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银保监会网站消息,为落实好《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持续推动财产保险业向高质量发展转变,近日银保监会印发了《推动财产保险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以下简称《行动方案》)。 中新经纬资料图 据悉,近年来,财产保险市场由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转变,财险监管工作从功能监管向机构、功能监管并重转型,对财险市场发展加强顶层设计与整体规划、对监管工作进行谋篇布局更为必要和迫切。《行动方案》是银保监会成立以来首次对财产保险业发展和监管出台规划,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行动方案》共六部分。一是总体要求,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行动方案》推动财产保险业实现平稳较快增长,保障水平、服务能力和资本实力进一步增强,形成结构合理、功能完备、治理科学、竞争有序的财产保险市场体系。 二是推动行业向精细化、科技化、现代化转型发展,改进业态模式,深耕细分市场,推动服务创新,提升数字科技水平,完善公司治理体系。 三是推动增强保险服务国民经济和社会民生能力,引导保险公司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实施,支持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保障国民经济产业发展。 四是提升行业对外开放水平和国际影响力,落实金融业对外开放重大举措,支持财产保险公司“走出去”,加快再保险市场发展。 五是形成聚焦高质量发展的监管政策和体制机制,从深入推进改革、防范化解风险、加强市场监管、补齐制度短板、提升监管质效等方面对未来三年的财产保险监管作出部署安排。 六是抓好组织实施,要求强化各银保监局和各财产保险公司主体责任,强化沟通协调。 银保监会表示,下一步将持续指导各银保监局、财产保险公司结合本地区、本公司实际,研究制定配套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间安排,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努力推动财产保险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4日,银保监会公布对信泰人寿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下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银保监会对信泰人寿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信泰人寿及张勇、郭凤民、李国夫、府春江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银保监会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信泰人寿于2017年9月在恒丰银行办理协议存款5000万元,该笔业务从发起、询价、谈判到合同签订均由财务管理部完成,违反了《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监会令2010年第9号颁布,保监会令2014年第3号修改)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时任信泰人寿总经理张勇、时任信泰人寿财务负责人郭凤民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信泰人寿于2018年3月在吉林春城农村商业银行办理协议存款3亿元,吉林春城农村商业银行没有外部信用评级,不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以及《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保险资金银行存款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14〕18号)规定的保险资金存款银行的资质条件。时任信泰人寿总经理李国夫、时任信泰人寿投资业务部权益类及固定收益类业务实际负责人府春江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当事人信泰人寿及张勇、郭凤民、李国夫、府春江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对于第一项违法行为,信泰人寿和张勇认为,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请求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郭凤民提出其主观没有违规故意、未造成社会危害,请求减轻或免除处罚。 对于第二项违法行为,信泰人寿请求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提出处罚尺度过重;公司已进行整改,未造成任何损失。李国夫请求减轻或免除处罚,除上述信泰人寿提出的理由外,还提出没有违规故意、不存在利益输送、未造成社会危害等。府春江请求免除处罚,提出其未履行过相关协议存款业务职责,不应承担责任。 关于信泰人寿及张勇、郭凤民对第一项违法行为的陈述申辩意见,银保监会经复核认为:一是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准确;二是信泰人寿、张勇、郭凤民等当事人的其他主张不构成法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条件。 关于信泰人寿及李国夫对第二项违法行为的陈述申辩意见,银保监会经复核认为:一是处罚尺度适当;二是信泰人寿、李国夫等当事人的其他主张不构成法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条件。关于府春江对第二项违法行为的陈述申辩意见,银保监会经复核认为,府春江在系统和相关文件中履行了负责人的审批职责。 综上,银保监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两项行为均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对信泰人寿两项行为分别罚款30万元,合计罚款60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张勇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郭凤民警告并罚款4万元,对李国夫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府春江警告并罚款4万元。
题:《朱铭来:保险行业严监管将成为大趋势》 作者 朱铭来 (南开大学卫生经济与医疗保障研究中心主任) 《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8月1日开始施行,这标志着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正式落地。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曾表示,该办法的制定是为了适应了银行保险监管体制改革的需要,可以加快推进机构改革后银行业和保险业行政处罚程序的统一规范,完善行政处罚工作机制,严肃整治市场乱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事实上,银监会和保监会合并以后,保险行业监管和处罚的力度明显加大。在银监会和保监会合并以前,两者的处罚规章不同,对于违规的行为处罚的金额、力度差距非常大。例如,同样是误导销售的问题,原来银监会在认证其实际行为情况后,罚款额度可能会比保监会高出10倍。 这背后是什么原因呢? 我认为,在银监会和保监会合并之后,政策需要统一协调,此时需要“就高不就低”,因此许多处罚标准就按照银监会的标准进行执行了,对于保险行业来说处罚的力度和额度就会有明显提升。 金融风险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这一风险在银行业和保险业中都存在。在银行业中,银行的产品会不断创新,例如借助网络经济、金融科技的发展,而产生新的网络金融产品。在创新的过程中可能会爆出新的风险点。在保险业中,误导销售是多年以来的顽疾,相比银行业,保险业的风险症状更加明显。 我们应更加注重防止出现系统性的金融风险,例如金融产品在销售的过程当中可能会出现的误导等引起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再加上现在“互联网+”的营销模式可能会带来新的风险问题。因此,我认为,严格标准、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是一件好事,对保险行业的发展会产生积极的影响,也会成为一个大的趋势。银保监会公布的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银保监会及派出机构对保险业共开出801张处罚决定书,同比增加了99.25%;罚款金额更是合计1.22亿元,同比增加了90.89%。 朱铭来 中新经纬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本文不代表中新经纬观点。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统筹财险监管资源,完善财险公司监管工作体制机制,提高监管有效性,日前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印发的通知》(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共五部分,确立了改革目标,明确了基本原则,对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的监管主体职责进行了划分,厘清了银保监会和属地监管局的监管职责分工,明确了监管横向、纵向联动的主要工作内容。一是监管对象划分。综合考评公司业务规模、行业影响、股东背景、机构类型、发展阶段等指标,将87家财险公司和13家再保险公司划分为直接监管公司和属地监管公司。其中,直接监管公司36家,由银保监会承担监管主体职责,其余64家为属地监管公司,由属地银保监局承担监管主体职责。二是监管职责分工。银保监会统筹整体监管政策。银保监会、属地监管局分别承担直接监管公司和属地监管公司的主体职责,协同监管局配合做好辖区内分支机构的日常监管。三是监管联动。通过建立监管联动会、信息共享、专项工作交办等机制,加强监管联动,统一监管思路,分享监管信息,通报风险问题,推动部署下一步监管工作,形成监管合力。四是动态调整。改革实施后,银保监会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直接监管公司和属地监管公司的范围以及相关监管事权划分进行动态调整。新增法人机构监管主体职责参照本《方案》执行。 《方案》的印发是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的重大成果,是顺应新形势下加强机构监管的重要举措,对落实监管主体责任、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深入推进监管改革,持续加大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监管力度,多措并举治理市场乱象,有效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推动财险业高质量发展。 附: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监管主体职责改革方案的通知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917562&itemId=925&generaltype=0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统筹财险监管资源,完善财险公司监管工作体制机制,提高监管有效性,日前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印发的通知》(以下简称《方案》)。日前,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方案》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方案》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银保监会高度重视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监管工作,为不断加强和改进监管体制机制,在广泛调研和听取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制订了本《方案》。《方案》的印发是银保监会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改革举措,是统筹监管资源、形成上下联动监管合力的重要政策措施,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监管体制机制,激发市场活力,有效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推动行业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方案》对监管对象划分作了哪些改革? 目前,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均由银保监会直接监管。调整后,综合考评公司业务规模、行业影响、股东背景、机构类型、发展阶段等指标,我们将87家财险公司和13家再保险公司划分为直接监管公司和属地监管公司。其中,直接监管公司36家,由银保监会承担监管主体职责,其余64家为属地监管公司,由属地银保监局承担监管主体职责。 三、《方案》对监管职责分工作了哪些规定? 《方案》对监管职责进行了明确分工。其中,银保监会统筹整体监管政策;银保监会、属地监管局分别承担直接监管公司和属地监管公司的监管主体职责,协同监管局配合做好辖区内分支机构的日常监管。 四、《方案》对监管联动作了哪些规定? 《方案》规定,通过建立监管联动会、信息共享、专项工作交办等机制,加强监管联动,统一监管思路,分享监管信息,通报风险问题,形成监管合力。 五、《方案》与相关监管规定如何衔接? 前期,银保监会印发《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授权派出机构实施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69号)。此次改革之后,直接监管公司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由银保监会办理。 《方案》涉及的产品监管事项将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7号)执行。 改革实施后,银保监会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直接监管公司和属地监管公司的范围以及相关监管事权划分进行动态调整。新增法人机构监管主体职责参照本方案执行。
图片来源:微摄 文章来源:银保监会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就《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是中国银保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贯彻落实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补齐监管制度短板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和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的重要手段。 中国银保监会根据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面临的形势和任务,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对现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8〕1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吸收了偿二代2016年实施以来的成果,将偿二代监管规则中原则性、框架性要求上升为部门规章,并进一步完善了监管措施,以提高其针对性和有效性,更好地防范化解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征求意见稿》共6章36条,修订重点包括: 一是明确偿付能力监管的三支柱框架。结合我国保险市场实际和国际金融监管改革发展趋势,将偿二代具有中国特色的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和市场约束机制构成的三支柱框架体系,上升为部门规章。 二是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征求意见稿》将偿付能力监管指标扩展为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三个有机联系的指标。三个指标均符合监管要求的保险公司,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 三是强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主体责任。《征求意见稿》通过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健全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建立完备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制定三年滚动资本规划等,进一步强化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主体责任。 四是提升偿付能力信息透明度,进一步强化市场约束。《征求意见稿》规定,中国银保监会应当定期披露保险业偿付能力总体状况和偿付能力监管工作情况;保险公司应当每季度披露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并在日常经营有关环节,向保险消费者、股东等披露和说明其偿付能力信息。 五是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措施。《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于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中国银保监会应当根据保险公司的风险成因和风险程度,依法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并将监管措施分为必须采取的措施和根据其风险成因选择采取的措施,以进一步强化偿付能力监管的刚性约束。必须采取的措施包括:监管谈话;要求保险公司提交预防偿付能力充足率恶化或完善风险管理的计划;限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限制向股东分红。选择采取的措施包括:责令增加资本金;责令停止部分或全部新业务;责令调整业务结构,限制业务和资产增长速度、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商业性广告;责令调整资产结构,限制投资形式或比例等。 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后,中国银保监会将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对《征求意见稿》进一步修改完善后适时发布。
继前不久旗下分公司原总经理涉黑之后,太平财险又“摊上事”了,这次是因为侵害消费者权益被银保监会点名通报。 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7月28日发布通报称,通过投诉调查发现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下称“太平财险”)通过补充协议更改备案条款,将保险金额缩减至原金额的2%,漠视并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记者就此事欲采访太平财险,相关负责人表示将统一就此事做出回应。 银保监会的通报称,2015年11月,太平财险上海分公司(下称“太平上分”)与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下称“租赁公司”)签订《二手车商融资项目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合作协议》(下称“协议”)。协议规定,租赁公司向有二手车辆库存且具有融资需求的车商提供融资服务,车商向租赁公司支付租金;为保证车商履行支付租金义务,租赁公司向太平上分购买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并直接向太平上分支付保险费。 据了解,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是由借款人作为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当投保人不能按时还款时,由保险人按照保险条款承担逾期理赔责任。 在太平上分出具的《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保单中,车商是投保人,租赁公司是被保险人,保险金额为贷款本金加利息,保险期间为贷款期限(一年期),保险费率为2%。银保监会数据显示,自2015年11月至2018年4月,太平上分累计承保保单1289笔,保费收入合计739.51万元,保险金额合计4.69亿元。 但经银保监会调查,之后太平财险通过补充协议更改备案条款,将保险金额缩减至原金额的2%。 通报显示,2018年9月,经太平财险总公司批准,太平上分与租赁公司签订《二手车商融资项目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下称《补充协议》),重新设置了承保和理赔条件,包括对累计赔偿限额等做了修订。银保监会表示,《补充协议》中“本项目累计赔偿限额为实收保费的110%”等内容,与2015年备案的相关条款内容(保险金额为贷款本金加利息)相比较,《补充协议》对总的赔偿金额进行了大幅缩减,下降幅度高达98%。 银保监会数据显示,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太平上分累计承保保单201笔,涉及投保人59名,保费收入合计316.64万元,保险金额合计1.68亿元。但是,按照《补充协议》,太平上分实际承担的总体赔偿责任从保险金额1.68亿元变成了实收保费的110%,即348.3万元,二者差额近1.65亿元。太平上分出具的以上保单所用条款均为2015年备案的《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银保监会表示,太平财险的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等基本权利,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将严格依法依规对太平财险进行处理。 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通过这种形式来大幅降低保额,撇开侵害消费者权益部分,背后可能也是担心原保额会超出自身风险范围。 事实上,近两年履约保证保险所属的信保业务也处多事之秋,从几年前的浙商财险踩雷侨兴债,到近两年多家险企因涉足P2P履约保证保险而导致严重亏损,在业务快速增长的同时,信保业务对保险公司的风控也带来巨大考验。之后,多家保险公司开始主动收缩信保业务规模。以中国人保为例,其今年上半年的保费收入情况显示,信用保证险保费为43.18亿元,同比下降58.6%。同时,银保监会也在今年5月发布《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进一步规范信保业务的经营行为。 “险企在承保信保业务时,需要做到对所承保风险心中有数,不能为了规模而牺牲风控,尤其随着市场信用风险的升高,险企对此类业务更应谨慎。”上述业内人士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