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从人民银行获悉,2020年6月1日,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指导北海市中心支行协助广西北海市公安局破获“4.09”跨境赌博案件,成功捣毁了一个利用跑分平台为跨境赌博等违法行为转移资金的特大跨境犯罪团伙,涉案资金流水超300亿元。 这是今年以来多方合力斩断跨境赌博资金链的一个典型案例。近年来,随着技术手段的应用和发展,跨境赌博犯罪资金链呈现复杂化、碎片化、隐匿化等趋势。创新警银合作机制,联防联控,成为有关部门应对不断变化的跨境赌博犯罪形势的有力举措。 跑分平台“洗白”跨境赌博资金 据了解,“4.09”跨境赌博案件是一起典型的通过跑分平台为跨境赌博提供资金结算的案件。 当赌客登录境外赌博平台充值赌资时,境外赌博平台将充值信息发布至跑分平台,平台注册会员采取类似网约车的操作方式进行抢单。会员抢单成功后,赌博平台前端便会显示对应的支付二维码,赌客通过二维码直接将赌资转给跑分平台的注册会员,随后跑分平台将赌资转至境外赌博平台。 为了吸引会员抢单,跑分平台按照赌资结算额的1%-1.8%,给予平台注册会员佣金提成。成为跑分平台注册会员的前提之一是,需要上传本人的支付二维码,并向跑分平台充值押金(一般不超过5万元),押金价值等同于抢单的金额上限。 经过上述操作,境外赌博平台就会通过国内支付账户,将赌资分散转出至被地下钱庄控制的多个个人银行账户。赌资通过多层银行账户划转后,被归集到少数银行账户,最终由地下钱庄通过黄金买卖等手段完成“洗白”。 记者获悉,该案的涉案人员和被抓捕人员的数量均位于国内目前同类案件的前列。截至7月22日,警方共抓获犯罪嫌疑人90名,现场扣押银行卡770张、现金152万元,缴获POS机6台、电脑58台、手机627部、手机卡471张、工商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47套等涉案物品,冻结银行账户、支付账户2400个,冻结金额5.94亿元,关停跑分平台1个,铲除渠道商17个。 加强警银协作 破解“打地鼠”局面 跨境赌博团伙的犯罪手段花样多、隐蔽性强,跨境赌博等违法犯罪的治理链条长、涉及部门多。这导致单一部门行使职能时常面临信息不通、手段有限、效果不好等困扰,打击治理工作易形成“打地鼠”的尴尬局面。 今年以来,人民银行与公安部门持续强化警银协作,对涉案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开展全面核查,共同剖析业务模式、资金结算过程及特征,为收集整理跨境赌博涉案人员犯罪证据、打击跨境赌博案件提供了支持。 例如,人民银行南京分行与公安机关建立涉赌账户线索移交机制,实现线索“双向移送、双边核查”,全辖累计向公安机关移送疑似涉赌账户180余户,移送可疑线索1.5万余条。 近期还出现了一些新型跨境赌博案件。例如,人民银行惠州中心支行协助当地警方破获一起利用数字货币泰达币(USDT)的跨境网络赌博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77人,打掉赌博网站3个,初步统计涉案金额近1.2亿元。这起案件的资金不仅在银行账户内流转,还涉及数字货币,通过多次“洗白”,资金走向极为隐蔽。 “随着技术手段的应用和发展,跨境赌博犯罪资金链呈现复杂化、碎片化、隐匿化等趋势。创新警银合作机制,共同研判,联防联控,才能应对不断变化的跨境赌博犯罪形势。”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支付结算处负责人告诉记者。 今年以来,通过科技赋能,广东省辖内银行共监测发现并管控异常账户17.77万户,多次复核后向公安机构移交跨境赌博涉案线索16.35万条,有力提升了打击治理的精准性。 做到“四个拒绝” 全民抵制跨境赌博 在此背景下,打击治理跨境赌博行为,需要国家机关利用行政法规惩治不法分子、摧毁犯罪链条,更需要人民群众的支持,共同自觉抵制违法违规行为。 对此,人民银行呼吁,应做到“四个拒绝”,全民共同抵制跨境赌博。一是自觉远离赌博活动,拒绝高利诱惑;二是提高金融安全意识,拒绝风险陷阱;三是学习了解法律法规,拒绝违法行为;四是勇于维护社会法制,拒绝冷漠旁观。 关于提高金融安全意识,人民银行提醒称,日常生活中,也要培养良好的金融习惯,通过正规渠道办理金融业务,安全使用银行卡,根据需要设置金融账户交易限额等。特别要注意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件、银行卡、网银U盾等重要物品,如若丢失,应第一时间挂失、补办,严防个人金融账户被不法分子盗用,产生难以挽回的损失。 同时,不以任何形式出租、出借、出售个人金融账户,不为赌博、非法集资、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提供便利,以免个人金融信用因他人违法违规行为而受损。例如,上述“4.09”跨境赌博案件中,不法分子正是利用购买来的对公账户、银行卡、收款二维码等各类具有收款、付款、转账等功能的实名账户,将非法资金转移出去。
中国证券业协会日前公布了最新一期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对象限制名单,决定对在科创板4只新股发行项目网下申购过程中,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52个账户列入股票配售对象限制名单。 据记者统计,今年以来,中国证券业协会已经公布了74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对象限制名单,涉及16只科创板新股发行项目网下申购,限制时长在半年到1年之间不等。同时,今年中国证券业协会已经公布了351个股票配售对象黑名单。不过,需要说明的一点是,有的账户不止一次被列入黑名单。 而2019年,中国证券业协会共发布了7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对象限制名单和3份黑名单,有近650个机构、个人账户被限制参与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在内的股票打新活动。 少缴纳0.4元被列入限制名单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此前发布的《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网下投资者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参与科创板首发股票网下询价时,不得存在“使用他人账户报价”“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等13种行为;网下投资者参与科创板首发股票网下报价后,不得存在“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或未足额申购”等5种行为。 同时,细则明确,被列入限制名单期间,配售对象不得参与科创板及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首发股票网下询价。 值得关注的是,在最新公布的52个“上榜”账户中,有44个为宁波灵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旗下的账户。此外,还包括上海思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旗下思瑞二号私募投资基金、申港证券自营账户、西部利得新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西藏信托等。这些账户的限制时限均为半年,即从2020年10月10日到2021年4月9日。 据记者查询,此次西部利得新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申港证券自营账户上榜,是因为弃购了1股瑞联新材。 根据瑞联新材此前发布的公告,作为网下投资者,西部利得新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初步获配数量为1930股,应缴款金额为220577元,实际缴纳金额为220557元,实际获配数量为1929股;申港证券自营账户初步获配数量为2462股,应缴纳金额为281378.53元,实际缴纳金额为281378.13元,实际获配数量为2461元。 也就是说,申港证券自营账户因为少缴纳了0.4元而被列入限制名单。对此,一位不愿表明身份的机构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有点不理解”,因为此前多数机构弃购获配股份往往是全额弃购,很不理解为什么这两家机构会单独留下1股未申购。 另一位券商营业部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判断,可能是因为工作流程与责任心问题造成的,“我觉得还是工作疏忽,所以,对机构而言,还是要加强内部管理。” “这属于技术疏忽性违规,有两种可能性,一种纯粹是操作计算失误,另一种是交易人员刻意为了避免申购成功而弃购,未按规定足额缴纳费用。”川财证券首席经济学家、研究所所长陈雳对记者表示,因为打新个股差异较大,在某种特殊情况下也并非是“稳赚不赔”,所以需要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情况做充分的事前合理判断,不要通过这种方式来避免投资风险。 黑名单中个人投资者占比大 为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及其配售对象的询价与申购行为,记者经过梳理后观察到,根据相关规定,今年以来,中国证券业协会已经对存在违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规定的351个股票配售对象列入黑名单。 据记者统计,这些黑名单中,个人投资者合计295个,占比84%。此外,还有多家上市公司或其大股东位列其中。据记者了解,这些上了“黑榜”的配售对象,主要违规行为包括违规顶格申购、获配后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等。 而记者通过对中国证券业协会所有发布过的黑名单进行比对后注意到,有的账户此前就已经被列入。比如,在今年2月11日和3月31日发布的黑名单中,均有“朱六平自有资金投资账户”,限制的结束时间也从2020年8月11日延长到2021年2月11日。 这一点,从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公告中也能得到印证。比如,最近一期的公告称,因2019年发生违规情形已被列入黑名单且尚未到期的配售对象,其时限自原黑名单到期日的次日起计算。因2020年1月-2月发生违规情形已被列入黑名单,3月-4月又发生违规情形应延长黑名单时长的配售对象,其时限自原公告公布的日期起计算。 值得关注的是,今年中国证券业协会还首次公布了公开发行股票配售对象黑名单,对在2020年7月份29个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新三板精选层挂牌项目网下询价与申购过程中存在违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规定的148个股票配售对象列入黑名单。 经过统计,记者观察到,上述148个黑名单中,个人投资者账户有135个,占比高达91.2%。 部分机构和个人投资者因打新违规被拉入黑名单屡见不鲜。对此,太平洋证券首席投资顾问赵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新股发行中,总有一些机构和个人投资者不讲诚信,出现违规“打新”,扰乱了新股市场秩序,影响市场公允。 “逾越规则的制约,热衷搞各种监管套利,打‘擦边球’的人,即使短期内带来了超额收益,最终还是会付出代价。”赵欢说,建议机构和个人投资者要树立尊重市场、敬畏监管、不违法不违规的底线意识。
陈敏婧/文 将某些特定人士归类为洗钱高风险族群进行关注,是银行很重要的反洗钱工作,而当这些洗钱高风险人士到银行柜面办理现金存取业务时,对银行来说,自然就形成洗钱高风险业务,须特别强化尽职调查的义务。 银行尤其要关注类似空壳公司、密集使用现金的企业、房地产和医疗等特定行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以及律师、会计师等自然人群体,另外还包含个体工商户或一定级别以上的公务人员,因为这些人本身也是洗钱高风险族群,在银行必须受到高度关注。 银行对这些高风险客户办理现金存取业务,应在“审核内容、确认核实渠道、书面记录核实措施及核实结果”三方面尽到尽职调查义务。 审核内容方面,银行应做到审核这些高风险个人客户的身份信息真实性,核对并留存身份证件复印件;其次是资金来源和用途,要关注有没有利用个人账户进行经营性收支的情况;除此之外,银行还要重视这些洗钱高风险人士在柜面办理现金业务的交易背景、交易对手情况、存取金额与该客户职业及收入间的匹配关系、存取现金的频率等。 强化尽职调查的第二个义务,是银行须判断自然人客户信息核实的渠道为何?常见的是,从客户处直接获得个人信息,或是通过个人征信资料、回访、实地查访、查询客户档案等渠道,银行应努力在不同渠道间获得不同信息,找出个人信息有无矛盾之处。 银行对此类“双高”业务(高风险客户办理高风险业务)的强化管控措施,必须特别重视七项重点。 第一,从重新识别角度出发,每半年就对高风险客户身份信息进行重新审核。 第二,从资金监测着手,每半年检视高风险客户所有交易情况,不应只局限于现金存取业务。 第三,遇被列为高风险自然人客户办理业务时,可考虑适当提高业务审批层级。 第四,银行在必要情况下,可限制高风险客户的非柜面交易渠道。 第五,要执行现金“可追溯+预约+登记”三项管控措施。 在银发[2020]105号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大额现金管理试点的通知》中,要求河北、深圳、浙江分别针对对私账户单笔或多笔现金累计超过十万元、二十万元、三十万元以上的大额现金存取,须对“预约、登记和现金追溯”三步骤进行管控,也就是落实大额现金存取的“who/when/where/why/how”五项溯源政策(谁取的?什么时候取的?在哪取的?怎么取的?为什么取现?),银行甚至被要求须做到记录大额存领人民币现钞上的冠字号码。 第六,银行须时时关注有关高风险客户的风险相关信息,做到预判风险及事前防范。 第七,银行应对存在洗钱风险的个人账户进行标注并持续监测。 一旦高风险个人客户的账户资金交易出现异常,银行须马上关注该自然人担任法人代表、高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益所有人等对公账户,同时对上下游交易对手一并进行关联监测,如果对公账户与对私账户都指向同一主体,银行应马上提高警戒采取进一步的风险管控措施。 银行一旦发现高风险自然人客户出现在银行柜面,办理现金存取业务时,应第一时间关注是否存在以下状况: 1、大额或多笔累计现金存入又现金取出? 2、一段期间内或特定节假日,在同一个人账户中发生频繁现金存取的交易? 3、同一银行不同户名账户间,以现金存取的走账方式实现转账,刻意规避资金去向? 4、闲置账户突然启用,且在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5、留意过去有无公转私记录? 因为“公转私”本身就是地下钱庄、信用卡套现、避税逃税等违法活动漂白资金最常见的手段,特别是在银发〔2007〕154号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后,简化了“公转私”的款项处理手续,导致公司账户向个人账户转入资金后可以马上取现,绕开了《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对公司现金存取的限制,这也是为什么专栏不断强调银行须高度关注公转私的原因。 6、有无频繁开、关个人账户,甚至在个人账户中有大量资金活动? 7、交易频率、金额与自然人客户的职业及日常交易特征不符? (本文作者系上海富拉凯律师事务所银行风险合规部中国执业律师)
出借账户按新证券法判了!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一审民事判决书。在该案中,庄某出本金3200万元,李某作为配资的出资方提供一定比例资金及5个股票账户供庄某炒股。此后,李某悄悄修改了这5个股票账户的密码,并拒不归还庄某本金。庄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李某归还庄某3400万元本金、利润,以及相应利息,而5个股票账户的所有者也要承担李某不足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 判决书表示,依照新证券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5名股票账户所有者明知自己证券账户出借给他人从事证券交易,对此存在过错。 详情请扫二维码↓
叶湧青/文 在线交易是非常普遍的交易方式,由于在线交易属于一种非面对面的网上交易型态,银行无法确认操作在线交易的个人,是否就是拥有该账户的本人,这种不确定性及交易的隐密性,导致银行为该账户执行身份识别(KYC)等各类反洗钱措施效果大打折扣,再加上在线网络交易具备全天候、速度快、可跨地域转汇资金的特性,使得银行在此过程中须面对一定程度的洗钱风险。 当银行发现在线交易存在以下几种特征时,就必须对其中可能潜在洗钱风险提高警觉。 1、账户在历经一定沉睡期后,突然发生小金额测试往来 有些准备要出售的个人账户,会在账户开立后先静默一段期间,当不法分子买下这些账户后,为确认账户可以使用,先以小金额从账户汇进汇出进行测试,这便是账户被倒卖的明显信号。 2、账户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 账户资金如果出现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情形,再加上有转入账户对象不固定,或转入账户数量多且转账金额小的特性;或是转出资金为固定同一账户而转账金额又大,加上汇款均为一次性交易等征兆,极可能就是电信网络诈骗、非法集资、传销等洗钱上游犯罪。 3、账户资金集中转入、分散转出 和前一点相反,如账户资金出现集中转入、分散转出,而资金转入的账户又较为固定,且转账金额大,或转出账户不固定,但转出的账户数量多且金额小,就可能是不法分子通过账户清洗上游犯罪所得而进行的洗钱行为。 4、账户资金往来多为跨行、跨平台交易 不法分子常利用跨银行、跨平台交易达到切断资金信息链条的目的,让银行和支付机构在可疑交易识别上存在信息断层,造成识别难度加大且不易追踪的结果。 5、公转私交易频繁 账户公转私交易频繁也是在线交易可能的洗钱征兆,如果公司本身还具备空壳公司特征,那很可能是利用在线交易虚开增值税发票,或想通过公转私交易隐匿不法所得。 6、交易对手异常 如果账户出现交易对手的行业零散,与公司主营业务关联度低,交易跨区域且交易异常频繁,那银行就需进一步分析该账户,采取针对交易对手进行KYC的措施。 7、交易时间异常 正常账户的资金往来多发生在白天上班和非假日时间,如果全天24小时连深夜都有交易,或是节假日、周末等也有交易,或交易频繁发生在凌晨等不合常理的情形,银行就该重点关注。 8、交易IP地址异常 如果银行发现该账户IP地址与本行其他账户有共享IP地址情况,就要小心是否存在一个人控制多个账户的情形,此外,若是发现客户使用代理服务器进行交易,要小心该客户是否要故意隐瞒交易IP地址,不愿被知道IP地址,甚至可能交易IP地址就在境外,这对银行来说都存在洗钱风险,银行应联系开户人了解账户是否出借给他人使用。 9、交易金额异常 银行应重点关注账户在短期内交易金额迅速扩大,或是资金快进快出,账户资金不留余额或余额占交易额比重极低的现象,甚至转入转出金额均为相等的整数等情形。 10、异常交易特征须结合其他特征进行分析 对出现异常交易特征的账户,银行可先分析异常特征交易金额占总交易额的比重,如果异常交易金额占比低,基本可以排除是可疑交易,如果异常交易金额高,甚至占了该账户过去交易的很大比例,那就要针对公司和个人账户采取不同措施。 如果是公司账户出现异常交易特征,银行可先了解公司受益所有人、股东、高管等是否持有其他类似公司,然后进行实地查访,了解该公司是否具备空壳公司特征,或是以电话联系该公司账户的代理开户人、法定代表人,了解公司目前营运情况,也要了解资金转账所备注的信息,与公司主营业务是否有关联,并重视该账户资金交易金额与公司注册资本或营收规模是否匹配,最后要确认该账户的交易对手是否有空壳公司特征。 但如果是个人账户的在线交易出现异常,那银行就该关注账户资金往来与该账户所有人的职业、年龄是否相符,并直接联系开户人,了解交易真实情况以确认该个人账户是否存在可疑交易。 (本文作者系上海富拉凯会计师事务所反洗钱项目总监)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占股本超5%却悄无声息,也没通知上市公司。以为用三个账户分摊股本就能“隐身”,证监会给出的答案是:罚款! 9月8日,证监会公布了对周万沅超比例持有“凯瑞德”未报告及限制期内买卖“凯瑞德”行为的行政处罚书。这位实际操纵三个账户,持有同一家上市公司合计股本占比8.52%的大牛散,最终被罚3030万元。 公开信息显示,周万沅曾有“超级牛散”之称,当过数十家上市公司十大流通股东,战绩显赫,不少个股都是翻倍行情。 详情请扫二维码↓
证监会昨日发布了对凯瑞德原实控人吴联模的行政处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因吴联模作为上市公司凯瑞德实控人,利用自身身份控制上市公司披露相关涉案信息,操纵“凯瑞德”股价,获利金额巨大,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违法情节严重,证监会对其罚没逾5亿元,并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吴联模在担任上市公司凯瑞德的实际控制人和董事长期间,于2014年8月5日至2015年6月25日,除了利用第五季实业账户持有、买卖“凯瑞德”外,亦借用他人账户持有、买卖“凯瑞德”。吴联模借用的他人账户包括33个HOMS子账户、2个自然人账户和1个机构账户(以下统称账户组)。其中,吴联模作为借款人,向时任上海多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鲜某融资用于股票交易。鲜某向吴联模提供12.5亿元的资金和账户。鲜某将出借给吴联模的资金转入HOMS子账户(对应主账户为信托产品账户或个人账户),由吴联模负责账户交易决策。吴联模在涉案期间向鲜某借用12个信托产品账户和1个自然人账户下挂的33个HOMS子账户。除了向鲜某借用33个HOMS子账户外,吴联模还向鲜某及鲜某哥哥借用账户。 账户组在2014年8月5日至9月29日,39个交易日中的37个交易日买卖“凯瑞德”,其中以买入为主,期间共买入“凯瑞德”10505350股,买入金额1.07亿元,共卖出“凯瑞德”1934270股,卖出金额1680.24万元。截至2014年9月29日,账户组持有“凯瑞德”8571080股,占该股总股本的4.87%。 涉案期间,凯瑞德经营状况持续恶化,亏损严重,但由于吴联模控制凯瑞德发布一系列涉及发展彩票业务、基金业务和互联网金融等新题材的利好信息,并通过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拉抬“凯瑞德”股价,“凯瑞德”股价由2014年8月4日的7.79元上涨为2015年6月25日的24.15元,累计上涨210.01%,显著偏离同期中小板综指130.24%的涨幅。账户组累计买入“凯瑞德”49413224股(含大宗交易),累计卖出“凯瑞德”38071108股。经证券交易所统计,吴联模上述交易共盈利8532.19万元。 证监会指出,涉案期间,吴联模在利用账户组增持“凯瑞德”比例达到5%时和减持“凯瑞德”比例达到5%时,均未按照规定履行相应的报告和公告义务。 对此,证监会决定对吴联模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8532.19万元,并处以4.27亿元的罚款;对吴联模信息披露违法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综上,罚没款合计5.13亿元,同时,对吴联模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