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6日早间,上交所对西水股份开出了监管工作函,要求其审慎核实并补充披露 2020年业绩出现大额亏损的具体原因,并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就持续经营能力充分提示风险。 1月25日晚,西水股份发布2020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 2020 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87.36 亿元左右;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271.23 亿元左右,与上年同期的-8.62亿元相比下降超3047%。 受此消息影响,西水股份26日开盘即大跌10.07%,报4.11元/股封板,当前总市值44.92亿元,相当于其预计净亏损额的1/6。 年度净利亏损额超上市19年以来盈利总和 1月25日晚间,西水股份发布公告,预计2020年度归母净利亏损87亿,扣非净利润大亏271亿元。 以归母净利来看,西水股份87亿的亏损额在当前已披露全年业绩的上市公司中排名第一,同时这一巨额也足以在2018、2015、2013、2012等年份登顶“A股亏损王”。 西水股份解释称,此次业绩预亏的主要原因是2020年度上半年其子公司天安财险对投资资产计提大额减值,以及自 2020 年 7 月 17 日起不再将天安财险纳入合并范围,对天安财险会计核算方法由长期股权投资转换为金融工具核算所致。 而值得注意的是,271亿元的亏损,是西水股份当前A股45亿市值的6倍。 同时,搜狐财经计算西水股份历年利润情况发现,2020年度的巨额亏损已远远超过西水股份其2000年-2019年以来的全部盈利。 历史数据显示,西水股份于2000年上市A股,2000-2019年度,西水股份累计实现净利润18.25亿元,仅为2020年度预亏额的1/5;累计实现扣非净利-4.2亿元,尚不满2020年预亏额零头。 1月26日早间,上交所随即对西水股份开出了监管工作函。值得关注的是,这是上交所半年来对其开出的第四份监管函。 上交所监管函要求西水股份,审慎核实并补充披露2020年业绩出现大额亏损的具体原因,并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就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充分提示风险;说明资产减值测算的具体过程,论证减值计提金额是否准确、恰当;说明迟至本期才计提相关减值的合理性和审慎性,是否存在前期计提不足的情形,是否存在前期业绩虚假或调节利润的情形等。 同时,监管函指出,“我部已两次就相关事项发出监管工作函。但截至本工作函发出日,你公司尚未回复”。 搜狐财经根据历史资料发现,上交所曾于2020年8月和10月就西水股份半年报业绩数据进行问询,但时至今日并未获得具体回复。 西水股份方面仅表示,天安财险按照函件要求认真安排相关核查等工作,但因问题涉及工作量大且有待进一步核查。 公开资料显示,西水股份早期以水泥、熟料、网络集成技术为主营业务,后出资参股天安财险,成为天安财险的第一大股东。 当前,西水股份持有并控制其50.87%的股权,其中直接持股35.88%;通过旗下三家合伙企业恒锦宇盛、金奥凯达、国亚创豪间接持有天安财险14.99%的股权。 西水股份在其2020年度半年报中自述称,西水股份作为投资控股型公司,主要通过控股子公司从事保险、贸易、投资管理等业务,其中控股子公司天安财险从事的保险业务收入占到起主营业务收入的90%以上,为公司核心业务。 天安财险曾“踩雷”184亿信托产品,股价数度跳水 据西水股份方面的解释,2020年上半年天安财险“踩雷”信托为其巨额亏损主因。 2020年7月17日,银保监会发布公告表示,依法对天安财产保险实施接管,接管期限为一年。 2020年7月起,西水股份曾陆续披露数则关于天安财险认购的信托计划逾期的提示性公告。 根据9月5日公告内容,天安财险认购的新时代信托作为受托人发行的“新时代信托蓝海信托计划”共计28笔,合计投资本金284.44亿元。截至9月5日,天安财险到期且未收到投资本金和收益的新时代信托产品共有16笔、合计投资本金184亿元。 同时,据西水股份披露,由天安财险投资踩雷所造成的西水股份净亏损,合计可达235.73亿元。 因天安财险所持信托计划频频“爆雷”,加之银保监会对天安财险的接管,西水股份股价大“跳水”,两月间公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达6次。 东方财富数据显示,西水股份股价已由7月16日的15.98元一路下跌至如今的4.11元,半年内超半数交易日股价下跌,累计跌幅超74%。同时,西水股份市值也由174.67亿元“缩水”至44.92亿。
安心财险因偿付能力不足被银保监会采取监管措施。 1月14日,银保监会下发2021年1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文件指出,安心财险2020年10月末的核心及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25.7%,偿付能力严重不足,原因或与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相关。 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对于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50%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保险公司,银保监会应当采取:监管谈话;要求保险公司提交预防偿付能力充足率恶化或完善风险管理的计划;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限制向股东分红等措施。 此外,银保监会还可以根据其偿付能力充足率下降的具体原因,采取责令增加资本金;责令停止部分或全部新业务;责令调整业务结构,限制业务和资产增长速度,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商业性广告;限制业务范围、责令转让保险业务或责令办理分出业务等措施。 银保监会称,已依法向安心财险告知了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但安心财险没有在告知书要求的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 鉴于此,银保监会对安心财险采取三项监管措施:一、责令公司增加资本金;二、责令公司自接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停止接受车险新业务;三、责令公司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21年的薪酬(税前)应在2020年度实际支付薪酬金额(税前)的基础上进行下浮,下浮幅度不得低于20%,其中董事长和总经理的下浮幅度应高于平均值。 因此前P2P暴雷,此前已有多家财险公司因承保信用保证保险业务导致公司巨额亏损。根据安心财险2020年第三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披露,公司在2020年三季度收到银保监会下发的《监管函》,安心财险2018年末再保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再保后未决赔款准备金为不利偏差,银保监会对安心财险提出:公司管理层应认真分析准备金评估出现不利发展的原因,对信用保证保险准备金的评估方法和精算假设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并制定详细的整改方案等要求。 从数据来看,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持续走低,偿付能力承压。数据显示,安心财险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已经从2016年第四季度1626.04%降至2020年第三季度125.09%;2020年10月末,其核心及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降为-125.7%。
图片来自网络 1月14日,因安心财险存在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问题,银保监会对其开出2021年1号监管函,并责令其增加资本金、停止接受车险新业务并限制高管薪酬。 银保监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1号显示,根据《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10月偿付能力临时报告》, 2020年10月末,安心财险核心及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25.7%,偿付能力严重不足。 图片截取自银保监会官网 银保监会表示,以依法告知安心财险关于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但安心财险方面没有在告知书要求的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相关内容,银保监会对安心财险采取以下监管措施:责令安心财险增加资本金;责令安心财险自接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停止接受车险新业务;责令安心财险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21年的薪酬(税前)应在2020年度实际支付薪酬金额(税前)的基础上进行下浮,下浮幅度不得低于20%,其中董事长和总经理的下浮幅度应高于平均值。 公开资料显示,安心财险成立于2015年底,是首批获得互联网保险牌照的保险公司,业务涵盖医疗险、防癌险、重疾险等。 连年下滑的偿付能力 根据安心财险2020年第三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截至九月末,其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为125.09%,风险综合评级为B级。 2020年11月时,银保监会曾公布统计数据,表示截至 2020年二季度末,纳入统计范围的保险公司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42.6%,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30.4%;99家保险公司风险综合评级被评为A类,72家被评为B类,5家被评为C类,1家被评为D类。 具体来看,财产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在三类保险公司中最高,2020年二季度末,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达276.7%,平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达247.6%。 按此标准来看,安心财险的偿付能力显然显著低于同业水平。 此外,2020年7月,央行和银保监会曾联合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新规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同时符合,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以及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这三项监管要求,方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 另外,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60%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保险公司将被列为重点核查对象。 由此观之,安心保险125.09%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虽仍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但已然逼近了监管的重点核查线。 作为一家成立仅5年有余的公司,安心财险的偿付能力也曾有过“高光时刻”。 安心财险2016-2019年度财务报告数据显示,2016年度,安心财险的核心及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为1574.39%,偿付能力充足。 但随后一年,其数据即跳水至369.95%,处在“维持在较为充足的水平”阶段。此后,安心财险的偿付能力保持住了连年大降的趋势,一路下滑至2019年度的123.45%。安心财险在财报中对此的评价也逐步沦为“高于100%,满足监管要求”。 连年亏损的经营现状 数据来源:安心财险年报 制表:搜狐财经 搜狐财经统计安心财险公开数据发现,近年来,安心财险的业务规模一直保持着高速扩张趋势。 2016-2019年间,安心保险资产规模翻超三倍;营业收入大翻18倍,2016年5900万的营收尚不及2019年10.74亿元的零头;保费收入由7500万升至27.2亿,4年涨3526%。 同时,规模不断扩大的还有其亏损规模。 成立至今已有五年,安心财险尚未实现盈利。2016-2019年度,安心财险年净亏损分别为0.73亿元、2.99亿元、4.95亿元和1.06亿元。2020年度,据已披露信息,一、三季度净利均转正,但前三季度加总来看,仍有着近2726万的亏损额。即近五年,安心财险的亏损额累计已超10亿元。 但安心财险自2019年度以来已有明显减亏。数据显示,2019年,安心保险综合成本率有所改善,为153.57%,较上年同期下降22.39个百分点,仍存较大改善空间。 分产品来看,根据其2019年度财报,安心财险原保险保费收入居前五位的险种分别是健康险、机动车辆保险(含交强险)、意外伤害险、责任保险及家庭财产保险。 但在承保利润一项,除机动车辆保险外,其余四大主营产品承保利润均为负。 安心财险近年来大力发展的健康险业务,已连续两年居其原保费收入榜首位。年报数据显示,2018年,安心保险健康险保费收入5.96亿元,2019年数据为22.63亿元,涨幅279.7%。 然而再看其手续费及佣金支出,2018年时为1.85亿,2019年增至8.9亿元,涨幅高达381.08%,费用涨幅远超保费涨幅,承保亏损也连续两年破亿。 高居不下的投诉数量 安心财险备受银保监会关注的也不仅仅在于其连连下滑“红线”将至的偿付能力充足率,还有其消费投诉。 据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2020年12月1日发布《关于2020年第三季度保险消费投诉情况的通报》显示,安心财险的亿元保费投诉量位居财险公司前列,销售纠纷投诉量也大幅飙升。 《通报》显示,安心财险三季度的亿元保费投诉量在财产保险公司中排名第三,投诉量与业务量对比为73.52件/亿元。 在2020年第二季度、2019年度及更早的通报中,安心财险也均榜上有名。 有业内人士对此表示,作为一家互联网保险公司,安心财险的件均保费比较低,每亿元保费投诉量较之普通保险公司更大也属正常。但客观来看,安心财险投诉量较高,仍需警醒和反思,及时作出调整,以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此外,银保监会还曾对安心财险开展了专项调查,并就其存在的“欺骗保险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例进行了通报。 银保监会消保局表示,经查,2019年1月至6月,安心财险通过轻松保经纪微信平台公众号“轻松保官方”销售“安享一生尊享版”产品时,宣传页面显示“首月0元”“限时特惠 首月立减**元”等内容,实际是首月不收取保费,将全年应交保费均摊至后11个月,消费者并未得到保费优惠。涉及保单16879笔,保费收入396.34万元。
12月25日,中国银保监会官网公布了前11月保险业经营情况。据披露显示,前11月我国保险业累计实现保险保费收入42180亿元,同比增长6.46%。 细分业务来看,四大业务中只有健康险增速跑赢整体水平,意外险同比滑落0.63%。其中,财险业务11月份保费总收入为10938亿元,寿险业务11月份保费总收入为22513亿元。 分公司看,财险公司保费增速不及人身险公司,因车险综改影响,财险公司保费增速连续两个月下跌,增速被人身险公司超越。 健康险保费增速远高于行业整体水平,同样的,健康险理赔支出也高于行业整体水平,11月份健康险理赔支出同比增长22.33%。 从资产总额看,11月末保险业总资产达229128万亿,较年初增长11.46%,较1月末资产总额增加18204亿元。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4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中国银保监会南通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通银保监罚决字〔2020〕33、34号)显示,经查明,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财险南通中支”)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虚列社区活动经费 华泰财险南通中支下辖38家EA门店于2019年6月至2020年5月,各门店保费收入3578.93万元,华泰财险南通中支支付给各门店的社区活动经费合计108.18万元(该活动经费与各门店保费收入挂钩,约为门店总保费的3%)。各门店向华泰财险南通中支申请报销社区活动经费时未提供所购活动物品发票,华泰财险南通中支未对品牌宣传和业务宣传等社区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跟踪管理。108.18万元的社区活动经费对应的社区活动实际均未发生,该费用实际用于各EA门店的业务拓展。 二、未按规定进行执业管理 华泰财险南通中支未向公司保险销售人员和EA门店主发放保险销售人员执业证书。华泰财险南通中支员工韦某于2020年5月31日离职,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为其办理执业登记注销;门店店主李某于2019年6月5日退店,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为其办理执业登记注销。 2017年4月14日至今,俞小飞任华泰财险南通中支负责人,参与了上述虚列社区活动经费行为的实施,并在该过程中起主要作用,应负管理责任。 综上,上述虚列社区活动经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南通监管分局决定对华泰财险南通中支予以罚款人民币3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俞小飞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的行政处罚;上述未按规定进行执业管理行为,违反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二条,决定对华泰财险南通中支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成立于2002年7月30日。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7月29日,注册资本30亿人民币,为华泰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华泰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为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君正集团”,601216.SH),持股比例12.29%。 银保监会网站于2013年3月6日发布的《江苏保监局关于核准俞小飞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显示,核准俞小飞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为取得资格证书且无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人员在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中办理执业登记,并发放《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证书)。执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在信息系统中予以变更,并在3个工作日内换发执业证书。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 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下为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南通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银保监罚决字〔2020〕33号 当事人:俞小飞 身份证号码:320622197401****** 住址:南通市崇川区跃龙南路 职务: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财险南通中支”)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明,华泰财险南通中支下辖38家EA门店,2019年6月至2020年5月,各门店保费收入3578.93万元,华泰财险南通中支支付给各门店的社区活动经费合计108.18万元。各门店向华泰财险南通中支申请报销社区活动经费时未提供所购活动物品发票,华泰财险南通中支未对品牌宣传和业务宣传等社区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跟踪管理。108.18万元的社区活动经费对应的社区活动实际均未发生,该费用实际用于各EA门店的业务拓展。2017年4月14日至今,俞小飞任华泰财险南通中支负责人,参与了上述虚列社区活动经费行为的实施,并在该过程中起主要作用,应负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相关记账凭证及支付凭证、谈话笔录、情况说明、事实确认书、任免文件等证据证明。 上述虚列社区活动经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分局决定对俞小飞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苏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南通监管分局 2020年12月18日 中国银保监会南通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银保监罚决字〔2020〕34号 当事人: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地址:南通市深南路99号天安数码城6幢307室 主要负责人:俞小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财险南通中支”)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华泰财险南通中支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虚列社区活动经费 华泰财险南通中支下辖38家EA门店,2019年6月至2020年5月,各门店保费收入3578.93万元,华泰财险南通中支支付给各门店的社区活动经费合计108.18万元(该活动经费与各门店保费收入挂钩,约为门店总保费的3%)。各门店向华泰财险南通中支申请报销社区活动经费时未提供所购活动物品发票,华泰财险南通中支未对品牌宣传和业务宣传等社区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跟踪管理。108.18万元的社区活动经费对应的社区活动实际均未发生,该费用实际用于各EA门店的业务拓展。 上述事实有相关记账凭证及支付凭证、谈话笔录、情况说明、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二、未按规定进行执业管理 华泰财险南通中支未向公司保险销售人员和EA门店主发放保险销售人员执业证书。华泰财险南通中支员工韦某于2020年5月31日离职,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为其办理执业登记注销;门店店主李某于2019年6月5日退店,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为其办理执业登记注销。 上述事实有从业人员信息表、执业登记信息表、谈话笔录、情况说明、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虚列社区活动经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我分局决定对华泰财险南通中支予以罚款人民币30万元。 上述未按规定进行执业管理行为,违反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二条,我分局决定对华泰财险南通中支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苏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南通监管分局 2020年12月18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2日讯昨日,银保监会网站公布的张家口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张银保监罚决字〔2020〕2号)显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简称“亚太财险”)张家口中心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事实: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擅自变更营业场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张家口银保监分局对亚太财险张家口中心支公司罚款1万元。 此外,亚太财险张家口中心支公司总经理魏燕超对上述违法违规事实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张家口银保监分局给予魏燕超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据中国经济网查询发现,亚太财险是经原中国保监会批准成立的全国性综合财产保险公司。公司注册资本金40亿元人民币。亚太财险的第一大股东为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51%。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保险公司违反本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以下为原文: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8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了关于安心财险、轻松保经纪、津投经纪、保多多经纪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例的通报。检查发现,上述机构在宣传销售短期健康险产品中,存在“首月0元”“首月0.1元”等不实宣传(实际是将首月保费均摊至后期保费),或首月多收保费等问题。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保险法》中“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欺骗投保人”等相关规定。 其中,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心财险”)存在欺骗投保人问题。 经查,2019年1月至6月,安心财险通过轻松保经纪微信平台公众号“轻松保官方”销售“安享一生尊享版”产品时,宣传页面显示“首月0元”“限时特惠 首月立减**元”等内容,实际是首月不收取保费,将全年应交保费均摊至后11个月,消费者并未得到保费优惠。涉及保单16879笔,保费收入396.34万元。 上述通过“限时特惠”等宣传,以“零首付”等方式,给投保人优惠(豁免或减少)应交保费错觉、诱导投保人购买保险的行为,属于虚假宣传、欺骗投保人。 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指出,安心财险、轻松保经纪、津投经纪、保多多经纪等保险机构的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基本权利,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保局将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引起警示,围绕营销宣传、产品销售等方面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开展自查自纠,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中国经济网查询发现,安心财险成立于2015年12月31日,注册资本人民币12.85亿元。安心财险的第一大股东为中诚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33.074%;第二大股东为北京玺萌置业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1.673%;第三大股东为北京通宇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洪海明珠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均为11.2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