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6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4号)显示,2018年5月底(不晚于5月21日),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藏格控股”,股票简称“*ST藏格”,000408.SZ)时任董事长肖某明在西藏巨龙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龙铜业”)办公楼五楼与西藏盛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筹备组副组长曾某、张某彬和西藏墨竹工卡大普工贸有限公司董事长达某交流沟通,提出准备将巨龙铜业装入藏格控股的想法,对方均表示同意,巨龙铜业董秘潘某皓也参加了交流沟通。 2018年6月29日,公司发布《藏格控股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停牌核查的公告》,称公司股票停盘,将就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进行核查。2018年7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等议案。2018年7月16日,公司发布《藏格控股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相关事项的核查结果暨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公告》《藏格控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等公告,称公司拟收购巨龙铜业100%股权。 藏格控股拟收购巨龙铜业100%股权事项中,标的资产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为361.54%,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7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该信息在依法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起点为不晚于2018年5月21日,终点为2018年7月16日。肖某明作为藏格控股时任董事长启动并参与了收购巨龙铜业100%股权事宜,是内幕信息知情人。 张军涛与肖某明从2012年就已经认识,是合作伙伴。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两人有多次通讯联系,其中在藏格控股停牌前,即2018年5月22日、5月28日、5月30日、6月20日、6月21日、6月22日、6月24日、6月25日、6月28日存在10次通讯联系。张军涛决策并提供资金交易了藏格控股股票。2018年6月27日张军涛通过其姐姐张某红银行账户向“吕某”“祝某燕”“邓某燕”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分别转入700万元、600万元和700万元,共计2000万元,并于当日转入前述三人的证券账户。 张军涛通过电话下达了交易藏格控股的指示。“吕某”证券账户于2018年6月27日共买入成交52.29万股,成交金额699.67万元。“祝某燕”证券账户于2018年6月27日和6月28日共买入成交43.23万股,成交金额599.35万元。“邓某燕”证券账户于2018年6月27日和6月28日共买入成交50.67万股,成交金额699.68万元。2018年8月6日——10月30日期间,上述藏格控股股票陆续全部卖出,亏损338.69万元。交易资金转入、交易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张军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四川监管局决定:对张军涛处以60万元罚款。 *ST藏格成立于1996年6月25日,注册资本19.94亿元,于1996年6月28日在深交所挂牌,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现主营业务为钾肥(氯化钾)的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钾肥(氯化钾)。西藏藏格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8.59亿股,持股比例43.08%。 藏格控股时任董事长肖某明为*ST藏格前董事长肖永明,肖永明2016年8月16日至2019年8月15日担任*ST藏格董事长兼公司董事。 2018年7月16日,*ST藏格发布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称藏格控股以发行股份方式向交易对方购买其持有的巨龙铜业100%股权。2018年8月3日,*ST藏格发布称藏格控股以发行股份方式向交易对方购买其持有的巨龙铜业51%股权。 2018年9月18日,*ST藏格发布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公告,为保护上市公司和广大投资者利益,出于谨慎、负责的态度,经各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原因包括: 1、公司于2018年8月3日公告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修订稿)》中披露巨龙铜业荣木错拉铜矿正在办理探矿证续期及探转采的相关手续准备阶段,预计荣木错拉办理采矿权证后采矿规模1500万吨/年。根据巨龙铜业最新矿山规划和进展,其已启动矿山规模扩大,同时,荣木错拉探矿权和驱龙采矿权同属一个矿体,计划将荣木错拉和驱龙两个矿业权合并,办理完成一个新的规模更大的采矿权证,以此匹配巨龙铜业未来更大的采选规模。因此相关矿业权证的办理完毕时间将大幅推迟,从而导致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资产涉及矿山权证办理、评估等工作无法在预计时间内完成,影响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项目进度; 2、根据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与西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等相关部门就巨龙铜业安全、用地等审批情况的沟通,巨龙铜业土地权属办理、矿业权变更审批等较复杂,影响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项目进度; 3、本次交易预计在短期内摊薄公司的每股收益,公司为进一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及时采纳了中小投资者的相关意见和建议; 4、由于近期国内资本市场环境、经济环境、融资环境等客观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交易各方认为继续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条件不够成熟。 《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4号 当事人:张军涛,男,1969年11月出生,住址:烟台市芝罘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依法对张军涛内幕交易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藏格控股或公司)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了陈述和申辩意见并要求听证。应当事人要求,我局于2020年11月23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张军涛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及公开过程 2018年5月底(不晚于5月21日),藏格控股时任董事长肖某明在西藏巨龙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龙铜业)办公楼五楼与西藏盛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筹备组副组长曾某、张某彬和西藏墨竹工卡大普工贸有限公司董事长达某交流沟通,提出准备将巨龙铜业装入藏格控股的想法,对方均表示同意,巨龙铜业董秘潘某皓也参加了交流沟通。 2018年6月29日,公司发布《藏格控股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停牌核查的公告》,称公司股票停盘,将就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进行核查。 2018年7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等议案。2018年7月16日,公司发布《藏格控股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相关事项的核查结果暨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公告》《藏格控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等公告,称公司拟收购巨龙铜业100%股权。 藏格控股拟收购巨龙铜业100%股权事项中,标的资产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为361.54%,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7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该信息在依法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起点为不晚于2018年5月21日,终点为2018年7月16日。肖某明作为藏格控股时任董事长启动并参与了收购巨龙铜业100%股权事宜,是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张军涛内幕交易藏格控股股票 张军涛与肖某明从2012年就已经认识,是合作伙伴。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两人有多次通讯联系,其中在藏格控股停牌前,即2018年5月22日、5月28日、5月30日、6月20日、6月21日、6月22日、6月24日、6月25日、6月28日存在10次通讯联系。 张军涛决策并提供资金交易了藏格控股股票。2018年6月27日张军涛通过其姐姐张某红银行账户向“吕某”“祝某燕”“邓某燕”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分别转入7,000,000元、6,000,000元和7,000,000元,共计20,000,000元,并于当日转入前述三人的证券账户。 张军涛通过电话下达了交易藏格控股的指示。“吕某”证券账户于2018年6月27日共买入成交522,900股,成交金额6,996,697元。“祝某燕”证券账户于2018年6月27日和6月28日共买入成交432,300股,成交金额5,993,462元。“邓某燕”证券账户于2018年6月27日和6月28日共买入成交506,700股,成交金额6,996,835元。2018年8月6日——10月30日期间,上述藏格控股股票陆续全部卖出,亏损3,386,870.63元。交易资金转入、交易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上述违法事实,有藏格控股相关公告、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通讯记录和相关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张军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当事人张军涛提出以下申辩意见:(一)与肖某明不仅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有通话,与藏格控股一直有业务合作关系。肖某明不会告知其内幕消息,不能仅凭通话联系就认定肖某明告知内幕消息。(二)购买藏格控股股票原因系自己了解分析。如果从肖某明那里获知内幕信息,买入时间应在双方通讯联系当日。(三)如果有内幕消息来源,不致于造成此次交易亏损。综上,张军涛请求不予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一)当事人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肖某明认识,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有多次通讯联系,属于相关司法解释认定的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二)当事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系自己分析决策购买,其申辩说明不足以解释交易的决策依据;(三)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与交易盈亏无关。 综上,我局对张军涛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张军涛处以600,000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四川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0年12月9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6日讯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近日公布的关于对山东视观察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釆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股转系统公监函〔2020〕177号)显示,经查明,山东视观察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视观察”,832923)有以下违规事实:视观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崔洪涛持有挂牌公司全部股份815.0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94%)全部被司法冻结,冻结期限为2020年3月27日至2023年3月26日。如上述冻结股权被行权,将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视观察未及时披露上述事项,后于2020年8月26日补充披露。 视观察未及时披露股份冻结事项的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0年1月3日发布)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针对上述违规行为,时任董事会秘书李莉莉、时任实际控制人兼代行董事会秘书崔洪涛,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事项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全国股转公司公司做出如下决定:对视观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对时任董事会秘书李莉莉,时任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代行董事会秘书崔洪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据天眼查APP显示,2002年6月26日,淄博东华测绘有限公司成立。2004年5月18日,公司名称由“淄博东华测绘有限公司”变更为“山东金润勘测设计有限公司”。2015年1月19日,济南市工商局准予核准企业名称变更为:山东视观察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1月30日,山东视观察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领取股份公司营业执照。崔洪涛为第一大股东,持股50.94%,同时,崔洪涛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职务,李莉莉为公司董事。 视观察官网显示,山东视观察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注册资金1600万元。公司是专业从事地理信息软件开发及地下管线探测安全评估、工程测量、地籍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摄影测量与遥感、房产测绘、土地勘测、土地规划等内外业一体化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双软认证企业。 2015年7月31日,山东视观察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主办券商为江海证券有限公司。2018年2月6日,主办券商更换为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规定:主办券商应督导挂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以及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规定: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0年1月3日发布)第五十一条规定:挂牌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精选层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到50%以上,以及之后质押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质押股份情况、质押融资款项的最终用途及资金偿还安排。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收购人、破产管理人及相关主体出现违规行为的,全国股转公司可以实施以下自律监管措施: (一)口头警示,即以口头形式将有关违规事实或风险状况告知监管对象,要求其及时补救、改正或者防范; (二)约见谈话,即要求监管对象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就有关违规行为接受质询和训诫,并要求其作出解释说明,采取措施及时补救、改正或者防范; (三)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即要求监管对象提交在规定时间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书面承诺; (四)出具警示函,即以书面形式将有关违规事实或风险状况告知监管对象,并要求其及时补救、改正或者防范; (五)责令改正,即要求监管对象停止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限期改正; (六)要求公开更正、澄清或说明,即要求监管对象对信息披露中的错漏事项进行公开更正,或者对有关事项或风险情况予以公开澄清或说明; (七)要求公开致歉,即要求监管对象对违规事项以公告形式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八)要求限期参加培训或考试,即要求监管对象限期参加指定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或考试,督促其提升守法意识、职业操守和执业能力; (九)要求限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即要求监管对象限期召开说明会,就特定事项公开向投资者作出解释或者说明; (十)暂停解除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票限售,即在一定期限内不办理相关人员所持挂牌公司股份的解除限售申请; (十一)建议挂牌公司更换相关任职人员,即建议挂牌公司更换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并及时选聘符合资格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十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自律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股转系统公监函〔2020〕177号 关于对山东视观察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釆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山东视观察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视观察),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1166号奥盛大厦2号楼2711室。 崔洪涛,男,1971年8月出生,时任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代董事会秘书。 李莉莉,女,1977年11月出生,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视观察有以下违规事实:视观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崔洪涛持有挂牌公司全部股份8150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94%)全部被司法冻结,冻结期限为2020年3月27日至2023年3月26日。如上述冻结股权被行权,将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视观察未及时披露上述事项,后于2020年8月26日补充披露。 视观察未及时披露股份冻结事项的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0年1月3日发布)(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时任董事会秘书李莉莉、时任实际控制人兼代行董事会秘书崔洪涛,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事项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视观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时任董事会秘书李莉莉,时任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代行董事会秘书崔洪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等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一部 2020年12月10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6日讯 据浙江广电总台《1818黄金眼》栏目近日报道,王师傅是一名货拉拉司机,他说上个月因为帮客户搬货,右手两个手指被彩钢板划伤,这几天就要去医院做手术了,因为自己曾在货拉拉平台上买过一项保险服务,所以他觉得,医药费应该由保险公司全额理赔,可结果让他很失望。 因为做过清创缝合,王师傅的食指和中指现在还不能正常弯曲,病历上写着:“中指桡侧感觉轻度减退”。 王师傅告诉记者,11月11号晚上9点多,他在货拉拉平台上接了一单生意,准备把一批彩钢板从上海双浦镇一家板材加工厂,运到浙江富阳一家企业。为了节省时间,他就自己把几块彩钢板搬上了货车,这种彩钢板的边缘比较锋利,加工厂的师傅说,他们平时加工彩钢板都要戴手套,徒手搬很不安全。 板材加工厂的师傅说,“他们在仓库里面,司机在外面,也没注意到,估计是彩钢板掉了”;王师傅回忆,“车上没有手套,本来就几块,没多少东西,也感觉没什么,当时已经拿上去好几个了,拿到第四块手受伤了”。 右手被划伤之后,王师傅就被送去了医院,拍片确定两个手指没有骨折,医生为他做了清创缝合,之前板材加工厂的老板给王师傅转了500块钱,以表慰问。王师傅说,在家修养了半个月之后他去复查,医生建议他做一次手术,检查两个手指的肌腱和神经有多大损伤,并且进行相应治疗,费用比较高。 “手术费用要一万块钱,如果三个月以后手的功能恢复不了,还要再做一次肌腱松解手术,后续医药费可能还要4000到5000块钱左右”,王师傅告诉记者。 王师傅表示,自己在货拉拉平台买了拉货宝这项保险服务,每个月交30块钱,拉货宝的保障范围包括“货物保障,意外保障和医疗保障”。 记者仔细核对了拉货宝货物保障条款,人身意外险的赔偿限额这一款注明:“意外医疗一万元”,王师傅觉得自己的情况符合拉货宝的赔偿条件,就向货拉拉全国客服多次反映,之后某财险深圳分公司联系了他。 “费用必须超过100元以上才可以赔付,手术分自费和医保,只有医保部分可以赔付”,某财险深圳分公司工作人员表示。 王师傅说,他购买保险前也没有详细看条款,“我自己的想法是货拉拉平台能给我保险是最好的了”。 王师傅坚持认为,即便手术治疗涉及自费项目,自己的医药费也应该有货拉拉投保的保险公司全额理赔。 记者和货拉拉全国客服进行了沟通,公司公关部的工作人员发来文字回复,其中写道:平台不强制司机一定要搭把手,理赔最终以保险公司结果为准。另外公司已经设立了司机关怀基金,如果王师傅的情况符合条件,公司会进行人道主义关怀。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6日讯深交所网站昨日发布对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山股份”002870)的重组问询函,对公司20亿跨界收购提出问询,要求香山股份说明标的公司新能源业务2021年4472.8%增长率预测的合理性等问题。 香山股份12月15日发布《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修订稿)》,香山股份拟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均胜电子持有的均胜群英51%股权,交易金额合计为20.40亿元。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截至2020年9月30日,均胜群英100%股权收益法的评估值为41.39亿元,较均胜群英(合并口径)账面归母净资产13.91亿元,评估增值27.48亿元,增值率197.60%;较均胜群英(母公司)账面净资产14.98亿元,评估增值26.41亿元,增值率176.39%。 根据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交易双方同意业绩承诺期间为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即2021年、2022年和2023年。业绩承诺人承诺均胜群英2021年至2023年标的公司扣非净利润累计不低于9亿元(含本数),其中2021年净利润不低于1.90亿元,2022年净利润不低于3.20亿元,2023年净利润不低于3.90亿元。 截至2020年9月30日,均胜群英资产总额为39.10亿元,负债总额为24.84亿元,营业收入为24.46亿元,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为1.25亿元。 此外,本次交易中,均胜群英新能源业务板块估值18.69亿元,2021年至2025年新能源业务增长率分别为4472.8%、132.3%、41.0%、97.3%、-0.3%。 深交所问询函要求香山股份结合定点客户新能源业务发展规划及销售增长预测、新能源充电桩业务市场竞争状况、可比公司收入增长情况等,补充披露标的公司新能源业务收入预测的合理性。 此外,问询函显示,2018年3月,香山股份现金收购平板显示及触控生产企业深圳市宝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盛自动化”),并与交易对方签署业绩承诺补偿协议。宝盛自动化在承诺期内未完成业绩承诺,成为导致公司2019年亏损的主要原因。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要求香山股份补充披露公司再次以现金方式跨界收购与公司主营业务不相关的高溢价资产的原因及其相关考虑。 香山股份2019年年报显示,公司2019年实现营业收入为8.42亿元,同比下降10.26%;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492.02万元,同比下降268.65%;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非净利润为-1400.73万元,同比下降40.00%;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09亿元,同比增加10.11%。 以下为问询函全文: 关于对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中小板重组问询函(不需行政许可)【2020】第14号 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15日,你公司披露了《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重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等文件。我部对回函事项表示关注,请你公司对以下事项再次进行核查并作出书面说明: 1、根据回复,截至目前,标的公司新能源业务尚未实现批量生产,但此次交易对标的公司新能源业务估值18.69亿元,占标的公司整体估值近45%,并预测新能源业务2021年至2025年的增长率分别为4472.8%、132.3%、41.0%、97.3%、-0.3%。 (1)请结合标的公司新能源产品用途,补充披露标的公司新能源业务的运作模式,特别是智能充电桩(充电墙盒)安装、运维服务的销售模式,是否与整车捆绑销售,以及安装运维服务的具体内容。 (2)请结合定点客户新能源业务发展规划及销售增长预测、新能源充电桩业务市场竞争状况、可比公司收入增长情况等,补充披露标的公司新能源业务收入预测的合理性。 (3)请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请评估师对上述问题(2)发表明确意见。 2、根据回复,“截至2020年11月末,标的公司新能源汽车配套产品大多已经取得了主机厂的定点意向书,但定点意向书属于磋商性文件,无法律约束力”。此外,预测标的公司新能源业务产品智能充电桩(充电墙盒)安装、运维服务2021年至2025年实现的收入占比分别达55.84%、64.70%、56.61%、59.45%、60.44%,增长率高达8225.66%、169.17%、23.35%、107.22%、1.41%,但该类产品预计2021年1月30日前才可能取得定点意向书。 (1)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标的公司新能源汽车配套产品已取得的定点意向书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主要厂商、取得时间、具体产品、产品数量等。 (2)请结合以往年度定点意向书与实际订单的转化率,说明以无法律约束力的定点意向书作为标的公司未来收入预测基础是否谨慎、合理,以及可能存在的风险。 (3)请结合智能充电桩产品定点意向书的取得情况以及预测收入占比等,补充说明在该类产品暂未取得定点意向书的前提下,预测收入的依据及合理性。 (4)请独立财务顾问、评估师发表明确意见。 3、根据回复,标的公司新能源业务主要产品智能充电桩在2021年4月进入量产,部分产品在2021年6月以后才进入量产。此次估值预测标的公司2021年新能源业务实现收入28626万元,增长率高达4472.8%。 (1)请结合标的公司主要产品量产时间、收入及增长率预测,说明预测标的公司2021年新能源业务收入大幅增长的合理性。 (2)请独立财务顾问、评估师发表明确意见。 4、根据回复,预测标的公司2021年至2025年新能源业务收入占比分别为7.02%、14.22%、17.66%、29.18%、28.45%,但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等占比均显著低于收入占比。其中,研发费用占比较低是因为预计新能源业务研发人员基本都在境内,且工资水平约是境外研发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的一半左右。 (1)请结合新能源业务估值情况、相关费用的具体构成,补充披露相关费用预测的依据与合理性,是否存在低估新能源业务费用的情形。 (2)请结合新能源业务在标的公司业务构成中的地位、预测收入增长占比,以及境内外研发人员数量、薪酬水平对比情况,说明新能源业务研发费用预测偏低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标的公司新能源业务的未来发展规划相匹配。 (3)请独立财务顾问、评估师发表明确意见。 5、根据回复,标的公司已投资建设4条新能源产品生产线,预计产线在未来3年还需投入4700万元,在未来5年内投入8590万元。 (1)请补充披露标的公司已投资4条新能源产线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已投资金额、设计产能、投产时间等。 (2)请结合新能源产线的已投资金额、未来3-5年的预计投资金额,说明此次对标的公司新能源业务估值18.69亿元的合理性,新能源产线相关投入产出是否合理。 (3)请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请评估师对问题(2)发表明确意见。 6、根据回复,在收益法评估中,新能源业务的折现率以标的公司各业务板块永续年收入比例加权平均后的值10.8%作为折现率。请评估师说明以各业务板块收入比例、而非自由现金流占比加权平均计算折现率的合理性,是否符合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是否存在高估标的公司估值的情形。 7、评估报告显示,评估师未能按评估准则规范的程序要求至境外对资产和业务进行查验。根据回复,评估师称依据“其他信息”代替现场调查,以证实资产的存在性;依据视频访谈、底层资料提供以及高管反馈的积极程度,认定对境外资产盈利预测的合理性把握不低于标的公司位于中国的其他业务。 (1)请评估师详细说明所依据“其他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内容。 (2)请评估师详细说明针对境外资产评估所采取的替代措施是否完备,是否满足《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10号》所述“程序受限对评估结论不产生重大影响”条件。 8、根据回复,你公司在分析标的公司新能源业务板块估值过程中,选择国证新能源车指数(399417)样本股估值情况进行对比分析。 (1)请你公司结合标的公司新能源业务、国证新能源车指数(399417)样本股公司的主营业务等,补充说明选择的可比公司是否恰当,是否具有可比性。 (2)请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 9、根据媒体报道,2018年3月,你公司现金收购平板显示及触控生产企业深圳市宝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盛自动化”),并与交易对方签署业绩承诺补偿协议。宝盛自动化在承诺期内未完成业绩承诺,成为导致你公司2019年亏损的主要原因。 (1)请你公司结合前次收购情况、媒体报道等,补充披露你公司再次以现金方式跨界收购与公司主营业务不相关的高溢价资产的原因及其相关考虑。 (2)请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补充说明作出此次收购决策的依据,是否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是否审慎审查标的公司相关业务并审阅相关报告。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并在12月1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对外披露并报送我部。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12月15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6日讯今日,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恒玄科技”,688608.SH)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开盘价报391.00元,涨幅141.25%。截至今日收盘,恒玄科技报362.00元,涨幅123.36%,成交额59.41亿元,总市值434.40亿元,换手率68.82%。 截至2020年9月30日,恒玄科技资产总额达到7.90亿元,2019年底为6.31亿元,较2019年底增长25.28%。2020年1-9月,公司营收达到6.69亿元,同比增长40.41%;归母净利润1.17亿元,同比增长165.39%;扣非净利润9982.63万元,同比增长137.72%;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49亿元,同比增长8045.66%。 公司预计2020年度营收为9.80亿元至10.60亿元,变动情况为51.04%至63.37%;归母净利润1.70亿元至1.90亿元,变动情况为152.32%至182.01%;扣非净利润1.40亿元至1.60亿元,变动情况为155.55%至192.05%。 2017年至2020年上半年,恒玄科技营收分别达到8456.57万元、3.30亿元、6.49亿元、3.38亿元;归母净利润分别达到-1.44亿元、177.04万元、6737.88万元、4887.55万元。 公司现金流连续2年为负。2017年至2020年上半年,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3875.08万元、-1541.14万元、5637.39万元、3176.92万元;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分别为8664.62万元、3.48亿元、7.12亿元、3.56亿元;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分别为2838.48万元、4587.89万元、7753.20万元、5875.52万元。 公司2017年至2020年上半年货币资金分别为6221.47万元、6756.62万元、4.18亿元、4.41亿元;应收账款分别为322.81万元、2446.37万元、1021.76万元、612.44万元。 恒玄科技2017年至2020年上半年应付账款分别为2935.03万元、8746.81万元、8042.39万元、1.20亿元;应付职工薪酬分别为539.49万元、996.76万元、1673.98万元、1116.56万元;负债合计分别达到5576.79万元、1.02亿元、1.09亿元、1.38亿元。 恒玄科技主营业务为智能音频SoC芯片的研发、设计与销售,为客户提供AIoT场景下具有语音交互能力的边缘智能主控平台芯片,产品广泛应用于智能蓝牙耳机、Type-C耳机、智能音箱等低功耗智能音频终端。报告期内公司产品已进入的主要终端品牌厂商包括华为、三星、OPPO、小米等手机品牌及哈曼、SONY、Skullcandy等专业音频厂商。此外,公司产品目前亦在漫步者、万魔等专业音频厂商及谷歌、阿里、百度等互联网公司的音频产品中得到应用。 公司因自称行业内"第一梯队"曾遭监管问询。公司于4月22发布的招股书(申报稿)显示,恒玄科技共有三大业务板块,包括普通蓝牙音频芯片、智能蓝牙音频芯片和Type-C音频芯片。招股书中,恒玄科技已将自己称为“国际领先的智能音频SoC芯片设计企业之一”,并稳居行业“第一梯队”。 而上交所在首轮问询中,就要求恒玄科技结合与“第一梯队”中其他公司的收入和市场规模、产品性能、技术水平的比较情况,说明认定“第一梯队”的依据是否充分、客观。 针对上交所质疑公司自称行业内"第一梯队"的依据,恒玄科技回复称,在蓝牙音频芯片领域,其与高通、联发科相比其他独立芯片厂商,具有技术领先及品牌客户优势,同属第一梯队;而在Type-C音频芯片领域,其与主要竞争对手Synaptics(新突思)及CirrusLogic(凌云)在技术指标方面差异不大,同属第一梯队。 不过,恒玄科技称为谨慎描述公司技术先进性及市场地位等,在更新后的招股书中删除了原“第一梯队”的定性描述。 恒玄科技董事长兼总经理为美国籍。公司12月9日发布的招股书显示,LiangZhang、赵国光及汤晓冬为一致行动人,其中LiangZhang及汤晓冬为夫妻关系。三人直接持有恒玄科技34.08%的股份,同时赵国光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员工持股平台(宁波千碧富、宁波百碧富及宁波亿碧富)持有恒玄科技11.08%的股份。因此,LiangZhang、赵国光及汤晓冬合计控制公司45.16%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为恒玄科技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其中LiangZhang为恒玄科技的董事长、总经理,为美国国籍。 恒玄科技本次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发行数量3000万股,发行价格为162.07元/股,保荐机构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董军峰、贾兴华。恒玄科技募集资金总额为48.62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7.59亿元。 恒玄科技最终募集资金净额较原计划多27.59亿元。招股说明书显示,公司拟募集资金20.00亿元,分别用于智能蓝牙音频芯片升级项目、智能WiFi音频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Type-C音频芯片升级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发展与科技储备项目。 恒玄科技本次上市发行费用为1.03亿元,其中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获得保荐承销费用8642.93万元。 本次发行参与跟投的战略配售对象为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获配数量61.70万股,获配金额9999.99万元,配售期限24个月。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6日讯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于近日公布的《关于对北京东方明康医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股转系统公监函〔2020〕176号)显示,经查明,北京东方明康医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明康”,832779)有以下违规事实: 2020年7月15日,东方明康更正披露了2016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对定期报告中涉及的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做出说明。东方明康对原列入非流动资产科目的外部服务费追溯调整计入了当期费用,对2016年至2018年财务数据进行了追溯调整。 调整影响2016年净利润-181.13万元,调整前2016年净利润-161.02万元,调整后2016年净利润-342.15万元,调整比例为-112.49%;调整影响2016年净资产-181.13万元,调整前2016年期末净资产690.33万元,调整后2016年期末净资产509.20万元,调整比例为-26.24%。 调整影响2017年净利润-85.09万元,调整前2017年净利润130.57万元,调整后2017年净利润45.47万元,调整比例为-65.17%;调整影响2017年净资产-266.23万元,调整前2017年期末净资产820.90万元,调整后2017年期末净资产554.67万元,调整比例为-32.43%。 调整影响2018年净利润-92.92万元,调整前2018年净利润340.35万元,调整后2018年净利润247.42万元,调整比例为-27.30%;调整影响2018年净资产-359.15万元,调整前2018年期末净资产1278.26万元,调整后2018年期末净资产919.11万元,调整比例为-28.10%。 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一部判定,东方明康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17年12月22日发布)第四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0年1月3日发布)第三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时任董事长张进、财务负责人蒋桂云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未能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公司监管一部决定对东方明康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对张进、蒋桂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东方明康成立于2001年5月29日,注册资本1297.45万人民币,张进为第一大股东、实控人,持股比例38.64%。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在新三板挂牌,主办券商为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规定:主办券商应督导挂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以及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17年12月22日发布)第四条规定: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0年1月3日发布)第三条规定: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规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对本业务规则1.4条规定的监管对象采取下列自律监管措施: (一)要求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和披露; (二)要求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存在的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三)约见谈话; (四)要求提交书面承诺; (五)出具警示函; (六)责令改正; (七)暂不受理相关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或其相关人员出具的文件; (八)暂停解除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票限售; (九)限制证券账户交易; (十)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其他自律监管措施。 监管对象应当积极配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日常监管,在规定期限内回答问询,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要求提交说明,或者披露相应的更正或补充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收购人、破产管理人及相关主体出现违规行为的,全国股转公司可以实施以下自律监管措施: (一)口头警示,即以口头形式将有关违规事实或风险状况告知监管对象,要求其及时补救、改正或者防范; (二)约见谈话,即要求监管对象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就有关违规行为接受质询和训诫,并要求其作出解释说明,采取措施及时补救、改正或者防范; (三)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即要求监管对象提交在规定时间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书面承诺; (四)出具警示函,即以书面形式将有关违规事实或风险状况告知监管对象,并要求其及时补救、改正或者防范; (五)责令改正,即要求监管对象停止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限期改正; (六)要求公开更正、澄清或说明,即要求监管对象对信息披露中的错漏事项进行公开更正,或者对有关事项或风险情况予以公开澄清或说明; (七)要求公开致歉,即要求监管对象对违规事项以公告形式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八)要求限期参加培训或考试,即要求监管对象限期参加指定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或考试,督促其提升守法意识、职业操守和执业能力; (九)要求限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即要求监管对象限期召开说明会,就特定事项公开向投资者作出解释或者说明; (十)暂停解除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票限售,即在一定期限内不办理相关人员所持挂牌公司股份的解除限售申请; (十一)建议挂牌公司更换相关任职人员,即建议挂牌公司更换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并及时选聘符合资格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十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自律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股转系统公监函〔2020〕176号 关于对北京东方明康医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北京东方明康医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方明康),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8号1号楼A单元709号。 张进,男,1963年1月出生,时任公司董事长兼公司2016年年报财务负责人。 蒋桂云,女,1975年1月出生,时任公司2017至2018年年报财务负责人。 经查明,东方明康有以下违规事实: 2020年7月15日,东方明康更正披露了2016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对定期报告中涉及的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做出说明。东方明康对原列入非流动资产科目的外部服务费追溯调整计入了当期费用,对2016年至2018年财务数据进行了追溯调整。调整影响2016年净利润-1,811,320.75元,调整前2016年净利润-1,610,207.76元,调整后2016年净利润-3,421,528.51元,调整比例为-112.49%;调整影响2016年净资产-1,811,320.75元,调整前2016年期末净资产6,903,329.33元,调整后2016年期末净资产5,092,008.58元,调整比例为-26.24%。 调整影响2017年净利润-850,943.40元,调整前2017年净利润1,305,672.43元,调整后2017年净利润454,729.03元,调整比例为-65.17%;调整影响2017年净资产-2,662,264.15元,调整前2017年期末净资产8,209,001.76元,调整后2017年期末净资产5,546,737.61元,调整比例为-32.43%。 调整影响2018年净利润-929,245.28元,调整前2018年净利润3,403,477.18元,调整后2018年净利润2,474,231.90元,调整比例为-27.30%;调整影响2018年净资产-3,591,509.43元,调整前2018年期末净资产12,782,578.94元,调整后2018年期末净资产9,191,069.51元,调整比例为-28.10%。 东方明康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17年12月22日发布)第四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0年1月3日发布)(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时任董事长张进、财务负责人蒋桂云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未能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东方明康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对张进、蒋桂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等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一部 2020年12月10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6日讯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于近日公布的《关于对广西禾美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股转系统公监函〔2020〕175号)显示,经查明,广西禾美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美农业”,833515)有以下违规事实: 2020年11月13日,禾美农业披露了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对2016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中涉及的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做出说明。公司对2016年至2019年度、2020年半年度财务数据进行了追溯调整。 其中,调整影响2016年净利润-638.15万元,调整前2016年净利润62.90万元,调整后2017年净利润-575.26万元,调整比例为-1014.62%;调整影响2016年净资产-638.15万元,调整前2016年期末净资产4600.83万元,调整后2016年期末净资产3962.67万元,调整比例为-13.87%. 调整影响2017年净利润-879.37万元,调整前2017年净利润373.64万元,调整后2017年净利润-505.73万元,调整比例为-235.35%;调整影响2017年期末净资产-1517.52万元,调整前2017年期末净资产4974.47万元,调整后2017年期末净资产3456.95万元,调整比例为-30.51%. 调整影响2018年净利润-1319.12万元,调整前2018年净利润891.55万元,调整后2018年净利润-427.57万元,调整比例为-147.96%;调整影响2018年净资产-2836.64万元,调整前2018年期末净资产5866.02万元,调整后2018年期末净资产3029.38万元,调整比例为-48.36%。 调整影响2019年净利润-603.42万元,调整前2019年净利润1083.21万元,调整后2019年净利润479.79万元,调整比例为-55.71%;调整影响2019年净资产-3440.06万元,调整前2019年期末净资产6949.23万元,调整后2019年期末净资产3509.17万元,调整比例为-49.50%。 调整影响2020年上半年期末净资产-3440.06万元,调整前2020年上半年期末净资产6863.86万元,调整后2020年上半年期末净资产3423.80万元,调整比例为-50.12%。 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一部判定,禾美农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时任董事长杜正东和财务负责人游含焜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会计差错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公司监管一部决定对禾美农业、杜正东、游含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禾美农业成立于2011年2月28日,注册资本3662万人民币,杜正东为第一大股东、实控人,持股比例35.69%。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在新三板挂牌,主办券商为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规定:主办券商应督导挂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以及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规定: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规定: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破产管理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诚实守信,自觉接受全国股转公司的自律管理。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规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对本业务规则1.4条规定的监管对象采取下列自律监管措施: (一)要求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和披露; (二)要求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存在的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三)约见谈话; (四)要求提交书面承诺; (五)出具警示函; (六)责令改正; (七)暂不受理相关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或其相关人员出具的文件; (八)暂停解除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票限售; (九)限制证券账户交易; (十)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其他自律监管措施。 监管对象应当积极配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日常监管,在规定期限内回答问询,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要求提交说明,或者披露相应的更正或补充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收购人、破产管理人及相关主体出现违规行为的,全国股转公司可以实施以下自律监管措施: (一)口头警示,即以口头形式将有关违规事实或风险状况告知监管对象,要求其及时补救、改正或者防范; (二)约见谈话,即要求监管对象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就有关违规行为接受质询和训诫,并要求其作出解释说明,采取措施及时补救、改正或者防范; (三)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即要求监管对象提交在规定时间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书面承诺; (四)出具警示函,即以书面形式将有关违规事实或风险状况告知监管对象,并要求其及时补救、改正或者防范; (五)责令改正,即要求监管对象停止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限期改正; (六)要求公开更正、澄清或说明,即要求监管对象对信息披露中的错漏事项进行公开更正,或者对有关事项或风险情况予以公开澄清或说明; (七)要求公开致歉,即要求监管对象对违规事项以公告形式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八)要求限期参加培训或考试,即要求监管对象限期参加指定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或考试,督促其提升守法意识、职业操守和执业能力; (九)要求限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即要求监管对象限期召开说明会,就特定事项公开向投资者作出解释或者说明; (十)暂停解除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票限售,即在一定期限内不办理相关人员所持挂牌公司股份的解除限售申请; (十一)建议挂牌公司更换相关任职人员,即建议挂牌公司更换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并及时选聘符合资格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十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自律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股转系统公监函〔2020〕175号 关于对广西禾美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广西禾美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禾美农业),住所地: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水县康田工业园区。 杜正东,男,1972年4月出生,时任公司董事长。 游含焜,男,1972年7月出生,时任公司财务负责人。 经查明,禾美农业有以下违规事实: 2020年11月13日,禾美农业披露了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对2016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中涉及的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做出说明。公司对2016年至2019年度、2020年半年度财务数据进行了追溯调整。其中,调整影响2016年净利润-6,381,530.00元,调整前2016年净利润628,956.60元,调整后2017年净利润-5,752,573.40元,调整比例为-1014.62%;调整影响2016年净资产-6,381,530.00元,调整前2016年期末净资产46,008,274.34元,调整后2016年期末净资产39,626,744.34元,调整比例为-13.87%;调整影响2017年净利润-8,793,675.00元,调整前2017年净利润3,736,411.78元,调整后2017年净利润-5,057,263.22元,调整比例为-235.35%;调整影响2017年期末净资产-15,175,205.00元,调整前2017年期末净资产49,744,686.12,调整后2017年期末净资产34,569,481.12元,调整比例为-30.51%;调整影响2018年净利润-13,191,206.66元,调整前2018年净利润8,915,516.40元,调整后2018年净利润-4,275,690.26元,调整比例为-147.96%;调整影响2018年净资产-28,366,411.66元,调整前2018年期末净资产58,660,202.52元,调整后2018年期末净资产30,293,790.86元,调整比例为-48.36%;调整影响2019年净利润-6,034,163.00元,调整前2019年净利润10,832,067.57元,调整后2019年净利润4,797,904.57元,调整比例为-55.71%;调整影响2019年净资产-34,400,574.66元,调整前2019年期末净资产69,492,270.09元,调整后2019年期末净资产35,091,695.43元,调整比例为-49.50%;调整影响2020年上半年期末净资产-34,400,574.66元,调整前2020年上半年期末净资产68,638,623.10元,调整后2020年上半年期末净资产34,238,048.44元,调整比例为-50.12%。 禾美农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时任董事长杜正东和财务负责人游含焜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会计差错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6.1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禾美农业、杜正东、游含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业务规则》、《信息披露规则》等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一部 2020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