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系统性工程,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金融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近年来,面对非法集资案件高发多发态势,各地区各部门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化解存量、遏制增量,取得积极成效,但形势依然比较严峻。出台《条例》,用法治的办法加强重点领域监管,有利于形成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各尽其责、通力协作的非法集资综合治理格局,对于防范化解风险,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规定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对非法集资坚持防范为主、打早打小、综合治理、稳妥处置的原则。《条例》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健全工作机制。《条例》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的工作机制,并明确牵头部门。行业主管和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和配合处置工作。国务院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地方开展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二是加强预防监测。《条例》突出防范为主的原则,充分发挥行政机关、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新闻媒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及公民个人等各方面作用,建立健全监测预警、宣传教育、行业自律、举报奖励等各项制度,扎实做好市场主体登记、互联网及广告管理、资金监测等工作,以实现非法集资少发生、早发现,从源头上减少非法集资风险。 三是强化行政处置。《条例》规定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机构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进行调查认定,明确了调查处置手段和强制措施,对非法集资的行政、刑事责任、资金清退以及集资参与人应承担的后果等作了严格规定。《条例》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四是明确法律责任。《条例》对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其他相关市场主体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均规定了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条例》规定本条例施行时,《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同时废止。司法部、中国银保监会负责人就《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答记者问 2021年1月2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37号国务院令,公布《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中国银保监会负责人就《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条例》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系统性工程,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金融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出台有关文件明确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基本原则、工作机制、工作责任、具体举措和重点任务。近年来,面对非法集资案件高发多发态势,各地区各部门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化解存量、遏制增量、防控变量,取得积极成效,但形势依然比较严峻。在加大刑事打击力度的同时,有必要提升行政处置效能,着力解决行政机关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法律依据不足、手段不够等问题。出台《条例》,用法治的办法加强重点领域监管,有利于形成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各尽其责、通力协作的非法集资综合治理格局,对于防范化解风险,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问:《条例》是如何界定非法集资的? 答:《条例》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该定义明确了非法集资的三要件:一是“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即非法性;二是“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即利诱性;三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社会性。 《条例》还列举规定了涉嫌非法集资的常见形式,以利于地方政府及时组织调查认定和依法查处非法集资行为,也便于公众及早识别、自觉远离、积极举报非法集资行为。 问:《条例》确定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原则是什么? 答:《条例》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的决策部署,明确规定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对非法集资坚持防范为主、打早打小、综合治理、稳妥处置的原则。 一是坚持防范为主。加强监测预警,各方按职责扎实做好商事主体登记、互联网及广告管理、资金监测等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风险并切断传播渠道。全方位加强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自觉抵制非法集资,从源头上减少非法集资的发生。 二是坚持打早打小。赋予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认定职责和相应措施手段,明确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防范和配合处置的职责,力争在萌芽阶段发现风险,在苗头状态化解隐患,防止小风险演化成大问题。 三是坚持综合治理。针对非法集资涉及面广、涉众性强的特点,在坚持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的同时,进一步明确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应当落实部门监管职责,规定特定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义务,发挥基层自治组织、新闻媒体、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切实形成各尽其责、齐抓共管的综合治理格局。四是坚持稳妥处置。明确非法集资的调查处置职责以及跨地区非法集资案件的管辖原则,赋予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调查处置手段,对各类风险分别采取不同措施。对非法集资资金清退作出规定,最大程度减少集资参与人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问:《条例》对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和职责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市场主体等各方面的职责和义务。一是强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有关单位参加的工作机制。考虑到乡镇工作的实际情况,要求乡镇人民政府明确牵头负责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人员。二是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赋予其相应的调查处置权力和手段。上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指导下级地方人民政府做好相关工作。三是考虑到非法集资涉及各行业领域,与行业监管密切相关,要求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履行防范和配合处置职责。四是国务院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银保监会牵头、有关部门参加,负责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地方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问:《条例》在加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金融是特许行业,一般工商企业一律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法定金融业务,谁都不能“无照驾驶”。实践中,一些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金融”、“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欺骗、误导公众,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活动,成为非法集资高发领域。近年来,在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等防范化解风险工作中,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采取了一些措施,取得一定成效。《条例》充分总结吸收各方面经验做法,明确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或者内容。《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会商机制,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或者经营范围中包含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与集资有关的字样或者内容的,予以重点关注,以便在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环节及时发现和防范非法集资行为。 问:《条例》在涉嫌非法集资广告和互联网信息管理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通过广告和互联网传播非法集资信息,是非法集资风险扩散、蔓延的重要渠道。为有效切断非法集资信息传播链条,《条例》对广告发布规则、相关部门职责等规定了针对性措施:一是禁止违法发布集资类广告信息。《条例》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集资宣传。二是明确监管职责。《条例》规定了市场监督管理、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电信主管部门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对涉嫌非法集资广告监测、涉嫌非法集资的互联网信息和网站、移动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应用的监测职责,以及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责任,构建非法集资广告和互联网信息治理长效机制。三是压实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责任。《条例》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没有相关证明文件且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涉嫌非法集资的信息。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的信息,应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报告。 问:《条例》对加强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有哪些要求? 答:早预警、早防控是实现非法集资打早打小的重要基础。近年来,各地各部门依托信息化技术、网格化管理和基层群众自治力量,不断提升监测预警能力。国家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平台已上线运行,绝大部分省份已采用技术手段开展大数据监测预警;线下群防群治深入推进,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制度实施以来,各地共收到群众举报线索9万余条,经核实已对近5000条进行奖励。已连续多年开展全国非法集资风险排查专项行动,及时发现并处置了一批苗头性风险。 基于上述实践,《条例》构建了立体化、社会化、信息化的监测预警体系。一是建立健全全国非法集资监测预警体系和预警机制,加强大数据监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当强化日常监督管理,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和监测预警。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推动建设国家监测预警平台,促进地方、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加强非法集资风险研判,及时预警提示。二是充分发挥基层力量作用。群防群治是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重要抓手,《条例》明确要发挥网格化管理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作用,要求各地、各部门畅通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第一时间发现风险。三是抓住重点环节,建立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监测机制。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按照职责分工督促、指导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资金异常流动情况及其他涉嫌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的监测工作;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履行《条例》规定的防范非法集资义务。 问:《条例》规定了哪些行政调查、处置措施? 答:为及时有效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明确赋予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处置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相关手段措施。具体包括:在调查阶段,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有权进入涉嫌非法集资的场所调查取证,询问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资料并依法予以封存,依法查询有关账户,要求暂停集资行为,通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暂停为涉嫌非法集资的有关单位办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等;在处置阶段,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有权查封有关经营场所,查封、扣押有关资产,责令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追回、变价出售有关资产用于清退集资资金,按照规定通知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限制有关人员出境等。采取上述措施,旨在防止非法集资人挥霍、转移资产或者逃离出境,为处置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保障。此外,对涉嫌犯罪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问:《条例》对非法集资资金清退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坚持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明确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资金;清退过程应当接受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条例》明确了清退资金的来源,包括:非法集资资金余额、收益,非法集资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的经济利益,非法集资人隐匿、转移的非法集资资金或者相关资产,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以及可以作为清退集资资金的其他资产。为尽可能多地向集资参与人清退资金,《条例》规定,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不能同时履行所承担的清退集资资金和缴纳罚款义务时,先清退集资资金。《条例》沿用《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以下简称《取缔办法》)有关规定,明确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问:《条例》在明确法律责任、加大惩处力度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加大对非法集资相关责任主体的惩处力度,形成有力震慑,《条例》规定:一是在惩处对象方面,除非法集资单位和个人外,还对非法集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非法集资协助人进行处罚。同时,对未履行非法集资防范义务的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予以处罚。二是在处罚种类和处罚力度方面,按照处罚力度与危害程度相匹配原则,规定给予警告、处以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加大处罚力度,对非法集资人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对非法集资协助人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等。 问:为何要废止《取缔办法》? 答:随着法律体系不断完善,目前《取缔办法》关于非法金融活动处置的部分内容在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已有较为明确的规定。《条例》又对处置非法集资机制等作了相应规定,对于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擅自从事发放贷款、支付结算、票据贴现等金融业务活动的,《条例》明确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者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按照监督管理职责分工进行处置;同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防范和处置没有明确规定的,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条例》作出上述规定后,《取缔办法》内容已被有关法律法规涵盖,因此,《条例》施行时,《取缔办法》同时废止。
*ST夏利公告,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重大资产重组规定出售全部经营性资产和负债、购买中铁物晟科技100%股权、天津公司100%股权和物总贸易100%股权,且已实施完毕。上市公司购买进入的标的资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和净资产均为正值。公司完成本次重组后盈利能力增强,经营业绩明显改善,公司向深交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大事 ■中共中央政治局11日下午就切实做好国家安全工作举行第二十六次集体学习。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强调,国家安全工作是党治国理政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也是保障国泰民安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习近平12日在气候雄心峰会上通过视频发表题为《继往开来,开启全球应对气候变化新征程》的重要讲话,宣布中国国家自主贡献一系列新举措。 ■12日,习近平向土库曼斯坦总统别尔德穆哈梅多夫致贺信,祝贺土库曼斯坦获得永久中立国地位25周年。 ■国家航天局:12日9时54分,嫦娥五号轨道器和返回器组合体经历了约6天的环月等待,实施了第一次月地转移入射,从近圆形轨道变为近月点高度约200公里的椭圆轨道。 ■12日,大亚湾反应堆中微子实验装置完成科学使命,正式退役。2012年,大亚湾实验发现了一种新的中微子振荡模式,这一重大发现有助于研究宇宙起源以及理解宇宙中反物质消失问题。该成果获得2016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奖一等奖。 ■跨省异地就医全国自助查询服务近日正式开通。参保人员可登录国家医保服务平台网站,在跨省异地就医查询栏目查询相关公共服务信息。 财经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11月份,中欧班列稳定畅通,继续保持高位运行,开行1238列,运送11.5万标箱,同比分别增长64%、73%,综合重箱率达98.8%。 ■国家邮政局数据显示,11月份,全国快递服务企业业务量完成97.3亿件,同比增长36.5%;业务收入完成959.4亿元,同比增长20.4%。 ■12日,大商所就生猪期货合约及相关规则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中交易单位为16吨/手,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4%,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 ■江苏苏州发放的2000万元数字人民币消费红包11日20时正式生效。同日20时0分2秒,随着苏州市一位消费者在京东商城成功下单,全国首单电商平台数字人民币消费产生。 环球 ■欧盟27国领导人11日在布鲁塞尔举行的峰会上就更高的减排目标达成一致,决定到2030年时欧盟温室气体排放要比1990年减少至少55%,到2050年实现“碳中和”。 ■世界卫生组织专家11日表示,从流行病学角度看,全球疫情形势仍非常不稳定,虽然新冠疫苗给人们带来希望,但其他抗疫措施仍不可或缺。 ■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11日批准了美国辉瑞制药有限公司与德国生物新技术公司联合研发的新冠疫苗的紧急使用授权申请。这是第一款获批在美国紧急使用的新冠疫苗,被允许用于16岁及以上人群。 ■印度中央银行日前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12月4日,印度央行外汇储备达5793.46亿美元,创历史新高。 身边 ■黑龙江东宁市12日发布通告:13日零时起,东宁市实行严格交通管制,人员车辆不准离开本地,公路客运、公交、的士临时停运,自用车辆禁止上路。 ■截至12日22时,全国目前有15个中风险地区。点击保存图片收藏这个码,扫描进入应用后点击页面上部的按钮,一键查看全国中高风险地区↓↓ ■12日,郑太高铁正式全线开通运营。自此,两地的高铁旅行时间将缩短至最快2个多小时。 ■12日,一张写有疑似南京禄口国际机场在接机口标注“请来自四川省成都市的游客原路返回”的图片流传。据@南京禄口国际机场官方微博称,该图为恶意P图,严重违背事实,扰乱防疫公共秩序,属于违法行为。目前,公安机关已介入调查。 贴士 不吃早餐会引起口臭/一夜睡眠后,唾液长时间处于分泌减少的状态,起床时口腔菌群数量大幅增加,容易导致口臭,而吃早饭能促进唾液分泌。《国际口腔卫生杂志》刊登一篇文章称,不吃早餐使得青少年患上口臭的风险增加了一倍。 话题 今年,社区团购迎来了爆发式增长。社区团购市场目前已经聚集了阿里、京东、美团、拼多多、滴滴等公司,这引起了很大争议。有网友表示,社区团购平台利用大数据分析社区居民刚需产品并针对性地补贴销售,价格远低于市场正常价格,可能打击甚至毁灭正常的商业秩序。也有网友表示,社区团购价格便宜,送货上门,给自己生活带来很多便利。对此,你怎么看?你如何看待互联网公司纷纷入局社区团购? 经济日报新媒体 监制/乔申颖 编辑/徐晓燕 闫伟奇
图片来源:微摄 为推动有效实施《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贷款业务行为,促进业务健康发展,切实防范金融风险,银保监会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针对《办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通知》根据《办法》授权,从以下方面细化审慎监管要求:一是落实风险控制,要求商业银行强化风险控制主体责任,独立开展互联网贷款风险管理,自主完成对贷款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具有重要影响的风控环节,严禁将关键环节外包。二是明确三项定量指标,包括出资比例,即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单笔贷款中合作方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集中度指标,即商业银行与单一合作方发放的本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5%;限额指标,即商业银行与全部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全部贷款余额的50%。三是严控跨区域经营,明确地方法人银行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此外,进一步明确信托公司参照执行《办法》和《通知》的规定。 《通知》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规范金融科技和平台经济发展的有关要求,坚持金融创新必须在审慎监管下进行的基本前提,充分体现了既要依法加强监管、切实防范金融风险,又要维持长尾客户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连续性的原则。同时,为确保有序整改、平稳过渡,《通知》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了过渡期。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持续督促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办法》和《通知》要求,不断提高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水平,审慎合规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服务广大人民生活。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答记者问 为有效实施《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贷款业务行为,促进业务健康发展,银保监会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日前,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通知》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出台《通知》的背景是什么? 银保监会高度重视互联网贷款业务平稳健康发展,于2020年7月颁布实施《办法》,初步建立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制度框架。《办法》合理界定了互联网贷款内涵及范围,并就贷款风险管理、合作机构管理、消费者保护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主要包括:规定互联网贷款业务授信审批、合同签订等核心风控环节应当由商业银行独立开展,要求商业银行将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纳入限额管理,按照收益风险匹配、适度分散等原则选择合作机构,加强集中度风险管理等。 《办法》发布以来,在引导商业银行规范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促进商业银行提升风险管理能力上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监管部门也发现,各机构执行效果和整改力度存在差异,特别是在独立实施核心风控环节、加强合作机构管理等方面,部分机构的互联网贷款业务行为与《办法》要求仍有一定差距,存在风险隐患。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规范金融科技发展的部署和要求,强化《办法》执行效果,监管部门在听取多方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充分研究论证,认为有必要根据《办法》第62条的规定,进一步细化审慎监管要求、统一监管标准。一方面,进一步强化独立风控要求,督促商业银行落实风险控制主体责任,自主完成对贷款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具有重要影响的风控环节,严禁将关键环节外包。另一方面,对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出资比例、集中度、跨地域开展业务等事项,细化提出监管标准,引导商业银行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贷款行为,促进业务健康发展。 二、《通知》明确了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出资比例要求,主要考虑是什么? 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有利于各类机构间优势互补、提高效率。但在实践中,个别银行存在信贷风险管理薄弱、与合作方权责利不对等等情况和问题,损害了互联网贷款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根基。 为营造公平展业、良性竞争的市场秩序,引导商业银行按照风险共担、互利共赢的原则,审慎开展与各类机构的合作,《通知》在《办法》基础上细化了出资比例区间管理要求,提出了量化标准,即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单笔贷款中合作方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 这一标准是根据当前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经充分调研测算确定的,同时也考虑到与《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避免监管套利。 三、《通知》对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集中度管理提出了哪些要求,主要考虑是什么? 为促进商业银行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防范合作机构风险向银行体系传染,《办法》对商业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提出了限额管理及合作机构集中度管理要求。其中,《办法》第53条明确提出,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适度分散的原则审慎选择合作机构,避免对合作机构的过度依赖;第54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将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总额纳入限额管理,并加强共同出资发放贷款合作机构的集中度风险管理。 但在实践中,各商业银行对上述规定的理解和把握存在差异,个别机构的集中度管理和限额管理落空。为进一步树立审慎经营导向,促进银行切实落实监管要求、不断提升自身信贷管理和风险防控能力,《通知》细化明确了集中度风险管理和限额管理量化标准。一方面,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与单一合作方发放的本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25%。另一方面,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全部贷款余额的50%。 上述规定,既能够促进商业银行进一步实现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适度分散,避免过度依赖单一合作机构的集中度风险,同时为互联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充分预留了空间。 四、《通知》为何禁止地方性银行跨区域经营? 立足本地市场、服务本地客户是地方性银行经营发展的基本定位,也是监管部门一以贯之的监管导向。但近年来,个别地方性银行利用互联网技术拓展业务区域,严重偏离定位,盲目无序扩张,带来较大风险隐患。 针对这一问题,监管部门始终高度重视,在各个领域均加强了对地方性银行跨区经营的规范整改工作。在人民银行不久前公开征求意见的《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中,也明确作出区域性商业银行不得跨区域展业的规定。同时,《办法》第62条也专门提出,监管机构可对跨注册地辖区业务提出审慎性监管要求。 按照上述精神和工作部署,《通知》进一步明确严控互联网贷款跨地域经营,强调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应当服务于当地客户,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同时,《通知》也充分考虑部分机构的实际情况,对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且符合监管机构其他规定条件的机构,豁免适用上述规定。 五、《通知》的出台对消费者是否会产生影响? 金融活动应当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方向,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通知》在起草过程中充分体现了既要依法加强监管、切实防范金融风险,又要维持长尾客户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连续性的导向。一方面,《通知》提出的各项要求,有利于商业银行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实现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高质量发展。从长远来看,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持续规范,有利于增强对实体经济发展和消费升级的支持力度,不断满足小微企业和居民日益增长的融资需求。另一方面,监管部门在督促商业银行按照《通知》有序开展整改过程中,也会积极引导各机构维护存量业务的连续性,不增加客户融资成本、不降低客户服务质量和标准。 六、《通知》将信托公司纳入适用范围,有什么考虑? 从整体看,目前信托公司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已具有一定规模,其中部分业务也借助于相关合作机构进行。为统一监管标准、避免监管套利,同时推动信托公司加强相关业务风险防控,按照“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一视同仁”的原则,《通知》此次明确信托公司参照执行《办法》和《通知》的相关规定。 七、《通知》的过渡期如何设置? 为确保商业银行有序整改、平稳过渡,充分保证现有互联网贷款业务的连续性,维护客户合法权益,《通知》合理设置了过渡期,总体上与《办法》衔接一致,具体分两阶段执行,同时鼓励有条件的机构提前达标。 对于集中度风险管理、限额管理的量化标准,监管部门将按照“一行一策、平稳过渡”的原则,督促指导各机构在2022年7月17日前有序整改完毕。对出资比例标准和跨地域经营限制,实行“新老划断”,要求新发生业务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通知》要求,允许存量业务自然结清。
据悉,中国已正式申请国家消除疟疾认证。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李斌表示,中国已正式向世界卫生组织申请国家消除疟疾认证。 记者从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所了解到,该所与美国哈佛大学、世卫组织近日共同举办“从三千万到零病例:中国经验助力非洲国家消除疟疾”国际网络研讨会。李斌在视频连线出席会议时说,中国政府高度重视疟疾防控,2017年至今已连续近4年无本地原发感染疟疾病例报告,2020年11月已正式向世卫组织申请国家消除疟疾认证。 世卫组织颁发消除疟疾认证的标准是,一个国家证明了疟疾的本地传播链已在该国连续中断3年。此外,该国还须建立一套能够快速检测和应对疟疾病例的国家监测系统,同时制定有效方案,防止疟疾再次发生。 作为全球重大传染病,疟疾一直威胁着人类的健康,也曾在我国广泛流行。世卫组织新近发布的数据表明,2019年全球估计发生2.29亿疟疾病例,估计死亡40.9万例。 李斌说,中国在与疟疾的长期较量中,从中草药中发现并提取了青蒿素,积累和总结了许多好的经验做法,有助于全球疟疾防控工作。中国建立了全国疟疾等传染病网络报告系统和疟疾实验室检测网络,完善了疟疾媒介监测和疟原虫抗药性监测体系,制定了“线索追踪、清点拔源”的工作策略,探索总结了疟疾报告、调查和处置的“1-3-7”工作模式及边境地区的“3+1防线”。其中,“1-3-7”工作模式作为全球消除疟疾工作模式,正式写入世卫组织的技术文件向全球推广应用。
据最高检官网消息,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一级巡视员徐贵(正厅级)涉嫌受贿一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南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日前,南宁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徐贵作出逮捕决定。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12月23日晚间,金博股份公告,12月22日与隆基股份签署《长期合作框架协议》,预估协议总金额约为16亿元(含税)。看好下游光伏行业未来需求,金博股份在签署大单的同时也在积极推进6.09亿元可转债扩充产能。东吴证券分析师陈显帆表示,金博股份作为碳基复合材料龙头,将受益于光伏行业景气上升周期,硅片扩产和技术迭代将增加对金博股份旗下热场部件的大量需求。 签署大单推进融资扩充产能 《长期合作框架协议》显示,自协议签字盖章后至2023年12月,隆基股份及其关联公司将向金博股份采购埚帮、热屏、保温筒、热屏连接环、螺栓等拉晶热场碳/碳产品。基于隆基股份及其关联公司未来三年采购需求预测,预估协议总金额约为16亿元(含税)。据12月24日更新后的三季度报表显示,金博股份今年前三季度共实现营业收入2.88亿元,同比增长51.94%,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14亿元,同比增长61.79%。与隆基股份及其关联公司签署的《长期合作框架协议》将对金博股份未来业绩增长有明显助力。 在签署协议扩大业务规模的同时,金博股份也在积极推行可转债事宜,计划融资6.09亿元用于热场复合材料产能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该事项已经顺利通过股东大会审议。金博股份总经理王冰泉向记者表示:“当前募投项目进展顺利,下游光伏产业需求爆发期临近,我们将加快项目建设和可转债事项,抓住市场契机。” 东吴证券分析师陈显帆向记者表示:“金博股份是碳基复合材料龙头,将受益于下游光伏产业的硅片扩产和技术迭代等利好需求,我们看好金博股份未来发展趋势。” 光伏产业景气带动热场部件需求 12月10日,在2020年中国光伏行业协会年度大会上,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副司长任育之表示:“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能源局正在测算‘十四五’‘十五五’时期光伏发电的目标,‘十四五’的光伏发电需求将远高于‘十三五’。为此,有必要进一步调动光伏制造企业、光伏发电企业等主体的积极性。国家能源局将鼓励企业以更大的力度推动光伏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加大关键零部件制造技术补短板,继续优化光伏产品各个生产环节技术工艺,通过技术进步促进产业升级和成本的持续下降。” 中国光伏行业协会发布的数据显示,“十三五”期间,中国光伏发电新增装机量是“十二五”期间的5倍,预计2020年全年全国光伏发电累计装机将达到240GW。 诸多利好因素叠加,光伏产业迎来景气上升周期,对热场部件需求迅猛提升。东吴证券分析师陈显帆向记者表示:“预计2020年至2022年,热场部件将迎来新增需求、替换需求、改造需求叠加作用,此外,HJT技术迭代也将催生对热场改造的需求。随着硅片规格由PERC技术的P型硅片转向HJT技术的N型硅片,为达到HJT技术的N型硅片纯度要求,硅片厂商需要选择更换纯度更高的热场并使用高纯度进口硅料,或者直接更换整套单晶炉设备。无论采用哪一种技术方案,硅片厂商都需要更多的热场部件,金博股份作为热场部件供应商将直接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