照和业务规则,必然会有新的监管体系。 一是取消牌照续展的制度。原《办法》规定《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五年,每五年续展一次,也正因为此,支付机构每到续展前夕,都战战兢兢、如临深渊。用综合评价和分类评级取代五年续展的制度,不仅能减轻支付机构续展的合规成本,同时也符合监管对不同评级机构分类监管的原则。 二是创新性的“反垄断条款”。这也是行业热议的另一个重要条款。 看起来比较纠结,同样是市场支配地位,预警和认定却采用了完全不同、市场规模天差地别的比较计算方式。其中预警适用于“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而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则适用于“合计”,在认定指标上,则以“金额”为市场份额计算指标(见表2)。 我们先来说反垄断中对于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其中的关键在于“相关市场范围的界定”。无论是银行还是支付机构,在支付业务上两者提供的服务基本一致,所以,如果将其限定在非银行支付服务市场,既不科学也不合理,甚至有夸大微信支付、支付宝两大巨头市场控制力量和市场份额的嫌疑。 但微信支付、支付宝又确实在非银行支付服务市场这一细分市场中,取得了绝对的市场份额,两者合计甚至超过90%,其他剩余200多家支付机构争夺不足10%的市场。也正因为此,央行在2017年的281号文中就强调“不得滥用市场优势地位不正当竞争,不得采用不当手段拓展市场”。以此来看,央行关注的是创新的潜力有没有被压抑,关注“大树底下长不长草”的问题。也因此有了“市场支配地位预警”这一规定。 至于是否严重影响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又是另一个问题。就目前的条款来看,没有任何一家银行或支付机构能够被认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将来也很难看到依靠市场力量取得市场支配地位。因此其警示意义显然更重要。 七 还有哪些细则有待出台? 从法律层级来看,《条例》是非银行支付行业的“基本法”,后续也会有更多涉及到的诸多业务细则的管理办法。 第一,储值账户运营和支付交易处理两类业务的具体分类方式和规则。 第二,支付账户业务具体规则。 第三,系统重要性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认定标准和监管规则。 第四,备付金管理办法。目前已发布,并将于3月1日实施生效。 第五,支付保障基金管理规定。目前该规定已经进行了征求意见,可以预见,其发布实施已经临近。 第六,支付信息服务机构备案要求。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1日讯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09号)显示,2017年9月,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钽业”,000962.SZ)控股股东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色东方”)开始与一些机构接触,讨论卖壳和注入优质资产,但都没有结果。2017年11月底,中色东方开始考虑对东方钽业进行重组,中色东方董事长、东方钽业副董事长钟某明,中色东方总经理、东方钽业董事长李某光,中色东方企业发展部部长、东方钽业监事牛某刚小范围讨论让东方钽业收购中色东方的全资子公司西北稀有金属材料研究院宁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材院)。 2017年12月11日,钟某明、李某光、牛某刚前往中色东方大股东、东方钽业实际控制人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色矿业”或“中国有色集团”)汇报东方钽业重大资产重组的意向事宜,并向有色矿业副总经理严某勇、企业发展部主任王某、证券事务处处长郝某和副处长马某等人提供了一份初步资产重组设想资料,其中提到了拟将西材院资产注入到东方钽业。严某勇要求证券事务处从头介入指导工作,现场论证该事宜的可行性。 2018年1月22日,中色东方印发《关于无偿划转西北稀有金属材料研究院宁夏有限公司非涉军业务资产的请示》,主送有色矿业。2018年1月22日至25日,李某光等人前往北京参加有色矿业年终工作会议,期间李某光与郝某、马某讨论重组方案所涉事项。2018年1月25日至27日,牛某刚等人前往有色矿业,与郝某、马某讨论西材院非涉军资产剥离等事项。2018年2月26日,钟某明、李某光等人就重组方案向有色矿业进行汇报,征求股东意见。其他与会人员包括严某勇、王某、郝某、马某等人。2018年2月底3月初,中色东方向股东宁夏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汇报。 2018年3月12日,中色东方领导班子开会讨论重组事项,形成了扭亏脱困总体方案最终稿。同日,中色东方与东方钽业签署《资产收购意向书》。2018年3月13日,东方钽业披露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称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中色东方所持西材院100%股权。同日,“东方钽业”停牌。2018年5月14日,东方钽业披露关于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暨股票复牌的公告。同日,“东方钽业”复牌。 根据《资产收购意向书》,收购标的西材院100%股权的预估值约为18亿元。东方钽业2017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为204301.47万元(20.43亿元),2017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为110545.73万元(11.05亿元)。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7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和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东方钽业拟收购西材院的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资产的决定”,相关信息公开前,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17年12月13日形成,公开于2018年3月13日。 马某时任有色矿业企业发展部证券事务处副处长,参与东方钽业重大资产重组筹划、论证等工作,是《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不晚于2017年12月13日。 左右强时任有色矿业企业发展部综合处处长,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马某系同事关系,两人所在处室仅一墙之隔。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左右强与马某存在2次通话联络。2018年1月19日,马某于16:55主叫左右强,通话时长25秒,17:13左右强主叫马某,通话时长29秒。 左右强与赵某系同学、朋友关系。左右强控制使用“赵某”账户。自开户起,该账户交易股票均通过左右强本人电脑或手机下单,至左右强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前,该账户交易股票所用资金均来源于左右强家庭自有资金。内幕信息公开前,“赵某”账户交易“东方钽业”下单使用的IP地址与左右强单位有色矿业固定IP地址一致,MAC地址与左右强本人电脑MAC地址一致。 2017年9月18日,“赵某”账户转入左右强家庭自有资金20万元,当日资金余额20万元,此后至2018年无资金转入。2018年1月24日,“赵某”账户三方存管银行账户转入149.24万元,同日该笔资金转入证券账户;25日,左右强朋友张某春交通银行3069账户向“赵某”账户三方存管银行账户转入165万元,同日该笔资金转入证券账户。上述两笔资金实际来源于左右强母亲吴某旭。 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后至内幕信息公开前,左右强集中大额资金控制使用“赵某”账户买入“东方钽业”36.29万股,买入金额314.16万元。其中2018年1月24日,“赵某”账户买入“东方钽业”17.07万股,买入金额144.65万元;25日买入“东方钽业”17.53万股,买入金额154.06万元;26日买入“东方钽业”1.69万股,买入金额15.45万元。截至2019年9月27日,“赵某”账户未卖出“东方钽业”,扣除交易费用后,上述交易账面亏损75.82万元。 中国证监会认为,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左右强在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后,控制使用“赵某”账户集中资金买入“东方钽业”的行为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左右强对上述行为无合理解释。左右强的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一、责令左右强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如有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二、对左右强处以30万元的罚款。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由原国家经贸委批准设立,1999年4月30日注册成立,1999年11月22日公开发行A股6500万股,2000年1月20日,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公司主要从事稀有金属钽、铌等的研发、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45.80%。 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是集稀有金属科研、生产与技术开发为一体的国有大型企业集团,集团公司由西北稀有金属材料研究院、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等9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组成。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60%。 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国有色集团)成立于1983年,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的大型中央企业,主业为有色金属矿产资源开发、建筑工程、相关贸易及服务。 西北稀有金属材料研究院宁夏有限公司是一家钽铌稀有金属研发商,该公司主要生产钽及钽合金板带箔材、钽坩埚、钽炉材、钽及钽合金靶材、铌及铌合金板带箔材、铌及铌合金靶材、铌及铌合金、铍片等系列产品。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持股72%,合计持股84.82%。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东方钽业”,000962.SZ)持股28%。 2018年3月13日,东方钽业披露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控股股东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所持西北稀有金属材料研究院宁夏有限公司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同日,“东方钽业”停牌。 2018年5月14日,东方钽业披露关于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暨股票复牌的公告称,鉴于公司继续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有关条件尚不成熟,经审慎研究,公司决定终止本次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司股票将于2018年5月14日上午开市起复牌。同日,“东方钽业”复牌。 公告显示,鉴于以下原因公司决定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1、标的公司2018年预计实现业绩相较于历史期间增幅较大,中介机构经尽职调查后认为其2018年可实现的经营业绩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需要一定的时间进一步考察其持续盈利能力。2、根据公司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情况,公司认为现阶段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的有关条件尚不成熟,继续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面临一定的不确定因素。 同时,基于停牌期间各中介机构审慎调查及交易相关各方反复磋商的结果,公司拟继续推进对西材院的投资工作,拟以资产置换的方式购买西材院预计不超过30%股权。 《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左右强) 〔2020〕109号 当事人:左右强,男,1977年12月出生,时任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色矿业)企业发展部综合处处长,住址:北京市海淀区汤泉逸墅11号楼3单元102室。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左右强内幕交易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钽业)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于2020年9月3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左右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左右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7年9月,东方钽业控股股东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色东方)开始与一些机构接触,讨论卖壳和注入优质资产,但都没有结果。 2017年11月底,中色东方开始考虑对东方钽业进行重组,中色东方董事长、东方钽业副董事长钟某明,中色东方总经理、东方钽业董事长李某光,中色东方企业发展部部长、东方钽业监事牛某刚小范围讨论让东方钽业收购中色东方的全资子公司西北稀有金属材料研究院宁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材院)。 2017年12月11日,钟某明、李某光、牛某刚前往中色东方大股东、东方钽业实际控制人有色矿业汇报东方钽业重大资产重组的意向事宜,并向有色矿业副总经理严某勇、企业发展部主任王某、证券事务处处长郝某和副处长马某等人提供了一份初步资产重组设想资料,其中提到了拟将西材院资产注入到东方钽业。严某勇要求证券事务处从头介入指导工作,现场论证该事宜的可行性。 2017年12月13日,王某、郝某、马某前往中色东方商谈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初步论证将西材院注入东方钽业的方案。其他与会人员包括李某光、牛某刚及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杨某建等人。 2017年12月29日,王某、郝某、马某第二次前往中色东方商谈重大资产重组事宜,讨论广发证券提出的初步方案要点和注意事项,明确提到将西材院作为标的进行重组。其他与会人员包括李某光、牛某刚及广发证券杨某建等人。 2018年1月15日,李某光、牛某刚等人前往有色矿业汇报中色东方“扭亏脱困”的整体方案,包括上市公司重组方案及西材院非涉军资产剥离事项。 2018年1月17日至19日,郝某、马某前往中色东方开会,主要讨论重组方案预估减值方案、西材院土地处置和向相关主管部门汇报的时间等问题。其他与会人员包括李某光、牛某刚等人。 2018年1月22日,中色东方印发《关于无偿划转西北稀有金属材料研究院宁夏有限公司非涉军业务资产的请示》,主送有色矿业。 2018年1月22日至25日,李某光等人前往北京参加有色矿业年终工作会议,期间李某光与郝某、马某讨论重组方案所涉事项。 2018年1月25日至27日,牛某刚等人前往有色矿业,与郝某、马某讨论西材院非涉军资产剥离等事项。 2018年2月26日,钟某明、李某光等人就重组方案向有色矿业进行汇报,征求股东意见。其他与会人员包括严某勇、王某、郝某、马某等人。 2018年2月底3月初,中色东方向股东宁夏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汇报。 2018年3月12日,中色东方领导班子开会讨论重组事项,形成了扭亏脱困总体方案最终稿。同日,中色东方与东方钽业签署《资产收购意向书》。 2018年3月13日,东方钽业披露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称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中色东方所持西材院100%股权。同日,“东方钽业”停牌。 2018年5月14日,东方钽业披露关于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暨股票复牌的公告。同日,“东方钽业”复牌。 根据《资产收购意向书》,收购标的西材院100%股权的预估值约为18亿元。东方钽业2017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为204,301.47万元,2017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为110,545.73万元。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7号,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和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东方钽业拟收购西材院的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资产的决定”,相关信息公开前,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17年12月13日形成,公开于2018年3月13日。 马某时任有色矿业企业发展部证券事务处副处长,参与东方钽业重大资产重组筹划、论证等工作,是《重组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不晚于2017年12月13日。 二、左右强内幕交易“东方钽业” (一)左右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联络接触 左右强时任有色矿业企业发展部综合处处长,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马某系同事关系,两人所在处室仅一墙之隔。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左右强与马某存在2次通话联络。2018年1月19日,马某于16:55主叫左右强,通话时长25秒,17:13左右强主叫马某,通话时长29秒。 (二)左右强控制使用“赵某”账户交易“东方钽业”,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后的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 1.左右强控制使用“赵某”账户情况 左右强与赵某系同学、朋友关系。“赵某”账户于2017年9月6日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远大路证券营业部开立,资金账号880XXXXXX829,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A14XXXXX68和一个深圳股东账户023XXXXX52,对应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为赵某招商银行5802账户。 左右强控制使用“赵某”账户。自开户起,该账户交易股票均通过左右强本人电脑或手机下单,至左右强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前,该账户交易股票所用资金均来源于左右强家庭自有资金。内幕信息公开前,“赵某”账户交易“东方钽业”下单使用的IP地址与左右强单位有色矿业固定IP地址一致,MAC地址与左右强本人电脑MAC地址一致。 2.“赵某”账户资金转入情况 2017年9月18日,“赵某”账户转入左右强家庭自有资金200,000元,当日资金余额200,002元,此后至2018年无资金转入。2018年1月24日,“赵某”账户三方存管银行账户转入1,492,432元,同日该笔资金转入证券账户;25日,左右强朋友张某春交通银行3069账户向“赵某”账户三方存管银行账户转入1,650,000元,同日该笔资金转入证券账户。上述两笔资金实际来源于左右强母亲吴某旭。 3.“赵某”账户交易“东方钽业”情况 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后至内幕信息公开前,左右强集中大额资金控制使用“赵某”账户买入“东方钽业”362,900股,买入金额3,141,550.97元。其中2018年1月24日,“赵某”账户买入“东方钽业”170,700股,买入金额1,446,469.97元;25日买入“东方钽业”175,300股,买入金额1,540,615元;26日买入“东方钽业”16,900股,买入金额154,466元。截至2019年9月27日,“赵某”账户未卖出“东方钽业”,扣除交易费用后,上述交易账面亏损758,240.44元。 4.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后至内幕信息公开前,左右强交易“东方钽业”行为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 (1)左右强交易行为明显与平时交易习惯不同。在2018年1月19日与马某联络前,左右强控制使用“赵某”账户交易包括“东方钽业”在内的所有股票,持仓金额均保持在20万元左右。2018年1月24日至26日期间,该账户突击转入大额资金后,左右强当即全仓买入“东方钽业”,合计买入金额3,141,550.97元,交易量较以往明显放大,买入意愿强烈。 (2)“赵某”账户资金转入及交易“东方钽业”的时间与左右强、马某通话联络时间及内幕信息发展、变化时间基本一致。2018年1月17日至19日期间,马某前往中色东方讨论重组方案等问题,19日17时前后马某与左右强通话2次,仅相隔2个交易日,左右强开始放量买入“东方钽业”。2018年1月24日至26日期间,“赵某”账户转入大额资金并全仓买入“东方钽业”,与22日至27日马某先后和李某光、牛某刚等人在有色矿业讨论重组方案及重组标的非涉军资产剥离等事项的时间一致。 上述违法事实,有东方钽业情况说明、相关文件及公告,证券账户资料及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及资金流水,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通讯记录、差旅报销凭证、电子设备取证信息及交易所计算数据等证明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左右强在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后,控制使用“赵某”账户集中资金买入“东方钽业”的行为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左右强对上述行为无合理解释。左右强的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左右强及其代理人在书面陈述申辩材料及听证过程中提出请求不予处罚,并提交了QQ聊天记录等证据材料,主要申辩意见如下: 其一,内幕信息形成、发展过程的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询问笔录互相矛盾。 其二,认定东方钽业收购西材院事项属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信息构成内幕信息的证据不充分。 其三,认定内幕信息不晚于2017年12月13日形成的证据不充分,应认定不早于2018年2月底3月初形成,马某知悉时间亦不早于该时点。 其四,认定左右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证据不充分,一是证据“马某手机号通话记录”合法性、真实性存疑,且未保障当事人复制该证据的权利;二是左右强与马某系同事关系,有通话联络实属正常,根据两人QQ聊天记录,两次通话内容应为交流部门绩效考核表,与内幕信息无关;三是左右强系依据已经披露的信息进行交易,其交易“东方钽业”300余万元系代其有大额投资习惯的母亲进行投资,交易行为具有合理性。 经复核,我会认为: 其一,本案内幕信息的形成、发展过程,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差旅报销凭证、东方钽业重大资产重组交易进程备忘录、东方钽业有关事项说明、有色矿业提供的相关文件等证据证明,能够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认定准确。 其二,根据《资产收购意向书》、有色矿业提供的相关文件等在案证据及东方钽业已公开披露的相关公告,足以认定东方钽业拟收购西材院的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信息公开前构成内幕信息,当事人相关申辩意见与事实不符。 其三,根据相关人员询问笔录、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东方钽业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交易进程备忘录等证据,足以证明2017年12月13日,应东方钽业实际控制人有色矿业副总经理严某勇要求,王某、郝某和马某等人与东方钽业控股股东中色东方总经理、东方钽业董事长李某光和中色东方企业发展部部长、东方钽业监事牛某刚及广发证券杨某建等人初步论证将西材院注入东方钽业的重组方案,该事项属于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我会认定内幕信息不晚于该日形成、马某不晚于该日知悉内幕信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其四,我会系依法认定当事人构成内幕交易,相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于法有据。一是马某通话记录系由我会依法调取,有马某本人签名确认,在阅卷和听证过程中均提供给当事人和代理人查阅、质证,并在听证会后再次提供给代理人查阅、拍摄,充分保障了当事人阅卷、质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关于该证据不具有合法性、真实性的意见没有事实、法律依据;二是马某系内幕信息知情人,左右强与马某系同事关系,两人所在处室仅一墙之隔,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两人存在2次通话联络,当事人提交的QQ聊天记录不能证明通话内容,不足以排除发生内幕信息传递的可能;三是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左右强控制使用“赵某”账户下单交易“东方钽业”,相关交易决策由左右强作出,资金来源不影响对其构成内幕交易的认定,其关于依据已经披露信息进行交易的申辩理由不能解释其交易异常性。 综上,我会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责令左右强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如有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二、对左右强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还应将注有其姓名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12月14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11日讯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近日公布的人民银行乐山中支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乐银罚字〔2020〕1号)显示,峨眉山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虚报统计数据、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未及时备案两宗违法行为。根据《金融统计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9号)第三十八条、《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5号)第六十七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乐山市中心支行对该单位给予警告,并处以2万元罚款。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峨眉山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8月5日,注册资本6000万元,大股东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成都农商行”),持股比例为80.00%。 相关规定: 《金融统计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9号)第三十八条:金融机构统计及相关部门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中国人民银行地(市)级(含地、市)以上机构和有关部门对该金融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对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金融机构或者上级金融机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的纪律处分。中国人民银行统计及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所在单位或上级单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的纪律处分。(一)虚报、瞒报金融统计资料的;(二)伪造、篡改金融统计资料的;(三)拒报或者屡次迟报金融统计资料的;(四)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自行编制发布金融统计调查表,造成恶劣影响的;(五)违反本规定有关保密条款和《金融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超越权限,自行公布金融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六)强迫和授意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的;(七)对坚持原则实报统计数据或检举揭发统计违法、违规行为人员进行刁难、打击报复的;(八)在接受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造成重大损害的;(九)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手段阻挠、抗拒统计检查的;(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依法认定的其他行为。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5号)第六十七条: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欺骗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二)开立或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未按本办法规定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予以登记、签章或通知相关开户银行。 (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结算。 (四)为储蓄账户办理转账结算。 (五)违反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办理现金存入。 (六)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 银行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责任编辑:关婧)
广州浪奇1月8日晚间公告称,公司于1月8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同日,广州浪奇还公告,公司新增3个银行账户冻结,冻结金额为396.72万元。截至1月7日,公司共27个银行账户被冻结,累计被冻结的资金余额合计2.85亿元。目前公司正在积极处理银行账户冻结事项,早日解除被冻结账户并恢复正常状态,尽量降低对公司的不利影响。 广州浪奇董事会秘书谭晓鹏也在同日提出书面辞职。公告称,谭晓鹏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辞职后其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公司董事长赵璧秋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1月3日,广州浪奇披露公告称,截至2020年12月30日,公司及子公司逾期债务合计7.09亿元。公司已掌握证据表明贸易业务存在账实不符的第三方仓库存货金额及其他账实不符已发出商品金额累计达到8.98亿元,公司已于2020年第三季度计提减值准备8.67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