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1日讯据重庆广电第1眼近日报道,谢师傅的新房位于渝北绿地新里克拉公馆小区的205室,谢师傅说,他家阳台四周原本是一圈钢筋水泥浇筑的承重梁,前不久在装修中他突然发现,阳台的圈梁竟然有个大洞。 谢师傅说,“装修中这个阳台转角的地方,原来是铝塑板遮了的铝塑板子,面上是全部盖住的看不见,我把铝塑板撬开发现,下面全是空的,是泡沫”。经他测量,这个洞宽度有240mm,长度超过了300mm,深度有700mm。 记者发现,据谢师傅所称,也就是这个大洞直径长度超过了30公分,原本用一层薄薄的铝板扣住,揭开后发现里面全部是裸露的钢筋,没有一点水泥,四周填充的竟然是塑料泡沫,现在泡沫还在里面。 谢师傅称,“这是一个大梁呀,现在这么大一个洞,应该是钢筋混凝土现浇的,不是用泡沫来回填的空洞,我担心有安全隐患”。 记者来到绿地保税中心二期物业服务中心,物业经理翁经理告诉记者,物业在得知此事后立即联系开发商与施工队,对方也承认,当初在现浇阳台圈梁时,由于谢师傅家在转角位置,施工脚手架挡住不好操作,故最后没有浇筑。 开发商施工队负责人说,“原来那里是拦住了一截,有个钢管过不到,那一段就没有过去,后来就留有施工缝隙,钢管把混凝土给挡住了,后来没有浇筑水泥。” 施工队表示,将用水泥对空洞进行填装,但对于这样的整改方法,谢师傅表示质疑,并随后将自己的情况反映给当地的重庆两江新区建设管理局,现在两江新区建设局工程质量监督站已介入调查,接下来,物业将协调开发商和施工队一起协商处理此事。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渝北绿地新里克拉公馆小区开发商为重庆绿地申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9月13日,注册资本5.20亿人民币,绿地集团重庆置业有限公司为大股东,持股比例60%。
视频截图海外网12月20日电近日,一只“施展功夫”的大熊猫在网络上引发关注。视频画面显示,这只现居住在俄罗斯动物园中的熊猫一掌就轻松拍下了一个雪人的脑袋。据今日俄罗斯等媒体报道,在这段18日上传到网络上的视频中,主角是莫斯科动物园的一只大熊猫。在和一个雪人的“较量”中,这只大熊猫一掌拍下雪人的脑袋,之后还开心地啃起了对方的鼻子装饰——胡萝卜。在吃完后,它更是开心地在雪中嬉戏。这段熊猫大战雪人的视频在社交媒体上引发外国网友的转发和评论,称这只熊猫“好可爱”“它看上去过得很愉快”。(海外网 张霓)本文系版权作品,未经授权严禁转载。海外视野,中国立场,浏览人民日报海外版官网——海外网www.haiwainet.cn或“海客”客户端,领先一步获取权威资讯。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1日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书(〔2020〕49号)显示,经查,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福晟”)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公司债券2020年半年度报告 公司作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未能在2020年6月30日前披露公司债券2020年半年度报告且截至目前仍未披露,违反了《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九条第(二)项、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事项 2019年1月1日至检查结束日(2020年9月11日),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福州市长乐区福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华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存在9笔本金超过5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事件,涉案金额合计17.31亿元。 截至检查结束日,公司未对上述重大诉讼事项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未在公司债券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2019年12月31日前存在的4笔合计金额为6.00亿元的重大诉讼事项;也未在“20福晟01”、“20福晟02”私募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在2020年4月30日前存在的3笔合计金额5.80亿元的重大未决诉讼,违反了《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九)项和《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九)项的规定。 三、重大债务逾期违约未及时披露 2019年度,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长乐福晟、福建华商、惠州市原合房地产有限公司等存在10笔重大债务逾期违约,金额合计17.27亿元。其中,被债权人起诉且已判决的有9笔,共计4.47亿元;被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有1笔,金额为12.80亿元。 截至检查结束日,公司未就6笔金额达到或超过1000万元的重大债务逾期违约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公司债券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未在“20福晟01”和“20福晟02”募集说明书中披露2笔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债务逾期违约,违反了《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六十三条、《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七十八条和《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四、重大资产冻结未披露 2019年1月1日至检查结束日,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有54笔股权资产被司法冻结且尚未解除。其中,截至2019年12月3日被司法冻结金额为25.31亿元,首次超过2018年末净资产的10%(19.97亿元);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6月30日和2020年9月11日被司法冻结金额分别为33.72亿元、35.29亿元和74.05亿元,分别占公司2019年末净资产的16.26%、17.02%和35.72%,公司未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公司债券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违反了《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六十三条、《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七十八条和《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 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对福建福晟集团采取出具警示函及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责令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按照相关要求补充披露上述事项并进行整改;警示如下:一是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信息披露管理,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二是根据公司规定开展内部问责,督促有关人员勤勉尽责。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福建福晟成立于2006年3月24日,注册资本50亿人民币,广州钱隆投资有限公司为大股东,持股比例51%。广州钱隆投资有限公司大股东为广州福晟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65%。广州福晟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福晟集团创建于1993年,是一家地产、建筑两翼协同,涉足金融贸易、物业管理等多元化领域的大型综合性企业集团。旗下拥有福建福晟集团、深圳福晟集团、福建六建集团等百余家下属子公司,员工达六千多人。 “20福晟01”全称“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20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代码sh167069,债券面值为100元,债券年限为2年,票面利率7.5%,兑付日为2022年6月22日,发行规模为10亿元。 “20福晟02”全称“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20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债券代码sh167151,债券面值为100元,债券年限为2年,票面利率7.5%,兑付日为2022年7月3日,发行规模为20亿元。 《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七十八条规定:发行人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证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七十九条规定:上市公司、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定期报告,并按照以下规定报送和公告: (一)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报送并公告年度报告,其中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本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报送并公告中期报告。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四条规定: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披露义务,所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四十三条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披露债券募集说明书,并在债券存续期内披露中期报告和经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报告。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信息披露的时点、内容,应当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应当由受托管理人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八十一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自律组织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债券存续期内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债券价格的重大事项。重大事项包括: (一)发行人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生产经营外部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二)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发行人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四)发行人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发行人当年累计新增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发行人放弃债权或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发行人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发行人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九)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十)保证人、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十一)发行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可能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十二)发行人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其他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六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机构和人员,中国证监会可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等相关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及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020〕49号 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公司债券2020年半年度报告 你公司作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未能在2020年6月30日前披露公司债券2020年半年度报告且截至目前仍未披露,违反了《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九条第(二)项、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事项 2019年1月1日至检查结束日(2020年9月11日,下同),你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福州市长乐区福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乐福晟)、福建华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华商)等存在9笔本金超过5,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事件,涉案金额合计173,146.23万元。 截至检查结束日,你公司未对上述重大诉讼事项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未在公司债券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2019年12月31日前存在的4笔合计金额为60,023.83万元的重大诉讼事项;也未在“20福晟01”、“20福晟02”私募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在2020年4月30日前存在的3笔合计金额58,000万元的重大未决诉讼,违反了《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九)项和《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九)项的规定。 三、重大债务逾期违约未及时披露 2019年度,你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长乐福晟、福建华商、惠州市原合房地产有限公司等存在10笔重大债务逾期违约,金额合计172,668.97万元。其中,被债权人起诉且已判决的有9笔,共计44,668.97万元;被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有1笔,金额为128,000万元。 截至检查结束日,你公司未就6笔金额达到或超过1,000万元的重大债务逾期违约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公司债券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未在“20福晟01”和“20福晟02”募集说明书中披露2笔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债务逾期违约,违反了《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六十三条、《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七十八条和《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四、重大资产冻结未披露 2019年1月1日至检查结束日,你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有54笔股权资产被司法冻结且尚未解除。其中,截至2019年12月3日被司法冻结金额为25.31亿元,首次超过2018年末净资产的10%(19.97亿元);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6月30日和2020年9月11日被司法冻结金额分别为33.72亿元、35.29亿元和74.05亿元,分别占你公司2019年末净资产的16.26%、17.02%和35.72%,你公司未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公司债券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违反了《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六十三条、《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七十八条和《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 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及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责令你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按照相关要求补充披露上述事项并进行整改;警示如下:一是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信息披露管理,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二是根据公司规定开展内部问责,督促有关人员勤勉尽责。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在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当包括对照决定书逐项落实整改措施、预计完成时间、整改责任人等内容。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0年12月16日
(美联社)海外网12月20日电 据俄罗斯卫星网20日报道,阿富汗首都喀布尔发生一起爆炸袭击事件,造成至少9人死亡,多人受伤,伤者中包括阿富汗议员。截至目前,尚无组织宣称对此次袭击负责。据此前报道,过去三个月,塔利班在阿富汗发动了35起自杀式袭击和507起炸弹袭击,共造成480余人死亡,1000余人受伤。自9月以来,阿富汗政府和塔利班在卡塔尔首都多哈进行了数次和平谈判,但阿富汗境内的暴力袭击事件仍不断升级。(海外网 汪晓宇)本文系版权作品,未经授权严禁转载。海外视野,中国立场,浏览人民日报海外版官网——海外网www.haiwainet.cn或“海客”客户端,领先一步获取权威资讯。
警方将抗议者推倒在地。(图截自执法记录仪录像)海外网12月20日电 美媒报道称,在官方展开对今年夏季抗议事件中警方不当执法行为的调查后,一名波士顿警长被“行政休假”。今年夏季,针对弗洛伊德被跪杀事件的抗议活动在全美愈演愈烈,致使示威者与执法部门之间发生逮捕和冲突。据美国全国广播公司20日消息,波士顿警务专员格罗斯(William G. Gross)周五(18日)宣布了这一举措,此前在线新闻媒体《呼吁》(The Appeal)发布了执法记录仪现场录像,显示警官在抗议期间如何处理人群。一些视频片段显示,现场警员用亵渎性语言威胁示威者,用警棍将抗议者挥倒在地,并向他们喷洒胡椒。其中一个剪辑过的视频显示,一名警官告诉同事,警车被示威人士包围时,他用警车撞倒几名抗议者。同事打断了该警员,并提醒他该摄像头正在记录他们的谈话。警棍挥向抗议人士。(图截自执法记录仪录像)格罗斯在一份声明中说:“这些视频引起我的注意后,我立即下令对这一问题以及所涉及的全部情况进行公开和彻底、公正的调查。我已命令参与此事件的警长行政休假。调查结束后,我将采取必要的任何其他行动。”一名骑行人士被推倒。(图截自执法记录仪录像)波士顿市长沃尔什(Marty Walsh)在一份声明中说,看到录像后他感到很是艰难,他希望通过调查得到结论。沃尔什表示:“即使在局势紧张的情况下,我们也绝不想看到警官使用的武力超过必要。”(海外网 侯兴川)本文系版权作品,未经授权严禁转载。海外视野,中国立场,浏览人民日报海外版官网——海外网www.haiwainet.cn或“海客”客户端,领先一步获取权威信息。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1日讯(记者马先震孙辰炜)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于近日公示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显示,经查,国药控股山西临汾有限公司因销售不合格中药饮片被立案。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管理法》(2015版)第七十四条规定,对其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国药控股山西临汾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5月13日,注册资本500万人民币,国药控股山西有限公司为大股东,持股比例70%。国药控股山西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为国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国药控股”,01099.HK),持股比例90%。 《药品管理法》(2015版)第七十四条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1日讯据新华社天津消息,国家计算机病毒应急处理中心(简称"CVERC")近期在"净网2020"专项行动中通过互联网监测发现,多款旅行类移动应用存在隐私不合规行为,违反《网络安全法》相关规定,涉嫌超范围采集个人隐私信息。 这些违法移动应用中,《中青旅遨游旅行》(版本5.9.7)存在3类不合规事项。具体包括:未向用户明示申请的全部隐私权限,涉嫌隐私不合规;未提供有效的更正、删除个人信息及注销用户账号功能,或注销用户账号设置不合理条件,涉嫌隐私不合规;未建立并公布个人信息安全投诉、举报渠道,或未在承诺时限内受理并处理,涉嫌隐私不合规。 据天眼查APP显示,中青旅遨游网是一家旅游度假网站,向消费者提供旅游度假预订、资讯及专业服务。该网站隶属于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青旅600138.SH)。中国青旅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20%。中国青旅集团有限公司为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全资子公司。 中青旅官网显示,1997年,中青旅成为一家完整旅游概念的A股上市公司;2017年底,中青旅从共青团中央整体划转至中国光大集团,列入光大集团一级直属企业序列,成为一家拥有中央大型金融控股集团发展背景的旅游类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中青旅除自身在A股(600138)上市外,控股子公司中青博联(837784)、山水酒店(835714)在新三板挂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