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纵公司股价近三年,不仅巨亏上亿还吃了罚单,金利华电实控人及前董秘一番“神操作”引发市场热议。 日前,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金利华电控股股东、实控人赵坚及前董秘、财务总监楼金萍、配资中介朱攀峰三人在2015年10月至2018年4月期间,通过控制112个证券账户操纵金利华电股价,累计亏损超1.57亿元。 针对上述行为,证监会对三人实施共计300万元的罚款,其中赵坚被处以150万元的罚款并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长江商报记者注意到,实控人操纵自家股票亏损,上市公司自身经营业绩也不好看。 原本主营绝缘子业务的金利华电自2010年上市后业绩增长陷入瓶颈。2016年公司开始筹划向文化传媒方面转型,但几次收购均未成型。 在去年因资产减值损失增加造成上市后首度亏损后,金利华电今年前三季度勉强扭亏损,实现净利润120.52万元,但扣非后净利润仍为亏损261.58万元。 实控人及前董秘操纵股票被罚 日前,证监会官网披露对金利华电控股股东、实控人赵坚,前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楼金萍以及配资中介朱攀峰等三人的处罚结果。经证监会查明,2015年10月至2018年4月,赵坚与楼金萍控制涉案109个证券账户,朱攀峰控制3个证券账户,共计112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交易“金利华电”,其中99个证券账户通过配资关系(股票借款融资)由朱攀峰提供,13个证券账户由其他配资中介或亲属朋友提供。 账户组的保证金、利息和部分交易资金实际来源于赵坚,结算资金和大部分盈利流向赵坚及其指定的银行账户,少部分流向楼金萍控制的银行账户。账户组的交易由赵坚、楼金萍决策并承担账户盈亏,由楼金萍亲自或者指令他人下单交易,朱攀峰使用其控制的3个证券账户决策下单,参与交易,维持股价。 上述当事人涉及四个方面操纵金利华电股价。其中包括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操纵“金利华电”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在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进行交易,影响“金利华电”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盘中拉抬,影响“金利华电”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利用信息优势交易,操纵“金利华电”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在三人的操纵之下,2015年10月8日至2018年4月27日,“金利华电”价格上涨幅度为44.65%,股价振幅为170.30%。同期创业板指数下跌幅度为13.30%,振幅为64.56%;电气设备行业指数下跌幅度为8.31%,振幅为67.95%。“金利华电”价格涨幅偏离创业板指数走势57.95个百分点,偏离电气设备行业指数走势52.96个百分点;“金利华电”价格振幅偏离创业板指数振幅105.74个百分点,偏离电气设备行业指数振幅102.35个百分点。 但有意思的是,长达两年半时间的操纵并未给当事人带来巨额盈利。经测算,截至2018年8月29日,账户组持有“金利华电”7100股,累计亏损超1.57亿元。 针对上述违法事实,当事人赵坚、楼金萍、朱攀峰提出申辩,但证监会指出已充分综合全案证据对本案予以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不予对三人陈述申辩意见。 同时,监管部门对上述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赵坚、楼金萍、朱攀峰共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处以300万元的罚款,其中对赵坚处以150万元的罚款,对楼金萍处以120万元的罚款,对朱攀峰处以30万元的罚款。同时,对赵坚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前三季度扣非亏261.6万 实控人操纵自家股票巨亏,金利华电自身业绩表现也不好看。 公开资料显示,原本主营绝缘子研发、生产、销售及相关技术服务业务的金利华电于2010年4月在创业板挂牌上市。 上市后金利华电业绩增长陷入瓶颈。2010年至2015年,公司分别实现营业收入1.36亿、1.44亿、1.45亿、1.92亿、2.08亿、2.13亿,净利润分别为2620.54万、2129.79万、1095.35万、2357.57万、1569.82万、1054.74万,整体呈现下降趋势。 为了扭转业绩下行,2016年开始金利华电通过设立子公司、推动重组并购等方式新增文化传媒业务板块,促进公司转型升级。 不过,长江商报记者注意到,金利华电的转型之路并非一帆风顺。2015年末公司曾筹划重组收购信立传媒100%股权,后以失败告终。2016年公司收购央华时代51%股权切入戏剧行业。去年公司再次推出重组计划,拟以现金方式收购中和德娱100%股权,但此后因公司筹措资金面临较大压力,重组的实施存在推进困难,此次重组也不了了之。 转型颇为不顺,金利华电也面临了上市后的首度亏损。2016年至2018年,公司分别实现营业收入3.37亿、2.6亿、1.84亿,净利润2388.59万、1792.44万、-1.78亿。 其中,去年金利华电由盈转亏主要系公司整体营业收入的下降影响净利润,及公司出于谨慎性考虑,针对减值风险升高的资产计提了相应的资产减值损失,包括存货计提减值损失11518.67万元,固定资产计提减值损失3802.22万元,商誉计提减值损失779.96万元。 长江商报记者注意到,央华时代原股东作出业绩承诺,2017年至2019年标的公司净利润分别不低于1000万元、1200万、1440万元,扣非净利润分别不低于800万元、1000万元、1240万元。 从完成情况来看,2017年和2018年,央华时代分别实现净利润1011.28万元、1231.09万元,扣非后净利润889.67万元、1064.53万元,均踩线完成业绩承诺。 但经过收益法评估测试,去年年报中金利华电对央华时代计提商誉减值466.79万元。 而今年上半年,央华时代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分别为3323.3万元、594.53万元,同比分别减少1.57%、12.37%。 此外,从盈利能力来看,2017年至2019年上半年,公司文化传媒业务毛利率分别为53.83%、33.33%、35.7%,整体降幅较大。 日前金利华电披露三季报,今年前三季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25亿,同比减少12.61%;净利润仅120.52万元,同比增长109.88%。公司称扭亏为盈主要系公司玻璃绝缘子产品的销售情况有所好转,对总体净利润贡献增加所致。 但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公司当期净利润仍为亏损261.58万,同比减亏85.38%。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提升外汇管理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和水平,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优化外汇管理政策措施,便利市场主体合规办理外汇业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 扩大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地区,在粤港澳大湾区、上海和浙江试点的基础上,支持其他地区按规定开展优化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审核、取消特殊退汇业务登记、简化进口付汇核验等试点业务。 实施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符合条件审慎合规的银行为信用良好的境内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时,可根据“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原则办理。推进服务贸易付汇税务备案电子化工作,以信息共享方式实现银行电子化审核。 二、取消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境内股权投资限制 在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可依法依规以资本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基础上,允许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在不违反现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且境内所投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依法以资本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 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原币划转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被投资主体应按规定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并开立资本金账户接收资金,无需办理货币出资入账登记;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结汇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被投资主体应按规定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并开立“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接收相应资金。 三、扩大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 允许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资本金、外债和境外上市等资本项下收入用于境内支付时,无需事前向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其资金使用应当真实合规,并符合现行资本项目收入使用管理规定。试点银行应遵循展业原则管控试点业务风险。所在地外汇局应加强监测分析和事中事后监管。 四、放宽资本项目外汇资金结汇使用限制 取消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结汇使用限制。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境内股权出让方接收外国投资者股权转让对价款时,可凭相关业务登记凭证直接在银行办理账户开立、资金汇入和结汇使用手续。 放宽外国投资者保证金使用和结汇限制。外国投资者从境外汇入或从境内划入的保证金,在交易达成后,可直接用于其境内合法出资、境内外支付对价等。取消保证金账户内资金不得结汇的限制,允许交易达成或违约扣款时将保证金直接结汇支付。 五、简化小微跨境电商企业货物贸易收支手续 支付机构或银行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汇发〔2019〕13号)办理货物贸易收付汇时,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20万美元的(不含)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可免于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以下简称名录登记)。外汇局依法对免于办理名录登记的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六、改革企业外债登记管理 取消非银行债务人需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注销登记管理要求,非银行债务人可到其所属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辖内银行直接办理符合条件的外债注销登记。取消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注销登记业务的时间限定。 试点取消非金融企业外债逐笔登记。试点地区非金融企业可按净资产2倍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非金融企业可在登记金额内自行借入外债资金,直接在银行办理资金汇出入和结购汇等手续,并按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 七、取消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开户数量限制 取消“每笔外债最多可以开立3个外债专用账户” “每个开户主体原则上只能开立1个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 “每笔股权转让交易的股权出让方仅可开立1个境内资产变现账户”等限制,相关市场主体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开立多个资本项目外汇账户,但相关账户开户数量应符合审慎监管要求。 八、优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报告方式 取消企业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辅导期内业务的要求。外汇局对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异常、可疑的辅导期企业开展重点监测和核查,并规范分类管理。 企业贸易信贷、贸易融资等业务报告,可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实现网上办理,无需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贸易主体不一致特殊业务除外)。 九、放宽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开立 企业办理货物贸易收入,可自主决定是否开立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以下简称待核查账户)。对于企业未开立待核查账户的,银行按现行规定审核后的货物贸易收入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结汇。按现行规定需向外汇局提交待核查账户收入申报单的,企业可免于提交。 十、便利企业分支机构名录登记 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办理、变更和注销名录登记手续,按照现行企业法人要求办理,提供自身《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但无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十一、推进境内信贷资产对外转让试点 按照风险可控、审慎管理的原则,允许试点地区扩大参与境内信贷资产对外转让业务的主体范围和转让渠道,扩大可对外转让的信贷资产范围,包括银行不良资产和贸易融资等。 十二、允许承包工程企业境外资金集中管理 承包工程企业经外汇局登记,可在境外开立资金集中管理账户,境外资金集中管理账户应符合境外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境外资金集中管理账户的收入范围为从境外业主或境内划入有关工程款,以及从同一主体开立的境外同一国家(或地区)其他承包工程项目账户划入资金;支出范围为向境内调回工程款、有关境外工程款支出,以及向同一主体开立的境外同一国家(或地区)其他承包工程项目账户划转资金。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中,第八条第二款因需升级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自2020年1月1 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联系电话:010-68402450、68402163、68402250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车智汇运营商涉嫌传销 一周内湖北两地曝账户遭冻结 近日,广州亚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美科技”)涉嫌传销一事引发外界广泛关注,在短短一周时间内,亚美科技及其旗下多家分公司两度遭法院冻结相关账户。 9月30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一则行政裁定书显示,荆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查处亚美科技等13家公司涉嫌传销一案中,查明涉传资金流入涉案金融账户,为防止其转移或隐匿涉传资金,决定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涉案金融账户予以冻结。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相关账户予以冻结。 10月7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另一则行政裁定书显示,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查处亚美科技涉嫌传销一案中,为防止其转移或隐匿违法资金,向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亚美科技在金融机构使用的账户及其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使用的帐户予以冻结。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对相关账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共计20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据媒体报道,亚美科技旗下“车智汇”经营模式涉嫌传销。其代理模式共分为7个等级,分别是经销商、区县代理、金牌区县代理、市级代理、金牌市级代理、省级代理、金牌省级代理。所有经销商必须花费1431元购买“车智汇”,成为用户后,凡直接推荐他人购买“车智汇”,推荐人可以获得430元,被推荐者继续推荐其他人员购买“车智汇”,首个推荐人还可以获得86元。 长江信息报报道称,岳阳市工商局岳阳楼分局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听完记者关于“车智汇”的销售模式和酬劳方式情况介绍后,认为此销售行为很有可能涉嫌传销,是国家明令禁止的。 亚美科技涉嫌传销 相关银行账户一周内两遭冻结 近日,因涉嫌传销,亚美科技及其旗下多家分公司一周内两度遭法院冻结相关账户。 9月30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荆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亚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显示,荆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查处亚美科技等13家公司涉嫌传销一案中,查明涉传资金流入涉案金融账户,为防止其转移或隐匿涉传资金,决定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涉案金融账户予以冻结。 经审查,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荆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亚美科技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15×××68的银行账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39×××20的银行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44×××41的银行账户、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账户予以冻结; 二、对广州凯利亚美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44×××29、44×××30的银行账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39×××44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 三、对东莞市凯利亚美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44×××94的银行账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65×××86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 四、对杭州亚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15×××01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 五、对济南亚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53×××01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 六、对重庆亚美智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11×××30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 七、对南宁市宝车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45×××88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 八、对广州亚美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39×××70的银行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44×××40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 九、对四川亚美智汇科技有限公司在长春发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10×××17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 十、对宁波运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15×××09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 十一、对宁波景彰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15×××19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 十二、对宁波清翔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15×××73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 十三、对宁波扬韵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15×××19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 十四、对上述被执行人其他在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平台涉嫌传销的账户及与被执行人涉嫌传销相关的其他公司或人员在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予以冻结。 10月7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亚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行政裁定书”显示,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查处亚美科技涉嫌传销一案中,为防止其转移或隐匿违法资金,于2019年9月10日向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亚美科技在金融机构使用的账户及其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使用的帐户予以冻结,共计冻结金额为2000万元。湖北省林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出具担保,其愿为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600万元。 经审查,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认为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亚美科技在金融机构使用的账号予以冻结:广州凯利亚美科技有限公司账户:82×××10(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开发区支行)、654870746064(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广州荔湾支行)、44060801040004630(农业银行广州智慧城支行);宁波维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账户:39×××72(工行宁波江北支行),15000098974594(中国平安银行宁波分行);宁波瑞渊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账户:39×××73(工行宁波江北支行),15000098975587(中国平安银行宁波分行);宁波昆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账户39×××97(工行宁波江北支行),15000099008628(中国平安银行宁波分行);宁波昌勋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账户39×××76(工行宁波江北支行),1500009****(中国平安银行宁波分行);井冈山华晖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账户:15×××2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湖北文智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账户:63×××40(民生银行襄阳老河口支行);宿迁市昆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账户:398899991010003227513(交通银行宿迁分行)予以冻结; 二、对亚美科技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下列账户资金予以冻结:宁波维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商户号5651200003043176)、宁波瑞渊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商户号5651200003043187)、宁波昆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商户号5651200003068254)、宁波昌勋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商户号5651200003064585)在易票联支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业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71425271XR,住所:广州市黄浦区广新路680号801房)收单资金;湖北文智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客户号2019070411461157、账户号00×××73)、宿迁市昆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客户号2019062711328509、账户号00×××84)在银盛支付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1195387N,住所: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新区大道997号远景家园五楼501)代支付资金;广州凯利亚美科技有限公司(商户ID:507609330603008000)、佛山鸿儒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商户ID:522341784366620672)在双乾网络支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锦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5668808952,住所: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328号创意产业园内9-301、302、303)代支付资金。 三、以上冻结金额共计20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最高七级代理模式涉嫌传销 据媒体报道,“车智汇”经营模式涉嫌传销。亚美科技在推广“车智汇”时,所有经销商首先必须花1431元购买“车智汇”。成为用户之后,凡直接推荐他人购买“车智汇”,推荐人可以获得430元,被推荐者继续推荐其他人员购买使用“车智汇”,第一个推荐人还可以获得86元。如果成功推销出了15单,除了每单430元之外,还可以另外得到86元。 此外,根据发展人数的多少,相关人员还可以升级,车智汇共分为7级代理,分别为经销商、区县代理、金牌区县代理、市级代理、金牌市级代理、省级代理、金牌省级代理,做得特别好的还可以晋升为亚美科技的股东。 长江信息报报道称,岳阳市工商局岳阳楼分局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听完记者关于“车智汇”的销售模式和酬劳方式情况介绍后,认为此销售行为很有可能涉嫌传销,是国家明令禁止的。 商业新视界消息称,亚美科技推出的车智汇,近年来屡遭涉传争议。据悉,车智汇的代理模式有两种,B端代理和C端代理。B端主要针对政府、公安等机关部门,售出没有提成。而相比B端,C端7级代理模式才是一个可以发家致富的门路,每一级别代理商的代理要求和级差奖励也不同。下线人数越多,级别也就越高,能拿到下线额外的奖励也越多。 值得注意的是,成为亚美科技的省级代理后,可以享受全国订单的利润分成,亚美科技会将每一笔订单的2%分给省级代理及金牌省级代理,另外再拿每一笔订单的1%分给金牌省级代理。不仅如此,成为股东还可以获得亚美科技的股份,可共分公司原始股的10%。 业内人士表示,从亚美科技的代理模式不难看出其存在收取入门费、拉人头、多层级返利等现象。辨别传销可以从以下三个特征入手:是否需要认购商品或交纳费用获取加入资格;是否通过发展下线形成多层级团队关系;是否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或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报酬。亚美科技收取入门费、发展下线拉人头以及七级代理计酬模式已涉嫌传销。
原标题:薅自家基金的羊毛!老爸账户与基金公司账户“对敲”,罕见一起债券类老鼠仓案,罚钱事小,丢人事大 来源:券商中国 近日,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一纸行政处罚决定书映入大众视野,又一基金公司投资经理利用职务之便,违规牟利被基金公司发现并上报证监局,经过一系列的调查审理,日前该违法投资经理已被施以25万元罚款,并被基金公司开除。 据了解,2017年3月,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内部检查时发现张毅未按规定申报投资、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并及时上报了证监局。 3只债券违规交易,涉法牟利23万元 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张毅担任某基金公司固定收益部专户投资经理并负责多个专户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管理,在2016年第三季度、第四季度,张毅利用其父亲张某芳的证券账户进行了证券投资,但事先未向某基金公司申报。 调查证据显示,其控制“张某芳”证券账户进行“15华联债”“16鄂稻01”“14金贵债”的债券交易。在上述3只债券交易不具备快速有利交易条件的情况下,为了规避市场价格波动风险,张毅在其控制的“张某芳”证券账户与其管理的专户资产管理计划之间交易上述3只债券,为“张某芳”证券账户获取快速交易及价格上的优势。具体交易如下: 1.2016年10月28日,“张某芳”证券账户卖出“14金贵债”32429张,同日,张毅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1买入该债券40000张。 2.2017年2月23日,“张某芳”证券账户卖出“15华联债” 108721张,同日,张毅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2买入该债券147,171张。 3.2016年11月16日,“张某芳”证券账户买入“16鄂稻01” 8690张,同日,张毅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2卖出该债券9000张。 经计算,“张某芳”证券账户上述交易产生违法所得共计22.9万元。 部分申辩驳回 张毅在其提交的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会上提出: 第一,其对基金行业法律法规了解不够; 第二,已及时将盈利上缴基金公司并弥补专户损失; 第三,违法行为发生后,基金公司已给予其开除的处分,并停发其奖金,已受到严厉的经济处罚和处分; 第四,其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认真悔过; 第五,鉴于债券交易量较小,按照收盘价计算很可能与当天实际成交情况有一定误差,且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五年前已发表估值处理标准,采纳中证估值数据替代交易所收盘价确定债券公允价值,因此请求以涉案交易前一日中证估值作为基准日计算违法所得。 经复核,证监局驳回其中三点: 第一,当事人作为基金经理,有熟悉基金从业相关法律法规的义务; 第二,当事人提出的已受到公司开除处分及停发奖金等情况,属于当事人违法行为产生的对其自身不利的后果,与本案处罚无关; 第三,当事人提出的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布的估值标准中,仅是建议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且参考中证估值后,涉案交易前一日收盘价与当天的中证估值(经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三位后)完全一致。因此,涉案交易前一日收盘价能够客观、准确、公允地体现涉案债券的价格,作为计算违法所得的基准价并无不当。 其中,对于已及时将盈利上缴基金公司并弥补专户损失,并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认真悔过的行为予以采纳。 最后,证监局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25万元的罚款处罚并责令其改正。 近两年“老鼠仓”案明显减少 据证监局公告显示,今年7月份所公开处罚的案例中,丁**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一案与此类似。公告称,2014年8月21日至2015年4月22日期间,丁**作为东成1号投资顾问成都立华的交易员,知悉并利用该交易单元的股票买卖指令等未公开信息,操作“丁**”证券账户趋同其负责的东成1号子账户交易相关股票。“丁**”证券账户交易股票共30只,趋同交易股票数12只,总成交金额8714.62万元,趋同交易成交金额3383.12万元,占比38.82%;趋同交易亏损10.28万元,对此,证监会决定,对丁贵元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在监管机构的严厉管制下,仍有从业人员挑战法律的权威,为一己私利铤而走险。从2017年以来案件查办情况看,“老鼠仓”呈现出三大新动向: 一是重点领域“老鼠仓”时有发生,公募机构专户产品涉案较多,有的外部投资顾问直接下达投资指令,实施“老鼠仓”交易。 二是私募行业“老鼠仓”抬头。全年新增私募从业人员“老鼠仓”8件,占此类案件案发总量的53%,案发数量超过公募从业领域。 三是违法样态由从业人员私下直接交易向泄露、互换信息以及共谋违法交易演变,隐蔽性更强。 证监会打击“老鼠仓”力度逐年加大,严监管的政策也带来了成效。证监会数据显示,2018年上半年,“老鼠仓”案发数量同比下降50%。与2015、2016年平均数相比,2017年“老鼠仓”案发数量下降48%,案均涉案账户减少78%。 最近两年“老鼠仓”案发数量明显减少,公募基金、券商和保险资管等传统领域违法交易得到有效遏制,行业生态显著净化。不敢犯、不能犯、不想犯的行业自律新风正在形成。 业内人士分析,“老鼠仓”案件监管执法效果明显得益于:一是大数据分析方法和模型广泛应用并日趋成熟,实现了对全市场可疑趋同交易的跨行业无差别筛查;二是监管部门连续多年始终保持查办“老鼠仓”案件的高压态势,证监会最近三年连续组织3个批次专项行动查处23起典型案件;三是司法裁判明确法律适用标准,向市场传导了严格执法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