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来源:微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严厉打击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1:深圳市博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6月,深圳市博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3笔,金额合计301.4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48.7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2:北京金盛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北京金盛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笔,金额合计101.6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8.2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3:北京籍赵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1月至3月,赵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34笔,金额合计2211.5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372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4:海南籍张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2月,张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6笔,金额合计433.6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69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5:广东籍高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3月,高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笔,金额合计76.6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8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6:广东籍邓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3月,邓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7笔,金额合计174.4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08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7:福建籍郑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8月至12月,郑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7笔,金额合计150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80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8:四川籍王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6月至2019年10月,王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3笔,金额合计141.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67.4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9:山东籍王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4月至9月,王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0笔,金额合计41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8.6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0:湖北籍周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6月至11月,周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15笔,金额合计54.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64.7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说起短线交易,大家都知道是法律禁止的行为。但什么是短线交易,是不是所有6个月内买卖股票都叫短线交易?其实没那么简单。有家公司的监事任职不久,其退休赋闲的夫人炒起了这家公司股票,低点买入、高位抛出,获利颇丰。要是监事自己买卖股票,短线交易自然无可争议,但在这个案子中,近亲属买卖股票算不算短线交易,在当时没有法律规定,认定起来就有点左右为难了。 好在,这次新修订的证券法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将近亲属纳入规制范围,让借道近亲属进行短线交易难以遁形。类似的问题还不少。比如大股东的一致行动人买卖股票算不算短线交易,要给个定论似乎又有点纠结了。要避免着了短线交易的“道”,做到知法守法,还真要下点功夫去弄明白。 短线交易的规则看似简单,实际情况却复杂多变。要搞明白为什么限制短线交易,先要搞懂背后的原理。规范短线交易的实际目的,是为了防范内幕交易,由此在法律上对特定主体在6个月内的证券买卖行为,直接概括性地予以禁止。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实践中要认定内幕交易非常困难,当事人有没有获得某个信息,交易与信息的因果关系如何,核实起来费时费力。法律直接以推定的方式禁止这类行为,解决了这个难题。可以说,立法的主要考虑,更多是放在了维护中小股东利益与市场秩序上。当然,正因为这是一种推定式的限制规定,如果限制程度过严、范围过宽,势必会对这些特定主体的权利影响过大,立法上也就有一个利益均衡的考量。而这些考量,也是造成短线交易具体适用复杂性的根源。 利益均衡的复杂性主要集中在三点。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哪些市场主体、哪些交易行为、哪些证券品种是短线交易规范的范围。关于主体,前面已经提到,董监高及其近亲属已经在法律中有明确规定。至于大股东的一致行动人算不算,法律上虽未言明,实际执法中如何按法的本义解释,已有实践案例。有家法人单位,旗下3家关联企业在二级市场上收购一家上市公司合计超10%股份后,其中两家企业在6个月内减持了股份,在后续查处中被监管机构认定为短线交易,予以行政处罚。背后的道理在于,一致行动人本具有共同的行为意愿,也可能享有信息的优势,如果放任不管,只约束大股东本身,很可能按下葫芦浮起瓢,短线交易的规范目的就会流于表面。在这一点上,把一致行动人纳入短线交易的主体进行限制,应该是有市场共识的。 还有一个更复杂的问题。打个比方,一个人是不是必须在买卖两个时点上都是公司董监高或者大股东,才会被认定构成短线交易?这就是法律上聚讼未休的“一端说”和“两端说”。这类案子有不少,也有相应的判例可循。当年的“九龙山案”中,九龙山国旅协议受让公司15.25%股份成为控股股东,在初始取得股份时还不是大股东,但在完成过户手续后的6个月内,又卖出了3.67%的股份,最高院最终认定其构成短线交易。这一司法实践背后的法律逻辑就是,只要相关主体在买卖的任一时点具备了特殊身份,就有可能利用信息优势来选择买或卖的时点,获取不当利益。有了最高院的先例,大家都按照“一端说”去执行,可能算比较靠谱的做法。但从境外立法例来看,也有些不同的选择。宽松一点的做法,就是要两个时点上都具有特定身份才构成短线交易;严一点的做法,就是只要一个时点具有特殊身份即可。 具体买卖什么品种的证券可能构成短线交易呢?这次新修订的证券法也做了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就是把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纳入了短线交易标的。这一规定其实也是对前期实践的规范总结,道理也不复杂。以上市公司可转债来看,其在上市6个月后就能转换为股票,其价格波动与股票具有很强的联动性。如果不将其纳入短线交易的标的,就很容易在交易上予以规避。实际上,可交债也是如此。但是除了这些之外,证券衍生品种还有不少,各具特性,一概纳入,有时难免限制过严,影响特定品种的正常流通和交易。比如说,ETF对应的是一篮子股票,如果将其作为短线交易客体,会使ETF的转换操作更加复杂。实践中,目前也没有将其认定为短线交易客体的先例。规则上看,新证券法在前述增补规定的基础上,也设置了例外条款,明确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规定除外情形。 再来看看,哪些交易行为可以够得上短线交易的买卖。证券市场的买卖行为有不少宽泛的解释,比如,一级市场的认购、协议转让、司法拍卖、遗产继承、股权激励等等。这些方式中,哪些可以认定是短线交易行为,听起来有点让人云里雾里。其实有个大原则,关键在于相关主体对于买卖行为是否可以预见、是否能够主动控制。从这个角度出发,判断起来就相对明朗了。对于司法拍卖、遗产继承,市场主体难以一己之力主导控制,常规上不宜认定为短线交易。而股权激励、一级市场认购等行为则存在着探讨空间。如果要规范的严一点,可以一概禁止;如果认为相关交易方主观意愿的主导力不强的,其实放开也无妨。实践中,市场主体都比较谨慎,一般都会主动避开这些情况。如有家公司曾经发布定增预案,大股东承诺认购,但此前半年内其已大额减持套现逾6亿元,被质疑涉嫌短线交易,最终放弃了认购。 可以看到,短线交易制度中看似简单且有共识的规定,深入到具体问题就变得异常复杂。这也说明,证券市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比较强,不少道理面上人人皆知,但真正要判断是非曲直,还需把握原理,切合实际。短线交易制度在立法上难以巨细无遗,执法适用上就显得特别重要。既要尊重规则原意,偏重保护中小股东和市场秩序的价值,也要兼顾保障受规范主体的交易权利,在公平和效率之间不断地斟酌、优化和完善。回到短线交易话题上,对于市场主体来讲,最好的办法就是尽可能避免瓜田李下,知其然还须知其所以然,避免踩上红线,别让自己素来爱惜的羽毛沾上灰尘。
李某正接受讯问(警方供图)近日,山东一女子李某靠购买航延险获益被警方刑拘,这一事件引发外界关注。警方称,李某自2015年至2019年,在各大保险公司频繁申请航空延误险,共获赔900多次,获得理赔金300多万元。警方认为,李某客观上存在刑法评价中的诈骗行为,同时诈骗金额已达到保险诈骗罪的追诉标准,已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但大部分律师认为,李某并不构成刑事犯罪。目前,多家保险公司及相关销售平台已经修改相关条款。因为受争议较大,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在今日发布通报称,这一案件检查机关已介入,正在进一步侦办中。四年间,李某共获赔900多次,获得理赔金300多万元根据警方披露的信息,李某曾有过航空服务类工作经历,可以提前获取航班取消或延误信息。她在网络上挑选延误率较高的航班,再去查该航班的航程中有没有极端天气,时刻关注航班动态。如果了解到航班可能不会延误,她就会在飞机起飞之前把票退掉,尽量减少损失;一旦航班出现延误,李某便开始着手向保险公司索赔。为追求收益最大化,李某从亲朋好友处以购买理财产品为由,骗来20多个身份证号、护照号及银行卡信息,每次购买机票都要用4、5个不同身份,每一个身份最多购买30到40份延误险。警方从嫌疑人李某处查获的用于作案的身份信息据了解,购买一份保险的保费大概是40元左右,保险公司因飞机延误而赔付的金额在400到2000不等。如果延误时间长,赔付的费用甚至可以到7000-8000多元。四年间,李某共获赔900多次,获得理赔金300多万元,其中一趟航班,李某以5个人的身份索赔到了10余万。警方称,在李某的住所搜查到大量用于记账和航班信息的纸质笔记材料,航班的延误时间、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的金额,一条条、一笔笔都清楚地记录着。李某电脑中还有多份航空延误险异常说明样表,清晰记录了其向各大保险公司索赔的详细信息。警方从李某住所搜出的笔记警方认为,李某利用其亲友身份信息购买机票和飞机延误险,涉嫌在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时,故意捏造根本不存在的被保险对象,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客观上存在刑法评价中的诈骗行为,同时诈骗金额已达到保险诈骗罪的追诉标准,因此已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多数律师反对,认为不构成诈骗罪尽管警方认为,李某客观上存在刑法评价中的诈骗行为,但多数律师却不这么看。“这个案子的案情非常简单,无罪的理由也是非常充分的。”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邓学平律师就表示,“使用谁的身份购买保险并不是重点,只要李某使用真实的身份信息购买保险并且支付了足额的对价,那么她就完成了一次合法的缔约行为。如果每个单一行为都是合法的,那么这些单一行为的集合怎么就能突然一步滑向犯罪呢?”王光明律师也认为,从诈骗罪方面看,法律并不禁止用别人的名义进行一定的民事行为。现实生活中,“借名”是很常见的现象,大到作股东、买房产,小到去社区或杂货店领取赠送的小礼品等。如果说有隐瞒的话,就是李某可能没有向被借身份证的本人披露,她使用这个身份证是用来购买机票和延误险,并且获得理赔归自己。但这个行为指向的是被借身份证的本人,并不是保险公司。而且,李某借身份证买机票和延误险,费用自理,盈亏自负,对被借身份证的本人并无经济上的损害。这个行为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如果因出借身份证引起纠纷,也是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调整的范畴。从保险诈骗罪方面看,多位律师均表示,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其本质特征是保险标的具有不确定性。结合到本案,也即,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李某不确定航班是否一定延误。但这并不意味着,李某不可以通过尽量的收集信息去做出自己的研判,从而做出有利于自己的决策。李某的行为如同知假买假不构成诈骗罪一样,不成立保险诈骗罪。邓学平直言:“保险公司向乘客兜售航班延误险也是出于商业和逐利的目的,凭什么就只能允许保险公司赚钱而不能允许乘客赚钱呢?更何况客观上,航班信息和天气信息都是公开的,航班是否延误不仅与天气有关,还与其他的许多因素有关,并非李某可以控制。相信李某也有预测失灵的时候,这时候李某购买机票和保险的费用不就转化为航空公司和保险公司的利润了吗?”律师沈万江同样认为这是一个明显无罪的案件,原因很简单:行为人沒有虚构航班延误的事实,没有故意造成航班延误,使用他人身份证号码为他人购买机票旳行为也不违反民航法规,退票也属合法行为。事实上,这是利用合同规则挣钱的商业行为。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许多所谓创造性的成功的商业模式正来源于这种“创造性思维”。遗憾的是,很多执法人员有着非常发达的刑事思维,所谓“占便宜者,人人得而诛之”,“刑法这么多条,总有一条适合你”。但是,对航空公司店大欺客、肆无忌惮地延误航班这种事却不会挺身而出。他举例说明,回归到常识,这就好比一个人来到赌场,在没有出老千的情况下,凭借自己超常的记忆力和数学推理能力,在不违反赌场游戏规则的情况下赢了庄家,但是庄家不认帐了,还报警把玩家抓了说是犯罪。保险公司已修改相关条款不过,也有律师支持警方观点。上游新闻采访的北京富力律师事务所主任殷清利律师就提出,从李女士的行为来看,其大量以理财之名借他人身份、护照等方式,不以乘坐航班为真实目的,而追逐航班延误所应得到的保险理赔款,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而且实现了非法占有,所以其行为已经涉嫌构成保险诈骗罪。另外,慧宝天下采访的业内人士也提到,李某的行为即使不构成犯罪,也会对公共利益造成不良影响。他表示:“大量骗保案发生的后果就是,保险赔付率走高,保险公司不得不提高费用率,其他客户必须花费更高的代价来获得与过去同样的保障。那些声称保险公司双标、霸权的人,有多少人是买过航延险?扪心自问,你愿意为那些利用规则获利的人分担增加的成本吗?”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还有争议,但保险公司并非无辜得到一致认同。多位律师均表示,李某的行为说到底是在利用规则的漏洞谋取自身利益,如果保险公司不愿意看到类似李某这样的行为,首选的办法应该是完善保险条款和改进投保规则,次选的办法是去法院主张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的行动也很快,目前,多个保险公司及相关平台均已修改相关条款,例如,去哪儿平台的条款已规定,投保人在预订航班或投保时就已经知道或合理推断可能发生延误,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未实际乘机,即便航班延误也不能获得赔付。有保险机构人士向澎湃新闻表示,他们会登陆官方民航信息服务提供商校验用户客票的使用状态,显示已使用的才会理赔。此外,王光明律师还提到,警方只披露李某获得300多万理赔款是不够的,还应该查查,她总共花了多少钱买机票,以及退票费损失了多少,最终扣除损失,她实际获利多少。这样,才是事情的全貌。
今晨,飒姐在《齐鲁晚报》官方微博看到一则新闻:山东青岛李女士,自2015年起用自己和亲戚身份信息,“靠自己估摸成功的近900次飞机延误,累计骗取保险理赔金高达300多万元。据民警介绍,购买航班前,李某会对航班机当地天气进行分析,在网上综合评论找延误率非常高的航班,起飞时再去看天气,她在心里估摸后再去购买航班对应的延误险。”现该女士已经被南京某警方抓获,且因涉嫌保险诈骗罪和诈骗罪被刑拘。 随即,飒姐在各大门户网站搜索该案事实和讯问的相关视频和信息,基本确认了《齐鲁晚报》报道的事实,发现网友对该案民愤较大,下面做如下分析: 1. 李某行为到底是不是犯罪行为? 2. 李女士行为是否为法所不容许? 3. 此类案件出现的成因分析。 李某是否构成犯罪 李某涉嫌保险诈骗罪和诈骗罪,从仅有的审讯视频中,可以听到侦查员的办案思路很有可能是:以自己身份信息购买的延误险,涉嫌保险诈骗罪;以亲友身份信息购买的延误险,因亲友不知道个人信息用于买机票(李某称帮助亲友买理财),而涉嫌诈骗罪。 我们先来分析涉嫌保险诈骗罪的部分,保险诈骗罪的法律渊源是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根据本案事实,比对法条,我们基本可以判断,办案机关很有可能选择适用是第(一)款,若从第(一)款分析,“虚构保险标的”这里的“虚构”两个字如何进行解释?没有真实的出行意愿就是虚构,还是在亲友不知情的情形下使用其身份信息买延误险就是虚构,值得商榷。 因此,本案的焦点是:李女士到底有没有实行构成要件该当的“行为”? 航班延误险,是附加在购买机票这一主行为之下的。从合同的角度讲,航班延误险是从合同附随于主合同“购买机票”,而购买合同不以有真实的出行意愿为主观要件,只要行为上支付了机票款,出票成功就意味着主合同成立。 举个极端的例子,若一富豪到航空公司买票,声称自己只为哄女友开心,花了300万包下一架飞机空飞,那么航空公司售票人员是否会卖给他机票呢?各家航空公司答案基本上是肯定的。 如果这架飞机因天气原因延误,富豪是否可以主张申请延误险呢,why not?虽然飞机空飞,但保险公司也要按照合同办事;不能因为“赔不起”而控告富豪保险诈骗罪。 买了机票,有权利不乘坐;享受服务是消费者的权利,而不是义务。 李女士购买机票而不乘坐,利用天气恶劣等原因引起的航班延误事实,获取几百元最高不超过几千元的赔偿;的确利用了航空公司或保险公司的政策漏洞。但自始至终,“机票”所代表的客运合同这一保险标的真实存在;李女士的行为并不符合前文列出保险诈骗罪五种行为类型的任何一种。因此,李女士的行为完全不是《刑法》通过构成要件禁止的犯罪行为。 既然连刑法上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都不是,更谈不上“损害”;也谈不上对行为进行“有罪”或“无罪”的评价了。 李某的行为有没有造成法不容许的危险? 若读者打开常用的旅游、机票App,很容易发现,这些网站自己就把航班延误作为射幸合同来娱乐,有时候甚至有点“博彩”的意味。 某App页面中,直接标注有XX航空公司某航班某次飞行任务;用户竞猜: A延误小于19分钟(含提前); B延误正好19分钟; C延误大于19分钟; 还设有“赔率”,可以拿现金购买,或以消费积累的积分进行“下注”。 而不论前述App的行为,还是本案李女士的行为,都并没有对客观存在的保险标的、保险利益发生任何影响;只不过是“抛开中间商赚差价”,直接找保险公司投保,依据网络信息和自己的“估摸”来猜哪一个航班会延误。客观来看,李女士的行为,并没有升高法益侵害的风险。 而从保险公司的视角来看,李女士购买的本来就是些高延误风险的航班;针对这一客观事实,保险产品设计时,精算师早就将其“打出富余量”;加上很多乘客买了机票+保险也不一定主张保险利益去索赔;结果来看,很难说造成了保险公司“较大”的经济损失。 所谓的900多次300多万的资金,不过是众多投保人资金的九牛一毛,早涵盖在保险成本之内。利用航班延误险的条款漏洞签订保险合同,显然并不是刑法在此所不容许的风险。 保险公司+航空公司往往处于交易强势地位,由于自己法务人员的疏忽或能力有限,造成了其提供的格式合同存在漏洞;消费者即使利用这一漏洞获利,过错也在于提供合同的保险公司+航空公司。不能因为出现了损失,就把责任推给消费者。 此类案件的成因分析 根据江苏公共新闻频道之“新闻空间站”的新闻报道,在电视台公开播放的视频中,我们发现案发是某保险公司报案,在报道中我们看到书面证据上印有N家保险公司的产品,也就是说900余起航班延误赔付,是分散在不同保险公司之中的。 为何保险公司不纠正自己的合同瑕疵和理赔流程漏洞,或通过不当得利等案由到法院追索,而首先想到的是刑事报案呢?答案一目了然:争取“受害人”的法律身份,在总部和监管部门检查时,不会因此而影响前程和业绩。 说实话,这十二年来飒姐也接触过类似案件。保险公司或银行对我们提出的要求往往非常奇葩,几乎对于找回被骗资金的意愿并不强烈,主要是想方设法把自己要设定为“被害人”的法律地位,因此在报案时十分讲究技巧,一般而言,诈骗类犯罪是最优选择,因为苦主基本上就是受害人。 若按照经济学原理,谁阻却风险发生的成本最低,法律就应当把这个负担给谁。显然,在航班延误类涉刑案件中,保险公司+航空公司阻却风险发生的成本低,只需要确认乘客已登机即可。而从乘客角度,我们不能要求每个人都是道德模范,克服人性中的贪小便宜,几千年都没训练好。 因此,类似事件中,应当首先反思的是保险公司和航空公司,而不是两个强势机构枪口一致冲向一个发现了漏洞的普通人。 壮起胆子,若飒姐是该保险公司负责人,我还要专门感谢这位薅羊毛的李女士,她的出现让我亡羊补牢,堵住漏洞,省了更多钱和时间,也留住了美誉度。 写在最后 飒姐在看该新闻的留言时,发现网友同仇敌忾,想必对于保险公司和航空公司的积怨不浅,有位网友直言不讳:难道老天爷是共犯?当然,他指的是天气不受人为控制,我认为这充分反映了老百姓朴素的法感情。 那就是,李女士虽然有错,但不至于判刑,而且她还有一个疫情在家上网课的儿子,两个罪名加在一起,若都成立,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则,也许要10年+。扪心自问,真的要把这位母亲关进监狱判重刑吗?恳请三思而后行。
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近日表示,当前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现状还不能适应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形势要求,部分机构股东行为失范、董事会运行独立性缺失、独立董事和监事履职不到位等问题仍较为突出。下一步,银保监会将立足于我国行业实际,借鉴国际良好实践,进一步加强公司治理监管,研究制定大股东行为监管指引。
近年来,我国网络支付技术和网络娱乐服务业发展迅猛,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现象广受关注,也出现了未成年人为网络游戏或网络直播平台支付较大金额用于充值、“打赏”而形成的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新出台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对这些纠纷的法律解释进行了明确。 未成年人“打赏”支出法院应支持返还 《意见》明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若支出款项与年龄、智力不相适应 需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后才能生效 据介绍,未成年人在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过程中,通过充值、“打赏”等方式支出的款项如果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则该付款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需要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才能发生效力,如果法定代理人不同意或不予追认,则该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八岁以下儿童网游支出一律退还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介绍,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其参与网络游戏所花费的支出,一律应该退还。这是依法所能得出的当然结论,所以指导意见没有专门规定。 此外,在支出款项的数额方面,规定没有采用“一刀切”的做法,而是将应予返还的款项限定在与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部分,这一点在具体案件中可以由法官根据孩子所参与的游戏类型、成长环境、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判定。
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你最大的改变是什么?中国青年报此前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98%的受访者表示更加注重个人卫生。更勤洗手了、习惯戴口罩了、采用分餐制了、不吃“野味”了、游玩先预约了……多数受访者表示,疫情结束后仍会继续保持这些习惯。 习惯需要培养,养成好习惯不容易。多名专家和受访者表示,好习惯就要保持下去。此次抗疫中形成的公共卫生常识、生活和社交习惯,可上升为普适性的行为规范、凝聚成现代社会的治理智慧,并真正成为公民普遍遵从的生活方式和文明行为。 防疫要求成自觉行为 出门戴口罩、不聚集扎堆、社交距离保持1米、使用公筷公勺、回家勤洗手、注意消毒……防疫期间,这些原本是硬性的疫情防控要求,正在成为越来越多人的自觉行为和日常生活习惯。 【案例1】 如今,家住上海市的张女士养成了很多好习惯:勤洗手、外出必戴口罩、自带帆布袋、回家后马上换洗衣服、家里定期消毒、常通风等。每隔几天,她都会到附近一家超市采购。测完体温进店后,张女士会先到顾客较少的货架选购。“尽量不扎堆,能降低自身感染风险,也是对别人负责。” 【案例2】 在北京市朝阳大悦城(行情000031,诊股)一家餐饮店内,食客隔位而坐,餐具“公私”分明。“开始使用公筷、公勺时,有点不习惯,不过现在已经适应了,分着吃更安全。”在店内用餐的黄先生说。 黄先生介绍说,防疫期间,除了减少朋友聚餐,家里饭桌上还出现了公筷、公勺。“以前只有来客人时家里才会使用公筷公勺;经过这次疫情,家人吃饭时也会实行一菜一筷、一汤一勺。虽然麻烦点,但这种习惯会坚持下去。” 世界卫生组织研究表明,在影响健康的因素中,有60%与生活方式和行为有关。好的生活习惯和行为让人身心更健康。“因为疫情,人们更希望拥有好身体,养成好习惯让人学会珍惜当下的幸福。”华东交通大学心理素质教育研究院常务副院长舒曼表示,体验到好习惯带来的快乐,会让人产生激奋心理,增强自信心,从而强化下一次行为。在社会心理学中,这种心理现象被称为“习惯强化效应”。 不过,良好卫生习惯和生活方式的养成是一项长期工程,需持之以恒地坚持。 “可以通过多种宣传渠道,褒扬人们在防疫期间养成的好习惯,传播文明行为准则,明示不良行为的样态及后果,特别是要对公共空间里的文明行为规范进行宣传引导。”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教授陆益龙对记者说。 这些坏习惯正在扭转 滥食“野味”、拥挤排队甚至不排队、公共场所随地吐痰、打喷嚏不遮掩口鼻……防疫期间,这些不良习惯甚至陋习正逐渐扭转。 【案例1】 广东省深圳市市民潘先生对一些人吃“野味”的陋习完全不能理解。“野生动物吃啥长大的都不清楚,谁知道它们体内有多少病毒?人工科学饲养的动物更好,食品安全有保障。” “以前不时会有客人悄悄询问是否可以购买或者加工野鸡、蛇等‘野味’,今年自复工以来完全没有这种情况。”位于四川省遂宁市云盘路的桂苑生态农庄经营者张红军说,防疫期间,政府提出了拒食“野味”的倡议,大家都主动积极遵照执行。 【案例2】 5月初一个周末,在位于贵州省贵阳市的筑城广场上,不少市民或在树荫下休息,或在散步。市民陈女士轻咳一声,拿出纸巾,将痰吐在纸巾里包好后扔进垃圾桶。“随地吐痰是不文明行为,尤其是防疫期间容易传染病毒,更要注意个人卫生和环境卫生。” 陈女士说,如今社区、街上提示人们注意卫生的公益标语更多了,一些不文明行为大为减少。“现在大家坐公交车都会排队,而且相互留出一定距离;打喷嚏都会遮住口鼻,或者用衣袖捂住。” “要实现人们从不能吃、不敢吃到不愿吃‘野味’的转变,需从法治和道德等方面入手,多管齐下,把禁食‘野味’变为一种新伦理、新民俗。”北京林业大学生态法研究中心主任杨朝霞对记者表示。 杨朝霞建议,应一步修改现有法律法规,健全和完善禁食野生动物的制度规则和立法体系。可对野生动物进行类型化管理。对基于保护目的和野外种群恢复的人工繁育动物,必须禁食;对有繁育技术但还不稳定的人工繁育动物,要加强规范和监管,特别要加大对以养殖为名行非法猎捕、购买之实的“洗白”行为的打击和惩处;对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人工繁育动物,可按“农业动物”管理,能进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由畜牧法进行调整。要加强道德建设,将滥食“野味”行为纳入社会诚信体系。 为防止一些陋习出现反复,陆益龙建议通过地方立法形式,加大对严重危害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和处罚概率。 好习惯需要大力呵护 线上消费受追捧,到医院、景区、博物馆先预约,绿色出行更受重视……防疫期间,很多生活习惯、消费习惯更为普及,为新业态发展带来新机遇。 【案例1】 社区居民通过“微信群接龙”团购猪肉、手工馄饨、肉夹馍、凉皮等,并定时免费配送到小区,这是快餐企业西少爷的新探索。“这项业务已扩大到北京150个社区。”西少爷创始人孟兵对记者表示,下一步将联合企业推出半熟芝士、小龙虾等产品团购,让社区业务与居民产生更好互动。 湖北潜江的小龙虾、湖北秭归的脐橙、云南的沃柑、海南的凤梨、马来西亚的榴莲、卢旺达的辣酱……家住北京市朝阳区南太平庄北巷的李女士,如今习惯了在一家在线生鲜APP上下单,“最快半小时就送到小区门口,很方便。” 像李女士这样短时间内就习惯“云下单”的消费者不在少数。“疫情令生鲜市场渗透率加速进化。”盒马鲜生市场运营总经理胡秋根对记者表示,盒马将通过增开门店、加强基地直采和“盒马村”建设,让更多消费者爱上线上消费。 【案例2】 广东省广州市市民陈沁上周末提前预约了去海珠湖观鸟。陈沁说,海珠湖每天实时限流1000人。“游客少了,不仅游玩体验更舒适,鸟也不会因为人太多而不敢出来了。” “现在到我们医院看病,大多数患者会先在微信公众号上预约挂号、选择医生、自主缴费,这有利于患者分时段就诊,减少人群聚集。”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医院院长彭陟燚介绍说,防疫期间,医院开通了官方微信公众号,大力推行非急诊预约挂号、预约检查,医患都点赞。 【案例3】 “找车存车都很方便,天气暖和了,骑行回家吹着微风,心情特别好!”湖北省武汉市民曹佳如今很少打的、坐公交,而是喜欢骑共享单车出行。 哈啰单车武汉区域主管杨龙对记者说:“疫情防控早期,共享单车是很多武汉人外出的重要交通工具,现在公共交通恢复了,大家绿色出行、安全出行的习惯还在延续。”按照规划,哈啰下一步将在全国持续迭代和升级两轮出行业务的服务模式和场景,分担城市公共交通压力。 “疫情加快了‘云买菜’、直播带货等新经济业态崛起,让人们的线上消费习惯更加固定,这与2003年SARS期间网购快速发展类似。”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对记者说。 曹磊表示,新经济业态的长远发展,需多方共同努力。政府监管部门既要给予扶持又要加强监管;电商平台要建立起一套有效运营体系,加强对商家、主播、货品质量、售后服务的管控。 “预约制反映了人们行为习惯和消费行为的转变,既保证了社会效益,又增强了经济效益,应给予大力关注和呵护。”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副教授魏翔对记者表示。 魏翔建议,为确保预约制持续下去,供给方需进行相应改进和调整,通过技术手段提前使消费者、游客更好获取相关信息及变动情况。还应对预约者进行有效激励,越早预约的能得到更优惠价格、更多服务、更好选项,未预约者将支付更高价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