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眼查APP显示,12月14日,青岛明嘉云上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立,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北京明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经营范围含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等。股东信息显示,北京明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黄晓明持股80%)持有该公司20%的股份。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4日讯 近日,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发布关于对浙江泫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总经理梁鑫江、副总经理程曦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浙江证监局发现该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一、不配合开展现场检查工作的情形。二、未妥善保管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相关档案材料。三、管理的基金未按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此外,梁鑫江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未实际履行相关职责,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程曦作为公司副总经理,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浙江泫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梁鑫江、程曦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资料显示,浙江泫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6月,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是梁鑫江,马洪波是该公司唯一股东。 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情况进行统计监测和检查,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采取有关措施。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浙江泫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浙江泫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 一、公司存在不配合开展现场检查工作的情形。 二、未妥善保管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相关档案材料。 三、管理的基金未按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谨慎勤勉履行私募基金管理职责,制定合理的清偿方案,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相关信息。你公司应当在2020年12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0年12月8日 关于对梁鑫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梁鑫江: 我局对浙江泫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私募基金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现场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不配合开展现场检查工作,未妥善保管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相关档案材料,管理的基金未按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等情形。 你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未实际履行相关职责,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于2020年12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公司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0年12月8日 关于对程曦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程曦: 我局对浙江泫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私募基金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现场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不配合开展现场检查工作,未妥善保管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相关档案材料,管理的基金未按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等情形。 你作为公司副总经理,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于2020年12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公司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0年12月8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4日讯 中国证监会青岛证监局近日公布的关于对青岛太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2020〕15号显示,青岛太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初资产)存在以下问题: 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信息存在更新不及时情形。太初资产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地址是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17号附1号2栋B座12楼1号,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人数为0。2020年9月3日,青岛证监局赴太初资产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实际经营情况与基金业协会网站所载相关信息不符,就该事项向太初资产进行提示。截至本行政监管措施出具日,基金业协会信息显示太初资产仍未按实际经营情况更新上述信息。 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不到位。太初资产在未认定深圳太初一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两名投资者为专业投资者的情况下,没有对投资者风险告知、警示全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三、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太初资产一人同时担任公司风控总监、深圳太初一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投资经理的职位。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二十五条以及《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青岛证监局现对太初资产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资料显示,太初资产成立于2018年12月,注册资本1000万,经营范围包括资产管理;投资管理;股权投资(需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未经金融监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公司股东为邓茜之、彭晓峰,持股比例分别为99%、1%。 相关法规: 《暂行办法》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经营机构通过营业网点向普通投资者进行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告知、警示,应当全过程录音或者录像;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进行的,经营机构应当完善配套留痕安排,由普通投资者通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 《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等监督管理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青岛太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0〕15号 青岛太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工作安排,我局对你公司私募基金业务开展情况进行了检查核查。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信息存在更新不及时情形。你公司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地址是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17号附1号2栋B座12楼1号,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人数为0。2020年9月3日,我局赴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实际经营情况与基金业协会网站所载相关信息不符,就该事项向你公司进行提示。截至本行政监管措施出具日,基金业协会信息显示你公司仍未按实际经营情况更新上述信息。 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不到位。你公司在未认定深圳太初一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两名投资者为专业投资者的情况下,没有对投资者风险告知、警示全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三、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你公司一人同时担任公司风控总监、深圳太初一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投资经理的职位。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二十五条以及《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现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于2021年1月9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青岛证监局 2020年12月10日
图片来源:微摄 为进一步加强私募基金监管,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控私募基金增量风险,稳妥化解存量风险,提升行业规范发展水平,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日前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自2013年私募基金纳入证监会监管以来,私募基金行业取得快速发展,在促进社会资本形成、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推动科技创新、优化资本市场投资者结构、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等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经济下行和内外形势压力下,私募基金逆势增长,截至2020年底,已登记管理人2.46万家,已备案私募基金9.68万只,管理规模15.97万亿元。截至2020年三季度,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累计投资于境内未上市未挂牌企业股权、新三板企业股权和再融资项目数量达13.2万个,为实体经济形成股权资本金7.88万亿元。 私募基金行业在快速发展同时,也伴随着各种乱象,包括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资金、规避合格投资者要求、不履行登记备案义务、错综复杂的集团化运作、资金池运作、利益输送、自融自担等,甚至出现侵占、挪用基金财产、非法集资等严重侵害投资者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行业风险逐步显现,近年来以阜兴系、金诚系等为代表的典型风险事件对行业声誉和良性生态产生重大负面影响。根据关于加强金融监管的有关要求,经反复调研,全面总结私募基金领域风险事件的发生特点和处置经验,通过重申和细化私募基金监管的底线要求,让私募行业真正回归“私募”和“投资”的本源,推动优胜劣汰的良性循环,促进行业规范可持续发展。 《规定》自2020年9月11日至10月10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证监会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征求意见过程中,地方政府、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律师事务所、行业协会、投资者给予了广泛关注。总体上,各方认为出台《规定》十分必要,其对于防范化解行业风险、规范行业健康发展、优化促进良性发展生态意义重大,赞同《规定》的总体思路、整体框架和主要内容,建议尽快出台,并加强执法打击力度。同时,各方也提出具体修改建议。证监会逐条认真研究意见,其中绝大多数已吸收予以采纳。 《规定》共十四条,形成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等主体的“十不得”禁止性要求。主要内容如下:一是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经营范围,并实行新老划断。二是优化对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监管,实现扶优限劣。三是重申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四是明确私募基金财产投资要求。五是强化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等主体规范要求,规范开展关联交易。六是明确法律责任和过渡期安排。 本次发布《规定》是贯彻落实有关防范化解私募基金行业风险要求的重要举措之一,其将进一步引导私募基金行业树立底线意识、合规意识,对于优化私募基金行业生态也具有积极意义。 下一步,证监会将按照“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总体要求,进一步完善私募基金法律法规体系,夯实加强私募基金监管的制度基础。同时,证监会将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统筹加强私募基金监管和促进行业规范可持续发展,进一步发挥私募基金在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支持创业创新、服务实体经济和居民财富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4日讯 近日,中国证监会安徽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合肥德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经查,该公司存在私募基金产品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即开展投资运作的情况,以及公司实际办公地址发生变更后未及时进行变更登记。 安徽证监局表示,上述情况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资料显示,合肥德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2年07月23日成立。法定代表人周好好,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投资管理、黄金管理、企业管理、财务管理、理财、投资咨询服务及策划;财经资讯咨询服务、数据分析、研究;计算机软硬件销售与服务;教育咨询等。股东为王成刚、蔡俊智,二人分别持股68%和32%。 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 (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资金募集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应当报送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公司、合伙等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还应当报送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应当报送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财产的,还应当报送托管协议。 (四)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备案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合肥德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合肥德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存在私募基金产品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即开展投资运作的情况。 2、公司实际办公地址发生变更后未及时进行变更登记。 上述情况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切实整改相关问题,并在本决定书作出之日起1个月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在日常监管中持续关注你公司整改落实情况。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0年12月1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7日讯 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近日公布的关于对浙江厚兴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谢忠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浙江厚兴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厚兴股权投资)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部分基金产品未按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发生实际控制人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等重大事项未及时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厚兴股权投资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谢忠顺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谢忠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资料显示,厚兴股权投资成立于2017年1月24日,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经营范围为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厚兴股权投资系北京浙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浙江厚兴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浙江厚兴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 一、部分基金产品未按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二、发生实际控制人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等重大事项未及时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勤勉谨慎履行私募基金管理职责,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你公司应当于2020年12月15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0年12月4日 关于对谢忠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谢忠顺: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浙江厚兴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过程中存在未按合同约定披露有关信息、发生重大事项未向基金业协会及时报告等违规情形。 你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于2020年12月15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并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公司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0年12月4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7日讯 近日,中国证监会宁波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宁波誉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该公司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与管理过程中存在未恪尽职守,未按合同约定办理资金划转等事宜;未及时披露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针对上述情况,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宁波证监局决定对该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资料显示,宁波誉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07月24日在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刘伟佳,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为宁波华诚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全资持股。 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宁波誉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0〕43号 宁波誉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与管理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未恪尽职守,未按合同约定办理资金划转等事宜;未及时披露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针对上述情况,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规范资金募集、信息披露等行为,切实做好投资者沟通和保护工作。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波证监局 2020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