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6日消息, 人工智能、物联网、区块链、5G、大数据等现代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为社区交通管理、物流供应、应急灾备、信息溯源、人员健康等全面数字化管理提供了可能。 欧宗荣表示,政府部门可加大对社区特别是老旧小区改造治理的财政投入力度,充分运用现代科技,强化社区物业管理物防、技防、人防建设,推进社区治理各方主体数据共享,打造“智慧社区”,提升社区治理水平,促进基层社会现代化。 以下为提案详情: 关于构建社区治理共同体 推进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提案 提案人: 全国政协委员、福建省工商联副主席、正荣集团董事局主席 欧宗荣 社区治理是社会治理的重心,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基石。在这场全民抗疫斗争中,基层社区作为防控第一线发挥了关键作用,但也折射出我国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仍存在不少短板亟待提升,社区治理能力现代化、科学化、信息化、机制化的任务依然艰巨。要着力构建以社区自身为主体、以智慧科技为支撑、各方力量共同参与的共治共享社区治理新格局,推进基层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加快引育人才,建设高素质社区工作者队伍。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是社区治理的关键力量,要更加关心关爱基层社区工作者,在待遇和负担上做好“加减法”。要在待遇上做加法,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建立等级绩效薪酬制度,提高薪酬待遇;拓展职业发展通道,推动社区专职工作者职业化、专业化发展;加大公开选聘力度,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包括应届毕业生进入社区工作者队伍;鼓励引导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社会知名人士以及社区专职工作者经过民主选举担任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要在负担上做减法,深化落实《关于持续解决困扰基层的形式主义问题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强作风保证的通知》,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切实为社区“松绑减负”,使社区工作者有更多时间和精力做好本职工作,回归服务基层、服务群众本位。 (二)构建协同机制,动员各方力量参与社区治理。社区治理不是某个人、某个组织的事,要鼓励各类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共同构建社区治理协同机制,实现“1+1”大于2的效果。实际工作中,要注重发挥居民主体作用,摒弃社区治理政府大包大揽,引导居民走出“小家”、共建“大家”,对一些小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采取居民出一点、政府补一点的方式推进,营造“人人是主体、人人有责任、人人做贡献”的社区共建共治共享氛围。要理顺物业服务企业与其他社区治理主体的关系与协作方式,将物业服务纳入到社区网格管理体系,共同建立问题协调处理机制,充分发挥协商议事和矛盾纠纷化解作用。要注重发挥公益类社会组织的支持补充作用,强化政策引导,对在社区开展为民服务、养老照护、公益慈善等活动的社区社会组织,降低准入门槛,提供购买服务、场地保障等方面支持,实现社会治理由社区一家“独角戏”到各类群体“齐参与”的良性转变。 (三)强化科技支撑,着力打造“现代智慧社区”。人工智能、物联网、区块链、5G、大数据等现代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为社区交通管理、物流供应、应急灾备、信息溯源、人员健康等全面数字化管理提供了可能。政府部门可加大对社区特别是老旧小区改造治理的财政投入力度,充分运用现代科技,强化社区物业管理物防、技防、人防建设,推进社区治理各方主体数据共享,打造“智慧社区”,提升社区治理水平,促进基层社会现代化。 (四)完善法规体系,为社区治理提供法治保障。目前,我国城市社区治理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但是在时效性、适用性等方面难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基层治理现实,特别是,此次新冠肺炎疫情暴露出我国现行相关法规中,针对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机制短板亟待完善。同时,要更多注重地区差异、发展差异及个体差异等具体因素,引导地方政府健全完善符合各地实际的社区治理规章制度。 相关专题:聚焦2020年全国两会财经报道
中国金融网讯 央行今日公布2020年一季度地区社会融资规模增量统计表。江苏、广东、浙江排名居前。
本报记者 周尚伃 4月30日,中国证监会、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标志着我国公募REITs正式启航,这是近些年在国家政策层面上,金融创新迈出的一大步,也是对正在我国遍地开花的PPP项目一个重大利好消息。 中关村现代产业研究院副院长、国家发改委PPP专家库专家郑建平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专访时表示,“REITs来了,这是解决PPP项目社会资本方退出的一剂真正良药。” PPP发展过程中的 难点与痛点 PPP又称PPP模式,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是公共基础设施中的一种项目运作模式。在该模式下,鼓励私营企业、民营资本与政府进行合作,参与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 郑建平认为,“PPP模式是我国在推进基础设施建设与公共服务领域升华改革的必然选择。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PPP模式相关政策密集出台,‘忽如一夜春风来’,PPP模式大面积推广就此展开。紧接着就是在全国‘千树万树梨花开’,至今已逾六个年头。由于地方政府的大干快上,PPP项目无论良莠一哄而上,其中不乏一些改头换面的伪PPP项目。‘乱象’自然催生国家整顿与严格管控,相关部委自2017年开始陆续出台了系列政策文件,对PPP市场进行规范和整顿。很多不规范PPP项目被清理出库,PPP开始发展减速,在规范探索中曲折前进。PPP依旧是今后长期在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领域的重要模式。” “可PPP在中国的发展进程中,一直有一个难题和痛点,就是社会资本方的退出问题,特别是PPP项目完成建设期,进入运营期后,在存量PPP项目持续增加的阶段,将会越来越显得突出。”郑建平感叹道。 自PPP模式在国内推广以来,国家在相关政策和文件中强调应当丰富PPP项目投资的退出渠道,要为社会资本构建多元化的退出机制,但其实没有多少能够退出的路径可选择。在原有政策框架下,理论上无非有以下几种可退出模式:一是PPP项目特许经营到期移交退出,二是PPP项目公司(SPV)的股权转让,三是公开上市(IPO),四是资产证券化(ABS)。 对于以上四种模式,郑建平表示,“第一种到期移交退出,太过久远;第二种股权转让退出和第三种公开上市退出,实践中难度很大;唯有第四种资产证券化只能说比较有想象空间,但事实上进展非常缓慢。所以在原有政策框架下,PPP项目的退出其实一直就是老大难问题,只不过因为我国的多数PPP项目还处在建设期或刚刚开始运营期,这个问题没有特别凸显出来而已。” REITs是PPP项目退出的及时雨 而这次REITs政策的横空出世,正是PPP项目退出的及时雨。 郑建平解释称,“PPP项目的社会资本方,就可以把收益已经稳定化的PPP项目优质资产,通过REITs转为由社会资金所持有,实现真实出售PPP项目资产的权益型REITs而成功退出。而对地方政府而言,REITs化的PPP基础设施并没有离开本地。特许经营的社会资本方把水电气热等市政工程,收费道路桥梁、仓储物流等PPP项目资产卖给社会基金持有之后,地方并没有失去这些资产的使用功能。这些基础设施仍然为这个地方所服务,只不过持有人改变了。” 郑建平指出,“PPP项目的REITs不同于PPP资产证券化,PPP资产证券化(ABS)以项目收益权为标的是一种债权型产品,它本身需要信用背书,难以实现‘真实出表’,还要考虑与运营期限的时间错配问题。PPP资产证券化只是PPP项目社会资本方的间接退出,无法成为‘风险隔离’的直接退出。而REITs是以PPP项目优质资产的一种股权型产品。它不再是由建设期的社会资本方持有债权,而是由社会投资人来持有这些有收益的资产,是PPP项目社会资本方的完全退出。既然是股权完全转让,REITs无需考虑期限错配问题。让以施工建设为见长的社会资本,放下了退出顾虑,通过REITs转让资产,提前退出,回收资金后就可以投资新的PPP项目,这样更有利于发挥企业特长,而且让PPP领域的资金流动起来,反哺投资于于更多的PPP项目。所以把权益型REITs说成是能够解决PPP项目社会资本方退出,大大提升PPP资产流动性的根本性金融工具,这一点也不为过。” “同时,PPP项目的资产,也为各类投资人提供了在PPP领域的投资选择,PPP基础设施类的优质资产就可以成为资本市场上的优质资产。REITs并非固定收益的债权产品,其收益率取决于PPP底层基础资产的运营收益,如果某PPP项目资产管理和运营地好,那么该项目就能获得持续稳定的现金流,投资者的收益也就有保障。反之可能收益不那么好。在后疫情时代,全球都进入了利率下行通道,估计在较长的时期内,债权类产品,无论是债券还是各类资管产品,都不大可能有较高的收益率。而且经济的不景气,债权类产品违约不能兑付的风险也在增大。现在这种情况下,有基础设施类PPP底层资产做保障,还能产生稳定收益的REITs产品,是稳健型投资人不错的选择。REITs投资人可以是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险资等偏好长期投资的资本。也可以是普通投资人来投资REITs产品,对投资REITs的普通大众而言,很可能就是自己小区的水暖电热,自己走过的某段高速公路,自己乘坐的高铁地铁,也在为自己创造投资收益。”郑建平进一步表示。 郑建平最后指出,寻求PPP项目中社会资本方的退出问题,一直让业界同仁们“众里寻他千百度”,现在好了,横空出世的REITs就如“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让PPP项目的社会资本方提前退出容易多了,继而让PPP领域的优质资产转化为资金的流动性也大大加强了,还让投资人能够获得PPP项目的稳定收益,REITs对于我国PPP事业的发展意义非凡。(编辑 才山丹)
央行等多部门最新发布的《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中提到“社会资本”这一关键词,今年恰逢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也是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全面铺开、纵深推进的关键之年。近日,深圳出台《关于大力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向海内外企业、投资者和所有市场主体参与双区建设发出诚挚邀请。可以看出,深圳要以更开放的姿态推动“双区”建设。 在推进改革开放方面,深圳将鼓励社会力量对制度创新、深圳实施综合授权改革试点、用足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等建言献策;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深港澳规则相互衔接,促进要素高效便捷流动;加大前海、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光明科学城、西丽湖国际科教城、深港口岸经济带、沙头角深港国际旅游消费合作区等等重大平台建设向社会开放力度。 加快推进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一直是大湾区发展的重中之重。《意见》提出,加快推动深港澳城市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未来,政策性银行、保险公司和大型企业将有望参与深圳的轨道交通、跨江通道、高速公路等基础设施和水电气、信息、垃圾无害化处理等公用事业建设,特别提出支持研究尽快取消深港、深澳手机长途和漫游费。在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将推动跨境通信试点,探索开放科研数据专用通道。 战略性新兴产业一直是深圳经济的“名片”。《意见》提出,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重要产业平台和项目建设。在深圳列出的平台开放表上,包括清湖-坂雪岗世界级电子信息产业集群、高新区坪山核心园区、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园、新桥智创城、九龙山智能科技城、深汕合作区先进制造集聚区等平台。此外,鼓励境内外金融机构、跨国公司、科研机构和国际组织参与深圳海洋新城、深圳高新区坪山核心园区、国家生物产业基地、深圳北站新城、深圳国际生物谷、深圳国际食品谷、深圳医学科学院、深汕湾机器人小镇等特色平台建设。 深圳还将鼓励制造业企业应用新技术提高核心竞争力,参与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对具有重大创新、良好经济和社会效应的技术创新项目,政府给予奖励。此外,深圳将重点支持建设核心芯片、科学仪器、医疗器械、人工智能、机器人、基因工程、大数据、云计算、石墨烯、5G、网络空间科学与技术、生命信息和生物医药、集成电路等重大创新载体,对核心团队和核心技术在用地用房、人才引进、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 在金融创新发展方面,深圳提出支持金融机构和企业设立深港、深澳联合开发建设基金,为深港澳基础设施、民生项目和其他投资大、回收期较长的项目提供股权、贷款等融资渠道。鼓励境内外金融机构参与深港澳三地金融市场互联互通。支持国外和港澳投资者投资内地不良资产。支持参与深圳保险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推动设立保险服务中心。支持深港澳保险机构合作开发创新型跨境机动车保险和跨境医疗保险产品。支持深圳与港澳保险机构开展跨境人民币再保险业务,探索在港澳市场发行巨灾债券。支持深圳的银行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人民币跨境使用、资本项目可兑换等方面业务。支持企业跨境发行人民币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港澳银行、保险机构等金融机构来深圳设立经营机构。 深圳还支持各类企业和资本与深圳国有企业开展广泛合作,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深圳国企并购重组、发行上市、再融资等资本运作。发挥基金多元化结构优势,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深圳国企基金设立及运营。 《意见》提出,大力支持社会力量深化与国际及港澳专业服务合作,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教育、文化、体育、旅游交流与合作。为鼓励深港澳青年交流和港澳青年来深创新创业就业,深圳将支持深港澳三地组织青少年文化交流活动,按照人数规模和活动内容,给予相应活动经费支持。
图片来源:微摄 央行今日发布2020年4月社会融资规模存量统计数据报告。初步统计,4月末社会融资规模存量为265.22万亿元,同比增长12%。 初步统计,4月末社会融资规模存量为265.22万亿元,同比增长12%。其中,对实体经济发放的人民币贷款余额为160.45万亿元,同比增长13.1%;对实体经济发放的外币贷款折合人民币余额为2.42万亿元,同比增长12.6%;委托贷款余额为11.3万亿元,同比下降6.1%;信托贷款余额为7.43万亿元,同比下降5.8%;未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余额为3.41万亿元,同比下降14.1%;企业债券余额为26.07万亿元,同比增长19.4%;政府债券余额为39.64万亿元,同比增长15.2%;非金融企业境内股票余额为7.51万亿元,同比增长6%。 从结构看,4月末对实体经济发放的人民币贷款余额占同期社会融资规模存量的60.5%,同比高0.6个百分点;对实体经济发放的外币贷款折合人民币余额占比0.9%,与上年同期持平;委托贷款余额占比4.3%,同比低0.8个百分点;信托贷款余额占比2.8%,同比低0.5个百分点;未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余额占比1.3%,同比低0.4个百分点;企业债券余额占比9.8%,同比高0.6个百分点;政府债券余额占比14.9%,同比高0.4个百分点;非金融企业境内股票余额占比2.8%,同比低0.2个百分点。 注1:社会融资规模存量是指一定时期末(月末、季末或年末)实体经济从金融体系获得的资金余额。数据来源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等部门。 注2:2019年12月起,人民银行进一步完善社会融资规模统计,将“国债”和“地方政府一般债券”纳入社会融资规模统计,与原有“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合并为“政府债券”指标,指标数值为托管机构的托管面值;2019年9月起,人民银行完善“社会融资规模”中的“企业债券”统计,将“交易所企业资产支持证券”纳入“企业债券”指标;2018年9月起,人民银行将“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纳入社会融资规模统计;2018年7月起,人民银行完善社会融资规模统计方法,将“存款类金融机构资产支持证券”和“贷款核销”纳入社会融资规模统计,在“其他融资”项下单独列示。 注3:文内同比数据为可比口径。
央行今日发布2020年4月社会融资规模增量统计数据报告。初步统计,2020年4月社会融资规模增量为3.09万亿元,比上年同期多1.42万亿元。 初步统计,2020年4月社会融资规模增量为3.09万亿元,比上年同期多1.42万亿元。其中,对实体经济发放的人民币贷款增加1.62万亿元,同比多增7506亿元;对实体经济发放的外币贷款折合人民币增加910亿元,同比多增1240亿元;委托贷款减少579亿元,同比少减618亿元;信托贷款增加23亿元,同比少增106亿元;未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增加577亿元,同比多增934亿元;企业债券净融资9015亿元,同比多5066亿元;政府债券净融资3357亿元,同比少1076亿元;非金融企业境内股票融资315亿元,同比多53亿元。 注1:社会融资规模增量是指一定时期内实体经济从金融体系获得的资金额。数据来源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等部门。 注2:2019年12月起,人民银行进一步完善社会融资规模统计,将“国债”和“地方政府一般债券”纳入社会融资规模统计,与原有“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合并为“政府债券”指标,指标数值为托管机构的托管面值;2019年9月起,人民银行完善“社会融资规模”中的“企业债券”统计,将“交易所企业资产支持证券”纳入“企业债券”指标;2018年9月起,人民银行将“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纳入社会融资规模统计;2018年7月起,人民银行完善社会融资规模统计方法,将“存款类金融机构资产支持证券”和“贷款核销”纳入社会融资规模统计,在“其他融资”项下单独列示。 注3:文内同比数据为可比口径。
央行今日发布2020年4月社会融资规模存量统计数据报告。初步统计,4月末社会融资规模存量为265.22万亿元,同比增长12%。 初步统计,4月末社会融资规模存量为265.22万亿元,同比增长12%。其中,对实体经济发放的人民币贷款余额为160.45万亿元,同比增长13.1%;对实体经济发放的外币贷款折合人民币余额为2.42万亿元,同比增长12.6%;委托贷款余额为11.3万亿元,同比下降6.1%;信托贷款余额为7.43万亿元,同比下降5.8%;未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余额为3.41万亿元,同比下降14.1%;企业债券余额为26.07万亿元,同比增长19.4%;政府债券余额为39.64万亿元,同比增长15.2%;非金融企业境内股票余额为7.51万亿元,同比增长6%。 从结构看,4月末对实体经济发放的人民币贷款余额占同期社会融资规模存量的60.5%,同比高0.6个百分点;对实体经济发放的外币贷款折合人民币余额占比0.9%,与上年同期持平;委托贷款余额占比4.3%,同比低0.8个百分点;信托贷款余额占比2.8%,同比低0.5个百分点;未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余额占比1.3%,同比低0.4个百分点;企业债券余额占比9.8%,同比高0.6个百分点;政府债券余额占比14.9%,同比高0.4个百分点;非金融企业境内股票余额占比2.8%,同比低0.2个百分点。 注1:社会融资规模存量是指一定时期末(月末、季末或年末)实体经济从金融体系获得的资金余额。数据来源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等部门。 注2:2019年12月起,人民银行进一步完善社会融资规模统计,将“国债”和“地方政府一般债券”纳入社会融资规模统计,与原有“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合并为“政府债券”指标,指标数值为托管机构的托管面值;2019年9月起,人民银行完善“社会融资规模”中的“企业债券”统计,将“交易所企业资产支持证券”纳入“企业债券”指标;2018年9月起,人民银行将“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纳入社会融资规模统计;2018年7月起,人民银行完善社会融资规模统计方法,将“存款类金融机构资产支持证券”和“贷款核销”纳入社会融资规模统计,在“其他融资”项下单独列示。 注3:文内同比数据为可比口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