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30日晚间,永泰能源公告称,当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公司重整程序。鉴于重整计划已经执行完毕,公司将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永泰能源表示,通过重整计划顺利实施与落地,公司债务问题将得到彻底化解,债务结构将得到优化,财务状况将得到较大改善,持续盈利能力将得到加强,经营业绩将得到提升。 以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财务数据为基础测算,本次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预计公司资产负债率将由73.04%下降至55.72%,可节省财务费用11.33亿元/年,每股净资产和每股收益均有所增厚,并将产生较大金额的重整收益。 公告显示,随着重整后债务偿还计划的不断推进,公司负债规模还将进一步下降,财务结构将更加健康,信用功能将快速修复,公司将重回良好发展轨道,公司价值将得到进一步体现,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显著积极影响。 永泰能源表示,公司将立足于现有综合能源核心业务基础,充分发挥资源禀赋及区位优势,坚持和推进“聚焦主业、提质增效”的发展战略,致力于发展成为具有区域竞争力的大型综合能源供应商。
近日,长三角资本市场服务基地合肥分中心揭牌仪式在中安创谷科技园全球路演中心举行。 长三角资本市场服务基地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共同发起设立,旨在打通科创资源和资本市场两大要素,构建覆盖长三角科创企业全生命周期的十大金融服务功能,基地于2018年11月揭牌,2019年4月正式启用。此次设立合肥分中心,标志着合肥市主动拥抱上海金融市场、助推产业转型升级又迈出了新的坚实步伐,有利于合肥企业与上海金融机构间交流合作,畅通科创企业融资及上市渠道。 长三角资本市场服务基地合肥分中心由合肥高新区和中安创谷公司共同承建,分中心将依托中安创谷“双创”服务体系,为拟上市、已上市科创企业提供综合服务,着力打造全省上市加速器示范基地。揭牌仪式上,长三角资本市场服务基地上市储备库正式发布,合肥市共有100家企业入选。
本报告是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光华思想力”宏观经济预测课题组2021年发布的关于中国经济形势分析的第一篇报告《经济稳步复苏,改革蓄势而发》。本报告由刘俏和颜色执笔。刘俏是光华管理学院院长,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颜色是光华管理学院应用经济学系副教授。 报告观点概览: ●我们预计2021年第一季度经济增速将达到18%左右,之后逐季放缓至9%、6%和5.5%左右,趋近我国经济长期潜在增长率。据此,我们预计2021全年GDP同比增速会达到8.2%—9%。 ●随着经济修复动能逐渐减弱,尤其今年下半年经济回归正常轨道之后,经济增长可能因动力不足而再次面临较大压力。 ● 全球大部分央行维持低利率环境以应对经济冲击,目前欧美日央行均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不会加息。 ● 我们认为今年货币政策应进一步加强精准调控,重点施策,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形成支持;在财政政策方面,2021年应温和适度回归,不急转弯。 ● 构建新的发展格局,必须破题关键挑战,包括:保持全要素生产率增速,形成产业链供应链相对闭环,提升消费占比,应对产业和劳动力结构变迁,应对收入分配结构和格局变化,推进城镇化,提升投资资本收益率和研发效率等。 ● 2021年预期在以下领域将出现一系列激动人心的改革举措: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和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大力发展租赁住房;“科技创新”领域改革;资本市场改革;产业结构升级;都市圈建设等。 一、我国2021年GDP增速有望接近9% 世界经济短期内仍将承压。新冠肺炎疫情是导致2020年世界经济受到严重冲击的主要原因。秋冬季节世界多国疫情再次爆发,欧美国家新增确诊人数仍然处于高位(见图1),中短期来看疫情仍将令全球经济在一定程度上承压。纵然全球新冠疫苗(以BioNtech-辉瑞、Moderna、AZ等为代表)三期临床结果顺利,疫苗接种渐行渐近,2021年世界经济将走出衰退,普遍出现恢复性增长,但GDP增速低于假设未发生疫情的正常经济增长水平(见图2)。 全民免费疫苗接种助力经济恢复,我国2021全年增速有望接近9%。2020年12月31日,国药集团中国生物新冠灭活疫苗已获得国家药监局批准附条件上市,并对全民免费提供,这意味着接种将全面有效推进。此外近期国家相关部门表示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将于今年3月5日在北京召开。疫苗免费接种和两会召开时间确立意味着疫情在中国基本被控制住,各种经济活动逐渐回归正常。2020年第四季度GDP同比增速有望达到6%左右。由于低基数效应,我们预计2021年第一季度经济增速将达到18%左右,之后逐季放缓至9%、6%和5.5%左右,趋近我国经济长期潜在增长率。据此,我们预计2021全年GDP同比增速会达到8.2%—9%(见图3)。 二、经济走势前高后低,下半年增长压力犹存 得益于精准及时的政策支持,2020年我国经济实现V型反转,三季度GDP累计增速扭负转正(图4)。但当前经济恢复基础仍不牢固,为经济增长提供支撑的房地产投资、基建投资与进出口今年面临地产调控政策、财政压力与国外需求的不确定性,消费恢复较为滞后,内需提振尚需时日(图5)。由于去年的低基数效应,今年一季度经济增速或将跳至高位,但不应因此对形势过于乐观,随着经济修复动能逐渐减弱,尤其今年下半年经济回归正常轨道之后,经济增长可能因动力不足而再次面临较大压力。 居民收入下降压制消费支出,内需提振仍需时间。2020年疫情导致居民收入增速显著放缓,从而造成了预防性储蓄的增高和边际消费倾向下降,压制了消费的复苏速度(图6)。餐饮与石油为主要拖累,汽车为主要支撑。疫后居民外出就餐意愿有所降低,餐饮收入恢复速度较慢;国外低油价与出行活动限制导致的需求减少使得今年石油消费一直呈两位数负增长。展望今年,石油消费取决于国外疫情的控制和经济恢复情况,虽然反弹空间较大,但反弹节奏仍需观察。疫情防控使居民减少公共出行和汽车消费政策的激励均给今年汽车销售带来支撑,但由于汽车消费具有较强的顺周期性质,与居民借贷意愿较为相关,随着疫情影响逐步消退及货币政策常态化,政策刺激作用或难以长时间持续。但在2020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确定要做好碳达峰工作,力争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大力发展新能源,新能源汽车获得一定的政策支持,在未来有进一步增长。 投资需加强制造业修复,降低对房地产与基建的依赖。2020年房企投资发力空间较为有限。房地产作为投资的重要支柱,其投资增速在疫情冲击下保持了较强的韧性。但在去年信贷较为宽松的情况下,部分资金再次流入房地产,地价出现高峰,部分重点城市房价有所上升。7月份后,随着热点城市房地产政策的收紧,且在地产政策三道红线的压力下,土地购置面积增速趋缓,房企融资或将受到约束,房企拿地能力与意愿也将下降。展望今年,房地产投资受到信贷约束,可能有一定的收缩,后续发力空间有限。受制于财政压力,今年基建投资增速或不到5%。2021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大项目开工将带动基建投资增速高于2020年,但地方受债务管控影响基建投资意愿不强,在财政收入下降情况下,为做好“六保”、“六稳”工作财政支出向民生领域倾斜,并且优质的基建项目相对缺乏,部分项目已在2020年开工,限制了今年基建投资的规模。在宏观经济稳步恢复、地方债债务率逼近警戒线、地方债资金闲置等情况下,预计今年新增专项债规模或将出现回落。特别抗疫国债或将不再发行,我们认为今年基建投资大体稳定,或仅将略高于2020年,微弱反弹。制造业投资仍有进一步回升空间。2020年三季度,产能利用率已逐步恢复至77.2%,达到往年正常水平,工业企业利润同比增速也不断恢复,PMI指数连续数月位于荣枯线以上,生产热情高涨、新订单增加、产成品去库存化证明需求逐渐回暖。疫情期间挤压的库存基本完成去化,企业开始被动补库存。我们判断2021年制造业投资有进一步增加的空间,尤其是高技术制造业将会持续表现良好。一方面,2021年上半年受到海外强需求影响,制造业投资将保持正常补库存的状态,从而维持较高的增速。另一方面,“十四五”规划纲要建议中对国企提出,要在“十四五”时期实现制度创新突破、提高国有企业活力和效率的关键任务,国企对科技创新的投资将助力制造业投资的增速。预计2020年12月制造业投资将在10%以上,今年上半年将继续维持两位数的增速,全年增速有望达到8%以上。 今年下半年进出口或将面临较大压力。由于防疫物资需求拉动与海外订单转移至我国,2020年出口超预期地保持高位。展望2021年全年,出口是否可持续取决于海外疫情形势。虽然当前各国相继批准疫苗上市并公布接种计划,但疫苗的生产、分配、物流以及注射仍将需要1-2个季度的时间,预计今年上半年出口仍有望保持韧性。但受到2021年上半年人民币继续升值以及国外制造业逐步恢复的影响,全球经济在今年下半年有望重回正轨,对我国出口压力预计或于今年下半年开始体现,增速或面临零增长。 通胀低位运行,预示经济内生动力依然不足。2020年11月受猪肉价格下降拖累,CPI同比10年来首次跌落负值区间(-0.5%)。非食品CPI也小幅转负至-0.1%,反映了终端消费需求依然偏弱。且由于去年年初的高基数效应,今年上半年CPI同比增速或仍将在低位徘徊。下半年随着全球经济逐步摆脱疫情困扰,大宗商品价格有望反弹,适度推高CPI。全年预计CPI将在2%左右。 2021年上半年人民币料将表现强劲。由于今年上半年我国经济有望维持高速增长,而一季度美国GDP同比增速有望持续下滑,加之我国上半年经常项目将维持较高盈余,上半年人民币有持续升值的趋势,预计USD-CNY汇率将在今年上半年达到6.2左右的水平。2021下半年受到经常项目账户盈余略有减少的影响,相比于上半年,人民币将略有贬值,预计缓慢趋近到6.5左右的水平。 未来经济走势与我国经济结构转型趋势与产业升级需求密切相关。第一、消费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以国内循环为主,国际国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下,我国将逐渐从依赖出口、基建和房地产投资的增长模式,转向以消费为主要增长动能的新格局。2019年消费对GDP贡献率为57.8%,已连续六年成为经济增长第一拉动力。现代网络技术革新下产生的新消费有着更快的发展速度,对经济的拉动作用也更为显著,还能激励企业创新,促进经济结构的调整,是未来消费升级的重要发力点。并且随着要素市场化改革推进,劳动力流动进一步畅通,在解决城市人口工作地和居住地相一致的问题后,将能更好地释放消费潜力,尤其促进服务消费。第二、科技创新推动制造业升级,使投资逐步摆脱对房地产与基建的过度依赖。随着工业化进程结束,以大量要素投入为基础的粗放式增长变得不可持续,未来增长的驱动力将聚焦在全要素生产率的提升。而科技创新则是在全球不确定性增强背景下实现我国产业供应链闭环的重中之重。“十四五”阶段,对核心技术领域的政策支持将成为重点,在向高端制造的产业升级过程中,投资有望逐步摆脱对房地产与基建的过度依赖,使制造业投资在经济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三、全球央行降息应对疫情,宽松政策难言退出 全球央行的降息浪潮自2019年就已经开始,美国贸易保护主义等因素导致全球经济增长放缓,美联储于2019年引领全球央行降息。而新冠疫情冲击下,全球大部分央行总体上继续降息步伐,未曾停歇。美联储于2020年直接将联邦基金目标利率降为0-0.25%,而欧元区和日本已是负利率。全球大部分央行维持低利率环境以应对经济冲击。与践行MMT理论的欧美相比,中国仍然坚持正常的货币政策。 目前欧美日央行均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不会加息。就欧美央行而言,利率已然难以继续下调,如欧央行的负利率不存在大幅降息空间,否则会影响银行体系盈利以及货币政策的传导,而美联储目前实行零利率政策但并不实行负利率政策。但这并不意味着货币政策会收紧,2020年9月美联储的最新点阵图显示美联储在2021-2023年不会加息。美联储主席鲍威尔12月表示美国经济持续复苏但斜率放缓,经济前景面临巨大不确定性,疫苗研发的利好目前尚不能保证美国人民可以立刻重新安全地从事广泛经济活动。欧洲央行行长拉加德在11月表示利率将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保持在低水平。英国央行行长贝利近期表示,不会立即实施负利率,但是决策者们希望准备好这一工具,以免有必要推出这一重大的举措。日本央行10月底的利率决议也显示日本央行将维持利率不变,继续保持负利率环境。 鉴于疫情对经济的持续影响、大规模财政刺激出台缓慢、以及利率调整空间受限,欧美央行的资产购买将继续发力。市场已有预期美联储目前有可能加速资产购买,一是因为财政部要求美联储2020年底前终止紧急信贷工具的使用并将未用款项退回财政部,美联储可用工具进一步收窄;二是美国参议院改选后国会大概率继续呈现分裂状态,新一轮财政刺激的规模将不会太大,财政刺激弱化的情况下也需要货币政策进一步在资产购买上发力。对欧央行而言,2020年11月欧洲央行行长拉加德表示购债和银行流动性支持仍为欧央行的主要货币政策工具。日本央行行长黑田东彦表示购买债券是货币政策的必要组成部分。日本央行已超越日本政府养老投资基金,成为日本最大的股票持有者,但仍未达到购买上限。预计日本的宽松货币政策将进一步延长。英国央行在2020年11月初宣布再额外增加购买1500亿英镑政府债券,令债券资产总额增至8750亿英镑。可见全球主要央行因为降息空间受限和财政协同掣肘等不同因素不得不将在资产购买上持续发力。国际比较来看,我国“央行总资产/GDP”指标今年上升缓慢。从2019年12月31日到2020年12月5日,仅仅从0.38上升到0.40,而美联储这一指标同期从0.20上升到0.34,日本央行从1.06上升到1.33,欧央行从0.40上升到0.58,这说明从GDP的体量来看,中国央行在疫情期间扩表规模十分温和,与欧美日相比相差巨大。 四、货币与财政政策相机抉择、温和回归 从总量政策来看,我们认为货币政策有多重目标,在疫情干扰尚未完全褪去、国际环境日趋复杂的背景下,货币政策不应过快收紧,还要考虑到就业、国际收支等方面因素,稳妥推进由宽松到稳定的货币政策转变。去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已明确提出,要继续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保持对经济恢复的必要支持力度,政策操作上要更加精准有效,不急转弯。同时还强调“稳健的货币政策要灵活精准、合理适度,保持货币供应量和社会融资规模增速同名义经济增速基本匹配,保持宏观杠杆率基本稳定,处理好恢复经济和防范风险关系。”我们认为,中央对货币政策的思路充分体现了对我国经济的实事求是的态度。 首先,在全球杠杆率普遍呈快速上升之势情况下,我国杠杆率问题并不突出,不需过快压低杠杆率,只需保持杠杆率基本稳定。欧元区、G20国家早在疫情前就已超出警戒线20个百分点以上。据BIS统计,二季度全球政府部门杠杆率较一季度上升10.1个百分点,其中美国、加拿大等地涨幅超15%,而中国涨幅仅为2.3%(图7)。据我们测算,全球三季度政府部门杠杆率将进一步攀升,美国将较去年年末上升至少28个百分点。我国三季度政府部门杠杆率为44.7%,较去年年末上升6.4个百分点,距欧盟的60%警戒线仍有一定空间,可见我国在杠杆率问题上的压力远不及其他国家。因此,我们认为在今年宏观经济持续改善的情况下,不必急于降杠杆。目前IMF、OECD等机构普遍看多今年我国的经济增长,我们认为上半年GDP增长率或将达到双位数。在底数快速增长的情况下,若我国能有力保持广义货币供应量和社会融资规模增速同名义GDP增速基本匹配,今年的宏观杠杆率增速将有所回落,因此不必急于降杠杆。 其次,货币政策对长端利率的影响不容忽视,且收益率对实体经济有着广泛影响,因此不应过早加息。目前十年期国债收益率最高已达3.3%,已超过历史平均水平。再次加息会将其推升至3.5%或更高,使得各期限即期利率整体上行,从而导致融资成本的上行,对一切依赖投融资活动进行生产生活的部门不利,或将最终致使投资与消费的减少。另一方面,货币政策的变化通常会导致收益率曲线形态发生改变,对市场预期产生影响。上调政策性利率通常会致使期限利差收窄。从理论上来看,收益率曲线由陡转平通常会使市场对未来的经济前景持悲观态度,进而影响到企业的投融资活动。同时,加息会导致中美利差进一步扩大,汇率将进一步升值。自去年5月末以来,我国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一路升值近9个百分点。虽然疫情期间进出口情况良好,国际收支平衡压力较小。但若今年人民币汇率继续大幅上行,在国外制造业逐步重启的情况下,将对我国出口企业形成不利影响。 再次,我们认为应更加关注长端利率对信用债市场的影响,并强化MLF的中枢作用。由于永煤、华晨等地方国企违约,近期同业存单以及十年国债利率持续上升,说明永煤事件已对总体流动性造成了影响,波及到利率债市场(图8)。在流动性分层、信用利差走阔的同时,一级市场信用债取消发行的规模快速上升。现阶段若过早收紧货币政策,将加大企业的融资难度,增大企业债务违约可能。目前政策性利率的中枢作用主要在逆回购上有所体现,对短端利率有着较强的指导性作用。MLF利率的中枢性作用较弱,主要体现在指导LPR利率。每月月中操作的MLF对十年期国债收益率的影响较小,十年期国债收益率与同业存单收益率已远远偏离政策性利率。未来央行应更加关注政策性利率对十年期国债收益率的传导作用,通过影响长端利率水平提高货币政策的传导效率。 因此,我们认为今年货币政策应进一步加强精准调控,重点施策,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形成支持。当前我国经济恢复存在不对称性。我们认为货币政策应对下游行业、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等重点领域做出长时间支持,做好稳企业保就业纾困政策的适当接续。应继续加强再贷款再贴现的使用,精准利用新推出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支持工具和信用贷款支持计划减轻小微企业经营压力。 在财政政策方面,我们认为2021年应温和适度回归,不急转弯。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随着财政政策回归正常,预算内总资金将略低于2020年,但由于在疫情防控、公共卫生以及民生保障方面的支出仍不可避免,所以预算资金相较于2020年将不会下降过多。第二、赤字率应保持略高于3%的水平。虽然以往政府致力于将赤字占GDP的比重控制在3%以内,但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杠杆率压力并不紧迫,在宏观经济持续改善情况下,提高财政赤字率不会使我国债务总水平超出风险可控范围。第三、2021年专项债额度宜保持稳定,不宜进一步扩大,也不宜大幅低于2020年水平。当前优质项目储备不足,专项债发力幅度受限,且2020年专项债增长过多,其中有一部分没有形成实物工作量,2021年专项债额度应有所压缩。但2021年作为“十四五”开局之年,为保证投资充足专项债不应较2020年下降过多。第四、出于财政可持续的角度,2020年我国应对疫情实施的各项税收优惠应逐步回归正常,但是出于惠民生的考虑,应进一步压缩中央预算内财政支出,并继续压降非税费用。 五、构建新的发展格局,必须破题关键挑战 2021年是“十四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我国开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的起始之年。在国内外环境发生深刻复杂变化情况下,我们必须深刻理解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核心逻辑的变化,破解我国在经济社会发展中面临的一系列结构性问题。短期的财政和货币政策不能解决长期的结构性问题。在新的发展阶段,为了构建新的发展格局,我们必须从改革中寻找问题的答案。 为了完成2035年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远景目标,我们必须破题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必须解决的第一性的挑战。这包括: (1)在我国的工业化进程几乎已经结束的背景下,我们如何保持每年2.5-3%的全要素生产率增速(现已经下降到2%左右)? (2)如何提升我国在全球价值链中的上游程度,形成我国在产业链供应链上的相对闭环? (3)为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的新发展格局,我国如何提升消费的GDP占比?如何改善消费结构(提升服务消费的占比)? (4)我们该如何应对我国产业和劳动力结构正在发生的巨大变迁?2019年我们的第三产业比重已经占到了GDP的54%,贡献了将近60%的GDP增长,以此同时,工业的GDP占比已经下降到40%以内,而农业的GDP占比只有7.1%。目前,农业仍吸收26%的劳动力。到2035年,我国农业的比重将降至3%左右,农业就业人口占劳动力总量的比例不超过6%。未来15年,我国将有20-25%以上的就业人口需要从农业、低端制造业流向高端制造业与服务业。 (5)未来经年,我们该如何应对收入分配结构和格局的巨大变化?我国目前国内产出在国家、企业和个人之间分配并不合理——2019年中国人均可支配收入只有3万元,只占到人均GDP的43%。收入在国家、企业、个人之间的这种分配结构并不利于消费的长期增长。而且,我们目前对制造业产品的消费高峰期即将结束,服务消费需求在上升。从低到高、各层次各类型服务业供给不足是当前国民经济面临的突出结构性问题。而提升消费,特别是服务消费,改变收入分配结构是根本。我国收入分配中居于后50%的人口的收入只占总收入的15%,“前10%收入群体的人均实际收入”是“后50%群体”的14倍,这一比例远高于法国(7倍),只略低于美国(18倍)——这背后隐藏着旷日持久的城乡二元结构。我们未来的增长必须实现包容性和普惠性,必须让庞大的中等收入群体收入合理增长,让低收入群体从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受益。 (6)如何有效推进城镇化进程?到2035年,中国的城镇化率或能从目前的60%提升到75-80%。城镇化确实能够带来大量的投资机会,但是我们必须明确未来投资的流向,提升投资的效率。我们的研究发现:中国目前约有88%的地级城市实际人口不到经济意义上最优人口规模的40%。人口不足,服务业很难发展,新兴产业很难涌现;更重要的是,大量的伴随城市化的房地产、基建设施、公共服务等投资不可能有太高的效率,盲目的大量投资最终可能变成无效投资。同时,大量的农业转移人口如果不能实现“市民化”、在城市生活下来,将很难释放潜在的消费需求。 (7)如何提升投资资本收益率?我国的人均资本存量(含建筑)现阶段只是高收入国家的三分之一至二分之一,这意味着未来我们还有很大的投资空间,然而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储蓄率的下降会给我们未来保持高投资率带来挑战。中国经济的微观基础(企业)正面临杠杆高(非金融企业债务高达GDP的1.5倍以上)和投资资本收益率不高(A股上市公司过去二十一年平均的ROIC只有3%)的痼疾。提升投资资本收益率(ROIC)、摆脱对以债务来驱动高投资率的增长模式的依赖亟待破题。 (8)如何提升研发效率?我国研发的GDP占比已超过2.2%,达到高收入国家平均水平。但我们规模巨大的研发大量投向研发的“发”,对基础科学研究的投入只占研发规模的6%。没有对基础科学和底层技术的大量、长期投入,我国很难摆脱关键技术对其他国家的依赖,形成产业链供应链上的相对闭环。 六、实现高质量发展,改革举措蓄势而发 构建新发展格局,要积极通过更大力度的改革创新破题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这一系列结构性挑战。2021年,我们预期在下面领域将出现一系列激动人心的改革举措: 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和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将劳动力的自由流动与农村建设用地的流转结合起来,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2019年中国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为60.60%,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为44.38%。新进入的农村人口只有真正实现“市民化”,才能充分发挥现有劳动力的潜力,带来更大的效率改进空间;释放潜在的消费需求,带动消费的增长。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未来需要进一步放开城市落户限制,并将居住证制度作为补充。在已全面取消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的城市落户限制的基础上,逐渐取消3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落户限制;超大特大城市积分落户政策更多向普通劳动者倾斜,完善居住证政策,实现常住人口向户籍人口的过渡。更重要的是,要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常住人口享有与户籍人口同等的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险、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而消除城乡二元差距,需要将城市化推进与乡村振兴有效结合起来,实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自由流转,提升农村人口的财产性收入。推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自由流转,首先要完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确权制度,尤其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分置实现形式,鼓励依法自愿有偿转让;其次,2019年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明确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用于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但仍需明晰具体哪些项目可以使用,并进一步扩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范围;再者,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积极探索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提高交易的市场化程度,促进各地进展均衡发展,让农民长期享有土地增值收益,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 大力发展租赁住房是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的新格局的关键改革举措。如何解决住房租赁需求,尤其是应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过程中的住房租赁需求,重点在于大力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建设配套设施完善的租赁社区,才能有效解决人才和新市民的居住问题,增强其安全感、幸福感和获得感,形成人口增长、产业发展双向互促的可持续发展模式。第一,拓宽租赁住房用地来源。2020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土地供应要向租赁住房建设倾斜,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探索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和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建设租赁住房。”扩大新增土地供给,盘活存量房屋,增加租赁住房的有效供给。第二,扩大租赁住房建设资金来源,综合考虑住房公积金、政府财政、社会资本(如公募REITs等权益类资金)等多种资金来源。住房公积金从供给端参与租赁住房建设,既符合部分类型土地对参与主体的要求,又有利于住房公积金自身扩大缴存面、提升增值收益,发挥其作为居民养老的第二支柱作用。引入社会资本建设租赁住房,有助于降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对于财政的过度依赖。第三,放开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建设和运营。适当放开租赁住房用地、集体土地、限自持用地等类型土地的参与主体限制,鼓励租赁住房企业以更加市场化的方式开发与运营,提升租赁住房的运营效率。第四,丰富租赁住房品类,满足不同群体的多样化住房需求。深入调研租房人群的需求,鼓励租赁住房企业提供丰富的住房品类,如蓝领公寓、家庭房等,为多元需求的租房者提供“一套房”“一间屋”“一张床”的多层次供给。第五,对租赁住房企业的税费支持。通过税收和贷款优惠等方式鼓励市场主体积极参与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例如,适当减低租赁住房企业的房产税、增值税等运营税费,降低企业持有运营成本。 “科技创新”领域改革举措一一推出。 “十四五”《建议》将“科技创新”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明确了创新在国家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并首次提出了“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说法。在2020年末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再次明确了科技创新的方向和重点,强调了科技自立自强是促进发展大局的根本支撑,指出院所高校、大中小企业、人才培养等的未来发展方向。2021要推动科技创新,迈好构建新发展格局的第一步。我们认为,一方面要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投入,一是要进一步提升研发强度,二是要改善研发结构,大力增加对基础科学和底层技术的研发投入。另一方面,增强产业链供应链自主可控能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基础,也是针对当前部分卡脖子技术受制于他人,摆脱关键技术对其他国家依赖这一问题的回应。在保持制造业比重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巩固壮大实体经济根基,锻造产业链供应链长板,补齐产业链供应链短板,优化产业链供应链发展环境。加强国际产业安全合作,形成具有更强创新力、更高附加值、更安全可靠的产业链供应链。2021年将是“科技创新年”,资本、研发投入、人才等将加速向国家战略科技领域汇聚。 在推动资本市场改革方面,一是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在直接融资的入口关,股票发行注册制是资本市场改革的关键举措。注册制的核心是信息披露,在提升信息披露质量的基础上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股权融资,拓宽直接融资入口。证监会已先后在科创板、创业板试点注册制,接下来的工作重点将是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稳步在全市场推行注册制,更好地吸引优质企业在资本市场融资发展。在出口关,建立常态化退市机制,是资本市场又一基础性制度建设。健全退市制度的关键在于让优胜劣汰的良性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畅通多元退出的渠道,用市场化的手段化解上市公司的存量风险。在畅通入口和出口两道关之外,推动上市公司改革完善公司治理,提高信息披露透明度,形成体现高质量发展要求的上市公司群体,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二是加强债券市场的法治建设,防范系统性风险。去年,地方国有企业的债券违约行为引起较大的市场风波。一方面,这反映出债券市场法制不健全的问题。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即提出打击各种逃废债行为,国务院金融委强调要依法严肃查处欺诈发行、虚假信息披露、恶意转移资产、挪用发行资金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可以预见,完善债券市场法制、建立健全债券市场制度将是监管机构今年的工作重点。另一方面,国企债券违约风波也反映出发债主体存在的政府隐形担保、债券评级虚高导致资产定价不合理、投资者不理性等各方道德风险引起的问题。因此,深化债券市场改革,在以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处置违约的同时,还需要加强市场主体的信息披露要求,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和信用评级体系。此外,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平衡好打击逃废债和打破刚兑的关系,兼顾发债主体和投资者的道德风险,逐渐打破隐形承诺,让市场回归理性定价。中国金融体系最大的挑战在于一直没有形成给金融资产定价的“锚”,从而无法引导资源进行有效配置。2021年,中国金融体系将沿“市场化”“专业化”“国际化”方向进一步推进供给侧改革,在金融资产的市场化定价方面将迈出坚实的步伐。 将国家战略和市场进行更有效的结合,坚定不移推动产业结构升级。伴随中国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和经济增长动能的变化,未来有高增长潜力的行业包括新兴工业(高端制造业,IT制造业,清洁能源等)、新消费(新能源汽车,娱乐产业,教育产业)、互联网(电商、游戏、互联网金融)、和健康产业(医疗健康服务,医疗保险)等。通过国家发展战略的制定和具体规划的执行,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上扮演的决定性作用,逐步实现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的产业结构。2021年,不论是5G的建设和产业导入,还是与消费相关的若干行业的崛起,我们将看到一系列的变化和蕴藏在变化下的产业机会。 通过都市圈的建设发挥中心城市辐射效应,提升城市化效率、实现区域发展均等。我国目前存在严重的城市人口规模不合理问题——绝大部分城市人口规模远低于最优规模。目前中心城市产业功能过于集中,没有形成和周边中小城市合理分工、功能互补、协同发展的区域一体化产业体系,甚至导致“虹吸效应”——经济活动集中的中心城市对周边其他的二三四五线城市资源的虹吸。国际经验显示经济活动越积聚的地方,人均收入差距越小。因为规模适当的城市通过将各种资源集中起来实现专业分工、规模效应、集聚效应,可以促进产业结构多元化,提高人均收入,带动基础设施建设和消费升级,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促进城市的经济增长;与此同时,经济活动密集的中心城市产生极大的辐射效应,带动周边城镇互补性行业的成长,推动收入水平的提高。都市圈通过轨道交通等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将中心城市与周边城镇便利地连接起来,形成以超大、特大城市为支撑,以小时通勤圈为基本范围的紧凑型、紧密型的空间生态。通过推进基础设施一体化和基础服务均等化,增大了城市集聚效应和城市所能容纳的最优人口规模,促进统一大市场的形成,将更多的人纳入“市场”,通过集聚实现人均收入增长,通过集聚实现中心城市与周边城镇的差异互补发展,最终缩小发展差距。我们预期2021年,城镇化在理念探讨和实践层面将会出现激动人心的突破。
12月31日,记者从蒙草生态获悉,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的《关于2020年国家湿地公园试点验收结果的通知》显示,内蒙古包头昆都仑河国家湿地公园试点项目通过验收,该项目由蒙草生态参与实施。 昆都仑河国家湿地公园北起桃儿湾,南至包头城区110国道,全长约11公里,总面积714.93公顷,湿地面积占总面积的54.91%。公园内动、植物资源丰富,自然风光秀美,生态环境优良,从水面广阔的水库,到蜿蜒的河流,整体风貌与湿地景观及周围环境自然协调,具有较高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科普宣教和旅游观光的价值。 一直以来,蒙草生态秉承“尊重生态、师法自然”的理念,围绕生态修复,运用大数据领域相关技术,实地采集区域内水、土、气、植物、动物、微生物等样本,通过检化验和数据分析,判断区域生态健康状况、历史演变规律、实时动态监测等,为各个地区设立“生态指数”监测评价系统。 自公园获批试点建设以来,包头市昆都仑区区委、区政府积极推进公园保护与建设工作。蒙草生态团队在整个项目建设过程中,先后完成了河道景观建设、湿地生态修复、室内外科普宣教体系建设以及智能监测系统等多项内容。 近年来,蒙草生态先后参与修复海南海口五源河国家湿地公园、内蒙古乌兰浩特洮儿河国家湿地公园等多个项目,运用生命共同体思维、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通过近自然的种植模式及种植总量考虑与场地用水的承载力的平衡,并选用最适宜在当地生长的乡土植物,通过系统修复使项目区达到植被恢复、河流潺潺、草长莺飞的良好生态效果,参与修复的项目均获评国家湿地公园。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6日讯 12月15日,“瓣瓣同心?携手共进――京津冀协同发展”网络主题活动采访团来到北京市天竺综合保税区内的北京乐石文物修复中心,这里有清明时期的诗文字画、青龙藏木质经板、黄地织金吉服袍、江口明末战场遗址部分出水金银器等数件珍贵文物在文物修复专家的手中重新焕发生机,继续用新的面貌来“讲述”我国曾经的辉煌文明。 近年来,文化产品和服务贸易规模不断扩大,并逐渐成为中华文化走出去的重要方式和提升中华文化软实力的重要途径。据相关负责人介绍,天竺综合保税区在北京“两区”批复设立的新机遇面前,重点发展文化贸易,促进海外文物回流。保税区中的文物修复工作不仅可以将大国工匠的匠心精神与文物修复的精湛技艺相结合,让中国传统文化迈出国门走向世界,还提供了足够的平台将中国的文物修复逐步向全球化发展,向世人展示我国文物修复师的高超技艺。 文物修复师在修复字画。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 杨淼摄
—摘 要— 跨境打新已成为中国企业海外上市的焦点话题之一,头部服务机构更是以千亿交易量彰显热潮,与之相伴,个人信息以及一系列金融数据的跨境传输,也让合规风险日益突出 圣诞前后,由于承认二次销售,有着“盲盒第一股”之称的泡泡玛特(Pop Mart)失足跌入舆论漩涡,遭到了网络舆论乃至央媒的口诛笔伐,其市值甚至在一日内就蒸发了120亿港元。而半个月前,泡泡玛特正式在港交所主板挂牌上市,开盘涨幅即超100%。 冰火两重天之下,我们难以预测以泡泡玛特为代表的盲盒经济的未来,但其所折射的“跨境打新”现象却已然成为企业上市投资相关的焦点话题之一,易操作、风险低、收益高等特点迅速推动这股热潮风靡国内。 一段时间以来,国内创新型概念企业纷纷选择在境外的纽交所、港交所上市,再叠加国内适合个人投资优质资产的相对缺失,“跨境打新”也就逐渐成为投资者分享相关企业发展红利的重要路径。然而与监管的属地原则相适应,客户的美股和港股均需托管在境外第三方合作清算商,美股托管账户内客户资产受到美国证监会和美国金融管理局监管,港股托管账户内客户资产受到香港证监会监管。 因此,客户的姓名、身份证号、住址、邮箱、联系电话、婚姻状况、就业情况等个人信息,以及客户净流动资产、净资产、总资产、净年收入等金融数据按要求也就会由相应的券商跨境提供给境外清算商进行客户实名制审核、资产评估等,由此便产生了金融数据跨境传输的合规风险。 正所谓“窥一斑而见全豹”,本文以一些持有境外券商牌照和注册投顾牌照,却向中国居民提供跨境金融服务的新型金融服务提供商为例(此类公司通过网站、APP等向中国境内居民提供投资美股、港股等服务,包括股票交易下单与执行等),从主体、客体(数据)、行为等多个层面分析向境外传输金融数据的风险隐患,在此基础上结合本土实践和国际经验对其合规监管提出完善建议。 与信息匮乏的时代相比,人类社会跨入信息时代的重要标志之一便是数据在总量规模和增长速度上的显著提升,最终质变为重要的生产要素,进而促成数字经济的诞生。然而祸福相倚,由于理性的有限和欲求的诱惑,数据信息获取使用上的便利也就由福音异化为魔咒,人们往往迷失于眼前新闻的光怪陆离,而丧失了根本趋势的整体把握,势必会让个人乃至社会支付更加高昂的代价。 主体视角:是否构成CIIO 与很多业务开展类似,金融数据跨境传输关键需要回答“可不可以,如何能够”等问题,这从逻辑上首先要求判断从事行为的机构类型,并以此确认其权利义务的边界。 根据《网络安全法》第37条的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CIIO”)在国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有本地化存储的特殊要求,即使确需出境,也需向监管部门进行安全评估。因此,在数据出境过程中,主体是否构成CIIO将直接决定其是否需承担本地化存储和安全评估的强制性义务。 那什么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呢?按照《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第18条的定义,所谓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是指运营、管理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网络设施和信息系统的单位,包括政府机关、金融和互联网等行业领域的机构。 以某家依托国外券商牌照向中国居民提供港美股投资服务的头部公司为例,从业务开展方面看,其同时涉及金融和互联网领域,直接提供美港股投资申购和投资等金融服务;从规模增长方面看,其占全球华人互联网券商市场的份额接近60%,用户超过400万,年交易规模超过1000亿,在其服务机构中也不乏36氪、网易有道、理想汽车以及泡泡玛特等的身影。 不难看出,国内企业境外上市对这些公司的依赖已然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巨额投资量和客户规模数决定了其信息设施安全与国计民生关联日渐紧密,而涉及跨境传输的数据亦包含了客户资产、年收入等敏感性极强的金融数据,对金融行业甚至更高层面的影响在加大。 有鉴于此,至少在理论推演层面,上述跨境金融服务商尤其是其头部机构被认定为CIIO的概率较大。同时,尽管该类公司大多提供美股、港股、澳股、期货、基金等境外金融服务,但其服务对象主要还是中国民众以及华人华侨,因此仍然满足“在国内收集和产生”的要件,故其处理的相关数据原则上应当进行本地化存储,即使确需跨境传输,也应当向相关部门进行安全评估。从这些公司的APP用户隐私政策条款(图1)来看,在其中也确实强调了上述义务,值得肯定。 图1/某跨境金融服务商App-隐私政策 数据视角: 是否构成重要数据 如前所述,中国法律制度对CIIO在国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具有本地化存储和安全评估的要求。跨境金融服务商向境外清算商传输的金融数据中包含“个人信息”这一点并无疑义,但这些信息是否构成“重要数据”则需进一步分析。 然而目前中国现行法律制度中还没有对重要数据这一概念进行界定,相关定义均以“征求意见稿”的形式存在(如《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2017)第17条,《信息安全技术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指南(草案)》(2017)附录A,《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9)第38条等)。 在这些办法中,《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9)第38条对重要数据的定义较具参考意义:“重要数据,是指一旦泄露可能直接影响国家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公共健康和安全的数据,如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大面积人口、基因健康、地理、矿产资源等。重要数据一般不包括企业生产经营和内部管理信息、个人信息等。”然而,仅凭借该定义仍难以确定互联网券商收集的金融数据是否已经达到重要数据的程度。 进一步考察,可发现《信息安全技术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指南(草案)》(2017)在附录A中还体系化归纳了28类重要数据,其中在A.19金融类中明确个人财产信息、账户信息和个人信用信息等可能会构成重要数据,并在总则部分以“如披露可能影响或危害国家经济秩序和金融安全”作为判断标准。 在实际操作中,上述跨境金融服务商在提供跨境打新服务时都收集了个人哪些数据?以某头部机构的业务开展为例,客户如需使用服务则必须进行开户,在开户过程中则会直接要求用户填写净流动资产、净资产、总资产、净年收入(图2),且每个用户均为实名制。因此,其收集的金融数据显然已经构成上述《指南》中的个人财产信息和账户信息。 再结合本文第一部分所述,这些跨境金融服务商近年在国内市场份额、用户数量和交易规模上均已在金融市场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如上述相关信息被披露或经他人整合分析进而造成负面后果,理解为达到“影响或危害国家经济秩序和金融安全”的程度也不足为过。 因此,一则具备被认定为CIIO的客观条件,再者其收集并产生的相关金融数据已经构成重要数据,这些跨境金融服务商理应受到本地化存储和安全评估等方面的特殊监管要求。 图2/某跨境金融服务商App-开户页面 行为视角之一: 监管制度有待系统完善 由于被称为“个人”信息,更由于其产生源自个人行动及相关企业对个人行动信息的整合分析,数据姓“私”并进而接受私法领域宪章——《民法典》的规范也就显得理所当然。不过,虽然“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孟德斯鸠语),虽然《民法典》也在人格权编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中赋予个人信息和数据以前所未有的法律地位和保护力度,其第一千零三十五条更是规定了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并用几个条文从宏观上规定了信息处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免责事由等。 然而民法的本质毕竟还是私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从理论架构上难以也不适宜涵盖政府监管层面的体系,尤其是在信息产权理论等有关数据权益保护的思潮尚未落实到一般公众思维中的现状下,发挥公法层面的指导和规范作用便具有必要性。在监管层面,由于金融数据同时涉及金融监管和网络安全两方面的合规风险,因此在对上述跨境金融服务商进行跨境数据传输的评估时也应同时考虑双重合规的义务。 在金融监管领域,中国目前涉及个人金融信息跨境传输监管的规定主要包括2011年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2020年2月发布的《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2020年9月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和《金融数据安全 数据安全分级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等。 在这些制度中,一方面,《规范》7.1.3条d)项规定,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金融信息应在境内存储、处理和分析;确需向境外提供的,有如下合规要求: (1)应取得个人金融信息主体的明示同意; (2)应依据国家、行业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与标准开展个人金融信息安全出境评估,确保境外机构数据安全保护能力达到国家、行业有关部门与金融业机构的安全要求; (3)应与境外机构签订协议、现场核查等方式,明确并监督境外机构有效履行个人金融信息保护保密、数据删除、案件协查等职责义务。 另一方面,《指南》也根据金融行业机构数据安全性遭受破坏后的影响对象及程度,将数据安全由高至低划分为五个级别。《指南》中还特别强调,金融行业机构应高度重视与个人金融信息相关的数据安全保护,并在5.3“定级规则”中特别提及重要数据,并指出重要数据的安全等级不可低于该标准所述5级。《指南》中增加重要数据的内容,是国家数据安全标准体系内的相互引用,体现了行业标准对国家标准的继承。 然而,对于安全评估义务,《规范》中虽然规定应依据“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与标准”,但目前行业监管机构并未进一步对金融数据跨境评估颁布相关标准,按照法理上“无特殊依一般”的原则,相关行为现阶段主要遵循网络安全层面的一般规定。但这样这实质上便可能导致金融监管层面的安全评估合规落空,而仅凭借网信部门也难以实现《指南》中分级管理的目标。 从现状来看,跨境金融服务商在跨境传输金融数据上,面临的本地化存储、数据主体同意、安全评估和签订协议等义务与网络安全监管层面的要求基本一致,因此,在行业监管层面对数据跨境合规暂不明确的现状下,跨境金融服务商向境外传输金融数据仍应主要落实网络安全层面的监管要求。但展望未来,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对金融信息跨境传输的评估批准机构、流程进一步明确,同时也建议在监管体系内建立分级管理机制,从而在保护中国金融安全和经济秩序的同时,效益最大化地保障信息共享和传输。 行为视角之二: 安全评估谁来负责 紧接上述制度适用竞合方面的问题,根据《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28条,作为网络运营者的境内券商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前应当“报经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同意,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不明确的,应经省级网信部门批准”,从逻辑上看,由于上述跨境金融服务商隶属金融领域,故相关数据出境应报金融监管部门同意。 具体到实践中,金融监管机构颁布的《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技术规范》有可能导致将数据出境的安全评估职责指引到网信部门,而后者颁布的《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却又将安全评估的职责规定给前者,这便在立法层面对于数据出境的安全评估部门出现了模糊的情况。 笔者通过与监管机构多个部门沟通,得到的答复为相关评估工作不属于其管辖范围。因此,中国金融数据出境的现状是,尽管行业监管机构明确,但监管机构却没有具体设立相关部门以履行职责,此时是否应向省级网信部门报批便存在问题,因为《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由省级网信部门批准的前提是“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不明确”,考虑到2020年监管部门刚刚印发了金融数据分级管理的指南,并且基于金融数据和专业性和敏感性也不宜由网信部门对金融数据进行安全评估,因此跨境金融服务商在金融数据跨境传输前向哪一机构申请完成安全评估以及安全评估的程度(例如是否进行分级评估)就存在较大障碍,但不经评估又存在合规风险。 这样,现有规则体系下相关机构进行金融数据跨境传输就较易陷入“评估无门”的困境。 行为视角之三: 个人主体权利保障 除行业监管和安全评估外,金融数据出境也理应得到个人信息主体的同意,然而对于具体情形下前者是否需后者同意却也存在两个方面的具体场景:一是传输方(跨境金融服务商)向境外接收方(如第三方清算商)的传输,二是境外接收方向境外第三方的传输。 对于传输方向境外接收方传输是否需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立法层面发生了多次变化。2017年《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第4条中要求数据出境须经个人信息主体单独同意,2019年《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第14条则以事先“告知”数据主体代替“同意”的要求,较大程度减轻了企业的负担。但在2020年公布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第39条中,立法再次要求须单独征得个人信息主体的同意。从出台时间和法律效力层级来看,《个人信息保护法》未来是数据合规应遵循的基本法,且跨境金融服务商传输的数据同时涉及金融领域,2020年《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技术规范》亦有征得个人单独同意的要求。因此尽管网络安全层面的规范性文件存在变化,跨境金融服务商未来有较大概率需在其APP中设置相关同意条款以满足上述合规要求。 对于境外接收方向第三方传输的情形,同样存在趋紧的情况。2019年《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第16条规定只有向第三方传输的数据中涉及个人敏感信息时,才须征得个人信息主体同意。但从最新《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及网信部门的相关态度推测,未来在正式立法中包括个人敏感信息在内的所有个人信息向第三方传输时均可能纳入单独同意的范畴。 金融数据跨境传输的法律关系不仅局限于政府(行业监管部门、网信部门)、跨境金融服务商和投资者个人,还涉及到境内外的数据传输方与数据接收方,《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对此专门要求了签订协议的合规义务。对于这一模式,事实上是充分借鉴了国际上的先进经验和通行做法,主要是仿效欧盟实践多年的适用于个人数据出境的标准合同条款(“SCC”),通过合同条款界定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与信息传输方和信息接收方的责任与义务。 同时,为了提高可操作性和有效性,《办法》还将主要责任确定在位于境内的网络运营者上,新增了许多网络运营者对境外接收者的义务条款,如需关注接收者的网络安全要求和个人信息保护落实情况,代接收者先行赔付,加强对境外数据接收者行为的间接规制等等,这些规定都是国际上接受度较高,并且具有较好实践效果的通行做法,体现了中国积极践行与国际接轨,同时又具有中国特色的数据治理路径。不过,关于通过协议约束这一国际通行做法,中国在借鉴时也进行了一定取舍,至于此种取舍是否成功不无争议。 完善视角: 对接国际面向未来 事实上,对包括金融数据在内信息跨境传输的关注已不仅限于国内,国外更是蔚为大观。以2020年11月15日正式签署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为例,其第十二章(电子商务专章)不仅规定了促进电子贸易便利化的内容,还涵盖了网络安全、个人信息保护、信息跨境传输等方面的要求,考察RCEP第十二章第15条关于“电子方式跨境传输信息”的相关规定,其核心要旨仍是在保证网络安全和数据主体利益的前提下促进数据共享和传输。然而与其显赫地位与重要作用不相适应的是,目前金融数据出境的规范仍是局促在小圈子里的冷门话题,并且如前所述,在网络运营主体、传输数据类型和合规行为层面,理论和实践中都存在不少的的痛点和难点。展望未来,金融数据跨境传输规范至少可以从以下方面予以完善。 (一)明确部门职责 如本文之前关于安全评估义务的论述,目前,仅从行业监管部门和网信部门等发布的各类规定和文件中难以确定金融企业跨境传输数据时进行安全评估或报批的具体部门,而在实践中经考察也确实出现了安全评估职责不明确的情况。由于在2020年发布的《指南》中行业监管部门明确要求对金融数据进行分级管理,其中还特别提及网络安全领域的基础概念——“重要数据”,可见金融领域对数据出境将持更为谨慎的态度,也意味着敏感性较强的金融数据更需要专业化的机构集中进行安全评估。为实现金融安全和信息共享的平衡,促进企业合规与信息流动的良性循环,建议未来明确由相关行业监管部门的下属单位来承担该部分的安全评估,并履行分级管理的职责。 (二)履行个人同意要求 对于境外接收方向第三方传输信息是否须单独同意,前文已经论述目前未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唯一作出规定的是2019年《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其要求仅在涉及个人敏感信息时才须征得个人信息主体同意,这种态度与该《评估办法》关于数据由境内主体向境外传输时仅须事先“告知”保持一致。但从2020年10月公布的《个人信息保护(草案)》对数据出境须单独同意的趋势来看,尽管其没有明确规定向第三方传输的情形,但不难想见其中待考量的风险与跨境传输较为相似,甚至更大。因为境外接收方与境内网络运营者往往基于协议或公司关联关系,故较易对其信息安全措施较进行把控和评估;但对于境外第三方而言,其往往与境内主体没有直接联系,因此更有对个人信息主体权益进行保护的必要,未来规定其须单独同意也是应有之意。 当然,这在操作层面可能存在较大困难,以某跨境金融服务商为例,在其将用户数据向境外运营者传输的情形中,是通过用户协议单独勾选或跳转对话框勾选的形式征得用户同意;但对于境外运营者需向第三方传输数据的情形,其与用户事实上并没有可以交互的渠道。未来可能解决的办法是,境内机构在前述向境外运营者传输并取得信息主体单独同意时,一并设置境外运营者向第三方传输的知情同意条款,以实现相关合规要求。 (三)细化协议规定 尽管中国目前仿效国际经验采取了协议约束的模式,从而进一步规制境内运营者和境外接收方,然而,《办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在数据接收方主体的称谓上仅引入了“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定义,也就是说,其没有区分共同控制者和处理者,这个定义更类似于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项下的数据控制者。对于数据处理者角色,草案则按照行为特征进行描述(共同处理、委托处理)。基于这种逻辑,《办法》在上述合同约束模式中便仅规定了一类协议,即境内的网络运营者与境外的数据接收方。 笔者认为,既然中国在数据出境上已有明显仿效欧盟SCC的趋势,且SCC在欧盟多年实践证明其优势确实明显,那么对其实质性内容进行借鉴便更具有必要性。 欧盟SCC事实上包含了两类数据跨境传输合同条款,一类是控制者向共同控制者传输(controller to controller),另一类则是控制者向处理者传输(controller to processor)。将境外主体细分为共同控制者和处理者两类的优势在于可将权利义务精细化。例如,在SCC的“to controller”条款中,规定了合同双方可约定由境外共同控制者响应数据主体和监管机构关于数据处理的询问,而在“to processor”条款中则未进行此种规定,原因在于processor事实上相当于境内数据控制者的机械手,一切处理活动须遵循控制者的指示,自然也没有单独响应询问的可能和必要。 展望未来对于金融数据这类专业性、敏感性强且须分级管理的数据类型,建议在以合同模式约束时可采用区分主体的方式以细分权利义务。这样,一方面可防止监管中可能发生的“一刀切”进而影响数据共享和利用,另一方面也为企业提供明确的合规路径,而非由企业低效率地自行探索法条中数据控制者和处理者的关系,导致其或者冒合规风险而侵害数据安全,或者放弃该业务而影响经营效益。
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火星人,股票代码:300894)今日登陆深交所创业板上市。 据资料显示,火星人成立于2010年4月份,是一家集厨房电器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为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致力于解决厨房油烟问题,打造智能化健康厨房。其主要产品包括集成灶、集成水槽、集成洗碗机等。 中高端产品定位 打造国内厨电行业领先品牌 火星人自成立以来始终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研发创新为驱动,凭借自身在厨电行业的强大技术、品牌优势,并结合对厨电消费领域的深刻理解,对市场和行业需求进行积极调研和主动准备,设计开发了一系列在质量、外观、功能等方面均有较强竞争力的集成灶、集成水槽、集成洗碗机等厨房电器产品。 在品牌定位方面,火星人始终坚持中高端产品的战略定位,坚持以集成灶为核心,以集成水槽、集成洗碗机、嵌入式厨电、厨柜等为配套,不断提高品牌知名度,争取将公司产品打造成国内厨电行业的领先品牌。 通过多年深耕细作,火星人旗下的产品也受到了市场的广泛好评,在消费者群体中形成了良好的口碑。在2016年,公司“火星人集成灶”认定为浙江省名牌产品;2017年,公司“火星人”商标认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 高度重视技术研发 不断进行技术创新 一直以来,火星人高度重视技术研发方面的问题,不断对厨房吸油烟技术进行科技创新,拥有较强的技术研发能力与丰富的技术研究成果,公司的技术研发主要集中在集成灶产品的燃烧、吸油烟、消毒、蒸箱等方面以及集成洗碗机的果蔬清洗、超声波清洗等方面。其中设计推出的“X7”集成灶产品荣获了“IF设计金奖”、“红点设计奖”、“中国设计红星奖”以及“AWE2020艾普兰奖优秀产品奖”等国内外知名奖项。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已拥有专利权235项,其中发明专利8项。 此外,公司还积极参与行业标准的制定,作为起草单位之一参与了CJ/T386-2012《集成灶》、SB/T11165-2016《集成家装产品售后安装技术规范》、ZZB032-2015《集成灶》、T/ZRCX004-2018《集成灶》、T/CNHA1020-2019《集成灶》等标准的起草。 线上线下营销相结合 经销网络遍布全国 通过多年厨电行业线下营销的经验积累,并结合目前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形势,公司现已构建起经销、直营及电商相结合,线上与线下渠道相结合的立体营销体系。截至2020年6月末,火星人已在国内市场建立经销门店1687家,公司经销门店已遍布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构建了从重点城市到乡镇级市场的全国性的经销网络。同时,近年来,公司大力发展线上销售渠道,取得了较快进展,电商销售规模实现了大幅增长。 财报显示,2017年至2019年,火星人营业收入分别实现为70018.38万元、95564.27万元和132616.21万元;集成灶销量大幅增长,市场份额由2017年的8.56%上升至2019年的9.31%;2020年1-9月份,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00498.09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0.51%;仍保持快速上升的趋势。 此次火星人登陆创业板,募集资金主要是投向“智能集成灶产业园项目”、“研发中心及信息化建设技改项目”和“集成灶生产线升级扩产项目”。随着募投项目的建成,将进一步改善和提升火星人的生产能力,丰富其产品类型、完善产品布局,增强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实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