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获悉,近日,中交一公局集团官网发布一则公告,内容显示,近期,票据市场上出现山西洪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宁支行、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莲湖东路支行、河北元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风支行以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义出具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以上银行都不是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合作银行,该商业承兑汇票都不是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出具。 请各机构、社会公众注意识别,以免造成损失。如出现其他银行商票请先和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核实。 纸票时代,虚假票据利用的是“萝卜章”。进入电票时代,为何假票还是层出不穷? 5月底,全国首例电票系统诈骗案刚刚宣布告破。6月初,就有国企再次发布被冒名开具虚假票据的声明。小到几十万元、多达上亿元的票据交易,是不法分子期待非法谋利的“大好”领域。 半年三次发声明 作为一家世界500强企业,中铁武汉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铁武汉”)被蹭了名气。 6月初,中铁武汉对外公开发布免责声明,称近期发现不法分子涉嫌伪造该司证照,冒用其名义开立银行账户,开具虚假商业承兑汇票。 这是中铁武汉今年以来第三次发布有关被冒名开具虚假商业承兑汇票的免责声明。此前,该公司分别于今年1月份、4月份在其官方网站发布相关信息提示。 在上述声明中,中铁武汉表示,自今年1月20日起,除建设银行武汉光谷自贸区分行外,该司已全面暂停其他金融机构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并提醒凡是出票日期在2020年1月20日(含当日)之后,在建设银行武汉光谷自贸区分行以外的金融机构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均为冒名或伪造票据。 就在去年,多家央企相继“中招”假商票。 2019年年底,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相继发布公告称,有不法分子涉嫌伪造企业资料,冒用公司名义开立银行账户,并通过虚假银行账户冒用公司名义签发和承兑电子商业汇票。 电票时代的“假票”是怎么来的? “这类所谓虚假票据更确切地说法是‘错票’。”中国服务贸易协会票据经纪委员会技术顾问曹一苇认为,“例如,有不法分子注册一家公司,然后通过银行电子票据系统开具一张商票,虽然票面上的‘账户信息’等各要素不能修改,但在最后确认环节,‘承兑人’这一栏是可以修改的。这些不法分子就是利用这一点将‘承兑人’修改为某央企或某大型企业的名称。” “商票确实是从银行电票系统开出的,但这样一张票据流通到市场上,很容易混淆视听。不法分子即利用这张顶着某央企承兑的商票进行诈骗,高息贴现后,立马注销公司跑路。”曹一苇提醒,一旦遇到高息商票要多途径甄别,尤其要核对承兑人名称与账户信息是否统一。 怎么堵漏洞? 对于虚假电子票据,上海票据交易所(下称上海票交所)也曾提示其特点,即被冒名开立的账户基本为新开立账户,在开立账户的同时即开通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权限并在短时间内集中签发票据。 对于前期出现多起恶意冒用央企名义开具虚假商票的情况,江西财大九银票据研究院执行院长肖小和认为,应引入担保机制,担保基金可在出票和承兑两个环节介入并实施担保。为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建议担保基金在保证协议中要求,该票承兑人必须满足央企“企票通”及省市央行信息平台和省市相关信用信息平台要求,承兑后必须在上述平台登记。 1月16日,上海票交所上线试运行商业汇票信息披露平台,商业汇票承兑机构可通过平台披露票据相关信息。该平台对承兑人的票据承兑信息、承兑信用信息等披露内容做了详细要求,以促进商业汇票市场将更加透明化。 “上海票交所的票据披露机制是针对2019年部分央企出现有人冒用其对公账户承兑商票的风险事件。专业的金融机构在提供票据融资时通过与披露信息比对,可有效降低自身风险。但产业链上的中小企业可能缺少这种风险防范手段。”某股份行旗下票据部门从业人员告诉记者。 上述票据业务人士认为,风险的核心在于企业账户被滥用,解决的最好办法是控制核心企业开立票据的账户。“可以控制核心企业开立商票账户的形式,比如只允许核心企业有两个账户开通承兑票据权限,以此防范风险。同时,将信披比对输出结果通过银行票据系统在企业网银体现,方便中小企业查询。”
6月初,中铁武汉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铁武汉)对外公开发布免责声明称,近期发现不法分子涉嫌伪造该司证照,冒用其名义开立银行账户,开具虚假商业承兑汇票。 这是中铁武汉今年以来第三次发布有关被冒名开具虚假商业承兑汇票的免责声明。在上述声明中,中铁武汉表示,自今年1月20日起,除建设银行武汉光谷自贸区分行外,该司已全面暂停其他金融机构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并提醒凡是出票日期在2020年1月20日(含当日)之后,在建设银行武汉光谷自贸区分行以外的金融机构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均为冒名或伪造票据。 去年,多家央企“中招”假商票。 2019年年底,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相继发布公告称,有不法分子涉嫌伪造企业资料,冒用公司名义开立银行账户,并通过虚假银行账户冒用公司名义签发和承兑电子商业汇票。 “这类所谓虚假票据更确切的称呼应为‘错票’。”中国服务贸易协会票据经纪委员会技术顾问曹一苇认为,“例如,有不法分子注册一家公司,通过银行电子票据系统开具一张商票,虽然票面上的‘账户信息’等各要素不能修改,但在最后确认环节,‘承兑人’这一栏是可以修改的。而这些不法分子即利用这一点,将‘承兑人’修改为某央企或某大型企业的名称。” “商票确实是从银行电票系统开出的,但这张票据流通到市场上,很容易混淆视听。不法分子即利用这张顶着某央企承兑的商票进行诈骗,高息贴现后,立马注销公司跑路。”曹一苇提醒,遇到高息商票要多途径甄别,尤其要核对承兑人名称与账户信息是否统一。 对于虚假电子票据,上海票据交易所(下称票交所)也曾提示其特点:被冒名开立的账户基本为新开立账户,在开立账户的同时即开通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权限并在短时间内集中签发票据。 对于前期出现多起恶意冒用央企名义开具虚假商票的情况,江西财经大学九银票据研究院执行院长肖小和认为,应引入担保机制,担保基金可在出票和承兑两个环节介入并实施担保。为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建议担保基金在保证协议中要求,该票承兑人必须满足央企“企票通”及省市央行信息平台和省市相关信用信息平台要求,承兑后必须在上述平台登记。 1月16日,票交所上线试运行商业汇票信息披露平台,商业汇票承兑机构可通过平台披露票据相关信息。该平台对承兑人的票据承兑信息、承兑信用信息等披露内容作了详细要求,以促进商业汇票市场更加透明化。 “票交所的票据披露机制是针对2019年部分央企出现被人冒用其对公账户承兑商票的风险事件而制定的。专业的金融机构在提供票据融资时通过与披露信息比对,可有效降低自身风险。但产业链上的中小企业可能缺少这种风险防范手段。”某股份行旗下票据部门从业人员告诉记者。 上述票据业务人士认为,风险的核心在于企业账户被滥用,解决的最好办法是控制核心企业开立票据的账户。“可以控制核心企业开立商票账户的形式,比如只允许核心企业有两个账户开通承兑票据权限,以此防范风险。同时,将信披比对输出结果通过银行票据系统在企业网银体现,方便中小企业查询。”
本报见习记者 昌校宇 5月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数据显示,2020年一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逆差2076亿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1845亿元,服务贸易逆差3281亿元,初次收入逆差681亿元,二次收入顺差41亿元;资本和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顺差2076亿元,其中直接投资顺差1043亿元,储备资产减少1754亿元。 按美元计值,2020年一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逆差297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264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470亿美元,初次收入逆差98亿美元,二次收入顺差6亿美元;资本和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顺差297亿美元,其中直接投资顺差149亿美元,储备资产减少251亿美元。 按SDR计值,2020年一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逆差221亿SDR,其中,货物贸易顺差196亿SDR,服务贸易逆差349亿SDR,初次收入逆差72亿SDR,二次收入顺差4亿SDR;资本和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顺差221亿SDR,其中直接投资顺差111亿SDR,储备资产减少187亿SDR。(编辑 乔川川)
本报记者 苏向杲 为落实中国银保监会《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便于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的自然人投资保险资管产品,自2020年5月1日起,中保登正式启动自然人投资者账户服务。 账户体系是金融基础设施开展发行、登记、交易、结算等业务的重要基础。前期,中保登牵头建立了面向机构投资者的统一持有人账户体系,实现了机构投资者实名账户的全覆盖。 此次针对自然人投资者账户业务,中保登遵循统一开户、实时开户、实名开户原则,进一步聚焦业务办理的灵活性和便捷性,采取代理开户模式,即符合条件的开户代理机构直接面向自然人投资者办理账户业务后,采用行业统一数据交换协议方式,实现与中保登的实时数据交换。 中保登表示,下一步,中保登将在中国银保监会的指导下,充分利用金融科技手段,健全账户业务规则,优化开户流程,不断改善自然人投资者及开户代理机构的业务体验,持续提升保险资管产品业务的标准化、规范化。(编辑 田冬)
重庆银行万州支行2宗违法遭罚 近一个月连曝两张罚单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6日讯 刚刚迈入2020年不久,重庆银行(01963.HK)便收到了新年的第一张罚单。1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万州银罚〔2019〕第11号)显示,重庆银行万州支行存在违反金融统计管理、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万州中心支行对单位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2.4万元;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单位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0.5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2019年,重庆银行已吃央行两张罚单。 2019年1月,重庆银行成都分行存在未按规定向信用信息异议申请人书面答复异议核查处理结果;未履行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时的事先告知义务;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在征信系统查询用户离职后,未立即对查询用户账号予以停用共三宗违法行为,被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10万元。 2019年3月,重庆银行城口支行存在违反金融统计管理规定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万州中心支行对其警告并处以5000元罚款。 重庆银行近一个月连曝两张罚单。2019年12月17日,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以贷吸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延安监管分局对公司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金融机构统计及相关部门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中国人民银行地(市)级(含地、市)以上机构和有关部门对该金融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对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金融机构或者上级金融机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的纪律处分。中国人民银行统计及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所在单位或上级单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的纪律处分。 (一)虚报、瞒报金融统计资料的; (二)伪造、篡改金融统计资料的; (三)拒报或者屡次迟报金融统计资料的; (四)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自行编制发布金融统计调查表,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违反本规定有关保密条款和《金融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超越权限,自行公布金融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强迫和授意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的; (七)对坚持原则实报统计数据或检举揭发统计违法、违规行为人员进行刁难、打击报复的; (八)在接受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造成重大损害的; (九)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手段阻挠、抗拒统计检查的; (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依法认定的其他行为。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欺骗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二)开立或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未按本办法规定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予以登记、签章或通知相关开户银行。 (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结算。 (四)为储蓄账户办理转账结算。 (五)违反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办理现金存入。 (六)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 银行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金利华电实控人操纵自家股票,巨亏1.57亿元被罚150万 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金利华电,300069)实际控制人赵坚,与前董秘、财务总监楼金萍以及配资中介朱攀峰等3人,控制利用112个证券账户,操纵金利华电股价累计亏损1.57亿元后还被证监会合计处以300万元罚款,其中对赵坚处以150万元的罚款,赵坚、楼金萍分别遭10年证券市场禁入,朱攀峰遭3年证券市场禁入。 证监会处罚决定书显示,2015年10月至2018年4月,赵坚与楼金萍控制涉案109个证券账户,配资中介朱攀峰控制3个证券账户,共计112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交易“金利华电”,其中99个证券账户通过配资关系(股票借款融资)由朱攀峰提供,13个证券账户由其他配资中介或亲属朋友提供。账户组的保证金、利息和部分交易资金实际来源于赵坚,结算资金和大部分盈利流向赵坚及其指定的银行账户,少部分流向楼金萍控制的银行账户。账户组的交易由赵坚、楼金萍决策并承担账户盈亏,由楼金萍亲自或者指令他人下单交易,朱攀峰使用其控制的3个证券账户决策下单,参与交易,维持股价。 2015年10月8日至2018年4月27日共有534个交易日,账户组共交易423天,累计买入成交8446.2254万股,买入金额26.97亿元,累计卖出成交6335.9088万股,卖出金额21.06亿元;持股占总股本比例超过5%的交易日共325天,最高持股占比为22.67%。 2015年10月8日至2018年4月27日,金利华电股价上涨幅度为44.65%,股价振幅为170.30%。同期创业板指数下跌幅度为13.30%,振幅为64.56%。金利华电股价涨幅偏离创业板指数走势57.95个百分点。 证监会表示,经测算,截至2018年8月29日,账户组持有金利华电7100股,累计亏损1.57亿元。 对此,证监会认为,2015年10月8日至2018年4月27日期间,当事人控制账户组交易金利华电,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进行交易,使用盘中拉抬、利用信息优势等手段操纵、影响金利华电交易价格和交易量,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赵坚是账户组的出资、控制、交易决策者,金利华电重大信息的筹划、决策者,是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决策者,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行为恶劣,情节较为严重。 楼金萍对账户组交易具有控制决策权,是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组织、决策和实施者,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行为恶劣,情节较为严重。 朱攀峰为赵坚、楼金萍提供交易资金、交易场所及设备,在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维持“金利华电”价格,是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参与者和协助者,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情节严重。 面对证监会的处罚,赵坚提出其行为本质系大股东增持,并无操纵证券市场的主观故意,申请不予处罚。对此证监会认为系操纵证券市场而非大股东增持,大股东增持有其独特的方法、途径和信息披露方式。 证监会对上述三人开出的罚单为:处以300万元的罚款,其中对赵坚处以150万元的罚款,对楼金萍处以120万元的罚款,对朱攀峰处以30万元的罚款。 此外,对赵坚、楼金萍分别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朱攀峰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公开资料显示,金利华电是国内少数拥有成熟的交、直流特高压玻璃绝缘子生产技术的厂商之一。 2010年4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司。
两兄弟违法举牌违法交易黑猫股份 遭证监局罚190万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21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中国证监会江西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3号)显示,经查明,当事人谭澍坚及其一致行动人谭澍标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谭澍坚、谭澍标交易黑猫股份股票情况 谭澍坚利用其本人的广发证券账户和招商证券账户及其配偶谢某婷的广发证券账户,谭澍标利用其本人的广发证券账户及招商证券账户,自2017年9月1日开始交易江西黑猫炭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猫股份”,002068.SZ)股票。截至2017年11月8日收盘,上述5个账户累计持有黑猫股份股票3693.34万股,占黑猫股份总股本5.08%。2017年11月8日10点40分30秒至2017年11月30日,谭澍坚、谭澍标二人通过所控制的5个证券账户累计买入黑猫股份股票309.18万股,交易金额3226.82万元。 二、谭澍坚、谭澍标构成一致行动人 谭澍坚、谭澍标二人为兄弟,存在亲属关系。谭澍坚招商证券账户、广发证券账户及谢某婷广发证券账户交易黑猫股份股票资金来源于谭澍坚,上述3个证券账户由谭澍坚实际控制并操作;谭澍标招商证券账户交易黑猫股份股票的资金为谭澍坚借予,且账户主要由谭澍坚代为操作。谭澍坚、谭澍标两人长期一同炒股,股票交易决策通常为两人一起讨论后自行作出,其中包括黑猫股份交易决策。根据黑猫股份2018年5月3日简式权益报告书(补充更正)公告,谭澍标与谭澍坚自认构成一致行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六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认定谭澍坚、谭澍标构成一致行动人。 三、谭澍坚未按照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2017年11月8日10点40分29秒,谭澍坚及谭澍标实际控制的5个证券账户合计持有黑猫股份股票3635.39万股,达到黑猫股份总股本的5%,其中触及5%比例线的买入交易由谭澍坚广发证券账户实施。谭澍坚上述交易行为发生后,未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也未及时通知上市公司予以公告,迟至2017年12月1日,才通过黑猫股份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四、谭澍坚、谭澍标存在限制期内交易黑猫股份股票行为 在2017年11月8日10点40分30秒至2017年11月30日限制转让期内,谭澍坚实际控制其本人广发证券和招商证券账户及其配偶谢某婷广发证券账户持续买入黑猫股份股票298.53万股,交易金额3115.98万元;谭澍标实际控制其本人招商证券账户持续买入黑猫股份10.65万股,交易金额110.84万元。 谭澍坚及其一致行动人谭澍标在买入黑猫股份股票达到其公司总股本的5%时,谭澍坚没有按照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两人在限制转让期内继续交易黑猫股份股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二百零四条所述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江西证监局决定:一、对谭澍坚未及时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罚款。二、对谭澍坚、谭澍标限制期内买卖股票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160万元罚款。其中,对谭澍坚处以155万元罚款、对谭澍标处以5万元罚款。上述2宗处罚合计罚款190万。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江西黑猫炭黑股份有限公司是经江西省体制改革和股票发行领导小组批准设立的股份制企业,成立于2001年7月;专业性生产炭黑,江西省最大的炭黑生产基地;其母公司景德镇市焦化煤气总厂是国家重点支持的520家大型企业之一。景德镇黑猫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黑猫股份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为39.69%。2018年11月6日,公司名称由“景德镇市焦化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景德镇黑猫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谭澍坚截至2017年9月30日持有黑猫股份579.21万股,持股比例为0.8%,为第五大股东;到2017年12月31日,当事人谭澍坚持有黑猫股份3594.59万股,持股比例为4.94%,为第三大股东。截至2018年12月31日,当事人谭澍坚持有黑猫股份1418.04万股,持股比例为1.95%,仍为第三大股东。自2019年3月31日之后,当事人谭澍坚通过减持已不再是黑猫股份主要股东。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六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违反法律规定,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 (一)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二)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三)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四)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五)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六)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七)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八)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九)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十)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十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十二)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投资者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也包括登记在其一致行动人名下的股份。 投资者认为其与他人不应被视为一致行动人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相反证据。 以下为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3 号 当事人:谭澍坚,男,1970年5月生,住址:广东省佛山市。 谭澍标,男,1964年1月生,住址:广东省佛山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依法对谭澍坚及其一致行动人谭澍标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股票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谭澍坚、谭澍标交易黑猫股份股票情况 谭澍坚利用其本人的广发证券账户18XXXXXX0290和招商证券账户33XXXX4326及其配偶谢某婷的广发证券账户18XXXXXX4298,谭澍标利用其本人的广发证券账户18XXXXXX1937及招商证券账户33XXXX6942,自2017年9月1日开始交易江西黑猫炭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猫股份)股票。截至2017年11月8日收盘,上述5个账户累计持有黑猫股份股票36,933,381股,占黑猫股份总股本5.08%。 2017年11月8日10点40分30秒至2017年11月30日,谭澍坚、谭澍标二人通过所控制的5个证券账户累计买入黑猫股份股票3,091,800股,交易金额32,268,230.17元。 二、谭澍坚、谭澍标构成一致行动人 谭澍坚、谭澍标二人为兄弟,存在亲属关系。谭澍坚招商证券账户、广发证券账户及谢某婷广发证券账户交易黑猫股份股票资金来源于谭澍坚,上述3个证券账户由谭澍坚实际控制并操作;谭澍标招商证券账户交易黑猫股份股票的资金为谭澍坚借予,且账户主要由谭澍坚代为操作。谭澍坚、谭澍标两人长期一同炒股,股票交易决策通常为两人一起讨论后自行作出,其中包括黑猫股份交易决策。根据黑猫股份2018年5月3日简式权益报告书(补充更正)公告,谭澍标与谭澍坚自认构成一致行动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六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认定谭澍坚、谭澍标构成一致行动人。 三、谭澍坚未按照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2017年11月8日10点40分29秒,谭澍坚及谭澍标实际控制的5个证券账户合计持有黑猫股份股票36,353,881股,达到黑猫股份总股本的5%,其中触及5%比例线的买入交易由谭澍坚广发证券账户实施。谭澍坚上述交易行为发生后,未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也未及时通知上市公司予以公告,迟至2017年12月1日,才通过黑猫股份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四、谭澍坚、谭澍标存在限制期内交易黑猫股份股票行为 在2017年11月8日10点40分30秒至2017年11月30日限制转让期内,谭澍坚实际控制其本人广发证券和招商证券账户及其配偶谢某婷广发证券账户持续买入黑猫股份股票2,985,300股,交易金额31,159,848.17元;谭澍标实际控制其本人招商证券账户持续买入黑猫股份106,500股,交易金额1,108,382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交易流水、黑猫股份提供的情况说明、公司公告资料、相关银行账户流水、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谭澍坚及其一致行动人谭澍标在买入黑猫股份股票达到其公司总股本的5%时,谭澍坚没有按照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两人在限制转让期内继续交易黑猫股份股票,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二百零四条所述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谭澍坚未及时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罚款。 二、对谭澍坚、谭澍标限制期内买卖股票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160万元罚款。其中,对谭澍坚处以155万元罚款、对谭澍标处以5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江西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西证监局 2019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