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1日讯(记者马先震孙辰炜)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于近日公示的《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21号)显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开展的2020年本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该市4批次食品不合格,其中,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百货”,600729.SH)名列其中。 上述抽检结果显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开展的2020年本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重庆市4批次食品不合格。 本次抽检发现,由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抽检的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龙湖蓝调天街店销售的泥鳅(抽样单编号:GC20000000566230633),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龙湖蓝调天街店送达不合格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7月27日从重庆宏播商贸有限公司购进8kg该批次泥鳅,销售价格76元/kg,货值608元。至检查时已售出2.284kg(含抽检1.906kg),剩余5.716kg泥鳅于2020年7月30日被退回重庆宏播商贸有限公司。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龙湖蓝调天街店立即停止经营不合格食品,并召回已销售的不合格食品,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指导该店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规定,在被抽检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相关不合格产品信息。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龙湖蓝调天街店经营不合格食品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店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本案中无可没收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此外,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于近日公示的《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4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22号)显示,在2020年总局本级监督抽检中,涉及该市4批次食品不合格,其中,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龙湖蓝调天街店销售的泥鳅名列其中。 该批泥鳅抽样单编号:GC20000000566230633,检验结论: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0年7月27日。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9月2日向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龙湖蓝调天街店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经实地检查,该店已无此批次泥鳅在售。 当事人于2020年7月27日购进该批次泥鳅,共计8kg,至检查时已全部销售完毕。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依法监督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龙湖蓝调天街店立即停止销售、召回不合格产品。 该店已主动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并对已销售的不合格食品,主动采取召回等措施。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督促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龙湖蓝调天街店立即对该批次食品不合格原因开展自查,排查原因及时报告并整改。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相关规定,在被抽检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相关不合格产品信息。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龙湖蓝调天街店成立于2015年12月8日。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6月12日,注册资本3.03亿人民币,为上市企业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8月11日,注册资本4.07亿元,于1996年7月2日在上交所挂牌,截至2020年9月30日,重庆商社(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2.21亿股,持股比例54.41%。 重庆百货2019年年报显示,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蔡衍明(图:中评社)海外网12月12日电 因台湾“通讯传播委员会”未准中天新闻台换照,自12月12日零时起,中天新闻有线电视“关台”。旺旺集团董事长蔡衍明11日晚上10点赴中天大楼,和所有员工一起见证中天新闻的“落幕”,哽咽说道“为两岸好何错之有?”据中评社报道,蔡衍明说,“民进党当局害怕被监督,才关闭中天;只有两岸好,台湾人民的日子会更好,为两岸好,不对吗?”当晚,距离中天新闻被“关台”的倒数2小时,蔡衍明和所有中天主播齐坐在一起面露感触。蔡衍明一度红了眼眶,吐露“心中有很多感概,但这是一个重生,大家加油”。蔡衍明认为,爱台湾就是要让台湾人民过着好日子,媒体就是要监督台当局,让人民过好日子。“两岸好,台湾人民的日子会更好。”蔡衍明进一步指出,中天新闻就是一个平台,做两岸交流的事情,希望民间交流更能互信、互解、互谅。中天新闻“关台”。(中时新闻网)台媒早前报道称,原先在有线电视52频道的中天新闻自12日凌晨0时起消失,将移至YouTube的直播频道。外界痛批此为民进党当局的政治操作,企图消灭蔡当局“不爱听”的媒体声音。(海外网 李萌)本文系版权作品,未经授权严禁转载。海外视野,中国立场,浏览人民日报海外版官网——海外网www.haiwainet.cn或“海客”客户端,领先一步获取权威信息。
图源:路易斯维尔动物园海外网12月12日电 当地时间11日,美国动物园的三只雪豹新冠病毒检测呈阳性。据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CNN)报道,肯塔基州路易斯维尔动物园和美国农业部动植物卫生检验局证实,两只雄性和一只雌性雪豹被检测出感染了新冠病毒,成为感染该病毒的第六种动物。路易斯维尔动物园园长约翰·沃尔查克在一份视频声明中表示,雌性雪豹最先感染,这三只雪豹的症状比较轻微,包括喘息和干咳。美国农业部动植物卫生检验局表示,尽管动物园采取了预防措施,但豹子很可能是被一名无症状的工作人员感染的。雪豹成为第六种与人类密切接触后感染病毒的动物之一。第一种是纽约市布朗克斯区动物园的马来亚虎。马来亚虎在今年4月表现出呼吸道疾病症状。4月底,该动物园的8只大型猫科动物,包括4只老虎和3只非洲狮,也被确认感染了病毒。报道指出,美国已经有少量的狗和猫感染了病毒。此外,美国和其他多个国家的多个水貂养殖场也暴发了新冠疫情。(海外网 李芳)本文系版权作品,未经授权严禁转载。海外视野,中国立场,浏览人民日报海外版官网——海外网www.haiwainet.cn或“海客”客户端,领先一步获取权威资讯。
海外网12月12日电 据韩联社报道,12日上午,电影《素媛》原型罪犯赵斗淳刑满出狱,随行警察表示,在乘公务车前往安山市保护观察所的途中,赵斗淳自称“没想到来这么多人”,还说自己犯了“天怒人怨的错误”,承诺要反省地去生活。当赵斗淳登记完电子脚镣,从安山市保护观察所走出后,他背着手,面向媒体连鞠两躬,但没有回答任何问题就回到了车上。最新消息称,赵斗淳已经回到安山市住所内生活,那里既是他的老家,其妻在此定居,也是绑架性侵案的发生地。服刑期间,赵斗淳曾多次在请愿书中称,自己不记得犯罪时的情况,还表示“希望一定要和受害者见面”。赵斗淳现年68岁,2008年,他在京畿道安山市,绑架并性侵一名8岁的小学女生,致其残疾。但法官判定其“年龄大并且酒后精神不稳”,加上当时韩国刑期上限的法律规定,最后赵斗淳仅被判处12年有期徒刑,引发社会公愤。(海外网 刘强)本文系版权作品,未经授权严禁转载。海外视野,中国立场,浏览人民日报海外版官网——海外网www.haiwainet.cn或“海客”客户端,领先一步获取权威资讯。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1日讯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近日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20〕111号)。经查明,2020年6月16日,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井食品”,603345.SH)披露股东减持计划公告称,时任副总经理黄清松持有468.69万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98%;时任副总经理黄建联持有457.02万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93%,股份来源均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取得。公告中明确载明,黄清松、黄建联分别计划自2020年7月9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8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384%。 2020年7月9日,公司披露公告称,黄建联、黄清松分别于2020年7月7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份20万股、18.9万股,减持金额分别为2381.2万元、2329.43万元。 作为公司时任副总经理,黄建联、黄清松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在已披露的减持计划期间开始前2个交易日提前减持,提前减持的股份未按规定在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计划,且违规减持的金额较大。2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十三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3.1.4条、第3.1.7条等相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黄建联、黄清松予以通报批评。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上海证券交易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2001年12月24日,安井食品前身厦门华顺民生食品有限公司成立。2011年2月9日,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更名为“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7365万元,年销售额超过15亿元人民币,公司分别在福建厦门、江苏无锡、江苏泰州及天津等建立了生产基地,现已成为国内最大的速冻食品企业之一。公司主要研发、生产、销售“安井”牌速冻食品。新疆国力民生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39.37%。 黄清松、黄建联二人自2014年2月24日起担任安井食品副总经理。其中,2020年7月6日,黄清松持有安井食品3970150股,黄建联持有安井食品4686905股;2020年7月8日,黄清松持有安井食品3770150股,黄建联持有安井食品4497905股。黄清松减持20万股,黄建联减持18.9万股,减持方式均为二级市场买卖。 2020年7月9日,安井食品发布关于股东误操作交易公司股票的公告。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披露了《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36),公司副总经理黄建联和副总经理黄清松因个人资金需求,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分别减持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80万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3384%);其中,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可于公告披露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进行,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可于公告披露日起三个交易日后进行,减持价格依据市场价格而定。 公司于2020年7月8日收到黄建联、黄清松的书面通知,二人因误将端午假期当作正常交易日,分别在2020年7月7日通过竞价交易减持了20万股、18.9万股公司股票。上述两项竞价交易的发生比已披露的减持计划(可于2020年7月9日-12月31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分别减持不超过80万股公司股票)提前了2个交易日。黄建联和黄清松并非主观故意违规减持,并就本次误操作给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造成的不便致以诚恳的歉意;二人本次减持股份的数量未超过减持计划披露的额度。 本次减持情况如下: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大股东、董监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细则以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大股东、董监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本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1.4条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承诺: (一)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二)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接受本所监管; (三)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四)本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和应当作出的其他承诺。 监事还应当承诺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其承诺。 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承诺,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或者财务等方面出现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1.7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上市公司股东买卖公司股票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任职期间拟买卖本公司股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提前报本所备案;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本所网站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3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则或者向本所作出的承诺,本所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惩戒: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公开认定其3年以上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上第(二)项、第(三)项惩戒可以一并实施。 以下为原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0〕111号 关于对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黄建联,时任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黄清松,时任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经查明,2020年6月16日,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股东减持计划公告称,时任副总经理黄清松持有4,686,905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98%;时任副总经理黄建联持有4,570,150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93%,股份来源均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取得。公告中明确载明,黄清松、黄建联分别计划自2020年7月9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8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384%。2020年7月9日,公司披露公告称,黄建联、黄清松分别于2020年7月7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份20万股、18.9万股,减持金额分别为2381.2万元、2329.425万元。 作为公司时任副总经理,黄建联、黄清松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在已披露的减持计划期间开始前2个交易日提前减持,提前减持的股份未按规定在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计划,且违规减持的金额较大。2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十三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3.1.4条、第3.1.7条等相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黄建联、黄清松在异议回复中提出如下申辩理由:一是违规减持系计算日期失误,因误将端午节假期当作正常交易日,相较已披露的减持计划提前2个交易日减持了公司股票;二是意识到误操作后,第一时间向公司报告,公司于当日提交了相关公告,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三是违规并非主观有意为之,实属无意过失,不存在掩饰、隐瞒,亦不存在干扰、阻碍调查的行为,股票账户未有禁止或违规操作的风险提示,违规减持未给市场造成实际影响。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黄建联、黄清松作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按规定在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且其在减持计划公告中已明确披露减持期间自2020年7月9日起。责任人所称系计算日期失误、非主观故意等异议理由均不成立,不予采纳。事后及时报告并公告亦不足以减免其责。但是鉴于本次违规行为仅涉及减持未履行预披露义务,且事前已就减持事项履行了一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可对其违规情节及后果予以酌情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黄建联、黄清松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1日讯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四川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57号、58号、59号)显示,经查,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川财证券)在开展债券交易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固定收益部债券交易业务经营管理混乱,部门岗位人员未有效隔离和管理,债券交易的投资决策、交易执行、风险控制、清算交收等关键岗位存在混合操作。二是债券交易行为管控不足,部分业务人员利用个人通讯工具询价,部分交易询价记录缺失,个别交易存在先成交后申请的情况。三是交易对手和交易债券管理不到位,资管产品投资债券的交易中,存在买入的债券未入池公司债券池白名单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银发〔2017〕307号)第二条等规定。 安健作为川财证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对上述第一、二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按照《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安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赵彤作为川财证券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对上述第一、二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按照《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赵彤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吴琼作为川财证券副总裁(2013年11月24日至2018年11月5日期间分管自营业务,2018年11月6日至2020年5月21日期间分管资产管理业务),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按照《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吴琼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川财证券官网显示,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88年7月,前身为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四川省财政出资兴办的四川省川财证券公司,是全国首家由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整体转制而成的专业证券公司。经过三十余载的变革与成长,现今公司已发展成为由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四川省国有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水电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等资本和实力雄厚的大型企业共同持股的证券公司。是A类A级券商。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41.81%;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为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和控制风险。 证券公司应当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不得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管理分支机构,也不得将分支机构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给他人经营管理。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合规管理应当覆盖所有业务,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和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和各层级子公司(以下统称下属各单位)负责人负责落实本单位的合规管理目标,对本单位合规运营承担责任。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全体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与其执业行为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准则,主动识别、控制其执业行为的合规风险,并对其执业行为的合规性承担责任。 下属各单位及工作人员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合规风险隐患时,应当主动及时向合规负责人报告。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公司出现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银发〔2017〕307号)第二条规定:参与者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以下统称各金融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加强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健全债券交易合规制度。 (一)参与者应根据所从事的债券交易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建立贯穿全环节、覆盖全业务的内控体系,并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审慎设置规模、授信、杠杆率、价格偏离等指标,实现债券交易业务全程留痕。 (二)参与者应将自营、资产管理、投资顾问等各类前台业务相互隔离,在资产、人员、系统、制度等方面建立有效防火墙,且不得以人员挂靠、业务包干等承包方式开展业务,或以其他形式放松管理、实施过度激励。 (三)参与者的合规管理、风险控制、清算交收、财务核算等中后台业务部门应全面掌握前台部门债券交易情况,加强对债券交易的合规性审查与风险控制。 (四)前中后台等业务岗位设置应相互分离,并由具备相应执业能力的人员专门担任,不得岗位兼任或混合操作。 (五)金融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照从严标准执行。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安健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安健: 经查,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川财证券)在开展债券交易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固定收益部债券交易业务经营管理混乱,部门岗位人员未有效隔离和管理,债券交易的投资决策、交易执行、风险控制、清算交收等关键岗位存在混合操作。二是债券交易行为管控不足,部分业务人员利用个人通讯工具询价,部分交易询价记录缺失,个别交易存在先成交后申请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银发〔2017〕307号)第二条等规定。你作为川财证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按照《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0年11月27日 关于对赵彤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赵彤: 经查,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川财证券)在开展债券交易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固定收益部债券交易岗位人员未有效隔离,债券交易的投资决策、交易执行等关键岗位存在混合操作。部分业务人员利用个人通讯工具询价,部分交易询价记录缺失,个别交易存在先成交后申请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银发〔2017〕307号)第二条等规定。你作为川财证券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按照《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0年11月27日 关于对吴琼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吴琼: 经查,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川财证券)在开展债券交易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债券交易业务部门经营管理混乱,债券交易部门岗位人员未有效隔离和管理,债券交易的投资决策、交易执行、风险控制、清算交收等关键岗位存在混合操作。二是债券交易行为管控不足,部分业务人员利用个人通讯工具询价,部分交易询价记录缺失,个别交易存在先成交后申请的情况。三是交易对手和交易债券管理不到位,资管产品投资债券的交易中,存在买入的债券未入池公司债券池白名单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银发〔2017〕307号)第二条等规定。你作为川财证券副总裁(2013年11月24日至2018年11月5日期间分管自营业务,2018年11月6日至2020年5月21日期间分管资产管理业务),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按照《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0年11月27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1日讯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近日发布关于对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20】第159号)。2020年4月30日,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盛新锂能”,002240.SZ)披露《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称公司拟实施股份回购,回购股份数量500万股(含)至1000万股(含),回购价格不超过10元/股,回购实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2020年4月29日至2021年4月28日)。2020年12月5日,盛新锂能披露《关于终止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称2020年12月4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决定终止上述股份回购事项,截至公告日,公司尚未开始实施上述股份回购。 盛新锂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请盛新锂能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240)由梅州中纤板公司整体变更为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2008年4月28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7669万股,该普通股股票于2008年5月2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2020年11月,公司名称由"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盛屯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总计持股13.42%。 2020年12月5日,盛新锂能披露《关于终止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以不超过人民币10元/股的价格择机回购公司股份,拟回购股份数量500万股(含)-1000万股(含),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回购股份实施期限为自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2020年4月29日至2021年4月28日)。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未开始实施本次股份回购。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在回购期间不得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但依照有关规定发行优先股的除外。”,鉴于公司正在进行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及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决议终止公司回购股份事项。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1条规定: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充分评估公司经营、财务、研发、现金流以及股价等情况,审慎论证、判断和决策回购股份事项。 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就公司的财务和资金等情况是否适合回购、回购规模及回购会计处理等事项与会计师进行沟通,并在听取会计师意见后,审慎确定回购股份的数量、金额、价格区间和实施方式等关键事项。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中小板监管函【2020】第159号 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30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称公司拟实施股份回购,回购股份数量500万股(含)至1000万股(含),回购价格不超过10元/股,回购实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2020年4月29日至2021年4月28日)。2020年12月5日,你公司披露《关于终止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称2020年12月4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决定终止上述股份回购事项,截至公告日,公司尚未开始实施上述股份回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和本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