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原股份2021年1月3日晚间带头披露的2020年12月份销售数据引得北向资金抢筹猪肉概念股。2021年1月4日晚间,金新农也披露2020年12月份销售情况,数据同样亮丽。 2021年1月4日,猪肉概念股全线大涨,龙虎榜数据显示,涨停股牧原股份、正邦科技、新希望现北向资金净买入。具体来看,牧原股份获买入3.53亿元,遭卖出1.6亿元,估算净买入1.93亿元;正邦科技获买入2.4亿元,遭卖出5276万元,估算净买入1.87亿元;新希望获北向资金买入1.5亿元,遭卖出1.19亿元,估算净买入3064万元。 公告显示,金新农2020年12月生猪销量合计18.87万头,销售收入合计5.26亿元,生猪销售均价39.96元/公斤(剔除仔猪、种猪影响后商品猪均价为33.34元/公斤),生猪销量、销售收入和销售均价环比变动分别为50.66%、179.03%和-19.15%。 2020年,金新农累计销售生猪80.36万头(含前10个月托管生猪销售4.37万头),累计销售收入21.5亿元。财务数据显示,2019年金新农畜牧养殖板块营业收入为7.27亿元。以上述数据推算,金新农2020年业绩将大幅增长。 实际上,牧原股份率先披露的去年12月份销售数据,已经预示生猪养殖企业在2020将收获一个“肥年”。 公告显示,牧原股份2020年12月份销售生猪264.1万头,销售收入66.86亿元;12月份,公司商品猪销售均价30.15元/公斤,比11月份上涨14.55%。截至2020年12月底,公司能繁母猪存栏为262.4万头,后备母猪存栏为131.9万头。 2020年,牧原股份共销售生猪1811.5万头,销售数量同比增加了76.68%。其中,公司销售商品猪1152.4万头,仔猪594.8万头,种猪64.3万头。
—摘 要— 跨境打新已成为中国企业海外上市的焦点话题之一,头部服务机构更是以千亿交易量彰显热潮,与之相伴,个人信息以及一系列金融数据的跨境传输,也让合规风险日益突出 圣诞前后,由于承认二次销售,有着“盲盒第一股”之称的泡泡玛特(Pop Mart)失足跌入舆论漩涡,遭到了网络舆论乃至央媒的口诛笔伐,其市值甚至在一日内就蒸发了120亿港元。而半个月前,泡泡玛特正式在港交所主板挂牌上市,开盘涨幅即超100%。 冰火两重天之下,我们难以预测以泡泡玛特为代表的盲盒经济的未来,但其所折射的“跨境打新”现象却已然成为企业上市投资相关的焦点话题之一,易操作、风险低、收益高等特点迅速推动这股热潮风靡国内。 一段时间以来,国内创新型概念企业纷纷选择在境外的纽交所、港交所上市,再叠加国内适合个人投资优质资产的相对缺失,“跨境打新”也就逐渐成为投资者分享相关企业发展红利的重要路径。然而与监管的属地原则相适应,客户的美股和港股均需托管在境外第三方合作清算商,美股托管账户内客户资产受到美国证监会和美国金融管理局监管,港股托管账户内客户资产受到香港证监会监管。 因此,客户的姓名、身份证号、住址、邮箱、联系电话、婚姻状况、就业情况等个人信息,以及客户净流动资产、净资产、总资产、净年收入等金融数据按要求也就会由相应的券商跨境提供给境外清算商进行客户实名制审核、资产评估等,由此便产生了金融数据跨境传输的合规风险。 正所谓“窥一斑而见全豹”,本文以一些持有境外券商牌照和注册投顾牌照,却向中国居民提供跨境金融服务的新型金融服务提供商为例(此类公司通过网站、APP等向中国境内居民提供投资美股、港股等服务,包括股票交易下单与执行等),从主体、客体(数据)、行为等多个层面分析向境外传输金融数据的风险隐患,在此基础上结合本土实践和国际经验对其合规监管提出完善建议。 与信息匮乏的时代相比,人类社会跨入信息时代的重要标志之一便是数据在总量规模和增长速度上的显著提升,最终质变为重要的生产要素,进而促成数字经济的诞生。然而祸福相倚,由于理性的有限和欲求的诱惑,数据信息获取使用上的便利也就由福音异化为魔咒,人们往往迷失于眼前新闻的光怪陆离,而丧失了根本趋势的整体把握,势必会让个人乃至社会支付更加高昂的代价。 主体视角:是否构成CIIO 与很多业务开展类似,金融数据跨境传输关键需要回答“可不可以,如何能够”等问题,这从逻辑上首先要求判断从事行为的机构类型,并以此确认其权利义务的边界。 根据《网络安全法》第37条的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CIIO”)在国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有本地化存储的特殊要求,即使确需出境,也需向监管部门进行安全评估。因此,在数据出境过程中,主体是否构成CIIO将直接决定其是否需承担本地化存储和安全评估的强制性义务。 那什么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呢?按照《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第18条的定义,所谓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是指运营、管理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网络设施和信息系统的单位,包括政府机关、金融和互联网等行业领域的机构。 以某家依托国外券商牌照向中国居民提供港美股投资服务的头部公司为例,从业务开展方面看,其同时涉及金融和互联网领域,直接提供美港股投资申购和投资等金融服务;从规模增长方面看,其占全球华人互联网券商市场的份额接近60%,用户超过400万,年交易规模超过1000亿,在其服务机构中也不乏36氪、网易有道、理想汽车以及泡泡玛特等的身影。 不难看出,国内企业境外上市对这些公司的依赖已然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巨额投资量和客户规模数决定了其信息设施安全与国计民生关联日渐紧密,而涉及跨境传输的数据亦包含了客户资产、年收入等敏感性极强的金融数据,对金融行业甚至更高层面的影响在加大。 有鉴于此,至少在理论推演层面,上述跨境金融服务商尤其是其头部机构被认定为CIIO的概率较大。同时,尽管该类公司大多提供美股、港股、澳股、期货、基金等境外金融服务,但其服务对象主要还是中国民众以及华人华侨,因此仍然满足“在国内收集和产生”的要件,故其处理的相关数据原则上应当进行本地化存储,即使确需跨境传输,也应当向相关部门进行安全评估。从这些公司的APP用户隐私政策条款(图1)来看,在其中也确实强调了上述义务,值得肯定。 图1/某跨境金融服务商App-隐私政策 数据视角: 是否构成重要数据 如前所述,中国法律制度对CIIO在国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具有本地化存储和安全评估的要求。跨境金融服务商向境外清算商传输的金融数据中包含“个人信息”这一点并无疑义,但这些信息是否构成“重要数据”则需进一步分析。 然而目前中国现行法律制度中还没有对重要数据这一概念进行界定,相关定义均以“征求意见稿”的形式存在(如《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2017)第17条,《信息安全技术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指南(草案)》(2017)附录A,《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9)第38条等)。 在这些办法中,《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9)第38条对重要数据的定义较具参考意义:“重要数据,是指一旦泄露可能直接影响国家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公共健康和安全的数据,如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大面积人口、基因健康、地理、矿产资源等。重要数据一般不包括企业生产经营和内部管理信息、个人信息等。”然而,仅凭借该定义仍难以确定互联网券商收集的金融数据是否已经达到重要数据的程度。 进一步考察,可发现《信息安全技术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指南(草案)》(2017)在附录A中还体系化归纳了28类重要数据,其中在A.19金融类中明确个人财产信息、账户信息和个人信用信息等可能会构成重要数据,并在总则部分以“如披露可能影响或危害国家经济秩序和金融安全”作为判断标准。 在实际操作中,上述跨境金融服务商在提供跨境打新服务时都收集了个人哪些数据?以某头部机构的业务开展为例,客户如需使用服务则必须进行开户,在开户过程中则会直接要求用户填写净流动资产、净资产、总资产、净年收入(图2),且每个用户均为实名制。因此,其收集的金融数据显然已经构成上述《指南》中的个人财产信息和账户信息。 再结合本文第一部分所述,这些跨境金融服务商近年在国内市场份额、用户数量和交易规模上均已在金融市场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如上述相关信息被披露或经他人整合分析进而造成负面后果,理解为达到“影响或危害国家经济秩序和金融安全”的程度也不足为过。 因此,一则具备被认定为CIIO的客观条件,再者其收集并产生的相关金融数据已经构成重要数据,这些跨境金融服务商理应受到本地化存储和安全评估等方面的特殊监管要求。 图2/某跨境金融服务商App-开户页面 行为视角之一: 监管制度有待系统完善 由于被称为“个人”信息,更由于其产生源自个人行动及相关企业对个人行动信息的整合分析,数据姓“私”并进而接受私法领域宪章——《民法典》的规范也就显得理所当然。不过,虽然“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孟德斯鸠语),虽然《民法典》也在人格权编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中赋予个人信息和数据以前所未有的法律地位和保护力度,其第一千零三十五条更是规定了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并用几个条文从宏观上规定了信息处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免责事由等。 然而民法的本质毕竟还是私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从理论架构上难以也不适宜涵盖政府监管层面的体系,尤其是在信息产权理论等有关数据权益保护的思潮尚未落实到一般公众思维中的现状下,发挥公法层面的指导和规范作用便具有必要性。在监管层面,由于金融数据同时涉及金融监管和网络安全两方面的合规风险,因此在对上述跨境金融服务商进行跨境数据传输的评估时也应同时考虑双重合规的义务。 在金融监管领域,中国目前涉及个人金融信息跨境传输监管的规定主要包括2011年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2020年2月发布的《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2020年9月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和《金融数据安全 数据安全分级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等。 在这些制度中,一方面,《规范》7.1.3条d)项规定,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金融信息应在境内存储、处理和分析;确需向境外提供的,有如下合规要求: (1)应取得个人金融信息主体的明示同意; (2)应依据国家、行业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与标准开展个人金融信息安全出境评估,确保境外机构数据安全保护能力达到国家、行业有关部门与金融业机构的安全要求; (3)应与境外机构签订协议、现场核查等方式,明确并监督境外机构有效履行个人金融信息保护保密、数据删除、案件协查等职责义务。 另一方面,《指南》也根据金融行业机构数据安全性遭受破坏后的影响对象及程度,将数据安全由高至低划分为五个级别。《指南》中还特别强调,金融行业机构应高度重视与个人金融信息相关的数据安全保护,并在5.3“定级规则”中特别提及重要数据,并指出重要数据的安全等级不可低于该标准所述5级。《指南》中增加重要数据的内容,是国家数据安全标准体系内的相互引用,体现了行业标准对国家标准的继承。 然而,对于安全评估义务,《规范》中虽然规定应依据“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与标准”,但目前行业监管机构并未进一步对金融数据跨境评估颁布相关标准,按照法理上“无特殊依一般”的原则,相关行为现阶段主要遵循网络安全层面的一般规定。但这样这实质上便可能导致金融监管层面的安全评估合规落空,而仅凭借网信部门也难以实现《指南》中分级管理的目标。 从现状来看,跨境金融服务商在跨境传输金融数据上,面临的本地化存储、数据主体同意、安全评估和签订协议等义务与网络安全监管层面的要求基本一致,因此,在行业监管层面对数据跨境合规暂不明确的现状下,跨境金融服务商向境外传输金融数据仍应主要落实网络安全层面的监管要求。但展望未来,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对金融信息跨境传输的评估批准机构、流程进一步明确,同时也建议在监管体系内建立分级管理机制,从而在保护中国金融安全和经济秩序的同时,效益最大化地保障信息共享和传输。 行为视角之二: 安全评估谁来负责 紧接上述制度适用竞合方面的问题,根据《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28条,作为网络运营者的境内券商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前应当“报经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同意,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不明确的,应经省级网信部门批准”,从逻辑上看,由于上述跨境金融服务商隶属金融领域,故相关数据出境应报金融监管部门同意。 具体到实践中,金融监管机构颁布的《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技术规范》有可能导致将数据出境的安全评估职责指引到网信部门,而后者颁布的《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却又将安全评估的职责规定给前者,这便在立法层面对于数据出境的安全评估部门出现了模糊的情况。 笔者通过与监管机构多个部门沟通,得到的答复为相关评估工作不属于其管辖范围。因此,中国金融数据出境的现状是,尽管行业监管机构明确,但监管机构却没有具体设立相关部门以履行职责,此时是否应向省级网信部门报批便存在问题,因为《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由省级网信部门批准的前提是“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不明确”,考虑到2020年监管部门刚刚印发了金融数据分级管理的指南,并且基于金融数据和专业性和敏感性也不宜由网信部门对金融数据进行安全评估,因此跨境金融服务商在金融数据跨境传输前向哪一机构申请完成安全评估以及安全评估的程度(例如是否进行分级评估)就存在较大障碍,但不经评估又存在合规风险。 这样,现有规则体系下相关机构进行金融数据跨境传输就较易陷入“评估无门”的困境。 行为视角之三: 个人主体权利保障 除行业监管和安全评估外,金融数据出境也理应得到个人信息主体的同意,然而对于具体情形下前者是否需后者同意却也存在两个方面的具体场景:一是传输方(跨境金融服务商)向境外接收方(如第三方清算商)的传输,二是境外接收方向境外第三方的传输。 对于传输方向境外接收方传输是否需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立法层面发生了多次变化。2017年《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第4条中要求数据出境须经个人信息主体单独同意,2019年《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第14条则以事先“告知”数据主体代替“同意”的要求,较大程度减轻了企业的负担。但在2020年公布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第39条中,立法再次要求须单独征得个人信息主体的同意。从出台时间和法律效力层级来看,《个人信息保护法》未来是数据合规应遵循的基本法,且跨境金融服务商传输的数据同时涉及金融领域,2020年《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技术规范》亦有征得个人单独同意的要求。因此尽管网络安全层面的规范性文件存在变化,跨境金融服务商未来有较大概率需在其APP中设置相关同意条款以满足上述合规要求。 对于境外接收方向第三方传输的情形,同样存在趋紧的情况。2019年《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第16条规定只有向第三方传输的数据中涉及个人敏感信息时,才须征得个人信息主体同意。但从最新《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及网信部门的相关态度推测,未来在正式立法中包括个人敏感信息在内的所有个人信息向第三方传输时均可能纳入单独同意的范畴。 金融数据跨境传输的法律关系不仅局限于政府(行业监管部门、网信部门)、跨境金融服务商和投资者个人,还涉及到境内外的数据传输方与数据接收方,《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对此专门要求了签订协议的合规义务。对于这一模式,事实上是充分借鉴了国际上的先进经验和通行做法,主要是仿效欧盟实践多年的适用于个人数据出境的标准合同条款(“SCC”),通过合同条款界定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与信息传输方和信息接收方的责任与义务。 同时,为了提高可操作性和有效性,《办法》还将主要责任确定在位于境内的网络运营者上,新增了许多网络运营者对境外接收者的义务条款,如需关注接收者的网络安全要求和个人信息保护落实情况,代接收者先行赔付,加强对境外数据接收者行为的间接规制等等,这些规定都是国际上接受度较高,并且具有较好实践效果的通行做法,体现了中国积极践行与国际接轨,同时又具有中国特色的数据治理路径。不过,关于通过协议约束这一国际通行做法,中国在借鉴时也进行了一定取舍,至于此种取舍是否成功不无争议。 完善视角: 对接国际面向未来 事实上,对包括金融数据在内信息跨境传输的关注已不仅限于国内,国外更是蔚为大观。以2020年11月15日正式签署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为例,其第十二章(电子商务专章)不仅规定了促进电子贸易便利化的内容,还涵盖了网络安全、个人信息保护、信息跨境传输等方面的要求,考察RCEP第十二章第15条关于“电子方式跨境传输信息”的相关规定,其核心要旨仍是在保证网络安全和数据主体利益的前提下促进数据共享和传输。然而与其显赫地位与重要作用不相适应的是,目前金融数据出境的规范仍是局促在小圈子里的冷门话题,并且如前所述,在网络运营主体、传输数据类型和合规行为层面,理论和实践中都存在不少的的痛点和难点。展望未来,金融数据跨境传输规范至少可以从以下方面予以完善。 (一)明确部门职责 如本文之前关于安全评估义务的论述,目前,仅从行业监管部门和网信部门等发布的各类规定和文件中难以确定金融企业跨境传输数据时进行安全评估或报批的具体部门,而在实践中经考察也确实出现了安全评估职责不明确的情况。由于在2020年发布的《指南》中行业监管部门明确要求对金融数据进行分级管理,其中还特别提及网络安全领域的基础概念——“重要数据”,可见金融领域对数据出境将持更为谨慎的态度,也意味着敏感性较强的金融数据更需要专业化的机构集中进行安全评估。为实现金融安全和信息共享的平衡,促进企业合规与信息流动的良性循环,建议未来明确由相关行业监管部门的下属单位来承担该部分的安全评估,并履行分级管理的职责。 (二)履行个人同意要求 对于境外接收方向第三方传输信息是否须单独同意,前文已经论述目前未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唯一作出规定的是2019年《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其要求仅在涉及个人敏感信息时才须征得个人信息主体同意,这种态度与该《评估办法》关于数据由境内主体向境外传输时仅须事先“告知”保持一致。但从2020年10月公布的《个人信息保护(草案)》对数据出境须单独同意的趋势来看,尽管其没有明确规定向第三方传输的情形,但不难想见其中待考量的风险与跨境传输较为相似,甚至更大。因为境外接收方与境内网络运营者往往基于协议或公司关联关系,故较易对其信息安全措施较进行把控和评估;但对于境外第三方而言,其往往与境内主体没有直接联系,因此更有对个人信息主体权益进行保护的必要,未来规定其须单独同意也是应有之意。 当然,这在操作层面可能存在较大困难,以某跨境金融服务商为例,在其将用户数据向境外运营者传输的情形中,是通过用户协议单独勾选或跳转对话框勾选的形式征得用户同意;但对于境外运营者需向第三方传输数据的情形,其与用户事实上并没有可以交互的渠道。未来可能解决的办法是,境内机构在前述向境外运营者传输并取得信息主体单独同意时,一并设置境外运营者向第三方传输的知情同意条款,以实现相关合规要求。 (三)细化协议规定 尽管中国目前仿效国际经验采取了协议约束的模式,从而进一步规制境内运营者和境外接收方,然而,《办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在数据接收方主体的称谓上仅引入了“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定义,也就是说,其没有区分共同控制者和处理者,这个定义更类似于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项下的数据控制者。对于数据处理者角色,草案则按照行为特征进行描述(共同处理、委托处理)。基于这种逻辑,《办法》在上述合同约束模式中便仅规定了一类协议,即境内的网络运营者与境外的数据接收方。 笔者认为,既然中国在数据出境上已有明显仿效欧盟SCC的趋势,且SCC在欧盟多年实践证明其优势确实明显,那么对其实质性内容进行借鉴便更具有必要性。 欧盟SCC事实上包含了两类数据跨境传输合同条款,一类是控制者向共同控制者传输(controller to controller),另一类则是控制者向处理者传输(controller to processor)。将境外主体细分为共同控制者和处理者两类的优势在于可将权利义务精细化。例如,在SCC的“to controller”条款中,规定了合同双方可约定由境外共同控制者响应数据主体和监管机构关于数据处理的询问,而在“to processor”条款中则未进行此种规定,原因在于processor事实上相当于境内数据控制者的机械手,一切处理活动须遵循控制者的指示,自然也没有单独响应询问的可能和必要。 展望未来对于金融数据这类专业性、敏感性强且须分级管理的数据类型,建议在以合同模式约束时可采用区分主体的方式以细分权利义务。这样,一方面可防止监管中可能发生的“一刀切”进而影响数据共享和利用,另一方面也为企业提供明确的合规路径,而非由企业低效率地自行探索法条中数据控制者和处理者的关系,导致其或者冒合规风险而侵害数据安全,或者放弃该业务而影响经营效益。
广发证券(行情000776,诊股)首席经济学家 郭磊 博士 报告摘要 第一,六大口径经济数据(工业、服务业、消费、出口、投资、房地产)中,只有地产销售增速略低于10月,其余仍在继续加速。 第二,从发电量到平均工作时间,经济数据呈现出较为明显的七个亮点: 1)工业增加值突破了高基数,发电量增速站上两年以来的高点。 2)出口交货值增速亦站上两年以来的高位。 3)汽车产销量增速依然在高位。 4)房地产单月销量增速依然在双位数的高位。 5)消费电子部门景气有所反弹。前期回落的手机零售增速大幅回升,同期手机、电脑出口增速亦有回升,对应计算机电子行业增加值也出现了连续4个月下行后的反弹。 6)制造业投资显著加快,11月单月增速已至双位数。 7)城镇调查失业率进一步降低,另一个证明供给端活跃度的指标是就业人员周平均工作时间达近年最高。 第三,数据也有一些领域存在负向的边际变化,但目前尚不影响复苏格局: 1)基建投资单月增速有所放缓。 2)房地产土地购置面积单月增速较低。 3)限额零售和餐饮偏弱,防控常态化之下这些领域存在天花板效应,打开空间有赖于疫苗。 第四,我们再进一步对经济特征做出总结,数据比较符合经济复苏中期的内生特征: 1)基建地产投资有所减速,但制造业投资上升趋势较强,完成有效承接。 2)外需扩张对经济的带动力仍处于较为明显的阶段,增加值增速较活跃的行业出口数据亦较强。 3)必需消费表现一般,但可选消费均表现较强。 第五,这一数据所对应的四季度GDP增速可能会略超前期预期,关注这一过程从经济、政策两个维度带给市场预期的影响。 正文 六大口径经济数据(工业、服务业、消费、出口、投资、房地产)中,11月只有地产销售增速略低于10月,其余仍在继续加速。 11月工业增加值单月同比增速为7.0%,高于9-10月连续的6.9%。服务业生产指数为8.0%,高于10月的7.4%。消费同比增速为5.0%,高于10月的4.3%。出口同比增速为21.1%,高于10月的11.4%。固定资产投资累计同比增速为2.6%,高于10月的1.8%。只有房地产销售同比增速为12.1%,低于10月的15.3%,但这一数据仍高于三季度的9.9%和9月的7.3%。 经济仍处于较为典型的加速期。 从发电量到平均工作时间,经济数据呈现出较为明显的七个亮点: 第一,工业增加值突破了高基数,发电量增速站上两年以来的高点。前期引领工业反弹的主要行业依然处于高景气状态。11月工业增加值增速在基数明显抬升的背景下依然显著偏强;发电量增速为6.8%,持平于8月,再度站上两年以来高点。其中电气机械、专用设备、金属制品、化工制品行业增加值同比增速分别为18.0%(10月17.6%)、10.5%(10月8.0%)、13.8%(10月14.1%)、9.2%(10月8.8%),前期活跃的行业依然处于高景气状态。 第二,出口交货值增速亦站上两年以来的高位。11月出口交货值增速为9.1%,站上两年以来高位,这与同期21.1%的出口增速比较匹配。 第三,汽车产销量增速依然在高位。社零口径汽车销售同比增速为11.8%,略低于10月12.0%但依然在高位。增加值和产量同比增速分别为11.1%和8.1%。 第四,房地产单月销量增速依然在双位数的高位。房地产是下半年经济的原发驱动力之一。如前所述,11月房地产销售同比增速低于10月,但依然高达12%以上。 第五,消费电子部门景气有所反弹。前期回落的手机零售增速大幅回升,同期手机、电脑出口增速亦有回升,对应计算机电子行业增加值增速也出现了连续4个月下行后的反弹。通讯器材销售单月增速为43.6%(销售额达823亿),较10月的8.1%大幅回升。11月手机出口增速为29.2%,显著高于前值的-20.2%;自动处理数据设备出口增速为18.6%,亦较前值反弹;在内外销共同影响下,计算机电子行业增加值增速为9.3%,这一数据今年高点是6月,逐步下行至10月后出现反弹。 第六,制造业投资显著加快,11月单月增速已至双位数。11月制造业投资累计增速为-3.5%,较10月的-5.3%显著回升,隐含11月单月增速已在双位数。 第七,城镇调查失业率进一步降低,另一个证明供给端活跃度的指标是就业人员周平均工作时间达近年最高。11月城镇调查失业率进一步下降至5.2%,这一数据已回到2019年底的水平。值得注意的是就业人员平均工作时间这个指标走高至46.9小时/周的近年新高,周工作时间较高意味着需求端上升较快,已导致供给端偏紧。 数据也有一些领域存在负向的边际变化,但目前尚不影响复苏格局: 第一,基建投资单月增速有所放缓。基建投资单月增速为5.9%,低于10月的7.3%和5-10月平均的7.7%。这一点应和财政支出节奏有关,正常季节性之下广义财政空间已大致释放完毕。 第二,房地产土地购置面积单月增速较低。地产新开工、施工、竣工单月增速分别为4.1%、11.9%、3.1%,均比较稳定,施工甚至显著高于前值;地产投资单月增速为10.9%,小幅低于10月的12.73%。但土地购置单月增速只有-15.6%(前值-5.6%),明显较低,这一特征是否与“三道红线”的影响有关尚待进一步观察。 第三,限额以下零售增速变化不大,餐饮收入增速甚至低于10月。防控常态化之下这些领域存在天花板效应,打开空间有赖于疫苗。限额以下零售增速为0.9%,好于10月的-0.9%但仍属低位徘徊。餐饮收入增速为-0.6%,低于10月。疫情防控常态化的背景下,这些领域的修复存在一定的天花板效应,未来打开空间有待于疫苗落地。 我们再进一步对经济特征做出总结,数据比较符合经济复苏中期的内生特征: 第一,基建地产投资有所减速,但制造业投资上升趋势较强,完成有效承接。如前述数据,基建地产投资单月增速有不同程度放缓,分别反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影响脉冲高峰过去;但补库存补产能的驱动之下,制造业投资上升较为迅速,有效填补了FAI的缺口。 第二,外需扩张对经济的带动力仍处于较为明显的阶段,增加值增速较活跃的行业出口数据亦较强。电子、电气机械行业出口分别增长14.8%、18.3%;汽车、金属制品、专用设备行业出口增速分别为20.4%、13.8%、13.3%。 第三,必需消费表现一般,但可选消费均表现较强。11月粮油食品、烟酒、日用品等必需消费品增速均低于10月;但汽车、家电、手机、金银珠宝、化妆品等可选消费均表现较强。 这三点比较符合经济“复苏中期”的特征。尤其是在内外需的联合带动下,制造业投资有效承接了政策部分(基建地产)的适度回落,它让经济增长内生性更强。 这一数据所对应的四季度GDP增速可能会略超前期预期,关注这一过程从经济、政策两个维度带给市场预期的影响。 10-11月工业增加值增速均值为6.9%;服务业生产指数增速均值为7.7%;均显著偏高。如果从支出法视角来看,10-11月出口增速为16.3%;消费增速均值为4.7%;固定资产投资在10%以上。粗略看只有消费低于疫情前,而目前趋势下12月消费数据大概率会进一步加速,不排除四季度GDP会较前期预期偏高。 后续这一数据的落地可能会带来两个影响:一是复苏预期进一步确认;如果再考虑到目前疫苗尚未落地,市场会理解经济上行风险大于下行风险;二是政策稳增长的必要性进一步下降,财政、货币、金融政策收敛的预期将会进一步形成。 核心假设风险:宏观经济变化超预期,外部环境变化超预期。
粮安天下,种筑基石。粮食是根本,种业是根基。作为世界第二大种子大国,我国种业市场规模接近千亿元。提高种业质量、解决种业“卡脖子”技术攻关、打好种业翻身仗,变得尤为重要。 藏粮于草,还绿依草,草种业发展也将是农牧业“芯片”的生力军。蒙草生态是生态环境治理、修复的科技型企业,二十多年来,致力于研究推广有地域特色的种质资源,并通过建立智慧化的大数据平台,推动草种业产业发展。 探索草种业高质量发展 蒙草生态执行总裁高俊刚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道:“当下,国家对于草种业的发展有着前所未有的重视。目前,国内从事草种业研究的研发团队力量雄厚,再加上野生植物种质资源极其丰富,生态类群多样,在这些优势条件支持下,草种业的产业化发展具备了很好的基础,初步形成了育繁推产业体系。” 小小的一颗种子,为何有如此大的作用?高俊刚告诉记者:“草种业质量提升后,首先能够改善生态质量,提升宜居的生活环境,特别是对退化草原、矿山、地质性灾害等造成的植被破坏,能够快速、高质量的达到修复目标,具备生产、生活的功能。” 高俊刚表示,改善生活环境质量可以提升人民的幸福指数,对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对促进旅游业发展、振兴奶业、壮大草业等都有很重要的促进作用,也对促进草原文化的继承传承和发展以及民族医药、中蒙医药产业的发展有重大的推动作用。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孙文华博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道:“在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下,农业产业链也需要以此作为主要的轴线。从生产力的角度讲,种质资源是农业产业最重要的产业环节。” 截至目前,蒙草生态已经拥有国内数据和规模都领先的乡土植物种质资源库。蒙草生态种质资源库收集全国植物种质资源图文数据信息近6.2万条,实物储存的乡土植物种质资源1.2万余份,有地理标记的植物标本10万份,干旱半干旱地区土壤样本近140万份。审定国家及自治区草品种22个,国家植物新品种权4项,引种驯化乡土植物200余种。 大数据平台解决“卡脖子”技术攻关难题 孙文华表示,从产业链的角度来说,我国的种子研发需要有自主权。他说道:“种业被称作农业的‘芯片’,这就要求我们不仅要加大科研力量和研发投入,更要重视人才培养。同时,种业的发展不仅要立足当地,更要立足全国,服务于全国,实现区域经济协同发展。” 在高俊刚看来,提高草种业质量的关键因素就是品种的问题,除此之外土地、机械化、数字化水平也是制约种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因素。 作为一家科技型生态企业,蒙草生态又将如何攻克这些难题?高俊刚说道:“建设种质资源大数据平台——一个集数据汇通、种业服务、科技服务于一体的现代信息技术可视化大数据平台。” 据悉,蒙草生态大数据平台通过数字技术集成生态数据云平台,整理收集指定区域水、土、气、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态系统相关数据、建立指标分析模型,用“特色种业+生态数据”模式解决人与城市、与自然的共融问题。 近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要大力发展数字经济,加大新型基础设施投资力度。对此,孙文华说道:“在种质资源的发展过程中,研究种子的基因序列,建立种子的数据库、基因库,将种质资源进行数字化的应用也非常重要。” 采访时,高俊刚说道:“借助大数据平台可以为政府、企业及相关科研工作者等用户提供野生植物草种采集、品种鉴定、信息入库、种子繁育、繁育种田管理、草种收获、草种检测和种子应用等综合服务,形成各环节可追溯的种业产业体系。” 蒙草生态表示,在国家政策、土地和资金支持下,蒙草生态将充分发挥公司在草种业研发、生产、推广示范和服务等全产业链发展的优势,利用大数据平台和乡土植物种质资源,开展优良乡土草种的驯化选育,同时联合高校和科研院所,开展育种关键技术攻关,加快新品种培育的步伐,培育出适应不同区域并具有相应经济性状的当家品种,让生态及农牧产业,有种可用且有种适用。
“行业巨头对商业和数据价值高、公共属性强的数据形成一定的垄断,加剧了金融领域不公平竞争。”12月15日,在2020第四届中国互联网金融论坛上,国务院参事、银保监会原副主席王兆星表示,要加强数据规范,防止部分市场主体凭技术优势独占数据收益。 他称,当前金融数据流通面临的最大障碍是数据权属问题,数据权利边界不清、权益分配规则不明、纠纷解决机制不健全,导致数据主体缺乏开展数据交易流通的积极性。 由此,金融数据治理仍然面临一系列问题与挑战,包括数据质量需要进一步提高、数据挖掘和利用相对滞后、数据的流通和共享仍存障碍、数据安全隐患较为突出、数据的跨境流通等。 基于此,王兆星建议,加强金融数据治理,首先要强化数据的质量与管理,大力推进金融数据标准化建设,统一金融数据的规则和技术要求,促进金融数据规范定义、规范标识、规范使用,增强数据的可比性。 其次,加强数据开放与共享,打破数据壁垒和垄断。推动建立金融数据交易机制和共享平台,鼓励金融机构依法开放数据源,开展数据交易流通,逐步打破数据孤岛。 三是,加强数据运用与监管。利用新兴技术搭建基于场景的数据平台,挖掘金融数据潜在价值,开展更具有适应性、普惠性、便利性的金融产品,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智能化水平,推动金融机构基于数据分析实现管理模式变革和业务流程的再造,破解风险管理的痛点,提高金融效率。 “不同金融机构的数字化战略有差别,中小机构数字化转型的压力和难度更大,信息科技外包占据相当比例,更要注意防范相关战略风险和技术风险。”王兆星强调,要提升数字化监管能力,增强监管的前瞻性、针对性和穿透性,实现智慧、智能监管。 此外,进一步加强数据规范与法治。加快数据权属相关立法,明确数据定位,明确归属内容和范围,为数据开放共享、交易流通和权益分配提供法律依据。按照数据权力归属确定可流通数据的范围和流通规则,确定数据权益在数据所有者、开发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合理分配,防止部分市场主体凭借技术优势独占数据收益,要加强数据垄断的治理能力。有效制止利用数据与相关技术优势开展不正当竞争,进行大数据杀熟、侵犯用户选择权的行为,有关部门有权访问、使用由市场主体产生、加工的具有社会公共属性的相关数据。 另外,加强数据安全与保护。加大个人信息保护执法力度,不得超范围使用客户信息,严厉打击非法贩卖客户信息行为,清理金融业务中的不合规客户信息授权条款,保障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坚持维护数据安全和促进数据开发利用并重,平衡好数据流转与信息保护的关系,加强金融机构的信息系统、基础设施和灾备体系建设,严格落实网络设施的安全要求,尽可能消除数据泄露的各种隐患。
12月29日,第七届全球深商大会“让生命更有力量”论坛上,深圳市北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胡隽源分享了自己对“善用科技”的思考。他表示,今天的社会进步、生活改善、寿命延长都是科技带来的,但科技有两面性。科技带来的效率和价值可能远远超出传统服务产生的收益,我们在强调0到1技术创新的同时,也不要忽略用好现有技术。有了0到1的基础,1到100就可以更高效。 胡隽源说,技术进步是推动经济社会进步的根本。随着科学进步,我们对生命的定义也在发生根本变化。人类未来几十年可能要完成从人到“神”的进化,不是100岁、120岁,而是实现精神和灵魂的永生。他认为大数据和人工智能会给健康产业带来巨大改变,未来每个人可以通过建立自己的健康大数据,让天下无病成为可能。(张问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