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意见领袖专栏作家 杨畅 从2月底以来,需求扩张是经济运行的主线,包括消费回补以及基建拉动等政策措施,目的也在于实现需求的扩张。但从5月下旬开始,经济运行的供给侧出现了新的变化,供给收缩似乎成为了一个重要的关键变量。 供给收缩体现在“搬石头”(铁矿石)上,新冠疫情在巴西的蔓延,可能会对外部供给产生收缩的可能性,二三季度基建扩张会否对“保供给”提出需求值得关注。 供给收缩同样体现在“运人头”(国际航空客运量)上,由于前期疫情的管控,对国际客运量采取的“五个一”的措施,畅通经济循环的重点侧重于“内部”,现阶段在国内疫情可控背景下,会否把畅通经济循环的重点从内部转向外部,值得关注。 供给收缩也体现“等拐头”(住宿酒店业)上,住宿酒店业是受疫情影响最为严重的行业,根据4月用电量数据显示供给收缩仍未结束,由于住宿酒店业具有明显的周期属性,红利会在下一轮需求修复阶段予以释放,那么等待住宿酒店业的供给拐点就较为重要了。 搬石头(铁矿石)—— 打通堵点会否从“促需求”兼顾“保供给” 5月31日PMI数据中,原材料购进价格为51.6,较上月提升9.1个百分点,指向4月PPI环比回升。主要原材料购进价格指数和出厂价格指数的差值2.9,较上个月扩大2.6个百分点,指向原材料价格上涨后的企业利润或被压缩。 而在典型的原材料品种中,5月29日,铁矿石2009合约上涨6.44%,自4月初以来涨幅已经超过40%。其实从4月份开始,铁矿石上涨的逻辑不断切换。4月初到5月初的逻辑在于下游需求的修复,从2月底开始复工复产到4月初,可以发现迹象非常明显,主要钢材品种的库存去化极为明显。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这两个月期间,存在部分省市由于疫情防控的原因,导致复工复产难以恢复到正常水平。而钢材库存去化速度,在总量上与去年、前年几乎在同一水平,只能说明已经开始复工复产的部分省市,开始了极为明显的赶工。 图表1 主要钢材品种库存去化与去年同期接近,表明区域结构性分化严重 资料来源:WIND,中泰证券研究所 在水泥上也能观察到同样的现象,从4月初开始,水泥价格出现了明显上涨,但上涨出现了明显的分化,例如河南、甘肃、贵州等省份,价格上涨明显,而吉林、黑龙江等省市,或许受疫情防控影响,下游需求还没有完全修复。 在下游需求赶工的同时,如果上游供给无法跟上,就会导致价格的上涨。根据全国45个港口铁矿石库存数据观察,库存持续走低。截至到5月29日,库存量为10784万吨,是自2016年10月21日以来的新低。而2019年本土铁矿石产量为7.4亿吨,而进口量是本土产量的1.6倍,主要从澳大利亚与巴西两个国家进口,这两个国家的疫情变化会对铁矿石的供给产生较为明显的影响。 图表2 港口铁矿石库存持续走低,供给收缩值得关注 资料来源:WIND,中泰证券研究所 尽管澳大利亚疫情得到了控制,每日新增病例在20以下,但问题较为严重的是巴西,5月28日单日新增病例超过26000例,整体疫情形势防控不容乐观。而中国自巴西进口的铁矿石数量占进口总量的比重超过20%,巴西疫情变化有可能引发供给端的减缩,传导至铁矿石价格以及中游钢材品种价格上,会引发下游基建投资成本的抬升,进而对实物工作量形成压制。 因此,以消费回补、基建拉动为代表的“促需求”或将持续,但如何在外部供给面临收缩可能性的情况下,确保供给的持续性,值得关注。 运人头(客运量)—— 畅通经济循环的重点会否从内部转向外部 从2月底开始的复工复产,是以内需作为主要驱动方式,畅通经济循环的主要着力点在“内部”,无论是通过消费回补,或者基建拉动,目的都是通过内部需求的带动,畅通经济循环。而在外部循环的资金、货物与人员三种方式中,处于疫情防控的需要,人员的外部往来被阶段性压缩。 例如3月26日开始,民航总局实施国际航班“五个一”政策(国内每家航空公司经营至任一国家的航线只能保留1条,且每条航线每周运营班次不得超过1班;外国每家航空公司经营至我国的航线只能保留1条,且每周运营班次不得超过1班),大幅调减了国际客运航班量。 应该说,截至到5月末,前期执行的“五个一”政策,效果明显,面对艰巨的疫情防控任务,针对“外防输入”发挥了关键作用。1-2月份民航国际航线总周转量下降到去年同期的73.3%,到3月进一步下降到去年同期的39.6%。从客运量数据则体现得更为充分,2月民航国际客运量105万人,3月份大幅缩减为55万人,约为去年同期的9.1%。 图表3 3月国际航线客运量不足去年同期的10% 资料来源:WIND,中泰证券研究所 但值得注意的是,一方面,武汉解除管控后未出现疫情反弹,且新增确诊病例始终在低位运行,表明国内具备较强的防控能力。4月8日零时,武汉市解除离汉离鄂通道管控,有序恢复对外交通。截至到5月29日,国内新增病例呈现出逐级回落并保持在低位运行的特点,反映了国内的疫情防控措施是有力和有成效的。 另一方面,民航国内客运量较低位翻番,但并未引发本土新增病例提升,表明国内航空运输已经具备较强的防控能力。数据显示,国内客运量从2月份的728万人,翻倍至3月份的1459万人,约为去年同期的30.8%。但尽管民航国内客运量翻倍,但本土新增病例并未出现明显提升,这意味着国内管控手段是非常有效的。 在内部循环基本畅通的情况下,有序打通人员的外部循环,或许有望成为推动内需的重要变量。 图表4 国内航线客运量低位翻番资料来源:WIND,中泰证券研究所 等拐头(住宿酒店业)—— 供给收缩会否出现拐头 毫无疑问,住宿酒店业是受疫情影响最为严重的行业。由于缺乏高频数据的跟踪,从行业用电量数据可以发现较为明显的特征,3月住宿餐饮业的用电量约为去年同期的一半,这表明至少有一半的住宿餐饮业并没有营业,即使已经营业的住宿餐饮企业,也难以保持满负荷运转。 而4月用电量数据出现了回升,约为去年同期的73.3%,这表明住宿餐饮业的供给仍在收缩,只是收缩的节奏出现了放缓。这与教育行业迥然不同,教育行业更多是服务场景的转移,从原来固定的教育场所,转向了“居家教育”,这体现在居民生活用电量保持相对刚性的数据中。 图表5 住宿餐饮业用电量低位回升,但仍在收缩区间 资料来源:WIND,中泰证券研究所 大陆地区尚未出现明显的关店迹象,但周边以旅游作为主导产业的区域,受损较为明显。例如5月28日,澳门统计局公布的数据,由于3月下旬澳门入境检疫措施进一步收紧,4月澳门的酒店及公寓住客共10.7万人次,同比减少90.6%;客房平均入住率仅有12.9%。 由于住宿酒店业具有明显的周期属性,往往受强劲需求拉动,刺激行业投资,投资过热、供给过剩导致行业进入下行周期。相反,行业需求下降,投资放缓,带来供给收缩,短期若需求难以充分修复,会导致供给出现弹性更大的收缩。红利会在下一轮需求修复阶段予以释放,那么等待住宿酒店业的供给拐点就较为重要了。 风险提示事件:政策变动风险 (本文作者介绍:中泰证券宏观首席分析师)
意见领袖丨黄奇帆(重庆市原市长、第十二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 若干年后回望,今年必将是开启中国第三轮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新元年,我国必将迎来一个如农村土地承包制和城市土地批租制改革那样波澜壮阔的伟大时期。 2020年注定是中国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年。这一年,新《土地管理法》从元旦起正式实施,国务院3月发布《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近期中共中央、国务院又先后出台《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和《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均把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放在显著位置,释放出新时代深化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强烈信号。若干年后回望,今年必将是开启中国第三轮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新元年,我国必将迎来一个如农村土地承包制和城市土地批租制改革那样波澜壮阔的伟大时期!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在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我认为最伟大的土地革命有三次。第一次是上世纪80年代初的农村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本质上看是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两权分离,为中国带来了几十万亿元的财富。1978年,春雷一声震天响,小岗村“18个红手印”催生的“大包干”点燃了整个中国的改革热情,1982年起全国全面实施包产到户。农村生产关系的重大调整,极大释放了农村生产力,不仅农民可以走南闯北打工创业,全国粮食产能也如芝麻开花般“节节高”,由改革初3000亿公斤左右,到1996年首次突破5000亿公斤大关,现在基本稳定在6500多亿公斤,相比改革之初年产能增长1倍多,我们将粮食安全的“中国碗”牢牢端在了自己的手中。农村生产力特别是粮食产量的大幅增长,以及由此带来的农林牧副渔产能增加、税收等增长,保守估计每年为农村新增1万多亿元的财富增值。改革40多年来,累计至少创造了40多万亿元财富。 第二次是上世纪80年代末的城市“土地批租”,实质是我国城市国有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两权分离。1987年,深圳敲响土地拍卖“第一槌”,一槌激起千重浪,从此奏响了城市土地市场化改革的恢弘序曲,直接促成1988年我国宪法删除土地不得出租的有关规定,增加了土地使用权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转让的条文,同年《土地管理法》也明确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城市土地批租制让城市的土地财富价值逐步显化,也产生了几十万亿元的财富,为中国快速城镇化、几百个城市现代化立下了汗马功劳。仅2007~2019年,全国土地出让价款合同累计就达43.6万亿元,若从城市土地批租制度开始算起,土地出让金加上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契税等相关税费,30多年来至少产生60多万亿元财富。 第三次就是我们正在积极推动的城市与集体土地全国市场化流动,以新《土地管理法》出台和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政策发布为标志,进一步打破井田制的土地要素配置局限。这次改革的核心是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直接入市和探索增减挂钩指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等跨省域交易。我相信,这也将是一次带来几十万亿元财富价值的重大改革。近年来,我国审批土地由每年约800万亩下降到约500万亩,伴随城镇化、工业化进入中后期,我们的城市规模不会像过去那样快速扩张,加之技术进步、产业升级以及节约集约管理加强,以后每年审批土地可能会降到400万亩。假如其中六分之一建设用地指标通过跨省域交易,按照云南省与上海跨省域指标交易50万元/亩计算,每年将带来3000多亿元的区域财富转移;占用耕地按近几年约为审批土地的40%,各省市耕地开垦费和市场化交易标准:旱地由每亩几万元到20多万元不等、水田由每亩几万到60多万元不等,拉通按每亩20万元测算,每年将带来3000多亿元财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按政府公益性征地今后下降到审批土地的约50%,33个国家试点区域对不同用途的经营性用地入市价格由20万元/亩到200万元/亩不等、拉通按50万元/亩测算,保守估算每年可创造10000亿元财富。仅此三项,未来30年所产生的财富就将超过50万亿元。当然,市场的培育、成熟需要一个过程,但总体上随着交易量水涨船高,这次改革的巨大价值会逐渐显化出来。 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此次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是与前两次因土地管理制度调整,无中生有变出巨额财富同等重要的改革。当前而言,其重大意义还在于,有利于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有利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可以更好地在科技变革中抢抓发展先机,保障新产业新业态等实体经济发展用地;有利于加快全国区域经济协同发展,促进以城带乡、东部带动西部、发达地区带动落后地区;也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而且,土地是财富之母、生产之要,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势必牵动劳动力、资本、技术和数据资源等其他四大要素改革协同推进,形成多要素相互激荡、财富叠加的综合改革效应,为新时代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新的强劲动力。 因此,我认为,在当下推进土地要素市场化改革具有极其特殊而重要的价值,体现了中央高瞻远瞩、总揽全局的战略谋划和坚持问题导向、全面深化改革的务实精神。从中央的文件精神理解,具体实践中应重点思考、把握好五方面的改革内容: 1、深化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 我国的基本国情是人均耕地、优质耕地及耕地后备资源少。长期以来,随着人口不断增长,城镇化、工业化对耕地不断挤压占用,严重威胁国家粮食安全。于是,国家出台相关政策,控制建设用地规模,确保耕地红线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成为了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根本出发点及重要战略举措。 为加强建设用地规模控制,我国总体上经历了从项目到区域的转变。1987年,国家开始从项目层面对特定项目所需占用额定土地面积进行控制,此举具有典型的计划经济思维,但随着后来市场化的演进,各地区项目的独特差异越来越明显,在项目层面控制建设用地指标变得难以为继。从2008年开始,国家明确对各地区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实行“统一分配、层层分解、指令性管理”,不再对具体项目用地进行额度控制,而是每年对各个省要使用的土地指标下达一定额度。比如重庆一年可以征用20万亩地指标,或者贵州一年可以征用25万亩地指标,各个省市就在这个指标范围内进行项目的管理和分配。当然,涉及农用地征收还需报中央审批,如占用基本农田,或者占用基本农田以外耕地超过35公顷、农用地超过70公顷的就需报国务院审批。这样以各级政府为主体,以不同年份总量控制为核心的建设用地指标控制体系基本形成:即中央每年对各地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进行总量管控,同时农转用程序需报中央审批。 相较于项目用地指标全部由中央管控,建设用地指标实行国家计划管理、农转用报中央审批,赋予了地方在一定额度内对项目指标分配的自主权,在充分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合理控制土地开发时序规模、防止圈地与土地寻租等方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客观上来讲,从“用地单位申请,到县、市、省级政府层层审查,再到国务院审批”整个用地审批周期较长,审批效率低下,也导致中央一级审批范围较大,承担了部分本应由地方政府承担的事权,各级政府责权、事权不相符。例如,法律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市、县级政府负责具体制定和实施,理所当然事权应属于市、县级政府,但土地征收获得最终批准,却要经过层层形式上的审查后报国务院决定。 基于这种大的背景和趋势,2020年3月12日,国务院提出两类用地审批权下放:一是将国务院可以授权的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授权所有省级政府批准,赋予了省级政府更大的用地自主权;二是将“含金量”更高的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和国务院批准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委托部分试点省级政府批准。北京、天津、重庆等八个省市作为首批试点,试点效果好的话将来可能会在全国范围内实施。 从本质上来看,此次用地审批权下放,是贯彻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要求的重要体现,让中央政府可以从具体用地审查等微观事物中解脱出来,从而将更多精力放在宏观决策的制定和事中事后监管上,同时压实省级政府责任,激发地方政府自主决策活力,特别是让省级政府在促进经济发展和调整年度用地供应计划上拥有更大自主权,这体现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有关要求,让各级政府职责分工更加明确,责权一致,行政效能提高。相应的,减少了用地审批程序、缩短了审批时限、提高了审批效率,可以满足地方最为迫切、最为需要和最为有效的用地诉求,有效促进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新基建项目投资落地,对于我们国家在疫情过后稳投资具有重要意义。 过去,我们很多产业项目,特别是基建项目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情况比较多,需走漫长的国务院审批程序,导致项目迟迟不能落地。此次审批权下放后,试点省市占用基本农田的基建项目不用报国务院审批,而是由试点省市按原审批标准直接处理,产业项目、基建项目的审批效率必将提高,从而加速试点省市产业项目落地和基础设施建设。 对审批制度改革,常常有人担心“一放就乱、一收就死”。对此次用地审批权下放,我们大可放心,在提高审批效率、优化区域土地资源配置的同时,并不会导致大规模的建设用地新增。原因在于,前面提到,我们国家对建设用地指标的控制,包括指标总量控制和农转用程序报中央审批两方面,此次用地审批权下放只是对“农转用程序报中央审批”进行改革,而“指标总量管控”并没有变,审批标准也没有变。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看,审批权下放意在区域内建设用地“布局”优化调整,是在年度新增用地总量不变的前提下提高用地“效率”,并不会导致建设用地大规模增加。而且,国务院将建立工作评价机制,根据各省市年度土地管理水平综合评估结果,对试点省市进行动态调整,对连续排名靠后或考核不合格的国务院将收回委托权,这也是悬在试点省市头上的一把利剑。 此次用地审批权的下放,必将对我国城镇化特别是城市群、都市圈发展产生重要、积极的影响。2019年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提到,中心城市和城市群正成为承载发展要素的主要空间形式,要增强承载经济和人口的能力。可以看出,我们国家不再追求城市平均化,有意扶持中心城市和城市群的发展。此次审批权下放的8个试点省市,与我国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等大城市群密切相关。可以预见,此次审批权下放,将改变城市间土地供给格局、转变土地资源配置理念,进一步加速城市分化,促进北上广深这些城市群和中心城市的建设空间扩张,重塑城市发展新格局。 2、构建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打破城乡二元壁垒 一直以来,我国城乡土地实行“双轨制”管理,具有不同的配置方式。其中,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新中国成立以来经历了“有偿租用”、“无偿划拨”、“有偿出让”的阶段。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城市土地实行有偿租用,使用城市土地需向国家缴纳租金。1954年,根据计划经济安排,土地管理进入无偿划拨阶段,经政府批准占用的土地,不再缴纳租金。改革开放后,土地行政划拨导致效率低、土地浪费严重等弊端逐渐显现,国家开始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最终形成了现在的城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而我国农村土地,先后经历“农民私有”、“合作社所有”、“人民公社所有”、“生产队所有”、“集体所有”等多个阶段,从“吃大锅饭”到“包产到户”、“包干到户”,从允许土地适度流转到全面取消农业税,中央对农村的政策与时俱进调整,逐步确立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有效激发了农村生产力、激发了农民致富动力。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对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如推进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开展宅基地和耕地“三权分置”、统筹“三项改革”、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等,初步构建了新时代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四梁八柱”。 从宏观、整体格局看,虽然我国土地制度历经多次改革调整,但城乡土地二元结构长期并立的问题并没有根本解决。由于城乡土地拥有不同配置方式,特别是农村土地市场化配置程度极低,以及土地增值收益在城乡间分配不均,带来一系列严重问题: 一是集体建设用地合法市场通道基本关闭。1998年《土地管理法》规定,农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实行征地;建设需要用地,必须使用国有土地。导致集体建设用地利用陷入制度困境:其一,在建设用地指标管制下,大量建设用地指标向城市倾斜,导致农村建设用地指标非常少,农村集体为了增加农民收入和发展集体经济,不得不在未经征为国有的情况下就自发将集体土地用于非农建设,这部分用于非农建设的集体土地就处于法外状态;其二,农村集体土地不管是宅基地还是承包地、农业用地,只要没有被征收国有,就不能转让,也不能抵押融资,极大限制了集体建设用地产出水平和农民财产性收入。 二是土地增值收益城乡分配不合理程度加剧。伴随着城镇化进程,土地价值日益显化,土地增值收益迅速攀升。一方面围绕土地利益的矛盾不断加剧,如被征地农民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利益矛盾,土地级差收益的归属和公平分配矛盾,农民之间的土地补偿不公平矛盾,城市和农村在增值收益分配上极不合理的矛盾等。另一方面在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下,政府土地出让收入的增长进一步增加了政府征地的热情,低进高出、“以地生财”,导致土地被过度征收、低效利用,不利于耕地保护和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也严重损害了农民土地财产权益。 三是由土地问题引发的社会不稳定增加。近年来,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缺陷,以及征地过程中出现的趋利行为、强拆行为、违法程序行为、征地规模过大等问题,导致农村居民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矛盾加剧,围绕土地的纠纷也越来越多。 基于以上问题日益凸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随后,国家层面统筹部署开展了长达五年之久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三项改革”试点,其中一项改革就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不需要征为国有,可以直接入市交易。在试点的基础上,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全面推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但从当前进展看还不理想,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障碍: 一是宏观法律制度制约。长期以来,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城市土地是国有制、农村土地是集体所有制,如今城乡之间土地要接轨,建设城乡一体的建设用地市场必须有新的法律来确定,现行法律对集体土地所具有的权利结构和权能体系界定不清,导致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中农民集体和农民的土地处分和收益权能难以实现。 二是地方政府积极性不高。按照原来的做法,“低进高出”的土地征收对于地方政府来说是一个既挣钱又省事的方式。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之后,建设用地供给主体将从国家变为国家和集体并存,一方面可能会影响地方政府土地财政收入,另一方面国家征收土地需要对城市基础设施进行投入,而农村建设用地入市收入并没有这种投入,若两者同等分配的话也有不公平的地方,所以地方政府往往积极性不高。 三是市场化程度低。当前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建设中,土地资源配置尚没有达到像股票交易的市场化程度,更多的是地方政府主观操作来推进。四是相关配套制度未跟上。如价格机制、收益分配机制、供后监管机制等。 所以,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是落实新《土地管理法》、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维护农民权益、缓解城市建设用地紧张的必然要求。前不久,中央出台的《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再次要求加快建设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建立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 实现中央提出的“加快建设”要求,我认为重点要深化三方面的配套政策或改革研究:一是聚焦“谁来入市”——明确入市对象范围和入市主体。明晰的土地产权关系是保障市场交易安全,发挥市场机制优化配置土地资源的重要条件。要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直接入市,必须加强农村地籍调查,加快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规划编制,尽快明确入市对象范围。同时,在进一步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厘清产权关系基础上,要进一步明确入市主体。 二是聚焦“入市成本价格”——完善城乡建设用地价格形成机制。加快探索建立城乡一体的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建立入市交易宗地成本价格的测算机制,实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三是聚焦“钱怎么分”——积极探索入市收益分配制度。要科学研究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方式,对参与分配的人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进行合理界定。要认真处理好土地增值收益分配调节金问题,对土地增值收益分配调节金的比例设置及计算、使用方式、分配方式、分成比例等要科学合理确定,一定要维护和保障好农民权益,使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这方面,若我们研究世界发达国家的经验和惯例,就会发现一个很重要的配套措施,就是征收土地增值税。打个比方,征收城市一块地A需要3000万元/亩的成本,然后把这块地卖出去获得5000万元收益,这样A获得的增值收益就是2000万元。同样,征收农村一块地B却只需要300万元/亩的成本,按照同权同价交易的思路,同样卖5000万元/亩,这块农村土地就产生了4700万元增值收益。若简单将这2000万元和4700万元的增值收益直接分别分配给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显然不合理。因为城市土地A获得的增值收益前提来源于政府按规划投入的比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而产生的增值收益大部分反过来又要用于城市其他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设施建设投入,形成资金流的正向循环,城市也才得以发展、品质才得以提升;而农村土地B的增值收益,如果没有政府的规划引导以及基础设施、公共服务投入,要实现同权同价的增值不可能,同时如果其增值收益不能反过来投入到公共设施建设中,全部归农村集体或者农民所有,就会不公平。解决的一种办法,就是按增值幅度征收不同比例的土地增值税。如果农村土地入市增值1倍,政府征收30%的增值收益;增值2倍,政府征收50%;增值3倍以上,政府则征收60%以上,以此类推用数学模型完全可以算清楚这个账。回头看农村土地B,土地增值4700万元,假如说政府要收60%的增值税,那么农村土地B还有近2000万元的增值收益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也会笑呵呵的。类似这一类的税收征收办法,我们的税法里面都还没有展开,所以今后要配套落实这些措施。 3、实施跨省指标交易,打破市场化交易地域界限 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科斯提出过一个著名定理,基本要点就是凡是政府管理的、有总量管制的公共资源,都可以进行市场化交易,而市场化交易一定会使政府管理能够实现更好的资源优化配置,产生更好的效果。这个原理的一种应用,就是全球的碳汇交易。 其实,对土地而言,土地本来就具有资源、资本、资产的“三资”属性,只要制度设计科学合理,一样可以利用科斯定理实现市场化交易。国家实施计划指标管理制度,土地从一种不动产转换为建设用指标,就基本具备了科斯定理的基础和前提。目前的问题是,土地计划指标仍然属于行政性配置,由中央每年统一分配给各地区,而地方由于发展快慢不一导致“饥饱不一”,虽然国家允许在一定范围内交易,但最多限于省域范围内交易,土地市场价值显化并不充分。本次国家明确提出,探索建立全国性的建设用地、补充耕地指标跨区域交易机制,成为各方面高度关注的话题。进一步分析,这个改革其实包含了两类核心指标的交易。 第一,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建设占用多少耕地,各地政府就应补充划入多少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简单来说,就是一个省市的某地区每年占用了1万亩的耕地,该地区必须在本行政区内其他地方复垦出1万亩耕地,最终使得地区内耕地不减少。占补平衡范围,最初允许在一个县域内平衡,后来拓展到市域内平衡,再后来可以在省域内平衡。但是,由于我国几千年来的农耕文明,我国勤劳的农民早已将可以耕种的地方统统变成耕地,很多地方25度以上的坡耕地还在耕种,说明我国的耕地后备资源不大,而且区域分布也不均。随着补充耕地持续开展,一些地方,特别是直辖市和东部等省份,在本省域内落实耕地占补平衡难以为继,如上海每年征地需求比较大,可能一年征用1万亩耕地,5年就是5万亩,但要在上海这么一个弹丸之地去找荒地复垦5万亩的耕地非常困难。所以在这种现实情况下,不少地方破坏生态的耕地占补平衡现象频现,有的为了占补平衡,把一条弯弯的河道搞成一条直直的河道,有些地方把山地复垦为耕地,森林也被破坏了,这种做法显然与习总书记所说的“要像保护大熊猫一样保护我们的耕地”和生态文明建设要求不符,还出现先占后补、占优补劣等问题。 基于此,2017年国家提出了跨省域的耕地占补平衡,这样就可以做到上海如果占用5万亩耕地,由内陆地区帮助把这5万亩耕地复垦出来,从而实现全国的耕地使用占补平衡,当然内陆地区也可以在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中从沿海地区获得一定补偿。但是出于监管的考虑,目前跨省域补充耕地由国家统一组织实施,市场化程度并不高。 第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新建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建设用地增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该项举措于2005年提出,先是严格限定在县域内,此后于2015年拓展至省域内。但随着各地经济建设发展,也产生了与耕地占补平衡相似问题,如像上海这样的发达地区,农村土地本来不多,要让农村土地与城市的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余地不大。而西部地区农村土地多,实施增加挂钩余地很大,但是缺少级差地租的动力,土地价值不高,所以最终西部地区增减挂钩的效果也未达到预期。 基于此,2018年国家开始推行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跨省域调剂,但主要是从促进脱贫攻坚的角度出发,针对“三区三州”和深度贫困县开展,所以也没有充分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2018年,上海和云南开展了跨省域的增减挂钩指标交易,云南将3万亩建设用地指标以每亩50万元价格调剂给上海,获得150亿元的收入。这笔交易收入极大地促进了云南农村振兴和脱贫攻坚,也增加了上海的可用地能力。 关于耕地占补平衡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加挂钩指标交易,近些年重庆市做了有益探索。2008年,经国务院同意,重庆依据科斯定理,提出设立农村土地交易所、开展地票交易试点的构想,经过十年来的探索完善,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制度体系。制度的五大支柱为:一是自愿复垦,即农户等土地权利人在住有所居的前提下自愿申请复垦,按规程组织实施并验收,复垦形成的新增耕地仍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原农户优先承包使用。 二是公开交易,地票在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公开组织交易,在全市范围内采取挂牌或拍卖方式确认成交,购买方为新增经营性用地使用者。 三是收益归农,地票价款扣除复垦成本后,净收益全部归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其中,复垦宅基地形成的地票,由农户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85:15比例分配收益,有效保障了农村宅基地的用益物权价值和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权价值实现。 四是价款直拨,地票价款经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核算后,直接注入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避免多层级拨款出现资金截留或者跑冒滴漏。 五是依规使用,地票使用要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规定新增经营性建设用地实行“持票准用”,每年重庆房地产用地约需3万多亩,均须购买地票解决。按照这种制度安排,农村复垦形成的指标变成地票,在土地交易所进行“招拍挂”出让,如开发商购买了地票1000亩,就可以在城乡接合部征用1000亩的土地,这样就实现了农村减少1000亩的建设用地、增加1000亩的耕地,城市相应增加了1000亩的建设用地、征用了1000亩耕地,整体上实现了增减挂钩和耕地占补平衡,保证了重庆市房地产开发用地同时3400多万亩的耕地总量不减少。截至2019年12月底,重庆市累计交易地票31.2万亩、610.8亿元,均价基本保持在20万元/亩,地票市场运行总体平稳。农房由原先不值钱或几千元增加到几万元,财产性收益明显增加,深受农民欢迎。 地票制度建立了市场化的“远距离、大范围”城乡区域反哺机制,让远在千里之外的农村土地价值得以发现和大幅提升,在促进脱贫攻坚、耕地保护、城乡统筹、区域协调、助农增收、生态保护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这里略举几方面: 比如,有利于耕地保护。重庆农村闲置建设用地复垦后,95%以上面积可转变为耕地,而地票使用所占耕地仅占63%左右,地票落地后平均可“节余”32%的耕地,使得重庆在城镇化推进过程中,耕地数量不降反增。 打通了城乡建设用地市场化配置的渠道。地票制度设计运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原理,但突破了现行挂钩项目“拆旧区”和“建新区”只在县域内点对点挂钩方式,采用“跨区县、指标对指标”的市场化交易模式,实现城乡建设用地指标远距离、大范围的空间置换。 开辟了反哺“三农”的新渠道。复垦宅基地生成的地票,扣除必要成本后,十余年来农民已从地票交易中累计获得近400亿元收益,同时集体经济组织也获得约150亿元,消除了大量的集体资产“空壳村”,有力地推动了脱贫攻坚、乡村振兴。 稳定重庆市房地价格。相比其他省市,重庆市每年多出3万亩多地票用于房地产开发,房地产用地供应比较充足,成为重庆房价比较合理的重要因素。 总体上看,重庆地票制度改革探索符合总书记“土地公有制性质不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农村土地改革底线原则,兼具中央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耕地占补平衡市场交易的综合功效,2014年时任国务院副总理汪洋评价地票“不碰红线、创造红利”,2018年地票入选全国“改革开放40年地方改革创新40案例”,建议国家可考虑将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升级成为全国性平台或区域性平台,由相关部委直接管理。 4、深化产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助推实体经济发展 实体经济是实现“中国梦”、国家繁荣富强的重要基石。习近平总书记一向重视实体经济,作出了“实体经济是一国经济的立身之本、财富之源。先进制造业是实体经济的一个关键,经济发展任何时候都不能脱实向虚”、“我们这个大国是靠实体经济发展起来的,还要依靠实体经济走向未来”等重要论断,体现了对经济发展规律的深刻认识,明确了实体经济的重要基础性地位。 在土地要素市场化改革中,中央专门用一段话强调要深化产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这是从做大做强我国实体经济的高度作出的重要制度安排。产业用地,主要是指工业用地或者制造业用地。我国对于工业用地管控的政策基础是《土地管理法》,但原来的《土地管理法》中并未明确对土地进行分类,工业用地出让总体上按照国有土地出让规定进行。直至2004年国务院首次明确规定:“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最低价标准。”这对于还原工业用地本来价值,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增加土地资源对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具有重要意义。2005年12月,深圳市龙岗区宝龙工业城的两宗工业及工业配套用地,在深圳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成功挂牌出让,这是首次在产业用地供应领域引进市场化机制配置土地资源。深圳龙岗第一槌后,我国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制度逐步推进,国家出台了统一制订公布各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配套提出对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土地,或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或返还等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一系列规定,但各地在具体实施中仍存在价格倒挂、市场化配置不充分等问题。 2014年国家确定辽宁阜新市、浙江嘉兴市、安徽芜湖市、广西梧桐市4个城市,开展为期3年的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试点,重点从健全工业用地市场供应体系、市场流转体系、合理价格体系、用地布局体系、准入制度和评价体系、监管体系六方面推进改革,试点取得了一些积极经验,对推动全国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起到了一定作用。但从各地工业用地反映出的问题看,我国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还存在如下几个问题: 一是工业用地供需矛盾突出,用地配置和产业布局失调。一直以来,工业项目因在促进经济增长方面作用重大,成为各地招商引资的宠儿,一些地方甚至掀起了开发区、产业园区建设“狂潮”,造成园区基础设施重复投入和土地使用指标分散的不利局面,加剧了土地供需矛盾。一些地方招商引资“捡到篮里就是菜”,不好的项目占用大量土地,而真正的好项目却无法及时落地。 二是用地控制标准执行不严,工业用地价格偏低。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工业用地出让过程中国家对土地容积率、绿地率、出让底价等都有明确要求,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各地政府为招商引来项目,并没有把握好工业用地准入门槛,有些地方土地价格远低于规定标准,甚至出现“零地价”、“价格倒挂”问题。 三是招拍挂出让流于形式,“供地前置”问题突出。在招商引资中,不少地方采取“量体定做”、定向出让等人为限制公平竞争的非市场手段开展所谓的“招拍挂”。而在出让程序上,允许工业用地出让程序前置于项目审核,即土地招拍挂成交后,自然资源部门与摘牌企业直接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企业获得土地后再办理相关报建手续,这样做的话,一旦企业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完项目手续,就可能造成土地闲置或浪费。 四是供地方式单一,流转机制不畅。现行普遍的做法是一律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除处置国有企业原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作价出资入股的外,租赁等供地方式十分鲜见。另外,工业用地一律按照50年出让,但实际企业平均生命周期普遍不足15年,此后工业用地被迫闲置,而且由于缺乏完善的土地流转机制和二级市场,导致被闲置的工业用地得不到流转、盘活。 基于以上问题,国家在此次深化产业市场化配置改革中,明确提出两条政策:一是健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供应、作价出资(入股)等工业用地市场供应体系。二是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前提下,调整完善产业用地政策,创新使用方式,推动不同产业用地类型合理转换,探索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给。 对第一条政策,主要是增加了企业用地的可选择性,企业既可以土地出让方式取得用地,也可采取租赁、入股等方式获得。意见提出的弹性年期供应概念,旨在解决企业生命周期和工业用地出让周期不一致的问题,在工业用地法定最高出让年限50年内,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求设定不同的弹性出让年限,并按此确定土地出让价格。这里面工业用地价格管理的配套政策非常关键,特别是随着弹性年期供应工业用地的逐渐增多,还要考虑制定工业用地从当前的“政策定价”过渡到“市场定价”的相关制度。 另外,租赁用地是一个好的制度安排,有利于企业轻装前行,但从近几年不少地方探索实践看,有点“叫好不卖座”,因为在现有政策体系下,企业前期确实可以较低成本获得土地使用权,但后期在工业用地的产权办证、项目资产增值、贷款融资等方面存在诸多困扰,从而降低企业租赁土地的积极性,所以需要尽快完善租赁抵押等配套政策。 对第二条政策,重在促进工业用地由低效变高效,其中一个比较新的概念是混合用地。2018年国家出台标准,明确混合用地是土地使用功能超出用地兼容性规定的适建用途或比例,需要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用地性质组合表达的用地类别。推行混合用地好处显而易见,有利于发挥市场对资源要素的主导作用,推进存量空间的精细化提升,促进城市、镇功能的合理复合化发展。混合用地的关键要把握好适建用途或比例,否则就会出现功能不匹配或者开发过度等问题。同时,混合只应是工业用地间的混合,不应是工业用地和房地产用地的混合,否则就可能“醉翁之意不在酒”,出现借工业之名行开发房开发之实。不少地方招商引资时,一些工业企业常常要求搭配房地产用地,就是典型的浑水摸鱼、挂羊头卖狗肉,不是真正搞工业,而是“洗快钱”。 5、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高用地整体效率和效益 伴随城镇化进入中后期,城市发展摊大饼的方式已不可持续,不少城市进入了减量化发展阶段,盘活存量用地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国家层面,近些年出台了不少文件,支持开展有关改革试点。 2012年,原国土资源部出台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实行无偿收回;2013年,原国土资源部出台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指导意见,按照“全面探索、局部试点、封闭运行、结果可控”的要求,在上海、江苏等10个省份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试点,涌现出广东“三旧改造”、上海城市更新等一批再开发模式。自然资源部成立后,强力施行增量必须要和盘活存量挂钩的机制,引导、督促地方政府2018年、2019年消化处置2015年、2016年以前的批而未供以及闲置土地近900万亩,相当于2019年全国新增建设用地量的1.8倍,取得了积极成效。 然而,目前我国城市低效闲置土地量仍然巨大。据自然资源部统计,2017年以前全国批而未供土地近1500万亩,相当于全国3年的供地量,近两年新批土地中自然还有一定比例没有供出,这类土地可以通过加强招商引资、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完善相关用地手续等相对较快地盘活。最难盘活利用的一类土地是已出让产业用地,有相当比例的产业用地因为规划临时变更、非净地出让、项目不景气等原因而闲置低效,难以盘活的主要症结在于: 一是用地政策限制严格,市场主体参与积极性低。《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政策规定,存量建设用地再开发必须由政府统一拆迁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再以出让或划拨的方式确定开发单位,其中工业和经营性用地必须通过招拍挂。可见,现行用地政策都将“退二进三”严格限制在政府统一拆迁、统一招商建设的单一开发模式内,而此种模式将开发主体严格限制为政府,政府主导下的低效用地再开发难以发挥市场作用,各用地业主也因无法参与后续利用而缺乏改造积极性,大大降低了低效用地再开发效率。 二是利益主体诉求复杂,拆迁难度大。一方面复杂的利益主体,导致复杂的利益诉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拆迁涉及个人、企业、国家机关等多方利益主体,原土地使用权人获取土地也涵盖划拨、招拍挂出让、协议出让、租赁等多种方式,多种权利人提出了就地还经营房、自主开发、现金补偿、房屋安置、土地补偿等多种诉求,涵盖了资金、土地、房屋、机器设备等多个方面。另一方面增值收益量化困难,利益诉求难以协调。低效用地再开发的土地增值收益,包含了地块用途改变和土地追加投入形成的级差地租,前者由政府决定,后者投入主体则包括了全社会和原工业企业,涉及主体都应具有土地发展权、增值收益分配权。由于对构成增值收益的各部分难以量化,导致各方利益诉求难以协调一致。在政府“统拆统建”的现行模式下,原土地使用权人拿一个固定补偿,市场增值仅在政府和获得改造后用途的使用者间进行分配,忽略了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发展权诉求。面对再开发的高额增值收益,原土地使用权人参与再开发分配的诉求越来越强烈。利益诉求的复杂性与难以协调性,大大增加了拆迁难度。 三是企业搬迁用地落实难,拆迁周期长。一般而言,企业搬迁后应进园区,但由于用地企业的经营管理、规范标准等参差不齐,企业搬迁入园面临用地紧张、可能无法满足入园条件等诸多困境。同时,工业企业搬迁涉及人员多、器材多,有的甚至对企业选址有特殊要求,通常用地规模与位置协商、企业员工安置、机械设备搬迁等将耗费大量时间,导致拆迁周期延长。 四是资金平衡困难,融资压力大。在现行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模式下,一方面政府直到土地出让才能回笼资金,前期的拆迁、平整均需垫资,资金需求量大,融资压力大;另一方面城镇用地拆迁成本高,加上基础设施建设投入,资金难以平衡,财政压力大。 基于此,中央在这次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中,再次提出:要充分运用市场机制盘活存量土地和低效用地,研究完善促进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税费制度。我认为,贯彻中央精神,关键要从两方面着力: 一是如何充分市场化,要研究更多运用市场机制来盘活存量土地和低效用地的引导性、鼓励性政策,全面提升市场主体参与存量用地盘活利用的积极性,鼓励自主开发、联合开发,建立多渠道盘活利用机制。 二是完善相关税费制度,需要进一步研究完善存量用地盘活利用的收益分配机制,实现地方政府、原土地使用权人、开发单位等主体间利益合理分配。此外,还要强化监督管理,避免权力寻租。 除了城镇存量建设用地外,农村也有不少存量建设用地。全世界有个经济现象,100年的城市化进程,耕地是越来越多,因为农民每人在农村要使用250~300平方米,进城后只要100平方米,1亿人进城就可以多出150亿~200亿平方米。所以,城市化过程本应是农村建设用地大量减少、城市建设用地少量增加的过程,最后使得整个国家建设性用地总量减少、耕地增加,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是如此。 但中国几亿农民进城了,却为什么出现了耕地一直在减少,而且城乡建设用地“双增长”现象?根源在于农民进城后,城市刚性扩张当然要用地,而农民在农村的建设农地没有跟进退出,导致农民两头占地、人均超过350~400平方米,城乡用地就这么扩张了3倍。所以,优化城乡发展布局、严格耕地保护,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要设法引导、支持进城农民自愿有偿退地,要进一步研究完善农村闲置低效土地盘活利用政策,采取复垦、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就地旅游开发等多条路径,既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也增加农民进城更好生活的实力。 这是我对新时代土地管理制度的五方面理解。我相信,此次土地要素市场化改革,绝不亚于上世纪80年代初的农村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也绝不亚于上世纪90年代的城市土地批租制改革,它必将开启我国第三次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新元年。 让我们共同期待一个波澜壮阔伟大时期的到来! 本文原发于第一财经
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专栏作家 李庚南 一直以来,承担为实体经济输血、造血功能的银行保险业,为何饱受“吸血”的质疑?这不仅折射出银行保险业丰厚利润与实体经济效益下行的反差,更集中反映了一个久治难愈的痼疾,——银行不合理收费问题。尽管不排除银行为民间融资等其他渠道“背锅”的情形,但不合理收费现象的客观存在是毋庸置疑的。 现在,对这一现象或许已经到了该除须除的时候了。 日前,银保监会联合工信部、央行等六部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收费 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的通知》。这将使银行保险业不合理收费这一“痼疾”有望得到根治,挤干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的“水分”。 究竟哪些属于违规收费? 如果从纯市场的角度,商业银行需要以收抵支并获取适当的资本回报,因此对所提供的服务收取相应的费用应是正常的市场经营行为,本无可厚非。但是关键是所提供服务的真实可评估性、服务质价相对等性。 这就需要厘清银行收费中,究竟哪些属于违规的收费,哪些是不合理收费,哪些属于存在较大争议的收费。从企业部门的呼声看,关于银行不合理收费问题,比较集中于贷存挂钩、强制捆绑销售、附加不合理贷款条件、强制接受指定机构服务等方面。 此次《通知》就银行违规、不合理收费的情形做出了进一步的细化的要求,明确提出了17个方面“不得”和3个方面禁止性规定,后者主要针对新形势下银行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方面的涉企收费问题。这方面,《通知》明确禁止三种行为。一是银行机构应在合同中明确禁止第三方机构以银行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二是严禁将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的实质性职责交由第三方机构承担,防止导致间接推高融资成本;三是严禁银行将信贷资金划拨给合作的第三方机构,防止信贷资金被截留或挪用,减少企业实际可用资金。这份违规收费“清单”不仅进一步增强了监管的指向性、可操作性,而且也从整体上告知了企业可以伸张、维护的权益。 银行违规收费的驱动在哪里? 按说,自2013年7月20日起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已完全放开,银行完全可以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在贷款定价中充分融入资金成本、风险成本、费用及目标利润等考量,银行何以要冒被监管查处的风险、在价外违规收费,空惹一身“骚”?这其中自有其内外部驱动性,叠加了成本、考核等诸多方面的因素。 一是不切实际的中间业务考核催生了“浮利分费”、强制搭售保险类产品等行为。为满足上级行对中间业务考核要求,一些银行机构采取“浮利分费”的方法,在对企业贷款定价时,人为地在贷款利率上浮部分中切出一块作为中间业务收费。这种做法,实际上并不增加企业的综合融资成本,但因为人为切割的无据,客观上给企业以乱收费之印象。而通过强制搭售保险、理财等产品以增加中间业务收入更是一些基层行惯用的手法。此外,还可能存在将无实质内容的贷款咨询、顾问费附加于贷款等违规收费行为。 二是层层加码的存款业务考核诱发了“贷存挂钩”“以贷转存”等变相收费问题。一些银行基层行或客户经理为完成存款任务,把拉存款、转存款作为贷款的附加条件。这或许是最令企业“头疼”的问题。企业为了获得银行贷款,帮助银行去揽存,不仅难度大,而且揽存所产生的费用在财务处理上也比较困难。而贷款转存款,不仅减少了企业贷款的可用额度,无形中也增加了企业的融资成本。 三是“以我为主”的经营理念导致银行向企业强势转嫁费用。在绩效考核压力下,一些基层经营行利用信息不对称,把本应由银行独立承担的费用,如为授信评估目引入外部数据、信息或评级的费用,为分散风险追加的以银行自身为受益人的保费费等,银行在发放贷款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等,转嫁给借款企业,直接增加企业的融资成本。 四是堤内损失堤外补的思维“激发”银行收取资金管理费、账户透支承诺费、信贷资信证明费等以贷收费行为。目前,尽管贷款利率上限名义上已完全放开,但隐性利率上限依然存在,客观上可能诱使一些银行机构采取堤内损失堤外补方式,通过合同约定形式向借款企业收取信贷资金受托支付划拨费、资金管理费及贷款承诺费等形式,变相提高贷款收益率,以满足其对利润的追逐。 此外,还包括员工道德风险方面的因素。如一些银行客户经理与资金掮客勾结,以种种理由影响企业贷款到期后正常续贷,通过介绍渠道让客户在贷款到期后寻找过桥资金以牟利,使企业增加了不必要的转贷成本。凡此种种,其背后无不透着各种利益的碰撞。 如何根治违规收费? 尽管近年来在中央持续推进融资畅通、减费让利的背景下,银行保险业在积极减费让利,但市场对于银行乱收费的“诟病”从未消停。 其实银行违规收费大抵可分为显性收费和隐性收费,而且存在显性向隐性转化的趋势。对于显性的违规收费,或许可以通过常规的现场检查方式进行查处,但仍受检查的频率、检查的覆盖面等因素的客观制约。对于隐性的违规收费,要查处则相对比较困难,线索、取证材料的获取都是一个问题,除非企业举报。 从逻辑上,银行究竟有没有违规、有没有不合理收费,企业最有发言权。借款企业一个投诉举报似乎就可真像大白,但其实不然。银企关系的相生相容性,注定了其方式的复杂性。现实情况是,企业基于未来存续发展的考量,往往对银行乱收费等违规行为不敢举报,否则容易遭致报复,甚至在当地再也难以获得融资。 显然,从源头上根治银行保险业违规收费问题需要内外发力、多措并举。 一方面,要推进制度创新,从源头上消减银行保险机构违规收费的内在驱动。关键要从顶层设计上推动银行保险业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激励机制,进一步提升利率市场化化程度和银行机构风险定价能力,以最大可能避免银行机构业务条线和分支机构为实现不当绩效考核目标而铤而走险,违规收费。 另一方,则是要强化外部监督。核心是要加大违规收费的成本,加大惩戒力度,让机构从成本——收益权衡的角度,对违规的后果形成敬畏,形成不敢违规收费的自我约束。关键则是构建完善银行违规收费的信息获取机制。正如《通知》所要求的,要形成监督合力,完善违规收费举报查处机制,明确跨部门信息共享、依法惩戒等工作制度,降低企业维权成本。前提则是建立对企业投诉的保护机制,即确保企业不因投诉举报银行违规收费而被银行甚至行业歧视,导致融资权利受损害。 唯有如此,各种违规收费行为才能得以充分曝光在监管的视野,各种监管规制才能真正发挥震慑作用。 (本文作者介绍:先后供职于工商银行、人民银行,现为银行监管部门人士,长期负责小企业金融服务推进工作,潜心研究小企业金融服务问题。)
文/意见领袖专栏作家 温彬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无论是完善金融服务,还是防范金融风险,都要深化金融改革开放”的重要指示,落实李克强总理“困难挑战越大,越要深化改革,破除体制机制障碍,激发内生发展动力”的要求,5月27日,国务院金融委办公室发布11条金融改革措施。其中第一条为:出台《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 2019年4月,两办印发《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建立分类监管考核机制,指导银行业机构夯实小微业务的内部激励传导机制,优化信贷资源配置。为落实这一要求,银保监会今年4月9日发布《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建立了以信贷服务为主、覆盖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全流程的评价方法和指标,旨在建立系统化、制度化、长效化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机制。5月9日征求意见已经结束,《办法》即将正式出台,将为银行更好服务小微企业提供完备的激励约束机制。 我国金融业经过多年改革开放,服务实体经济和防控金融风险的能力显著增强,同时也要看到,金融业还存在着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之间的不平衡,大银行与中小银行之间的不平衡,金融业与配套金融服务之间的不平衡等问题。近年来,在“三个不低于”“两增两控”“提质扩面、增量降价”等监管政策引导下,小微金融加快发展,但是因为抵质押物少、信用信息不充分、风险偏高等结构性因素限制,小微金融供给与金融需求相比仍有一定差距。从这个意义上讲,《办法》是促进金融平衡、公平发展的重要举措。 今年以来,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造成前所未有的冲击与挑战,小微企业首当其冲。为统筹抗击疫情和经济社会发展,党中央提出“六保”任务,其中保就业、保市场主体、保基本民生、保供应链产业链都离不开中小微企业的复产复工和经营发展。这就需要小微金融更好发挥作用。因此,11条改革措施围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中小银行资本补充、政府性融资担保等进行一系列部署。必将推动银行以更大力度服务中小微企业,进而助力“六保”目标。 《办法》坚持“正向激励为主,适当监管约束,明确差异化要求,合理体现区分度”指导思想,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并行、总量与结构并重、激励与适当约束并举”原则,以小微企业融资各环节为主线,以是否降低融资综合成本与提高融资效率为标准,充分考虑商业银行个体差异和小微金融业务实际,完善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激励约束机制,从信贷投放、内部专业化体制机制建设、监管政策落实、产品及服务创新等方面进行评价,设置差别化评价指标,对商业银行落实尽职免责要求,给予小微企业贷款差别定价,加强评价结果运用。 《办法》涵盖五方面评价要素:一是信贷投放情况,包括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两增两控”、信贷资源倾斜、小微客户细分、服务覆盖面等情况。二是体制机制建设情况,包括综合服务机制、风险管理机制、资源配置机制、核算与考核机制等情况。三是重点监管政策落实情况,包括小微企业续贷、授信尽职免责、金融服务信息披露等情况。四是产品及服务创新情况,包括信用信息运用方式、产品服务模式、服务效率提升、信用贷款及中长期贷款投放等情况。五是监督检查情况,包括规范服务收费、报表数据质量等情况。 《办法》共六章三十二条,在整合前期已出台的小微金融系列监管政策的基础上,形成了“一张清单、差别权重”的多维度综合化评价指标体系。一是对商业银行小微金融服务设置标准化指标,明确指标具体内容、赋分规则及评价结果等级。二是确定评价机制,规范从银行自评、监管信息收集、监管初评、监管复审、评价结果通报、档案归集的全流程工作方式。三是明确评价结果的综合运用方式。银保监会每年根据《办法》考核商业银行小微金融服务,评价结果作为相关监管部门政策协同的重要依据,可以综合运用在实施普惠小微信用贷款支持方案(如再贷款、再贴现、资本补充、CBS、普惠金融定向降准等)、指导信贷政策方向性、强化对监管评级较低银行监管指导等领域,对全面科学评价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情况,引导和激励商业银行持续提升服务小微金融服务质效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作者介绍:中国民生银行首席研究员。)
文/新浪财经首席评论员 艾堂明[微博] 微信公众号:老艾股学堂(laoaigxt) 今天折腾得够起劲! 大盘是长长的上影线配长长的下影线,创业板则是长之又长的下影线,光看K线形态,就知道今天是什么行情了。 之所以走成这样,也不奇怪,太阳底下没有新鲜的东西,所有的行情在以前都上演过,今天也不例外。 金融股早盘的一波猛拉,吓坏了众多小盘股,因为大家都知道一个“阴谋论”呀,只要金融权重股大涨,就是主力在拉大盘出货,赶紧跑吧! 不管这个“阴谋论”是不是真的“阴谋”,但如果你不信的话,股票跌下来咋办?所以先跑了再说,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 如果大家都这么想的话,那就必然会跌,这就是群羊效应。而且每次都确实跌下来了,又加深了大家的记忆,让大家认为确实有阴谋。 所以这种无厘头的走势一再上演,每年至少重复几次,而且每次都很准,特别是在两种情况下,就更准了。 一是在大盘非常疲弱时,金融股不能涨,二是在大盘处于高位时,金融股也不能涨,一涨小盘股就得跳水,屡试不爽。 今天就属于第一种情况,早上银行、保险、券商为代表的金融三剑客集体拉升一波之后,小盘股马上就泄了…… 难道金融股就不能涨吗?金融委昨天发布11条金融改革措施,这可是实实在在的利好,金融股趁势而起再正常不过了。 股市有时是不讲道理的地方,因为人都是记忆动物,会习惯性地操作,哪怕是所谓的“阴谋论”是错的,也挡不住人们的习惯性操作。 但如果“阴谋论”不是阴谋的话,那就说明跌错了,其实股市经常犯错,因为人会经常犯错,既有可能涨错了,也有可能跌错了。 不管是涨错了还是跌错了,最终都得纠错,这就是股市的纠偏纠错功能。而聪明人会利用这种错误赚钱,涨错了逃顶,跌错了抄底。 特别是外资,简直是喜笑颜开,内资疯狂砸盘出逃,又让他们捡了个大便宜,今天大举流入42亿元,比昨天还多。 认错不要紧,但如果向外资认错,那就丢人了。其实下午的回升也是在向外盘认错,因为亚太股市特别是美股期货大幅回升,让跌错了的A股赶紧认错,才造就了今天长下影线。 明天又是周五了,大会已于今天结束了,再也没有理由找什么“逢会必跌”的借口了,那些歇够了的基金经理们,如果你们还有一丝职业精神的话,那就好好开工干活,明天收个红周五来弥补过错! 震荡行情怎么办?期权期指是应对震荡的利器,可以涨时做多,跌时做空,双向操作,再加上T+0交易机制,盘中可以多次波段操作,及时落袋为安,避免股票T+1的尴尬。 想学习期权期指知识以及实战技巧,可以点击收看新浪理财大学的《老艾聊期权期指》视频课程,有全套方法讲解。(点击试看,99元特惠仍在进行中!) 请关注微信公众号:老艾股学堂(laoaigxt),或扫描下方二维码(微博:老艾观察) (本文作者介绍:新浪财经首席评论员、资深投资人。)
2020丨全球经济领袖并肩远望、笃定前行 意见领袖联手世界顶尖智库报业辛迪加为您带来全球经济领袖聚焦2020! 意见领袖丨克里斯托弗·皮萨里德斯,2010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伦敦政治经济学院经济学教授;彼得·加里波第,都灵大学经济学教授;埃斯彭·R·摩恩,挪威商学院研究教授 新型冠状病毒已经促使经济学家将目光转向流行病学家所使用的模型,因为前者难以理解疫情的动态及其可能产生的成本。最早的传染病模型(通常称为SIR模型)由威廉·奥格维·克尔马克(William Ogilvy Kermack)和安德森·格雷·麦肯德里克(Anderson Gray McKendrick)于近一个世纪前提出,将人群分为易感者(S),感染者(I)和已康复或死亡者(R)。 在这一标准模型中,在易感者数量持续减少的情况下,当从感染者(I)队列退出的人数超过进入该队列的人数时,传染病就会消失。该学说的一个主要特征是“群体免疫”,也就是感染者和易感者的数量同步下降,但前者比后者更快降至零(意味着有些人可以完全避免感染)。 而经济学家也使用了从一种状态到另一种状态的类似转变去研究失业动态,只不过这项工作开展得更晚,并且是在流行病学家的模型之外独立发展出来的。其中一个典型成果是戴蒙德-莫腾森-皮萨里德斯匹配模型(Diamond-Mortensen-Pissarides matching model),阐述了失业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接触所引发的有效就业匹配,从而实现从失业到就业的转变。 但是在传播疾病和有效就业这两种接触之间存在着非常重大的区别。传染病中的一个感染者可以传染更多人,而拥有一个空缺职位的雇主只能将其给到一个劳动者。从经济角度来讲,职位空缺是“可穷尽的”,而传染病是“不可穷尽的”。 这种穷尽性引入了一种流行病学文献中尚未研究过的动态。如果有消息说公共场目前有传染病患者在活动,那么其他人将避免产生人际交往,从而导致经济下滑以及感染率降低。反过来,在SIR模型各项参数保持不变情况下,更低的感染率将使感染者数量减少到低于原本应有的水平。 而较少的感染意味着实现群体免疫的进程会减慢。但通过将劳动经济学的技术运用于流行病学文献中,我们可以推测出因人们避免彼此接触所达到的最终群体免疫状态将使免遭感染的人数最大化。 即便如此,人们还是会质疑政府是否有理由去要求某种程度的社交隔离,而不是允许公众自愿改变其行为。而我们则认为隔离是有理由的,原因至少有以下两点: 首先,尽管一个人可能选择限制自身社交互动,但是当他/她进入公共场所(例如杂货店)时,其接触程度将取决于其他所有人同时选择限制自身社交互动的程度。因此接触的程度——以及遭到传染的风险——可能会比个人实际选择的要高得多。在劳动经济学中,这种动态类似于从就业匹配技术中获取的“增加回报”可能性——虽然该结果尚未在劳动力市场上得到证实,但却似乎很容易在疫情上得到印证。 其次,在疫情期间,政府可能需要出手干预以减少医疗服务不堪重负的风险。“压平治疗曲线”将取决于国家的作为,因为个人通常会忽略自身求医问药的行为可能对他人造成的影响。 而将经济和流行病学两方面的见解相结合所得出的一条主要信息是,即使人们对传染病的自然反应也可能会降低感染率,但在群体免疫因强制性社交隔离而得以推迟的时候人们的境况会更好。尽管政府下达的限制措施可能导致经济衰退时间延长并需要动用更多的执法力量,但最终实现的群体免疫将呈现出一种感染,住院或丧生者数量都更少的状态。 当然,在严格社交隔离措施下实现全面群体免疫可能需要数年时间。在此过程的后期,政府可能会决定人口免疫状况已经足够接近终点线,因此可以开始放宽限制,例如重新开放学校或某些行业。但如果人们意识到自己依然可能受到感染,他/她们或许仍会选择与他人保持距离,例如在家工作,不让子女上学等等。 那么届时政府又是否应将其社交隔离政策扭转过来,强制个人实施比其本身意愿更多活动,例如强制上学?这确实是一个难题;不幸的是,距离政策制定者需要做出回应的时候还有很长一段时间。 (本文作者介绍:2010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罗汉堂学术委员,伦敦经济学院经济系 Reguis 讲席教授,劳动及宏观经济学领域领军人物)
文/意见领袖专栏作家 刘晓春 中小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参差不齐,并不是普遍的好或普遍的不好,这与各家银行的人才、经营风格、企业文化等有很大关系。一般来说,不良资产只要控制在一定比例内,对银行的经营就不会造成太大影响。一家银行不良资产即使比较多,只要不到资不抵债的程度,主要影响的是财务,或者是股东的回报。当然,如果资产质量一旦出现恶化,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银行的流动性,但这也并不是必然。 中国的中小银行数量庞大,其中主要以城商行、农商行以及农村信用社为主。由于这些银行所处的区域经济发展状况不同,这些银行自身的发展历史和经营特点也各不相同,往往不能一概而论。如果只在总体层面进行简单的归纳,难免以偏概全,特别是风险,更多是具有个性化的,很难说是中小银行的共性。因此,对中小银行风险的处置,需要加以区分,在此基础上再谈风险的化解,才是有的放矢。 1 中小银行的三类风险 第一,是资产质量风险。这首先与当地经济周期和产业结构有关。大多数中小银行是地方性银行,当经济处于下行周期时,这些银行资产质量一般会相应的下降。如果经济下行是区域性的,那么银行资产质量的恶化一般也是区域性的。此外,一家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也决定了这家银行的资产质量。 中小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参差不齐,并不是普遍的好或普遍的不好,这与各家银行的人才、经营风格、企业文化等有很大关系。一般来说,不良资产只要控制在一定比例内,对银行的经营就不会造成太大影响。一家银行不良资产即使比较多,只要不到资不抵债的程度,主要影响的是财务,或者是股东的回报。当然,如果资产质量一旦出现恶化,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银行的流动性,但这也并不是必然。 所以,个别中小银行的资产质量问题,在大多数情况下,不会引起整个银行体系的流动性风险。即使处在整体经济下行周期,只要整体银行的资产质量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也不会产生系统性风险。 第二是流动性风险。这是目前大家比较关注的中小银行的风险。造成流动性风险的原因比较复杂。前述资产质量恶化会导致流动性风险,更主要的是,资产负债管理能力不足也会造成流动性风险。 在中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化的过程中,银行的资产负债也从单一的贷款存款逐步变得多元化。这对资产负债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是期限错配管理,这个比较容易理解。 二是对各类资产和负债的认识研究不足,造成资产负债品种结构错配管理不到位。比如同业业务。一般来说,在银行的负债中,同业负债是最不稳定的负债,即当市场流动性充裕的时候,所有同业的资金都比较宽裕,而当市场流动性趋紧的时候,所有的同业都资金紧张。 因此,同业负债一般只能用于临时周转或短期投资和交易。但近年来,许多银行往往把同业负债用于发放中长期贷款、用于长期限的同业投资或影子银行业务。同时,同业的构成也非常复杂,有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租赁、财务公司等,它们的经营内容不同、规律不同、风险程度与形式也不同。一些银行简单地把所有同业当作是同类机构,把与同业的资产业务简单地看作是低风险业务。这既形成了资产的信用风险,也形成了资产与负债品种的错配风险。 此外,各类资产与负债之间的比例失调。个别银行同业资产和同业负债占比过大,但是资产端又往往是长期资产,一旦市场流动性趋紧,自身的流动性就将面临紧张。 三是表内表外业务比例失调,表外业务高杠杆。造成上述流动性风险的原因,又因为不同银行,有不同的表现。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客户基础。 由于历史的原因,农村信用社和农商行一般都有非常牢固的客户基础,尤其是个人客户。所以,只要资产端不出现大的问题,大多数银行都非常稳健。农商行出现流动性风险,主要有以下原因:当地经济结构、行业结构造成的信贷风险;银行自身信贷风险管理混乱;一些地区经济相对落后,银行业务发展的空间有限,个别农商行为了做大业务规模,无序开展票据业务、同业业务和表外业务。 城商行是在城市信用社的基础上改制成立的。相对而言,它们没有像农商行那样的基础客户群,为了快速发展,不得不寻求超越存款能力的发展模式。在这样的增长模式中,杠杆率高、业务集中度高,风险集中度也高,业务的波动性也会加大。 第三,公司治理风险。十多年以来,中小银行在改制转型的过程中,引入了各类投资者。但是,投资者对于银行的认识还是有偏差的,往往简单地认为,银行就是放贷款的,一味要求银行加速扩张。然而,银行发放贷款是需要存款的,而吸收存款的前提是银行在社会和民众心中的信誉。这导致银行在快速发展中,忽略了信誉的打造,开拓业务不审慎。更有甚者,个别投资者把银行当成是自己的钱袋子,大量占用银行资金,造成银行产生严重的流动性风险和财务风险。 2 风险处置没有固定模式 以上三大类风险,可以说是中小银行发展过程中难免的阶段性现象。银行就是经营风险的,有风险并不等于银行经营就难以为继,大多数银行都可以通过改善管理和经营,在监管的有效管理下克服困难,具体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中小银行的设立要遵循商业原则,不应该搞政府主导的鼓励、支持、扶持,要尊重银行的经营自主权,在这个基础上,强化公司治理。 二是银行股东,包括政府、国有企业、民营企业,都必须明确,投资银行的目的是银行健康稳健发展获得的收益,而不是通过投资的银行获得融资。 三是政府、股东、银行管理层要强化银行信誉建设理念,着力打造基础客户群。政府、银行的股东,要清醒地认识到,银行首先是能够吸收存款,而不是放贷款。稳定的负债,取决于稳定的基础客户群,稳定的基础客户群取决于银行的信誉。 四是银行管理层要树立主动经营和管理资产负债的理念。 五是中小银行要从发展基础客户群,长期稳健经营角度出发,深入当地经济,寻找适合自身禀赋的客户群和经营模式,探索相应的风险管理方法,提高经营管理能力。 六是监管上要完善风险集中度管理制度。应该把前十大授信、用信客户指标纳入正式监管指标。 七是建立中小企业主办行制度。这有利于中小银行拓展基础客户群,也有利于银行熟悉客户、了解客户、更好地服务客户和管理风险,更有利于中小企业的稳健发展。 八是在打破刚兑的前提下,鼓励符合资格的市场主体对中小银行进行市场化并购重组。 对于个别出现重大风险的银行,需要采取纾困措施,以防风险蔓延。由于风险的种类不同,情况不同,采取处置的方式也会不同,这是很正常的现象。即使是同类处置方式,具体的措施也会因具体情况不同而有区别。 风险处置方式的好与不好,不在于方式本身,而在于面对的具体风险和环境。在不清楚具体情况的条件下,单纯讨论方式的优劣没有意义。 近期两个银行风险处置案例的真正意义在于: 一是打破银行刚兑,真正形成金融机构信用评级分化格局,让信用风险利差得以产生,有利于利率市场化的真正实现。关于利率市场化,市场一般都关注的是存款和贷款两端,往往认为银行间、金融机构间的利率是随供求关系而变化,就是市场化了。实际上,由于我国银行业没有形成信用风险利差,因此目前的利率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市场化利率。形成这样的风险利差,对金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是非常关键的。 二是通过市场的力量,促使各类金融机构自觉稳健经营。当没有自身风险压力的时候,机构难免会非理性的扩张,企业如此,金融机构也同样如此。只有在市场有风险利差的情况下,机构为了获得低成本负债,才会努力维护自身稳健经营的形象和信誉。 三是有利于中小银行沉下心来努力拓展基础客户群,为实体经济服务,而不是为了追求规模的快速扩张。 (本文作者介绍:浙商银行原行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