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网12月20日电 据印度卫生部20日公布的最新数据,印度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升至10031223例。在过去24小时内,印度新增确诊病例26624例;新增死亡病例341例,累计死亡145477例。(海外网 汪晓宇)本文系版权作品,未经授权严禁转载。海外视野,中国立场,浏览人民日报海外版官网——海外网www.haiwainet.cn或“海客”客户端,领先一步获取权威资讯。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1日讯据新华社天津消息,国家计算机病毒应急处理中心(简称"CVERC")近期在"净网2020"专项行动中通过互联网监测发现,多款旅行类移动应用存在隐私不合规行为,违反《网络安全法》相关规定,涉嫌超范围采集个人隐私信息。 《途牛旅游》(版本10.36.0)存在1类不合规事项,即未逐一列出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等,涉嫌隐私不合规。 途牛旅游网致力于提供旅游度假产品预订服务,同时提供中文景点目录和中文旅游社区,隶属于南京途牛科技有限公司。王海峰为第一大股东,持股37.78%。 途牛官网显示,途牛旅游网创立于2006年10月,2014年5月登陆美国纳斯达克,是美股市场第一支专注于在线休闲旅游的中国公司。得益于中国在线休闲旅游市场的高速发展以及客户的广泛支持,自2015年第四季度以来,途牛一直位居中国在线休闲旅游市场份额第一。 据中国网科技报道,“途牛”今年已不止一次被“点名”,4月份,国家计算机病毒应急处理中心通过监测发现,《途牛旅游》(版本10.26.0)未向用户明示申请的全部隐私权限。
参考消息网12月18日报道 据法新社伦敦12月16日报道,英国政府周三宣布,脱欧过渡期结束后,从明年1月1日起,英国猫狗等动物要进入欧盟国家必须携带卫生证。在过渡期结束后,英国也将脱离欧盟关税同盟和单一市场。1月1日之后,英国人酷爱的宠物、猫猫狗狗们要进入欧盟就得有“护照”,包括导盲犬在内。它们的主人要在进入欧盟10天前去兽医那里,开具有效期为4个月的健康证明。宠物们只能从指定地点进入欧盟,这是为了便于检查证件。此外,它们还需要佩戴一个电子芯片并确保注射过狂犬疫苗,有些国家还会要求对其进行除虫处理。这些措施对北爱尔兰也适用。不过英国政府表示,欧盟成员国的宠物入境英国或北爱尔兰的政策,明年1月1日不会马上变更。资料图:一只英国短毛猫(新华社)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1日讯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近日发布关于对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经查明,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藏格”,000408.SZ)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根据2019年12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作出的《市场禁入决定书》(〔2019〕1号)和《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2号),2017年7月至2018年12月期间,*ST藏格通过开展虚假贸易业务的方式,虚增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2017年,公司虚增营业收入1.32亿元,虚增利润总额1.28亿元,虚增预付账款2.41亿元;2018年,公司虚增营业收入4.68亿元,虚增利润总额4.77亿元,虚增应收账款471万元,虚增预付账款2.81亿元。上述事项导致*ST藏格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重组业绩补偿方未履行业绩承诺补偿义务 2016年,*ST藏格向西藏藏格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藏格投资”)等11名交易对方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格尔木藏格钾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藏格钾肥”)99.22%股权,藏格投资、四川省永鸿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鸿实业”)、肖永明、林吉芳对藏格钾肥2016年、2017年、2018年的业绩作出承诺,如藏格钾肥未完成承诺业绩,将以交易取得的股份进行补偿,如股份补偿不足,差额部分以现金补偿。 藏格钾肥2018年度承诺业绩162749.76万元,实际完成业绩84020.52万元。根据重组利润补偿协议,藏格投资、永鸿实业、肖永明应当于*ST藏格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注销事项后60日内办理完毕股份注销事宜。*ST藏格于2019年12月30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回购注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股票的议案,但截至目前,藏格投资、永鸿实业、肖永明尚未完成业绩补偿股份注销程序,导致相关业绩补偿承诺存在超期未能完全履行的情形。 三、年报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020年4月30日,*ST藏格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审计报告》,公司被年审会计机构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财务报表审计意见,主要涉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及长期股权投资减值事项。根据年报及审计报告,截至2019年12月31日,控股股东占用*ST藏格非经营性资金余额57599.53万元。年审会计师对上述关联方资金占用、应收款项的商业实质、真实性、完整性、存在性、不符事项、计量(包括减值、会计分期)等存在重大疑虑,截至审计报告日,管理层尚未对上述疑虑事项提供合理的解释及支持性资料。由于受到上述审计范围的限制,对关联方资金占用、上述应收款项及其期末、期初信用减值损失的完整性、准确性认定,以及对与之相关联的交易账户或披露的影响,年审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也无法执行替代性程序。 截至2019年12月31日,*ST藏格对西藏巨龙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龙铜业”)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255676.42万元,占资产总额的26.74%、占净资产的32.64%。巨龙铜业的控制权由藏格投资持有;巨龙铜业存在逾期负债、对关联方承担30亿元担保余额,且未计提逾期信用损失;由于缺乏资金,矿区已停止建设和开采;巨龙铜业尚未筹集足够的资金或者有明确的应对计划,清偿债务以及维持业务正常运营,巨龙铜业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年审会计师对巨龙铜业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列报存在重大疑虑,截至审计报告日,管理层尚未对上述疑虑事项提供合理的解释及支持性资料。由于受到上述审计范围的限制,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确认与计量、后续计量以及与之相关联的交易账户或披露,年审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也无法执行替代性程序。 四、未披露2019年度业绩预告 2020年4月30日,*ST藏格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公司2019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5951.61万元,同比下降57.71%。公司未按《股票上市规则》第11.3.1条第(二)项的规定及时披露2019年度业绩预告。 五、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ST藏格披露的《2019年年度报告》显示,截至2019年12月31日,藏格投资占用*ST藏格非经营性资金余额57599.53万元。根据*ST藏格于2020年6月8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自查控股股东资金占用事项的进展情况》,2018年1月至2020年4月期间,藏格投资共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97245.42万元,包括直接非经营性资金占用33341.29万元及间接非经营性资金占用63904.13万元。 其中,直接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包括两种情形,一是2018年5月及2018年7月,藏格投资借用*ST藏格子公司格尔木藏格锂业有限公司公章擅自出具《委托付款函》,要求供应商转出格尔木藏格锂业有限公司前期向供应商支付的款项,并转入藏格投资指定银行账户,形成资金占用9200万元;二是2018年1月至2020年4月期间,藏格投资向*ST藏格钾肥客户陆续拆借短期资金且未偿还,造成*ST藏格钾肥客户无力支付货款,*ST藏格在和藏格投资确认后,将藏格投资向钾肥客户拆借的资金认定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共24141.29万元。间接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系藏格投资与*ST藏格部分钾肥客户存在历史借贷关系,2019年以来,*ST藏格相关客户为降低其借款回收风险,减缓向*ST藏格支付钾肥货款,造成*ST藏格应收账款超账期无法收回,*ST藏格在和藏格投资确认后,将自2019年以来相关客户每月增加的应收账款确认为资金占用,共63904.13万元。2020年6月24日,*ST藏格披露称藏格投资已归还目前*ST藏格自查发现的全部占用资金及资金占用费。 *ST藏格上述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违反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10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3.1条,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7.4.5条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6.2.5条的规定。 控股股东藏格投资对违规行为二、五负有重要责任。公司股东永鸿实业对违规行为二负有重要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肖永明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对违规行为一、二、五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吴卫东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对违规行为一、五负有重要责任。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刘威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对违规行为一负有重要责任,对违规行为五负有责任。公司董事长曹邦俊、副董事长兼总经理肖瑶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对违规行为一、三、四、五负有责任。 公司董事王聚宝、方丽,独立董事亓昭英,监事邵静、李光俊、侯选明,副总经理张生顺,时任董事郑钜夫,时任独立董事王卫国、姚焕然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对违规行为一负有责任。 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蒋秀恒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对违规行为一负有责任。公司董事黄鹏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对违规行为三、五负有责任。公司时任财务总监李凯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对违规行为三、四、五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依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的规定,经深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深交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股东西藏藏格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永鸿实业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肖永明,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吴卫东,时任财务总监刘威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四、对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曹邦俊、肖瑶、王聚宝、方丽、黄鹏,独立董事亓昭英,监事邵静、李光俊、侯选明,副总经理张生顺,时任董事郑钜夫,时任独立董事王卫国、姚焕然,时任财务总监李凯,时任董事会秘书蒋秀恒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五、公开认定肖永明五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公开认定吴卫东三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ST藏格成立于1996年6月25日,注册资本19.94亿元,于1996年6月28日在深交所挂牌,2017年6月13日,公司名称由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改为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由*ST金源改为*ST藏格。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现主营业务为钾肥(氯化钾)的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钾肥(氯化钾)。 西藏藏格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ST藏格第一大股东,持股8.59亿股,持股比例43.08%。肖永明持有西藏藏格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90%股份,林吉芳持有另外10%股份。肖永明为*ST藏格实际控制人,林吉芳为肖永明之妻。肖永明2016年8月16日至2019年8月15日担任*ST藏格董事长。 四川省永鸿实业有限公司为*ST藏格第二大股东,持股3.87亿股,持股比例19.42%。 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吴卫东2016年8月16日至2019年8月15日担任*ST藏格副总经理。时任董事郑钜夫2012年11月5日至2019年8月15日担任*ST藏格董事,2014年7月14日至2016年8月16日担任财务总监。 董事长曹邦俊2016年8月16日至2019年8月15日担任*ST藏格副董事长,2019年8月16日至今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兼总经理肖瑶自2016年8月16日起担任*ST藏格总经理,2019年8月16日至今担任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张生顺自2018年4月26日起担任*ST藏格副总经理。 公司董事王聚宝自2016年8月16日起担任*ST藏格非独立董事。公司董事方丽2019年8月16日至今担任*ST藏格非独立董事,自2016年8月16日起担任*ST藏格副总经理。独立董事亓昭英自2016年8月16日起担任*ST藏格独立董事。时任独立董事王卫国、姚焕然2016年8月16日至2019年8月15日担任*ST藏格独立董事。 邵静自2016年8月16日起担任*ST藏格监事、监事会主席。李光俊自2016年8月16日起担任*ST藏格职工监事。侯选明自2016年8月16日起担任*ST藏格监事。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10月修订)》第1.4条规定: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 《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10月修订)》第2.1条规定: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1条规定: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1.3.1条规定:上市公司预计全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方违反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诺的,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3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诺的,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上第(二)项、第(三)项处分可以并处。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4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违反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诺的,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以上第(二)项、第(三)项处分可以并处。 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7.4.5条规定:上市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上市公司为其持股比例不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披露上市公司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采取的反担保等措施。 上市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且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中一个或者多个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该关联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该关联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司应当将上述对外财务资助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该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6.2.5条规定:上市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上市公司为其持股比例不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披露上市公司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采取的反担保等措施。 上市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且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参股股东中一个或者多个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该关联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该关联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上市公司应当将上述对外财务资助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该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格尔木市昆仑南路15-02号; 西藏藏格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格尔木市藏青工业园管委会4号办公楼308室,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四川省永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石羊镇三元街171号,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肖永明,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 吴卫东,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 郑矩夫,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王卫国,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姚焕然,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刘威,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李凯,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蒋秀恒,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曹邦俊,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肖瑶,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 黄鹏,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 方丽,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 王聚宝,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亓昭英,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邵静,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李光俊,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侯选明,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张生顺,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经查明,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藏格”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根据2019年12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作出的《市场禁入决定书》(〔2019〕1号)和《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2号),2017年7月至2018年12月期间,*ST藏格通过开展虚假贸易业务的方式,虚增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2017年,公司虚增营业收入131663826.82元,虚增利润总额128325919.05元,虚增预付账款240788270.9元;2018年,公司虚增营业收入468491820.48元,虚增利润总额477383385.51元,虚增应收账款4710000元,虚增预付账款281329947.78元。上述事项导致*ST藏格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重组业绩补偿方未履行业绩承诺补偿义务 2016年,*ST藏格向西藏藏格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藏格投资”)等11名交易对方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格尔木藏格钾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藏格钾肥”)99.22%股权,藏格投资、四川省永鸿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鸿实业”)、肖永明、林吉芳对藏格钾肥2016年、2017年、2018年的业绩作出承诺,如藏格钾肥未完成承诺业绩,将以交易取得的股份进行补偿,如股份补偿不足,差额部分以现金补偿。 藏格钾肥2018年度承诺业绩162,749.76万元,实际完成业绩84,020.52万元。根据重组利润补偿协议,藏格投资、永鸿实业、肖永明应当于*ST藏格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注销事项后60日内办理完毕股份注销事宜。*ST藏格于2019年12月30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回购注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股票的议案,但截至目前,藏格投资、永鸿实业、肖永明尚未完成业绩补偿股份注销程序,导致相关业绩补偿承诺存在超期未能完全履行的情形。 三、年报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020年4月30日,*ST藏格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审计报告》,公司被年审会计机构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财务报表审计意见,主要涉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及长期股权投资减值事项。 根据年报及审计报告,截至2019年12月31日,控股股东占用*ST藏格非经营性资金余额57599.53万元。年审会计师对上述关联方资金占用、应收款项的商业实质、真实性、完整性、存在性、不符事项、计量(包括减值、会计分期)等存在重大疑虑,截至审计报告日,管理层尚未对上述疑虑事项提供合理的解释及支持性资料。由于受到上述审计范围的限制,对关联方资金占用、上述应收款项及其期末、期初信用减值损失的完整性、准确性认定,以及对与之相关联的交易账户或披露的影响,年审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也无法执行替代性程序。 截至2019年12月31日,*ST藏格对西藏巨龙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龙铜业”)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255676.42万元,占资产总额的26.74%、占净资产的32.64%。巨龙铜业的控制权由藏格投资持有;巨龙铜业存在逾期负债、对关联方承担30亿元担保余额,且未计提逾期信用损失;由于缺乏资金,矿区已停止建设和开采;巨龙铜业尚未筹集足够的资金或者有明确的应对计划,清偿债务以及维持业务正常运营,巨龙铜业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年审会计师对巨龙铜业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列报存在重大疑虑,截至审计报告日,管理层尚未对上述疑虑事项提供合理的解释及支持性资料。由于受到上述审计范围的限制,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确认与计量、后续计量以及与之相关联的交易账户或披露,年审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也无法执行替代性程序。 四、未披露2019年度业绩预告 2020年4月30日,*ST藏格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公司2019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5951.61万元,同比下降57.71%。公司未按《股票上市规则》第11.3.1条第(二)项的规定及时披露2019年度业绩预告。 五、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ST藏格披露的《2019年年度报告》显示,截至2019年12月31日,藏格投资占用*ST藏格非经营性资金余额57599.53万元。根据*ST藏格于2020年6月8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自查控股股东资金占用事项的进展情况》,2018年1月至2020年4月期间,藏格投资共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97245.42万元,包括直接非经营性资金占用33341.29万元及间接非经营性资金占用63904.13万元。其中,直接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包括两种情形,一是2018年5月及2018年7月,藏格投资借用*ST藏格子公司格尔木藏格锂业有限公司公章擅自出具《委托付款函》,要求供应商转出格尔木藏格锂业有限公司前期向供应商支付的款项,并转入藏格投资指定银行账户,形成资金占用9200万元;二是2018年1月至2020年4月期间,藏格投资向*ST藏格钾肥客户陆续拆借短期资金且未偿还,造成*ST藏格钾肥客户无力支付货款,*ST藏格在和藏格投资确认后,将藏格投资向钾肥客户拆借的资金认定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共24141.29万元。间接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系藏格投资与*ST藏格部分钾肥客户存在历史借贷关系,2019年以来,*ST藏格相关客户为降低其借款回收风险,减缓向*ST藏格支付钾肥货款,造成*ST藏格应收账款超账期无法收回,*ST藏格在和藏格投资确认后,将自2019年以来相关客户每月增加的应收账款确认为资金占用,共63904.13万元。2020年6月24日,*ST藏格披露称藏格投资已归还目前*ST藏格自查发现的全部占用资金及资金占用费。 *ST藏格上述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10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3.1条,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7.4.5条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6.2.5条的规定。 控股股东藏格投资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10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和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1条、第4.2.3条、第4.2.12条的规定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4.2.1条、第4.2.3条、第4.2.10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二、五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股东永鸿实业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10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二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肖永明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10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2.3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2.3条、第3.1.5条,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1条、第4.2.3条、第4.2.12条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4.2.1条、第4.2.3条、第4.2.10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一、二、五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吴卫东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10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一、五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刘威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10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一负有重要责任,对违规行为五负有责任。 公司董事长曹邦俊、副董事长兼总经理肖瑶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10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一、三、四、五负有责任。 公司董事王聚宝、方丽,独立董事亓昭英,监事邵静、李光俊、侯选明,副总经理张生顺,时任董事郑钜夫,时任独立董事王卫国、姚焕然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10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一负有责任。 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蒋秀恒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10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一负有责任。 公司董事黄鹏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三、五负有责任。 公司时任财务总监李凯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三、四、五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股东西藏藏格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永鸿实业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肖永明,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吴卫东,时任财务总监刘威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四、对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曹邦俊、肖瑶、王聚宝、方丽、黄鹏,独立董事亓昭英,监事邵静、李光俊、侯选明,副总经理张生顺,时任董事郑钜夫,时任独立董事王卫国、姚焕然,时任财务总监李凯,时任董事会秘书蒋秀恒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五、公开认定肖永明五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公开认定吴卫东三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藏格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永鸿实业有限公司、肖永明、吴卫东、刘威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ST藏格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曹女士,电话:0755-88668399)。 对于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12月17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1日讯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09号)显示,2017年9月,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钽业”,000962.SZ)控股股东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色东方”)开始与一些机构接触,讨论卖壳和注入优质资产,但都没有结果。2017年11月底,中色东方开始考虑对东方钽业进行重组,中色东方董事长、东方钽业副董事长钟某明,中色东方总经理、东方钽业董事长李某光,中色东方企业发展部部长、东方钽业监事牛某刚小范围讨论让东方钽业收购中色东方的全资子公司西北稀有金属材料研究院宁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材院)。 2017年12月11日,钟某明、李某光、牛某刚前往中色东方大股东、东方钽业实际控制人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色矿业”或“中国有色集团”)汇报东方钽业重大资产重组的意向事宜,并向有色矿业副总经理严某勇、企业发展部主任王某、证券事务处处长郝某和副处长马某等人提供了一份初步资产重组设想资料,其中提到了拟将西材院资产注入到东方钽业。严某勇要求证券事务处从头介入指导工作,现场论证该事宜的可行性。 2018年1月22日,中色东方印发《关于无偿划转西北稀有金属材料研究院宁夏有限公司非涉军业务资产的请示》,主送有色矿业。2018年1月22日至25日,李某光等人前往北京参加有色矿业年终工作会议,期间李某光与郝某、马某讨论重组方案所涉事项。2018年1月25日至27日,牛某刚等人前往有色矿业,与郝某、马某讨论西材院非涉军资产剥离等事项。2018年2月26日,钟某明、李某光等人就重组方案向有色矿业进行汇报,征求股东意见。其他与会人员包括严某勇、王某、郝某、马某等人。2018年2月底3月初,中色东方向股东宁夏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汇报。 2018年3月12日,中色东方领导班子开会讨论重组事项,形成了扭亏脱困总体方案最终稿。同日,中色东方与东方钽业签署《资产收购意向书》。2018年3月13日,东方钽业披露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称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中色东方所持西材院100%股权。同日,“东方钽业”停牌。2018年5月14日,东方钽业披露关于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暨股票复牌的公告。同日,“东方钽业”复牌。 根据《资产收购意向书》,收购标的西材院100%股权的预估值约为18亿元。东方钽业2017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为204301.47万元(20.43亿元),2017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为110545.73万元(11.05亿元)。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7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和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东方钽业拟收购西材院的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资产的决定”,相关信息公开前,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17年12月13日形成,公开于2018年3月13日。 马某时任有色矿业企业发展部证券事务处副处长,参与东方钽业重大资产重组筹划、论证等工作,是《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不晚于2017年12月13日。 左右强时任有色矿业企业发展部综合处处长,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马某系同事关系,两人所在处室仅一墙之隔。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左右强与马某存在2次通话联络。2018年1月19日,马某于16:55主叫左右强,通话时长25秒,17:13左右强主叫马某,通话时长29秒。 左右强与赵某系同学、朋友关系。左右强控制使用“赵某”账户。自开户起,该账户交易股票均通过左右强本人电脑或手机下单,至左右强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前,该账户交易股票所用资金均来源于左右强家庭自有资金。内幕信息公开前,“赵某”账户交易“东方钽业”下单使用的IP地址与左右强单位有色矿业固定IP地址一致,MAC地址与左右强本人电脑MAC地址一致。 2017年9月18日,“赵某”账户转入左右强家庭自有资金20万元,当日资金余额20万元,此后至2018年无资金转入。2018年1月24日,“赵某”账户三方存管银行账户转入149.24万元,同日该笔资金转入证券账户;25日,左右强朋友张某春交通银行3069账户向“赵某”账户三方存管银行账户转入165万元,同日该笔资金转入证券账户。上述两笔资金实际来源于左右强母亲吴某旭。 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后至内幕信息公开前,左右强集中大额资金控制使用“赵某”账户买入“东方钽业”36.29万股,买入金额314.16万元。其中2018年1月24日,“赵某”账户买入“东方钽业”17.07万股,买入金额144.65万元;25日买入“东方钽业”17.53万股,买入金额154.06万元;26日买入“东方钽业”1.69万股,买入金额15.45万元。截至2019年9月27日,“赵某”账户未卖出“东方钽业”,扣除交易费用后,上述交易账面亏损75.82万元。 中国证监会认为,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左右强在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后,控制使用“赵某”账户集中资金买入“东方钽业”的行为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左右强对上述行为无合理解释。左右强的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一、责令左右强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如有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二、对左右强处以30万元的罚款。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由原国家经贸委批准设立,1999年4月30日注册成立,1999年11月22日公开发行A股6500万股,2000年1月20日,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公司主要从事稀有金属钽、铌等的研发、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45.80%。 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是集稀有金属科研、生产与技术开发为一体的国有大型企业集团,集团公司由西北稀有金属材料研究院、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等9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组成。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60%。 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国有色集团)成立于1983年,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的大型中央企业,主业为有色金属矿产资源开发、建筑工程、相关贸易及服务。 西北稀有金属材料研究院宁夏有限公司是一家钽铌稀有金属研发商,该公司主要生产钽及钽合金板带箔材、钽坩埚、钽炉材、钽及钽合金靶材、铌及铌合金板带箔材、铌及铌合金靶材、铌及铌合金、铍片等系列产品。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持股72%,合计持股84.82%。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东方钽业”,000962.SZ)持股28%。 2018年3月13日,东方钽业披露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控股股东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所持西北稀有金属材料研究院宁夏有限公司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同日,“东方钽业”停牌。 2018年5月14日,东方钽业披露关于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暨股票复牌的公告称,鉴于公司继续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有关条件尚不成熟,经审慎研究,公司决定终止本次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司股票将于2018年5月14日上午开市起复牌。同日,“东方钽业”复牌。 公告显示,鉴于以下原因公司决定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1、标的公司2018年预计实现业绩相较于历史期间增幅较大,中介机构经尽职调查后认为其2018年可实现的经营业绩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需要一定的时间进一步考察其持续盈利能力。2、根据公司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情况,公司认为现阶段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的有关条件尚不成熟,继续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面临一定的不确定因素。 同时,基于停牌期间各中介机构审慎调查及交易相关各方反复磋商的结果,公司拟继续推进对西材院的投资工作,拟以资产置换的方式购买西材院预计不超过30%股权。 《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左右强) 〔2020〕109号 当事人:左右强,男,1977年12月出生,时任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色矿业)企业发展部综合处处长,住址:北京市海淀区汤泉逸墅11号楼3单元102室。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左右强内幕交易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钽业)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于2020年9月3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左右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左右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7年9月,东方钽业控股股东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色东方)开始与一些机构接触,讨论卖壳和注入优质资产,但都没有结果。 2017年11月底,中色东方开始考虑对东方钽业进行重组,中色东方董事长、东方钽业副董事长钟某明,中色东方总经理、东方钽业董事长李某光,中色东方企业发展部部长、东方钽业监事牛某刚小范围讨论让东方钽业收购中色东方的全资子公司西北稀有金属材料研究院宁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材院)。 2017年12月11日,钟某明、李某光、牛某刚前往中色东方大股东、东方钽业实际控制人有色矿业汇报东方钽业重大资产重组的意向事宜,并向有色矿业副总经理严某勇、企业发展部主任王某、证券事务处处长郝某和副处长马某等人提供了一份初步资产重组设想资料,其中提到了拟将西材院资产注入到东方钽业。严某勇要求证券事务处从头介入指导工作,现场论证该事宜的可行性。 2017年12月13日,王某、郝某、马某前往中色东方商谈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初步论证将西材院注入东方钽业的方案。其他与会人员包括李某光、牛某刚及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杨某建等人。 2017年12月29日,王某、郝某、马某第二次前往中色东方商谈重大资产重组事宜,讨论广发证券提出的初步方案要点和注意事项,明确提到将西材院作为标的进行重组。其他与会人员包括李某光、牛某刚及广发证券杨某建等人。 2018年1月15日,李某光、牛某刚等人前往有色矿业汇报中色东方“扭亏脱困”的整体方案,包括上市公司重组方案及西材院非涉军资产剥离事项。 2018年1月17日至19日,郝某、马某前往中色东方开会,主要讨论重组方案预估减值方案、西材院土地处置和向相关主管部门汇报的时间等问题。其他与会人员包括李某光、牛某刚等人。 2018年1月22日,中色东方印发《关于无偿划转西北稀有金属材料研究院宁夏有限公司非涉军业务资产的请示》,主送有色矿业。 2018年1月22日至25日,李某光等人前往北京参加有色矿业年终工作会议,期间李某光与郝某、马某讨论重组方案所涉事项。 2018年1月25日至27日,牛某刚等人前往有色矿业,与郝某、马某讨论西材院非涉军资产剥离等事项。 2018年2月26日,钟某明、李某光等人就重组方案向有色矿业进行汇报,征求股东意见。其他与会人员包括严某勇、王某、郝某、马某等人。 2018年2月底3月初,中色东方向股东宁夏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汇报。 2018年3月12日,中色东方领导班子开会讨论重组事项,形成了扭亏脱困总体方案最终稿。同日,中色东方与东方钽业签署《资产收购意向书》。 2018年3月13日,东方钽业披露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称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中色东方所持西材院100%股权。同日,“东方钽业”停牌。 2018年5月14日,东方钽业披露关于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暨股票复牌的公告。同日,“东方钽业”复牌。 根据《资产收购意向书》,收购标的西材院100%股权的预估值约为18亿元。东方钽业2017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为204,301.47万元,2017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为110,545.73万元。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7号,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和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东方钽业拟收购西材院的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资产的决定”,相关信息公开前,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17年12月13日形成,公开于2018年3月13日。 马某时任有色矿业企业发展部证券事务处副处长,参与东方钽业重大资产重组筹划、论证等工作,是《重组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不晚于2017年12月13日。 二、左右强内幕交易“东方钽业” (一)左右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联络接触 左右强时任有色矿业企业发展部综合处处长,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马某系同事关系,两人所在处室仅一墙之隔。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左右强与马某存在2次通话联络。2018年1月19日,马某于16:55主叫左右强,通话时长25秒,17:13左右强主叫马某,通话时长29秒。 (二)左右强控制使用“赵某”账户交易“东方钽业”,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后的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 1.左右强控制使用“赵某”账户情况 左右强与赵某系同学、朋友关系。“赵某”账户于2017年9月6日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远大路证券营业部开立,资金账号880XXXXXX829,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A14XXXXX68和一个深圳股东账户023XXXXX52,对应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为赵某招商银行5802账户。 左右强控制使用“赵某”账户。自开户起,该账户交易股票均通过左右强本人电脑或手机下单,至左右强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前,该账户交易股票所用资金均来源于左右强家庭自有资金。内幕信息公开前,“赵某”账户交易“东方钽业”下单使用的IP地址与左右强单位有色矿业固定IP地址一致,MAC地址与左右强本人电脑MAC地址一致。 2.“赵某”账户资金转入情况 2017年9月18日,“赵某”账户转入左右强家庭自有资金200,000元,当日资金余额200,002元,此后至2018年无资金转入。2018年1月24日,“赵某”账户三方存管银行账户转入1,492,432元,同日该笔资金转入证券账户;25日,左右强朋友张某春交通银行3069账户向“赵某”账户三方存管银行账户转入1,650,000元,同日该笔资金转入证券账户。上述两笔资金实际来源于左右强母亲吴某旭。 3.“赵某”账户交易“东方钽业”情况 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后至内幕信息公开前,左右强集中大额资金控制使用“赵某”账户买入“东方钽业”362,900股,买入金额3,141,550.97元。其中2018年1月24日,“赵某”账户买入“东方钽业”170,700股,买入金额1,446,469.97元;25日买入“东方钽业”175,300股,买入金额1,540,615元;26日买入“东方钽业”16,900股,买入金额154,466元。截至2019年9月27日,“赵某”账户未卖出“东方钽业”,扣除交易费用后,上述交易账面亏损758,240.44元。 4.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后至内幕信息公开前,左右强交易“东方钽业”行为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 (1)左右强交易行为明显与平时交易习惯不同。在2018年1月19日与马某联络前,左右强控制使用“赵某”账户交易包括“东方钽业”在内的所有股票,持仓金额均保持在20万元左右。2018年1月24日至26日期间,该账户突击转入大额资金后,左右强当即全仓买入“东方钽业”,合计买入金额3,141,550.97元,交易量较以往明显放大,买入意愿强烈。 (2)“赵某”账户资金转入及交易“东方钽业”的时间与左右强、马某通话联络时间及内幕信息发展、变化时间基本一致。2018年1月17日至19日期间,马某前往中色东方讨论重组方案等问题,19日17时前后马某与左右强通话2次,仅相隔2个交易日,左右强开始放量买入“东方钽业”。2018年1月24日至26日期间,“赵某”账户转入大额资金并全仓买入“东方钽业”,与22日至27日马某先后和李某光、牛某刚等人在有色矿业讨论重组方案及重组标的非涉军资产剥离等事项的时间一致。 上述违法事实,有东方钽业情况说明、相关文件及公告,证券账户资料及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及资金流水,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通讯记录、差旅报销凭证、电子设备取证信息及交易所计算数据等证明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左右强在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后,控制使用“赵某”账户集中资金买入“东方钽业”的行为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左右强对上述行为无合理解释。左右强的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左右强及其代理人在书面陈述申辩材料及听证过程中提出请求不予处罚,并提交了QQ聊天记录等证据材料,主要申辩意见如下: 其一,内幕信息形成、发展过程的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询问笔录互相矛盾。 其二,认定东方钽业收购西材院事项属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信息构成内幕信息的证据不充分。 其三,认定内幕信息不晚于2017年12月13日形成的证据不充分,应认定不早于2018年2月底3月初形成,马某知悉时间亦不早于该时点。 其四,认定左右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证据不充分,一是证据“马某手机号通话记录”合法性、真实性存疑,且未保障当事人复制该证据的权利;二是左右强与马某系同事关系,有通话联络实属正常,根据两人QQ聊天记录,两次通话内容应为交流部门绩效考核表,与内幕信息无关;三是左右强系依据已经披露的信息进行交易,其交易“东方钽业”300余万元系代其有大额投资习惯的母亲进行投资,交易行为具有合理性。 经复核,我会认为: 其一,本案内幕信息的形成、发展过程,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差旅报销凭证、东方钽业重大资产重组交易进程备忘录、东方钽业有关事项说明、有色矿业提供的相关文件等证据证明,能够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认定准确。 其二,根据《资产收购意向书》、有色矿业提供的相关文件等在案证据及东方钽业已公开披露的相关公告,足以认定东方钽业拟收购西材院的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信息公开前构成内幕信息,当事人相关申辩意见与事实不符。 其三,根据相关人员询问笔录、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东方钽业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交易进程备忘录等证据,足以证明2017年12月13日,应东方钽业实际控制人有色矿业副总经理严某勇要求,王某、郝某和马某等人与东方钽业控股股东中色东方总经理、东方钽业董事长李某光和中色东方企业发展部部长、东方钽业监事牛某刚及广发证券杨某建等人初步论证将西材院注入东方钽业的重组方案,该事项属于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我会认定内幕信息不晚于该日形成、马某不晚于该日知悉内幕信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其四,我会系依法认定当事人构成内幕交易,相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于法有据。一是马某通话记录系由我会依法调取,有马某本人签名确认,在阅卷和听证过程中均提供给当事人和代理人查阅、质证,并在听证会后再次提供给代理人查阅、拍摄,充分保障了当事人阅卷、质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关于该证据不具有合法性、真实性的意见没有事实、法律依据;二是马某系内幕信息知情人,左右强与马某系同事关系,两人所在处室仅一墙之隔,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两人存在2次通话联络,当事人提交的QQ聊天记录不能证明通话内容,不足以排除发生内幕信息传递的可能;三是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左右强控制使用“赵某”账户下单交易“东方钽业”,相关交易决策由左右强作出,资金来源不影响对其构成内幕交易的认定,其关于依据已经披露信息进行交易的申辩理由不能解释其交易异常性。 综上,我会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责令左右强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如有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二、对左右强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还应将注有其姓名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12月14日
美国“外交学者”网站12月16日文章,原题:中国的太空计划表明,美国推行的脱钩政策不会像它所希望的那样奏效 中国的太空计划——长期以来遭到美国的政治疏远——正在完成一次月球之旅,带回月球样本。作为嫦娥五号任务的一部分,一个着陆器从月球表面收集月壤,然后将其转移到轨道器上,后者于12月17日返回地球表面。这是中国开展雄心勃勃太空计划以来的第一次。美国“外交学者”网站:中国的太空计划表明,美国推行的脱钩政策不会像它所希望的那样奏效尽管美国宇航员早在1969年就登上了月球,但中国在太空竞赛中并没有落后50年。2019年,中国完成了33次成功的轨道发射,而美国是20次。明年,中国计划发射本国模块化空间站的核心单元,该空间站将在完成10次任务后于2022年建成。中国在航天领域的成绩是在与美国完全脱钩的情况下取得的。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NASA)与俄罗斯有成功的太空合作,但对中国避而远之。美俄(苏)之间的联合太空任务始于1975年,当时两国是冷战的敌人。国际空间站正是这种合作的巅峰。但美国将中国挡在国际空间站之外。后来,美国国会在2011年出台法律,禁止NASA与任何中国实体合作,甚至禁止中国游客进入NASA设施,从而将脱钩推向极致。中国发射的任何卫星也不能含有美国部件。中国的太空计划堪称当前美国对脱钩利弊讨论的最佳案例。尽量减少与中国合作,阻止中国接触到高科技是不是好主意?美国能让盟友配合吗?中国可能被孤立吗?中国的进步能被阻止吗?简而言之,试图孤立中国,更可能导致美国自我孤立,失去合作机会。显然,美国并没能把中国束缚在地球上。但中国其实也不想在太空单干。中国正在建造空间站模块,以兼容国际空间站的对接要求,也是考虑到美国人日后可能会改变主意。与此同时,美国的太空探索长期面临资金不足的问题。尽管政治关系持续紧张,但美国与俄罗斯的合作对国际空间站的运行至关重要。同样,中国作为新手的热情,也可以与美国作为老手的技术相结合。诚然,中国受益于美国的技术创新、市场和资本。迫使中国放弃美国的关键零部件会给中国高科技产业带来严重危机。但重新发明轮子并不像第一次发明轮子那样困难。正如经济发展大师库兹涅茨早就指出的那样,创新既能产生需求,也能催生手段。中国有需求,就会想办法对美国的零部件重新设计。脱钩后,中国会损失一些时间,也多了一个敌人,但这都不会对其发展造成根本性影响。美国选择脱钩会损失什么?在太空领域,美国对卫星部件的限制,促使包括欧洲在内的其他国家到中国购买卫星以及将卫星送入轨道所需的运载火箭。那种认为“美国闭上眼睛,中国就会消失”的观念,会让人想起很久以前伦敦报纸上的著名头条——“英吉利海峡的浓雾,孤立了欧洲大陆”。计划中的中国空间站就是一个绝佳的比喻。美国的脱钩给中国带来了不便,但中国的太空进步并未因此止步——事实上,中国的空间站因脱钩而变得更加必要。它对国际空间站并不构成威胁,但国际空间站的排斥却造就了一个竞争对手。太空有足够的空间容纳两个空间站,但合作会更有效,因为国际空间站本身就是合作的产物。(作者布莱特利·沃马克,乔恒译)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1日讯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近日发布关于对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林吉芳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20〕第67号)。2016年,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藏格”,000408.SZ)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格尔木藏格钾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藏格钾肥”)99.22%股权,林吉芳作为交易对手方之一,对藏格钾肥2016年、2017年、2018年的业绩作出承诺,如藏格钾肥未完成承诺业绩,将以交易取得的股份进行补偿,如股份补偿不足,差额部分以现金补偿。 藏格钾肥2018年度承诺业绩162749.76万元,实际完成业绩84020.52万元。根据重组利润补偿协议,林吉芳应当于*ST藏格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注销事项后60日内办理完毕股份注销事宜。*ST藏格于2019年12月30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回购注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股票的议案,但截至目前,林吉芳尚未完成业绩补偿股份注销程序,导致相关业绩补偿承诺存在超期未能完全履行的情形。 林吉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希望林吉芳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ST藏格成立于1996年6月25日,注册资本19.94亿元,于1996年6月28日在深交所挂牌,2017年6月13日,公司名称由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改为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由*ST金源改为*ST藏格。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现主营业务为钾肥(氯化钾)的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钾肥(氯化钾)。西藏藏格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8.59亿股,持股比例43.08%。肖永明持有西藏藏格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90%股份,林吉芳持有另外10%股份。林吉芳为*ST藏格实际控制人肖永明之妻。 2016年7月26日,*ST金源(*ST藏格前身名称)发布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公告书和重组相关方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承诺事项的公告。藏格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作出利润补偿承诺:承诺藏格钾肥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预测净利润分别为10.01亿元、11.45亿元、15.02亿元、16.27亿元。若不能达到盈利承诺,按《利润补偿协议》相关约定进行补偿。 *ST藏格2019年年报显示,公司于2016年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藏格钾肥未完成2017年度和2018年度业绩承诺,依据藏格钾肥盈利实现情况及《利润补偿协议》中的计算公式,测算藏格投资、永鸿实业、肖永明和林吉芳2017年度需补偿的股份数额为1.03亿股;2018年度需补偿的股份数额为3.11亿股。汇总2017年度和2018年度4名补偿义务人合计补偿股份数额4.13亿股。2017年半年度上市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3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据此计算,4名补偿义务人2017年度、2018年度需赠送的分红收益合计为1.24亿元。因上述业绩补偿义务人所持股票均处于质押状态及资金周转问题,截止本报告批准报出日,上述业绩补偿义务人尚未完成股份赔偿和赠送分红收益事项。 2019年9月11日,林吉芳因1.重组业绩补偿方未履行业绩承诺补偿义务;2.股东增持承诺未履行,遭深圳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3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林吉芳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0〕第67号 林吉芳: 2016年,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藏格”)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格尔木藏格钾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藏格钾肥”)99.22%股权,你作为交易对手方之一,对藏格钾肥2016年、2017年、2018年的业绩作出承诺,如藏格钾肥未完成承诺业绩,将以交易取得的股份进行补偿,如股份补偿不足,差额部分以现金补偿。 藏格钾肥2018年度承诺业绩162749.76万元,实际完成业绩84020.52万元。根据重组利润补偿协议,你应当于*ST藏格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注销事项后60日内办理完毕股份注销事宜。*ST藏格于2019年12月30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回购注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股票的议案,但截至目前,你尚未完成业绩补偿股份注销程序,导致相关业绩补偿承诺存在超期未能完全履行的情形。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管理部 2020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