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手续费、准备金等监管 银保监会再度规范车险市场秩序 7月26日,北京商报记者从业内独家获得银保监会文件《关于规范车险市场秩序有关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调整优化考核绩效、切实加强手续费管理、科学强化准备金管理、提升车险服务水平以及持续保持监管高压态势方面对各地银保监局和财险公司提出了市场规范方面的要求。 据悉,《通知》的出台的背景,是近期违规支付手续费、垫付手续费、费用不入账、数据不真实等问题的增多。 根据《通知》,在加强手续费管理方面,银保监会要求各财险公司对垫付状况自查自纠、严格问责、强化真实性管理机制; 在准备金管理方面,银保监会要求各公司规范操作流程、审慎计提准备金、增强资本实力,达到加强风险防控能力的目的; 在提升车险服务水平方面,《通知》要求简化优化流程、加大服务投入; 在保持监管高压态势方面,《通知》提出了加强市场监测、加大整治力度、形成监管合力的要求。 记者 陈婷婷 实习生 周菡怡
银保监会7月23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被罚款30万元,时任利安人寿新渠道部副总经理汤伟被警告并罚款5万元。 处罚决定书显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银保监会对利安人寿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利安人寿存在以下违法行为:2017年3月20日至3月30日,利安人寿通过线下填写投保单、线下收缴保费、业务管理部手工录单的方式销售“多利宝终身寿险(投资连结型)”,涉及保费20097.3万元。上述业务未通过利安人寿自营网络平台销售,也未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销售,但公司在业务投保单上“业务销售渠道”记载为“网销”,“代理人姓名”记载为“网络销售”,“代理人代码”记载为“632W10100”(江苏分公司的虚拟销售代码)。2017年4月11日,利安人寿向原保监会上报“2017年3月寿险公司互联网保险统计表”,将上述业务记载为“自营网络平台-保险公司”。 银保监会指出,时任新渠道部副总经理汤伟负责公司网销业务,互联网统计数据填报由其审批上报,对提供虚假报告报表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互联网保险统计表、分析报告报送截屏、汤伟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银保监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上述行为违反《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对利安人寿罚款3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汤伟警告并罚款5万元。
据7月24日消息,记者昨日获悉,银保监会近日召开2020年年中工作座谈会,安排下半年重点任务,要求提早谋划应对银行业不良资产大幅增长,增强风险抵御能力。其他重点任务还包括金融领域反腐败、落实落细各项金融纾困政策、完善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等。 银保监会表示,将紧扣“六稳”“六保”要求,把稳企业保就业和服务民营小微企业更好结合起来,全力以赴促进经济社会恢复正常循环,坚定不移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首先,进一步落实落细各项金融纾困政策,聚焦暂时遇困但仍有前景的企业,有效防范道德风险,防止“僵尸企业”搭便车。其次,综合采取坚决整治不当收费、合理降低费率、加大贷款优惠等措施,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推动金融系统全年向各类企业合理让利1.5万亿元。此外,大幅增加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中长期资金支持,精准支持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和“两新一重”项目建设,助力打赢脱贫攻坚和污染防治攻坚战。 会议要求,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具体措施包括:提早谋划应对银行业不良资产大幅增长,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严格资产质量分类,做实利润、提足拨备、补充资本,增强风险抵御能力;坚决防止影子银行死灰复燃、房地产贷款乱象回潮和盲目扩张粗放经营卷土重来;确保如期完成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实现风险出清;依法依规处置不法金融集团和重大风险事件,进一步提高监管工作透明度,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丰富审慎监管强制措施,加大惩治力度,提升处罚效率。 银保监会表示,要持续完善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严格规范股东股权管理,实施股东入股“承诺制”,对违法违规问题股东坚决实施行业禁入。加快推进中小银行改革,稳步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加快保险资金运用改革,加快发展巨灾保险,推动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建设扩大试点等。
记者昨日获悉,银保监会近日召开2020年年中工作座谈会,安排下半年重点任务,要求提早谋划应对银行业不良资产大幅增长,增强风险抵御能力。其他重点任务还包括金融领域反腐败、落实落细各项金融纾困政策、完善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等。 银保监会表示,将紧扣“六稳”“六保”要求,把稳企业保就业和服务民营小微企业更好结合起来,全力以赴促进经济社会恢复正常循环,坚定不移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首先,进一步落实落细各项金融纾困政策,聚焦暂时遇困但仍有前景的企业,有效防范道德风险,防止“僵尸企业”搭便车。其次,综合采取坚决整治不当收费、合理降低费率、加大贷款优惠等措施,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推动金融系统全年向各类企业合理让利1.5万亿元。此外,大幅增加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中长期资金支持,精准支持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和“两新一重”项目建设,助力打赢脱贫攻坚和污染防治攻坚战。 会议要求,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具体措施包括:提早谋划应对银行业不良资产大幅增长,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严格资产质量分类,做实利润、提足拨备、补充资本,增强风险抵御能力;坚决防止影子银行死灰复燃、房地产贷款乱象回潮和盲目扩张粗放经营卷土重来;确保如期完成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实现风险出清;依法依规处置不法金融集团和重大风险事件,进一步提高监管工作透明度,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丰富审慎监管强制措施,加大惩治力度,提升处罚效率。 银保监会表示,要持续完善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严格规范股东股权管理,实施股东入股“承诺制”,对违法违规问题股东坚决实施行业禁入。加快推进中小银行改革,稳步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加快保险资金运用改革,加快发展巨灾保险,推动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建设扩大试点等。
图片来源:微摄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统筹财险监管资源,完善财险公司监管工作体制机制,提高监管有效性,日前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监管主体职责改革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共五部分,确立了改革目标,明确了基本原则,对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的监管主体职责进行了划分,厘清了银保监会和属地监管局的监管职责分工,明确了监管横向、纵向联动的主要工作内容。一是监管对象划分。综合考评公司业务规模、行业影响、股东背景、机构类型、发展阶段等指标,将87家财险公司和13家再保险公司划分为直接监管公司和属地监管公司。其中,直接监管公司36家,由银保监会承担监管主体职责,其余64家为属地监管公司,由属地银保监局承担监管主体职责。二是监管职责分工。银保监会统筹整体监管政策。银保监会、属地监管局分别承担直接监管公司和属地监管公司的主体职责,协同监管局配合做好辖区内分支机构的日常监管。三是监管联动。通过建立监管联动会、信息共享、专项工作交办等机制,加强监管联动,统一监管思路,分享监管信息,通报风险问题,推动部署下一步监管工作,形成监管合力。四是动态调整。改革实施后,银保监会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直接监管公司和属地监管公司的范围以及相关监管事权划分进行动态调整。新增法人机构监管主体职责参照本《方案》执行。 《方案》的印发是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的重大成果,是顺应新形势下加强机构监管的重要举措,对落实监管主体责任、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深入推进监管改革,持续加大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监管力度,多措并举治理市场乱象,有效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推动财险业高质量发展。 附: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监管主体职责改革方案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监管主体职责改革方案的通知 各银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统筹监管资源,完善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监管工作体制机制,提高监管有效性,银保监会研究制定了《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监管主体职责改革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银保监会报告。本方案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授权派出机构实施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69号)中与本方案不符的,按本方案执行。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事项仍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7号)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 2020年7月16日 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 监管主体职责改革方案 为进一步统筹财险监管资源,完善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监管工作体制机制,提高监管有效性,依据银保监会“三定”方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党中央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总体部署,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精神要求,贯彻落实银保监会党委对财产保险监管工作的批示指示,进一步统筹监管资源、理顺监管体制机制、明晰监管职责分工,促进监管协同联动,全面提升监管质效,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审慎监管。以审慎监管为基础,综合分析公司经营指标和风险数据,评估研判行业整体风险水平和发展趋势,维护行业安全稳健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二)风险监管。突出风险导向,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有效防范化解处置风险事件。 (三)分类监管。对机构主体科学分类,实施差异化监管,提升监管精准度。 (四)联动监管。强调全国监管一盘棋,合理统筹系统监管资源,构建上下联动与横向联动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三、监管对象划分 除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外,87家财产保险公司和13家再保险公司划分为银保监会直接监管和银保监局属地监管两类。其中,银保监会直接监管公司36家,银保监局属地监管公司64家。具体划分见附件1。 四、监管职责分工 银保监会和银保监局厘清分工,明晰职责,各司其职,权责对等,提高监管效率和监管有效性。 (一)银保监会统筹监管整体政策。包括提出监管工作目标规划和工作重点,统筹机构管理,统筹监管标准,统筹监管数据,统筹监管报告,统筹监管协商联动机制等。 (二)银保监会、属地监管局分别承担直接监管公司和属地监管公司的监管主体职责。监管主体职责包括:市场准入退出管理(见附件2)、非现场监测和风险分析、偿付能力监管、公司治理监管、准备金监管、产品监管、资金运用行为监管、市场行为监管、信访举报投诉处理、现场调查、现场检查、实施行政处罚、案件监管、提出个案风险监控处置和市场退出措施并承担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等(见附件3)。 (三)按照公司分支机构分布确定协同监管局。协同监管局配合银保监会或属地监管局,做好辖内分支机构的日常监管。 银保监会可结合工作需要,对直接监管公司和属地监管公司的范围以及相关监管事权划分进行动态调整。新增法人机构监管主体职责参照本方案执行。 五、监管协同联动 银保监会、属地监管局、协同监管局建立横向联动、纵向联动的有效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分工协作、协调一致的总体目标。 (一)建立监管联动会议机制。建立银保监会、属地监管局、协同监管局多方参与的监管联动会议机制。定期由承担监管主体职责的机关牵头召开联动会议,统一监管思路,分享监管信息,通报风险问题,推动部署下一步监管工作,形成监管合力。 (二)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并完善银保监会、属地监管局、协同监管局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构建全方位信息共享平台,明确信息共享范围、内容、频率、流程等,实现信息共享及时性和有效性,维护监管政策一致性和权威性。 (三)建立专项工作交办机制。充分发挥银保监局贴近市场、熟悉情况的优势,优化监管资源配置,建立专项工作交办机制。银保监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将有关监管工作交由属地监管局或协同监管局承办。 附件信息:1.监管对象划分.xlsx2.市场准入退出监管职责.xlsx3.除市场准入退出外的其他监管职责.xlsx
据银保监会21日消息,日前银保监会印发《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监管主体职责改革方案》(下称《方案》),将87家财险公司和13家再保险公司进行划分,36家由银保监会直接监管,64家由属地银保监局监管。 《方案》共五部分,确立改革目标,明确基本原则,对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的监管主体职责进行划分,厘清银保监会和属地监管局的监管职责分工,明确了监管横向、纵向联动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是监管对象划分。综合考评公司业务规模、行业影响、股东背景、机构类型、发展阶段等指标,将87家财险公司和13家再保险公司划分为直接监管公司和属地监管公司。其中,直接监管公司36家,由银保监会承担监管主体职责,其余64家为属地监管公司,由属地银保监局承担监管主体职责。 二是监管职责分工。银保监会统筹整体监管政策。银保监会、属地监管局分别承担直接监管公司和属地监管公司的主体职责,协同监管局配合做好辖区内分支机构的日常监管。 三是监管联动。通过建立监管联动会、信息共享、专项工作交办等机制,加强监管联动,统一监管思路,分享监管信息,通报风险问题,推动部署下一步监管工作,形成监管合力。 四是动态调整。改革实施后,银保监会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直接监管公司和属地监管公司的范围以及相关监管事权划分进行动态调整。新增法人机构监管主体职责参照本《方案》执行。 关于监管对象划分的改革,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目前,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均由银保监会直接监管。调整后,综合考评公司业务规模、行业影响、股东背景、机构类型、发展阶段等指标,将87家财险公司和13家再保险公司划分为直接监管公司和属地监管公司。其中,直接监管公司36家,由银保监会承担监管主体职责,其余64家为属地监管公司,由属地银保监局承担监管主体职责。 关于《方案》与相关监管规定如何衔接,上述负责人称,前期,银保监会印发《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授权派出机构实施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69号)。此次改革之后,直接监管公司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由银保监会办理。 《方案》涉及的产品监管事项将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7号)执行。改革实施后,银保监会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直接监管公司和属地监管公司的范围以及相关监管事权划分进行动态调整。新增法人机构监管主体职责参照本方案执行。 银保监会表示,下一步,将深入推进监管改革,持续加大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监管力度,多措并举治理市场乱象,有效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推动财险业高质量发展。
提高监管有效性,保险业属地监管改革来了。 7月21日,为进一步统筹财险监管资源,完善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监管工作体制机制,提高监管有效性,依据银保监会“三定”方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银保监会研究制定了《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监管主体职责改革方案》(下称《方案》),将于今年8月起实施。 根据《方案》,除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外,将87家财产保险公司和13家再保险公司划分为银保监会直接监管和银保监局属地监管两类。其中,银保监会直接监管公司36家,银保监局属地监管公司64家。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方案》的印发是银保监会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改革举措,是统筹监管资源、形成上下联动监管合力的重要政策措施,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监管体制机制,激发市场活力,有效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推动行业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64家试点属地监管 目前,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均由银保监会直接监管。调整后,综合考评公司业务规模、行业影响、股东背景、机构类型、发展阶段等指标,银保监会将87家财险公司和13家再保险公司划分为直接监管公司和属地监管公司。 其中,直接监管公司36家,由银保监会承担监管主体职责,其余64家为属地监管公司,由属地银保监局承担监管主体职责。 根据银保监会披露,此次属地监管改革,大型财险公司、互联网保险公司、相互保险公司等仍属于银保监会直接监管公司。比如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等;一些中小型财险公司则将由当地银保监局属地监管,比如上海银保监局监管13家,北京银保监局、深圳银保监局分别监管7家等。 “银保监会继续对一些大中型机构,包括一些政策性保险公司、创新性的互联网保险公司进行监管,中小型的中资公司、外资公司实行属地监管,这样的分配主要还是基于审慎考虑,地方银保监局在人员配备、监管力量、监管经验上还需要一个逐步加强的过程。”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对记者表示。 属地监管如何联动? 属地监管对监管职责分工作了哪些规定?监管如何联动?与相关监管规定又该如何衔接? 据了解,在职责分工方面,银保监会和地方银保监局厘清分工,明晰职责,各司其职,权责对等,提高监管效率和监管有效性。 “《方案》对监管职责进行了明确分工。其中,银保监会统筹整体监管政策;银保监会、属地监管局分别承担直接监管公司和属地监管公司的监管主体职责,协同监管局配合做好辖区内分支机构的日常监管。”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比如,在市场准入退出问题上,属地监管局的监管职责包括属地监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变更营业场所(跨辖区变更营业场所由迁入地银保监局办理)、变更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公司5%股权以上的股东、发行次级定期债及资本补充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7项内容。 此外,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方案》规定,通过建立监管联动会、信息共享、专项工作交办等机制,加强监管联动,统一监管思路,分享监管信息,通报风险问题,形成监管合力。改革实施后,银保监会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直接监管公司和属地监管公司的范围以及相关监管事权划分进行动态调整。新增法人机构监管主体职责参照本方案执行。 优化资源配置 在业内人士看来,此次保险业属地监管改革并不意外。 此前,一些股份制商业银行就已开始属地监管。而在保险资金运用上,监管也做过一些探索。比如,早前原保监会发布的《关于保险资金运用属地监管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授权北京、上海、江苏、湖北、广东、深圳保监局代行部分保险资金运用监管职权,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 “现在是财险,未来寿险公司也会有类似的趋势,先选择财险,是因为财险经营期限比较短,经营绩效当年就能看出,寿险公司期限较长,如有风险的话,可能比较隐蔽一些,所以基于审慎监管,首选择财险公司。”朱俊生表示。 深化“放管服”改革,减少监管成本成为此次改革的意义所在。朱俊生认为,从监管角度来讲,属地监管可更好地统筹监管资源,让银保监会的监管力量跟地方监管资源不重复配置,优化资源配置;从保险公司角度来讲,可降低其监管成本。属地监管后,更多的是与当地银保监局沟通,监管成本会减少很多。 朱俊生指出,此举还能促进保险市场的创新和效率。“在银保监会统一监管下,由于中国的发达地区市场跟不发达市场间差异较大,很多政策并不完全符合当地实际。市场主体的一些诉求,当地监管希望有所支持,但没有相应权限,属地监管后会有利于一些地方结合本地实践,做一些探索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