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联社5月21日讯,全国人大代表、小米集团董事长兼CEO雷军今年“两会”提交了四份建议,分别是《关于推动卫星互联网行业发展的建议》、《加快运用智能手机、电视等智能终端建设我国灾害预警等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议》、《关于完善小微企业融资服务的建议》和《关于加大力度引进国际高层次人才的建议》。雷军已连续第二年建言发展商业航天,呼吁将卫星互联网纳入我国“十四五”发展规划。 据了解,今年是雷军履职全国人大代表第八年,四份提议可以用“上天入地、烟火人间”八个字来形容。所提建议也延续了他一贯的风格:既关注行业发展,也重视社会民生,尤其注重以技术创新解决社会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雷军已连续第二年建言发展商业航天,呼吁将卫星互联网纳入我国“十四五”发展规划。 卫星互联网板块首次受到关注是由于马斯克旗下公司SpaceX、OneWeb等为代表的天基互联网星座计划开始加速发射低轨卫星。而2020年4月20日,“卫星互联网”正式被纳入“新基建”范围,预示2020年中国卫星互联网进入元年。 中金公司研报指出,基于卫星轨道频率资源和低轨卫星星座商业潜力两方面因素,全球2017年开始进入低轨卫星建设的高峰期。而中国在2016~2018年提出“鸿雁”、“虹云”等星座计划并发射试验星,2020年正式开始逐步进入实质建设阶段。
中新网合肥5月19日电(记者 张强)合肥经开区管委会副主任桑林兵介绍,今年以来,合肥经开区一方面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一方面,坚决打赢“六稳六保”攻坚战,在合肥市率先实现“四上”企业全面复工复产,并推进107个项目集中开工、18个项目成功签约。 安徽省委宣传部组织的“走进安徽国家级开发区”系列新闻发布暨集中采访活动18日走进合肥经开区。 合肥经开区成立于1993年,2000年晋升为国家级经开区。2019年,合肥经开区实现GDP1150.2亿元、工业总产值近3000亿元,综合发展水平蝉联安徽省开发区综合考核第一名,位列全国218家国家级开发区第13位,是安徽第一大工业集聚区。该区致力打造成为世界级先进制造业高地。 桑林兵说,当前,把握疫情催生加速的新需求新趋势,加快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培育发展“数字经济”,是对冲疫情影响,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之举。今年以来,合肥经开区全面加快“新基建”的发展,目的就是为了孕育更广的发展空间,释放更多的增长潜力。3月份,合肥经开区规上工业产值同比增长5.8%;4月份以来,经济速度加快,全区规上工业产值同比增长26.7%。 目前,合肥经开区在清华启迪科技城建设全国产化的自主安全可控(鲲鹏)数据中心,建设清华大学公共安全研究院二期,打造全国工业安全云基地和消防云中心总部。引进全球最大企业应用软件供应商德国思爱普,建设工业互联网创新赋能平台。引入东华软件长三角城市群中心总部基地,联合腾讯打造智慧城市、工业互联网、金融大数据平台。 同时,合肥经开区为产业升级注入“数字动力”。推进传统家电向智慧家居转型,合肥海尔以卡奥斯工业互联网赋能5大互联工厂,实现行业引领技术236项。推进新能源汽车向智能网联转型,蔚来汽车ES8实现L2级自动驾驶;江淮汽车2021年将实现L3级自动驾驶技术产业化;江淮大众首款量产车型思皓E20X已搭载智能网联系统。推进智能终端数字化转型,联宝科技投资6亿元建设工业互联网平台,设备关键装备数控化率达到100%。 此外,培育数字经济新生态。打造5G示范园区,与华为、安徽启迪共建全国首个5G应用联合创新中心和工业互联网、智能网联汽车平台;与东风汽车合作打造无人驾驶示范项目,目前已引进培育智信汽车等44家5G产业链企业,构建5G产业生态;建设人工智能和智能制造园区,围绕哈工大机器人六大前沿科学研究方向,布局人工智能和工业互联网两大领域创新平台,已集聚31个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完)
中新网重庆5月19日电 (记者 刘贤)四川、重庆两地工业和信息化、通信管理部门19日在重庆共同签署《成渝工业互联网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战略合作协议》,通过构建一张“工业互联网”,大力支撑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 2020年初,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提出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近年来,川渝两地大力发展工业互联网。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国家顶级节点(重庆)已启动。 川渝两地将在五个方面推进合作。 一是协同建设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体系,以标识解析推动平台协同、产业协同、企业协同。 二是合作建设成渝地区工业互联网一体化公共服务平台,汇聚政府、平台、企业、科研院所等各方资源,搭建合作交流桥梁,推动两地工业互联网资源合作共享,开展工业互联网一体化发展运行统计,形成布局合理、高效协同的一体化服务能力。 三是共建成渝一体化工业互联网安全体系,建立成渝区域工业互联网安全“一张网”。 四是强化成渝两地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政策协同,促进技术、资金、人才等资源要素和服务共享,合作共建区域工业互联网产业生态。 五是联合组建成渝工业互联网产业创新联盟,加强两地工业互联网交流合作。 川渝两地将通过工业互联网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的率先建设,逐步辐射中国中西部地区,打造成为中国示范。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厅长朱家德表示,签约标志着双方合作进一步深化和拓展。双方可在推动制造业转型升级等方面合作。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陈金山表示,接下来双方将在制造业企业智能化改造方面共同努力,为更多企业能使用工业互联网上云上平台打下坚实基础。双方要运用好顶级节点建设,培育一批在川渝地区有影响力的、支柱产业的二级节点。双方要大力建好5G等网络基础设施,为企业运营工业互联网提供更加良好的条件。
P2P网贷全面清退之际,《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近日正式发布,《办法》共七章七十条,对互联网贷款内涵及范围做了合理界定,明确助贷机构准入机制,并强调消费者保护。 与此前流传的《民营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相比,业内人士认为,对消费贷与经营贷进行区分管理,“新老划断”过渡期从3年缩短至2年,保险公司和有担保资质的机构可以收取合理费用等多处细节的调整考虑到了实际情况与行业呼声。 《办法》对网贷机构转助贷也是起到了正面引导作用。“转型中的网贷类机构与银行合作需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向银行证明自身具有合规开展相应服务的业务能力,二是对过往网贷资产的风险做了清退和隔离。”零壹研究院院长于百程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 清华大学经管学院中国金融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董希淼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作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基本法”,《办法》将正式确立互联网贷款的地位,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发展提供政策依据,从根本上有助于互联网贷款业务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 不过,董希淼认为,《办法》还有一定的修改空间。他建议将单户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调整到50万元以上,期限调整为3年。对于互联网贷款的受托支付标准,也建议进一步放宽。 亮点:审慎包容、差异监管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贷款的线上化成趋势。近几年,商业银行纷纷联合助贷机构尝试互联网贷款业务。但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了许多新的业务形态和模式,却没有明确的业务标准和边界,各家银行业务能力千差万别,助贷机构也良莠不齐,合作模式并不统一,产品合规问题和风险时有发生。 《办法》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对互联网贷款进行规范,补齐监管制度短板,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办法》涵盖了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定义和范畴、风险管理体系、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管理、信息科技风险管理、贷款合作管理、监督管理等多个方面,对互联网贷款业务生态和管理流程进行了详细的政策规定。 有从业者表示,从整篇意见稿透露出的场景细分与开明态度来看,是充分考虑了如何规避过度授信、多头借债、资金用途不当等风险基础上,保留了适度的创新空间。感受到了监管层在框架制度设立时,秉承审慎原则,基于行业现状的深入调研,对各方声音充分倾听,对行业、产品以及不同场景下的情况充分考虑,坚持公平性、平等性,又兼顾了灵活性与普惠性。 《办法》规定单户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应当不超过20万元,到期一次性还本,授信期限不超过1年。但对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风险管理能力、按照互联网贷款的区域、行业、品种等,确定单户授信额度上限,对期限超过一年的上述贷款,至少每年对该笔贷款对应的授信进行重新评估和审批。 也就是说,在个人贷款主体上,监管充分考虑了消费贷与经营贷的不同场景,为避免过度负债,控制个人杠杆率,将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授信上限下调;而为了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持续经营,提高实体经济融资在信贷规模上的占比,“豁免”了授信上限,松绑了期限制约。 董希淼指出,《办法》实事求是,适应金融科技发展的趋势,吸收和反映最新实践成果,抛弃一刀切的简单监管思路,实施差异化监管,这有助于鼓励互联网银行加快产品创新,鼓励主流银行扩大在线信贷业务,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个人客户在线贷款投放,提高小微企业首贷率、续贷率,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此外,《办法》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健全合作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在内控制度、准入前评估、协议签署、信息披露等方面加强管理、压实责任。在与合作机构签订的书面合作协议中,应明确合作范围、操作流程、各方权责、风险分担、客户权益保护等内容,体现收益和风险相匹配的原则。 “在合作机构准入上,今年初的版本要求合作机构准入、合作类产品和具体合作模式应当在银行总行层级履行审批程序,对于一些规模较大的银行来说,全部由总行审批在流程效率以及责任上会有很多限制,一刀切的方式不利于与合作机构业务的开展。目前版本规定银行对合作机构实施分层分类管理,并按照其层级和类别确定相应审批权限,相对更加合理,也有利于银行与各类机构开展合作的积极性,对于相关助贷合作方也比较有利。” 于百程称。 建议:提升限额、改进受托支付 不过,董希淼认为,《办法》还有一定的修改空间。具体而言,有以下三方面: 其一,建议调整消费类贷款金额和期限。将单户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调整到50万元以上,期限调整为3年。 “目前各家银行普遍开展互联网模式的汽车类个人贷款,汽车属于大宗、高端消费品,一般而言贷款金额较高,贷款期限较长。其他日常消费场景,如装修、婚庆、教育深造等,因消费需求金额较大,对贷款期限要求较长。实践中,一般分期产品普遍在24期以上。如果将贷款金额限制为20万元、期限限制为1年,将使互联网贷款无法适应更多消费场景的需要。”董希淼称。 其二,建议进一步改进受托支付管理。《办法》对互联网贷款的受托支付标准与其他个人贷款业务基本保持一致,商业银行还可以确定差异化的受托支付限额。但受托支付对于不直接面对面触达客户的互联网贷款而言,存在着较高的运营成本和操作风险,建议进一步放宽相应要求。 对银行而言,信贷资金流向、用途的监控始终是“老大难”问题。董希淼建议将虚构贷款用途、挪用信贷资金的行为纳入征信系统,提高借款人违规成本,从源头上遏制互联网贷款资金违规流入楼市、股市。 第三,建议加大打击互联网贷款逃废债行为。互联网贷款具有额度小、客户分散等特点,在实践中以民事法律手段对逾期贷款进行催收和追偿难度大、成本高、效果不理想。在当前的信息传播条件下,一旦有个别客户或恶意机构组织煽动,容易形成群体性逃废债等问题。建议监管部门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联动,商请最高人民法院比照信用卡诈骗案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加强对恶意逃废债和群体性逃废债的打击,进一步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互联网贷款发展创造更好的法制环境。 此外,董希淼建议,在账户开立环节,允许部分科技实力强的互联网银行在安全可控的前提下,采取远程视频和动态图像等验证方式开设银行I类账户,完善II类账户五要素认证体系并适当降低相关费用。 疫情期间对II类账户采取的过渡性政策,可通过一定的程序固化为一般性政策要求,并适时探索企业银行账户线上开立问题。同时,相关部门还应加强协调,进一步明确电子单证、电子影像、电子签章、电子数据的合规性、合法性,扩大应用范围,推动构建可信的互联网贷款发展空间。
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专栏作家 朱太辉 张彧通 互联网贷款和互联网合作贷款发展建立在“比较优势理论”和“金融功能理论”的基础上,符合经济发展和金融演进的规律,也有助于破解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和普惠金融发展的现实困境,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 2020年5月9日,银保监会下发《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此版《征求意见稿》顺势而为,积极回应行业发展面临的争论问题,相对于之前的征求意见稿以及上海、浙江、北京银保监局出台的地方性监管政策更加全面,通过放开前端创新和加强持续监管的组合方式,在鼓励创新和加强监管、服务实体经济和防控金融风险之间实现了更高水平的平衡:一方面,对银行风控等核心业务环节不得外包的限制要求有所放松,对合作机构可以承接的业务范围有所放宽,对地方性银行跨区域互联网贷款不作定量限制;另一方面,强化了商业银行对合作机构的管理要求,以及监管机构根据商业银行业务发展情况采取的灵活处置权。《征求意见稿》对数据收集使用、数据安全保护、避免多头过度授信、明确资金用途、强化贷款支付、贷款逾期催收等,作出了具体要求,以下五个方面尤其值得关注。 一、放宽互联网贷款核心业务环节外包的限制,丰富合作形式 在核心业务不能外包方面,前期上海、浙江、北京等地方性监管政策基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包风险管理指引》,宽泛笼统地要求“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之前的征求意见稿尝试做了具体业务要求,但涵盖的范围过宽,要求“核心风控环节应当由商业银行独立开展且有效,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贷款发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等核心业务环节委托给第三方合作机构”。 在互联网贷款的风险控制能否外包上,事实上已有监管政策给出原则性指导:银行机构不能将授信决策、风险控制完全外包,可以与第三方机构进行联合风控。如2010年2月原银监会发布的《个人贷款管理办法》明确提出,“贷款人在不损害借款人合法权益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将贷款调查中的部分特定事项审慎委托第三方代为办理,但必须明确第三方的资质条件。贷款人不得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详见报告《助贷业务的主要争论和解决方案研究》) 相对于前期的这些政策,此次《征求意见稿》做了三方面的调整:一是明确两类不得外包的核心风控环节、五类可以合作开展的核心业务环节,提出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开展互联网贷款时,授信审批、合同签订等核心风控环节需要商业银行独立开展,对借款人的身份核验、风险控制、贷款发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等核心业务环节可以与合作机构合作,但“不得全权委托”合作机构实施;二是新增一类不得外包的职责,即风险模型的管理职责不得外包;三是明确了可以全权委托合作机构承担的情形,即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情形下,商业银行可以将贷款发放、本息回收、止付全权委托给合作机构。 二、对地方性银行跨区域互联网贷款不作量化指标限制,允许审慎展业 前期,2019年1月浙江银保监局发布的《关于加强互联网助贷和联合贷款风险防控监管提示的函》要求,城商行、民营银行开展互联网联合贷款业务,要按照异地授信管理相关文件的精神严格管控异地授信;开展互联网联合贷款业务,辖内城商行、民营银行法人原则上只能经营本行有分支机构的地域的客户,辖内城商行分行原则上只能经营省内的客户。2019年10月北京市银保监局发布的《关于规范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合作类业务及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通知》要求,“辖内商业银行应立足本地经营,主要服务本地客户,通过合作机构引入在自身营销、服务和风险管控能力范围内的客户。按照客户身份证地址、常住地、主要业务经营地、手机号码归属地、客户登录IP地址等维度,制定属地经营规则”。(详见报告《助贷业务的运作模式、潜在风险和监管演变研究》) 当前人口流动和企业经营范围变化比较大,且金融科技发展和数字化风控解决方案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代替贷款“三查”,完全限定地方性银行不能跨区域发放互联网贷款既缺乏合理性,也存在较大的现实困难(详见报告《助贷业务的主要争论和解决方案研究》)。此次《征求意见稿》对此并没有否定跨区域发放互联网贷款或给出具体的跨区域量化指标,而是要求地方性银行在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时,应主要服务于当地客户,审慎开展跨注册地辖区业务,有效识别和监测跨注册地辖区业务开展情况;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不受跨区经营的限制。同时,《征求意见稿》要求商业银行的互联网贷款业务规划、合作机构管理政策以及跨区域经营管理政策要经董事会批准,监管机构可以根据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情况和风险水平等对商业银行的跨注册地辖区业务提出更高的审慎性监管要求。 三、强化互联网贷款合作机构管理而不限制共同出资比例,实质重于形式 在合作机构范围方面,之前的地方性监管政策和征求意见稿并没有将小贷公司明确列示在合作机构的范围之内,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资质的机构提供放贷资金,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而此版《征求意见稿》将小贷公司被明确为合作机构,既包括持牌金融机构、有相应资质的准金融机构,也包括没有金融牌照的信息科技公司。考虑到合作机构在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中的作用有客户支持、资金支持和风控支持等不同类型,根据合作机构是否出资放贷来明确合作机构是否需要持牌,显然更加合理。(详见报告《助贷业务的主要争论和解决方案研究》) 与此同时,《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商业银行对合作机构管理的要求,涉及从准入到退出的各个方面:在准入方面,要求制定全行统一的准入机制,实施名单制管理和分层分类管理,按照合作机构层级和类别确定相应审批权限;要与合作机构签订书面合作协议,在协议中明确要求合作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息费;在相关页面醒目位置向借款人充分披露自身与合作机构信息、合作类产品的信息、自身与合作各方权利责任,按照适当性原则充分揭示合作业务风险;对于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要求商业银行应当独立对所出资的贷款进行风险评估和授信审批,并对贷后管理承担主体责任;商业银行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和不符合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经营资质监管要求的合作机构提供的直接或变相增信服务,并充分考虑有资质机构的增信能力和集中度风险;商业银行不得委托有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记录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贷款清收;明确合作机构持续管理和退出要求。 对于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出资比例,《征求意见稿》没有给出具体的量化要求,而是回到底层的风险防控,对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提出了审慎要求。具体而言,要求商业银行在制定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风险管控指标时,要包括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限额及出资比例、合作机构集中度;同时,商业银行要将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总额按照零售贷款总额或者贷款总额相应比例纳入限额管理,并加强共同出资发放贷款合作机构的集中度风险管理;商业银行应当对单笔贷款出资比例实行区间管理,与合作方合理分担风险。 四、按资金用途设定互联网贷款的单户授信额度和期限,明确业务边界 根据原银监会发布的“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个人贷款和流动性贷款管理适用于不同的政策。《征求意见稿》按资金用途将互联网贷款划分为消费贷款和生产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两大类,分别明确了授信和期限要求:用于消费的互联网贷款,适度收紧授信额度和期限,将单户授信额度和期限从之前的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个人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到期一次性还本的授信期限不超过1年;用于生产经营的互联网贷款,授信额度由商业银行确定,但要求超过1年期限的贷款至少每年重新评估和审批。 同时,《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三类不属于互联网贷款的产品形式,给市场提供了更加清晰的预期:第一类是授信核心判断来源于线下的贷款,即核心业务环节中虽然有线上贷款申请操作,但商业银行是通过线下或者主要通过线下进行贷前调查、风险评估和授信审批的;第二类是商业银行发放的抵质押贷款,且押品需进行线下或主要经过线下评估登记和交付保管;第三类是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贷款。 五、采取银行机构业务报备和监管机构持监管组合,实施动态调整 不同银行的风险业务经营能力和风险防控水平存在加大差异,对所有银行的互联网贷款的规模、集中度、跨区经营等给出单一要求,缺乏合理性。合理的解决方案是监管机构给出基本的“展业标准”,然后基于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水平、资产质量、经营管理状况等,并基于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等,按照一个规范的机制,对不同银行、同一银行在不同时期给出不同的要求(详见报告《助贷业务的主要争论和解决方案研究》)。此次的《征求意见稿》对于监督管理的要求,很好地体现了这一思路。 一方面,《征求意见稿》广开前门,提出“先干后管”的报备政策:商业银行可以先上线互联网贷款产品,在上线后10个工作日内可向监管机构提交书面报告;监管部门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和商业银行风险状况等,对商业银行提交的报告和相关材料进行评估,发现商业银行不合规的,可以要求其限期整改或者暂停业务。 另一方面,《征求意见稿》动态监管,新增 “预留监管措施”:监管机构可以根据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情况、风险水平和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等,对商业银行的授信额度、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出资比例及相关集中度风险、跨注册地辖区业务等提出相关审慎性监管要求。 六、未来展望 互联网贷款和互联网合作贷款发展建立在“比较优势理论”和“金融功能理论”的基础上,符合经济发展和金融演进的规律,也有助于破解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和普惠金融发展的现实困境,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一方面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是近年来政策关注和金融业需要破解的核心问题,互联网贷款和互联网合作贷款可以更加敏捷为银行业实现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贷款“增量、扩面、提质、降本”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模式;另一方面,互联网贷款和互联网合作贷款是场景、技术和金融融合发展的产物,是金融数字化变革大趋势的重要组成部分,疫情爆发之后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非接触金融服务的“爆发式”增长进一步验证了其服务功效,监管部门也在做好疫情防控金融服务的相关政策给与了明确支持。《征求意见稿》守正出新,为互联网贷款制定了基本的展业标准,明确了行业发展的政策预期,互联网贷款未来可期。 (本文作者介绍:经济学博士,京东数科研究院研究总监,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特聘研究员。研究领域为金融科技、金融监管、货币政策与宏观经济。)
图片来源:微摄中国金融网讯 为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平稳健康发展,银保监会起草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日前,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共七章七十条,分别为总则、风险管理体系、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管理、信息科技风险管理、贷款合作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一是合理界定互联网贷款内涵及范围,明确互联网贷款应遵循小额、短期、高效和风险可控原则。二是明确风险管理要求。商业银行应当针对互联网贷款业务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在贷前、贷中、贷后全流程进行风险控制,加强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管理,同时防范和管控信息科技风险。三是规范合作机构管理。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健全合作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在内控制度、准入前评估、协议签署、信息披露、持续管理等方面加强管理、压实责任。对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办法》提出加强限额管理和集中度管理等要求。四是强化消费者保护。明确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互联网借款人权益保护机制,对借款人数据来源、使用、保管等问题提出明确要求。《办法》还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加强信息披露,不得委托有违法违规记录的合作机构进行清收。五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对商业银行提交互联网贷款业务情况报告、自评估、重大事项报告等提出监管要求。监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在过渡期安排方面,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设置过渡期,过渡期为《办法》实施之日起2年。过渡期内,商业银行对照《办法》制定整改方案并有序实施,存量业务到期自动结清。过渡期结束后,商业银行不得再发放或者存续违反《办法》规定的互联网贷款。制定《办法》是完善我国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监管制度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弥补制度短板,防范金融风险、提升金融服务质效。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根据社会各界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办法》并适时发布实施。为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平稳健康发展,银保监会起草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一、制定出台《办法》的背景是什么?近年来,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快速发展,各类商业银行均以不同方式不同程度地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与传统线下贷款模式相比,互联网贷款具有依托大数据和模型进行风险评估、全流程线上自动运作、无人工或极少人工干预、极速审批放贷等特点,在提高贷款效率、创新风险评估手段、拓宽金融客户覆盖面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互联网贷款业务也暴露出风险管理不审慎、金融消费者保护不充分、资金用途监测不到位等问题和风险隐患。现行相关管理办法未完全覆盖上述问题,且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对客户进行线上认证,实际上已突破了面谈面签和实地调查等规定。因此,有必要尽快补齐制度短板,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规范发展。二、《办法》制定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办法》制定主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坚持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相结合。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已有数年发展历程,行业也积累了很多实践经验,《办法》将现有互联网贷款业务纳入规范化轨道,促进新业态的健康发展。同时,适应金融科技发展的趋势,抛弃一刀切的简单监管思路,原则导向为主,并预留监管政策空间。二是坚持服务实体经济与防控金融风险相结合。《办法》支持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贷款业务践行普惠金融,满足居民和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提高金融便利度和普惠覆盖面。与此同时,坚持问题导向,注重防控金融风险,提出全面风险管理要求,传导合规审慎开展互联网贷款的理念,防止各类风险积聚。三是坚持鼓励创新与加强监管相结合。一方面,坚持审慎包容的监管态度,鼓励商业银行稳步探索产品和服务创新,不断提高自主风险管控能力。另一方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压实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三、《办法》定义的互联网贷款的适用范围是什么?《办法》将互联网贷款定义为“商业银行运用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信息通信技术,基于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进行交叉验证和风险管理,线上自动受理贷款申请及开展风险评估,并完成授信审批、合同签订、放款支付、贷后管理等核心业务环节操作,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的用于借款人消费、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等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根据上述定义,以下贷款不属于《办法》规范的范畴,仍适用现有授信、贷款等相关监管规制。一是线上线下结合,贷款授信核心判断仍来源于线下的贷款。例如,目前大多数所谓的线上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供应链融资等,商业银行贷款调查、风险评估和预授信等实质风险评估环节均在线下完成,出于便利借款人和提高效率考虑将贷款申请及后续操作环节于线上完成。二是部分抵质押贷款。例如以房屋等资产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押品的评估登记等手续需要在线下完成。三是固定资产贷款。因固定资产贷款涉及较多线下审查内容,不属于《办法》互联网贷款定义范围内的贷款。互联网贷款除应遵守《办法》规定外,也应遵守现有相关监管规制中关于授信、贷款等一般规定。四、《办法》对防控互联网贷款风险,有哪些针对性措施?互联网贷款业务具有高度依托大数据风险建模、全流程线上自动运作、极速审批放贷等特点,易出现过度授信、多头共债、资金用途不合规等问题。为有效防控互联网贷款业务风险,《办法》重点从以下方面进行规范。一是明确互联网贷款小额、短期的原则,对消费类个人信用贷款授信设定限额,防范居民个人杠杆率快速上升风险。二是加强统一授信管理,防止过度授信。商业银行应当全面了解借款人信用状况,并通过风险监测预警模型持续性进行监测和评估,发现预警触发条件的,应及时预警。三是加强贷款支付和资金用途管理。商业银行对符合相应条件的贷款应采取受托支付方式,并精细化受托支付限额管理。贷款资金用途应当明确、合法,不得用于购房、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和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不得用于固定资产和股本权益性投资等。如发现贷款用途违法违规或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的,应当采取措施提前收回贷款。四是对风险数据、风险模型管理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提出全流程、全方位要求,压实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主体责任。五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建立数据统计与监测机制,并可根据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情况、风险水平等因素提出审慎性监管要求,严守风险底线。五、《办法》在规范商业银行对合作机构管理方面提了哪些要求?目前,商业银行通过多种方式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有效规范的合作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各类机构之间优势互补、提高效率,但部分银行对合作机构管理较为粗放,如没有建立全行统一的管理制度、合作机构资质存在缺陷、对合作机构的持续性管理不足等,引发银行声誉风险。为引导商业银行审慎开展与合作机构的合作,防止合作机构风险向银行传染,《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对合作机构从准入到退出建立全流程、系统性的管理机制,提升其精细化管理能力。一是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各类合作机构的全行统一的准入机制,并实施分层分类管理。商业银行应当从经营情况、管理能力、风控水平等方面对合作机构进行准入前评估,合作机构资质应和其承担的职能相匹配。二是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签订的书面合作协议中,应明确合作范围、操作流程、各方权责、风险分担、客户权益保护等内容。合作协议应体现收益和风险相匹配的原则。三是商业银行应当向借款人充分披露自身与合作机构的信息、合作类产品的信息、自身与合作各方权利义务等,避免客户产生品牌混同。四是商业银行应当持续对合作机构进行管理,定期进行全面评估;发现合作机构无法继续满足准入条件的,应当及时终止合作关系。在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时,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自主风控的原则审慎开展业务,避免成为单纯的资金提供方。《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独立进行风险评估和授信审批,按照适度分散的原则选择合作机构,避免对合作机构的过度依赖;同时要求银行将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总额纳入限额管理,并对单笔贷款出资比例实行区间管理。六、《办法》如何体现服务实体经济的思路?互联网贷款不仅有利于银行提升金融科技水平,促进其转型发展,也有利于更好更便捷地满足居民合理消费需求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互联网贷款作为传统线下贷款的重要补充,可以服务传统金融渠道难以触及的客户群体,其普惠金融特性较为突出。为此,《办法》按照法律法规和“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不设行政许可,商业银行均可按照《办法》规定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另一方面,在强化风险管理、加强监管的同时,对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授信额度及期限作了相应灵活处理,有助于确保通过互联网渠道开展小微企业融资的连续性,提升小微企业和小微企业主信用贷款的占比,在疫情防控和经济下行压力增大的关键期可以有效支持实体经济。七、《办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出哪些要求?《办法》以互联网贷款开展中消费者保护的痛点、难点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针对互联网贷款中存在的信息披露不充分、数据保护不到位、清收管理不规范等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办法》在多个章节全面提出消费者保护要求。一是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互联网借款人权益保护机制,将消费者保护嵌入互联网贷款业务全流程管理,做到卖者尽责。二是围绕借款人数据来源、使用、保管等问题,对商业银行提出明确要求,特别对取得借款人风险数据授权时进行了具体规定。三是要求商业银行落实向借款人的充分信息披露义务,应充分披露贷款主体、实际年利率、年化综合资金成本、还本付息安排、逾期清收、咨询投诉等信息,切实保障客户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四是严格禁止商业银行与有违规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记录的第三方机构合作。八、《办法》是否限制地方性商业银行跨区展业?地方法人银行应当坚守发展定位,在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时主要服务当地客户。考虑到各家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以及风险管理能力差异性较大,《办法》暂未对地方法人银行开展跨区互联网贷款业务设置统一的定量指标进行限制,但地方法人银行应结合自身风控能力审慎开展此类业务,并确保有效识别和监测跨区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同时,监管机构有权根据商业银行跨区业务的规模、风险水平等提出进一步审慎性监管要求。部分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的银行不受《办法》关于跨区经营的限制。九、《办法》的过渡期如何设置?为尽可能地保证现有互联网贷款业务的连续性和保护客户权益,《办法》按照“新老划断”的原则,设置2年过渡期。《办法》实施之日起,新增业务应当符合《办法》规定。过渡期结束后,商业银行存量互联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规定。为强化现有存量业务的规范,《办法》规定实施之日起一个月内,商业银行应当将业务规划、风险管控措施、存量业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情况报告监管机构。监管机构在对上述报告进行评估时发现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应当采取相关监管措施。商业银行存量业务需要整改的,应对照《办法》制定相应的过渡期整改计划与上述报告同步报告监管机构,由监管机构监督其有序实施。
“手机成为新农具,数据成为新农资,直播成为新农活。”由于疫情的影响,直播卖货成为了解决农货滞销难题的有效途径之一。 商务部数据显示,一季度全国的农产品网络销售额达到936.8亿元,增长31.0%,电商直播场次超过400万场。有人感叹,这简直是以前想都不敢想的事情。 其实上,互联网和农业早已经有了莫大的关系。前有网易养猪,后有腾讯养鹅。中间还有阿里养牛,京东养鸡。尽管后面腾讯表示养鹅只是愚人节的玩笑,但却转头真的种起了黄瓜,各大互联网巨头们对于“田园生活”可以说是乐此不疲。 而在互联网巨头们的田园生活背后,是一场关于AI农业的角力战。 AI农业的必然 农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影响着大众日常生活。在如今互联网快速发展的时代里,农业生产也面临着一定的问题。 一是劳动力日渐涌向城镇,农村出现大片土地撂荒现象。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9年农村适龄劳动人口数量为3.31亿人,在农村常住人口中的占比为56.8%,比重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也比城镇的79.5%要低得多。青壮年人员从农村去往城镇的数量要远远高于回流量。 农村劳动力日渐稀缺,导致农村耕地撂荒程度加剧。截至2017年时,中国消失的自然村落已经达到132.4万个,民以食为天,保证粮食安全成为不能避免的问题。 二是,随着人口增长对粮食的需求也更上一层,但是全球也面临着土地资源紧张,有限的耕地需要产出更多,这就需要AI等技术的介入。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预测,2025年,全球人口将会超过90亿,和人口目前25%的增速相比,对粮食量需求的增长将会达到70%。 AI技术中的机器人技术、无人机、自动农用车等等,将会有效的提高耕作效率以及在一定程度上解放了劳动力。从育种分析、田间监测、精准喷洒、以及最后的收割阶段,都有AI技术的用武之地。 三是,农业可以说是互联网时代为数不多的蓝海。中投顾问发布的《2016-2020年中国智慧农业深度调研及投资前景预测报告》中,指出以应用为基础的智慧农业市场规模,2016年达到90.2亿美元,在2022年时将会有望达到184.5亿美元。 对于这一块蛋糕,互联网巨头们势必要分上一块。同时巨头们带入AI农业中的资源以及技术支持,也会更快一步促进AI农业技术应用以及市场规模增长。在AI农业这个领域里,无形的硝烟早已蔓延。 必争的AI农业版图 近些年互联网巨头无论是阿里、京东、还是腾讯以及百度都对AI农业发起了号角,凭着各家自有的优势,互联网巨头们纷纷在AI农业领域里各展拳脚。 阿里:2019年9月阿里在云栖大会上就推出了AI养蜂系统,预计在将来可以让国内30万的蜂农实现20%的增产,接着同年12月份,阿里云联合泾渭科技发布了遥感AI农业,可应用于大面积的资产盘点、产量以及土地变化的监测,进一步促进智慧农业落地。 京东:2020年3月19日京东数科宣布成立产业AI中心,产业AI基于机器人学习、计算机视觉、知识图谱等前沿的AI技术,将会应用于工业、农业、金融等方面。 腾讯:2019年5月,腾讯AI Lab与中国农科院信息所成立了智慧农业联合实验室,将会推进农业与AI、IoT、大数据等方面的进一步结合。 百度:Create2019百度AI开发者大会上,百度大脑与京东方植物工厂推出合作,提出AI植物工厂的智能无土栽培解决方案。在近些年,百度也通过与麦飞农业、雷沃重工等农业巨头合作,凭着自身AI与大数据优势推出关于智能农业的解决方案。 而各大互联网巨头们之所以入局AI农业,不仅仅因为农业是互联网时代下还尚存的蓝海,更因为AI农业是构建互联网生态版图的重要一角。 阿里和京东通过介入AI农业,从源头把控商品的成本与质量,借由大品牌优势推出具有竞争力的产品。对于阿里的盒马、天猫超市,京东的7fresh、京东超市可以说非常重要的布局。 还有通过从数字城市基础的AI农业入手,联通其他民生领域,形成联合纵横。为互联网巨头们进一步在数字城市的抢夺中,增添砝码。 阿里和北大荒合作的同时,获得数字龙江订单;京东数字农业成都研究院通过联合其他农业巨头与科学院,在成都数字农业大数据中心建设上取得一席;腾讯与新希望集团取得合作,成立了新腾数致,新腾数致又与腾讯云联合对接四川省大数据中心。 从以上的方面来看,AI农业可以说是互联网巨头们的兵家必争之地,但是在AI农业领域,想要获得回报,也并非是一日之功。 AI农业这条路:注定坎坷漫长 尽管AI农业中大有故事可以讲,但是想要讲好AI农业的故事并不容易。 首先,是AI农业需要面对的技术问题,AI农业需要在获取大量数据的基础之上展开。农作物的种类繁多生活环境习性不尽相同,这就意味着数据收集不可能一劳永逸。同时农作物的生长周期以及季节变换,决定着数据收集是一项需要长期投入巨大资源的项目。 其次,国内农业市场的小农户占比在80%以上,具有小规模、分散性等特点,这些决定着想要推进AI农业,将会面对投入改造成本巨大且周期漫长的问题。因为只有进入类似工业的标准化,运用大型机械设备、生产技术以及管理手段等等才成为可能,从而实现AI农业的产业化。 还有农村具有的熟人社会属性,也影响着互联网巨头们对于AI农业各个环节的打通。农业和其他互联网行业不同,农业高度依赖着线下服务,这需要针对不同的地区来制定不同的推进方案。 同时想要推进AI农业的发展,需要大量懂农业又懂AI的技术人才。但是目前国内的AI技术人才还不是很充足,更不用说关于AI农业方面的人才缺口。 简而言之,目前AI农业还没有全面推广,这既是互联网巨头们吃螃蟹的好处也是难题。取得AI农业对于互联网巨头们构建自身生态有着重要意义,但是AI农业的发展也不可能一蹴而就。互联网巨头们在AI农业方面,需要度过的田园生活还有很久。 刘旷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