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1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鞍山银保监分局今日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鞍银保监罚决字〔2020〕11号、12号)显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寿险鞍山中心支公司”)存在着以下违法行为:未经监管部门核准批复,违规变更人保寿险岫岩、西柳镇支公司营业场所,遭罚款五万元。 包永祥时任人保寿险鞍山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有领导责任,遭警告并罚款一万元。 具体来看,2011年至2020年期间,人保寿险鞍山中心支公司存在未经监管部门核准批复的情况下,变更人保寿险岫岩、西柳镇支公司营业场所的问题。以上违法事实均在时任人保寿险鞍山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包永祥任期内发生。 上述人保寿险鞍山中心支公司违规迁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三)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保险公司违反本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中国银保监会鞍山银保监分局决定对人保寿险鞍山中心支公司作出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 包永祥作为时任人保寿险鞍山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参与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决策,并在该过程中起到决定性作用,应负领导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的规定,中国银保监会鞍山银保监分局决定对包永祥处以警告并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资料显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11月10日,注册资本257.61亿人民币。公司大股东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71.08%。 以下为原文: 鞍山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鞍银保监罚决字〔2020〕11号 当事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 地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建国南路197甲-1号 法定代表人:姚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寿险鞍山中心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人保寿险鞍山中心支公司存在着以下违法行为: 未经监管部门核准批复,违规变更人保寿险岫岩、西柳镇支公司营业场所。 2011年至2020年期间,人保寿险鞍山中心支公司存在未经监管部门核准批复的情况下,变更人保寿险岫岩、西柳镇支公司营业场所的问题。以上违法事实均在时任人保寿险鞍山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包永祥任期内发生。 上述事实,有《中国银保监会鞍山监管分局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笔录》、《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机构职场变更情况表、西柳镇支公司职场租赁合同、岫岩支公司职场租赁合同、包永祥任职分工文件、关于包永祥的处理决定、关于曹晓航的处理决定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人保寿险鞍山中心支公司违规迁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三)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保险公司违反本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人保寿险鞍山中心支公司作出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宁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鞍山监管分局 2020年12月29日 鞍山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鞍银保监罚决字〔2020〕12号 当事人:包永祥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 210403xxxxxxxxxxxx 住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工路一号 职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党委委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 (以下简称”人保寿险鞍山中心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当事人对人保寿险鞍山中心支公司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我分局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当事人对人保寿险鞍山中心支公司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未经监管部门核准批复,违规变更人保寿险岫岩、西柳镇支公司营业场所。 2011年至2020年期间,人保寿险鞍山中心支公司存在未经监管部门核准批复的情况下,变更人保寿险岫岩、西柳镇支公司营业场所的问题。 当事人作为时任人保寿险鞍山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参与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决策,并在该过程中起到决定性作用,应负领导责任。 上述事实,有包永祥身份证复印件、《中国银保监会鞍山监管分局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笔录》、《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机构职场变更情况表、西柳镇支公司职场租赁合同、岫岩支公司职场租赁合同、包永祥任职分工文件、关于包永祥的处理决定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人保寿险岫岩、西柳镇支公司违规迁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三)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包永祥处以警告并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宁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鞍山监管分局 2020年12月29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1日讯中国银保监会海南银保监局昨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琼银保监罚决字〔2020〕49号)显示,东风南方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东风南方保险代理海南分公司)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中国银保监会海南银保监局对东风南方保险代理海南分公司予以罚款25万元,并对肖三予以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据中国银保监会于2017年5月发布的“海南保监局关于肖三任职资格的批复”显示,肖三符合《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关于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有关要求,核准其东风南方保险代理海南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资料显示,东风南方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为深圳市东风南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而深圳市东风南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大股东为东风汽车有限公司,持股比例95%;东风汽车有限公司的股东为东风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日产(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各50%。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有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1日讯 近日,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尔眼科,300015.SZ)被医学教授质疑治疗不当,做人工晶体植入手术前未彻底检查眼底是否变性,导致患者右眼视网膜脱离。 据上游新闻报道,该医学教授因双眼视力下降前往爱尔眼科治疗,爱尔眼科副院长王勇称其右眼患上白内障,做人工晶体植入手术,视力会恢复。该名医学教授术后右眼视力未见好转,复查时王勇认为这属正常现象,过一段时日便会恢复。但三四个月后其视力仍未好转,于是前往武汉市某医院检查。据武汉市某医院病历显示,其右眼孔源性视网膜脱离,呈灰白色隆起,屈光不正(右眼高度近视)。 多名眼科医生表示,眼底变性后恶化是导致前述症状的主因,如果早发现,早用激光治疗,病情可能不会这么严重;做人工晶体植入手术前应该检查眼底是否变性,这是一项常规操作。 据该名医学教授称,在爱尔眼科治疗时,她完全信任副院长王勇所说,直到人工晶体植入手术5个多月后,才得知右眼眼底变性,这延误其治疗时间。其质疑,“做晶体植入花了2万9千元,用激光治疗眼底变性很便宜,爱尔会不会是为了多赚钱,忽略常规操作?” 对此,王勇称,手术前检查了眼底,但检查不够彻底,没发现眼底变性,并表示愿意友好协商解决。 今日,爱尔眼科股价小幅上涨,截至收盘报74.89元,涨幅1.41%,成交额为15.86亿元,换手率为0.62%。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1日讯今日上午,ST舍得(600702.SH)控股股东四川沱牌舍得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沱牌舍得集团”)70%股权拍卖仪式举行,最终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豫园股份,600655.SH)以45.3亿元成交额成为买受人。 受易主事件影响,ST舍得今日跌停,上演“天地板”,截至收盘报85.44元,跌幅5.00%。而豫园股份则涨停,截至收盘报8.89元,涨幅10.02%。 今日,ST舍得发布关于天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所持公司控股股东股权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公告称,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披露了《舍得酒业关于天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所持公司控股股东股权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101),蓬溪县人民法院委托遂宁市聚鑫拍卖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上午10时对天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天洋控股”)持有的公司控股股东沱牌舍得集团70%的股权进行拍卖。根据公告,本次拍卖最终买受人为豫园股份,成交金额为45.3亿元,较起拍价39.9亿元,溢价13.53%。 ST舍得称,本次拍卖前,射洪市人民政府持有ST舍得控股股东沱牌舍得集团30%的股权,并行使天洋控股持有沱牌舍得集团70%股权对应的表决权和管理权,若本次拍卖最终成交,豫园股份将持有沱牌舍得集团70%的股权,郭广昌将成为ST舍得的实际控制人。 本次拍卖事项尚涉及竞拍人缴纳拍卖余款、法院出具拍卖成交裁定、股权变更过户等后续事项,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截至三季度末,豫园股份的前三大股东分别为上海复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复星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复星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分别为26.35%、9.4%、6.38%。 三季报显示,截至三季度末,云南卓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卓晔1号基金持有ST舍得900.00万股,占流通股比例为2.715%,是其第三大流通股股东。该基金成立于2015年6月23日,截至2020年12月25日,其最新净值为1.896元,成立来收益率为89.60%,今年来收益为302.55%。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中证白酒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持有ST舍得746.23万股,占流通股比例为2.251%,是其第四大流通股股东。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ST舍得185.66万股,占流通股比例为0.560%,是其第十大流通股股东。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1日讯清科创业(01945.HK)今日冲高回落,开盘报11.800港元,最高价12.220港元,最低价11.120港元,截至12:08,清科创业报11.160港元,跌幅3.793%。清科创业上市仅两个交易已逼近破发线。 清科创业12月30日正式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根据港交所公告,清科创业公开发行定价为每股11.00港元,超额认购约1394倍。据悉,清科创业上市募集资金净额用于改善线下服务供应、升级线上平台及服务、拓展中国二线城市与海外新兴市场投资服务及其他一般企业用途。 清科创业旗下业务包括数据服务、营销服务、咨询服务及培训服务,并依托数据库资源及数据收集、分析及研究能力,将大数据与股权投资服务结合。清科创业二十年来构建的线上线下多平台矩阵式产品和服务,已成为中国股权投资市场的“基础设施”。 据中国经营报报道,股权结构显示,倪正东通过其全资持有的离岸控股公司,持有清科创业55.4096%的控股权。随着清科创业的上市,倪正东个人财富有望快速增值,众多清科创业的股东也能从上市盛宴中分一杯羹。清科创业执行董事为倪正东、符星华、张妍妍;非执行董事为龚虹嘉;独立非执行董事徐少春、ZHANGMIN和余滨。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1日讯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近日发布关于对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0】2761号)。12月22日,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大业股份603278.SH)发布重大资产购买预案。 上市公司拟以现金方式收购山东胜通钢帘线有限公司、山东胜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东胜通进出口有限公司、东营市汇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标的公司100%股权。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未持有标的公司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持有标的公司100%股权。本次交易总投资价款初步确定为人民币17亿元。由于标的公司相关审计、评估及尽职调查工作尚未完成,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尚未确定。 2020年12月18日,上市公司与管理人、标的公司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山东胜通钢帘线有限公司等重整投资协议》,上市公司取得《重整投资协议》项下股权和相关权益的总投资价款初步确定为人民币17亿元。 大业股份三季报显示,截至2020年9月30日,大业股份货币资金余额为8.37亿元,较上年期末增长27.98%。 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出,预案披露,本次交易总价款初步确定为17亿元,公司将通过自有、自筹资金筹集所需资金。截至2020年3季度末,公司资产负债率达64%,货币资金余额约为8亿元。请公司补充披露:(1)自筹资金的具体安排,包括融资对象、利率、期限等,并量化分析对上市公司可能产生的财务费用和偿债压力;(2)自有和自筹资金支出是否会对上市公司造成较大财务负担,以及公司后续保持财务和生产经营稳定的措施;(3)结合上述情况,分析说明本次交易的必要性。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审阅大业股份提交的重大资产重组预案,现有包括标的破产重整、资金安排、经营权移交等9方面问题需要大业股份做出说明并补充披露,请大业股份收到问询函立即披露,在5个交易日内针对上述问题书面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并对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作相应修改。 以下为原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函【2020】2761号 关于对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 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 经审阅你公司提交的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以下简称预案),现有如下问题需要你公司做出说明并补充披露: 1.预案披露,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与破产重整管理人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山东胜通钢帘线有限公司等重整投资协议》,拟以现金收购胜通集团等11家公司中与钢帘线业务板块有关的山东胜通钢帘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通钢帘线”)、山东胜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通机械”)、山东胜通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通进出口”)、东营市汇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通贸易”)等4家标的公司100%股权,上述公司目前均已处于重整状态。请公司补充披露:(1)胜通集团等11家公司的具体业务开展情况,以及及破产重整的原因,其中与钢帘线业务板块有关资产的划分标准及依据;(2)4家标的公司目前重整进展,是否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完成重整需要履行的程序,以及重整投资协议生效的具体条件;(3)4家标的公司100%股权对应标的资产的具体范围,是否涉及其他债权债务;(4)结合标的公司和上市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情况、负债情况、业务的协同性等,说明公司本次收购重整资产的原因及主要考虑,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5)公司后续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等方面的整合计划以及相应的管理控制措施。请财务顾问和律师发表意见。 2.预案披露,本次交易总价款初步确定为17亿元,公司将通过自有、自筹资金筹集所需资金。截至2020年3季度末,公司资产负债率达64%,货币资金余额约为8亿元。请公司补充披露:(1)自筹资金的具体安排,包括融资对象、利率、期限等,并量化分析对上市公司可能产生的财务费用和偿债压力;(2)自有和自筹资金支出是否会对上市公司造成较大财务负担,以及公司后续保持财务和生产经营稳定的措施;(3)结合上述情况,分析说明本次交易的必要性。请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3.预案披露,2020年3月20日,东营胜宏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宏地产”)曾与上述11家公司管理人签订《重整投资协议》,约定以17亿元价格收购上述4家标的公司;2020年11月,因胜宏地产未能履行《重整投资协议》,管理人筹划终止协议并联系引入胜通钢帘线同行业企业参与胜通钢帘线等四家公司的重整。请公司补充披露:(1)胜宏地产未能履行《重整投资协议》的原因;(2)本次交易总价款为17亿元的定价依据,是否参考胜宏地产的收购价格,后续是否会进行调整及考虑因素。请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4.预案披露,上市公司支付完毕2亿元重整保证金后,交易对方应将标的公司经营权移交给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累计支付投资价款3亿元后3日内,标的公司股权应转让至上市公司名下;在2021年9月20日前,上市公司应累计支付投资价款的51%,剩余投资价款的49%应于2022年4月20日前支付完毕。请公司补充披露:(1)标的公司经营权移交的进展,是否存在障碍,以及后续安排;(2)本次交易为破产重整下的股权收购,上市公司获得标的公司控制权是否需要法院裁定等其他程序;(3)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明确标的公司控制权转移及纳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时间。请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5.预案披露,胜通钢帘线以钢帘线、胎圈钢丝制造为主业,年产能位居全国第三,目前钢帘线产能为26.5万吨,胎圈钢丝年产能为5万吨。请公司补充披露:(1)胜通钢帘线目前生产经营情况及其核心竞争力;(2)各主要生产线投资金额、投产时间、成新率、报告期内产能利用率等,是否属于需要淘汰的落后产能,相关资产减持准备计提是否充分;(3)相关年产能排名的依据及数据来源。请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6.预案披露,破产重整管理人负责将与胜通钢帘线经营业务有关的全部注册商标变更登记至胜通钢帘线名下,山东胜通光学科技有限公司可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胜通商标。请公司补充披露上述商标的具体使用范围,做出上述使用安排的原因及未来商标使用费用的安排。请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7.预案披露,管理人负责协调法院及相应机构清理完毕标的公司资产和股权存在的担保债权,并协助办理解除对标的公司资产及股权的抵押、质押、查封和账户冻结等限制措施。请公司补充披露:(1)标的公司资产和股权存在的担保债权具体情况;(2)标的公司资产和股权目前存在的抵押、质押、查封和账户冻结具体情况,后续解除相关措施的具体安排,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3)标的资产的股权质押状态能否在股东大会前解除,能否按照相关规定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请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8.预案披露,标的公司各类经营手续、资质许可现状交接,排污手续、环评手续完善,如有不完善的,管理人协调政府相关部门予以办理;标的公司权属土地上未办理建设规划、建设施工及竣工验收、权属登记等相关手续的建筑物,由管理人协助办理。请公司补充披露,标的公司目前各类经营手续、资质许可、土地权属等办理的具体情况,如有不完善之处,说明是否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障碍。请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9.请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要求,补充披露标的公司最近两年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请你公司收到本问询函立即披露,在5个交易日内针对上述问题书面回复我部,并对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作相应修改。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1日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网站于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5号)显示,经查明,2016年初,万达电影发布公告称,拟发行股份购买万达集团影视类资产,标的为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影视”,美国传奇影业公司为其名下资产)100%股权,涉及重大资产重组。 该项目引入北京弘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弘创投资”)等27名投资者参与。弘创投资为北京弘毅远方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毅投资”)参与万达影视项目的投资主体。2016年8月,万达电影发布公告称中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重组失败系“传奇影业收购完成时间较短、体量较大,且涉及中美两地电影制作业务”等原因。 2017年2月13日,万达影视与大连万达集团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青岛万达影视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将美国传奇影业公司从万达影视中剥离。2月16日,弘创投资等投资者与北京万达投资有限公司签署《出资转让协议书》,将在万达影视的部分出资转让给北京万达投资有限公司。3月20日,万达影视股东会决议决定对公司进行减资。3月24日,万达影视与弘创投资等签订《股权回购协议》。4月1日,万达影视进行了定向减资,部分投资者退出,不再持有万达影视的股权。本次定向减资完成后,余下的包括弘创投资在内的15名投资者共计持有万达影视30.28%的股权。剥离美国传奇影业公司和部分投资者退出是万达影视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成功的必要前提。此后,万达电影组织中介机构探讨重组方案、进行尽职调查。2017年7月11日,万达电影发布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称,本次筹划的重大事项为拟发行股份购买万达影视100%股权,涉及重大资产重组。 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判定,万达电影2017年拟发行股份购买万达影视100%股权事项,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事项,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7年2月13日至2017年7月4日。 当事人曾征时任弘毅投资的投资总监,作为弘创投资投资万达影视项目的团队成员之一(其他成员包括合伙人崔某芳、投资经理张某)全程参与了弘创投资对万达影视项目的投资、减资等过程,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属于《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三条所述内幕信息知情人。聊天记录显示,曾征曾于2017年3月15日与崔某芳就万达影视项目相关事项进行了沟通;3月23日与张某就万达影视项目进行了沟通。综上,曾征不晚于2017年3月23日知悉内幕信息。 曾征、张某系夫妻关系。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曾征主导其妻张某操作妻子证券账户交易“万达电影”。“张某”证券账户2017年3月21日至4月24日累计发生23次银转证业务,共计转入资金492万余元。2017年3月24日,“张某”证券账户首次交易“万达电影”,2017年3月24日至2017年4月25日,累计买入8.27万股,成交金额465.71万元;截至调查日2018年11月5日,尚未卖出案涉股票,账面亏损78.62万元。 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判定,曾征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北京监管局决定对曾征处以10万元罚款。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万达电影”,002739.SZ)成立于2005年1月20日,注册资本22.31亿元,于2015年1月22日在深交所挂牌,截至2020年10月26日,北京万达投资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9.45亿股,持股比例41.54%。 万达电影于2016年5月13日发布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公告显示,公司拟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万达影视100%的股权,同时,拟采取询价发行的方式向不超过10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总额拟不超过80亿元。万达影视100%股权的预估值为375亿元左右,各方协商暂确定标的资产交易价格为372.04亿元。本次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独立财务顾问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于2018年6月26日发布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显示,万达电影拟向万达投资等21名交易对方支付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万达影视96.8262%的股权,各方协商确定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为116.19亿元。万达影视100%股权的母公司口径的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为50.80亿元,评估价值为120.01亿元,评估增值69.21亿元,增值率为136.23%。 本次交易中公司向万达投资支付现金对价合计26.93亿元,分三期支付,第一期为自交割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支付10亿元交易对价;第二期为自盈利预测补偿期第一个会计年度的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9亿元交易对价;第三期为自盈利预测补偿期第二个会计年度的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余下7.93亿元交易对价。 本次交易对方中除万达投资外的其他方所持标的资产股权对应的对价总额(即本次交易股份支付对价)为89.26亿元,依据发行价格50.00元/股计算,本次发行中上市公司将向交易对方中除万达投资外的其他方发行的股份总数为1.79亿股。万达投资承诺万达影视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承诺净利润数分别不低于8.88亿元、10.69亿元、12.71亿元。 北京弘毅远方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11月17日,注册资本5000万美元。天眼查信息显示,北京弘毅远方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由弘毅投资有限公司全资控股,弘毅投资是联想控股旗下专门从事股权投资的机构,是市场上知名的PE机构,管理资金规模超800亿元人民币。 据东方财富网显示,曾征,男,中国国籍,1977年出生,于2010年获得耶鲁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历,之前曾于2000年获得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金融本科学历。曾征现任弘毅投资PE投资部投资总监,自2010年加入弘毅投资至今任职超过9年,主要负责文化传媒、体育、教育和互联网等相关领域的投资。加入弘毅投资之前,曾征曾担任广源传媒控股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在此之前曾征先生在美世管理顾问担任战略咨询分析师,以及分别在普华永道和安达信担任高级审计师。曾征在财务、投资、管理咨询、企业运营等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2020年5月22日任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职工监事职务。 据中国基金报报道,2015年在深市上市的“万达院线”(2017年5月更名为“万达电影”),号称A股院线第一股,上述重组方案之所以引来市场关注,是因为,其估值达到370亿多元,其中包含美国传奇影业公司,它是万达影视名下资产。 当事人曾征没有想到,此次重组并没有让万达电影的股价大涨,而是迎来暴跌,复牌后连续跌停,由此他们的交易也是亏损很大,甚至被“套牢”。截至调查日2018年11月5日,“张某”账户尚未卖出案涉股票,账面亏损78.62万元。随后三个交易日,万达电影还是“一字跌停”,万达电影复牌后合计4个“一字跌停”。 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曾征) 〔2020〕15号 当事人:曾征,男,1977年3月出生,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曾征涉嫌内幕交易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电影)股票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材料。应当事人的要求,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曾征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6年初,万达电影发布公告称,拟发行股份购买万达集团影视类资产,标的为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影视,美国传奇影业公司为其名下资产)100%股权,涉及重大资产重组。该项目引入北京弘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弘创投资)等27名投资者参与。弘创投资为北京弘毅远方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毅投资)参与万达影视项目的投资主体。2016年8月,万达电影发布公告称中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重组失败的主要原因包括“传奇影业收购完成时间较短、体量较大,且涉及中美两地电影制作业务,交易各方经审慎研究后认为,交易标的宜在内部整合基本完成后,公司再探讨与交易标的间的整合机会”。 2017年2月13日,万达影视与大连万达集团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青岛万达影视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将美国传奇影业公司从万达影视中剥离。2月16日,弘创投资等投资者与北京万达投资有限公司签署《出资转让协议书》,将在万达影视的部分出资转让给北京万达投资有限公司。3月20日,万达影视股东会决议决定对公司进行减资。3月24日,万达影视与弘创投资等签订《股权回购协议》。4月1日,万达影视进行了定向减资,部分投资者退出,不再持有万达影视的股权。本次定向减资完成后,余下的包括弘创投资在内的15名投资者共计持有万达影视30.28%的股权。剥离美国传奇影业公司和部分投资者退出是万达影视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成功的必要前提。 2017年4月,万达电影组织中介机构探讨重组方案。2017年6月,万达电影组织中介机构进行尽职调查。 2017年7月4日,万达电影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称,公司拟筹划重大事项,该事项涉及影视类资产收购。2017年7月11日,万达电影发布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称,本次筹划的重大事项为拟发行股份购买万达影视100%股权,涉及重大资产重组。 万达电影2017年拟发行股份购买万达影视100%股权事项,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7年2月13日至2017年7月4日。 二、曾征内幕交易“万达电影”情况 (一)曾征为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 曾征时任弘毅投资的投资总监,作为弘创投资投资万达影视项目的团队成员之一(其他成员包括合伙人崔某芳、投资经理张某)全程参与了弘创投资对万达影视项目的投资、减资等过程,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属于《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三条所述“由于业务往来知悉或可能知悉该事项的相关人员”,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聊天记录显示,曾征曾于2017年3月15日与崔某芳就万达影视项目相关事项进行了沟通;3月23日与张某就万达影视项目进行了沟通。综上,曾征不晚于2017年3月23日知悉内幕信息。 (二)曾征主导利用“张某”账户交易“万达电影” 曾征、张某系夫妻关系。“张某”证券账户于2007年4月18日开立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呼家楼北街证券营业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曾征主导,张某操作该证券账户交易“万达电影”,资金来源为曾征、张某共有的家庭资金。 (三)账户交易特征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张某”证券账户2017年3月21日至4月24日累计发生23次银转证业务,共计转入资金492万余元。2017年3月24日,“张某”证券账户首次交易“万达电影”,2017年3月24日至2017年4月25日,累计买入82,700股,成交金额4,657,077元;截至调查日2018年11月5日,尚未卖出案涉股票,账面亏损786,240.18元。买入“万达电影”期间,“张某”证券账户除新股申购外,其他证券交易均为卖出账户内已有股票。“张某”证券账户交易“万达电影”具有突击转入大额资金、交易品种单一、交易金额明显放大、重仓买入等特征。 以上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聊天记录、证券账户开户及交易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协议、交易所数据信息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曾征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曾征在申辩材料及听证过程中提出:第一,万达影视剥离传奇影业是公开信息,并非本案内幕信息。第二,本案内幕信息是万达电影拟发行股份购买万达影视100%股权事项,是《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行政机关无权对《证券法》进行扩大解释。第三,本案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早于2017年6月19日,本案认定2017年2月13日为内幕信息敏感期起始时间错误。第四,相关证据内容不能确认剥离传奇影业是万达影视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成功的必要前提,本案中部分投资者退出是重组必要前提更没有依据。第五,本案主导、操作证券账户均为张某所为,曾征不是适格被处罚主体,且张某交易行为不符合内幕交易典型特征。第六,张某证券账户中的万达电影股票已经卖出,且存在亏损,责令处理万达电影股票不具备履行条件。 经复核,我局认为:第一,本案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起始时间的认定符合法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第二,剥离传奇影业及部分投资者退出,为万达影视的后续资产重组扫除了障碍,既是万达影视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再次启动的起点,也是该项目成功的必要前提。该认定符合案涉重组事项的逻辑和进程,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第三,根据曾征与张某的聊天记录等证据,“张某”证券账户交易万达电影股票主要由曾征进行决策,张某进行具体下单操作,我局对于违法主体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第四,对曾征提出的“张某”证券账户中万达电影股票已全部卖出且亏损的意见予以采纳,不再责令其处理非法持有的万达电影股票。 综上,采纳曾征关于已全部卖出万达电影股票且亏损的申辩意见,对其他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曾征处以1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0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