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0年,我国经常账户顺差20437亿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36611亿元,服务贸易逆差10040亿元,初次收入逆差6776亿元,二次收入顺差642亿元。资本和金融账户中,直接投资顺差6991亿元,储备资产增加1878亿元。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2020年四季度及全年我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 2020年四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8601亿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12788亿元,服务贸易逆差1878亿元,初次收入逆差2582亿元,二次收入顺差273亿元。资本和金融账户中,直接投资顺差3784亿元,储备资产增加1628亿元。 2020年,我国经常账户顺差20437亿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36611亿元,服务贸易逆差10040亿元,初次收入逆差6776亿元,二次收入顺差642亿元。资本和金融账户中,直接投资顺差6991亿元,储备资产增加1878亿元。 按美元计值,2020年四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1302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1936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284亿美元,初次收入逆差391亿美元,二次收入顺差41亿美元。资本和金融账户中,直接投资顺差573亿美元,储备资产增加246亿美元。 按美元计值,2020年,我国经常账户顺差2989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5338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1453亿美元,初次收入逆差990亿美元,二次收入顺差94亿美元。资本和金融账户中,直接投资顺差1034亿美元,储备资产增加280亿美元。 按SDR计值,2020年四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914亿SDR,其中,货物贸易顺差1359亿SDR,服务贸易逆差200亿SDR。资本和金融账户中,直接投资顺差402亿SDR,储备资产增加173亿SDR。 按SDR计值,2020年,我国经常账户顺差2125亿SDR,其中,货物贸易顺差3817亿SDR,服务贸易逆差1051亿SDR。资本和金融账户中,直接投资顺差736亿SDR,储备资产增加193亿SDR。(完)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1日讯 12月29日,证监会四川监管局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7号显示,经四川证监局查明,周星辰存在借用他人账户违法买卖股票的违法相关事实。 一、周星辰任职情况 周星辰在2017年6月19日至2018年6月30日,以及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3月10日期间,在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英大证券”)成都沙湾路证券营业部担任证券经纪人。 二、周星辰借用他人账户违法买卖股票情况 (一)周星辰借用“周某辰”账户违法买卖股票情况 周某辰证券账户2017年7月18日开立于英大证券成都沙湾路证券营业部,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三方存管账户开立于农业银行。2017年7月18日,2017年7月24日至2018年6月29日及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3月8日期间,周星辰主要使用手机号码为183xxxxx265、183xxxxx003及MAC地址为542xxxxxx930的设备等操作周某辰账户进行股票买卖。周某辰账户期间对应买入金额2421.69万元,对应卖出金额2170.04万元。 (二)周星辰借用“周某兰”账户违法买卖股票情况 周某兰证券账户2018年2月22日开立于英大证券成都沙湾路证券营业部账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三方存管账户开立于工商银行。2018年4月9日至2018年6月29日及2018年11日1日至2019年3月8日周星辰主要使用手机号码为183xxxxx265及MAC地址为542xxxxxx930的设备等操作周某兰账户进行股票买卖,周某兰账户期间对应买入金额764.37万元,对应卖出金额747.67万元。 (三)周星辰借用“罗某文”账户违法买卖股票情况 罗某文证券账户2017年8月30日开立于英大证券成都沙湾路证券营业部,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三方存管账户开立于建设银行。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5月28日,周星辰主要使用手机号码为183xxxxx265、183xxxxx003及MAC地址为542xxxxxx930的设备等操作罗某文账户进行股票买卖,罗某文账户期间对应买入金额7.18万元,对应卖出金额6.78万元。 (四)周星辰借用“张某会”账户违法买卖股票情况 张某会证券账户2016年4月8日开立于英大证券四川分公司,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三方存管账户开立于平安银行。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3月8日期间,周星辰主要使用手机号码为183xxxxx265及MAC地址为542xxxxxx930的设备等操作张某会账户进行股票买卖,张某会账户期间对应买入金额892.06万元,对应卖出金额875.79万元。 综上,周星辰任职英大证券经纪人期间,借用“周某辰”“周某兰”“罗某文”“张某会”账户买卖股票,交易累计亏损3.31万元(已扣除佣金税费)。 周星辰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周星辰处以3万元罚款。 同日,证监会四川监管局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8号显示,经四川证监局查明,王建丰存在借用他人账户违法买卖股票的违法相关事实。 一、王建丰任职情况 2016年6月24日至2018年10月23日期间,王建丰在英大证券沙湾路证券营业部任证券经纪人。 二、王建丰借用“杨某秋”账户违法买卖股票情况 杨某秋账户2016年6月28日开立于英大证券成都沙湾路证券营业部,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三方存管账户开立于农业银行。2016年8月29日至2017年7月20日,王建丰主要使用手机号为180xxxxx134、134xxxxx347的设备,硬盘序列号为WD-WXxxxxxxx469且MAC地址为1C65xxxxx9FE的设备、硬盘序列号为DSF0665xxxxxxH14J0HV的设备、硬盘序列号为WD-WCCxxxxxx454且MAC地址为B89xxxxxx186的设备等操作杨某秋账户进行股票买卖。杨某秋账户期间对应买入金额532.01万元,对应卖出金额529.57万元。 综上,王建丰任职英大证券经纪人期间,借用“杨某秋”账户买卖股票,交易累计亏损3.13万元(已扣除佣金税费)。 王建丰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王建丰处以2万元罚款。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英大证券成立于1996年,是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家电网”)旗下的全牌照综合性证券公司,总部位于深圳市,注册资本43.36亿元。公司在全国范围内设有35家分支机构,并控股英大期货有限公司、英大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拥有包括证券经纪及信用、投资银行、证券投资、固定收益、资产管理、期货业务等六大业务板块。 2020年,国家电网对金融资产进行了资产重组,重组后,国家电网通过上市公司国网英大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网英大”,股票代码:600517)以及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权。截至2020年6月末,国网英大直接持有英大证券96.67%的股份,间接持有英大证券3.33%的股份。 中国证券业协会官网显示,周星辰分别于2017年7月11日、2018年12月2日在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登记,职业岗位为证券经纪人,后分别于2018年7月3日、2019年4月2日离职注销。 王建丰于2016年7月17日在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登记,职业岗位为证券经纪人,后于2018年10月30日离职注销。 相关规定: 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7号 当事人:周星辰,男,1984年9月出生,住址:四川省合江县。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依法对周星辰借用他人账户违法买卖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周星辰未要求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周星辰存在以下违法相关事实: 一、周星辰任职情况 周星辰在2017年6月19日至2018年6月30日,以及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3月10日期间,在英大证券成都沙湾路证券营业部担任证券经纪人。 二、周星辰借用他人账户违法买卖股票情况 (一)周星辰借用“周某辰”账户违法买卖股票情况 周某辰证券账户2017年7月18日开立于英大证券成都沙湾路证券营业部,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三方存管账户开立于农业银行。2017年7月18日,2017年7月24日至2018年6月29日及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3月8日期间,周星辰主要使用手机号码为183xxxxx265、183xxxxx003及MAC地址为542xxxxxx930的设备等操作周某辰账户进行股票买卖。周某辰账户期间对应买入金额24,216,860.86元,对应卖出金额21,700,412.34元。 (二)周星辰借用“周某兰”账户违法买卖股票情况 周某兰证券账户2018年2月22日开立于英大证券成都沙湾路证券营业部账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三方存管账户开立于工商银行。2018年4月9日至2018年6月29日及2018年11日1日至2019年3月8日周星辰主要使用手机号码为183xxxxx265及MAC地址为542xxxxxx930的设备等操作周某兰账户进行股票买卖,周某兰账户期间对应买入金额7,643,665.47元,对应卖出金额7,476,697元。 (三)周星辰借用“罗某文”账户违法买卖股票情况 罗某文证券账户2017年8月30日开立于英大证券成都沙湾路证券营业部,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三方存管账户开立于建设银行。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5月28日,周星辰主要使用手机号码为183xxxxx265、183xxxxx003及MAC地址为542xxxxxx930的设备等操作罗某文账户进行股票买卖,罗某文账户期间对应买入金额71,799.00元,对应卖出金额67,771.00元。 (四)周星辰借用“张某会”账户违法买卖股票情况 张某会证券账户2016年4月8日开立于英大证券四川分公司,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三方存管账户开立于平安银行。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3月8日期间,周星辰主要使用手机号码为183xxxxx265及MAC地址为542xxxxxx930的设备等操作张某会账户进行股票买卖,张某会账户期间对应买入金额8,920,593.00元,对应卖出金额8,757,946.06元。 综上,周星辰任职英大证券经纪人期间,借用“周某辰”“周某兰”“罗某文”“张某会”账户买卖股票,交易累计亏损33,072.44元(已扣除佣金税费)。 以上事实,有相关合同、执业证书、情况说明、涉案人员询问笔录、证券账户委托记录及银行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 周星辰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周星辰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0年12月22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8号 当事人:王建丰,男,1988年11月出生,住址:四川省盐亭县。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依法对王建丰借用他人账户违法买卖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王建丰未要求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王建丰存在以下违法相关事实: 一、王建丰任职情况 2016年6月24日至2018年10月23日期间,王建丰在英大证券沙湾路证券营业部任证券经纪人。 二、王建丰借用“杨某秋”账户违法买卖股票情况 杨某秋账户2016年6月28日开立于英大证券成都沙湾路证券营业部,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三方存管账户开立于农业银行。2016年8月29日至2017年7月20日,王建丰主要使用手机号为180xxxxx134、134xxxxx347的设备,硬盘序列号为WD-WXxxxxxxx469且MAC地址为1C65xxxxx9FE的设备、硬盘序列号为DSF0665xxxxxxH14J0HV的设备、硬盘序列号为WD-WCCxxxxxx454且MAC地址为B89xxxxxx186的设备等操作杨某秋账户进行股票买卖。杨某秋账户期间对应买入金额5,320,101.65元,对应卖出金额5,295,726.33元。 综上,王建丰任职英大证券经纪人期间,借用“杨某秋”账户买卖股票,交易累计亏损31,338.57元(已扣除佣金税费)。 以上事实,有相关合同、执业证书、情况说明、涉案人员询问笔录、证券账户委托记录及银行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 王建丰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王建丰处以2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0年12月22日
陈敏婧/文 所谓“实名不实人”是指不法分子向他人购买经银行实名认证的账户,造成账户真正使用人非账户实名制下的本人,因此“实名不实人”的账户很容易变成不法分子洗钱的工具。 最近国务院部际联席会议为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等非法活动,在全国开展了“断卡”行动,目的之一也是为了打击“实名不实人”的银行账户违法现象,不法分子往往先找人充当人头,注册空壳公司后取得营业执照、个人身份信息、手机卡、银行账户、U盾等,形成所谓的五件套甚至八件套后出售谋利;也有先通过公转私交易,再利用“实名不实人”个人账户,将企业营收转至个人账户名下,达到掩饰企业逃税目的,这也是为什么黑市上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手机卡、银行卡和网银U盾所谓四件套出售的原因之一。 银行作为银行账户开立的管理机构,对“实名不实人”银行账户管控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银行应该在开户、资金交易、客户用卡承诺三个环节上管控洗钱风险。 首先在开户环节上,银行应严审开户意愿真实性,因为这是预防产生“实名不实人”账户的首要环节,人民银行在《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已对银行账户开立资料的收集和尽职调查都有明确要求。 而在银发〔2016〕261号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中,人民银行又对企业开户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银行必须核实开户企业有无被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以及企业注册地址是否属实。 在2019年7月22日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后,银行须独立承担企业与个人的账户管理责任,并通过以下三项工作在开户环节防范“实名不实人”的现象。 1、对开户证明文件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 2、对企业开户意愿进行真实性审核,银行应根据客户风险程度采取面对面、视频等方式,向法人代表或公司负责人核实企业开户意愿; 3、对企业账户经营地址逐一现场核实,防止以虚假地址进行开户。 如果开户银行未履行责任导致匿名、假名账户开立,除依照反洗钱法须予以处罚外,万一造成客户资金损失,银行还须承担赔偿责任,所以银行必须及时发现结伴开户、开户地与身份证上户籍地不一致、开户地无固定住所等不合理现象,当发现开户的用途可疑,或开户人在填单时直接照抄某个手机号码或密码,连自己基本信息都不清楚情况下,银行要特别小心是不是“实名不实人”的典型。 银行在开户环节防范“实名不实人”洗钱风险,最有效手段是直接提升该开户客户风险等级,并强化尽职调查措施,延长开户审核期限,甚至直接限制交易,必要时可以直接拒绝开户。 其次,在资金交易环节也要防范“实名不实人”洗钱风险。当开户完成后,银行须定期或不定期对账户资金往来进行监测,并对某些重点账户加强分析、筛查,比对异地客户有没有高频率或大金额资金交易,还要关注交易IP和MAC地址信息与登记的常用地址比对。 “实名不实人”异常资金交易常见以下特征: (1)没有地域或时间限制,且资金往来频繁发生,一般都是非柜面交易。 (2)过渡性质明显,常见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是集中转入分散转出,资金呈现快进快出、不留余额的标准过渡账户性质。 (3)开户地、身份证户籍地、账户使用地三地不一致,比如使用开户地以外甚至是境外的IP地址等。 (4)沉睡账户呈现突然有小额交易测试活动,交易后又立即休眠的特征,而账户活跃期限较短,通常不超过1年时间。 最后,银行为防范“实名不实人”洗钱风险,还可以要求客户针对账户做出承诺,在银发〔2019〕85号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对买卖银行卡行为已经建立惩戒机制,并要求金融机构对买卖银行卡涉事双方主体,在5年内暂停该客户的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要求银行不得为该客户新开立账户。 (本文作者系上海富拉凯律师事务所银行风险合规部中国执业律师)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5日讯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昨日披露的人民银行万州中心支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万银处罚公示〔2020〕4号)显示,重庆巫山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巫山中银富登村镇银行”)存在以下4类违法行为类型:违反有关金融统计管理、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人民币管理、征信业管理规定的行为。 2020年12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万州中心支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巫山中银富登村镇银行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万元;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巫山中银富登村镇银行给予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0.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对巫山中银富登村镇银行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0.1万元;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巫山中银富登村镇银行处以罚款人民币5万元。 天眼查显示,巫山中银富登村镇银行由中国银行(601988.SH)控股90%。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 金融机构统计及相关部门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中国人民银行地(市)级(含地、市)以上机构和有关部门对该金融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对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金融机构或者上级金融机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的纪律处分。中国人民银行统计及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所在单位或上级单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的纪律处分。 (一)虚报、瞒报金融统计资料的; (二)伪造、篡改金融统计资料的; (三)拒报或者屡次迟报金融统计资料的; (四)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自行编制发布金融统计调查表,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违反本规定有关保密条款和《金融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超越权限,自行公布金融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强迫和授意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的; (七)对坚持原则实报统计数据或检举揭发统计违法、违规行为人员进行刁难、打击报复的; (八)在接受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造成重大损害的; (九)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手段阻挠、抗拒统计检查的; (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依法认定的其他行为。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欺骗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二)开立或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未按本办法规定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予以登记、签章或通知相关开户银行。 (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结算。 (四)为储蓄账户办理转账结算。 (五)违反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办理现金存入。 (六)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 银行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 信息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向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非依法公开的个人不良信息,未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下为原文:
记者从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获悉,天津FT账户上线一年以来,已开立FT主账户超过800个,业务规模超千亿元,充分发挥引领金融开放的“试验田”作用,切实助力天津自贸试验区全面融合高水平发展。 政策创新红利惠及企业大众 FT账户具有的本外币合一、账户内资金可兑换、汇划手续便利、可用离岸市场汇价的特质,使广大企业享受到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 降成本,FT账户的离岸、在岸汇率及利率价格选择优势,可以帮助企业降低财务成本。近日,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利用FT账户的离岸市场价格窗口,为某航空公司在东疆注册单机SPV办理FT项下人民币购汇,用于支付两架飞机款共计8000余万美元,为企业节省大量汇兑成本。 减负担,FT账户连接境内外两个市场,可以帮助企业同时在境内、境外开展融资活动,减轻外债负担,使“走出去”企业轻装上阵参与国际竞争。招商银行天津分行向某大型公司海外平台FTN账户发放2亿美元贷款,用于境外债务置换,丰富了企业海外公司融资渠道,降低企业海外发展债务负担。 增便利,天津自贸试验区内某外资零售公司资本金结汇资金需高频(90余次/月)向境内供应商支付货款。该公司利用FT账户先支付后交单的便利化优势,快速办理了96笔6296万元人民币的款项支付。 2020年初,面对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困难和挑战,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紧急建立疫情防控期间“全时段在线持续服务”工作机制,指导上线银行为企业开通政策绿色通道,优先办理疫情防控相关的跨境人民币业务,确保疫情防控资金第一时间到位。其间,为109家优质企业简化FT账户业务办理流程。帮助一批企业运用离岸、在岸两个市场资源,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缓解疫情对企业资金链影响。一家从事中欧班列运输代理的中小型物流公司就是受益者之一。疫情暴发以来,中欧运输线上多国采取的封城政策,严重影响了该公司资金链正常运转。该公司因开立FT账户,以离岸价格获得贷款500万元,利率下浮30BP,在节省融资成本的同时,渡过了疫情难关。 创新政策溢出效应不断扩大 FT账户落地以来,京津冀区域的企业及天津自贸试验区区外企业对FT账户也有需求,但基于区域优势、产业结构以及当地税收政策等相关考虑,企业迁册换址到天津自贸试验区存在诸多不便。针对这一情况,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组建专班,专门解决FT账户政策的深化和延伸问题。 一年来,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组织天津自贸试验区机场片区、中新生态城、辖内FT账户两家上线银行相关部门负责人及企业代表,推出不同区域合作的“FT分公司模式”。该模式为区外企业享受FT账户政策红利搭建了桥梁,满足了相关企业跨区域使用FT账户的需求,既服务了实体经济,又扩大了自贸创新政策溢出效应。 截至今年11月末,已有4家区外企业先后落户自贸试验区机场片区,并开展FT账户办理业务。 金融服务向更高水平迈进 在推动企业基本贸易结算和投融资便利基础上,我市积极向更高水平金融服务迈进。今年12月,天津自贸试验区首批全功能资金池投入运营,招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分别为跨国企业集团成功搭建全功能型资金池。目前,两家集团已归集资金6500万元人民币,满足了它们高阶金融需求。 全功能型资金池具备本外币合一、账户内可兑换、跨境资金收付便利的优势,能够实现跨国企业集团境内外成员企业与自贸试验区内的主办企业之间,或境外主办企业与区内成员企业之间,自行选择货币进行资金归集,满足本外币资金跨境调拨的需求,从而大幅提高资金使用自由度,为跨国企业集团统筹全球财务资金提供更多的空间,有利于吸引更多跨国企业集团总部落户天津。
记者获悉,「Qbit趣比汇」获数百万美金Pre-A轮融资,由Shata Capital领投,Parallel Ventures跟投。 据网经社统计数据,2019年中国跨境电商总体规模达10.5万亿元,已经是个相当庞大的市场。跨境电商发展已有小十年,作为基础设施的跨境支付赛道自兴起以来,也是创投圈关注的热门赛道。 36氪最近接触的Qbit趣比汇,定位一站式跨境资金管理平台,成立于2019年。 Qbit创始人兼CEO吴羽君对36氪介绍,相比已成红海的企业收款市场,Qbit重点切入的,是跨境电商等中国互联网出海企业在本地化运营这一端的金融需求,也就是从“花钱”这一端做起。 跨境支付最初能从收款、换汇服务迅速发展起立,是因为中小企业出海,“把钱收回来”是刚需。但随着这些商家在海外站稳脚跟,跨境电商的生态链越来越完善,本地化运营的专业程度决定了业务的天花板。 比如,除了收款之外,跨境电商在海外展业需要花钱的地方越来越多——如海外广告投放、软件采买、工资发放等,都要与当地的许多机构和个人打交道。在今年的疫情催化下,线上营销需求更是猛增,拥有方便、快捷、低成本的海外付款能力的能力对商家来说尤为重要。 当前,Qbit的产品包括全球账户和“量子”虚拟卡(Virtual Payment Card),主要针对出海中小企业资金跨境流转的全方面需求。 “量子”虚拟卡是Qbit首先推出的产品,着重企企业海外消费管理这一场景。“量子”虚拟卡由Qbit与海外发卡行合作发行,在全球所有支持Mastercard和Visa的线上商户消费。企业可以给员工和团队定制虚拟卡,不限人数和卡数。当前,量子虚拟卡只收取充值手续费和开卡费。 吴羽君对36氪表示,Qbit的产品核心在于,能够为企业提供多个币种的本地账户。Qbit在全球多个国家都与银行建立合作,企业客户将开户所需材料在线上提交,Qbit经过审核通过后,将材料同步给海外银行,由于全部都在线上进行,银行审核效率显著提升,审核通过后企业即拥有自己的本地同名账户。 同名账户是做这件事的难点所在。以往不少跨境支付公司也提供海外付款业务,但一种主流方式是支付公司在海外银行开母账户,中小企业的账号相当于挂靠在母账户下的子账户,收付款无法做到和企业同名,因无法同名,也降低了银行出入金处理效率。 Qbit的全球收付款账户由于是企业自身的离岸账户,受独立监管,使用场景大大拓宽,并且资金直接通过本地网络清算,手续费更低,收付速度也会有所提升——对比传统银行1-2天的收款市场,单笔40欧元/美元手续费,Qbit能够做到当天到账,手续费在几欧元/美元的水平。 当前,Qbit支持全球多个电商平台以及全球130多个国家的收付款业务。吴羽君表示,“量子”虚拟卡自今年8月上线以来,当前已服务数千个客户,全球账户产品则尚在试运行中。 放眼全球,专注虚拟卡领域的有英国的初创公司Divvy、Marqeta等,而国内跨境支付主做收款的公司在近期也有推出虚拟卡等相关产品,Qbit如何看待竞争问题? 吴羽君对36氪表示,首先虚拟卡当前还是蓝海市场,留给初创公司的机会还有很多;其次跨境支付公司的最大壁垒还是在合规,收款业务的资金链路比发卡或付款业务都要更为单一,如果基于原有的资金链路及场景拓展发卡或卡支付业务,如何在不影响原有业务的情况下建立合规体系,难度很高。从这个层面上来看,大家都站在同一起跑线上。 团队方面,Qbit团队目前约有30人。CEO吴羽君毕业于斯坦福大学,曾就职于Google负责Nest在线商店开发,曾创立教育科技公司棕榈大道和科技公司AiLingual。Qbit的其他核心成员来自密西根大学等高等学府,曾就职于Apple、蚂蚁金服、PingPong、连连、恒生等机构,在金融科技和跨境支付行业有丰富工作经验。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3日讯证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6号显示,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四川证监局依法对廖承贵涉嫌借用他人账户违法买卖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廖承贵未要求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廖承贵存在以下违法相关事实: 一、廖承贵任职情况 2016年4月8日至2018年5月14日期间,廖承贵在英大证券四川分公司担任证券经纪人。 二、廖承贵借用他人账户违法买卖股票情况 (一)廖承贵借用“曾某秀”账户违法买卖股票情况 曾某秀账户2016年9月1日开立于英大证券四川分公司,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三方存管账户开立于农业银行。2016年9月8日至2016年12月26日,廖承贵主要使用手机号为133xxxxx688、186xxxxx789、MAC地址为3085xxxxx023的设备操作曾某秀账户进行股票买卖。曾某秀账户期间对应买入金额35.91万元,对应卖出金额35.70万元。 (二)廖承贵借用“王某”账户违法买卖股票情况 王某账户2016年8月5日开立于英大证券四川分公司,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三方存管账户开立于农业银行。2016年8月11日至2018年5月14日,廖承贵主要使用手机号为133xxxxx688、186xxxxx789、MAC地址为3085xxxx023的设备等操作王某账户进行股票买卖。王某账户期间对应买入金额111.58万元,对应卖出金额110.96万元。 综上,廖承贵任职英大证券经纪人期间,借用“曾某秀”“王某”账户买卖股票,交易累计亏损8526.82元(已扣除佣金税费)。 以上事实,有相关合同、执业证书、情况说明、涉案人员询问笔录、证券账户委托记录及银行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 四川证监局指出,廖承贵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廖承贵处以1万元罚款。 资料显示,英大证券成立于1996年,是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家电网”)旗下的全牌照综合性证券公司,总部位于深圳市,注册资本43.36亿元。公司在全国范围内设有35家分支机构,并控股英大期货有限公司、英大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拥有包括证券经纪及信用、投资银行、证券投资、固定收益、资产管理、期货业务等六大业务板块。2020年,国家电网对金融资产进行了资产重组,重组后,国家电网通过上市公司国网英大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网英大”,股票代码:600517)以及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权。 截至2020年6月末,国网英大直接持有英大证券96.67%的股份,间接持有英大证券3.33%的股份。 中国证券业协会官网显示,廖承贵于2016年5月1日在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职业岗位为证券经纪人,于2018年5月17日离职注销。 相关规定: 《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6号 当事人:廖承贵,男,1972年9月出生,住址:成都市成华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依法对廖承贵涉嫌借用他人账户违法买卖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廖承贵未要求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廖承贵存在以下违法相关事实: 一、廖承贵任职情况 2016年4月8日至2018年5月14日期间,廖承贵在英大证券四川分公司担任证券经纪人。 二、廖承贵借用他人账户违法买卖股票情况 (一)廖承贵借用“曾某秀”账户违法买卖股票情况 曾某秀账户2016年9月1日开立于英大证券四川分公司,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三方存管账户开立于农业银行。2016年9月8日至2016年12月26日,廖承贵主要使用手机号为133xxxxx688、186xxxxx789、MAC地址为3085xxxxx023的设备操作曾某秀账户进行股票买卖。曾某秀账户期间对应买入金额359,066.00元,对应卖出金额356,978.00元。 (二)廖承贵借用“王某”账户违法买卖股票情况 王某账户2016年8月5日开立于英大证券四川分公司,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三方存管账户开立于农业银行。2016年8月11日至2018年5月14日,廖承贵主要使用手机号为133xxxxx688、186xxxxx789、MAC地址为3085xxxx023的设备等操作王某账户进行股票买卖。王某账户期间对应买入金额1,115,822.00元,对应卖出金额1,109,631.62元。 综上,廖承贵任职英大证券经纪人期间,借用“曾某秀”“王某”账户买卖股票,交易累计亏损8,526.82元(已扣除佣金税费)。 以上事实,有相关合同、执业证书、情况说明、涉案人员询问笔录、证券账户委托记录及银行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 廖承贵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廖承贵处以1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0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