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至5月10日,商务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邮政局、中国消费者协会,开展了第二届“双品网购节”促销活动。 日前,商务部新闻发言人高峰在网上例行新闻发布会上介绍,“双品网购节”活动期间,参与电商企业达115家,品牌超10万个,网络店铺超百万家,总销售额达1825.1亿元人民币,较首届活动增长超过1.37倍,带动同期全国网络零售额超4300亿元,同比增长20.8%。其中,实物商品网络零售额超3800亿元,同比增长33.3%,活动参与商品获好评率达98%以上,有力地促进消费回补和潜力释放。 具体来看,第二届“双品网购节”呈现出以下几方面亮点: 一是新老国货表现亮眼。消费者特别是年轻消费者对国货认同感明显提升。有的电商平台上,500多家老字号的成交额超10亿元。多家电商众筹平台的上线新品数量增幅超过60%。有的电商平台推出反向定制国货新品,销量同比增长3倍。 二是新热点不断涌现。活动期间,体感游戏机销量同比增长13倍,节能电器增长2倍,按摩椅、划船机销量翻一番,智能产品、绿色食品增长20%以上。例如,我国某电商平台上,智能数码产品销量增长113%,5G手机销量增长90%。 三是积极缓解出口外销压力。电商平台纷纷开设出口转内销产品销售专区、专场,助力外贸企业对冲外需下滑影响。近万家外贸企业入驻电商平台,有的企业一天卖出1.6万单,和活动前相比,日均销量增长300%。 四是扶贫助农促进城乡双向流通。活动期间,全国农村网络零售额同比增长40%,其中国家级贫困县网络零售额增长超50%,农村消费潜力进一步释放;另一方面,“双品网购节”有力推动农产品(行情000061,诊股)进城,活动期间,全国农产品网络零售额增长超过70%。 五是直播带货持续火热。各商家与电商平台加快营造直播等消费新场景,全网直播场次超过70万场,观看人数超过29亿。活动期间,有的参与企业联合汽车生产企业,直播销售新车4000余辆,销售额超6亿元;有的联合主流媒体推出带货公益直播,3小时销售额超过5亿元。 六是网购带动线下消费恢复。活动促进了生活服务业线上消费,引流线下店铺。全网在线餐饮销售额环比上月同期增长68%;在线旅游销售环比增长超过150%。“五一”期间,有的电商平台上,武汉市餐饮线上日均消费较前一周增长超过113%。(记者 王俊岭)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雷丽娜
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专栏作家 肖飒 后疫情时代,大家日子都不好过,几乎各行各业都开展了线上服务和零售,为了吸引更多客户,发展其“会员制”给予会员激励,让会员带动更多人参与销售,直播带货中甚至也出现了卖会员资格的情形。 由于我国对于销售方式并非完全放任自流,对于金字塔式的传销活动应取缔,但是对于传销活动中,诈骗型传销的组织者、领导者将面临五年刑期,而对于什么是“诈骗型传销”实际上司法和学界争议巨大,因此,在会员激励方面必须提前做刑事合规安排,否则将面临身陷囹圄的尴尬境地。 文章脉络: 1. 会员激励,刑事合规要点 2. “骗取财物”的不同理解; 3. 立法空白的深刻寓意。 会员激励,刑事合规要点 1 把销售、推广的商品和服务,做实。 商品和服务首先要合法,区块链项目方发币(ICO)在我国属于非法公开融资行为,再怎么说自己的后续应用如何有前景,没有合法性就“归零”。请法务老友首先确认自己公司所销售和推广的产品或服务,自身在我国内地是合法的。 第二步就是要确认物有所值,即商品或服务到底是否值钱,值多少钱。实践中,售卖玉镯等玉制品往往以次充好,或B货顶替A货,这就容易被公安机关认定为涉嫌犯罪,因此,无论是销售也好,推广也罢,务必本着诚信原则,东西要合法且有相应价值。 2 评估商业逻辑的合规性。 咱们首先确保了商品或服务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然后对于商业逻辑要有基本合规判断。会员介绍后续会员加盟,到底是为了购买服务和商品本身,还是为了赚“拉人头”的提成或项目方许诺的利润,还是有区别的。 以蚁力神为例,蚂蚁也是真的,喂养行为也存在,但无论买家还是卖家心知肚明,蚂蚁只是幌子,承诺的固定收益才是人们趋之若鹜的核心动力。微商会员同理,成为会员到底是为了自己买东西更优惠,还是为了博取一个拉人头的资格,这里的深意是不同的。 法务朋友,请一定注意,不要屈服于老板的淫威,在刑法红线上寸步不让,不可抱有侥幸心理,尽职尽责将法律风险提出来,并留下证据,防止事后当成共同正犯一并处理。 3 “30+3”模式,风险巨大。 根据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司法解释,参与人员30人以上,层级3级以上(含本数)则会导致整个商业模式涉嫌犯罪。实践中,参与人员几乎不可能控制在30人之内,但层级问题可以做合规处理,即2级。若会员1+其介绍的会员2,会员1对会员2的会员资格或消费有提成,是合规的。 也就是说,“30+3”模式中,只要不符合其中一个要件即无罪,要么不足30人;要么不足3层级。 4 单纯的团队计酬传销,只是违法并不犯罪。 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作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犯罪处理。但是,以团队计酬为幌子,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刑法出手。 也就是说,不能以发展下线的人数为计酬和返利依据(不以拉人头为计酬依据),除此之外,保险行业常见的“大团队销售”模式,并不是刑法打击对象。 5 保障会员知情权。 在网站和线下宣传时,必须给全体参与者将产品和商用模式讲清楚,设置醒目的标识提示拟加盟会员项目的真实情况、商业模式的运作方式。最好是弹窗出一个选择项,停顿20秒左右,让拟加盟会员能够充分了解,并认可。 虽然刑法第224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提到“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是否认为被骗,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但是,我们一定要谨防另一个重罪“集资诈骗罪”,倘若会员众口铄金认为自己被骗,那么,公司行为性质就不是简单的扰乱市场秩序了,就复合了侵害老百姓钱袋子的罪行。因此,保障会员等参与者的“知情权”很重要。 6 其他合规措施。 飒姐团队的律师一直耳提面命,埋怨飒姐总是将我们的法律成果和商业秘密贡献给法律同行,因而少了业务。哈哈,世界上那么大,要是躲进螃蟹壳里就没有意思了。其他合规措施主要是再根据监管部门也就是“省工商局公平交易局”的相关监管意见进行规制了,毕竟取缔和罚款也让人挠头。 立法空白,放人一马 遥想当年刚考上法学院,曾暗暗发誓要抓紧世间一切坏人,让世道清明,人心安稳。直到读了些书,有了些阅历,才知道自己的幼稚和局限。水至清则无鱼,社会也不可能少了那些龌龊和蝇营狗苟。 几十年来,我国经济发生了巨大变化,对于创新商业模式的宽容也是有目共睹的。因而,对于轻微的“失范行为”(涂尔干社会失范理论),我国法律是容忍的。这表现在立法方面,正如本文关注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我们翻开刑法典第224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请注意,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有一个关键的限定条件“骗取财物”,也就是一种“立法空白”,立法者给市场行为留有空间(周光权教授观点)。传销活动分为两类:可谓原始型传销,其传销是商品,以销售商品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另一类可谓诈骗型传销,并不是真正传销商品,只是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本罪的传销活动,是指后一种传销活动。原始商品传销,不构成本罪(张明楷教授观点)。 骗取财物,不同理解 诚然,一线办案侦查员也许不同意飒姐认可的观点,即仅诈骗型传销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确实,司法实践中,有人认为“骗取财物”并不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要素,有的人认为骗取财物不是传销的唯一目的,不能将本罪的目的仅限于诈骗财物,这些观点无视立法者的意图,肆意扩大打击圈,不利于罪刑法定原则的维护。 2013年11月《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意见),“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事实刑法第224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应当认定为骗取财物。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是否认为被骗,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 司法解释确实给了学理解释当头一棒,飒姐总结张明楷老师的反击观点: 1.意见只说明了应当认定诈骗财物的部分情形,没有界定“骗取财物”的性质与外延。也就是说,意见中并未给“骗取财物”下一个周延的概念,只是列举了其中常见的情形; 2. 从立法解释讲,《关于<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的说明>》指出:“当前以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等方式组织传销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宗旨是处罚“传销组织承诺或支付给参加者的回报,来自后续参加者的入门费,由于参加者不可能无限量增加,因此,资金链必然断裂,最底层的参加者,必然受害”,这就具有骗取财物的性质了。 写在最后 司法解释中对于“骗取财物”的认定,确实容易被理解为只要是使用欺诈手段+从参与者缴纳费用中非法获利=骗取财物。实践中,也确实出现了一批被误判的案件。 笔者坚定地支持张明楷老师的观点,必须坚持罪行法定原则,既然立法者都想放一部分销售者、经营者一马,何必要秉承“抓紧世间坏人”的所谓“公心”来制造“水至清则无鱼”的尴尬局面呢。 经济犯罪本身就是社会发展的代价,此一时彼一时,放过一些有低度或中度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对于整个社会发展和运行不一定是坏事,也许是催生创新和新商业模式的一种尝试。试错的成本不宜过高,否则社会经济发展将掣肘。 (本文作者介绍: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兼任北京市网贷协会法律顾问,主要从事互联网金融法律工作。)
本报北京5月14日电 (记者王珂)商务部14日举行的网上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商务部新闻发言人高峰介绍,4月28日至5月10日举办的第二届“双品网购节”期间,参与电商企业达115家,品牌超10万个,网络店铺超百万家,总销售额达1825.1亿元。活动带动同期全国网络零售额超4300亿元,同比增长20.8%,其中实物商品网络零售额超3800亿元,同比增长33.3%,有力促进消费回补和潜力释放。 新热点不断涌现。活动期间,体感游戏机销量同比增长13倍,节能电器增长2倍,按摩椅、划船机销量翻一番,智能产品、绿色食品增长20%以上。例如,我国某电商平台上,智能数码产品销量增长113%,5G手机销量增长90%。 积极缓解出口外销压力。电商平台纷纷开设出口转内销产品销售专区、专场,助力外贸企业对冲外需下滑影响。近万家外贸企业入驻电商平台,有的企业一天卖出1.6万单,和活动前相比,日均销量增长300%。 扶贫助农促进城乡双向流通。活动期间,全国农村网络零售额同比增长40%,其中国家级贫困县网络零售额增长超50%;另一方面,“双品网购节”有力推动农产品进城,活动期间,全国农产品网络零售额增长超过70%。 《 人民日报 》( 2020年05月15日 07 版)
5月7日,黑猫投诉平台显示,关于嘀嗒出行五一集卡(拉新用户)活动提现却被封号的投诉量激增。 有用户发文表示:嘀嗒出行推出的五一集卡活动,要求邀请好友助力,得现金奖励,达到100元可以提现,提现时间为5月7日。但到5月7日却提现不出来,显示账号不安全,不可参与活动。而活动规则里面的“其他说明”是最后才加上的,活动前期并没有该内容。此前该活动还改过一次活动规则,降低了获得奖励的数量。 所有疑似风险账户及余额提现功能一律封禁 一位消费者5月7日在黑猫投诉平台发文称:“参加嘀嗒出行五一活动时,并未告知我的账号不安全,而且我正常参加完活动,一个朋友一个朋友拉的,没有一点异常!到了嘀嗒出行规定的提现日却说我账号不安全不能参加活动!不能提现!我已经把人都邀请完了,最后告诉我不安全!虚假活动!现在账号还被封禁10年!希望嘀嗒出行给出合理解释并赔偿损失。” 从上图中可以看到,在“其他说明”中,有红色加粗的两条说明。 嘀嗒出行在5月8日上午发布声明称,5月7日即五一活动红包提现日期,嘀嗒出行反作弊技术团队监测到有异常账号进行违规操作。为防止互联网黑灰产业链利用平台活动非法牟利,暂时封禁了所有疑似风险账户及相应余额提现功能,并针对所有疑似风险账户进行逐一排查,截至5月7日16:00,嘀嗒平台已解禁部分正常账号,其余疑似风险账号将在仔细排查后,陆续解禁。 从上述声明中可以发现,嘀嗒出行是“封禁了所有疑似风险账户及相应余额提现功能,并针对所有疑似风险账户进行逐一排查”。 正是这种“一刀切”的做法,让无辜的用户也跟着躺枪。 有用户称“玩不起,别玩” “我是听别人说起这个活动才去参加的,5月7日想提现时却发现账号无法登陆,我就找客服。过了一两个小时,客服说我账号解封了,但我目前提现还没成功。”山东济南的郭先生5月8日下午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下图为嘀嗒出行发给郭先生的短信。 嘀嗒出行所提的“互联网黑灰产业链”也就是传说中的“羊毛党”,一直是中国互联网公司头等头疼的问题,有公司甚至因为经不住羊毛党“薅羊毛”而破产。 记者就此采访了一位互联网行业资深从业者宗先生。 宗先生表表示,“从技术手段上来讲,发现作弊账户并不难。羊毛党的手机号、设备号、ID等都是可以查到的。此外,还可以通过账户的行为来判断,比如同一个IP地址下是否堆积了大量的手机号”。 宗先生提醒:“羊毛党的行为确实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但公司不能因为自己活动的漏洞而侵犯到其他普通用户的权益。” “像嘀嗒出行这样的活动,一定是有真实用户参与的,如果一刀切都先拒之门外,一方面可能说明真实的用户不多,公司并不在意,另外一方面就是不太在意用户的体验和感受,认为用户反正有钱就会来。”宗先生表示。 宗先生还称:“嘀嗒出行此次活动,是简单粗暴的‘分享裂变’玩法,是一种老派的营销手段,虽然老派,但对下沉用户非常有效,最后就看公司能不能让正常用户提现,如果不能就是欺诈。” 有不少用户在安卓市场“嘀嗒出行”的应用下评论“玩不起,别玩”、“没有诚信的商家”等。 5月8日,记者联系嘀嗒出行联合创始人李金龙,其给记者发送了上文提到的公司声明,并称“这是目前的实际情况和处理进展”。 顺风车业务面临监管和用户投诉的双重挤压 与攻城掠地的滴滴相比,2014年成立的嘀嗒出行一路走来堪称“佛系”。李金龙曾对媒体表示,坚持做真顺风车,这也是嘀嗒能在滴滴的围剿下活下来的原因之一。真正的顺风车的体验,是快车和“伪顺风车”替代不了的。 截止到目前,嘀嗒出行只做顺风车和出租车两个业务。来自36氪的文章显示,嘀嗒出行出租车不赚钱,顺风车定价比滴滴顺风车低20%,每单只收一两元钱的信息服务费。平台上1200万司机,平均一天只接1.3单。不做快车、专车,不跟出租车师傅抢生意。 但在今年2月底,在新冠肺炎疫情形势最严峻的时刻,“嘀嗒出行”却因为违规从事顺风车业务而被约谈。 经查,“嘀嗒出行”平台违反北京市有关“疫情防控期间,暂停出入京顺风车业务”的要求,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责令“嘀嗒出行”平台公司立即整改,关停该业务。执法人员在检查中还发现,“嘀嗒出行”平台公司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对此,依据相关规定对“嘀嗒出行”予以15万元行政处罚。 除了被监管处罚,疫情期间还有用户在黑猫平台投诉称:“今天早上乘坐嘀嗒顺风车上班,首先平台给予的车号和实际的车号不符,然后在未告知的情况下车上还有其他的乘客,而且先送的其他乘客,询问司机不解释。跟平台沟通,平台表示司机违规多拼。特殊时期,交通出行怎能如此大意!”
本报见习记者 昌校宇 5月8日,商务部副部长王炳南在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发放消费券促进消费的形式是在这次疫情发生以来有一些地方进行的积极探索。 商务部指导各地商务部门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基础,精心组织了“五一”促消费活动,激发市场主体和消费者积极性,以有力的促消费措施积极扩大有效需求,培育新的消费增长点,促进消费回补和潜力释放。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也积极搭建了促消费平台,开展购物节、电商节等打折促销活动,有些地方就像刚才记者提到的,发放了消费券、折扣券,在“五一”期间全国各地开展了上千场次的消费促进活动。 关于消费券方面的情况,据初步统计,在疫情发生以来,有28个省市、170多个地市统筹地方政府和社会资金,累计发放消费券达到190多亿元,这些促消措施取得明显效果,实现了聚焦人气、增强信心、提振消费的目标。 具体表现在:一是拉动消费增长,有效提高了受疫情影响的消费信心,促进人气回升、市场回暖,增强消费动力。促消费活动对拉动消费增长发挥了四两拨千斤的作用。二是保障和改善民生。一些地区面向困难家庭和低收入群体,定向发放了消费券,让消费者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三是帮扶了疫情影响严重的行业发展。这些促消费活动重点针对受疫情影响比较大的餐饮、零售等行业,为这些企业带来了明显的客流量,增加了实际收入,对稳定企业和行业发挥了重要作用。(编辑 张明富)
图片来源:微摄 新华社华盛顿4月29日电(记者高攀 许缘)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29日宣布将联邦基金利率目标区间维持在零至0.25%的超低水平,同时警告新冠疫情对美国经济前景构成相当大的风险。 美联储当天结束货币政策例会后发表声明说,新冠病毒和为保护公众健康采取的措施导致美国经济活动大幅下滑和失业人数激增,同时经济活动中断严重影响了金融环境,并妨碍信贷流向美国家庭和企业。 声明说,正在持续的公共卫生危机将在短期内严重影响美国经济活动、就业和通货膨胀,并在中期内对经济前景构成相当大的风险。因此,美联储决定将联邦基金利率目标区间维持在零至0.25%的水平,直到美联储对美国经济经受住近期事件冲击并回到实现充分就业和物价稳定目标的正轨抱有信心。 声明还说,为支持对家庭和企业放贷,美联储将继续购买支持市场平稳运行所需的美国国债和机构抵押贷款支持证券,促进货币政策有效传导到更广泛的金融环境。美联储承诺在当前充满挑战的时期使用全部政策工具支持美国经济。 美国商务部当天公布的首次预估数据显示,因新冠疫情导致经济大面积“停摆”,今年第一季度美国实际国内生产总值按年率计算下滑4.8%,创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最大降幅。 美联储主席鲍威尔当天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第二季度美国经济活动可能会以前所未有的速度下滑,经济下滑的深度和持续时间非常不确定,很大程度上将取决于疫情得到控制的速度。他强调,美国经济衰退的严重程度将取决于各级政府采取的减缓冲击和支持复苏的政策措施。 此前为应对疫情在美国快速蔓延,美联储已连续多次出台宽松货币政策支撑美国经济,并提供总额高达2.3万亿美元的贷款帮助美国家庭、各类企业、州和地方政府。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 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答记者问 为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支持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和外汇局发布实施《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和外汇局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制定出台《通知》的背景是什么?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特别是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根本任务。近几年来,各类金融风险事件接连发生,从相关事件的共性特征来看,违法违规金融活动在前期通过大量违法违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误导诱骗金融消费者,加之当前我国金融消费者群体金融素养和风险防范意识尚未成熟,违法违规金融活动往往导致大量金融消费者上当受骗,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遭受严重侵害。发布实施《通知》,有利于统一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监管尺度,督促市场经营主体严格依法合规开展金融营销宣传,对于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支持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是明确金融营销宣传资质要求,市场经营主体须在取得相应金融业务经营资质的前提下方可自行开展或委托他人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二是明确监管部门职责,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分工切实做好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监督管理工作,并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加强合作,推动落实对本辖区内的金融营销宣传行为及涉及金融的非法营销宣传活动的监管职责。三是明确金融营销宣传行为规范,在金融营销宣传规范管理和行为要求等方面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提出具体要求。四是明确对违法违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将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并明确《通知》的生效时间和其他相关规定。 三、《通知》对金融营销宣传主体资质的要求是什么? 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依法从事金融或与金融相关业务的机构应当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许可的金融业务范围内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不得开展超出业务许可范围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 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市场经营主体,不得开展与该金融业务相关的营销宣传活动。但信息发布平台、传播媒介等依法接受取得金融业务资质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的委托,为其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的除外。 四、《通知》对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有哪些具体要求? 《通知》一方面要求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建立健全金融营销宣传内控制度、管理机制和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监测工作机制,加强对业务合作方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监督,另一方面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些不当金融营销宣传行为提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一是不得非法或超范围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二是不得以欺诈或引人误解的方式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营销宣传活动;三是不得以损害公平竞争的方式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四是不得利用政府公信力进行金融营销宣传活动;五是不得损害金融消费者知情权;六是不得利用互联网进行不当金融营销宣传活动;七是不得违规向金融消费者发送金融营销信息;八是不得开展法律法规和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违法违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