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来源:微摄 中国金融网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跨境赌博所涉资金非法买卖行为,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1:安徽籍丁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6年11月,丁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折合36.1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36.6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2:辽宁籍王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3月,王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笔折合43.64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3:北京籍高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6年8月至2017年8月,高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8笔折合74.58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76.1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4:浙江籍韩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8月,韩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8笔折合44.6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4.98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5:境外个人段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4月至10月,段某利用境内账户非法买卖涉赌外汇资金13笔折合505万港元;2018年5月再次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涉赌外汇资金6笔折合279万港元。 该行为违反《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02.1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6:黑龙江籍史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史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笔折合208.6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35.6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7:福建籍邓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7月至2018年4月,邓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50笔折合85.7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70.8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8:河南籍李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7月至2018年4月,李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涉赌外汇资金75笔折合127.5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05.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9:福建籍钱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2月至5月,钱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8笔折合48.87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1.4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0:上海籍刘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刘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涉赌外汇资金19笔折合51.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1.8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专栏作家 莫开伟 对于中信银行应对问题的态度,公众还是比较满意,但对事件处理的措施和结果不尽如人意,甚至让公众觉得有故意搪塞和忽悠之嫌。事件已经发生,目前来看中信银行有诸多需要深刻反思的地方。 5月6日,脱口秀演员王越池发布微博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口支行在未经其授权、未经任何司法机关合法调查程序的情况下,将其个人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提供给与其发生经济纠纷的笑果文化,侵犯了个人隐私。王越池通过律师函指出,笑果文化涉嫌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查看个人银行账户信息,目前自己已向公安局报案,且向银保监会等政府监管机关投诉,要求相关方进行赔偿并公开道歉。 此事在网上发酵之后,公众注意到中信银行还算反映及时,于5月7日凌晨在官方微博上发布致歉信称,“经我行核实,近期上海笑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联系开户支行,要求查询其为员工王越池先生支付劳务工资记录时,我行员工未严格按规定办理,提供了王先生的收款记录。对此,我们向王先生郑重道歉!”并称该行已按制度规定对相关员工予以处分,并对支行行长予以撤职。同时表示,在客户信息保护方面,该行建立了一整套制度及流程,但个别员工未严格按照制度操作,反映出该行个别机构在制度执行上不到位。“我行将举一反三,全面检查,加大培训,强抓制度执行,坚决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对于中信银行应对问题的态度,公众还是比较满意,但对事件处理的措施和结果不尽如人意,甚至让公众觉得有故意搪塞和忽悠之嫌。 因为整个事件至少有三个地方让人想不通,一是把责任推脱给几个经办人员或者给予相关责任人不痛不痒的处罚,过于轻描淡写,不仅起不到严惩违规甚至是违法行为的作用,且简直就是一种怂恿,也是一种典型的自罚酒三杯行为,这是让人难以容忍的。银行机构网点不是路边小杂货店,有严密的内控制度,对于存款客户个人的流水账能否提供给第三方,查询需要凭什么手续,银行员工应该知道也必须知道,如果连这一点都不知道或者不能坚守,或以大客户为由可以提供个人信息查询,那这个银行机构还算什么银行机构?跟路边讨价还价的小杂货摊又有什么两样?二是仅有道歉是远远不够的,因为整个事件都是中信银行员工人为造成的,而非科技信息技术的漏洞被黑客攻击诱发,具有人为主观违规违法性质,银行应该对自身的过失担责并给予信息被泄露人赔偿,才能真正愈合信息被泄露者受到的情感或经济损害。而且,从法理上讲,私自将公民个人银行存款信息泄露给第三方应属于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当严厉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因为《商业银行法》第三十条及七十三条等相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民事、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相关责任人可能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所以无论如何中信银行都是逃脱不掉干系的。三是当时回应客户的理由具有行业惯性的“霸王”经营思维在作怪,说是大客户可查询信息,纯粹是店大欺主、以势压人的行为;且对法纪麻木不仁,属于典型强势集团欺凌弱小个体金融消费者的行为,也是根本不把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当回事的“无赖”行为。而且,监管部门也一直有禁令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中信银行的员工故意将客户信息透露给第三方不可能不知道是违法行为,基于这些思考,中信银行的行为完全是一种耍流氓行为,足以显现基层部分中信银行员工的根本不把监管部门三令五申的有关加强客户隐私保、严防泄密个人信息的禁令当回来,我行我素,这几乎成了一种顽疾,也是银行内控机制长期得不到落实,只能停留在纸上,挂在嘴上,根本没有落实到具体行动上真正元凶,这也是公众对中信银行这种故意泄露客户信息行为表示强烈愤慨的最根本表现。对此,不让有关人员付出惨痛的代价,很难唤醒部分中信银行的经营“良知”。 事件已经发生,目前来看中信银行有诸多需要深刻反思的地方。 其一,及时道歉需要,而积极与客户沟通协商,拿出赔偿的诚意,给客户因此带来的损失给予经济弥补,以便平息社会公众质疑,防止事件在舆论媒体的继续发酵,更是十分必要的,也是相当紧迫的,不能再有任何犹豫了。因为积极与受害人协商赔偿事宜,这才是告慰受害人最好的态度或措施,也能获得受害人谅解和社会公众的理解。其他行为都是缺乏诚意的扯谈,也不会从根本上平息事件风波。而且,在网络信息时代,对于银行机构来说,任何经营行为都来不得半点虚伪,稍有不慎就会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同时,金融消费者权益不是小事,而是大事,任何忽视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银行都会在公众面前处处碰壁。“水能载舟亦能覆舟”,这是这次事件留给中信银行也是所有银行的最大思考。 其二,及时进行危机攻关,化解社会责议与非难,避免事件对中信银行带来较大的社会负面冲击。可以肯定的是,目前该事件对中信银行整体社会形象会带来严重的影响,也导致原来一些中信银行客户在忠诚度方面的下降,甚至一些客户会弃中信银行而投奔其他银行的怀抱。希望中信银行尽快采取有效的、过硬的措施来挽回这种软性的利益损失。而且,作为一家在国内149个大中城市设有1,410家营业网点,同时在境内外下设6家附属机构,目前总资产规模超6万亿元、员工人数近6万名,2019年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全球银行品牌500强排行榜”中排名第19位;全行一级资本在英国《银行家》杂志“世界1000家银行排名”中排名第26位的大型银行,应该放眼长远,襟怀坦荡,拿出勇气与真诚纠错,以求得当事人谅解和民众理解。因为目前事件对中信银行非常不利,据相关媒体披露,中信银行曾经发生过类似问题,这起客户信息被泄露事件不是第一次,原来亦有反映,但多半不了了之。比如2019年9月,曾有长沙客户在网上反映自己的信息被泄密,但不知最终如何处理。同时,早在2014年,北京就有客户通过网上投诉称,“办理中信银行的信用卡,却遭到了各种电话疯狂营销”,曾质疑为“银行泄露客户信息”。同时,中信银行一份发行文件中显示,2014月1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三年时间内中信银行子公司、分支机构受到银监会、央行行政处罚的案例,多达150多起,累计罚款金额为1.1亿元。这表明信息泄露事件在中信银行绝非个案,情况相当严重,中信银行确实到了该认真纠错的时候了。 其三,以此为由,及时对内控机制进行再造,在此基础上严厉追责,绝不搞下不为例和自罚酒三杯的不痛不痒处罚行为,应该让相关人员好好长长记性,目前仅仅让基层支行行长和员工背锅是不行的,应按照银保监会曾制定的上追三级责任的监管措施,至少要追溯到省分行主管风险内控的副行长的责任,才能真正起到震慑作为,警醒中信银行中高管对保护信息的重视,也让中信银行一般员工增强对法规的敬畏意识,整肃全行上下行规行纪:一是中信银行上级机构对自身内控制度进行清查,彻底梳理系统防信息泄露的问题,加大违规整改力度,尽快对全行业开展警示教育,加大员工教育引导力度,增强全员对客户个人信息的保密意识,防止类似事件再发生。二是严厉追责,仅对相关人员撤职处分太过轻描淡写,而是应该进行开除公职之处分,并对故意泄露信息背后的行为进行严查,如果发现有暗地利益输送行为,除处以经济上的重罚之外,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移交公安和司法机构处理。三是金融监管部门在介入查处的基础上,应积极提请全国人大出台专门的个人信息保密法律条款。因为这起事件再次敲响了金融监管法治滞后的警钟,对于银行工作人员这种无视规章制度、故意泄密客户信息的行为,虽然《商业银行法》有所规定,但不完整,而且让监管部门感到处置棘手,难以操作。由此,必须对原有相关金融法律法规进行修订与完善,加大对客户个人信息泄密尤其是故意泄密的打击力度。从现在来看,全社会急切呼唤一部新的《银行客户个人信息保密法》出台,以此来严惩这方面的故意违法犯罪行为,加大违规违法成本,增强金融监管法治震慑力。唯有如此,才能使金融消费者个人隐私在银行机构能得到充分保护,有法可据,对于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损害客户信息安全的行为做到零容忍,一经发现,将严厉依法查处和打击,以儆效尤,增强金融监管的威慑力。
本报记者 于德良 4月29日,由北京市委网信办与市公安局主办的第七届首都网络安全日如期而至。受疫情影响,此次安全日以线上安全知识答题等“云活动”形式为主,宣传普及网络安全知识,倡导首都各界和网民群众共同关注网络安全课题、维护网络生态环境。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电商平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黑产”行为层出不穷,不仅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扰乱社会和网络秩序,也给企业正常经营造成不良影响。美团方面表示,对黑灰产业始终坚持“零容忍”打击态度,不断通过互联网技术强化移动端维权,近期联动公安机关将刷单诱骗贷款、“美团金卡”仿冒App等列为重点打击对象,全力打击灰黑产业相关违法犯罪,并已取得阶段性成果,有力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美团党委副书记、副总裁任奎表示,“美团将与行业伙伴、执法部门进行全面合作,建立长效安全机制,运用技术手段保障消费者安全,为消费者创造更加安全的网络环境。” 针对新型金融诈骗织密安全防护网 2019年11月份,美团联合郑州警方共同破获一起新型刷单诈骗案,违法分子利用一些消费者“帮刷单赚小钱”的心理,诱导消费者在美团进行贷款并套现。经核查,该犯罪团伙在全国作案6起,涉及多个省市,且有多发蔓延趋势。美团迅速联动支持郑州警方破获该案,抓获4名犯罪嫌疑人,捣毁作案窝点1个,现场起获电脑手机等大量作案工具,涉案金额3万余元。 另据了解,除刷单骗贷外,犯罪分子还仿冒知名互联网金融App,制作“山寨”软件实施诈骗。具体手法是:仿冒APP让受害人误以为是官方App来获取信任,引导受害人在“山寨”App上借款,再通过杜撰综合服务费、违约金等收费项目,骗取高额费用后转移款项、拉黑受害人;或放款后收取高额“砍头息”,让用户陷入套路贷,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 针对层出不穷的诈骗手法,美团肩负起平台安全责任,分别从事前、事中、事后入手,全方位构建防护体系。一是事前加强用户提醒教育,美团通过在相关金融产品首页放置明显的防诈骗提醒文案;二是事中开展智能识别,主动判断潜在的被诈骗用户,在甄别出风险行为后通过致电核实等方式对其进行实时劝阻;三是事后加强用户服务,对于已经被骗的客户提供完善的后续服务流程,指导其进行报警并配合警方进行处理,同时为满足条件的客户提供了免息服务,减少客户资金损失。 依托技术能力建立长效“警企合作”机制 美团充分发挥技术能力优势,精准识别、跟踪打击黑色产业链。主要是通过风险审批、风险数据、模型平台、规则引擎与知识图谱五大技术模块,构建起完整的金融风控系统,利用技术系统严格把控审批流程。同时,通过大数据分析快速识别高被骗风险用户,研发借款申请用户群组模型和行为模型,准确识别各类黑产中介团伙以及电信诈骗行为,有效阻止恶意申请。 自2016年起,美团就与多个国家监管部门联动,在公司内外不断开展针对黑色产业链的打击工作和预防治理措施。近年来,美团更加着力推进与各地公安部门共建长效“警企合作”机制,将企业技术优势与公安刑事执法相结合,提高黑产案件的查处速度、缩短办案流程,提升黑产案件的打击力度与效率。据统计,2019年美团联动、推动警方破获黑产刑事案件55起,比2018年同比增长71.8%;抓获违法犯罪人员470人,比2018年同比增长429.2%。(编辑 李波)
提到“洗钱”,不少小伙伴们都认为它是一项在《法治在线》这类节目中才能一窥端倪的活动。因为通常爆出来的“洗钱”活动都涉及较大金额、严重触犯刑法,离普通居民的生活较远。 这就导致小伙伴们虽然知道“洗钱”是违法行为,但却对其本质缺乏了解,更遑论将“反洗钱”的意识贯彻在日常生活中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今天,请随小泰一起深入了解何为“洗钱”,为何又要“反洗钱”! 什么是洗钱? 大家都知道,穿脏了的衣服扔进水里清洗一遍,晒干后又是干干净净,仿佛之前那沾染的污渍从未存在一般。“洗钱”这一活动的真谛就在“洗”之一字上,简言之就是一种将非法收入合法化的行为。 “洗钱”这一词实为舶来品的翻译,原文为“Money Laundering”,这词并非凭空而出,而是源自上世纪的美国的一项犯罪活动: “在上个世纪20年代美国芝加哥黑手党一个金融专家购买了一台投币洗衣机,开了一个洗衣店。每天晚上结算当天洗衣收入时,他将非法所得的赃款加入其中,再向税务局申报纳税,税后赃款就全部成了他的合法收入,这就是“洗钱”一词来历。” 商务印书馆出版的《英汉证券投资词典》是这么解释洗钱的:将非法资金放入合法经营过程或银行账户内,以掩盖其原始来源,使之合法化。而在日常生活中,洗钱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金融机构以各种手段掩饰、隐瞒资金的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而除了掩饰收入源自于犯罪活动的痕迹之外,现在的“洗钱”有着更广泛的含义: 把合法资金洗成黑钱用于非法用途,即把白钱洗黑,如把银行贷款通过洗钱而用于走私; 把一种合法的资金洗成另一种表面也合法的资金,以达到占用的目的,即把白钱洗白,如把国有资产通过洗钱转移到个人帐户; 把合法收入通过洗钱逃避监管,如外资企业把合法收入通过洗钱转移到境外。 目前看来,市面上较为常见的洗钱渠道有: 通过境内外银行账户过渡,使非法资金进入金融体系; 通过地下钱庄,实现犯罪所得的跨境转移; 利用现金交易和发达的经济环境,掩盖洗钱行为; 利用别人的账户提现,切断洗钱线索; 利用网上银行等各种金融服务,避免引起银行关注; 设立空壳公司,作为非法资金的“中转站”; 通过买卖股票、基金、保险或设立企业等各种投资活动,将非法资金合法化; 通过购买彩票进行洗钱; 通过购买房产进行洗钱; 通过珠宝古董交易和虚假拍卖进行洗钱。 “洗钱”行为危害巨大,“反洗钱”势在必行 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了与“洗钱”有关的七类严重的“上游犯罪”,分别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可见,洗钱活动背后是一系列令人痛心疾首的犯罪行为。这些行为本身便破坏了社会的安定,由此衍生的金融犯罪行为也对资本市场危害巨大。 洗钱活动造成资金流动的无规律性,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洗钱活动损害合法经济体的正当权益,破坏市场微观竞争环境,损害市场机制的有效运作和公平竞争。洗钱活动破坏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的基础,加大了金融机构的法律和运营风险。洗钱活动与恐怖活动相结合,还会危害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并对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形成巨大威胁。 我国法律在不断加强对洗钱行为的打击力度,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与“洗钱”有关的七类上游犯罪的“黑钱”,要按洗钱罪论处,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10年;其他洗钱行为将按照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九条或其他相关条款论处。 想必通过小泰的讲解,小伙伴们对“洗钱”这一犯罪行为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更明了“反洗钱”的迫切性。 那么作为普通的投资者,如何在日常生活中做到“反洗钱”,或者避免自己成为犯罪分子“洗钱”的“桥梁”呢,小泰将在下一期系列文章中展开讲解,等你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