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1日讯中国银保监会河池银保监分局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河银保监罚决字〔2020〕3号)显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马支公司(简称:人保财险巴马支公司)虚列安全防护费,主要负责人为黎祖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河池银保监分局对人保财险巴马支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对黎祖雄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资料显示,人保财险巴马支公司成立于1984年8月8日,登记机关为巴马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范围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农业保险;上述保险业务的再保险业务;意外伤害保险;短期健康保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人保财险巴马支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黎祖雄。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二)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以下为原文: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4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银保监会盐城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盐银保监罚决字〔2020〕40号、41号)显示,2020年4月至6月,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家财险盐城中心支公司”)存在虚列费用套取资金的问题,张庆作为大家财险盐城中心支公司总经理,负责该公司全面工作,张庆主导、知晓并授意下辖支公司实施了上述违规行为,应对大家财险盐城中心支公司虚列费用套取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上述虚列费用套取资金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中国银保监会盐城监管分局决定对大家财险盐城中心支公司处以人民币40万元罚款,对张庆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3万元罚款。 银保监会网站2020年1月17日披露的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王兴中等17人任职资格的批复显示,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核准张庆大家财险盐城中心支公司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资料显示,大家财险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9年8月21日批复开业,总部设在深圳,注册资本40亿元,为大家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大家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由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共同出资设立。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以下为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盐城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盐银保监罚决字〔2020〕40号 当事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地址: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迎宾南路188号1幢1101室 主要负责人:张庆 经查,2020年4月至6月,大家财险盐城中心支公司存在虚列费用套取资金的问题。 上述事实,有大家财险盐城中心支公司2020年3-6月财务报表、《大家财险盐城中支关于车险费用的情况说明》及附件、中国银保监会盐城监管分局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上述虚列费用套取资金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我分局决定对大家财险盐城中心支公司处以人民币四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0年12月29 日 中国银保监会盐城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盐银保监罚决字〔2020〕41号 当事人:张庆 身份证号码:320922197708****** 住址:江苏省滨海县市民路168号 职务:大家财险盐城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经查,2020年4月至6月,大家财险盐城中心支公司存在虚列费用套取资金的问题,张庆作为大家财险盐城中心支公司总经理,负责该公司全面工作,张庆主导、知晓并授意下辖支公司实施了上述违规行为,应对大家财险盐城中心支公司虚列费用套取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上述虚列费用套取资金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张庆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三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有大家财险盐城中心支公司2020年3-6月财务报表,个人借记卡账户明细,《大家财险盐城中支关于车险费用的情况说明》及附件,中国银保监会盐城监管分局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0年12月29日
监管撤销违法违规股东入股保险公司的行政许可、“清退”违规股东后,对相关保险公司的处罚,也正在逐步落地。 12月14日,银保监会发布2020年第65号罚单,处罚对象是华海财险。理由是华海财险在增资申请中存在股东隐瞒关联关系、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存在公司治理不规范问题。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银保监会对华海财险罚款51万元;对相关责任人警告并罚款10万元。 据悉,因2016年5月至8月华海财险增资申请中,神州万向和乐保互联存在股东隐瞒关联关系、提供虚假材料,原保监会已于2018年2月,撤销了这两家公司增资华海财险的行政许可。此次银保监会对华海财险的处罚中,上述向监管部门提供虚假资料是一个重要原因。 据悉,银保监会对华海财险因报送虚假材料和公司治理不规范问题而作出的罚款额,已是相关罚款的最高金额,系顶格罚款。 对于此次处罚,华海财险表示,公司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将严格按照中国银保监会的监管要求,正视历史遗留问题、逐一对照、认真整改。 华海财险还表示,目前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经营管理稳健、人员队伍稳定,各项业务正常有序开展。今后,华海财险将继续严格落实中国银保监会各项监管要求,并以此次处罚为警示,吸取教训、严格整改,坚守风险底线,依法合规经营,为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维护保险市场良好秩序和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做出不懈努力。 增资申请时报送虚假资料,公司被罚50万、责任人被罚10万 银保监会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华海财险存在的违法行为中,一类是向监管部门提供虚假资料。 2016年5月至8月,华海财险相继向原保监会报送了增资申请材料,分别是华海〔2016〕195号和245号文,申请青岛神州万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神州万向)增资6000万元,文件显示签发人为赵小鸣;华海〔2016〕303号和358号文,申请青岛乐保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乐保互联)增资1.2亿元,文件显示签发人为赵小鸣(即华海财险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经查,上述材料存在虚假的问题: 一是原保监会2017年查实神州万向和乐保互联的纳税证明系伪造;乐保互联出具的关联关系声明反映其与华海财险其他股东、投资人无关联关系,但其股东王丽和神州万向大股东邵强为夫妻关系,故乐保互联与神州万向有关联关系,其出具的关联关系声明与实际不符。 二是2016年7月8日华海财险实际未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乐保互联增资材料中的《临时股东大会关于增加注册资本金的决议》和《2016年临时股东大会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决议》却都记录该日期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赵小鸣对上述问题负有管理责任,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上述事实,有现场调查事实确认书、相关行为证据、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据悉,针对上述增资申请中隐瞒关联关系、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况,原保监会已于2018年2月,撤销了上述的神州万向和乐保互联两家公司增资华海财险的行政许可。 银保监会最新处罚决定书显示,华海财险向监管部门提供虚假资料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 据该条文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处罚决定书称,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对华海财险予以罚款50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赵小鸣予以警告并罚款10万元。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公司治理不规范,被罚1万 华海财险存在的第二类违法违规行为是公司治理不规范,具体包括: (一)监事会运行不规范,未按照时间要求召开监事会。 华海财险分别于2018年4月、2019年3月召开监事会,会议召开时间间隔超过6个月。 (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薄弱,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完整。 一是披露不真实信息。截至2019年12月9日,华海财险在2016年7月8日股东大会未召开的情况下,在官方网站披露了虚假的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二是披露不完整信息。截至2019年12月9日,华海财险在官方网站未披露2016年8月16日召开的2016年临时股东大会情况;未披露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召开的共3次股东大会会议出席情况及表决情况;未披露2019年8月30日召开的2019年临时股东大会主要决议情况。 (三)公司治理档案管理混乱,存在材料造假风险。 一是公司治理档案缺失。华海财险2015年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2016年股东大会的会议档案缺失。 二是公司治理档案保存散乱。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档案使用文件夹散装保存,未按每次会议单独装订成册,未连续编号。 三是公司治理档案要件不齐。档案中未包含会议通知及董事的签收回执,材料中仅有会议记录,未将董事会议案等具体材料一并保存管理。 四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签字页管理不规范。华海财险仅有3次股东大会和3次董事会签字页标注会议名称,其他董事会、股东大会签字页均只标注“(签字页)”,未标注会议名称及会议时间;华海财险除3次股东大会参会人员在签字页签署日期外,其他均未在相关签字页签署日期,客观上存在材料造假的风险。 银保监会处罚决定书显示,上述事实,有现场调查事实确认书、相关情况说明、相关行为证据等证据证明。 处罚决定书称,该公司治理不规范的问题,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银保监会根据该规定第六十九条,对华海财险予以罚款1万元。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管理,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银)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银)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4日讯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银保监罚决字〔2020〕65号)显示,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海财险”)存在向监管部门提供虚假资料、公司治理不规范两宗违法违规行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华海财险予以罚款合计51万元;对华海财险董事长赵小鸣予以警告并罚款10万元。 一、向监管部门提供虚假资料 2016年5—8月,华海财险相继向原保监会报送了增资申请材料,分别是华海〔2016〕195号和245号文,申请青岛神州万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万向)增资6000万元,文件显示签发人为赵小鸣;华海〔2016〕303号和358号文,申请青岛乐保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保互联)增资1.2亿元,文件显示签发人为赵小鸣。 经查,上述材料存在虚假的问题:一是原保监会2017年查实神州万向和乐保互联的纳税证明系伪造;乐保互联出具的关联关系声明反映其与华海财险其他股东、投资人无关联关系,但其股东王丽和神州万向大股东邵强为夫妻关系,故乐保互联与神州万向有关联关系,其出具的关联关系声明与实际不符。二是2016年7月8日华海财险实际未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乐保互联增资材料中的《临时股东大会关于增加注册资本金的决议》和《2016年临时股东大会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决议》却都记录该日期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赵小鸣对上述问题负有管理责任,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二、公司治理不规范 (一)监事会运行不规范,未按照时间要求召开监事会。 华海财险分别于2018年4月、2019年3月召开监事会,会议召开时间间隔超过6个月。 (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薄弱,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完整。 一是披露不真实信息。截至2019年12月9日,华海财险在2016年7月8日股东大会未召开的情况下,在官方网站披露了虚假的股东大会会议情况。二是披露不完整信息。截至2019年12月9日,华海财险在官方网站未披露2016年8月16日召开的2016年临时股东大会情况;未披露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召开的共3次股东大会会议出席情况及表决情况;未披露2019年8月30日召开的2019年临时股东大会主要决议情况。 (三)公司治理档案管理混乱,存在材料造假风险。 一是公司治理档案缺失。华海财险2015年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2016年股东大会的会议档案缺失。二是公司治理档案保存散乱。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档案使用文件夹散装保存,未按每次会议单独装订成册,未连续编号。三是公司治理档案要件不齐。档案中未包含会议通知及董事的签收回执,材料中仅有会议记录,未将董事会议案等具体材料一并保存管理。四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签字页管理不规范。华海财险仅有3次股东大会和3次董事会签字页标注会议名称,其他董事会、股东大会签字页均只标注“(签字页)”,未标注会议名称及会议时间;华海财险除3次股东大会参会人员在签字页签署日期外,其他均未在相关签字页签署日期,客观上存在材料造假的风险。 华海财险向监管部门提供虚假资料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华海财险予以罚款5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赵小鸣予以警告并罚款10万元。 华海财险公司治理不规范的问题,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根据该规定第六十九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华海财险予以罚款1万元。 中国经济网查询发现,华海财险于2014年3月21日获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2014年12月9日正式开业。公司注册地位于山东烟台,注册资本12亿元。 相关规定: 《保险法》第八十六条: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管理,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 以下为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银保监罚决字〔2020〕65号 当事人: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海财险) 住所: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300号内9号 法定代表人:赵小鸣 当事人:赵小鸣 身份证号:37063419691026XXXX 职务:华海财险董事长 住址:北京市西城区保险总公司阜内大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华海财险违法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华海财险、赵小鸣未向我会提出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华海财险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一、向监管部门提供虚假资料 2016年5—8月,华海财险相继向原保监会报送了增资申请材料,分别是华海〔2016〕195号和245号文,申请青岛神州万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万向)增资6000万元,文件显示签发人为赵小鸣;华海〔2016〕303号和358号文,申请青岛乐保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保互联)增资1.2亿元,文件显示签发人为赵小鸣。经查,上述材料存在虚假的问题:一是原保监会2017年查实神州万向和乐保互联的纳税证明系伪造;乐保互联出具的关联关系声明反映其与华海财险其他股东、投资人无关联关系,但其股东王丽和神州万向大股东邵强为夫妻关系,故乐保互联与神州万向有关联关系,其出具的关联关系声明与实际不符。二是2016年7月8日华海财险实际未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乐保互联增资材料中的《临时股东大会关于增加注册资本金的决议》和《2016年临时股东大会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决议》却都记录该日期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赵小鸣对上述问题负有管理责任,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现场调查事实确认书、相关行为证据、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二、公司治理不规范 (一)监事会运行不规范,未按照时间要求召开监事会。 华海财险分别于2018年4月、2019年3月召开监事会,会议召开时间间隔超过6个月。 (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薄弱,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完整。 一是披露不真实信息。截至2019年12月9日,华海财险在2016年7月8日股东大会未召开的情况下,在官方网站披露了虚假的股东大会会议情况。二是披露不完整信息。截至2019年12月9日,华海财险在官方网站未披露2016年8月16日召开的2016年临时股东大会情况;未披露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召开的共3次股东大会会议出席情况及表决情况;未披露2019年8月30日召开的2019年临时股东大会主要决议情况。 (三)公司治理档案管理混乱,存在材料造假风险。 一是公司治理档案缺失。华海财险2015年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2016年股东大会的会议档案缺失。二是公司治理档案保存散乱。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档案使用文件夹散装保存,未按每次会议单独装订成册,未连续编号。三是公司治理档案要件不齐。档案中未包含会议通知及董事的签收回执,材料中仅有会议记录,未将董事会议案等具体材料一并保存管理。四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签字页管理不规范。华海财险仅有3次股东大会和3次董事会签字页标注会议名称,其他董事会、股东大会签字页均只标注“(签字页)”,未标注会议名称及会议时间;华海财险除3次股东大会参会人员在签字页签署日期外,其他均未在相关签字页签署日期,客观上存在材料造假的风险。 上述事实,有现场调查事实确认书、相关情况说明、相关行为证据等证据证明。 我会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一是向监管部门提供虚假资料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对华海财险予以罚款5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赵小鸣予以警告并罚款10万元。 二是公司治理不规范的问题,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根据该规定第六十九条,对华海财险予以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年12月3日
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这些明显带有时代特征的“新品”,改变了传统的作业方式,将“不可能”变为“可能”。科技带动下的智能化发展,正渗透于各个行业,也包括保险这一传统金融业。 12月22日,“重振国寿攻坚突破互联网创新业务协同发展”媒体座谈会在浙江杭州召开。会上,中国人寿财险向市场展示了“科技财险”的力量。 作为大型国有保险企业,中国人寿财险不断发力科技创新,加快推进客户体验数字化、运营管理智能化、商业模式生态化,推动线上化、数据化、网络化、智能化的深化和融合,着力打造数字经济时代的保险创新范式。 以变应变 谋篇布局互联网业务发展 近年来,中国人寿财险紧紧抓牢数字经济发展与线上化加速推进的机遇期,着力打造数字业务渠道,大力布局新兴领域,为服务保障国家重点战略落地和社会生产生活而奋进。目前,公司已在浙江、上海、深圳等互联网资源区域高地成立网销中心,形成了总公司、网销中心和分支机构三位一体组织架构体系,为数字业务跨越式发展做好了铺垫。 浙江,作为数字经济“第一省”,走在了发展的前列。数据显示,2019年,浙江数字经济总量达2.7万亿元,占GDP的43.3%。尤其是其省会城市杭州,正在致力于打造中国“数字经济第一城”的互联网之都。 据悉,杭州的数字普惠金融连续多年排名全国城市第一,成为名副其实的“移动支付之城”。这里集聚了全国超过1/3的电商平台,实现全国85%的网络零售、70%的网络跨境贸易以及60%的B2B交易,数字经济对杭州市的GDP增长贡献率保持在50%以上。 正是基于优良的数字经济基因,2016年12月,中国人寿财险浙江省分公司成立了互联网业务部。该部门在成立之初即明确主要职能是负责公司互联网业务的开拓及运营,同时积极探索、践行互联网创新业务及管理模式,致力于打造一支“系统标杆、行业一流”具备核心竞争能力的互联网专业化团队。 2017年,中国人寿财险浙江省分公司以蚂蚁金服退运费项目为契机,推进了项目制运营机制的探索,成立蚂蚁金服专项项目组,全权负责项目承保、理赔、客服、对接等事宜;2018年,该公司又立足自身能力建设,在原有的基础上先后成立了责意险项目组、扶贫项目组、综合服务保障组,对物流、生活服务、房产、跨境电商、扶贫公益五大领域进行了重点的布局。 如今,中国人寿财险浙江省分公司立足创新能力建设,以总公司网销中心挂牌为契机,利用相对成熟的项目运营管理经验以及产品和技术开发经验,为全国15家省分公司提供运营管理、产品开发、技术对接等。 经历4年的项目开拓及运营,中国人寿财险浙江省分公司已经与43家平台建立合作,其中4个平台年保费破亿元,8个平台年保费突破千万,上线平台年保费均突破百万元。 以“新业态”引领“新业务” 深耕百姓生活场景 互联网的发力,催生了诸多消费场景,也顺势带来了无数的网络场景保险需求。在新发展风口到来之际,中国人寿财险积极捕捉“新业态”带来的线上保险需求变化,主动应对。通过丰富场景化、数字化保险产品供给,为社会生产生活保驾护航。 生活服务领域,中国人寿财险积极挖掘场景需求,将保险需求碎片及场景化,成功开发了“客如云食责险”、“放心吃”等个性化产品,同时通过对系统接口的改造,解决了高频并发投保的场景化需求,最快可支持当天上线,在量级上可支持数十万级的并发需求。 物流领域,成功拓展了顺丰、安能、百世、圆通、韵达等业内知名标杆项目,搭建了物流行业全流程线上化业务及风控系统,采用保险+服务的运营模式,从而实现对合作企业的有效赋能。值得一提的是,2016年,公司与国内领先的物流企业上海安能聚创供应链管理公司达成合作,合作以来已累计为其承保超过3亿单,双方通过合作,共同推进了企业风险保障体系的搭建,为企业安全生产带来了明显的经济效益。 房产领域,以互联网房产平台场景为切入口,成功拓展了贝壳找房、自如等行业影响力项目,专项开发了《房产经纪人责任保险》《网络交易平台责任保险》等产品,切实满足了房产平台场景化保险销售的需求。 车险业务领域,积极把握车险综改大机遇,布局发展互联网直通、线上线下融合车险业务,并与蚂蚁、微保、京东等互联网平台开展合作,为广大车主提供便捷、优质的线上保险服务。 健康医疗领域,时下最受关注,也是中国人寿财险努力探索的领域。针对老百姓关注的健康医疗问题,中国人寿财险紧跟国家步伐,高效落地城市定制型商业医疗保险实际应用,首创海南、河北省域范围普惠型保险,并在厦门、福州等多个城市上线城市定制型保险,主动接轨博鳌乐城医疗旅游先行区先进诊疗技术和药物资源,行业首创引入国外抗癌特药保障的创新产品“药安心全球特药险”,创新研发“超医保”分期缴费型、“特安心”涵盖轻症给付型、看病报销金等,联合京东金融、腾讯微保、水滴、360等知名电商、互助头部平台向公众推广。 除此之外,中国人寿财险在电商领域、出行领域、保险中介领域等多方面不断探索、创新,紧跟时代需求,不断推动传统业务模式向线上化经营转型。 以科技赋能公益 创新扶贫新模式 扶贫工作,是中国人寿财险充分发挥央企责任的重要体现。当面对传统的公益保险工作长期存在时效难、公开化难、核查难等问题时,中国人寿财险也开始了技术性的思考并付诸实践。 据悉,自2017年起,中国人寿财险将时下火热的区块链技术应用于以“顶梁柱”健康扶贫公益和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加油木兰-关注贫困女性”为代表的保险扶贫项目中来,使扶贫保险体验提升到了一个新高度,全面开启区块链在保险扶贫领域创新应用的新浪潮。 全流程线上化。通过大数据、图像识别等互联网前沿技术,对投保、出险报案、报销凭证索取、理赔核算、赔款支付等流程节点进行了线上化开发,实现了全流程线上化操作。 信息公开透明。谁捐了多少,谁获赔了,什么时候赔,获赔了多少等信息都在平台上实时展示,公众可随时查询理赔人数和扶贫资金变化。 理赔简单高效。理赔各流程节点均实现线上化操作,贫困户可直接线上报案提交理赔申请,审核结果线上实时反馈,解决了以往扶贫保险理赔手续繁琐的问题等。 资金流向可追溯。所有资金来源及去向均在公众平台进行展示,使公益扶贫在阳光下进行,让公众参与从捐赠到理赔的全流程,解决了过去公益扶贫资金公开化的难题。 据悉,从开展区块链精准扶贫项目开展至今,中国人寿财险已为云南、四川、新疆、内蒙古、陕西等15省66个贫困县,为745.67万建档立卡贫困户提供5998.48亿元风险保障。截至2020年11月30日,累计理赔人数116134人,赔款支出约1.69亿元。 2018年底至2019年6月,清华大学社会创新与乡村振兴研究中心对顶梁柱保险项目影响力的评价是:“顶梁柱保险项目凭借现代信息技术的科技赋能、保险的杠杆作用和‘互联网+保险+扶贫’的项目模式,对地区精准扶贫工作也产生了促进和示范效应。这一项目将公益情怀、商业运作和专业技术有机结合,为公益行业的项目设计和多元合作提供了颇有价值的参考。” 此外,中国人寿财险还发布了助力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安心333”行动计划。对于未来,中国人寿财险表示,将继续紧跟中央决策部署,在“重振国寿”战略引领下,践行央企责任担当,加快转型升级步伐,以“互联网+”姿态,更好地服务客户,护航改革发展!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4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中国银保监会南通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通银保监罚决字〔2020〕33、34号)显示,经查明,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财险南通中支”)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虚列社区活动经费 华泰财险南通中支下辖38家EA门店于2019年6月至2020年5月,各门店保费收入3578.93万元,华泰财险南通中支支付给各门店的社区活动经费合计108.18万元(该活动经费与各门店保费收入挂钩,约为门店总保费的3%)。各门店向华泰财险南通中支申请报销社区活动经费时未提供所购活动物品发票,华泰财险南通中支未对品牌宣传和业务宣传等社区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跟踪管理。108.18万元的社区活动经费对应的社区活动实际均未发生,该费用实际用于各EA门店的业务拓展。 二、未按规定进行执业管理 华泰财险南通中支未向公司保险销售人员和EA门店主发放保险销售人员执业证书。华泰财险南通中支员工韦某于2020年5月31日离职,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为其办理执业登记注销;门店店主李某于2019年6月5日退店,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为其办理执业登记注销。 2017年4月14日至今,俞小飞任华泰财险南通中支负责人,参与了上述虚列社区活动经费行为的实施,并在该过程中起主要作用,应负管理责任。 综上,上述虚列社区活动经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南通监管分局决定对华泰财险南通中支予以罚款人民币3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俞小飞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的行政处罚;上述未按规定进行执业管理行为,违反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二条,决定对华泰财险南通中支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成立于2002年7月30日。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7月29日,注册资本30亿人民币,为华泰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华泰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为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君正集团(601216)”,601216.SH),持股比例12.29%。 银保监会网站于2013年3月6日发布的《江苏保监局关于核准俞小飞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显示,核准俞小飞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为取得资格证书且无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人员在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中办理执业登记,并发放《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证书)。执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在信息系统中予以变更,并在3个工作日内换发执业证书。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 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下为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南通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银保监罚决字〔2020〕33号 当事人:俞小飞 身份证号码:320622197401****** 住址:南通市崇川区跃龙南路 职务: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财险南通中支”)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明,华泰财险南通中支下辖38家EA门店,2019年6月至2020年5月,各门店保费收入3578.93万元,华泰财险南通中支支付给各门店的社区活动经费合计108.18万元。各门店向华泰财险南通中支申请报销社区活动经费时未提供所购活动物品发票,华泰财险南通中支未对品牌宣传和业务宣传等社区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跟踪管理。108.18万元的社区活动经费对应的社区活动实际均未发生,该费用实际用于各EA门店的业务拓展。2017年4月14日至今,俞小飞任华泰财险南通中支负责人,参与了上述虚列社区活动经费行为的实施,并在该过程中起主要作用,应负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相关记账凭证及支付凭证、谈话笔录、情况说明、事实确认书、任免文件等证据证明。 上述虚列社区活动经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分局决定对俞小飞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苏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南通监管分局 2020年12月18日 中国银保监会南通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银保监罚决字〔2020〕34号 当事人: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地址:南通市深南路99号天安数码城6幢307室 主要负责人:俞小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财险南通中支”)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华泰财险南通中支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虚列社区活动经费 华泰财险南通中支下辖38家EA门店,2019年6月至2020年5月,各门店保费收入3578.93万元,华泰财险南通中支支付给各门店的社区活动经费合计108.18万元(该活动经费与各门店保费收入挂钩,约为门店总保费的3%)。各门店向华泰财险南通中支申请报销社区活动经费时未提供所购活动物品发票,华泰财险南通中支未对品牌宣传和业务宣传等社区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跟踪管理。108.18万元的社区活动经费对应的社区活动实际均未发生,该费用实际用于各EA门店的业务拓展。 上述事实有相关记账凭证及支付凭证、谈话笔录、情况说明、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二、未按规定进行执业管理 华泰财险南通中支未向公司保险销售人员和EA门店主发放保险销售人员执业证书。华泰财险南通中支员工韦某于2020年5月31日离职,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为其办理执业登记注销;门店店主李某于2019年6月5日退店,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为其办理执业登记注销。 上述事实有从业人员信息表、执业登记信息表、谈话笔录、情况说明、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虚列社区活动经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我分局决定对华泰财险南通中支予以罚款人民币30万元。 上述未按规定进行执业管理行为,违反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二条,我分局决定对华泰财险南通中支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苏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南通监管分局 2020年12月18日 (责任编辑:蒋柠潞)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吴敏 北京报道近日,“电力系”险企鼎和财险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招标,计划以增资扩股的方式引入战略投资者,信息披露期满日为2021年3月8日。与以往的增资项目不同的是,鼎和财险此次没有给出具体的拟募集资金总额和新增注册资本,而是表示“视投资方征集情况而定”。在业内人士看来,高度依赖股东业务的鼎和财险,始终有其局限性,同时公司发展也会遭遇瓶颈期,而引入战投给公司注入多元化的基因,能够改善公司治理、获得新股东带来业务和知识资源,从而助力公司对外开拓市场、继续发展。对于募集资金用途,鼎和财险亦表示,将补充资本金,保障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加强产融结合,拓展业务规模,发展能源生态圈、电动汽车生态圈等;加快数字化转型,通过科技赋能锻造公司新的发展能力和管理能力。不设具体增资额与股比 看重投资人业务协同程度从鼎和财险披露的增资信息来看,其募集资金总额、新增注册资本视投资方征集情况而定,对应持股比例不超过50%,单个意向投资人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5%,不接受契约型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和信托计划的投资,不接受业绩对赌、股权回购等要求。信息公告期满后,如征集到合格的意向投资人且持股比例不超过50%,则可选择将该意向投资人直接确定为最终投资人,或者根据需要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最终投资人及其投资金额和认购价格;如征集到合格的意向投资人且意向投资人合计持股比例大于50%,将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最终投资人及其投资金额和认购价格。据记者了解,遴选方案选用竞争性谈判,根据以下要点选择投资人,包括意向投资人的增资价格;投资金额;意向投资人或其实控人的综合实力,包括但不限于资金实力、区域影响力等;对鼎和财险价值观和企业经营理念的认同程度,能否与原股东具有区域协同效应;对鼎和财险未来业务增量的支持情况;能够为鼎和财险提供产融结合、参与生态共建、加强科技赋能、推动完善公司治理提高运营效率等。资料显示,鼎和财险目前共有7家股东单位,其中,南方电网持股20%,广东电网、云南电网、贵州电网、广西电网、海南电网各持股14%,南方电网财务公司持股10%。其经营范围是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以及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一位业内人士指出,作为电力系险企,鼎和财险的现有股东方完全有实力直接进行增资,因此此次选择引入战略投资者应是其推进混改的举措。吸引优质社会资本,可以提升企业活力,增强市场竞争力。而作为电力系险企,业界一致认为其是非常优质的投资标的。中国社会科学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向楠曾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电力系险企有较多来自股东的优质业务;主要股东声誉较好,便于对外开展业务;公司资本要求和短期盈利的压力较小,能够专注于提升产品服务。”也有业内人士认为,依赖股东业务不仅有局限性,公司发展也会遇到瓶颈,而引入战投给公司注入多元化的基因,能够改善公司治理、获得新股东带来业务和知识资源,从而助力公司对外开拓市场、继续发展。而央企的金融子公司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也是国家政策支持的。业务多依赖股东 责任险为最大亏损险种鼎和财险自2008年成立以来,保费持续增长,从成立之初的1.21亿元增长至2019年的49.56亿元,2020年前3季度保费收入41.22亿元。利润方面,2010年以来鼎和财险一直处于盈利状态,2019年盈利达6.54亿元,较2018年增约五成,2020年前3季度实现净利润5.79亿元。鼎和财险的业务主要依赖于股东资源,2020年以来,鼎和财险六次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其中五次披露的内容均为关联方进行电力资产投保,据本报记者简单计算,其关联公司累计投保18.79亿元保险合同,预计占鼎和财险2020年总保费的41.75%。对此,鼎和财险表示,交易标的业务品质预期较为良好,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做出一定的正向贡献,将进一步提高公司在电力保险领域的核心竞争力,提升经营规模和业务效益。而从2017年至2019年的关联交易来看,鼎和财险分别取得17.6亿元、21.86亿元、23.15亿元的关联交易保费收入,占当年总保费收入的43.73%、48.69%、46.71%。鼎和财险对关联交易方保费来源的依赖可见一斑。不过,电力系险企也有其特殊性,据保险业内人士介绍称,电力行业属于资金高度密集型行业,电力企业的资产少则几十亿,多则数百亿,一旦发生事故可能造成较大的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且电力行业配套的保险产品也具有特殊性,对险企专业性要求较高。“因此,电力系险企初期运营类似自保公司,市场化程度相对较低,股东有保险业务需要,通过筹建财险公司,承接自身业务的同时,向同业输出保险保障。”目前,除鼎和财险外,国内还有英大财险、永诚财险、长江财险等电力系财险公司。当然,鼎和财险的发展也并非一片坦途,该公司的车险、责任险业务常年亏损。年报数据显示,2010至2018年,其车险业务一直处于亏损状态,2017年、2018年,鼎和财险车险保费收入分别为21.69亿元、21.86亿元,承保亏损金额分别为-0.96亿元、-0.69亿元。2019年净利润有所改善,实现0.2亿元盈利,车险保费收入为23.76亿元。相较于车险,鼎和财险的责任险业务更是亏损严重。在2011年至2015年期间其责任险均处于亏损状态,2017年、2018年、2019年,该公司责任险保费收入分别为0.97亿元、2.5亿元、2.7亿元,承保亏损1.52亿元、2.76亿元、2.1亿元,成为亏损最大的险种。为了顺应未来电力行业发展趋势,以及探索更多新业务,鼎和财险正在加大对新能源市场的探索研究。当前,鼎和财险正加大对新能源市场的探索研究,推出充电桩保险、光伏保险、天气指数保险等一系列特色产品,为新能源企业、新能源汽车用户提供专属的保险产品保障,在电力股东资源优势的基础上,挖掘发电商、电力设备开发商等用电客户,探索创新电力领域衍生产品。值得一提的是,鼎和财险总经理之位自2019年5月王嘉君离职后,一直未有合适人选补位,期间虽由该公司董事长王晓锦代行了3个月,但至今总经理职位空缺已一年半。2020年7月,鼎和财险曾启动市场化的“招兵买马”,拟聘任总经理1位,全面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副总经理3位,分别负责销售管理、核保核赔管理、内部管理兼财务管理工作,但至今未有进一步消息。当前,鼎和财险董事会、监事会的管理层多来自股东电网体系,若此次成功引入战略投资者,该公司高层人事或也将发生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