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上海发展改革”微信号消息,为有效推进节能减排工作,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上海市2018年2月制订了《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沪府办规[2018]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将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那2021年能否继续申请免费专用牌照? 上海市发改委指出,《实施办法》明确,消费者在本市购买新能源汽车用于非营运、且个人名下无在本市注册登记新能源汽车的,本市免费发放新能源汽车专用牌照额度。 上海市发改委称,《实施办法》将于2020年12月31日截止,为确保政策的连续性,继续支持上海市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经研究,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2月28日,本市继续免费发放新能源汽车专用牌照额度,消费者在上述期限内在本市购买新能源汽车用于非营运,且符合《实施办法》有关标准和要求的,可通过原渠道和程序申领。具体信息可向各大新能源汽车经销商咨询。 上海市发改委还称,上海市正在抓紧研究新一轮新能源汽车政策,总体上将继续支持市民使用新能源汽车,相关政策将按程序及时公开发布。 上海市发改委称,依据《实施办法》规定,消费者包括个人用户和单位用户,其中个人用户是指信用状况良好、持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且自申请之日前1年不存在相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的下列人员: (一)本市户籍居民; (二)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三)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且最近24个月内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保满一年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四)持有有效身份证件且在本市居住1年以上的港澳台居民、华侨及外籍人员。 上海市发改委介绍,单位用户是指本市党政机关和在本市注册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包括:驾驶机动车发生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处以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的行政处罚。温馨提示:财经最新动态随时看,请关注金投网APP。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0日讯今日,中国银保监会网站公布的吉林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吉市银保监罚决字〔2020〕13号)显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提供服务质价不符,被罚款50万元。 吉林银保监分局作出上述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0年12月25日,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此外,吉林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吉市银保监罚决字〔2020〕14号)显示,朱铁军对吉林银行吉林分行提供服务质价不符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直接责任。朱铁军被警告。行政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吉林银行官网显示,2007年10月,在原长春市商业银行基础上重组设立吉林银行。目前,吉林银行在吉林省内9个市州和大连、沈阳拥有11家分行,376个营业机构,发起设立10家村镇银行、一家贷款公司,参股一汽汽车金融公司。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元旦临近,春节将至,餐饮消费有望持续回暖。随着常态化疫情防控,餐饮企业也在持续根据自身禀赋挖掘新的增长点。据悉,为了顺应消费新需求,王品集团开启新模式探索。 “至五月底90%的门店营业已恢复到去年同期的9成。”王品集团大陆事业群营运长赵广丰接受第一财经记者专访时表示,在经历了年初的餐饮业低谷后,从二季度开始该公司的数据都有不错的增长。其中,西餐事业群的两个品牌(王品和西提)恢复速度是最快的,而且相比去年有较大幅度的增长,而今年新开设的外卖业务也成为集团销售数据提升的新动能。 多品类布局差异化竞争 国家统计局11月16日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10月餐饮收入4372亿元,同比增长0.8%,增速年内首次转正。数据背后,除了消费者日渐恢复的消费信心之外离不开企业自身的运营。 根据中国烹饪协会发布的《2020年上半年餐饮行业复工复业情况报告》,5月份以来,餐饮行业扎实推进复工复产,降幅持续收窄。上半年全国大部分餐饮企业的经营已恢复到疫情前的70%—80%,呈现逐步复苏趋势。而在同一时期,王品的90%门店营业已恢复到去年同期的9成。“疫情冲击虽然造成了运营困难但也带来了机会。”赵广丰说。 从1990年成立至今,王品一共孵化了20多个餐饮品牌,除了耳熟能详的“王品”,还有“西堤”、“鹅夫人”、“舞渔”等品牌,拥有400多家直营店,6000多名员工。与大多数餐饮企业在疫情中采取的保守收缩状态不同的是,王品集团还在拓店,并于1月份推出了新品牌粤菜小馆——鹊玥,目前在上海已经开了3家新店。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0日讯12月25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周某雪、陶某芳违法发放贷款二审刑事判决书》((2019)黔01刑终801号)显示,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阳农商行”)沙文支行行长周某雪、客户经理陶某芳、助理客户经理魏某春、马某4人在贷款的审查审批过程中未认真履行职责,向33位借款人违法发放贷款33笔,金额合计1857.00万元。4人均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而获刑。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周某雪于2013年8月至2014年9月任贵阳农商行沙文支行行长。被告人陶某芳、魏某春、马某均系贵阳农商行员工。被告人陶某芳于2014年3月11日被任命为沙文支行客户经理,被告人魏某春、马某系该行助理客户经理。 2012年7月12日、2013年7月17日,贵州鸿骏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贵阳农商行签订担保合作协议。2013年5月至2015年2月,贵州鸿骏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彭某合作,彭某以该公司的名义在贵阳农商行白云支行开展担保贷款业务。 2014年1月至5月,彭某以陈某、龙某等作为借款人,制作了虚假资料向贵阳农商行沙文支行骗取41笔贷款,贷款金额为2314万元。 四被告人在贷款的审查审批过程中未认真履行职责,违反国家规定,向33位借款人违法发放贷款33笔。其中,周某雪签批贷款33笔,陶某芳主办贷款33笔,违法发放贷款金额为1857.00万元,现尚有1385.19万元未归还;魏某春协办贷款18笔,违法发放贷款金额为1053.00万元,现尚欠813.65万元未归还;马某协办贷款15笔,违法发放贷款金额为804.00万元,现尚欠571.53万元未归还。 一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周某雪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陶某芳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马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魏某春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周某雪、陶某芳、马某、魏某春均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周某雪、陶某芳、马某、魏某春身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均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鉴于四上诉人在本案未立案前接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周某雪、陶某芳、马某、魏某春均根据一审判处的罚金金额缴纳了罚金。同时考虑到本案的具体犯罪情节,可依法对四上诉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二审法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9)黔0113刑初101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雪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罚金已缴纳);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陶某芳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罚金已缴纳); 四、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罚金已缴纳); 五、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魏某春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罚金已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资料显示,贵阳农商行成立于2011年12月23日,注册资本23.9亿元人民币,由原贵阳市云岩、南明、小河、白云四城区农村信用社(合行)改制创建而成。截至2019年末,贵阳农商行下设10家一级支行,75家二级支行,便民金融服务点(含村村通)98个,建立信用乡镇4个,信用村55个;在岗员工1755人;资产总额1033.77亿元。
据悉,江苏盐城大步迈入“高铁时代”。30日上午,正线全长156.6公里、设计时速350公里的盐通高铁正式开通运营。“近三年,盐城作为江苏铁路建设的主战场,每年都有一条高铁建成通车,实现了高速铁路由‘区域零里程’发展为‘县县全覆盖’,全面步入高铁时代。”盐城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宋勇在盐通高铁建成通车新闻发布会上说。 盐城地处江苏北部,是革命老区,铁路建设起步较晚。2009年,盐城虽然跻身全国10个同时拥有航空和海港一类开放口岸的地级市,但彼时只有一条于2004年开通的时速120公里的新长铁路。乘坐新长铁路列车去省城南京,需耗时近4个小时;而去上海还无直达列车。交通的闭塞,让盐城一直处于上海与南京的经济辐射圈之外。 打破盐城处于铁路的“末梢”地位,改变800万盐阜人民交通出行的“窘状”,成为历届盐城市委、市政府的矢志追求。2016年盐城市第七次党代会描绘了清晰的“高铁梦”:加快构筑纵贯南北、横贯东西、内联外通的“5+1”高速铁路网,建成往北京、西安方向的盐徐高铁,往南京方向的连淮扬镇铁路(盐宁高铁联络线),往青岛方向的盐连铁路,往上海方向的盐通高铁,往杭州方向的盐泰锡常宜高铁,以及盐城综合客运枢纽。 围绕上述目标,盐城始终把铁路建设摆在十分突出的位置,抢抓机遇,科学决策,举全市之力加快铁路发展,跑出了新时代盐城铁路建设的“加速度”。 2018年12月26日,连盐铁路建成开通。这是盐城市境内第一条新建速度目标值在200公里/小时以上的铁路。因为这条铁路的开通,响水、滨海、射阳3县结束了不通火车的历史。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0日讯健帆生物(300529.SZ)股价连续两日震荡。昨日,健帆生物振幅10.50%,今日振幅5.68%。截至今日收盘,健帆生物股价报69.12元,跌幅1.9%,总市值为552.34亿。 日前,市值风云发布了《<自然>杂志用一篇“打脸专用文”,暴击了健帆生物用“误导性陈述”编造的600亿市值谎言》为标题的文章,质疑健帆生物的一次性使用血液灌流器产品及血液灌流技术在新冠肺炎重危患者救治中的有效性等。 12月29日,健帆生物发布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公告称,为避免对投资者构成误导,公司对上述媒体报道的有关内容进行了认真核实,公司明确声明:文章中的内容与事实不符。健帆生物指出,公司不存在文章中所提及的误导性陈述行为。 健帆生物是具有创新技术的血液净化产品提供商,主要从事血液灌流相关产品及设备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健帆生物在半年报中称,公司主营业务综合毛利率较高,产品价格对公司毛利率的影响较大。报告期内公司一次性使用血液灌流器产品的销售收入为7.89亿元,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为90.75%,是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 健帆生物半年报显示,今年上半年,一次性使用血液灌流器的毛利率为88.46%,比上年同期增长0.57%。 健帆生物的毛利率直逼贵州茅台。健帆生物2019年年报显示,分产品来看,2019年,公司一次性使用血液灌流器的毛利率为88.44%;分行业来看,2019年,公司医疗器械制造业毛利率86.19%。 贵州茅台2019年年报显示,酒类毛利率为91.37%。 今年上半年,健帆生物实现营业收入8.70亿元,同比增长3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41亿元,同比增长44.11%。 公司上半年销售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为19.66%。健帆生物上半年的销售费用为1.71亿元,同比增长7.02%。其中,工资及福利费用7386.55万元,市场宣传推广费5758.06万元,差旅费2300.86万元,办公费1609.62万元,其他45.59万元。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0日讯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发布松原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松银保监罚决字〔2020〕4号、5号、6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银行”)松原分行存在内部控制不严,对员工行为管理缺失;审核人员把关不严、履职不到位,未对贷款人贷款材料真实性、有效性和逻辑一致性进行严格把关,未能及时发现问题等违法违规行为。松原银保监分局对其罚款二十万元人民币,行政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第(四)项。 吴大为作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时任主管个人金融业务副行长和“三级贷款审批”过程中的审批人,对该行发生的出具假结清证明、虚假贷款及私自更改借据收款人账户,截留贷款资金和未移交二级档案等问题,监督管理不严、履职不到位,应承担主要领导责任。松原银保监分局对其警告,行政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第(四)项。 孙敬东作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时任纪委书记、兼任主管个人金融业务副行长B角和“三级贷款审批”过程中的贷款审批人,对该行发生的5笔虚假贷款应承担主要领导责任。松原银保监分局对其警告,行政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第(四)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