悉尼海滩再现集体感染。据新加坡《联合早报》报道,澳大利亚悉尼又出现第二个新冠感染群,当局进一步收紧跨年夜倒数活动的限制措施。 新南威尔士州州长贝雷吉克利安30日表示,当地时间29日晚间接获18起新确诊病例的报告,其中9起来自悉尼北部海滩。 新感染群出现在悉尼内西区郊区的克罗伊登,当地出现了6起确诊病例,而这6人为亲戚关系。 考虑到这个感染群的确诊人数未来几天还会增加,贝雷吉克利安说,大悉尼区的新年聚会人数将不能超过五人;户外活动的参与人数也将从50人减少至30人。 贝雷吉克利安称,“我们不希望跨年夜暴发超级传播事件。我们给人们的首选建议,是待在家里。” 悉尼北部海滩第一个感染群相关累计确诊病例已达138例,当地约25万人仍处于封锁状态。 为防范人群大量聚集导致疫情暴发,悉尼日前已宣布缩小跨年夜的烟火表演规模。温馨提示:财经最新动态随时看,请关注金投网APP。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0日讯中国卫通(601698.SH)昨日晚间披露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公司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3.00亿元(含本数),其中,30.00亿元用于卫星项目。今日,中国卫通股价开盘下跌,跌幅2.32%,报17.30元,盘中最低价报16.72元,跌幅达5.59%,最高报17.89元,涨幅1.02%。临近今日收盘,中国卫通股价小幅回升,收报17.72元,涨幅0.06%。 公告显示,中国卫通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不超过35名投资者,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3.00亿元(含本数),其中,9.00亿元用于中星6D卫星项目,9.00亿元用于中星6E卫星项目,12.00亿元用于中星26号卫星项目,3.00亿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中国卫通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航天科技集团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公司89.81%的股权。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如果按发行上限发行4.00亿股测算,航天科技集团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公司81.64%的股权,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中国卫通表示,公司上述预案的披露不代表审批机关对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预案所述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及有关审批机关的核准,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据悉,12月上海新房均价第一。近日,58同城、安居客发布《2020年12月国民安居指数》。报告显示,一线城市中上海备受追捧,新房在线均价为50364元/㎡,排名第一;北京二手房挂牌均价57563元/㎡,排名第一。 上海新房均价第一 三亚找房热度最高 58同城、安居客《2020年12月国民安居指数》显示,12月67城新房在线均价为16521元/㎡,环比上涨0.61%,在67城中有37城新房在线均价环比上涨。一线城市中上海备受追捧,新房在线均价为50364元/㎡,排名第一。北京、深圳新房均价分别以47628元/㎡和47599元/㎡排名第二和第三,广州新房在线均价29575元/㎡反超杭州28896元/㎡。南京新房在线均价也在2万元/㎡水平之上。 城市房价环比涨幅TOP5的城市分别为洛阳、上海、沈阳、惠州和西安,其中洛阳环比增幅最高达到8.7%,上海环比涨幅也超过6%。 58同城、安居客对全国重点城市监测数据发现,找房活跃城市排行TOP6分别为三亚、长春、兰州、大连、昆山和珠海,其中三亚找房热度环比上涨24.8%,长春也有超过10%的涨幅。针对买房用户极为关注的户型因素,58同城、安居客《2020年12月国民安居指数》分析发现,12月份3居室找房热度占比47.5%,2居室找房热度占比31.4%,与上月相比略有上涨。 北京二手房挂牌均价第一 东莞二手房挂牌均价环比涨幅最快 58同城、安居客《2020年12月国民安居指数》统计显示,12月全国67个主要城市二手房挂牌均价为15787元/㎡,环比上涨0.26%,有36城二手房挂牌均价环比上涨。北京、深圳、上海二手房挂牌均价依然稳定在5万元/㎡以上,其中北京以57563元/㎡排名第一,深圳和上海分别以56791元/㎡和52533元/㎡紧跟其后。东莞、佛山、厦门、郑州和连云港(601008,股吧)二手房挂牌均价环比涨幅最快,成为全国二手房房价环比涨幅top5。其中,东莞是环比涨幅最高城市,达到2.5%。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0日讯 12月25日,中国证监会宁夏监管局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3号显示,经查明,宁夏上陵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陵牧业”,430505)存在未按规定披露为其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事项、未按规定披露为其控股股东的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未按规定披露为其控股股东提供担保事项共3宗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披露为其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事项 2016年5月23日,史信与自然人杨某签订借款合同等协议,约定史信向杨某借款2亿元。史信决策并指使史仁、史俭以上陵牧业名义为上述借款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史仁、史俭等人同时以个人名义为上述借款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上述2亿元担保占上陵牧业2015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40.09%,上陵牧业未履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未及时披露该担保事项,也未在2016年及2017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直至2018年10月9日,才将该担保事项首次披露。 二、未按规定披露为其控股股东的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 2017年4月至11月,上陵牧业控股股东宁夏上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陵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宁夏银川上陵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夏上陵卓恒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分别与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河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两家公司分3笔向黄河银行借款共计2亿元。同时,史信决策并指使史仁、史俭以上陵牧业名义与黄河银行签订保证合同及账户资金质押协议,约定以上陵牧业在黄河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中的资金对上述借款提供质押担保。上述2亿元担保占上陵牧业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33.72%,上陵牧业未履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未及时披露该担保事项,也未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直至2018年10月9日,才将该担保事项首次披露。 三、未按规定披露为其控股股东提供担保事项 2018年1月8日,上陵集团与宁夏中卫金超助贷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卫金超”)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约定上陵集团可向中卫金超最高借款1亿元。史信决策并指使史仁、史俭以上陵牧业名义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另有3家企业以及史信、史仁、史俭等自然人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上述1亿元担保,占上陵牧业2017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9.51%,上陵牧业未履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未及时披露该担保事项,直至2018年10月9日,才将该担保事项首次披露。 上陵牧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的情形,应当依照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进行处罚。 上陵牧业董事长史仁、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史俭,在未按规定履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的情况下,配合史信违规对外提供担保,史仁擅自使用公章以上陵牧业名义对外提供担保,史俭以上陵牧业法定代表人名义对外签订担保合同,两人隐瞒上述事项,未告知上陵牧业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通知上陵牧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陵牧业实际控制人史信,利用其地位、优势和便利,授意、指挥史仁和史俭以上陵牧业名义对外提供担保,隐瞒上述事项,未告知上陵牧业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通知上陵牧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根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11号)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史信的行为已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的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照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宁夏证监局决定对上陵牧业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史仁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对史俭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史信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上陵牧业成立于2000年8月18日,注册资本2.90亿元。该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史信,董事长为史仁,法定代表人、副董事长、总经理为史俭。上陵牧业于2014年1月24日成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股票代码430505,主办券商为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0年6月30日,上陵牧业大股东为上陵集团,持股比例为35.05%。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规定:主办券商应督导挂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以及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2018年10月8日,上陵牧业披露《关于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划转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资金的公告》显示,2018年9月30日,公司发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被冻结,经向公司董事长史仁报告并自其处了解得知:上陵牧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的资金被用于向黄河银行贷款提供质押担保,黄河银行已将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的1.95亿元及上陵牧业基本户中的244.09万元于2018年9月26日划转用于上陵集团的担保贷款还本付息。 2016年5月23日,上陵集团董事长史信个人签订借款协议向杨斌借款人民币2亿元(资金打入了上陵集团账户),并由上陵集团、上陵牧业以及上陵牧业董事长史仁、上陵牧业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史俭以及史俨共同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其中上陵牧业在借款协议上加盖了公章(协议目前在上陵集团有存档一份,除在协议上加盖公章外,杨斌未要求出具上陵牧业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要件)。截至2018年10月8日,该笔借款余额为1亿元。 2017年6月13日,上陵集团全资子公司宁夏上陵卓恒安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黄河银行借款7500万元(期限12个月,2017年6月13日-2018年6月13日),到期后经协商展期12个月(2018年6月13日-2019年6月13日);2017年4月10日和11月8日,上陵集团全资子公司宁夏银川上陵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先后向黄河银行借款1亿元(期限36个月,2017年4月10日-2020年4月9日)和2500万元(期限12个月,2017年11月8日-2018年11月7日),上述借款总额2亿元,由上陵集团、宁夏上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及上陵牧业董事长史仁、上陵牧业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史俭以及史俨共同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同时,上陵牧业与黄河银行签订了《账户资金质押协议》(协议全部留存于黄河银行,公司无留底,同时应黄河银行要求,上陵牧业出具了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决议上仅有上陵集团和其一致行动人宁夏思瑞投资合伙企业的盖章,该决议亦未留存),协议约定以上陵牧业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的2.25亿元作为质押提供担保。截至2018年10月8日,黄河银行上述三笔借款归还80万元,借款余额为1.99亿元。 2018年2月8日,上陵集团实际控制的宁夏上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自宁夏中卫金超助贷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借入短期流动资金借款5000万元,上陵牧业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上陵牧业仅在协议上加盖了公章,协议全部由对方留存,公司未留存协议,对方未要求出具上陵牧业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要件),截至目前,该笔借款余额为3000万元。同时宁夏中卫金超助贷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经过法院将上陵牧业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的3000万元进行了诉前保全。 上述五笔向上陵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及诉讼保全金额合计3.29亿元,均未通过上陵牧业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亦未公告披露,除上陵牧业董事长史仁、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史俭外,上陵牧业所有有关人员在2018年9月30日前均不知情。所有上述担保事项中,目前,除上陵集团全资子公司宁夏上陵卓恒安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黄河银行借款7500万元担保协议外,其余暂未取得,具体金额后续还需核查取证,公司将根据事件发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股票公开转让的科技创新公司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以下事项:(一)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持有人资格;(二)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与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的比例安排;(三)持有人所持特别表决权股份能够参与表决的股东大会事项范围;(四)特别表决权股份锁定安排及转让限制;(五)特别表决权股份与普通股份的转换情形;(六)其他事项。全国股转系统应对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公司表决权差异的设置、存续、调整、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等事项制定具体规定。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和其他有关的重要文件应当作为备查文件,予以披露。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其保荐业务适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相关规定,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第十八条:有证据证明因信息披露义务人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在认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责任的同时,应当认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违法责任。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法人的,其负责人应当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授意、指挥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或者隐瞒应当披露信息、不告知应当披露信息的,应当认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3号 当事人:宁夏上陵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陵牧业),住所: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 史信,男,1959年2月出生,上陵牧业实际控制人,住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史仁,男,1963年4月出生,时任上陵牧业董事长,住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史俭,男,1969年6月出生,时任上陵牧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住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上陵牧业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上陵牧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披露为其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事项 2016年5月23日,史信与自然人杨某签订借款合同等协议,约定史信向杨某借款2亿元。史信决策并指使史仁、史俭以上陵牧业名义为上述借款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史仁、史俭等人同时以个人名义为上述借款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上述2亿元担保占上陵牧业2015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40.09%,上陵牧业未履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未及时披露该担保事项,也未在2016年及2017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直至2018年10月9日,才将该担保事项首次披露。 二、未按规定披露为其控股股东的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 2017年4月至11月,上陵牧业控股股东宁夏上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陵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宁夏银川上陵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夏上陵卓恒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分别与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河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两家公司分3笔向黄河银行借款共计2亿元。同时,史信决策并指使史仁、史俭以上陵牧业名义与黄河银行签订保证合同及账户资金质押协议,约定以上陵牧业在黄河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中的资金对上述借款提供质押担保。上述2亿元担保占上陵牧业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33.72%,上陵牧业未履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未及时披露该担保事项,也未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直至2018年10月9日,才将该担保事项首次披露。 三、未按规定披露为其控股股东提供担保事项 2018年1月8日,上陵集团与宁夏中卫金超助贷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卫金超)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约定上陵集团可向中卫金超最高借款1亿元。史信决策并指使史仁、史俭以上陵牧业名义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另有3家企业以及史信、史仁、史俭等自然人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上述1亿元担保,占上陵牧业2017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9.51%,上陵牧业未履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未及时披露该担保事项,直至2018年10月9日,才将该担保事项首次披露。 以上事实,有相关公告、借款合同、保证合同、账户资金质押协议、银行资金划转记录、法院判决书及裁定书、涉案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上陵牧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管理办法》第六十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情形,应当依照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进行处罚。 上陵牧业董事长史仁、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史俭,在未按规定履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的情况下,配合史信违规对外提供担保,史仁擅自使用公章以上陵牧业名义对外提供担保,史俭以上陵牧业法定代表人名义对外签订担保合同,两人隐瞒上述事项,未告知上陵牧业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通知上陵牧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陵牧业实际控制人史信,利用其地位、优势和便利,授意、指挥史仁和史俭以上陵牧业名义对外提供担保,隐瞒上述事项,未告知上陵牧业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通知上陵牧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根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11号)第十八条第二款“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授意、指挥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或者隐瞒应当披露信息、不告知应当披露信息的,应当认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规定,史信的行为已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照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我局作出以下决定: 一、对宁夏上陵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对史仁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对史俭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三、对史信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宁夏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宁夏证监局 2020年12月18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0日讯今日,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法本信息”,300925.SZ)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开盘报36.00元,涨79.28%,盘中最高报78.88元,最低报36.00元。截至今日收盘,法本信息报53.01元,涨163.99%,成交额8.76亿元,振幅213.55%,换手率67.72%。 过去三年一期,法本信息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均不及同期营业收入。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1-6月,法本信息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4.32亿元、7.82亿元、13.07亿元、7.97亿元;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分别为3.99亿元、7.05亿元、12.05亿元、6.83亿元。 2017年至2020年1-6月,法本信息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3185.09万元、6516.59万元、9595.44万元、4777.14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2945.04万元、5839.98万元、9009.33万元、4350.01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270.93万元、1276.35万元、4062.49万元、-8129.25万元。 过去四年一期,法本信息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同期净利润的差距逐年扩大。2016年度至2020年1-6月,其经营活动现金流与净利润差异金额分别为-942.70万元、-1914.16万元、-5240.24万元、-5532.95万元、-1.29亿元。 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1-6月,法本信息资产总计分别为2.56亿元、3.98亿元、6.61亿元、7.86亿元,其中,货币资金分别为3686.44万元、7910.88万元、1.44亿元、1.36亿元。 上述同期,法本信息负债合计分别为8442.09万元、1.61亿元、2.48亿元、3.26亿元,其中,短期借款分别为910.00万元、4110.00万元、3168.61万元、9237.42万元。 2020年1-9月,法本信息营业收入为13.21亿元,同比增长44.00%;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8300.63万元,同比增长21.34%;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7428.60万元,同比增长16.06%。 法本信息预计2020年度营业收入为18.50亿元至19.50亿元,同比增长41.58%至49.23%;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10亿至1.20亿元,同比增长14.64%至25.0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00亿元至1.10亿元,同比增长11.00%至22.10%。 法本信息是一家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的信息技术外包(ITO)服务的提供商。公司基于对信息技术的研究与开发,结合客户的业务场景,为客户在信息化和数字化进程中的不同需求提供软件技术外包服务。 法本信息本次于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发行数量为3237万股,发行价格为20.08元/股,保荐机构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孙小丽、汪建华。法本信息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6.50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5.85亿元。 法本信息最终募集资金比原计划多1.27亿元。法本信息于12月23日披露的招股说明书显示,公司拟募集资金4.58亿元,其中3.07亿元用于软件开发交付中心扩建项目,3114.42万元用于软件研发资源数字化管理平台项目,6281.66万元用于产品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5700.00万元用于补充营运资金。 法本信息本次上市发行费用为6487.24万元,其中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获得保荐承销费用4575.40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获得审计验资费用1010.00万元,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获得律师费用400.00万元。 此外,招股说明书显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华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包括木加林、嘉嘉通、耕读邦、深圳市法本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法本电子”)、深圳市金之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人合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研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并通过深圳法本电子间接控制上海法本电子以及法本电子(香港)。 值得关注的是,法本信息与实控人的深圳法本电子出现了共用商号“法本”。 深圳法本电子成立于2013年6月21日,注册资本为128.00万元。深圳法本电子股权结构为严华持股61.09%,邱春城持股21.87%,深圳第一创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持股13.13%,陈文慧(严华配偶)持股3.91%。深圳法本电子主营业务为电子产品、电子元器件的研发、销售。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深圳法本电子总资产2.93亿元,净资产3268.08万元,2019年度净利润1040.94万元;截至2020年6月30日,深圳法本电子总资产3.00亿元,净资产5185.35万元,2020年1-6月净利润1868.57万元。 法本信息和深圳法本电子不仅共用商号,就连两企业官网展示的商标图也极为相似,如下图所示: 截图来自法本信息官网 截图来自深圳法本电子官网 据壹财信,商号是企业长期运营中形成的企业信誉的一部分,作为企业区别于同行的自身独特性、识别性,是企业名称中最核心的组成部分。商号不仅是识别企业的重要标志,也是企业一项重要的无形资产。
河南消费者买进口冷链食品实行实名制。30日,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通告称,河南省建立了 “河南省冷链食品追溯系统”(以下简称“豫冷链”),实现冷藏冷冻肉类、水产品等进口冷链食品全程追溯管理。通告明确,消费者购买进口冷链食品实行实名制。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在进口冷链食品外包装或货柜醒目位置加贴“豫冷链”追溯码。消费者购买进口冷链食品应使用支付宝或者微信扫码,核对产品信息与追溯码信息是否一致。 通告称,河南省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要求,严格落实食品追溯主体责任,保证所生产经营贮存运输的进口冷链食品全部能够实现追溯。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以进口冷链食品为原料的食品生产企业、小作坊,进口冷链食品批发、零售企业和销售类小经营店、网络进口冷链食品销售者,采用进口冷链食品加工制作食品的餐饮企业、餐饮类小经营店和企事业单位食堂、中央厨房、集中供餐经营者,进口冷链食品贮存运输服务提供者等市场主体。 通告称,全省现有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于2021年1月5日前在“豫冷链”中完成用户注册,使用“豫冷链”如实上传库存冷藏冷冻肉类、水产品等进口冷链食品的来源、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核酸检测证明、预防性消毒证明、流向等追溯数据,并完成赋码工作。已有自建追溯系统的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可联系当地市场监管部门,采取批量导入或系统接口等方式上传数据。今后拟经营进口冷链食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于从事进口冷链食品经营活动前在“豫冷链”中完成用户注册。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0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昨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苏银保监罚决字〔2020〕84号)显示,经查,国联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人寿”)存在临时负责人超期履职的行为。 2017年4月13日,国联人寿董事会明确国联人寿总经理离职后由董事长丁武斌暂代。2017年4月14日,国联人寿在公司官方网站上公告“公司总经理一职由董事长丁武斌先生替代”。2017年4月19日,国联人寿向原中国保监会上报了《关于丁武斌担任临时负责人的报告》(国联寿发〔2017〕94号)。截至2020年8月3日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进场调查时,丁武斌仍兼任公司临时负责人。 上述临时负责人超期履职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根据《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对国联人寿给予警告,处1万元罚款。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国联人寿成立于2014年12月26日,是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全国性寿险公司。公司总部位于江苏无锡,注册资本20亿元人民币。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丁武斌。公司大股东为无锡市国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0.00%。 相关规定: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保险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指定临时负责人,但临时负责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一)原负责人辞职或者被撤职; (二)原负责人因疾病、意外事故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 (三)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特殊情况。 临时负责人应当具有与履行职责相当的能力,并不得有本规定禁止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构追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银保监罚决字〔2020〕84号 当事人:国联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 法定代表人:丁武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经中国银保监会授权,我局对国联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人寿)临时负责人超期履职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查: 2017年4月13日,国联人寿董事会明确国联人寿总经理离职后由董事长丁武斌暂代。2017年4月14日,国联人寿在公司官方网站上公告“公司总经理一职由董事长丁武斌先生替代”。2017年4月19日,国联人寿向原中国保监会上报了《关于丁武斌担任临时负责人的报告》(国联寿发〔2017〕94号)。截至2020年8月3日我局进场调查时,丁武斌仍兼任公司临时负责人。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情况说明、国联人寿公司领导分工文件、丁武斌签批的有关文件、丁武斌任职文件、公司章程、相关人员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临时负责人超期履职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对国联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处1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 2020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