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金资本通过投资基金参投1800多个项目,覆盖AI等行业 8月30日,2019世界人工智能大会在上海举行。在“智慧新经济,科创新时代”投融资主题论坛上,中金公司投资管理业务板块负责人、中金资本运营有限公司董事长丁玮表示,中金资本直接投资以及通过投资基金的投资的企业估值超过10亿以上的有400多家。 “我们通过投资基金参投1800多个项目,覆盖人工智能、TMT、医疗消费、生态、环保等行业。”丁玮说。 谈到目前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背景,丁玮指出,数字技术的出现极大颠覆了人们的生产生活,推动了产业结构的变化,也催生了大量成功的企业,影响企业价值的排名,20年前和10年前,全球市值排名前十的公司和今天全球市值排名的公司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软件互联网为代表的数字技术公司崛起成为主流。 中金资本在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数字技术以及数字经济领域进行了广泛的研究和布局。值得关注的是,中金资本在会上发布了《战略新兴产业研究报告汇编》。 丁玮表示,中金资本在对以数字技术为代表的新兴产业进行投资的时候,有三个支点和基础。 首先是对新兴产业的深刻理解,中金资本建立了经验丰富的专业投资团队和业内领先的投资能力,实现密切的投研联动。中金资本直接投资以及通过投资基金的投资的企业估值超过10亿以上的有400多家。 根据丁玮的介绍,中金资本的研究团队进行新经济的30多个子行业的研究,在人工智能、物联网、高端制造、新材料、金融科技、生物医药等热点行业积累了深刻的商业的知识。 “第二,我们拥有比较强大的基金生态集群,在全生命周期持续地融资、退出机制等方面提供强有力的支撑,我们通过投资基金参投1800多个项目,覆盖人工智能、TMT、医疗消费、生态、环保等行业,为中金系的基金的直接投资提供了多方面的支持。”丁玮进一步解释称。 第三,中金建立了广泛的企业和专业机构的覆盖,中金公司一流的投资银行,强大的行业研究能够,丰富的客户资源形成了完整的金融服务生态,为中金资本的业务开展提供了有力的帮助。中金资本和中金投行形成双轮驱动,互相协调促进企业的发展,同时中金资本还与众多的国内外的行业咨询研究机构建立密切的项目合作。
受财务造假案影响,神农科技半年亏损扩大超10倍 8月29日,海南神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神农科技)发布半年报称,因市场竞争加剧、接受监管机构立案调查等诸多不利因素,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07亿元,同比下降6.64%;实现营业利润-3574万元,同比亏损增幅433.27%;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637.83万元,同比亏损增幅1161.34%。 受立案调查影响业绩持续下滑 公开资料显示,神农科技前身为海南神农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水稻、瓜果、蔬菜等作物种子的制种、销售和技术服务为主要业务。 公告称,上半年公司处置清算低效、无效或亏损资产,优化公司资产。公司在面临市场竞争加剧、接受监管机构立案调查等诸多不利因素的影响下,报告期内实现营业收入1068万元,同比下降6.64%;实现营业利润-3574万元,同比亏损增幅433.27%;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637万元,同比亏损增幅1161.34%。 而此前公布的神农科技2019一季报显示,第一季度营业收入为2918.46万元,同比下降56.03%,净利润为-1190.73万,同比下降192.24%。 此外,公告表示,神农科技在战略规划与主营业务调整的过程中,管理制度与模式尚存在不确定性。 涉定期报告虚假记载及信批违规 实际上,近几年来,神农科技一直深陷泥潭。今年8月2日,神农科技收到证监会海南监管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书显示,将对时任董事长黄培劲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罚款。同时披露神农科技存在定期报告虚假记载、未按规定披露信息两宗罪,并对神农科技处以60万元罚款。 告知书披露,神农科技以伪造销售发货单、使用外部借款划入合同相对方银行账户,并最终以购买种子名义流入神农科技银行账户来伪造“真实”的资金流等方式,虚构种子销售业务。 2014年至2016年,神农科技通过虚构种子销售业务分别虚增主营业务收入5405.77万元、2223.60万元、751.40万元。2015年,神农科技还通过实施无商业实质的品种权转让业务虚增利润2515万元。 此外,神农科技还涉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神农科技2015、2016年度报告均显示,海南谷韵湘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海南谷韵湘)为神农科技前10名股东之一,经查,黄培劲是海南谷韵湘的实际控制人。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第四条,海南谷韵湘为黄培劲关联方。但在2015年度报告、2016年度报告中,神农科技并未按照要求披露黄培劲与海南谷韵湘之间的关联关系。 董事长等涉案十余人受罚 告知书显示,虚假记载及信批违规事项涉及神农科技时任董事长黄培劲,时任总经理特别助理义志强,时任董事、财务总监朱诚,时任神农科技副总经理唐文等在内10余人。 依据违规违法事实,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决定,对神农科技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神农科技董事长黄培劲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万元,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罚款40万元;对义志强、朱诚、唐文等涉案人员分别给予3万至20万元不同程度的处罚和罚款。 新京报记者梳理后发现,神农科技在信批披露方面屡发违规事项。因董事长黄培劲2017年与某公司签订股票质押借款相关协议的事项未按要求及时作出披露,神农科技还曾于今年5月收到海南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黄培劲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这些紧缺急需人才直接给资金支持,临港50条细则涉人才相关政策超1/3 今日,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特殊支持政策发布,9方面50条内容引发各界高度关注。 这份《关于促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高质量发展实施特殊支持政策的若干意见》(下称《若干意见》)的内容,包含人才、税收、住房、土地规划、产业集聚、交通网络建设、城市综合服务功能等50条具体举措,支持力度超前。 第一财经记者注意到,有超过1/3的政策与人才发展相关,可见在打造人才高地方面,临港新片区放到非常重要位置。 第一财经记者从上海市人社局方面了解到,此次发布的人才发展环境部分是人社局集合了多个部门综合意见所制定的;其制定逻辑也基本符合临港未来的发展规划与路径。 《若干意见》提出,一方面“打造更具吸引力人才发展环境”下的12条内容将实行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另一方面,“加大对人才的住房保障力度”下的6项内容则坚持职住平衡,针对多层次住房需求,建立以市场供应为主、多主体供应、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区域性住房体系。 人才环境更具活力 为了打造创新活力迸发的海内外人才高地。12项人才吸引政策包括了人才落户、工作许可年限、海外青年人才落地等提供保障;其中,拟实施的“直通车”制度与赋予相关加分权和清单权等则是重要创新。 其中,关于第11条“对新片区管理机构推荐的紧缺急需留学类项目,实施“直通车”制度,给予专项资金优先支持”一项受到关注。 什么是“直通车”制度?上海市人社局工作人员告诉第一财经记者,“该制度目的是对在临港新片区留创园创新创业的留学人员加大资金支持,路径是由新片区推荐的紧缺急需类项目在申报“浦江人才计划”时实施“直通车”制度,直接进入评审,给予优先支持。” 这一支持力度会有多大?第一财经记者了解到,自然科学类项目给予30万元资金支持,社会科学类项目是15万元,团队则是50万元。 除了实际资金支持,与人才生活直接相关的问题也将优先得到解决。“新政中,居转户年限、积分等也非常具有临港特色。”上海某区人才服务中心一线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一方面,该政策体现在人才“居转户”(居住证转户籍)年限从原来的7年缩短到5年,核心人才进一步缩短到3年;科技型及创业型人才将优先受益。 另一方面一方面,也体现在“对新片区内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单位录用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直接落户打分时加3分”、“对上海市居住证持证人在新片区工作并居住的,可予以专项加分,即每满1年积2分,满3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最高分值为20分”等。 人才积分究竟有什么大作用?“积分可以享受子女就学、社会保险、公租房等公共待遇,后对于人才各民生事项申请意义巨大。”该工作人员解释。 再比如,(十二条)中的“在新片区工作的入外籍留学人员可直接办理长期(最长有效期10年)海外人才居住证B证,免办工作许可”这一政策,早在此前上海人社局发布的《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就已涉及;此次新政中对办理年限、许可的强调,有望吸引更多海外人才选择在临港就业。 “海外人才居住B证一般都会在10个工作日左右的时间完成办理。”上海市某区人才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目前,“海外人才居住B证”可在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交流中心、杨浦区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服务中心、自贸区国际人才服务中心等4个地方办理;一些区域性人才服务中心也同时受理该业务。 统筹住房保障机制 临港新片区既坚持和贯彻了房住不炒、安居宜居、租购并举的住房目标和要求,又结合了临港的区域的特点,比如优先保障区域内就业人员、加大人才公寓供给等,真正做到职住平衡。 比如, 第36、37条就提到要“符合购房条件、在新片区稳定就业且稳定居住的常住人口,可在新片区优先选房购房”、“控制限价商品房供应量加大人才公寓供给力度,将部分限价商品房在房源性质不变的情况下,转为人才公寓使用。” “该政策本身就是在区域产城融合的基础上,对于区域内产业人群的定性化保障,同时还可以有效防止炒房行为的发生。”58安居客房产研究院首席分析师张波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加大人才公寓供给可以对人才产生更大吸聚力,尤其是在临港新片区以高端制造业、前沿科技为重点的领域,更会起到明显效果。” 再比如,第39条提到了“商业办公用地配套建设租赁住房等生活服务设施的,其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上限从10%提高至15%” “这是意在通过增加租赁住房的商业办公用地配套,可以有效提升租赁小区的商业氛围,防止租赁住房变成单一‘睡城’,更好满足居住人群衣食住行等多维度需求。”张波表示。 值得注意的是,第38条还提到要“建设‘先租后售’公租房,建成后10年内作为公租房使用,其中50%房源可由单位按门栋整体购买作为公租房中单位租赁房使用。公租房建成10年后可作为商品住房按套上市转让。” “形成一套人才住房保障的梯次规划尤为重要,人才可以从租房、过渡到租赁房,再到购买商品住房;这一规划可以覆盖人才住房的全周期。”上海城市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金融业务总监邵明浩对第一财经记者分析。 业内人士也认为,临港新政的住房政策,采取了更为灵活的“租购并举”模式,该房源建成10年后还可以作商品房出售以增加市场的增量供给。 此外, 由于租赁房源运营方先期土地投入成本较大,因此新政中关于“探索开展租赁住房用地出让价款分期收取”的试点政策,还将进一步缓解运营方资金压力。
消费金融处于拐点期 大变局或即将到来 一家净利润同比增长17.5%,另一家净利润同比增长82.38%!这是近期两家消费金融公司公布的2019年上半年业绩。不难看出,消费金融行业的潜力依然巨大。 但在监管收紧、不良率攀升挤压盈利空间、经济走弱带来消费疲软的情况下,整个行业也面临重新洗牌的压力。 2019年8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简称:《意见》)。《意见》表示,受国内外多重因素叠加影响,当前流通消费领域仍面临一些瓶颈和短板,特别是传统流通企业创新转型有待加强,商品和生活服务有效供给不足,消费环境需进一步优化,城乡消费潜力尚需挖掘。 其中,《意见》第十九条指出要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消费信贷产品和服务,推动专业化消费金融组织发展,加大对新消费领域金融支持力度,并由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苏宁金融研究院院长助理薛洪言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经过几年的高速发展,消费金融行业竞争加剧、分化加速、增长停滞,出现相对明显的顶部徘徊迹象,叠加特定群体的杠杆率高企,市场预期混乱,悲观乐观间杂,整个行业正处于敏感的拐点期,任何或正或负的政策导向都将左右行业走势。此时,政策层面发声鼓励消费信贷创新,可以极大地提升市场信心,引导市场共识的形成,为消费金融行业持续向前高速发展提供坚定的基础。 行业持续出清 如果回溯国内消费金融行业近20年的发展历程,关乎行业转折的发展节点至少还有三个:一是2007年信用卡业务的小规模爆发;二是2014年在线借贷的繁荣;三是2017年粗放发展时代的终结。 尤其是后者,进一步“出清”了消费金融市场,致使各大互金平台纷纷谋求转型,要么是利用大数据优势围绕用户场景,精准推送金融服务,或者从服务C端往服务B端转移,走轻资产路线。 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7月31日,全国在运营平台数量为920家,环比下降1.18%;而在2016年10月,全国在运营互金数量为2383家,同比减少了一半多。早在2017年底,网络借贷行业总体贷款余额就已达12245.87亿元,但截至今年7月31日这一数据却为9502.51亿元,下降了逾20%。 有业内人士认为,消费金融增速放缓的首要原因是监管收紧。西南某消费金融公司一内部人士告诉《华夏时报》记者,随着“141号文”影响的持续发酵、“29号文”、“175号文”的接连落地,高速运转了多年的消费金融进入了新的变局当中。 但在薛洪言看来,互金行业经历的大变局,是科技驱动、周期演变、经济下行、监管趋紧等多方因素共振的结果,本质上,这种大调整也是行业由内而外优化资源配置的必经阶段。 “行业发展早期,监管篱笆宽松、准入门槛低下,在风口效应驱动下,各方资源加速涌入,鱼龙混杂,高增长中乱象高发,发展模式粗放,只有经历一次深刻的优胜劣汰,促进资源重新流动配置,行业才能迎来新的增长阶段。”薛洪言说。 互金夹缝求生 对于目前24家持牌消费金融公司而言,他们并不缺少资金来源,也不缺乏场景支持。但对于大多数互金平台来说,则恐怕没有那么洒脱,“活下去”是它们始终绕不开的话题。尤其自2019年初下发“175号文”后,互金平台的备案也遥遥无期,随之而来的声音则要求它们向网络小贷公司、助贷或为持牌资产管理机构导流转型。 事实上,从近日多家上市互金平台陆续披露的2019年中期财报可以看出,获取持牌金融机构资金做助贷业务已经成为了行业内最明显的趋势。 而根据已发布中报的几家互金平台数据来看,截至2019年二季度,360金融助贷规模为411.2亿元,机构资金占比为85%;拍拍贷助贷规模为95.04亿元,机构资金占比为44.8%;小赢科技助贷规模为27.2亿元,机构资金占比26.7%。 此外,上述几家机构也都在财报中表示,此后会继续扩大金融机构合作伙伴的数量,并在此基础上将资金结构进一步多元化。助贷业务规模和助贷资金来源成了互金平台之间的助贷业务竞争的重头戏。 业界依然认为,在这个仍然在高速增长的消费金融市场上,传统金融机构如银行、小贷、担保公司等等,以及一些互联网流量平台们,对于金融科技服务始终有着旺盛的需求。不过,也有人提醒到,随着越来越多的平台抢滩助贷市场,能从助贷业务中获得的高额利润也越来越不可持续。 薛洪言表示,从行业整体看,局部问题和结构性问题是比较突出的;另外,行业还面临暴力催收、高利贷等问题。同时,还有资金流向问题,很多消费金融产品的资金可能没有流向消费金融领域,这些因素的存在,会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增大行业面临的不确定性。 变局即将到来 《意见》表示,受国内外多重因素叠加影响,当前流通消费领域仍面临一些瓶颈和短板,特别是传统流通企业创新转型有待加强,商品和生活服务有效供给不足,消费环境需进一步优化,城乡消费潜力尚需挖掘。 其中,《意见》第十九条指出要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消费信贷产品和服务,推动专业化消费金融组织发展,加大对新消费领域金融支持力度,并由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有投资者认为,这是监管层为当前的消费金融行业指明了方向。但同时也有观望的声音存在。 “《意见》旨在倡导消费金融大力发展,但也可能会因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而阻碍这个政策的落地执行,最后结果是依然不敢放贷不敢催收不敢上规模不敢创新,而没有实质效果。”某消费金融资深评论员对《华夏时报》记者说。 但终究来看,行业大变局之中,市场的健康发展需要清理、规范,淘汰不合规企业并非是对行业发展的否定和制止,而是对行业存在的肯定和规范,从而促进消费金融行业的良性循环。 薛洪言表示,此时,政策层面发声鼓励消费信贷创新,可以极大地提升市场信心,引导市场共识的形成,为消费金融行业持续向前高速发展提供坚定的基础。
QFII持股路径大曝光!97股成新宠,继续加仓69股,“举牌”7家公司,瑞银踩中地雷股 A股上市公司半年报发布即将落幕。回顾2019年上半年,A股市场加大对外开放的脚步越发稳健,外资持续涌入,外资机构对于A股的配置需求也在提升,这一变化趋势从上市公司的QFII持股规模变动情况中可以窥探一二。据券商中国记者统计,截至发稿时间,已披露半年报的上市公司中,前十大流通股东获QFII入驻的共有207家公司,其中166家公司的QFII持股规模有所增加。北京银行最受QFII青睐 从持股比例上看,QFII机构的持股并不算多,占比平均值仅为1.54%,有106家上市公司的QFII持股比例不足1%。 其中,QFII持股比例最大的上市公司是北京银行(601169),达到13.64%,持有流通股规模为24.90亿股,相比2018年年报披露的规模并无变化。 北京银行也是前述207家公司中,唯一一家QFII持股占流通股比例超过10%的A股公司。 北京银行半年报披露的前十大股东名单显示,外资机构ING BANK N.V.持有27.55亿股,其中24.90亿股为流通股,持股比例超越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为北京银行的第一大股东。 QFII持股占流通股比例超过5%的上市公司共有7家,除北京银行之外,其余6家分别为信捷电气(603416)、鹏鼎控股(002938)、安徽合力(600761)、家家悦(603708)、启明星辰(002439)、三诺生物(300298)。 举例来看,信捷电气共有2家外资机构通过QFII渠道进入前十大股东之列,持股比例总计为8.77%,持股规模为308.17万股。其中,摩根士丹利(Morgan Stanley & Co. International PLC.)持有流通股172.17万股,与2019年一季报披露的持股情况相同,位列流通股东第一位。瑞士信贷(香港)有限公司则是新进前十大股东名单,持有流通股136万股,位列十大流通股股东第三位。在股本全流通的安徽合力中,共有3家境外机构通过QFII成为公司的前十大股东。其中,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在二季度进行了增持,目前持股3713.69万股,持股占总股本比例为5.02%,位列十大股东第二位。香港金融管理局自有资金持有1508.20万股,持股比例为2.04%,为第四大股东。此外,首域投资管理(英国)有限公司旗下的首域中国A股基金持股711.34万股,持股比例为0.96%,位列十大股东的第七位。3家外资机构持股比例总计8.02%,持股规模为5933.23万股。启明星辰的前十大股东中,有4家外资机构的身影,持股比例总计达到6.32%,其中包括微软创始人比尔·盖茨设立的比尔及梅林达—盖茨基金会,该基金会持股比例为1.46%,相比去年底保持不变,居十大流通股东第六位。已经在中国成立外资控股私募机构的安本标准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通过旗下的安本环球中国A股基金,持有启明星辰1666.31万股,持股占流通股比例为2.63%,成为公司的第三大流通股东。此外,挪威中央银行自有资金持有1421.46万股,为公司第四大流通股股东。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投资管理公司自有资金持有1061.06万股,为公司第八大流通股东。此外,鹏鼎控股共有2家QFII机构持股,持股占流通股比例总计为8.65%,持股规模为1998.42万股。家家悦有1家QFII机构持股,持股占流通股比例为7.98%,持股规模为1628.45万股。三诺生物共有2家QFII机构持股,持股占流通股比例总计达到5.49%,持股规模为3049.48万股。 注:持流通股数量单位为万元 97家公司前十股东新进QFII 从QFII持股变动情况来看,有166家上市公司的QFII持股规模在2019年上半年有所增加,其中有97家是外资机构新进成为前十大股东。 值得一提的是,不久前因公司创始人、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王振华猥亵女童被逮捕而成为市场焦点的新城控股(601155),在上半年得到了外资机构瑞银(UBS AG)的青睐。瑞银在上半年逐步加仓,截至6月底持有1410.86万股流通股,以0.63%的持股比例成为新城控股的第五大股东。 7月3日,王振华猥亵女童案情曝光,新城控股遭遇连续3个一字板跌停,尽管王振华之子王晓松火线出任董事长稳定军心,但公司股价此后逐步走低,截至8月28日收盘为25.87元,仅有7月3日收盘价42.69元的六成水位。 在上述207家公司中,也有41家遭遇了外资机构的减持,其中不乏东阿阿胶(000423)、贵州茅台(600519)、复星医药(600196)等知名企业。 其中,贵州茅台的前十大股东中,第六大股东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通过QFII渠道在上半年减持了535.84万股,截至6月底持股690.45万股,持股比例从去年年报时的0.98%降至0.55%。此外,GIC Private Limited在2018年底持有390.49万股,但贵州茅台半年报披露的前十大股东中并未出现该机构的名字。 东阿阿胶的半年报显示,前十大股东中共有2家外资机构,其中,美林(Merrill Lynch International)持有712.91万股,持股比例为1.09%;奥本海默基金持有670.95万股,持股比例为1.03%,两者都在上半年进行了减仓,截至6月底分别位列十大股东的是第八位、第九位。 11只个股股价今年已翻倍 而从QFII持股公司的行情表现来看,在外资通过QFII渠道跻身前十大流通股股东的207家A股上市公司中,有165家公司的股价在2019年年内累计上涨,占比达到80%。 其中,累计涨幅最高的是深南电A(000037),上半年累计上涨191.14%,外资机构共通过QFII渠道持有该公司的流通股比例为3.79%。 除了深南电A,还有10只QFII持股的股票实现了股价翻倍,包括生益科技(600183)、立华股份(300761)、中牧股份(600195)、中信建投(601066)、鹏鼎控股、泰格医药(300347)、大智慧(601519)、歌尔股份(002241)、欧普康视(300595)、深南电路(002916)。 *ST北讯(002359)股价表现垫底,累计下跌了73.48%,外资机构的持股比例为0.55%。 207家拥有QFII持股的上市公司,以8月28日的收盘价计算,2019年以来平均累计上涨了27.59%。 QFII制度放宽在即 QFII的全称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试点启动自2002年。截至2018年底,QFII总额度1500亿美元(目前已增至3000亿美元),共有309家境外机构获得QFII资格,获批额度1011亿美元。证监会此前表示,制度总体运行平稳,对引进境外长期资金、优化投资者结构、引导价值投资、完善上市公司治理、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作为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重要渠道之一,QFII制度自2019年以来屡次被证监会高层公开提及。 1月31日,证监会就修订整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配套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五大方面: 一是合并两项制度。将QFII、RQFII两项制度合二为一,整合有关配套监管规定,形成统一的《管理办法》和《实施规定》。境外机构投资者只需申请一次资格,尚未获得RQFII额度的国家和地区的机构,仍以外币募集资金投资。二是放宽准入条件。取消数量型指标要求,保留机构类别和合规性条件。同时,简化申请文件,缩短审批时限。三是扩大投资范围。除原有品种外,QFII、RQFII还可投资:(1)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股票;(2)债券回购;(3)私募投资基金;(4)金融期货;(5)商品期货;(6)期权等。此外,允许参与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可参与的债券回购、金融期货、商品期货、期权的具体品种,由有关交易场所提出建议报监管部门同意后公布。四是优化托管人管理。明确QFII托管人资格审批事项改为备案管理后的衔接要求,不再限制QFII聘用托管人的数量。五是加强持续监管。完善账户管理,健全监测分析机制,增加提供相关跨境交易信息的要求,加大违规惩处力度。 6月13日,中国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在陆家嘴论坛上宣布了进一步扩大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9项政策措施。其中,第一条就是推动修订QFII/RQFII制度规则,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中国资本市场。 据介绍,证监会正在着手修订QFII、RQFII制度规则,主要从统一QFII、RQFII准入标准、扩大投资范围、提升投资运作便利性、加强持续监管等方面,进一步健全公开透明、操作便利、风险可控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目前,相关规则已完成公开征求意见,将在履行法定程序后发布实施。 在放宽准入条件、扩大投资范围之后,通过QFII渠道进入A股市场的外资规模仍有望进一步提升。
热点栏目 自选股 数据中心 行情中心 资金流向 模拟交易 客户端 新浪港股讯 据外媒援引知情人士称,腾讯控股(00700.HK)在获得9家银行的承诺后,将其巨额俱乐部贷款安排的规模从50亿美元提高至65亿美元,据悉这笔贷款的利率为Libor+80个基点,综合费率85个基点,为该公司最便宜的一笔美元贷款。腾讯目前未予置评。
怡球资源(维权)违法未披露重大资产购置 实控人黄崇胜遭罚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29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江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3号)显示,经查,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球资源”,601388.SH)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怡球资源重大购置财产决定的形成过程 2015年3月底,怡球资源发现metaLICO,INC(以下简称“M公司”)财务出现问题。怡球资源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黄崇胜、董事会秘书WONG SOON MING随即与M公司实际控制人CARLOS进行了三方通话,进一步了解M公司相关情况,并表达了合作意向。 2015年4月19日,黄崇胜、WONG SOON MING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孙某、刘某芬等相关项目人员见面,黄崇胜表达了把M公司私有化和直接通过怡球资源收购M公司的想法,委托兴业证券设计方案。此后,黄崇胜、WONG SOON MING与兴业证券等中介机构相关人员多次会面讨论收购M公司的方案。 2015年4月29日,黄崇胜、CARLOS、WONG SOON MING与兴业证券等中介机构相关人员在兴业证券开会,因考虑到M公司实际情况,故确定了先由黄崇胜通过其控股的TOTAL MERCHANT LIMITED(以下简称“TML公司”)收购M公司,再由怡球资源从TML公司收购M公司的总体方案,黄崇胜与CARLOS达成收购意向。 怡球资源先通过其实际控制人黄崇胜控股的TML公司收购M公司,再由怡球资源从TML公司收购M公司这一决定,构成《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的购置资产的决定”。 二、怡球资源在股票异常波动时未依法如实对上述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2015年6月12日、6月15日、6月16日,怡球资源A股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2015年6月17日,怡球资源发布《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编号:2015-031号,以下简称“《2015-031号公告》”),公告称针对股票异常波动,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函询了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除2015年2月17日披露的变更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事项处于谈判过程和2015年6月9日披露的变更公司募集资金项目事项需要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外,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并声明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目前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 怡球资源在公司证券出现异常交易的情况下,发布公告称“不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重大信息”,未如实披露怡球资源先通过实际控制人黄崇胜控股的TML公司收购M公司,再由怡球资源从TML公司收购M公司这一事项,该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怡球资源董事长黄崇胜,时任董事会秘书WONG SOON MING参与了收购M公司这一重大资产购置决定的筹划、商谈过程,但在上市公司股票出现异常波动时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是对怡球资源《2015-031号公告》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综上,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江苏证监局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决定: 一、给予怡球资源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二、给予黄崇胜、WONG SOON MING警告,并分别处以三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江苏证监局备案。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怡球资源于2001年3月15日成立,注册资本20.25亿元,于2012年4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为中外合资企业。当事人黄崇胜自2009年10月31日起至今连任怡球资源四任董事长、董事,任职于2022年5月15日到期。怡球资源第一大股东为怡球(香港)有限公司,持股7.85亿股,持股比例38.73%。 《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法律后果。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以下为行政处罚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3号 当事人: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球资源),住所:江苏省太仓市浮桥镇。 黄崇胜,男,1957年8月出生,怡球资源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住址:台湾省高雄县。 WONG SOON MING,男,1979年12月出生,时任怡球资源董事会秘书,住址:马来西亚槟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怡球资源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均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怡球资源重大购置财产决定的形成过程 2015年3月底,怡球资源发现metaLICO,INC(以下简称M公司)财务出现问题。怡球资源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黄崇胜、董事会秘书WONG SOON MING随即与M公司实际控制人CARLOS进行了三方通话,进一步了解M公司相关情况,并表达了合作意向。 2015年4月19日,黄崇胜、WONG SOON MING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孙某、刘某芬等相关项目人员见面,黄崇胜表达了把M公司私有化和直接通过怡球资源收购M公司的想法,委托兴业证券设计方案。此后,黄崇胜、WONG SOON MING与兴业证券等中介机构相关人员多次会面讨论收购M公司的方案。 2015年4月29日,黄崇胜、CARLOS、WONG SOON MING与兴业证券等中介机构相关人员在兴业证券开会,因考虑到M公司实际情况,故确定了先由黄崇胜通过其控股的TOTAL MERCHANT LIMITED(以下简称TML公司)收购M公司,再由怡球资源从TML公司收购M公司的总体方案,黄崇胜与CARLOS达成收购意向。 怡球资源先通过其实际控制人黄崇胜控股的TML公司收购M公司,再由怡球资源从TML公司收购M公司这一决定,构成《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的购置资产的决定”。 二、怡球资源在股票异常波动时未依法如实对上述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2015年6月12日、6月15日、6月16日,怡球资源A股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2015年6月17日,怡球资源发布《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编号:2015-031号,以下简称《2015-031号公告》),公告称针对股票异常波动,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函询了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除2015年2月17日披露的变更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事项处于谈判过程和2015年6月9日披露的变更公司募集资金项目事项需要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外,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并声明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目前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上市公司公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在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法定披露时点之前,上市公司证券出现异常交易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怡球资源在公司证券出现异常交易的情况下,发布公告称“不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重大信息”,未如实披露怡球资源先通过实际控制人黄崇胜控股的TML公司收购M公司,再由怡球资源从TML公司收购M公司这一事项,该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怡球资源董事长黄崇胜,时任董事会秘书WONG SOON MING参与了收购M公司这一重大资产购置决定的筹划、商谈过程,但在上市公司股票出现异常波动时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是对怡球资源《2015-031号公告》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综上,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决定: 一、给予怡球资源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二、给予黄崇胜、WONG SOON MING警告,并分别处以三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19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