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士创能晚间公告,公司全资子公司亚士漆(上海)有限公司、亚士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江苏巴德富签订了《2020-2021年度原材料采购合同》,计划于2020年至2021年向江苏巴德富采购公司的生产原材料乳液。预计的订单总金额为10亿元(含税)。该金额超过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营业成本的50%,构成特别重大合同。
美芝股份(002856)晚间公告称,公司近日与厦门兆琮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签订《2018P02地块(薛岭地块)室内精装修工程Ⅱ标段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内容为室内装饰、水电工程施工,合同暂定价金额为1.06亿元。 美芝股份称,该合同金额占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1.66%,合同的履行将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美芝股份晚间公告,近日,公司与厦门兆琮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签署了《2018P02 地块(薛岭地块)室内精装修工程Ⅱ标段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暂定价金额为106,129,445.00元。该合同金额占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1.66%。 公司表示,合同履行对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产生积极的影响。合同履行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为履行该合同而对交易对手方形成依赖。公司的资金、技术、人员等能够保证该项目的顺利履行。
2020年5月28日,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它标志着在依法治国的总体框架下,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建设,在经历了长期的探索、实践与完善之后,将开启一个全新的时代。同时,《民法典》颁布与实施的背景具有极为特殊的时代特征,它是在我国实施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战略,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历史背景下推出的。此外,我国保险业的深化改革正全面展开,行业面临深刻转型与升级的历史任务,《民法典》无疑将成为一个重要契机、推手和动力。 保险作为社会经济和风险管理的制度安排,进行的是一种特殊的民事经济活动,因此,保险与民法典的关系十分密切,并涉及方方面面。首先,民法典将对我国的民商事活动,也包括保险,产生重大和深刻影响。其次,尽管民法典解决的是一般民事关系,但民法典将对所有民商事的法律基础,产生深刻且系统的影响。第三,作为一般法律规定,民法典是保险法的重要基础,保险活动不仅要符合保险法的规定,也有满足民法典的要求,尤其是在保险法不能解决问题时,就需要援引和适用民法典的原则规定。第四,民法典涉及整个社会大量的民事权利义务的调整和保护,保险能够有效维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济能力,为民法典的实施提供基础保障。因此,民法典将对我国保险的发展产生深刻影响,保险也将为民法典的全面实施保驾护航。作为基础和前提,保险行业需要认真和系统地学习民法典,全面规范和改善自身经营行为,同时,要充分利用民法典实施的机会,强化行业的社会服务意识与能力,促进行业的转型与发展。 一、保险业要认真学习民法典,深刻领会立法精神与原则 首先,要认识民法典的地位和作用。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既有总结与传承,更有创新与发展,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因此,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 其次,要认识民法典的根本诉求、立法原则和制定特点。从表面看,我国民法典具有中国特色和社会主义特色,但从本质看,是全面贯彻和坚持了“以人为本”和“人民中心论”的先进立法理念,充分体现社会主义价值观,以切实保护民事权利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不仅是将“人格权”单独成编,更是将对“人”的保护,贯穿民法典的始终。 第三,要认识民法典不是一部“新法”,它是建立在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和民法总则基础上,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可谓是“九法归一”和“顺理成章”。从内容看,全新条文的量不大,部分是在原有相关条文基础上做实质性的修改,大多数条款是对原有法律条文的直接承继,因此,传承和稳定是民法典的一个重要特征。学习民法典需要“承前启后”,更需要“温故知新”。 第四,要认识民法典的是一部新法,这种“新”不仅仅是形式的新,即以“法典”的形式,系统整合,统一规范,更重要的是内容的新,不仅是新的结构,更有全新的理念,同时,“民商合一”是民法典“结构性改革”的重要特征与进步,学习、理解和执行,均需要在理解内在逻辑与诉求的基础上,解决好民法典(一般法)与商事专门法(特别法)的逻辑关系与衔接问题,保险就是一个典型的场景,因此,要认识、理解并处理好保险经营、保险法与民法典的关系。 第五,要认识民法典的法治意义与价值。从技术的角度看,民法典无疑是我国民事立法的一次质的飞跃,不仅是一次历史总结,更是一次全新探索。但从社会发展的历史背景看,民法典的出台,既是全面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又是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更是推动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一个重要契机和动力,因此,无论是学习与认识,还是落实与执行,都不能“就事论事”,要有更高的站位,更深的觉悟。 第六,要认识到民法典的推出和实施,将开启我国新一轮全民普法教育行动,也应当成为我国保险业开展依法经营教育的契机。近年来,随着人们公民意识的强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无论是民事,还是商事活动的各种纠纷不断增加,其中一个基础原因是法治水平,也包括立法水平,相对较低,因此,民法典将全面提升我国民事立法水平,并更好地扮演民事法律活动“百科全书”的角色,全面普及并提升社会的法治水平。 二、保险业要结合民法典,全面规范和提升经营水平 保险属于既典型,又特殊的民事经济活动,保险合同既是一种经济合同,又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经济合同,因此,民法典与保险具有基础和密切的关系。长期以来,保险业的法治水平相对较低,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合同纠纷多发,导致了行业存在经营不规范,社会形象不佳,法律风险较大等问题,因此,保险行业学习贯彻民法典,首先,要解决“补课”问题,即利用这个机会,加大行业普法力度,通过系统学习,深刻理解民法典的公平正义原则,全面提升行业懂法和守法水平。其次,从内容看,民法典修改不多,但修改的均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和难点问题,将对人们的生产和生活以及保险业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因此,需要行业特别关注。 首先,要从根本上全面领会我国民法典的立法精神与原则,特别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这是指导保险经营管理活动的根本。民法典确立的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和守法的原则,特别是诚信原则,是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这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前提和基础,不仅是针对投保人,更是对保险人的要求。目前,在保险经营活动,特别是在营销、承保和理赔过程中,仍存在与民法典确立的基本原则相悖的做法,需要在深刻领会立法精神的基础上,全面整改、完善与提升,更重要的是将民法典的立法精神融会贯通,成为全行业从业人员的自觉行动。 其次,我国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因此,民法典要求从事民事活动,不仅不能违反法律,也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但在过去的一个时期,保险经营,特别是在创新过程中,行业仍存在不少误区,有些人认为只要形式上不违法,只要符合“概率”,就可以做,至少可以“打擦边球”,如当年的“贴条险”、“世界杯遗憾险”和“脱光险”等,却忘了“公序良俗”的要求。同时,保险业在经营过程中,更多地关注企业自身利益,出现大量“过度营销”导致的消费误导问题。保险具有显著的社会性特征,因此,行业要理解并树立一个满足“公序良俗”的行为标准。 第三,保险经营的本质和载体是合同,因此,行业高度关注和深刻领会民法典的“合同编”。民法典在坚持维护契约、平等交换、公平竞争,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基础上,完善合同制度,势必对保险产生重大影响。保险业要从两个层面学习和思考,一是民法典将对保险合同与经营产生怎样的影响,二是作为保险经营的对象,各类合同的变化,将对保险经营和服务产生怎样的影响。同时,要特别关注合同成立与变更、典型合同、格式条款制度、电子合同、预约合同、代位权及准合同等相关规定,要从实体和程序两个视角观察、学习和理解,同时,要把保险合同和经营管理“放进去”进行思考和领会。 第四,民法典的一个重要诉求和进步是全面强化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这将对保险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从营销的视角看,民法典明确要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同时,未经权利人明确同意,任何人不得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这些新规将对保险营销,特别是电网销、微商和直播营销等新的营销形态产生重大影响。近年来,监管部门已经开展了一系列互联网保险治理活动,随着民法典的实施,将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强化监管,因此,保险业要理解并觉悟“保护客户就是保护自己”,将个人信息保护转化为行业的自觉行动。 第五,在保险的经营过程中,无论是风险评估,还是个性化服务,均涉及大量的客户信息的获取和利用。在民法典全面强化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背景下,保险行业面临如何“依法用数”的挑战,既要解决认识问题,也要解决能力问题。民法典强调未经权利人明确同意,任何人不得收集、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要构建自然人与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基本权利义务框架,合理平衡保护个人信息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同时,要特别注意的是民法典在“人格权编”对与相关的权益进行了系统的保护,明确“健康信息”为个人信息范畴。保险的射悻合同特征决定了需要在更大程度上获取客户信息,但作为前提是尊重和保护客户隐私和利益,离开了这一点,保险经营,乃至存在的基础就会受到质疑,因此,行业要理解并觉悟“只有管好数据才能得到数据”。同时,也将对保险公司的信息安全提出更高的要求。 第六,作为保险经营的一个重要环节,保险中介,包括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也面临着转型与升级,其核心是依法合规和公平正义。民法典在“总则”第七章中对“代理”做了原则性的规范,同时,在“典型合同”中对“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中介合同”做专门化的规范。保险业要结合近年来监管部门颁布的保险中介,特别是保险代理人的相关制度,进一步规范保险中介行为,促进保险市场关系的和谐和持续健康发展。 三、民法典为保险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环境,需要很好把握 作为民事领域基础性和综合性的法律,民法典的出台、实施与普及,将全面增强全社会的民事法治观念,一方面是强化民事主体的维权意识,倒逼相关责任方的依法合规;另一方面是强化民事主体的责任风险意识,特别是通过保险进行转移风险。两个方面相辅相成,共同推动我国民事法治水平的提升,同时,也为保险,特别是责任保险的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同时,责任保险的发展,也为民法典的实施,特别是民事法律责任的救济和落实,切实维护权利方的利益提供了制度保障。此外,还应当注意发挥保险的正外部性特征,通过保险能够实现对违法成本的再分配,形成一种市场化的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推动社会法治水平的提升。 首先,民法典的一个核心诉求是对“人”的保护,特别是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强化了对人格尊严的维护。具体而言,是要切实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和人格权,同时,进一步规定了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的具体内容。“人”是人身保险的对象,因此,民法典对“人”的保护为人身保险的经营提供了重要的逻辑基础,同时,也为人身保险经营提供了良好的法律环境。此外,民法典从更好地保护人的基本权益出发,确立了“居住权”制度,这一制度的出台,将对我国的住房养老保险制度产生深刻的影响。 其次,“家”是民事活动的一个重要形态,因此,家庭关系是重要基础,也是民法典调整的重要领域。民法典传递的一个重要信息是基于社会主义价值观和传统文化的家庭互助,这是保险发展的重要基础和环境。从传统经营模式看,无论是保险利益的确定,还是赔付对象的甄别,均涉及婚姻、继承、收养等家庭关系,民法典进一步明确和清晰了相关规定。从创新经营模式看,“家庭保单”将成为未来的一种重要的经营模式,其核心是家庭成员之间的“互助关系”,而“家庭成员”的认定以及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重要基础。 第三,在财产保险的发展过程中,可保利益原则是重要基础,其核心是“确权”,依据是“物权”的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针对“物权”问题,进行的全面梳理和规范,尤其是针对存在的法律“空白”进行了补缺和完善,进一步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法律秩序。民法典明确了用益物权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居住权等,特别是解决了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法律障碍。从城市看,住宅相关权益的明确和清晰,为家庭财产保险、住宅质量保险和住房抵押养老保险等,提供了制度保障。从农村看,土地承包经营和宅基地的相关规定,为农业保险,特别是规模化和集约化农业保险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同时,也为土地流转履约保险营造了良好环境。宅基地的相关规定,为农村以房养老保险提供了制度支持。此外,民法典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物权范畴,为网络经济领域的保险理顺了关系。 第四,信用和保证保险,既是未来保险发展的重要领域,又是当前保险面临的巨大挑战。民法典为信用和保证保险的发展营造了良好的环境,一是通过“典型合同”的第十三章,对“保证合同”进行了全面规范,明确了保证责任的外延与内涵。二是关于保证合同的保证方式“默认”问题,即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三是进一步完善了担保物权制度,扩大担保合同的范围,将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纳入。四是完善了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明确实现担保物权的统一受偿规则。五是明确和规范了保理合同的相关规定,为信用保险的经营范围与服务领域扩大营造了良好环境。 第五,民法典是在《侵权责任法》基础上的一次全面和系统的完善与提升,“侵权责任”部分,与保险经营,特别是责任保险关系密切,不仅涉及产品开发与定价,也涉及理赔与服务。一是将侵权责任性质明确为“侵权之债”,清晰损害赔偿对象,为责任保险奠定了制度基础。二是要关注民法典关于“归责原则”的规定,这是基础,同时,要关注“自助责任”的相关规定。三是民法典确立的“自甘风险”规则,将对体育保险和校园方责任保险等产生重大影响。三是进一步完善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重申“故意”和“重大过失”归责原则。五是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提高侵权违法成本,明确了“惩罚性赔偿”,将对知识产权保险产生重大影响。六是完善网络侵权责任制度。核心是平衡好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利益,为网络安全保险,特别是“第三方风险”保险的发展营造外部环境。 第六,民事法律责任,特别是侵权责任是责任保险经营的基础,同时,个体的法律责任风险意识是责任保险发展的环境条件。民法典在既有法律的基础上,全面规范、完善和提升了产品生产销售、机动车交通事故、医疗、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高度危险、饲养动物、建筑物和物件等领域的侵权责任规则,一是完善生产者、销售者召回缺陷产品的责任。二是明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顺序。三是进一步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四是增加规定生态环境损害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五是加强生物安全管理,完善高度危险责任。六是完善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这势必全面强化相关领域主体的风险和责任意识,催生责任保险的市场需求,保险业需要在认真学习和研究民法典的基础上,开发更有针对性的产品,提供更加专业的服务。
民法典通过了,不少人称之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法典当然具有积极意义,很多人都在大加赞扬。 但是,这里想唱个反调。 有人唱反调,才能保持清醒,才可能进步。 说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百科全书恐怕是过了,民法典的遗憾、缺憾还是很多,远远称不上“全书”。民法典内在的不协调也是大量存在的。 1 “不够中国” 中国民法典其实不够中国,比如民法典对中国广大农村的社会生活、社会关系没有真正的关注。具体表现在: 1)不接地气。 在广大农村,买卖牛羊马驴等牲畜的法律关系没有任何规范;法典关于相邻关系的规范过于抽象,规定了等于什么都没说,帮工关系没有规定,遇到纠纷法官还得看着办,等等。 2)不接传统。 在未成年人监护问题上,完全忽视了中国传统的叔伯姑舅等亲属关系。 规定兄姐为第二顺序监护人几乎没有实际意义,实行了三十余年的计划生育政策,很多人根本就没有兄弟姐妹,或者兄弟姐妹年龄相近,如何担得起监护责任? 在其他近亲属关系方面,同样也没有把传统的叔伯姑舅等亲属关系包括进来,当然这也可能是中国秉持打破家族主义传统的有意识的作为。 实践中已经出现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探视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问题,法典没有涉及。 2 “不够现代” 现代社会也是资本社会、商业社会,但民法典对资本的最重要工具证券未作任何正面规定,对现代的服务合同只有很少的规定(如物业服务合同)。 而服务产业正在兴起,占GDP的比重在逐年提高,大量的其他服务合同没有规范;对商业中很常见的清算合同(交互计算合同)、调解和解合同没有任何规定,只能继续依靠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了。 信托虽然起源于英美法系,但中国也早已引进了信托制度,并且信托在经济生活中发挥巨大作用。然而作为民事领域的基本法,民法典完全无视信托的存在。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巨大的遗憾。 生育技术的应用已经是一个现实。但民法典完全回避了这一技术问题引起的相关法律问题。 1“举个例子” 下面以涉及证券的相关部分为例,仔细说说: 合同法编运输合同部分规定了多式联运单据,可以是可转让单据,也可是不可转让单据。仓储合同部分规定了仓单,但仓单的转让需要背书并且经保管人签字或盖章(这当然是不方便仓单转让)。 海商法则对提单做了专门规定,提单可以是不可转让的记名提单,可背书的指示提单,无记名提单。 关于汇票、本票和支票,我国有专门的票据法。我国票据法不承认无记名汇票,因此转让票据应为背书。 在民法典担保物权部分涉及到了汇票、本票和支票、仓单、提单等证券的规定,但几乎都是错误(与实践脱节)的! 权利质权部分规定票据、提单、仓单交付权利凭证质权即设立;所谓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要登记票据设质。 票据设质若不背书,质权人如何行使质权?如无凭证,试问到哪个机构去登记?很简单的背书就解决了(包括电子汇票系统中做背书,而不是登记)。仓单设质直接交付按照仓储合同的规定有效吗?没有保管人的签字,仓单实际持有人如何独立行使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我国经济生活中,仓单、提单的质押纠纷不少。民法典本应正视实践中的问题,作出回应,但是如今一部法典对一个问题的规定,不协调、不统一,并没有消除自身不同条款之间的分歧,很难说是成功的。 或许,立法者或者说民法典的起草者根本就不知道实践中的证券为何物。 而解决之道是,民法典总则或债权编本应该对证券,对有价证券,对提单、仓单等等做出概括的统一的规定,其他单行法或者民法典相关部分再做出详细规定。 以上为例,不一而足。
兜兜转转一大圈,让海印股份风光一时,也让其成为信披反面教材的“今珠多糖注射液”项目近日迎来终局。 5月26日,海印股份发布公告称,因许启太、今珠公司无法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取得“今珠多糖注射液”的生产和销售许可,经三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作合同》。 对此,《证券日报》记者致电海印股份,公司证券事务部工作人员对记者表示,“解除的主要原因是今珠公司没有在期限内取得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许可,而出于风险因素的考虑,协议解除了相关合同。” 此次被解除的合同还要追溯到去年上半年。2019年6月,海印股份意图傍上“猪瘟疫苗”概念,信披称与非洲猪瘟“疫苗”研究团队许启太、今珠公司进行合作,可以实现对非洲猪瘟不低于92%有效率预防的“神药”。消息一经发布就引起了市场和监管部门的重点关注。 随后,海印股份以及公司董事会全员就因披露与许某太、海南今珠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合作的相关信息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认定七项违规,被各监管部门处罚。今年5月9日,海印股份这起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还被证监会列入2019年稽查的20起典型违法案例之一,点名海印股份“蹭热点、炒概念”。 此事发生后,海印股份投资者索赔也随之启动。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介绍称:“对海印股份的处罚决定公布后,我们代理首批投资者向广州中院起诉海印股份索赔,2019年11月25日立案,2020年3月13日开庭,双方主要争议焦点是揭露日如何认定,目前法院尚未作出一审判决。” 对于此次合同解除,厉健律师则认为早在预料之中:“因为2019年8月12日广东证监局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海印股份在合同信披方面存在误导性陈述,对投资者来说,合同难以履行的风险已被提前揭示。” 此外,公告显示,该份合同解除还有后续安排。5月25日,海印股份控股股东海印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广州印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许启太、今珠公司签署了《合作合同》,并对该合同的履行向海印股份作出单方面不可撤销的承诺:如今珠公司的今珠多糖注射液依法获得农业农村部核发的《新兽药注册证书》或者饲料、饲料添加剂《新产品证书》,海印集团依约获得收购权利,则海印股份可向海印集团提出以下“转让或者收购”要求,要求将《合作合同》所涉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海印股份;或者要求由海印集团指定海印股份作为收购方,收购今珠公司股权。 换句话说,虽然解除了协议,但该项目并未终止,而是向控股股东的旗下子公司进行转移。对于这样的安排,前述海印股份工作人员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是出于保护上市公司股东利益的考虑,将项目转移给实控人旗下另一家子公司跟进。” 对于公司实控人在上市公司体外孵化项目,然后推动上市公司收购标的项目的方式,第三方研究机构透镜公司研究创始人况玉清认为其实并不可取。他指出,从历史经验来看,类似的交易中,真正让上市公司受益的优质关联并购很少,相反,由此产生的问题交易居多。“如果真是足够有前景的项目,上市公司直接投资就是了,何必要实际控制人外面倒一次手做个中间人?”他对《证券日报》记者说道。 对于这样的质疑,该工作人员则回应表示,“因为此前签署合同的时候,是明确了需要在期限内取得相关许可的,现在期限要到了,先解除合作也是符合合同中的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据WIND数据显示,海印股份前两大股东质押占比已分别达到76.97%和98.75%。“这种提早注入不成熟的项目资产,同时还夸大项目前景的情况,不排除是为了摆脱自己质押爆仓风险,或是进一步提高质押杠杆,需要把股价做上去而采取的措施。”况玉清补充道,“铤而走险采取各种方式不择手段的哄抬股价,其最终的结果很可能是大风过后一地鸡毛。” 尽管屡次经历风波,海印股份的股价却频频走高,从2月4日最低的1.92元/股算起,至5月27日收盘价为3.05元/股,其累计涨幅已超过40%。(编辑 上官梦露)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明确新基建范围包含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等为代表的新技术基础设施。区块链作为新基建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在企业实现数字化升级方面的作用日益彰显。日前,京东数科依托自主研发的区块链数字存证平台,陆续推出区块链电子合同、区块链商业秘密保护两大企业级应用,并在人力资源、供应链、租赁等十余个场景中应用。其中,区块链电子合同平台已服务超百万合同签约,未来将逐步扩展到每年数亿次的电子合同签约场景。平台所依托的智臻链数字存证平台已通过非银行机构最高级安全认证,在司法服务方面该平台借助与广州互联网法院“网通法链”、北京互联网法院“天平链”司法链的数据打通,可将纠纷发生时的网络仲裁时间从30天缩短至7天。 据了解,京东数科区块链电子合同平台具备灵活的印章管理、模板管理、合同管理、签约流程、归档管理等功能,并一站式提供电子合同存证、在线司法服务等增值服务。平台几乎可以覆盖所有电子合同在线业务场景,助力政府、企业快速实现数字化升级。 对于商业秘密这一知识产权的特殊领域来说,因其不公开导致了易流失、泄露、被侵权等突出问题。如何以安全便捷的数据存储方式来进行保护,是业界近年来探索的一大方向。京东数科区块链商业秘密保护平台可实现安全有效的一站式存储与管理。商业秘密数据进行打包与生成哈希值后存入存证平台;存证平台在接收到编号后将其集成至存证平台并生成区块链数字存证证书;司法机构作为链上节点,接收该哈希值并生成唯一的存证编号;存证数据连通互联网法院、公证处等司法机构,在法院诉讼平台均可查验,实现“一站式”链上存证取证。 京东数科区块链数字存证的高效便捷性正推动区块链走向更广的企业经营场景。围绕新基建发展方向,京东数科区块链未来还将在更多领域全方位建立起安全、高效、可信的数字世界连接器,助力企业数字化水平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