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然之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又出手了!12 月 30 日晚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本文简称 "市场监管总局" 或 "总局")在官网发布消息称,依法对京东、天猫、唯品会三家平台不正当价格行为案,处以 50 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值得一提的是,此前不久,总局依法对阿里巴巴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这一次,市场监管总局再次重拳出击,同时针对京东、天猫和唯品会三大平台,再次释放出了强烈信号。京东、天猫和唯品会为什么被罚?市场监管总局这次出手,针对的是 "双十一" 前后的价格问题——具体来说,针对的是 “双十一” 前后消费者反映强烈的网购先提价后打折、虚假促销、诱导交易等问题。总局在官网表示,根据价格监测和投诉举报等有关线索,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即京东)、杭州昊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即天猫)、广州唯品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即唯品会)三家企业开展自营业务不正当价格行为进行了调查。需要注意的是,这里针对的是这三家企业的自营业务。打开市场监管总局在相关网页所附加的三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看到京东、天猫和唯品会各自存在一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举例来看:京东商城:2020 年 11 月 4 日,当事人销售稻香村糕点礼盒(商品编码 45035536302),开展满 99 元减 20 元促销活动,标价 149 元。经查,该商品 11 月 3 日销售价格为 139 元。天猫超市:2020 年 12 月 4 日,当事人销售玉兰油多效修护面霜润肤(商品编号13313347038),商品销售页面标示“买即送价值 74 元面膜 2 片”。经查,该赠品同日在天猫超市 2 片销售价格为 56.3 元。唯品会:2020 年 11 月 26 日,当事人销售苹果笔记本电脑(商品编码:裸机 MPXU2CH/A 银色),商品销售页面标示 “全网低价 7999 元”。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 7999 元为全网低价的证明材料。可以看到,在这些消费者最常用的自营电商平台上,出现了多处 "先提价后降价"、"价格标示虚高"、"滥用全网最低价标语" 等做法,构成了价格不正当行为。为什么罚款 50 万?总局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强调,以上示例的事实,有营业执照复印件、询问笔录、商品销售页面截图、交易快照、交易记录等证据予以证明。可以说是铁证如山了。总局表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 “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不正当价格行为。根据《价格法》第四十条规定: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同时,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最终,在 2020 年 12 月 24 日,总局依据上述条款作出处罚决定,对上述三家企业分别处以 50 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这可以说是在不正当价格行为相关处罚规则下的顶格罚款水平。除了 50 万元罚款,总局还对这三家企业分别处以 "责令改正" 和 "警告" 的处罚措施。当然,从京东、天猫和唯品会的体量来看,也许 50 万的罚款数额并不算大,但它的警示意味是非常明显的——而总局选择对《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开发布,也是为了警醒其他相关企业。电商平台的乱象,是该好好管管了这次市场监管总局对三家企业进行处罚,其中释放的监管信号不言而喻。在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我国电商业务不断蓬勃发展,为提升商品流动的效率、丰富消费者的购物选择和整个社会消费效率的提升,都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同时也构成了数字经济增长的重要助力——与此同时,电商平台也的确出现了很多乱象。这些乱象在 "双十一" 期间尤其明显。为了提升消费者的参与度,无论是平台方还是商家,都采用了各种手段,包括一些 "先提价后降价"、"虚标价格"、"夸大宣传" 等价格操作,当然也有刷单、售假等一系列不正当行为。尤其是,在 "双十一" 经历了 11 年的发展之后,尽管监管部门三番五次要求杜绝上述不正当行为,但上述行为依旧在平台上存在,屡禁不止。而这一次,恰逢国家掀起互联网平台反垄断的大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出手对这些行为进行处罚,也为相关的电商平台敲响了警钟。毕竟,互联网电商平台本身虽然客观上推动了交易效率的提升,但也对实体店铺构成了巨大威胁;而且它们拥有着相对于实体店铺的流量和技术优势,在价格上的违法行为在实际上构成了对实体店铺更不公平的竞争——对于消费者来说,这些行为更是侵犯了正当权益的。所以,从多个角度来看,市场监管总局这次出手,是应该鼓掌叫好的。对于电商平台来说,这次处罚是一个与平台反垄断一样明确和重要的信号——在国家大力强调规范行业秩序、促进平台经济长远健康发展的大背景下,已经享受尽国家政策和科技发展红利的电商平台们,有更大的责任和义务去规范自己的经营行为,否则就将受到严厉的惩罚。毕竟,互联网,从来都不是法外之地。本文参考内容:(雷锋网雷锋网雷锋网)http://www.samr.gov.cn/xw/zj/202012/t20201230_324826.htmlhttps://www.leiphone.com/news/202012/grMnPaJ6QzqSFNJV.html
● 1月8日,银保监会连续公布21张罚单。包括国家开发银行、国银租赁、工商银行、邮储银行、长城公司、长城新盛信托、长城华西银行在内的多家金融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合计被处罚1.995亿元。 整治各种金融乱象 罚单显示,国开行共涉及24项案由,针对国开行为违规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提供融资、违规收取小微企业贷款承诺费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银保监会依法予以罚款4880万元;针对其附属机构国银租赁不良资产非洁净出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罚款100万元。 工商银行和邮储银行均涉及23项案由,被银保监会依法分别予以罚款5470万元和4550万元。从两家大行的罚单来看,同业、理财业务是违法违规的高发领域。例如,工商银行违法违规行为中包括了为同业投资业务提供隐性担保、理财资金投资他行信贷资产收益权或非标资产收益权、理财产品信息披露不到位等;邮储银行违法违规行为中包括了同业投资资金(通过置换方式)违规投向“四证”不全的房地产项目、部分分行为非保本理财产品出具保本承诺、出具与事实不符的理财投资清单等。 长城公司共涉及16项案由,针对长城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虚增账面利润和考核利润并超发绩效奖励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银保监会依法予以罚款4690万元;针对其附属机构长城新盛信托违规设立子公司、抵押物评估严重不审慎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罚款150万元;针对其另一附属机构长城华西银行违规接受本行股权作为质物向股东提供融资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罚款50万元。 业内人士分析,理财业务、同业业务是2017年“三三四十”整治活动以来监管部门处罚的重点领域,此次多家银行再次因此被罚,表明对理财业务、同业业务的监管并未放松。此外,对为非保本理财产品出具保本承诺等行为进行处罚,也是为了更好地落实资管新规要求。 银保监会表示,将继续大力整治各种金融乱象,营造风清气正的金融环境,强化对实体经济的金融支持,切实维护金融安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落实“双罚制”要求 此次公布的21张罚单中,有14张罚单是针对个人开出。不难发现,监管部门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坚持罚款到人,严格落实“双罚制”要求。 国开行2名责任人员因对国开行浙江省分行逾期未整改、屡查屡犯、违规新增业务,以及向检查组提供虚假整改说明材料行为负有责任被予以警告。邮储银行2名责任人员由于为非保本理财产品出具保本承诺、出具与事实不符的理财投资清单行为负有责任分别被予以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和5万元的行政处罚。 此外,在针对长城公司的处罚中,银保监会对9名责任人员分别予以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1名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处罚。银保监会称,本次行政处罚主要基于银保监会前期对长城公司风险管理及内控有效性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桑自国严重违纪违法案涉及的相关事实由有权机关另案处理。
1月8日,银保监会发布公告表示,近期,银保监会严肃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并就国开行、工行、邮储银行多家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处罚金额合计达1.995亿元。 此次银保监会的处罚对象包括,国家开发银行、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银租赁)、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邮储银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长城新盛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城新盛信托)和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华西银行)等多家金融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 其中,针对国家开发银行为违规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提供融资、违规收取小微企业贷款承诺费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中国银保监会依法予以罚款4880万元;针对其附属机构国银租赁不良资产非洁净出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罚款100万元;同时,对2名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处罚。 针对工商银行理财资金投资他行信贷资产收益权或非标资产收益权、理财产品信息披露不到位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中国银保监会依法予以罚款5470万元。 针对邮储银行部分分行为非保本理财产品出具保本承诺、出具与事实不符的理财投资清单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中国银保监会依法予以罚款4550万元;同时,对2名责任人员分别予以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和5万元的行政处罚。 针对长城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虚增账面利润和考核利润并超发绩效奖励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中国银保监会依法予以罚款4690万元;针对其附属机构长城新盛信托违规设立子公司、抵押物评估严重不审慎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罚款150万元;针对其另一附属机构长城华西银行违规接受本行股权作为质物向股东提供融资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罚款50万元;同时,对9名责任人员分别予以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1名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处罚。 同时,针对长城公司的处罚结果,银保监会强调,本次行政处罚主要基于其前期对长城公司风险管理及内控有效性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桑自国严重违纪违法案涉及的相关事实由有权机关另案处理。 “将继续大力整治各种金融乱象,营造风清气正的金融环境,强化对实体经济的金融支持,切实维护金融安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银保监会指出。
银保监会日前发布了人身保险监管部关于近期人身保险产品及监管报告报送有关问题的通报,涉及30家人身险公司。这些公司在产品设计、产品条款表述、产品费率立定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人身险监管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坚决打击保险公司违规开发保险产品、产品炒停、误导宣传等行为。 根据通报,在产品核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包括:个别公司在产品设计上存在长险短做问题;某些公司的医疗保险续保约定不合理;某些保险产品在费率厘定上存在较大利率风险等。 银保监会要求各人身保险公司持续加强产品管理,通过产品回溯等方式及时发现产品定价、销售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进行修正完善,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另外,银保监会人身险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将在行业“开门红”、新政策实施等关键节点,对各公司产品开发、销售等行为进行持续监测,坚决打击保险公司违规开发保险产品、产品炒停、误导宣传等行为,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将依法对公司采取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0日讯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中心支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青银保监罚决字﹝2020﹞40号显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中心支公司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青海银保监局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中心支公司该行为责令改正,处15万元罚款。 青海银保监局对上述处罚的相关责任人李得海予以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 上述处罚的依据为《保险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保险法》第三十三条: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保险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超额承保,情节严重的;(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的。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处罚原文:
上海银保监局网站消息,为进一步加强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规范保险销售行为,从源头上治理人身保险销售误导问题,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近日,上海银保监局在原保监会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印发《上海银保监局关于深入推进人身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指出,要扩大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范围。 上海银保监局指出,近年来,上海保险市场蓬勃发展,但人身保险销售误导仍是引发消费投诉的重要原因。对原保监会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有关规定的实践证明,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能够实现销售行为可回放、重要信息可查询、问题责任可确认,是遏制销售误导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上海银保监局介绍,《通知》扩大了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范围,并进一步细化了对保险销售流程和“双录”(即录音录像)用语的要求,增加了新技术手段在可回溯管理中的应用,适当简化流程优化了保险消费者的购买体验,同时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通知》共十条二十七款,适用于所有在上海地区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但原保监会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有关规定已经适用的范围除外。 《通知》主要包括五项内容:一是将可回溯管理实施范围扩大至向自然人销售的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含保险期间不超过一年但保证续保的人身保险产品)。
针对“双11”前后消费者反映网购先提价后打折、虚假促销、诱导交易等问题,12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消息称,依法对天猫、京东、唯品会三家企业开展自营业务不正当价格行为进行了调查,并于2020年12月24日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作出处罚决定,对上述三家企业分别处以5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具体而言,对京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根据相关线索,2020年11月30日-12月1日,对当事人(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020年11月1日-12月1日的价格行为进行了检查。经查实,当事人在网站“京东商城”销售商品时,存在不正当价格行为。例如在2020年11月4日,当事人销售稻香村糕点礼盒,开展满99元减20元促销活动,标价149元。经查,该商品11月3日销售价格为139元。 对天猫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实,当事人(杭州昊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在网站“天猫超市”销售商品时,存在不正当价格行为。例如2020年12月4日,当事人销售北美电器意式咖啡机,标价599元,开展满1件6折活动,折后价359.4元。经查,标示的价格599元无依据。 此外,对唯品会的处罚决定书显示,2020年12月3日-12月4日,对当事人2020年11月1日-11月30日的价格行为进行了检查。经查实,当事人在网站“唯品会”销售商品时,存在不正当价格行为。例如,2020年11月27日,当事人销售电饭锅煲(商品编码FB40Simple111),商品销售页面标示“全网低价199元”。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199元为全网低价的证明材料。 对此,唯品会回应,已收到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价格检查的行政处罚通知,唯品会尊重并坚决执行监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将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问题进行全面整改,进一步规范经营活动,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