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近一年,又有中资小股东挂牌欲出清史带财险股权。近日,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挂牌一份保险股权转让公告,挂牌标的为史带财险的280万股股份,占该公司总股本的0.2%,转让底价为448万元,挂牌时间2020年12月18日至2021年1月15日。该笔股权的转让方为昆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是史带财险排名第6的小股东。若转让完成,昆仑信托将彻底退出史带财险股东行列。自2011年史带世界有限公司通过旗下两家子公司入股史带财险之后,通过不断增持,持股比由2011年时的20%增长至97.58%,“史带系”成为控股股东。近两年,史带财险不断有中资小股东退出,且接盘方均为“史带系”。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研究员朱俊生向本报记者表示,从过去的历史轨迹看,这笔股权也很有可能被外资股东接下,“史带系”完全控股这家公司后,可以更好的执行自己的发展战略。可以看到,在外资股东占据主导地位之后,史带财险整体业务发展方向和战略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外资控股97.58% 停做车险实现六年盈利史带财险的前身是1995年1月25日在上海市成立的大众保险,初始股东包括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国际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26家大中型企业。作为上海金融国资国企改革的总体部署,2011年大众保险引入史带国际作为战略投资者,持股20%,一举跃升至第一大股东。2014年2月,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史带国际通过市场化运作,持有大众保险60%股份。同年7月,更名为史带财险。随后,该公司部分中小股东根据自身发展战略,决定进行股份转让。最终,史带集团累计持有92.42%股份。彼时,史带财险相关负责人曾表示,“如果其他股东有意向退出,史带国际有兴趣继续接盘”。去年6月,银保监会同意中金公司将其持有史带财险7200万股股份(占比5.03%)转让给史带责任保险。今年4月,史带责任险又从小股东城市地理信息手中接过180万股股份(占比0.13%),至此,“史带系”持股比例上升至97.58%。而此次转让信息中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一栏显示“有股东未表示”,因此,外界猜测上述昆仑信托挂牌出清的股权很可能由“史带系”接盘。目前,史带财险的股权结构为:史带责任保险持有11.094亿股,占比77.58%;史带再保险,持有2.865亿股,占比20%,两家公司的最终控股公司均为史带国际,史带系合计持股已经高达97.58%,距离100%控股仅差2.45%的股权。其余4家中资股东持股比例占比均不足1%,分别是:杭州艾加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持有1395.2万股,占比0.97%;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1120万股,占比0.78%;杭州银河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持有680万股,占比0.47%;昆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有280万股,占比0.2%。在朱俊生看来,外资想要独资控股史带财险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让母公司在国外发展的理念,更好的在国内市场实施。从过去合资寿险的经历来看,中外方股东因经营理念不同,而产生的争执和摩擦不在少数。自外资股东控股之后,史带财险的发展策略也产生了变化。2011年至2014年,史带财险第一大险种为车险,承保连年亏损,业务占比一直在六成以上。更名后的史带财险根据公司控股股东史带集团的要求,自2014年12月起,暂停除上海地区以外的商业车险业务,从2015年12月起暂停上海地区的商业车险业务,到2015年底,史带财险全面退出中国市场车险业务。其车险也在2015年,直接降为第五大险种,占比降至8.53%;2016年至今,前五大险种中再无出现车险身影。砍掉车险保费势必会造成整体保费收入的下滑,但摆脱了车险承保亏损的阴影,史带财险也开始盈利。2014年,史带财险实现原保险保费收入11.7亿元,净利润3486万元。随着车险业务的退出,2015年公司保费下降至5.97亿元,净利润2534万元;2016年至2018年三年,史带财险的保费收入分别为5.12亿元、7.31亿元、9.156亿元,净利润则分别为8298万元、5970万元、5078万元。2019年该公司保费业务收入11.48亿元,净利润为4917万元。朱俊生曾向本报记者表示:“现在财险公司非车险业务中很大一部分来自于健康险。很多公司和一些流量平台对接,利用流量平台来销售包括百万医疗险在内的险种,所以它成长速度很快,但现在健康险车险化的趋势也比较明显,不仅赔付率在增加,目前已有的模式也不太合理,财险市场最为人诟病的一点就是同质化,大家的商业模式就是简单复制,大公司大而全,小公司小而全,没有特点。”坚持专业化发展 明确不做健康险值得一提的是,今年史带财险的管理层迎来了“换血”。今年3月8日,银保监会批复了董颖为史带财险董事长的任职资格;4月3日,银保监会批复周昊明担任史带财险总经理。周昊明曾公开表示,车险非常大,但是盈利非常不容易。史带财险四五年前决定不继续做车险,这是当时听起来比较有争议的话题,当时看的不是很清楚,今天这个决策是正确的,没有人怀疑。同时,他也指出,健康险盈利也存在类似问题,史带财险也不做健康险业务。虽然,健康险已经成为行业增速最快的险种之一,但赔付支出也在以更快的速度攀升,2019年全年,在获得840.29亿元健康险保费收入的同时,也录得超过40多亿元的承保亏损,已经取代车险成为财险公司承保亏损最严重的险种。目前,史带财险主做工程保险、企业财产保险、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货运保险。“公司坚持专业化的发展道路,主动调整业务结构,借助美国史带集团在工程险、水险、责任险方面的技术优势,大力发展非车险业务。”史带财险在年报中说道。另外,本报记者注意到,史带财险主要采取直保业务和分保业务兼顾的发展模式,2014年之前,该公司保险业务收入九成以上来自于直保收入。2015年,其分保费收入占比提升至57.9%,此后占比持续提升,到2019年,分保费收入为8.86亿元,占比提升至77.13%。分保费收入中,又分出较多保费,自留保费并不多。朱俊生告诉本报记者,直保业务跟公司整个网点的销售能力直接相关,如果没有找到一个很好的切入中国市场的渠道,短期内就很难快速拓展业务。而再保更多的是和机构联系,更看重的是它背后的分保能力和技术,而史带财险母公司在这方面有很丰富的经验和优势,所以它可以做一些再保业务,再分出。但对中资公司来说,这种做法比较少,因为没有背后的支持和优势,做这类业务也没有吸引力。朱俊生认为,史带财险选择不做车险和健康险,而去寻找自己有核心竞争力的领域来拓展,是一个很有意义的探索,它在业务方向上寻找差异化,在发展模式上也在寻求差异化,有利于走出“小而美”“美而专”的差异化道路,当它在某些领域深耕并具有了核心竞争力之后,业务自然也会随之成长。“这种保费规模不高,却能实现较高净利润的险企,在我们看来就是高质量发展的公司,这也是目前整个行业都在推行的理念。我们希望监管也能够为这些进行差异化探索的公司提供一些政策和机制上的保障,比如更大力度的推动监管的差异化,让中小险企能够用更低的成本去探索差异化。”朱俊生说道。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7日讯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湖北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鄂银保监罚决字〔2020〕52号)显示,经查,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都邦财险襄阳中支”)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编制虚假资料。2019年8月28日,都邦财险襄阳中支在1000005703号记账凭证中以外部人事费名义虚列费用向人力资源公司支付397998元(39.80万元)。该笔款项实际由人力资源公司在扣除3个点费用后,将剩余386058.06元(38.61万元)转出,最后全部汇集至保险经纪公司,用于补充支付都邦财险襄阳中支交强险业务手续费。 时任都邦财险襄阳中支总经理陈鹏参与违法行为的实施,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时任都邦财险湖北分公司后备干部鞠鹏,受分公司委派到襄阳协助陈鹏工作,并受陈鹏委托在费用报销单上签字,参与了违法行为的实施,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经办责任。 综上,湖北银保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湖北银保监局决定对都邦财险襄阳中支予以罚款34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湖北银保监局决定对陈鹏予以警告并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对鞠鹏予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都邦保险成立于2005年10月19日,注册资本金27亿元,注册地吉林市。都邦保险已拥有33家分公司,400多家分支机构。吉林市铁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19.26%。 《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湖北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鄂银保监罚决字〔2020〕52号) 当事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 地址:湖北省襄阳市新华路6号金鹰大厦3层 主要负责人:陈鹏 当事人:陈鹏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13010219741004XXXX 住址:武汉市江岸区百步亭花园温馨三村 职务:时任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当事人:鞠鹏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42060319630111XXXX 住址: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长征路103号 职务:时任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后备干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都邦财险襄阳中支”)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都邦财险襄阳中支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编制虚假资料。2019年8月28日,都邦财险襄阳中支在1000005703号记账凭证中以外部人事费名义虚列费用向人力资源公司支付397998元。该笔款项实际由人力资源公司在扣除3个点费用后,将剩余386058.06元转出,最后全部汇集至保险经纪公司,用于补充支付都邦财险襄阳中支交强险业务手续费。 时任都邦财险襄阳中支总经理陈鹏参与违法行为的实施,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时任都邦财险湖北分公司后备干部鞠鹏,受分公司委派到襄阳协助陈鹏工作,并受陈鹏委托在费用报销单上签字,参与了违法行为的实施,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经办责任。 上述事实,有事实确认书、财务凭证、网上银行电子回执、个人账户交易明细、外部人事费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我局决定对都邦财险襄阳中支予以罚款34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陈鹏予以警告并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对鞠鹏予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0年11月30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8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湖北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鄂银保监罚决字〔2020〕51号)显示,经查,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国任财险武汉中支”)存在编制虚假资料的违法行为。 2019年8月22日、9月18日,国任财险武汉中支在420120190800000046-1/1和420120190900000111-1/1号记账凭证中以车辆代办年审服务费名义虚列费用向汽车服务公司支付199070元,实际为中介渠道维护费用。 时任国任财险武汉中支总经理刘伟参与违法行为的决策,并在该过程中起到决定性作用,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湖北银保监局决定对国任财险武汉中支予以罚款16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决定对刘伟予以警告并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国任财险武汉中支成立于2013年10月11日。国任财险成立于2009年8月31日,注册资本30亿元,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信达”,01359.HK)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60.40%。 《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以下为原文: 湖北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鄂银保监罚决字〔2020〕51号) 当事人: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友谊大道999号武钢集团有限公司办公楼A座5层11、15室 主要负责人:刘伟 当事人:刘伟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42010719750312XXXX 住址:武汉市水岸星城 职务:时任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国任财险武汉中支”)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国任财险武汉中支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编制虚假资料。2019年8月22日、9月18日,国任财险武汉中支在420120190800000046-1/1和420120190900000111-1/1号记账凭证中以车辆代办年审服务费名义虚列费用向汽车服务公司支付199070元,实际为中介渠道维护费用。 时任国任财险武汉中支总经理刘伟参与违法行为的决策,并在该过程中起到决定性作用,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事实确认书、财务凭证、客户电话回访录音、费用列支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我局决定对国任财险武汉中支予以罚款16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刘伟予以警告并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0年11月30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8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鲁银保监罚决字〔2020〕28号)显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以下简称“亚太财险山东分公司”)存在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2018年7月至2019年7月期间,亚太财险山东分公司安排姚某在未取得中支高管任职资格情况下,在亚太财险济宁中支以高管身份对公司签报、费用报销等各类经营管理事项进行审签,并在2018年度考核中按照中支机构班子成员考核办法对其进行考评。姚某实际履行中支高管职务。 时任亚太财险山东分公司总经理潘国波是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山东银保监局决定对亚太财险山东分公司罚款9万元;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山东银保监局决定对时任亚太财险山东分公司总经理潘国波警告并罚款7万元。 中国经济网查询发现,亚太财险是经原中国保监会批准成立的全国性综合财产保险公司,公司注册资本金40亿元人民币。亚太财险的第一大股东为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51%。 相关规定: 《保险法》第八十一条: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与保险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鲁银保监罚决字〔2020〕28号) 当事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以下简称亚太财险山东分公司)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经十东路10567号成城大厦B座 主要负责人:潘国波 当事人:潘国波 身份证号码:37072719710619XXXX 职务:时任亚太财险山东分公司总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亚太财险山东分公司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亚太财险山东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人员。2018年7月至2019年7月期间,亚太财险山东分公司安排姚某在未取得中支高管任职资格情况下,在亚太财险济宁中支以高管身份对公司签报、费用报销等各类经营管理事项进行审签,并在2018年度考核中按照中支机构班子成员考核办法对其进行考评。姚某实际履行中支高管职务。 时任亚太财险山东分公司总经理潘国波是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调查事实确认书》、亚太财险山东分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2019〕4号)复印件、亚太财险济宁中支部分普通费用报销单及内部签报复印件、亚太财险山东分公司2018年三级机构班子成员薪酬考核管理办法及对济宁中支2018年度机构考核指标复印件、对相关人员的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人员,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亚太财险山东分公司罚款9万元;依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时任亚太财险山东分公司总经理潘国波警告并罚款7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0年12月1日
记者 种昂 2020年12月14日,中国银保监会公布了对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海财险”)因“向监管部门提供虚假资料”“公司治理不规范”两项违规行为而做出的处罚决定。 原来,2016年5月至8月,华海财险相继向原保监会报送了增资申请材料――分别是华海〔2016〕195号和245号文,申请青岛神州万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万向”)增资6000万元;华海〔2016〕303号和358号文,申请青岛乐保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保互联”)增资1.2亿元。这两个文件显示签发人为华海财险法人代表、董事长“赵小鸣”。 可实际上,这两次增资行为却是一场暗藏玄机的虚假“关联交易”。 经中国银保监会调查,上述材料存在虚假的问题:一是原保监会2017年查实神州万向和乐保互联的纳税证明系伪造:乐保互联出具的关联关系声明反映其与华海财险其他股东、投资人无关联关系,但其股东王丽和神州万向大股东邵强为夫妻关系,故乐保互联与神州万向有关联关系,其出具的关联关系声明与实际不符。 二是2016年7月8日华海财险实际未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乐保互联增资材料中的《临时股东大会关于增加注册资本金的决议》和《2016年临时股东大会关于修订的决议》却都记录该日期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伪造的股东纳税证明、伪造的临时股东大会,加之两个增资股东又存在的关联关系……华海财险这场虚假的增资被原保监会抓个正着。(详情请看《经济观察报》“隐瞒关联关系、提供虚假材料华海财险增资扩股被保监会查处内情”一文)。 此次银保监会对华海财险的处罚还因其“公司治理不规范”。 一是“华海财险分别于2018年4月、2019年3月召开监事会,会议召开时间间隔超过6个月”;二是“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完整”――截至2019年12月9日,华海财险在2016年7月8日股东大会未召开的情况下,在官方网站披露了虚假的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同时,银保监会还认为,华海财险“治理档案管理混乱,存在材料造假风险”:华海财险2015年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2016年股东大会的会议档案缺失。这正是华海财险虚假增资的那一年;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档案使用文件夹散装保存,未按每次会议单独装订成册,未连续编号……此外,华海财险除3次股东大会参会人员在签字页签署日期外,其他均未在相关签字页签署日期,客观上存在材料造假的风险。 银保监会对华海财险违法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华海财险以及董事长赵小鸣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由此,银保监会做出处罚决定:一是向监管部门提供虚假资料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对华海财险予以罚款5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董事长赵小鸣予以警告并罚款10万元。二是公司治理不规范的问题,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根据该规定第六十九条,对华海财险予以罚款1万元。
众所周知,四川是全国扶贫任务最重的省份之一,是全国脱贫攻坚的主战场。2013年底四川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625万人、占全国7%,主要分布在川西北高原地区、大小凉山、秦巴山区和乌蒙山区这四大片区,国家明确的“三区三州”贫困地区涉及四川省的就有凉山州以及甘孜、阿坝高原藏区。而保险生来就有扶危救困的属性。近年来,中华财险在四川民族重点扶贫地区,根据当地扶贫扶持农业保障需求,量身打造农险产品,如:凉山水果类,甘孜、阿坝牦牛、养肚菌、青稞等,应保尽保,助力政府扶贫产业支持有成效,农户收益有保障。近日,《华夏时报》记者跟随中华财险四川分公司走访了阿坝州和甘孜州,深入了解了该公司在当地开展的扶贫项目和成效。牦牛保险助力藏区牧民脱贫致富四川阿坝州若尔盖县素有“中国牦牛之乡”的美誉,但因草原资源有限,加之受恶劣自然环境和严寒气候条件的影响,畜牧业发展的潜在风险很大。同时这里也属于典型的“老少边穷”地区。2017年,为服务国家“治边稳藏”战略,中华财险成立若尔盖支公司,以牦牛保险为精准扶贫突破口,在若尔盖县建立起现代草原畜牧业风险保障机制,走出了一条以保险助力高原藏区牧民脱贫致富的创新路子。若尔盖支公司负责人周晓军告诉《华夏时报》记者:“2019年,公司共承保牦牛33.65万头,提供风险保障6.73亿元,支付保险赔款1931万元,受益农户4000余户,为若尔盖县按期退出贫困县做出了一份保险贡献。”牧民谈牦牛保险承保 吴敏/摄在阿坝州若尔盖县的大草原上,一位牧民正吆喝着一大群牦牛在吃草,他告诉记者:“牦牛养殖环境差,主要面临自然风险和疾病风险等问题。前些年饲养的牦牛死了只能认命,损失非常大,现在有了牦牛保险,不论是病死、饿死、冻死、淹死还是被狼袭击而死,保险公司都能赔钱,极大减少了我们牧民的损失。”据了解,一头牛犊的市场价格在4000元以上,一头种牛价格在1万元以上。对牦牛养殖进行保险保障,不仅能让牧民稳增收、不返贫,更是巩固前期特色产业的发展成效,周晓军向本报记者介绍,阿坝州推广的藏系牦牛保险,一头牦牛的总保费是130元,其中牧户承担20%的费用为26元,其余由中央财政承担40%,补贴52元;省级财政承担33%,补贴42.9元;州级财政承担4%,补贴5.2元;县级财政承担3%,补贴3.9元,“目前的牦牛保险主要是保成本,2000元封顶。”死亡牦牛理赔签字 吴敏/摄理赔是保险经济补偿职能最直接体现,“去年我买了300多头牦牛保险,死了将近30头,给我报了3万块,牛死后报上去后7天内能到账。”一位牧民边在赔款单上签字边告诉记者,有了这笔理赔款还要继续扩大牦牛养殖规模。值得一提的是,死亡的牦牛如果处理方式不当,也将直接影响公共卫生和食品安全,还会污染空气、土壤和水源。“过去死亡的牦牛,我们都是直接埋在草原的地里,但这种处理方式对我们也有影响,比如这块地长出草之后,被养殖的牦牛吃了,就会生病,现在都是由保险公司处理,我们牛的病死率也降低了。”一位拥有300头牦牛的养殖大户告诉记者。本报记者了解到,2019年中华财险出资100万元支持若尔盖县建设无害化处理厂,2020年再追加投资150万元,通过与政府动物检验检疫部门、无害化处理三方共同参与病死畜禽“保处”联动,建立养殖户风险有保障、病死畜禽可收集、集中无害化处理、为下游生物燃料、有机肥料提供原材料的联动机制,形成生态环境、资源节约和食品安全的循环发展模式。登记、查勘、核实、定损、消毒、装车、无害化处理、理赔。在若尔盖县达扎寺镇红光村政策性牦牛保险定损查勘点,牧民将因病或因被狼袭击而死的牦牛运载到查勘点,随后,保险公司、无害化处理厂等工作人员井然有序地进行着理赔程序。周晓军介绍无害化处理 吴敏/摄“疫情期间,我们重点加强对死亡牦牛定损收集处理、重大疫病的防控、牦牛尸体无害化处理和养殖户等的消毒工作,在对死亡牦牛进行查勘定损后,会有专车将死亡的牦牛运送到无害化处理中心进行集中处理。”周晓军说道。当然,保险除了风险保障和经济补偿职能外,防灾减灾也是应有之义。每年冬春季,白芒大雪覆盖草场,食草减少成为牦牛过冬御寒的最大考验。牦牛最难熬的时候,就是暮春之际,因为高寒牧区天然草场草还没发芽,牧民只好让牛在雪地里啃冬天留下的枯草,牛被饿死也是常有的事。为了解决这一难题,加大对牦牛养殖户防灾减灾帮扶力度,2018年开始,中华财险开展了“牧草联动”项目,即在每年的夏秋季,草场草青茂盛,牦牛膘肥体壮之时,以1800元/吨的价格从牧民手里收购牧草,作为春冬防灾防损储备草料,若发生雪灾或者春季草料匮乏时定向免费发放到受灾地区养殖户手里。“牧草联动”项目带动了当地人工种草业5500亩,中华财险从麦溪乡一个点每年采购65吨牧草。麦溪乡“牧草联动”点 吴敏/摄对于采购草料起到的作用,周晓军告诉《华夏时报》记者,因为黄河上游草原保护,将牧草变成了经济作物,带动了集体经济发展和当地贫困户每年月30人的短期就业,将收购的牧草在牧户遭遇天灾时及时送给老百姓,即承担社会责任,又给老百姓解决了牧草匮乏的燃眉之急,保住老百姓的财产,降低了损失,奠定了传统牧业向现代牧业转型的基础。保险的导入,风险防控体系的建立,增强了牧民谋发展的信心,解除了牧民的后顾之忧。据本报记者了解,得益于牦牛保险贡献,若尔盖支公司被若尔盖县委授予“脱贫攻坚”先进单位。阿坝中支被若尔盖县委授予“服务县域经济发展优秀企业”。此外,若尔盖支公司还获中国银保监会系统“青年文明号”表彰,其农险服务岗员工泽旺郎达入选“全国金融系统优秀共青团员”。大病保险减轻藏区群众医疗负担脱贫攻坚工作开展以来,国家持续通过医保扶贫综合保障政策帮扶贫困人口,中华财险也充分发挥保险服务的主业优势,在甘孜、广安、遂宁、眉山、宜宾、天府、雅安、凉山、成都9地承办政策性健康险。2020年覆盖人群972.77万人,提供风险保障17767亿元,赔付支出1.63亿元,受益群众9.16万人。甘孜州医保局人员接受采访 吴敏/摄中华财险还在甘孜州深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帮助一户户家庭摆脱“因病致贫、返贫”的困境,防止“病根”变“穷根”。本报记者从中华财险四川分公司了解到,甘孜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自2013年启动,是四川首个大病保险项目,采取人保财险与中华财险共保的方式运营。多年间累计赔付超过2.3亿元,受益人群超过10万人,为高原藏区120万各族群众系上健康“保险绳”,为筑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生动写下“稳藏必先安康”保险注脚。在对精准扶贫人员实施政策倾斜后,2018年又对重度残疾人员、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人员、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户、孤儿、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等困难人员每段赔付比例提高了5个点,起付线由8000元降低至4000元,切实减轻了城乡居民贫户人员患者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比例达6.7%,增加贫困人口的获得感。今年67岁的康定市大病保险参保患者翁母,2018年8月因脑干的脑内出血、窦性心动过速、肺部感染等问题住进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医院住院,经过8个多月的治疗,翁母终于在2019年4月17日出院,在这期间,她的住院总费用为1149873.75元,大病保险支付了678812.66元,极大的缓解了翁母家庭的经济压力。中华财险四川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唐祯林向记者介绍,甘孜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实施,有效减轻城乡居民参保大病患者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比例达12%,对个人最高赔付金额高达67.88万元。中华财险以高度的政治使命感和责任感,严格履行经办合作协议义务,确保了城乡居民参保患者大病保险待遇及时兑现,保障了大病保险制度正常运行,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另外,由于甘孜幅员面积宽,交通条件相对较差,承办商业保险机构在各县(市)服务网点少,按承办商业保险公司的要求必须将赔款赔付到参保患者银行卡,但甘孜有部份参保患者没有办理银行卡。为了即时赔付参保患者大病保险待遇,依托医保局“金保”系统,在城乡居民业务应用软件中统一开发了大病保险待遇结算模块,参保患者无论是在联网医院结算医疗费用,还是在医保经办机构结算医疗费用,均已实现了大病保险待遇与基本医保待遇一单同步即时结算。值得一提的是,2020年,中华财险还在成都承办双流、高新和新津三个区长照险。截至2020年8月,中华川分居家照护、三方专业机构照护失能失智人员1584人,合计支付保险金388万元,把党和政府温暖惠及失能失智人员心中。据唐祯林介绍,中华财险累计在川挂钩帮扶14个市州24个村,有300余名同志奋战在农村基层一线。向5个村派驻扶贫第一书记,在5个村设有驻村工作队员,所有帮扶村落已全部脱贫“摘帽”,踏上了衔接乡村振兴的新征程。在谈到公司下一步的工作计划时,唐祯林直言,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给脱贫攻坚目标实现带来不小挑战。现行标准下的农村贫困人口要全部脱贫,四川要与全国同步建成小康社会,是场必须打赢且必定打赢的硬仗和大仗。中华财险四川分公司将坚定不移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讲话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四川银保监局决策部署,勇挑重担,全力冲刺,以更高的站位和劲头抓决战决胜,高质量完成脱贫任务,助力打赢决战决胜脱贫攻坚战。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9日讯 昨日,中国银保监会网站公布的湖北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鄂银保监罚决字〔2020〕53号)显示,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煤财险湖北分公司”)违法编制虚假资料。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年3月,中煤财险湖北分公司以12笔信息技术服务费名义虚列费用向信息咨询服务公司支付151.44万元,该笔款项实际用于其他费用支出。时任中煤财险湖北分公司总经理李强参与违法行为的决策和具体实施,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湖北银保监局表示,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决定对中煤财险湖北分公司予以罚款34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决定对李强予以警告并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中煤财险是山西省首家也是唯一一家总部设在太原的全国性财产保险法人机构,成立于2008年10月,注册资本9亿元,经营范围涵盖财产损失险、责任险、农业险等,经营区域为山西省、河北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四川省、安徽省、湖北省。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成为中煤财险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为44.44% 。山西省财政厅持有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00%股份。 《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湖北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鄂银保监罚决字〔2020〕53号) 当事人: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地 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31号知音广场12层西 主要负责人:李强 当事人:李强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15020419780419XXXX 住 址:武汉市洪山区鲁磨路388号 职 务:时任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总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煤财险湖北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中煤财险湖北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编制虚假资料。2019年3月,中煤财险湖北分公司以12笔信息技术服务费名义虚列费用向信息咨询服务公司支付151.44万元,该笔款项实际用于其他费用支出。 时任中煤财险湖北分公司总经理李强参与违法行为的决策和具体实施,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事实确认书、财务凭证、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我局决定对中煤财险湖北分公司予以罚款34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李强予以警告并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0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