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显示,今年5月份、6月份、7月份,银川新房价格涨幅连续领跑全国70个大中城市。 就在国庆假期的前一天,房价领涨的银川出手调控了。 9月30日凌晨,银川发布(银川市委宣传部公众号)发文称,银川市人民政府发布重要通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通知的8条措施中,限贷、限购、限售全覆盖,坚决打击投机炒房。 限贷限购限售全面加码 9月29日 银川市人民政府发布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全面落实城市主体责任,实现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加强市场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大土地供应量。坚持源头调控,在科学确定全市住房用地供应总量和年度用地规模的基础上,增加住宅用地供应量。坚决打击“囤地不建”行为,全面开展供而未建土地专项治理行动,对未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开发建设的,严格依法处置。 二、严格落实房屋预售制度。严格按照《银川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进度办理预售许可证,取得预售许可的,应当在10日内一次性对外公开销售房源,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不得上调价格。取消允许房地产企业“正负零”预售和有关住宅项目可提前预售的相关政策;严格执行银川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切实规范我市商品房住宅预售行为。 三、建立房价和地价联动机制。根据需要在主城区重点区域实行“限房价、竞地价”联动土地出让政策,对于“限房价、竞地价”出让方式供应的地块,将已确定的房屋销售价格写入土地出让合同。房屋销售时,不得超出确定的销售价格办理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 四、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措施。继续执行差别化信贷政策。首套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二套房首付比例不得低于40%;对购买二套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五、加大住房保障供应力度。降低存量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准入门槛,扩大保障范围,加大棚户区、老旧小区改造力度,多途径解决中低收入群体、新就业职工和本市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通过规划建设人才公寓等方式,多渠道解决引进人才住房问题。 六、实行商品住房限购限售政策。非宁夏户籍居民家庭在银川市内限购1套商品住房。银川市辖三区新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购房人,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满2年后,方可转让。 七、依法严厉打击投机炒房行为。严厉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捂盘惜售、虚假广告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捏造和散布不实言论、投机炒房、哄抬房价等行为。严格落实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价”房源信息备案制度,营造公开透明价格秩序。 八、建立健全常态化信息沟通协调发布机制。强化舆论宣传引导,依法依规、及时全面、客观准确地向社会公开发布市场走势和政策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稳定市场预期。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等市场主体发布信息的约束管控,规范房地产领域自媒体,严厉打击各种炒作行为。 央视财经综合银川发布
□本报记者段芳媛 全国股转公司对5月份处理的44宗违规行为日前进行了通报。全国股转公司表示,将坚持依法依规监管,坚决打击各类违规行为,净化市场生态环境,为全面深化新三板改革顺利实施及新三板市场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加大惩戒力度 全国股转公司表示,将通过日常监管、现场检查、自律监管等手段,持续精准监管,加大惩戒力度,强化监管威慑,切实维护市场秩序。 日前,全国股转公司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挂牌公司太一云公司股票存在交易异常情况,股票价格在2月6日至4月30日期间大幅上涨,累计涨幅达148.12%,股票市值由2.69亿元上升至6.68亿元。 针对上述异常交易行为,全国股转公司迅速反应,对相应账户和交易行为开展调查。经查明,太一云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长邓迪利用自己名下账户,与其涉嫌关联的多个账户共同持续、频繁、高价买入股票,拉抬并维持股价,致使公司市值大幅提升,达到进入创新层的市值标准。对此,全国股转公司对邓迪给予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并对其涉嫌关联的账户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全国股转公司表示,在新三板市场分层制度改革效应初显时期,邓迪作为挂牌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长,罔顾市场规则,公然违规交易,未能勤勉尽责,对市场秩序和分层管理造成严重影响。为保障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提高挂牌公司质量,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全国股转公司对此类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同时,全国股转公司表示,对于罔顾市场规则,违反“三公”原则,实施财务造假、市场操纵、内幕交易、虚假信息披露等恶性违规行为,扰乱市场秩序,破坏市场生态,损害其他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全国股转公司将保持“零容忍”的态度,重拳出击,精准打击,对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查处,决不姑息,为新三板改革的顺利推进及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处理违规行为 今年5月,全国股转公司对44宗违规行为进行了处理,对3宗违规行为给予纪律处分;对41宗违规行为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其中31宗违规行为被采取口头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10宗违规行为被采取书面形式的自律监管措施。 在纪律处分方面,德建建科、花儿绽放及国顺投资信披违规或相关交易未经审议程序等被处分。 德建建科自2018年10月始,向关联方德建集团提供劳务总金额超出预计的2018年度关联交易金额。全国股转公司认为,德建建科未按规定对上述关联交易及时审议并披露;周振旗作为时任董事长,张树国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对于上述违规负有责任。全国股转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对德建建科、周振旗、张树国分别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2019年11月1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花儿绽放诉浙江盘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浙江盘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一案,该案诉讼标的金额合计5076.916万元,占花儿绽放2018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79.55%。全国股转公司表示,花儿绽放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重大诉讼事项;罗帆作为时任董事长,衣学佳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均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上述违规负有责任。因此,对花儿绽放、罗帆、衣学佳分别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2016年-2019年期间,国顺投资存在对外担保和关联交易未经审议程序并未及时披露的违规行为、重大诉讼未及时披露的违规行为、未及时披露国顺投资、时任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冯军多次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情况的违规行为、未及时回复问询函和告知函的违规行为及信息披露有误的违规行为。全国股转公司表示,国顺投资时任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冯军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有关规定,对国顺投资、冯军分别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机构持牌、人员持证、全流程可回溯、对非保险机构行为边界划定红线……在向行业征求意见半年后,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再次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9月28日,银保监会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强化了互联网保险业务持牌经营原则,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并对非保险机构的行为划定红线:不得提供保险产品咨询服务;不得比较保险产品、保费试算、报价比价;不得为投保人设计投保方案;不得代办投保手续;不得代收保费等行为。 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边界在哪儿?直播卖保险靠谱么?在互联网购买保险后,发现宣传页面和实际保险内容有出入,但消费者没有留存证据无法投诉,怎么办? 银保监会中介部负责人一一做出回应,并称,对具体的产品和区域政策,下一步将出台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具体说明。 直播卖保险靠谱么? 何为互联网保险?《办法》规定,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保险业务,即为互联网保险业务:一是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和自助终端设备销售保险产品或提供保险经纪服务;二是消费者能够通过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的销售页面独立了解产品信息;三是消费者能够自主完成投保行为。 《办法》厘清了互联网保险业务本质、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要求(强化持牌经营原则)、规范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全流程规范互联网保险售后服务、按经营主体分类监管、创新完善监管政策和制度措施,做好政策实施过渡安排。 受疫情影响,很多保险产品销售转战线上直播。当前保险机构从业人员普遍通过微信朋友圈、公众号、微信群、微博、短视频、直播等方式参与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但直播卖保险到底靠谱么? 《办法》规定,保险机构从业人员经所属机构授权后,可以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办法》强化了持牌机构管理责任,重点提出:保险机构应开展营销宣传信息审核、监测、检查,并承担合规主体责任;应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标识其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资质;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慎重向消费者发送互联网保险产品信息。另外,《办法》要求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活动应符合金融营销宣传等有关规定。 “在《办法》里,这种行为都属于营销宣传行为。”银保监会中介部相关负责人表示,直播平台本身是不需要持牌的,但在直播平台发布保险营销宣传内容的机构以及个人是需要持牌的,只有保险机构以及保险机构下属的从业人员才能发布,发布内容必须由保险机构统一制作。 关于从业人员营销宣传,《办法》也明确了具体要求:从业人员应在保险机构授权范围内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从业人员发布的营销宣传内容应由所属保险机构统一制作;从业人员应在营销宣传页面显著位置标明所属保险机构全称及个人姓名、证件照片、执业证编号等信息。 针对营销宣传内容,《办法》也做了规定,包括开展营销宣传活动应遵循清晰准确、通俗易懂、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的原则;营销宣传内容应与保险合同条款保持一致;营销宣传页面应准确描述保险产品的主要功能和特点。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实践中存在非保险机构打擦边球、涉嫌非法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情况,《办法》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并对非保险机构的行为边界作了明确规定,划定红线:不得提供保险产品咨询服务;不得比较保险产品、保费试算、报价比价;不得为投保人设计投保方案;不得代办投保手续;不得代收保费等行为。 全流程可回溯 在互联网购买保险后,发现宣传页面和实际保险内容有出入,但消费者没有留存证据无法投诉,怎么办?新办法是否能有效避免这种风险? 《办法》第33条规定了全流程可回溯的相关内容:保险机构应对投保人身份信息的真实性进行验证,应完整记录和保存互联网保险主要业务过程,包括产品销售页面的内容信息、投保人操作轨迹、保全理赔及投诉服务记录等,做到销售和服务等主要行为信息不可篡改并全流程可回溯。 “互联网保险可回溯与一般线下销售保险可回溯还不太一样,线下可回溯主要是通过‘双录’录音录像,互联网业务可回溯可能更多地通过信息系统版本控制以及存储内容来实现,要通过事后调取保险机构的软件产品版本信息来实现相关证据的查询。”银保监会中介部相关负责人表示。 6月30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明确了可回溯内控管理等内容,将于10月1日起实施。 据记者了解,部分保险公司的技术部门立即启动了相关技术准备和研究工作,并完成了从销售行为的录制到销售行为回放的全链路技术验证。例如,9月28日,信美人寿相互保险社对外宣布自主研发的交易行为可回溯管理系统正式上线。 “该可回溯管理不仅保证销售行为数据完整回放,保证回溯数据高清的视频回放,还和蚂蚁公有链深度合作。”信美相互技术总监童国红表示,公司针对整体的交易流程重新进行了梳理,着重在销售行为数据完整性保障、销售行为在非连续的场景下行为数据连续性的保障,以及销售行为录制过程中优化数据传输机制等方面进行优化,确保销售行为数据质量,提升终端客户体验。 自营网络平台是唯一载体 “长期以来,互联网保险业务边界在哪儿,源于对保险公司自营网络平台认识的不统一。”银保监会中介部相关负责人称,自营网络平台是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唯一平台,也是监管的主要抓手。 此次,《办法》规定,所谓“自营网络平台”,是指保险机构为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依法设立的独立运营、享有完整数据权限的网络平台。只有保险机构总公司设立的网络平台才是自营网络平台,保险机构分支机构以及与保险机构具有股权、人员等关联关系的非保险机构设立的网络平台,不属于自营网络平台,不得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 “自营网络平台是保险机构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唯一载体,更是加强监管的主要抓手。”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时表示。 上述有关部门负责人强调,《办法》严格定义自营网络平台,并要求客户投保页面必须属于持牌机构自营网络平台,主要是为了全面强化持牌经营理念,压实保险机构主体责任。另外,也有助于解决保险机构获取客户信息的难题,有助于杜绝截留保费、平衡市场力量、控制渠道费用,有助于减少销售误导、促进消费者教育、保障行业长期稳健发展。
利用“平价买,低价卖”的手段,虚构称“有低价购买中石化特价加油充值卡的渠道”,前后和10人交易三亿多元,兑付了大部分之后,最终导致10人共损失5860.22万元。最近,一起通过编织加油充值卡谎言,涉案超过三亿元的诈骗案被披露,被害人在文章中发声称,这场骗局套路环环入扣,就像是专门为他而设。在此,我们就来仔细分析案情,从行为人的角度看看他究竟做了什么? 案情介绍 本案中最大的受害人也是这场“骗局”的最后一位入局者,此前,已经有9人前往合肥市包河区公安分局报案。 案件中,行为人正是依靠“出入高档小区”、“开保时捷”、“认识众多大人物”等标签,让被害人们都没法怀疑其口中渠道——能够通过中石化的高层领导获得低价的加油充值卡——的真实性。接着,行为人在一位又一位受害者间腾挪资金,一方面将“平价买、低价卖”可以得到的利润作为拖延被害人报警的工具,另一方面,这又是诱惑新入局者扩大投入的饵料。直到这场“骗局”走到没有下一位受害者,资金链彻底断裂,这最后的受害者自然就成了多层风险的承受者。 其实这场骗局就是典型的“庞氏骗局”,并不新鲜,即用高额回报引诱投资者,同时用后来的投资者资金偿付前期投资者。仰赖伪装出的光鲜外表赢得信任,并用“内部手段”这几个字营造神秘感。从运作上,可能有大笔的资金在行为人的手头被控制,但最终这种形式只能走向破灭。 行为分析 诈骗罪是传统财产犯罪的一种,一般将其客观表现归纳为“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使得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这种错误认识处分财物”,对于行为人的主观表现,要求其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一、客观方面 本案中,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是通过伪造干部女儿的身份骗取信任,甚至将视察的领导作为“工具”,从而进一步取信被害人,手段可以称得上是“高明”。满足客观要件。 二、主观方面 对于其主观方面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目的的判断。首先,我们要明确这既不能简单的从结果——大笔钱财在资金链中蒸发来判断,也不能仅从行为人片面的声称自己有归还意图来判断。 实际上,对于各种诈骗类犯罪,不论一般类型,还是集资诈骗、合同诈骗型,主观方面的判断都是重点。本案的细节并未完全披露,因此此处通过几个相关司法解释的解读来明晰。 01 根据19996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提炼出几个关键词:没有履行合同能力;携带对方交付的财产逃跑;挥霍对方交付的财产致使无法返还;使用对方交付的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无法返还;隐匿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等等。该司法解释于2013年1月被最高法决定废止,但在实践中,司法机关对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很大部分依旧参考这一文件。 02 根据2010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同样列举了:集资款项不用于生产经营、肆意挥霍、携款逃匿、用于违法活动等关键词,作为认定集资诈骗非法占有目的的表现。 03 参考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规定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使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做出判断”。 结合本案| 综上,我们可以看到,现在司法实务中使用的判断非法占有目的的标准主要是两方面,一是在使用他人财物的过程中是否存在挥霍、犯罪等反映其不准备归还的行为;二是行为人的还款状况和意愿,即其是否具有还款能力或者是否具有携款潜逃的行为。如果两个条件都具备,那么司法机关就可以比较肯定的认定这一要件。 在本案现在披露的细节中, 1、这种“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显然只会造成资金漏洞逐渐增大;行为人在此过程中,将财物花在奢侈消费上,也反映了她对财物的不负责任态度; 2、在进行最后一笔大笔交易后,行为人并没有积极的去购买油卡或退还款项,只是通过继续欺骗的手段拖延还款时间,也反映对这笔钱有占有的故意。 写在最后 加油卡的套路除了上述“庞氏骗局”的芯子,还有很多。有的假称与加油站合作,有的“真卡假卖”,通过卖出真的副卡,并在主卡冻结的方式,骗取财物,有的甚至将加油卡作为推广补贴,发展成一种传销的模式……在这些不知凡几的套路之中,只能提醒大家,警惕加油卡骗局,莫为了小便宜丢了大利益!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读者!
在爱库存方面看来,唯品会强迫商家“二选一”的行为涉嫌违反《电商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规,也违背了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爱库存认为,商家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充分保障。爱库存支持商家对不正当行为说不,维护自身权益。 针对唯品会的以上行为,爱库存方面发布了如下的声明: (见习记者/许伟)
科技部日前出台的《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9月1日正式生效,科技部当天召开新闻通气会表示,将多措并举狠抓落实,切实遏制科技活动违规行为,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创新环境。 科技部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司司长戴国庆表示,随着我国科技创新工作迈入新的发展阶段,必须拿出更大的勇气、更多的举措,推进科技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科研活动有序开展营造更好的环境。 据介绍,《规定》对六大类科技活动主体在科技活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64种违规行为,提出了10项处理措施,划定了科研活动规则的“边界”,引导科技工作者进一步强化“底线”意识,加强对自我行为的约束,预防违规行为的发生。科技部将会同各有关部门积极推动《规定》的落地实施。一是加强宣传,组织开展系列解读等,引导科技活动各主体自觉遵守《规定》的各项要求;二是完善机制,建立以信任为前提、诚信为底线、评价为导向的政策体系和激励机制;三是优化服务,进一步减少对科研活动的微观管理和直接干预;四是强化监督,加强随机抽查等监督检查力度,指导规范各类科技活动主体行为。
网购因“假评价”上当受骗的经历想必并不陌生,当欲购商品销量惊人、好评如潮,而到货商品却大失所望,与好评明显不符,或者收到“好评返现”的小卡片,那么你可能遇到了商家刷单炒信。 一、刷单炒信的前世今生 “刷单炒信”是指在网络交易平台上,通过伪造资金往来、物流记录等刷单方式,人为干预商品销量、好评率,炒作店铺信誉,从而影响商品或店铺检索排名的行为。 根据目的不同,“刷单炒信”分为“正向刷单炒信”与“反向刷单炒信”,前者即商家在不引起电商平台监管的前提下,给自己刷销量刷好评,以提升自己的信誉;后者以损害竞争对手信誉为目的,或者通过给竞争对手刷“恶评”,或者通过恶意刷单购买竞争对手的商品,引起电商平台的监管注意,误认为是竞争对手刷单炒信,而对其作出信用降级、搜索降级等处罚。 “刷单炒信”与电子商务的发展相生相伴、不断演进。曾有学者将刷单炒信的发展历程总结为五代:卖家自己注册账户与自己进行虚假交易、借助电脑软件虚假交易、两方卖家互相刷单、多方卖家组群互相刷单、在第三方刷单平台进行。 近年来,在与电商平台监测技术多轮“斗智斗勇”中,刷单历经多次“技术迭代”。 电商平台发展初期,商家采用散户刷单方式,委托亲朋好友、员工下单,商家不发货私下转账,但显著特征是相同IP地址出现频率高,电商平台随即加入对IP地址异常的监测,刷单由“散户刷单”向“集团刷单”转变,商家借助第三方社交软件例如YY、QQ,或者委托刷单平台通过自建网站、App组织全国各地刷手刷单; 伴随电商平台加大对快递物流监控,刷单平台开始与“空包网”加强紧密合作,电商平台随即增加快递重量监测,刷单平台与空包网便在空快递盒内加入小礼品、砖头等大致重量的物品以“接招”; 应对目的性极强的刷单行为,部分电商平台开始对买家购买行为是否真实进行监测,直接搜索某一特定产品下单很可能被认定为不规范的交易行为。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刷单组织者加强了对刷手的培训,制定细致“规则”,要求刷手在下单前模仿真实交易,货比三家、浏览商品详情、停留固定时间,甚至要求与客服聊天,以躲避监测。 当前,商家通过刷单平台和空包网进行刷单的模式较为常见。一方面,商家注册成为刷单平台会员,发布任务,刷手接单对指定商品垫付资金下单,确认收货发布好评截图,由商家返还本金支付佣金,平台收取会员费抽取佣金提成。另一方面,商家通过空包网获取快递公司快递单号,并借由空包网传递、在快递公司官网上发布对应单号的虚假发货、收货信息,形成虚假销售记录。 二、刷单炒信背后没有赢家 刷单炒信是瓦解电子商务信用的蛀虫。在虚拟的网络环境中,电商平台的产品质量无法得到实时验证,商家的信用评价是左右消费者购买决策的核心因素,信用评价造假无疑是对消费者的欺骗,更蚕食了电子商务的根基——信用评价机制,当信用评价不再可靠,电商平台失去诚信的土壤,将难以维系。 商家刷单炒信的作弊行为看似谋得了眼前一时之利,却扰乱了电子商务的公平竞争,侵害了其他竞争对手的正当利益,当同行都开始效仿,“用心做刷单,用脚做产品”,实则垒筑了自己的成本,平台难存,店铺将焉附? 此外,刷单炒信还催生了诈骗产业链。以“轻松高薪”做诱饵,让受害人先练习刷单业务,购买成功后迅速返还本金和佣金骗取信任,诱导完成大额任务,伺机行骗。为赚取违法的蝇头小利落入骗子设下的圈套,得不偿失。 三、刷单炒信各方主体的法律责任 消费者、电商平台、同行等利益皆受损,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刷单炒信产业链各方主体——商家、刷单平台、空包网、刷手都需承担法律责任。 (一)商家 1.民事责任 (1)合同可撤销 结合《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6条、第16条之规定,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都属于欺诈行为,无论是根据当前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还是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订立的合同都可撤销,消费者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交易。 (2)造成损失需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明确,如果商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有上述欺诈行为,造成消费者损失,除了无条件退款,还需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向消费者赔偿不超过商品价款或服务费用三倍的损失费。 2.行政责任 (1)刷单应补税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19条、《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1条,销售商品,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商家在电商平台销售产品或服务理应开票、交税,既然选择刷单“以假乱真”,就应当为虚假交易产生的销售收入纳税。 (2)重点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在《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虚构交易、擅自删除或编造用户评价等“刷单炒信行为”是当前监管部门查处的重点。 上述行为属于“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19条、《电子商务法》第17条、85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20条,商家将面临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3.刑事责任 商家为打压竞争对手,对竞争对手网店“反向刷单炒信”,破坏正常经营,可能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例如,钟某为打压王某经营的天猫网店,雇佣他人恶意在王某经营的网店刷单,共计约2000单。刷单后,刷手申请退款。其中1200余订单,刷单人员申请退款成功,但未退还货物;500余订单因刷手填写虚假地址造成网店支付运费约1万元。此外,该刷单行为引起天猫平台警示,使该店铺面临违规处罚、搜索降权、被封店的可能。最终,法院判处钟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 (二)刷单平台 1.民事责任 刷单平台作为虚假交易的组织者,侵害了电商平台的合法权益,电商平台有权向刷单平台主张赔偿损失,“刷单平台不正当竞争第一案”做出了良好示范。杭州简世公司于2014年成立“傻推网”,主营业务为刷单炒信,靠收取商家会员费和佣金提成盈利。阿里巴巴将该公司诉至法院,法院认为简世公司组织炒信的行为违背了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严重侵害消费者利益并扰乱电商平台的经营秩序,判处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合理开支20余万元。 2.行政责任 专业刷单的刷单平台同样违反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范,应当受到行政处罚,在此不赘述。 3.刑事责任 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刷单炒信业务的网络平台还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成为当前法院裁判的主要依据。根据该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并具有 “情节严重”情形,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在“刷单炒信入刑第一案”中,李某通过创建“零距网商联盟”网站,制定刷单炒信规则和流程,利用YY语音聊天工具,组织及协助会员通过相关平台发布或接受刷单任务,收取会员费、平台管理维护费等费用,不到一年半的时间创收近90余万元。 法院认为,“零距网商联盟”属于提供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在未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前提下,组织淘宝卖家通过该平台发布炒信信息 ,并以此牟利,构成非法经营罪。尽管学界针对刷单炒信平台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颇有争议,但在实践中,法院多效仿“第一案”认定刷单平台构成非法经营罪。 (三)空包网 与刷单平台类似,已有法院认定空包网经营者构成非法经营罪。郭某等人共同经营空包销售网站,从潘某处购进空快递单号,出售给网站注册会员网店卖家,并将网店卖家提供的虚假物流信息整理后发回给潘某,由潘某联系快递公司进行空包的流转,赚取快递单号差价。 法院经审理认为空包网经营者的上述行为为网店卖家虚假物流信息、在快递公司网站上发布和虚假销售记录搭建了渠道、提供了服务,属于“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认定构成非法经营罪。 (四)刷手 刷手刷单的行为违反了电商平台相关服务协议,属于违约行为,电商平台有权要求刷手承担违约责任。在国内首例“电商平台诉刷手”一案中,淘宝网发现李某的多笔交易存在刷单行为,对其账号作了限制登录处理,李某起诉淘宝要求解封账号并赔偿损失,淘宝以李某刷单违反《淘宝服务协议》为由提起反诉,最终法院认定李某存在24笔刷单行为,构成违约,支持了淘宝索赔1元的诉讼请求。 尽管法律已织下密网,仍难敌商家对刷单炒信趋之若鹜,淘宝每年查获虚假交易卖家超过100万家,仅2018年,阿里巴巴通过数据技术识别出2800多个炒信平台。刷单炒信行为,正在逐渐透支消费者对网购的信赖与耐心,构建诚信的电子商务环境,仍需多方共同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