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4日讯九号公司(689009.SH)今日股价大跌,盘中最大跌幅达8.86%,报73.00元。截至收盘,九号公司报73.10元,下跌8.74%,成交额5.64亿元,换手率12.70%,总市值514.69亿元。 2020年10月29日,九号公司存托凭证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公开发行的CDR份数为7040.92万份,发行价格为18.94元/份CDR,所代表的基础股票数量为704.09万股,本次发行的存托凭证数量所代表的基础股票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0%。 九号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3.34亿元,募集资金净额为12.41亿元。本次发行费用合计9269.37万元,其中国泰君安证券赚得保荐及承销费用7334.52万元。 过去三年,九号公司净利润合计亏损28.86亿元。2017年-2019年,九号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13.81亿元、42.48亿元、45.86亿元,净利润分别为-6.27亿元、-18.04亿元及-4.55亿元。 2020年1-9月,九号公司营业总收入为43.18亿元,同比增长14.80%;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8500.72万元,去年同期为-2.87亿元。 九号公司净资产去年刚转为正,此前连负2年。2017年-2019年各期末,九号公司净资产分别为-12.66亿元、-32.36亿元和21.20亿元。 九号公司上市公告书称,报告期内,公司净资产、净利润为负主要系优先股、可转债等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导致。未来公司可能存在导致净利润继续为负的情况。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4日讯灵康药业(603669.SH)今日股价跌停。截至收盘,灵康药业报8.45元,下跌10.01%,成交额1.17亿元,换手率1.88%,总市值60.29亿元。 灵康药业昨日发布公告称,2020年12月22日,公司接到控股东灵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康控股”)及一致行动人陶灵萍、陶小刚的通知,灵康控股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减持灵康转债44.42万张,占发行总量的8.46%;陶灵萍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减持灵康转债6.06万张,占发行总量的1.15%;陶小刚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减持灵康转债2.02万张,占发行总量的0.39%。 上述3方合计减持灵康转债52.50万张,减持数量占发行总量比例的10.00%。 据公告,灵康药业于2020年12月1日向社会公开发行了525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即“灵康转债”),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5.25亿元,期限6年,灵康转债于2020年12月22日起在上交所挂牌上市。其中控股股东灵康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陶灵萍、陶小刚共计配售灵康转债306.76万张,占发行总量的58.43%。 前述减持后,上述3方合计持有灵康转债254.26万股,占发行总量比例的48.43%。 灵康药业2019年年报显示,陶灵萍系灵康药业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陶灵萍持有灵康控股100%的股权。陶灵萍、陶灵刚、陶小刚为兄妹关系。陶小刚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2020年12月19日,西南证券发布研报《灵康药业(603669):切入CXO领域产业布局进一步加强》,研究员杜向阳。 2020年12月15日,灵康药业发布公告以自有资金200万元投资设立浙江和沐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20%。合资公司和沐康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投资合作方为浙江和泽医药和杭州沐源生物分别持股51%、29%。三方各委派一名董事,董事长由杭州沐源生物委派;和泽医药将委派合资公司总经理(并担任法人),向董事会推荐财务负责人。 西南证券就上述事件称灵康药业合作方实力优秀,助力公司打造CXO全产业链能力。和泽医药成立于2006年,拥有超过300个项目开发经验(含一致性评价),目前在研及待审批的持证产品达50余个,下设4个子公司,业务涉及药品MAH持证及销售、药包材相容性及第三方检测、预BE/BE/临床I期研究和高端制剂研发,具备CRO-CMO-CSP-CSO全产业链闭环服务的能力;研发实力突出,拥有全国第一张药品研发机构《药品生产许可证》,2019年度位列中国医药研发公司20强第七。公司借助合作首先切入CRO领域,未来有望基于自身强大的生产能力及销售渠道,进一步拓展CMO/CDMO及CSO等板块,打造CXO全产业链能力。 西南证券研报称,预计灵康药业2020-2022年归母净利润为2.1亿元/2.5亿元/2.9亿元,同比增速5%/17%/16%;EPS为0.30元/0.35元/0.40元,维持“持有”评级。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4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陕证监措施字〔2020〕38号)显示,经查,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环装备”,300140.SZ)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及时披露重大担保。2017年12月10日,中环装备子公司中节能六合天融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合天融”)与洛阳双能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双能)、浙江中大元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大租赁”)签订了2.30亿元设备买卖合同,洛阳双能与中大租赁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同日,六合天融与中大租赁签订了保证合同,为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洛阳双能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六合天融及中环装备分别于2017年12月10日、2017年12月28日与中大租赁签订了还款差额补足协议,在洛阳双能发生任何一期支付租金违约时,承担差额补足义务。中环装备未及时披露上述担保事项,直至2020年11月7日才进行披露。 二、重大诉讼后续进展情况披露不完整,未及时披露相关和解协议。2020年4月28日,中环装备披露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称前期发生的子公司六合天融涉诉事项的原告中大租赁已于2020年4月26日撤诉。经查,中大租赁之所以撤诉,是由于六合天融与中大租赁于2020年4月26日签署了《和解协议》,约定六合天融向中大租赁返还设备货款2.30亿元,扣除设备购买方洛阳双能已支付的租金、服务费等,还需向中大租赁分期支付1.66亿元。中环装备未及时披露《和解协议》,对重大诉讼的进展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披露不完整,直至2020年11月7日才进行披露。 上述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项和第十七项、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中环装备时任董事长黄以武、总经理朱彤、董事会秘书齐岳对上述第一项信息披露违规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朱彤、代董事会秘书党红岗对上述第二项信息披露违规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陕西监管局决定对中环装备及黄以武、朱彤、齐岳、党红岗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中环装备应当对照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陕西监管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中环装备官网显示,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旗下专门从事高端节能环保装备研发与生产的二级公司,股票代码300140。公司秉承大国工匠产业报国的决心,致力于成为国际一流的节能环保装备制造与综合解决方案的提供商。目前拥有数十家子公司,10个高端节能环保装备产业园,业务分布在全国各省市及全球5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直接持股22.97%,总计持股36.99%。 黄以武2017年11月13日至2019年10月28日担任中环装备董事长,2017年2月13日至2019年10月28日担任中环装备董事。朱彤2017年2月13日至2020年5月19日担任中环装备总经理,2017年2月13日至2019年11月11日担任副董事长,2019年11月11日至今担任董事长。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及黄以武、朱彤、齐岳、党红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黄以武、朱彤、齐岳、党红岗: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及时披露重大担保。2017年12月10日,你公司子公司中节能六合天融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合天融)与洛阳双能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双能)、浙江中大元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大租赁)签订了2.30亿元设备买卖合同,洛阳双能与中大租赁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同日,六合天融与中大租赁签订了保证合同,为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洛阳双能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六合天融及你公司分别于2017年12月10日、2017年12月28日与中大租赁签订了还款差额补足协议,在洛阳双能发生任何一期支付租金违约时,承担差额补足义务。你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担保事项,直至2020年11月7日才进行披露。 二、重大诉讼后续进展情况披露不完整,未及时披露相关和解协议。2020年4月28日,你公司披露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称前期发生的子公司六合天融涉诉事项的原告中大租赁已于2020年4月26日撤诉。经查,中大租赁之所以撤诉,是由于六合天融与中大租赁于2020年4月26日签署了《和解协议》,约定六合天融向中大租赁返还设备货款2.30亿元,扣除设备购买方洛阳双能已支付的租金、服务费等,还需向中大租赁分期支付1.66亿元。你公司未及时披露《和解协议》,对重大诉讼的进展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披露不完整,直至2020年11月7日才进行披露。 上述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项和第十七项、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你公司时任董事长黄以武、总经理朱彤、董事会秘书齐岳对上述第一项信息披露违规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朱彤、代董事会秘书党红岗对上述第二项信息披露违规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黄以武、朱彤、齐岳、党红岗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对照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4日,财政部发布2020年11月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和债务余额情况。数据显示,11月全国发行地方政府债券1384亿元。其中,一般债券893亿元,专项债券491亿元。2020年1-11月,全国发行地方政府债券62602亿元。 全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情况 2020年11月,全国发行地方政府债券1384亿元。其中,发行一般债券893亿元,发行专项债券491亿元;按用途划分,未发行新增债券,发行再融资债券1384亿元。 2020年11月,地方政府债券平均发行期限12.3年,其中一般债券14.2年、专项债券8.7年。 2020年11月,地方政府债券平均发行利率3.58%,其中一般债券3.64%、专项债券3.48%。 2020年1-11月,全国发行地方政府债券62602亿元。其中,发行一般债券22305亿元,发行专项债券40297亿元;按用途划分,发行新增债券44945亿元,发行再融资债券17657亿元。 2020年1-11月,地方政府债券平均发行期限14.8年。其中,一般债券15.0年,专项债券14.8年。 2020年1-11月,地方政府债券平均发行利率3.40%。其中,一般债券3.34%,专项债券3.43%。 2020年1-11月,地方政府债券到期偿还本金20105亿元。其中,11月当月到期偿还本金3863亿元。发行再融资债券偿还本金17585亿元、安排财政资金等偿还本金2520亿元。 2020年1-11月,地方政府债券支付利息7623亿元。其中,11月当月地方政府债券支付利息710亿元。 全国地方政府债务余额情况 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批准,2020年全国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为288074.3亿元,其中一般债务限额142889.22亿元,专项债务限额145185.08亿元。 截至2020年11月末,全国地方政府债务余额255595亿元,控制在全国人大批准的限额之内。其中,一般债务127127亿元,专项债务128468亿元;政府债券253680亿元,非政府债券形式存量政府债务1915亿元。 截至2020年11月末,地方政府债券剩余平均年限6.9年,其中一般债券6.3年,专项债券7.5年;平均利率3.51%,其中一般债券3.51%,专项债券3.50%。温馨提示:财经最新动态随时看,请关注金投网APP。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4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91号)显示,经查,北京监管局发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敖都吉雅、周龙在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信东方”,300081.SZ)201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大华审字〔2019〕003704号)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关联方审计程序 恒信东方董事和晶同时担任中科北影(北京)科技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北影”)董事,2018年度恒信东方确认中科北影收入15,334,676.69元,但公司未将中科北影识别为关联方,未披露公司与中科北影的交易及往来款项余额。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及敖都吉雅、周龙未对关联方的识别与认定执行充分的审计程序。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二、函证程序 1.收入及往来款函证 一是对回函盖章单位与发函单位不一致、发函与回函地址不一致等事项,未进一步执行审计程序,涉及金额909.34万元;二是未留存发函、回函快递信息,未留存回函原件,涉及金额2378.3万元。 2.银行存款函证 一是未对部分账户执行函证程序,涉及金额896.55万港元;二是对回函盖章单位与发函单位不一致、发函与回函地址不一致等事项未进一步执行审计程序,涉及金额1837.56万元;三是询证函相关底稿中未见审计人员与银行人员签字,涉及金额422.87万元;四是未留存发函、回函快递信息,涉及金额15.67万元。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三、存货审计程序 1.存货减值测试 子公司东方梦幻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梦幻”)期末存货余额130,746,654.19元。其中,原材料1615.09万元、库存商品2567.54万元、生产成本8892.03万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及敖都吉雅、周龙对生产成本执行了存货减值测试,未对原材料和库存商品执行减值测试。 2.存货监盘 子公司广东世纪信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期末存货1426万,超过重要性水平,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及敖都吉雅、周龙未执行期末存货监盘程序。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四、收入成本审计程序 2018年,恒信东方确认了17家山西大同客户收入7646万元,上述客户注册时间较短、部分客户已工商注销,与上述客户之间的交易金额高于注册资本。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及敖都吉雅、周龙对相关异常事项执行的核查程序不充分。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五、商誉减值审计程序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及敖都吉雅、周龙在商誉减值审计过程中利用管理层评估专家的工作,但底稿未见充分复核评估师所用关键参数合理性的相关记录,包括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时选用的预测期增长率、毛利率、利润率、折现率等信息。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及敖都吉雅、周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北京监管局决定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及敖都吉雅、周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及敖都吉雅、周龙应关注执业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审计执业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北京监管局提交书面报告。 恒信东方官网显示,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恒信移动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注册资本5.29亿元。恒信东方以AI合家欢平台业务为抓手,完成儿童全产业链运营与布局;依托场地(梦幻)新娱乐(LBE/VR)业务体系,切入智慧城市建设;通过云视频运营服务,接入云端,打造新型技术生态,向未来技术过渡。孟宪民为第一大股东,持股26.71%。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创立于1985年,是国内最具规模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之一,是国内首批获准从事H股上市审计资质的事务所。大华也是大华国际会计公司在华的唯一协调和联络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总部设在北京。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包括审计鉴证、管理咨询、资产评估、工程咨询、税务服务等,服务对象主要为上市公司、大型国有企业、金融保险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常年审计客户10000余家。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规定:当被审计单位管理层要求对拟函证的某些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不实施函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该项要求是否合理。 如果认为管理层的要求合理,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以获取与这些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相关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如果认为管理层的要求不合理,且被其阻挠而无法实施函证,注册会计师应当视为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并考虑对审计报告可能产生的影响。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特定审计目标设计询证函。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七条规定:积极的函证方式通常比消极的函证方式提供的审计证据可靠。当同时存在下列情况时,注册会计师可考虑采用消极的函证方式: (一)重大错报风险评估为低水平; (二)涉及大量余额较小的账户; (三)预期不存在大量的错误; (四)没有理由相信被询证者不认真对待函证。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二十一条规定:如果采用积极的函证方式实施函证而未能收到回函,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与被询证者联系。 如果未能得到被询证者的回应,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替代审计程序应当能够提供实施函证所能够提供的同样效果的审计证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二十三条规定:在评价实施函证和替代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一)函证和替代审计程序的可靠性; (二)不符事项的原因、频率、性质和金额; (三)实施其他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规定:如果存货对财务报表是重要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审计程序,对存货的存在和状况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一)在存货盘点现场实施监盘(除非不可行); (二)对期末存货记录实施审计程序,以确定其是否准确反映实际的存货盘点结果。 在存货盘点现场实施监盘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审计程序: (一)评价管理层用以记录和控制存货盘点结果的指令和程序; (二)观察管理层制订的盘点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检查存货; (四)执行抽盘。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二条规定:如果用作审计证据的信息在编制时利用了管理层的专家的工作,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管理层的专家的工作对实现注册会计师目的的重要性,并在必要的范围内实施下列程序: (一)评价管理层的专家的胜任能力、专业素质和客观性; (二)了解管理层的专家的工作; (三)评价将管理层的专家的工作用作相关认定的审计证据的适当性。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五条规定:如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需要修改或追加哪些审计程序予以解决,并考虑存在的情形对审计其他方面的影响: (一)从某一来源获取的审计证据与从另一来源获取的不一致; (二)注册会计师对用作审计证据的信息的可靠性存有疑虑。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秉承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完善鉴证程序,科学选用鉴证方法和技术,充分了解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审慎关注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合理发表鉴证结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措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处罚。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敖都吉雅、周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0〕191号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敖都吉雅、周龙: 经查,我局发现你们在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信东方或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大华审字〔2019〕003704号)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关联方审计程序 恒信东方董事和晶同时担任中科北影(北京)科技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北影)董事,2018年度恒信东方确认中科北影收入15,334,676.69元,但公司未将中科北影识别为关联方,未披露公司与中科北影的交易及往来款项余额。你们未对关联方的识别与认定执行充分的审计程序。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二、函证程序 1.收入及往来款函证 一是对回函盖章单位与发函单位不一致、发函与回函地址不一致等事项,未进一步执行审计程序,涉及金额909.34万元;二是未留存发函、回函快递信息,未留存回函原件,涉及金额2,378.3万元。 2.银行存款函证 一是未对部分账户执行函证程序,涉及金额896.55万港元;二是对回函盖章单位与发函单位不一致、发函与回函地址不一致等事项未进一步执行审计程序,涉及金额1,837.56万元;三是询证函相关底稿中未见审计人员与银行人员签字,涉及金额422.87万元;四是未留存发函、回函快递信息,涉及金额15.67万元。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三、存货审计程序 1.存货减值测试 子公司东方梦幻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梦幻)期末存货余额130,746,654.19元。其中,原材料16,150,942.98元、库存商品25,675,425.10元、生产成本88,920,286.11元。你们对生产成本执行了存货减值测试,未对原材料和库存商品执行减值测试。 2.存货监盘 子公司广东世纪信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期末存货1,426万,超过重要性水平,你们未执行期末存货监盘程序。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四、收入成本审计程序 2018年,恒信东方确认了17家山西大同客户收入7,646万元,上述客户注册时间较短、部分客户已工商注销,与上述客户之间的交易金额高于注册资本。你们对相关异常事项执行的核查程序不充分。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五、商誉减值审计程序 你们在商誉减值审计过程中利用管理层评估专家的工作,但底稿未见充分复核评估师所用关键参数合理性的相关记录,包括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时选用的预测期增长率、毛利率、利润率、折现率等信息。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们应关注执业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审计执业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0年12月14日
据悉,日本第三波疫情创新高。这次疫情正在从以东京为中心的首都圈向全国扩大,各地医疗系统面临瘫痪。12月23日晚消息显示,日本政府正考虑对不遵守缩短营业时间的店铺进行惩罚。自12月28日起至次年1月11日,GoTo旅游全国范围内终止。 此前为了重振疫情下低迷的国内旅游业,7月22日起,日本旅游局推出名为"GoTo出行"的全国旅游补贴计划,由国家支付35%的国内旅游消费,其余65%由国民自费,并从10月1日起发放全国通用的85折电子代金券。不过,该项目推出以来,尤其是第三波疫情急速蔓延之下,不少民众对该项目表示不满。 日本NHK广播电台的数据显示,截至当地时间12月23日,日本累计确诊病例已超20万,其中东京都确诊病例高达52382例。近两周东京的日增病例达到今年最高,其中,23日新增748人,仅次于峰值17日的821人。 随着冬季气温下降,第三波疫情袭来,日本感染率激增,近两月新增确诊病例已达10万例。专家组指出,感染人群呈高龄化趋势,大多数确诊病例出现在聚餐的场合。 目前,已实施的缩短营业时间政策并未减缓日本整体感染情况。资料显示,截至12月21日,除北海道的确诊病例数量减少约30%之外,关东、关西及中部地区的感染人数仍未减少,首都圈人员密集现象也未得到改善。 根据日本数据分析公司Agoop发布的数据,自11月6日至12月20日,北海道人员密集程度平均减少12.5%,大阪减少13.7%,相比之下,东京仅减少6.1%。为此,专家组请求政府进一步缩短首都圈店铺的营业时间,加强敦促居民自觉避免跨省旅行。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4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浙江证监局发现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方信息”,300306.SZ)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一、2019年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信息披露不准确 2020年1月20日,公司披露《2019年度业绩预告》,预告2019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12050万元—12550万元,其中“公司对杭州慧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报告期末计提资产减值损失约2500万元。”2月26日,公司披露《2019年度业绩快报》,其中“公司对杭州慧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报告期末计提资产减值损失约2500万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上述相关表述及会计处理不准确,并导致公司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披露的信息不准确。 二、相关诉讼进展披露不及时 2020年4月25日,公司因与邹建军、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生电子”)等18名浙江维尔科技有限公司原股东存在业绩补偿争议,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寄送涉及(2019)浙01民初2404号案件的《民事上诉状》。4月29日,被上诉人恒生电子披露《关于与远方信息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收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获悉远方信息因不服一审法院作出的(2019)浙01民初2404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公司迟至5月8日披露上诉事项。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此外,公司还存在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的情形。远方信息董事长兼总经理潘建根、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张晓跃对上述事项负有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远方信息、潘建根、张晓跃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远方信息、潘建根、张晓跃应认真吸取教训,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并严格执行,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并于2020年12月31日前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远方信息官网显示,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306,简称“远方信息”)是智能检测识别信息技术和服务提供商,布局涉及光电检测、核磁共振、红外紫外、生物识别、基因检测诊断等专业,拥有自主核心技术,广泛服务于工业、交通、金融、军工、公共、医疗等领域,到目前为止,远方信息是全球唯一一家以“LED和照明检测设备”为主营业务而实现公司上市的企业。公司坐落于被誉为“天堂硅谷”的杭州滨江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是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国内首家CIE正式官方会员企业,ISO9001国际认证通过企业,国家“双软”认证通过企业,拥有美国NVLAP认可实验室和中国CNAS认可实验室。潘建根为第一大股东,持股45.33%(直接持股29.18%),为远方信息实际控制人。 潘建根2010年8月18日起担任远方信息总经理、董事长兼公司董事。张晓跃2016年4月26日起担任远方信息财务总监,2018年11月21日起担任董事会秘书。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重大事项还应当包括: (一)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责令公开说明; (五)责令参加培训; (六)责令定期报告; (七)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八)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 (九)限制股东权利(如限制行使表决权等); (十)责令暂停或者终止重组活动(或者责令暂停、停止收购活动); (十一)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潘建根、张晓跃: 我局发现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方信息”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一、2019年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信息披露不准确 2020年1月20日,公司披露《2019年度业绩预告》,预告2019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12,050万元—12,550万元,其中“公司对杭州慧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报告期末计提资产减值损失约2,500万元。”2月26日,公司披露《2019年度业绩快报》,其中“公司对杭州慧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报告期末计提资产减值损失约2,500万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上述相关表述及会计处理不准确,并导致公司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披露的信息不准确。 二、相关诉讼进展披露不及时 2020年4月25日,公司因与邹建军、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生电子”)等18名浙江维尔科技有限公司原股东存在业绩补偿争议,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寄送涉及(2019)浙01民初2404号案件的《民事上诉状》。4月29日,被上诉人恒生电子披露《关于与远方信息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收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获悉远方信息因不服一审法院作出的(2019)浙01民初2404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公司迟至5月8日披露上诉事项。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此外,公司还存在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的情形。远方信息董事长兼总经理潘建根、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张晓跃对上述事项负有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并严格执行,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并于2020年12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0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