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5亿国家绿色发展基金成立”、“首个绿色金融立法《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布”、“绿色债券即将迎来新标准”……为了推动中国经济的绿色复苏和可持续发展,绿色金融领域多项政策近期接连落地。 疫情仍在继续的背景下,绿色金融可以发挥哪些作用?在推动新基建发展的过程中,绿色金融有哪些优势可以发挥?金融科技目前可以解决绿色金融领域的哪些问题,监管、金融机构还面临哪些挑战?国际上有哪些经验可以借鉴? 近日,保尔森基金会高级顾问兼绿色金融中心执行主任孙蕊在接受专访时表示,应对疫情,绿色金融发挥了独特的作用。与此同时,金融科技的飞速发展可以解决我国绿色金融发展标准不统一、信息不对称等障碍难题。 疫情推动绿色金融发展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在疫情防控过程中,一边是恢复经济的短期目标,另一边是应对气候变化和可持续长期发展,如何平衡二者间关系成为全球都在关注的重要议题。 疫情发生后,金融监管部门出台了多项政策加快经济复苏。2月,银保监会在《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金融服务的通知》中指出,金融机构要加强社会责任承担,倡导绿色、环保、健康投融资理念;之后,央行会同发改委等部门起草《关于印发〈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进一步规范国内绿色债券市场,成为中国绿色金融标准工作的一个重大进展。 与此同时,疫情的蔓延也助推了绿色金融的发展。在孙蕊看来,应对疫情,绿色金融发挥了独特优势。“疫情下,中国的绿色金融产业发展是与时俱进的,中国加强了抗疫相关的绿色金融支持,同时也发挥了特有的绿色通道优势,并且调动了绿色投资者的积极性和热情,为一些相关的绿色投融资项目提供了快速、低成本的金融支持。”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重点支持“两新一重”建设,即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交通、水利等重大工程建设。 在业内专家看来,绿色金融可在推动新基建的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而以高科技和绿色化为特征的绿色产业供应链将成为新基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这意味着,大量资金正在或即将投入到新基建领域。 孙蕊表示,绿色新基建包括两大重要领域,以物联网和工业互联网为代表的高科技和新兴产业,以电力能源为代表的传统产业升级,预计这两个重点领域的投资规模都将达到数万亿元以上。同时,在新基建中关键行业的上下游产业链上,绿色建筑、绿色消费也是重点产业,这两个领域的投资规模每年将在万亿元以上。 当然,在市场主体已有较大积极性的基础上,还需要在完善规范标准等方面加强引导。 “现在金融机构普遍困惑的是,想参与新基建,但如何判断哪些是绿色,哪些不是绿色,还存在难点,亟需从国家和行业监管层面出台引导政策,更好地引导金融机构进入到新基建投资中,同时,在后期评估中,也可以在环境社会效益及不良贷款率等方面有一个直观的体现。”孙蕊强调。 她建议,中央和地方层面应建立绿色新基建产业和产业链目录,形成绿色新基建项目标准,行业监管部门也应出台相关政策,有序引导行业和企业的智能和绿色转型。通过政策标准的制定,能够很好地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绿色主体和项目的金融支持力度。同时,在后期评估中,建议加大环境信息披露的力度,这样也能激励金融机构投资绿色项目的意愿。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海外金融机构在ESG(环境、社会、公司治理)投资方面有着更深入的探索,与国际相比,中国的ESG投资还处于起步阶段,但相关机构在研究新冠疫情对股价表现的影响时发现,股票回报与ESG评级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 “尽管中国仍处于ESG投资的早期阶段,但疫情期间,在ESG投资方面做的比较好的企业,股价受影响程度比较低。我们预计,今年下半年和明后年,中国的金融机构会在ESG方面投入更多。”孙蕊称。 金融科技为绿色金融发展带来新思路 近年来,监管部门通过开展政策制定、普惠金融试点等工作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支持小微企业的绿色可持续发展。 尽管如此,如何低成本、有效地对小微企业的绿色资产和经营活动进行识别和认证,推动绿色小微融资,仍然面临不少挑战。比如,与绿色金融业务相关的标准不统一、绿色金融领域专业能力不足、贷后管理难等问题。 “中国绿色金融发展了5年左右时间,已处于快速发展阶段,但与发达国家相比,公民意识、金融机构内部的责任管理还有一定差距,绿色金融方面的人才培养也面临巨大缺口。”孙蕊指出。 利用大数据、区块链等金融科技手段,可以解决小微企业融资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改善资本市场的信息可获得性,帮助金融机构实现绿色业务的资金穿透管理,实时跟踪绿色债券、信贷投向,为绿色金融的发展带来了新思路。 记者了解到,已有金融机构将金融科技手段运用到内部系统中,帮助金融机构实现绿色业务的资金穿透管理。 比如,湖州市地方政府通过搭建和运行“绿贷通”、“绿融通”和“绿信通”三大服务系统,引导金融服务精准对接、主动服务绿色小微企业,有效提升了当地小微企业融资效率。其中,湖州市制定了中国首个绿色融资主体认定评价标准,并通过“绿信通”平台,对小微企业和项目进行绿色认定评价,有效破解了小微企业“绿色识别难”的问题。 “以前有些机构申请贷款,会根据不同部门的标准,做申请材料,有一定的不统一性、不标准性。”孙蕊称,区块链技术所具有的去中心化、开放透明、自治匿名、不可篡改的特征,可以解决资金穿透管理问题。在助力绿色金融发展方面,金融科技能发挥巨大作用。 不过,她也表示,目前金融科技运用到绿色金融的过程中仍面临许多挑战。首先,由于绿色金融发展时间较短,不同地区、部门存在标准不统一或缺失的问题;其次,环境数据质量也有待提高;三是绿色金融和金融科技领域的专业能力不足,特别是复合型人才短缺,懂科技的不一定懂金融,懂金融的不一定懂绿色金融,懂绿色金融的不一定懂金融科技;另外,绿色金融产品还不够丰富,也是可拓展的一个方向。
近日,银行将获得券商牌照的传言再起,成为业界讨论焦点。对此,中国金融研究院副院长、上海高金金融研究院联席院长李峰与上海交通大学中国金融研究院研究员胡浩受邀撰文,分享观点。 文中指出,为了防范混业经营风险,尽量避免出现美国历史上循环往复出现了经济金融危机,我国应当坚持分业经营为主的金融机构框架。对于已经形成的开展综合经营的金融企业,应当加强穿透监管和实质监管,尽量避免不同业务间风险的交叉传染和积聚,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 近日,银行将获得券商牌照的传言再起,在监管着力打造航母级券商的背景下,此事迅速成为业界讨论焦点。目前证券业133家公司,其中不少券商隶属于银行或者金融控股集团。例如国开证券与国开银行、中银国际与中国银行、中信证券与中信银行、光大证券与光大银行、招商证券与招商银行、平安证券与平安银行等。监管机构若向银行发放证券牌照,意味着银行业将能够直接开展证券业务,银行与证券业的边界将进一步模糊,将打破当前分业经营的现状。 针对市场传言,6月28日晚间,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回应称:“证监会目前没有更多的信息需要向市场通报。发展高质量投资银行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资本市场发展决策部署的需要,也是推进和扩大直接融资的重要手段。关于如何推进,有多种路径选择,现尚在讨论中。不管通过何种方式,都不会对现有行业格局形成大的冲击。”这被市场视为对市场传闻的降温处理。 我们认为,从历史经验和国际实践的角度来看,银行业直接开展证券业务将带来巨大的经营风险。目前,不宜以改进金融体系和激发经济活力为名,弱化或者是取消分业经营的标准,否则将可能重蹈历次经济危机的覆辙。 01 混业经营与经济危机的国际借鉴 在金融监管领域,有两大基石性法案——《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和《多德·弗兰克法案》,这两部法案均在金融经济危机之后诞生,对美国乃至世界金融监管产生深远影响。 1929年经济危机与《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 从上世纪到本世纪初,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的理念经历过一个周期性的改变。1933年之前,美国银行业和证券业采取的是混业经营的模式,金融机构通过资金拆借和放贷轻松获取了巨额利润,同时也诱发了巨大的风险。1929年至1933年美国大萧条的导火索是股市泡沫破裂,根源是美国的银行业和证券业混业经营导致的风险传染。在实际操作中,银行从美联储的贴现窗口以5%的利率融入资金,然后转手以12%的利率借给证券公司,证券公司以20%的利率再借给投机者,大量资金通过这条渠道源源不断的进入了华尔街。商业银行在证券市场的广泛投机在1929年导致市场崩溃,五分之一的银行倒闭,个人投资者成为银行推销股票的受害者。 危机之后,美国在1933年出台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严格限制银行从事股票交易等证券业务,禁止银行关联企业以证券业务为主业,禁止证券公司从事银行业务,从而隔离银行和证券业之间的风险。自此,美国进入分业经营的时代。 2008年金融危机与《多德·弗兰克法案》 上世纪90年代,很多美国的银行通过控股公司的形式进入资本市场,实际再次开展混业经营。在此背景下,美国出台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允许银行、证券、保险混业经营,银行开始控股投资银行、财务公司、对冲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这种混业经营一方面促进了金融创新,但同时也导致了对利润的过度追求和对风险的忽视,大量资金进入房地产市场和场外衍生品市场,最终导致房地产泡沫破裂,引发次贷危机,最后形成全球金融危机。 2010年,美国进行了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出台了《多德·弗兰克法案》,其中沃尔克规则禁止了银行集团的混业经营,分业经营的理念又开始回归。 1929年和2008年的两次危机,本质原因是银行创造货币过度支持了存量资产的交易,导致了资产泡沫,其中1929年的危机是股市泡沫,2008年的危机是房地产泡沫,泡沫破灭形成系统性风险。在这种过程中,银行和证券的混业经营是一个重要的催化剂。 从两次危机中我们发现,在危机发生后,通过加强分业经营管制,风险得到缓释。但经历一段时间的发展期后,分业经营管制出现了放松的迹象,金融机构变相突破管制,开展混业经营,又使风险出现积聚,当积累到一定程度后又发生下一次危机。循环往复,周而复始。 02 中国金融机构经营模式的发展历程 中国在改革开放初期是混业经营模式,银行可以办理证券和保险业务。1993年,中国政府出台了治理整顿16条措施,要求银行和非银金融机构彻底脱钩。1995年,陆续颁布了《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标志着中国金融业走向了分业经营的道路。 本世纪初,我国开始进行金融业综合经营的试点。除了试点之外,事实上很多金融机构和一些非金融企业也在一定程度上开展了综合经营。这在增加金融机构创新能力的同时,也对金融机构自身的风险管理和金融监管带来了挑战。 在开展综合经营的同时,我国金融机构仍然严守的分业经营的底线,银行、保险、证券虽然能够以控股公司的形式开展异业经验,但其本身并不能跨界经营,这在一定程度上仍然保障了风险隔离。 混业经营的三大风险 混业经营存在复杂性,金融控股集团的风险并不简单的等于集团内部各个实体风险的总和。从国际借鉴和历史经验来看,混业经营主要有三大风险: 一是合规风险。金融机构盲目跨界扩张,追求全牌照,控制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成为野蛮生长的金融控股集团,例如明天系。抽逃资本,循环注资、虚假注资、通过不正当的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出现了较为严重的合规问题,甚至发生了与法律相抵触的行为。 二是套利风险。不同金融业务的风险是不一样的,相应的监管要求也不一样。混业经营可能利用不同的金融业务之间的监管差异进行套利。例如多重负债,即金融控股集团内部的两个或者更多的实体使用同样的一个资本;过度杠杆,即金融控股公司发行债务取得资金之后,再以股权形式注入到金融控股集团内部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跨界套利,即交叉投资、放大杠杆等。 三是道德风险。银行受到存款保险和最后贷款人的支持,而非银金融机构预期在危机的时候得到集团内的银行的帮助,因此它将间接获得政府对银行的隐性担保。这将刺激金融控股集团内的非银金融机构的冒险行为。 金融控股集团内部不同的金融业务存在着跨行业、跨市场传递的风险,需要建立防火墙隔离风险。在综合经营试点的同时保持各经营机构的独立性正是建立防火墙的组织保障。 04 总 结 回顾历史,金融机构为了追求自身利益,自然产生了混业经营的冲动。顺应金融机构混业经营诉求作出的监管让步,往往成为诱发经济金融危机的根源。 为了防范混业经营风险,尽量避免出现美国历史上循环往复出现了经济金融危机,我国应当坚持分业经营为主的金融机构框架。对于已经形成的开展综合经营的金融企业,应当加强穿透监管和实质监管,尽量避免不同业务间风险的交叉传染和积聚,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
对于许多旁观者而言,数字普惠金融现在已是一片“春风得意马蹄疾,一日看尽长安花”的繁荣景象。实体经济的需求、国家政策的扶持、科技应用的进步、商业模式的成熟,无一不在推动数字普惠金融的快速发展,真可谓天时地利人和“三花聚顶”。就连这百年罕见的新冠疫情,也为其充当了义务“导流员”,中老年客户纷至沓来,线上化程度再上新高。 然而在不少内部人看来,数字普惠金融远还没有到达花团锦簇的程度,酸甜苦辣咸的个中滋味,也许只有“云横秦岭家何在,雪拥蓝关马不前”能道得一二。需求不能真正转化为业务、扶持距离落地多少还有差距、科技没有经历完整金融周期的检验,可持续的发展模式也在探索。然而更关键的是与线上风险相匹配的信任机制的匮乏,破题数字普惠金融亟待重建线上信任机制。 主体方面的信任问题 从历史来看,人类社会每一次组织方式的变革都伴随着信任问题的出现及解决。比如,在由贵族封建制转化为中央集权制后,地方领袖也由百姓身边的公侯变为了中央派来的官员,因此证明后者权威性与代表性的“官印”就成为其施政的起点。 在《西游记》那个“江流儿杀贼救母”的著名故事中,水贼陈洪就是靠谋夺了状元陈萼(唐僧生父)的官印,在江州居然太太平平的做了十几年地方官,直到成年后的江流儿(唐僧)进京搬来丞相外公的十万官兵方才伏法。这也从另一个侧目证明了信任的重要与无奈。 过去,中央与地方远隔千山万水;现在,网络用户间相隔又何止万水千山。站在数字普惠金融业务的起点,金融机构不仅要判断网络那头的客户是否本人(而不是没有交易权益的第三人甚至犯罪分子、机器人等),还要判断本人是否具有交易意愿(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效)。其中有三层问题值得讨论: 首先是与客户体验的衔接问题。数字普惠金融是在数字化、互联网时代的金融作业模式,而所谓数字化、互联网所指称的并不仅限于技术,而更有其背后深刻的运营逻辑和方法体系。反映到与客户交互层面,就是以“快”(反应快)和“少”(操作少)为代表的所谓极致体验。这是验证客户是否本人及是否具有签约意愿的客观环境。 一般来说,包括签约验证在内的风险防控需要和客户体验一致,这也是为什么金融机构安全工具越来越“轻”(从U盾、K宝等到手机验证码、刷脸)、越来越“软”(从更注重硬件防护到更强调软件防护)的逻辑所在。然而问题在于金融机构在其间又不能放松风控要求(监管也不允许),安全验证就在风控与体验的博弈之间悄然完成了客户“内在化”的转移,生物特征被用作验证工具,各类信息被用来风险评价,客户体验、安全验证和权利保护越来越构成“不可能三角”。 其次是与场景风险的衔接问题。数字普惠金融的重点在于线上信贷,特别是面向长尾客群、中小微企业的无抵押线上信贷。不同于移动支付,线上信贷是用银行的钱(更准确的说,负债)而非客户的钱,发生风险损失要实打实由银行承担,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安全验证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有道是“有病乱投医”,在现行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没有对线上信贷客户身份识别、意愿验证具体方式作出规定的情况下,各金融机构,甚至同一金融机构不同产品条线就对签约、用款、征信查询等匹配了不同的安全策略。这些策略逻辑有的甚至在自己场景尚不能自圆其说,如果交叉比对更使客户疑惑:同类业务在A行的征信查询安全验证甚至还高于B行的用款环节安全验证,所谓的安全验证到底有多少严肃性可言? 最后是与银行信管的衔接问题。数字普惠金融在某种程度上是一个“接着说”的叙事,其发展依赖于前期互联网金融企业对市场的开拓和对客户的培育,其沉淀的方法论反过来也会影响甚至塑造银行等金融机构发展数字普惠金融的运营模式。最直观的,就是更强调客户服务维度的“产品”概念而非自身管理维度的“业务”概念。 这就涉及谁“优先”的问题,具体到安全验证工具方面,过去出于银行自身信息管理和系统安全考量,银行大多自建安全体系,验证工具包括其中验证客户身份与意愿的“数字证书”也由银行自己签发。形象地说,在数字普惠金融线上信贷中,一些银行又做选手又做裁判,虽然有一些行业甚至国家认证说明其可靠性,但实践中也往往处于“自证清白”的尴尬境地。 文本方面的信任问题 在一些“老银行”看来,数字普惠金融的合同签约没有什么难的,无非是把制式合同文本从线下搬到线上,在渠道端(手机银行等)模拟一下签约流程即可。可惜的是,不要说全套模拟,就是在客户签名、机构盖章这个环节做好的银行恐怕也是寥寥无几。 在一些自媒体看来,这又是证明了银行能力的“不堪”和机制的“落后”,试看那些互联网公司,人家早就扬弃了这种“落后”的签约方式,只是你银行仍在“传统思维”打转。可是,互联网公司签约方面的轻便,固然源自技术能力的强悍,但更有其法律能力、公关能力的加持。毕竟,“南山必胜客”、“龙岗无敌手”可不是随便哪个机构都能当的。 于是我们还要脚踏实地地讨论合同文本的信任问题。作为交易协作的起点和定分止争的凭据,合同从来都受到相关各方的高度重视。在我国,有史可稽的最早合同甚至可以追溯到文字出现的时期(公元前十世纪),需要双方盟誓并铭刻在青铜器上,接受历史和鬼神的见证。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行为模式的改变,今天的我们当然不会再为线上签约而如此大费周章,但数字普惠金融线上合同仍有不少问题待解。 1. 合同要素的问题 一方面,受制于技术要素,线上签约还不能真实、全息、便捷地模拟出线下签约环境,这样,在线下非常具有仪式感的签字盖章环节就被大大削弱,有的机构甚至在此处还付之阙如。当然,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即使没有签字盖章,如果其他证据支持,合同的有效性依然可以得到司法的确认和支持。然而,现实中法院专业水平参差不齐,因为缺少签字盖章而直接导致败诉的案件也屡见不鲜。 另一方面,线上签约也有相对于线下的比较优势,可以更加多维地收集、储存、调取相关信息,这需要金融机构跳出传统纸质合同的视野,站在事实合同的角度构建证明合同成立并被执行的证据链,根据证据链的需求来确定合同要素。 实践中,金融机构业务系统或者是没有收集相关信息、或者是有收集而无记录、再或者是有记录而无法调取,甚至是想调取而信息已过期(而被清理)等等,这些都需要逐一加以解决。 2. 不被篡改的问题 由于线上合同文本的提供、签约、留存都在金融机构一侧完成,容易理解客户为何对文本是否篡改存在疑虑,这同时也是相关诉讼的焦点所在。然而与问题的严肃性相比,行业对此的处理却略显“大条”,部分机构部分产品的已签约合同文本甚至以非只读的word、wps格式存储,在发生争议时再在后台根据签约信息合成合同。如此操作就连基本的签约时间都不合要求,遭受质疑也自是情理之中。 更何况,不被篡改既要金融机构事实上不去篡改,又要让客户、法庭相信其不能篡改(或即使篡改也容易发现)。除了使合同文本以PDF等更可靠的方式留存,在签约时引入第三方更可信的数字签名等技术手段外,还需要在宣传上加大力度,需要将散落在各部门间的、以技术话术表达的安全证据组织起来,通过直白易懂的语言向外传递。 3. 有效代表的问题 在金融机构一侧,出于内部管理需要,业务用章被集中上收,体现在线上合同上,往往是归属不同分支机构的不同业务都被统一加盖了线上业务专用章。 然而现实是,一方面客户业务由经营一线负责拓展维护,另一方面系统也往往将相关机构名称自动合成到合同上面,这样就造成文本前后矛盾,轻则导致机构总部集中被诉,重则可能因为签约主体与诉讼主体不一致而导致败诉。 在客户尤其是对公客户一侧,如何在签约中解决其代表性问题也颇具困难。 比如,在合同中应该加盖客户公章,但这需要客户事先向金融机构提供印模和授权,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客户自然不免疑虑。 又比如,法人客户需指定专人代表企业进行操作,但一方面,对于一些具体财务问题法人代表没必要也没时间逐一过问,另一方面,委托他人又会存在“表见代理”(如财务负责人离职后仍以原身份进行活动)的风险。这些问题都不是仅凭金融机构通过制度创新、产品设计能够解决的。 存证方面的信任问题 从很大意义上说,数字普惠金融业务是金融机构的一次自我革命,是现在如火如荼进行的金融科技、数字化转型大潮的一部分。线上签约看似简单,背后却是金融机构全部经营能力的体现,那些转型意愿更强烈、工作机制更灵活的机构更容易做到电子存证依法合规,更容易以此为抓手推动管理机制的进化。 即使是在线签约电子存证这样一个具体而微的应用,出于不同视角也会出现不同的诉求。出于业务发展考虑,需要尽量降低客户进入门槛;出于客户体验考虑,需要操作快捷甚至无感;出于依法合规考虑,需要信息存储的最小必要;出于风险防控考虑,需要尽量留存证据以应对可能发生的诉讼事件。不同的诉求与不同的主体相互缠绕,更加剧了存证信任问题的复杂性。 其一,外部法治环境不健全 现行法律法规、监管制度随对电子存证有所涉及,但大多失之于抽象原则。与传统证据相比,电子存证在业务逻辑、法律逻辑之外,又增加了技术逻辑,像存证的范围、路径、颗粒度等都需要明确且可实现的规定。另外,由于立法规定的不具体,落实在司法实践中,不同地方不同法院乃至同一法院不同人员都对存证要求有不同理解。 这一方面不利于行业形成稳定预期,推动机构逆向选择,“眉毛胡子一把抓”地最大化收集客户信息,另一方面也会造成“司法套利”,部分机构选择所谓“友好”的司法辖区建立数据中心等以争取更有利于自身的判决结果,这样也会影响司法的严肃性与公平性。 其二,内部存证规则有缺失 存证表面看是法律问题,其解决却需要业务部门、渠道部门、技术部门的共同努力。目前金融机构的存证工作大多都是“一事一议”的会商方式,业务部门或渠道部门发起,技术部门参与,法律部门提供意见。这样看上去相关部门都有参与,但事实上又都可以不承担责任,不利于工作的有效开展。相比于审查,法律部门更应集合机构内外力量集中拟定一套存证规则,推动相关部门据此实施并开展后评价。 机构内部缺少明确统一的存证规则,不仅会削弱工作的权威性进而影响开展的质量,还会留下死角。 比如如果相关部门思虑不周,某项证据信息虽然存储但未明确获得客户授权,或虽获得授权但存证路径不当导致无法使用,都会决定具体诉讼的成败。 另外,缺少存证规则也会使司法机关质疑机构存证工作的水平,进而加重机构举证责任的负担。 其三,客户权利保护需加强 客户服务而非业务数据才是数字普惠金融发展的初心和归宿,即使存证预防的是客户争议,但金融机构也要将客户当做“人”而非“物”来对待。在证据留存环节,金融机构需要明确指出收集客户哪些信息并获得同意,需要向第三方机构调取的要核实其是否获得客户充分授权。另外,当客户不予授权时也需要给出替代性解决方案而非一拒了之,这才是尊重客户选择权的真正体现。 在证据存储环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2条等)和《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25条等)相关规定,金融机构也要提供技术和渠道支持客户实现对包括合同在内属于自己拥有处分权利范围内相关信息的调取。 然而实践往往与此相悖,不要说“相关”信息,就连合同文本有的机构都不能提供展示和下载渠道。这样又怎么能够使客户建立对金融机构的信心与信任呢? 打造面向未来的信任机制 一段时间以来,随着疫情对于经济发展的冲击和企业自身管理问题的暴露,“公章领域”新闻不断,从科技企业到金融机构,从“假章”到“抢章”,围观群众被纷至沓来的“大瓜”搞得目不暇接。这些八卦发生的背后,除了当事人治理思维陈旧和法制意识淡薄外,更暴露当下信任机制缺失的无奈。 正所谓“祸兮福之所倚”,问题的出现是“危”更是“机”。回顾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史,正是支付宝这类担保交易中介的出现最终促成了电子商务市场的大发展,如今数字普惠金融也需要自己的信任“神器”。不过,电子商务发展的成功不可完全复刻,毕竟数字普惠金融业务涉及主体种类更多元、需求层次更复杂,这一领域的信任机制不可能由单一机构独自完成,而有赖于相关各方的携手共进。 对于公共部门来说,关键是塑造友好的法治环境。 首先是打造层次清晰、覆盖完整、彼此支撑、专业科学的法律制度体系。除《民法典》等实体法外,要抓紧完善民事诉讼立法,确定电子存证的法律效力、存证范围、获取路径,解决因线上作业模式带来的虚假代理、表见代理等。在此基础上,对于存证领域较为细节、涉及技术的部分,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尽快指导行业协会等专业组织出台自律规范、行标团标等,使工作开展有章可循。 再者,法院体系也应提供明确统一、符合时代的司法服务。可以考虑综合运用司法解释、答复纪要等多种形式加强对线上经济金融活动具体场景法律诉讼中举证问题的指导,逐渐沉淀经验,统一认识。另外法院也应加强与相关行政单位、金融机构、科技企业的联动,互相交流经验,完善知识结构,共同探索完善数字普惠金融电子证据机制。 对于金融机构来说,关键是形成有效的工作机制。 表现在制度层面,是按照相关民事、网络安全、互联网贷款等法律法规、监管制度要求完成“规定动作”,将相关制度内化施行。在此基础上,还应站在数字化转型战略高度理顺业务流程,固化存证机制,出台统一规则,除了合同形式、存储范围等“大”问题外,还要覆盖到颗粒度、有效期等“小”毛病。 表现在技术层面,一则是理顺前中后台不同业务、管理系统间的交互关系,保障数据获取、存储、对外提供等行为以依法合规的技术路径实现;二则是完善自身安全产品体系,优化客户证书安全工具电文签名加密功能,同时积极参与相关检测验证,形成坚实的对外诠释证明体系;三则是引入权威第三方安全产品,在与自身信息安全不冲突的前提下提升外部安全产品的覆盖度,缓释客户及外界的怀疑情绪。 对于科技企业来说,关键是输出可信的安全服务。 由于信息不对称和信任的缺乏,数字普惠金融有望成为科技企业监管科技-合规科技产品输出的重点方向。一方面是多方携手提供可信作业环境,比如,由硬件设备厂商提供安全设备,科研机构提供基础技术,科技企业携手金融机构打磨具体场景的应用模型,使信任机制凝聚多方力量,接受多方监督。 另一方面是提供体验友好、智能专业的专项安全产品。首先,企业资质和产品安全性应取得有关国家机关、行业组织的认证,在此基础上,基于大数据、区块链等前沿科技,围绕合同鉴签、数据安全、证据核验等金融机构无法“自证清白”的痛点堵点提供解决方案。由于信任问题的特殊性,这种方案不仅应该能够真实解决问题,而且应该能够令人信服认可。
近日,征得国务院同意,央行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部门,在坚持资管新规政策框架和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审慎研究决定延长《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过渡期至2021年底,同时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完善配套政策安排,平稳有序推进资管行业规范发展。 应该说这是一个重大金融监管工作动态,牵一发而动全身,因为确定资管产品过渡期是经过审慎研究、综合各种因素做出的决定。事实上自《指导意见》从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底,相比原来的《征求意见稿》就已延长了一年半的时间,已给予金融机构更为充足的整改和转型时间。而此时再次延长整改与转型时间,还是令金融业界及全社会产生不小的反响,也还有不少人对央行此举抱有不理解态度。 说好的过渡期延长到2020年底,为何就这么轻易地更改?这样不能不让人产生诸多联系:将过渡期再次延长到2021年底,到底有什么不得已的金融监管苦衷?且央行此举是否有点朝令夕改的味道?这对整个金融业又将带来哪些影响?也确实是,全社会产生这些联想也是正常的,毕竟一项重大金融政策出台是严肃的,不是儿戏。 那么,资管新规过渡期再次延长到2021年底,都会让人产生哪些方面的联想?这些联想又会帮助我们认识到哪些深刻的金融问题? 央行再次延长资管新规过渡期至2021年底,也是事出有因,迫于当前经济金融形势的无奈,央行延长过渡期的行为是符合当前客观经济金融现实需求的。众所周知,新冠疫情对全球经济造成严重冲击,部分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增多,适当延长资管新规过渡期,是从疫情常态化防控出发,也是对中央要求做好“六稳”和“六保”工作的具体落实。同时,这一金融监管制度安排都是经过深思熟虑的:一是统筹稳增长与防风险的平衡。延长过渡期1年,金融机构更多期限较长的存量资产可自然到期,有助于避免存量资产集中处置对金融机构带来的压力。二是过渡期也不宜延长过多,一年比较适中。因为过渡期安排的初衷是确保资管业务顺利转型,实现老产品向新产品的平稳过渡。将过渡期延长1年,可以鼓励金融机构“跳起来摘桃子”,在对冲疫情影响的同时,推动金融机构早整改、早转型。三是可实现最大化的政策效用。过渡期延长1年,能够较好统筹存量业务整改和创新业务发展的关系,通过资管业务的转型升级,带动存量资产的规范整改。 尤其,过渡期延长,对当前我国经济金融的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可从根本上起到稳定金融支持经济的作用:一方面,可推动资管存量业务整改平稳进行。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资管业务快速发展,规模不断攀升。据央行公布的数据显示,今年5月末,资管产品直接汇总的资产总量是90.1万亿元,比年初增加了4万亿,同比增长3.5%;资管产品底层资产配置到实体经济的余额是39.3万亿元,比年初增加了2.2万亿元,占全部资产的43.6%,比年初提高了0.6个百分点,这说明我国金融机构资管产品数额之庞大。而突如其来的新冠疫情从资金端和资产端,对资管业务产生了双向冲击,尤其是在资产端,部分行业、企业经营困难加大,一些投资项目原有还款安排面临调整或者产生较大压力。显然,适当延长过渡期,能够缓解疫情对资管业务的冲击,有利于缓解金融机构整改压力。另一方面,可为金融机构培育规范的资管产品提供宽松环境,使金融机构能够从容应对,避免短期内整改可能带来的风险。尤其,过渡期适当延长,既可分散整改集中带来的困难,也可为资管机构进一步提升新产品投研和创新能力创造条件,加强投资者教育和长期资金培育,提供更好的环境和条件,有利于支持资管产品加大对各类合规资产的配置力度。 而且,从今天现实看,资管新规过渡期延长确实能带来六方面实实在在的作用: 首先,有助于银行资管平稳过渡,缓解存量资管产品压力。再延长1年过渡期,金融机构可按照资管新规的要求尽快推动业务和产品的转型,能让银行有足够的时间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在保持固收类产品优势的同时,可进一步提高权益类资产的占比;最为重要的是,延长过渡期有助于缓释对相关市场的过度冲击,规避更大的机构破产和资金风险以及这些风险可能带来的传染效应。 其次,有利于降低金融机构融资成本,扩大信贷投放,同时还可缓解资本市场压力。过渡期延长的意义在于给利用非标融资的企业更多腾挪时间,同时,顺应了市场呼声,稳定市场信心;为银行整改行动提供了喘息之机,使得新规改革平稳过渡,有利于银行业的稳健发展;同时,金融机构也可抓住此类契机,提升自身主动管理能力,回归业务本源发行符合监管要求的创新产品,加强业务风险隔离与管控。 再次,有利于疫后经济恢复,对于解决实体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以及持企业复工复产起到重要作用。在疫情冲击下,全球经济整体低迷,中国经济在上一季度处于低谷,二季度虽然增速有所回升,但整体经济发展仍面临众多挑战。在这样的宏观背景下,我国实体经济企业资金链的接续压力较大,适当的延长资管新规过渡期时间,有利于实体经济的资金的可获得性。 第四,有利于进一步支持我国民营企业的发展。今年上半年我国社会融资规模虽然增长较快,但民企相对国企获得资金能力有限,现在要求通过更多的表内融资来支持民营企业,客观上需要资管新规适当延长过渡期、进一步拓宽表内融资空间,以更好满足民营企业融资需求。 第五,有利于真正解决金融机构资管新规的实际困难。目前不少金融机构现存资管产品的到期日依然还有2年甚至更长,全部实现净值化转型的难度依然存在。对于银行来讲,一年内全部实现消化确实存在整改困难,由于投研能力、投资者教育、系统建设等因素阻碍,部分中小银行资管业务转型难度较大,尤其是全部实现净值化的难度很大,即使延长到2022年,对于中小银行的存量化解而言仍然存在困难。 最后,利好长期稳定资金入市。期限较长的存量资产自然到期,避免集中处置压力,有利加快推动存量资产的整改和转型,引导长期稳定的资金入市;尤其能够稳妥处置银行理财投资的存量股票资产,避免以单纯卖出的方式进行整改。优化银行资本补充工具发行环境,进一步增强金融机构资本实力。推进金融市场发展,提升新产品接续能力,引导资管行业为资本市场提供长期稳定资金支持。同时,资管新规过渡期延长有助于缓解银行资本压力和企业还款压力,达到实体与银行“双赢”效果。 对于资管新规过渡期延长,同样也有人担心2021年之后,如果金融机构资管产品按规定仍达不到要求,是否还会延长,而且,资管新规过渡期延长是否意味着资管趋严的方向将发生变化?对于这些问题,央行给予了有力的回应,也做出了相应的制度安排,比如锁定2019年底存量资产数量,由金融机构自主调整整改计划,对2021年底仍未能整改到位的金融机构进行个案处理,逐月监测实施,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健全存量资产处置的配套支持措施,鼓励采取新产品承接、市场化转让、合同变更、回表等多种方式有序处置存量资产。允许类信贷资产在符合信贷条件的情况下回表,并适当提高监管容忍度等等,尤其为确保过渡期整改工作有序进行,决定实施压实金融机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强化监管协调等措施,有利于从整体上推动金融机构资管新规全面整改落实到位。 最后,大家可以放心,央行此次过渡期延长的政策安排,综合考虑了疫情冲击、宏观环境、市场影响、实体经济融资等因素,是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作出的决定,坚持了资管新规治理金融乱象、规范健康发展的初心和底线。而且,过渡期延长并不涉及资管业务监管标准的变动和调整,根本不会影响资管业务改革方向的变化。而且这种制度安排,一方面,有利于巩固前期化解风险的成果,推进资管业务持续转型升级。另一方面,有助于缓解新冠肺炎疫情的冲击,稳定对实体经济的融资供给,提高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
图片来源:微摄 2018年4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资管新规)发布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不断完善资管行业监管制度体系,持续推动资管业务平稳转型、规范整改。在各方共同努力下,资管乱象得到有效遏制,影子银行风险显著收敛,资管业务逐步回归本源,呈现稳健发展的态势。 按照既有工作安排,资管新规过渡期将于2020年底结束。考虑到今年以来新冠肺炎疫情对经济金融带来的冲击,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规范转型面临较大压力。为平稳推动资管新规实施和资管业务规范转型,经国务院同意,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部门审慎研究决定,资管新规过渡期延长至2021年底。 过渡期延长不涉及资管新规相关监管标准的变动和调整。为做好过渡期存量资管业务整改工作,金融管理部门将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夯实金融机构主体责任,在锁定存量资产的基础上,继续由金融机构自主调整整改计划,按季监测实施,切实防范道德风险。同时,完善配套政策安排,加大创新支持力度,为存量资产处置提供更多的方式和渠道。下一步,金融管理部门将认真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加强监管协调、监测分析和督促落实,统筹把握政策实施节奏和力度,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经国务院同意,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部门,充分考虑今年以来疫情影响的实际情况,在坚持资管新规政策框架和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审慎研究决定,延长《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资管新规)过渡期至2021年底,同时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完善配套政策安排,平稳有序推进资管行业规范发展。对此,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各方关注的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为什么延长资管新规过渡期? 今年以来,新冠肺炎疫情对全球经济造成严重冲击,部分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增多,适当延长资管新规过渡期,是从疫情常态化防控出发,做好“六稳”和“六保”工作的具体举措。一是推动资管存量业务整改平稳进行。新冠肺炎疫情从资金端和资产端,对资管业务产生了双向冲击,尤其是在资产端,部分行业、企业经营困难加大,一些投资项目原有还款安排面临调整。适当延长过渡期,能够缓解疫情对资管业务的冲击,有利于缓解金融机构整改压力。二是为金融机构培育规范的资管产品提供宽松环境。过渡期适当延长,能够为资管机构进一步提升新产品投研和创新能力,加强投资者教育和长期资金培育,提供更好的环境和条件,有利于支持资管产品加大对各类合规资产的配置力度。 二、过渡期延长1年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一是统筹稳增长与防风险的平衡。延长过渡期1年,更多期限较长的存量资产可自然到期,有助于避免存量资产集中处置对金融机构带来的压力。二是过渡期也不宜延长过多。过渡期安排的初衷是确保资管业务顺利转型,实现老产品向新产品的平稳过渡。将过渡期延长1年,可以鼓励金融机构“跳起来摘桃子”,在对冲疫情影响的同时,推动金融机构早整改、早转型。三是最大化政策效用。过渡期延长1年,能够较好统筹存量业务整改和创新业务发展的关系,通过资管业务的转型升级,带动存量资产的规范整改。 三、过渡期延长1年,有哪些主要政策安排? 为稳妥推进资管业务整改规范工作,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提出了“过渡期适当延长+个案处理”的政策安排。主要包括:一是延长资管新规过渡期至2021年底,在锁定2019年底存量资产的基础上,由金融机构自主调整整改计划。二是对于2021年底前仍难以完全整改到位的个别金融机构,金融机构说明原因并经金融管理部门同意后,进行个案处理,列明处置明细方案,逐月监测实施,并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三是健全存量资产处置的配套支持措施。鼓励采取新产品承接、市场化转让、合同变更、回表等多种方式有序处置存量资产。允许类信贷资产在符合信贷条件的情况下回表,并适当提高监管容忍度。已违约的类信贷资产回表后,可通过核销、批量转让等方式进行处置。鼓励通过市场化转让等多种方式处置股权类资产。稳妥处置银行理财投资的存量股票资产,避免以单纯卖出的方式进行整改。优化银行资本补充工具发行环境,进一步增强金融机构资本实力。推进金融市场发展,提升新产品接续能力,引导资管行业为资本市场提供长期稳定资金支持。 四、如何确保整改工作在过渡期内平稳有序推进实施? 一是压实金融机构主体责任。金融机构锁定待整改存量资产,自主调整整改计划,编制整改资产台账,实行清单制管理,过渡期内按季监测实施。二是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对于2020年底前完成整改任务,或整改虽延至2021年底,但进度快于计划,能提前完成整改任务的金融机构,在监管评级、宏观审慎评估、资本补充工具发行和开展创新业务等方面给予适当激励。对于未按计划如期在2021年底前完成整改任务的金融机构,除在监管评级、宏观审慎评估、开展创新业务等方面采取惩罚措施外,视情采取监管谈话、监管通报、下发监管函、暂停开展业务、提高存款保险费率等措施。对于个别机构弄虚作假或选择性落实相关要求等行为,监管部门将采取监管处罚措施。三是强化监管协调,推动政策实施。人民银行将会同相关部门建立资管业务整改工作联络协调机制,加强政策统筹协调,为整改工作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五、延长过渡期是否意味着资管业务改革方向出现变化? 此次过渡期延长的政策安排,综合考虑了疫情冲击、宏观环境、市场影响、实体经济融资等因素,是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作出的决定,坚持了资管新规治理金融乱象、规范健康发展的初心和底线,不涉及资管业务监管标准的变动和调整,并不意味着资管业务改革方向出现变化。这种安排,一方面,有利于巩固前期化解风险的成果,推进资管业务持续转型升级。另一方面,有助于缓解新冠肺炎疫情的冲击,稳定对实体经济的融资供给,提高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 下一步,金融管理部门将认真督促金融机构做好过渡期规范整改工作,推动资管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央行网站3日发布2020年7月常备借贷便利开展情况,2020年7月,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开展常备借贷便利操作共26.3亿元。 中新经纬资料图 央行指出,为满足金融机构临时性流动性需求,2020年7月,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开展常备借贷便利操作共26.3亿元,其中隔夜期0.7亿元,7天期0.1亿元,1个月期25.5亿元。常备借贷便利利率发挥了利率走廊上限的作用,有利于维护货币市场利率平稳运行。期末常备借贷便利余额为25.5亿元。 关于2020年7月中期借贷便利开展情况,央行数据显示,2020年7月,为维护银行体系流动性合理充裕,结合金融机构流动性需求,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开展中期借贷便利操作共4000亿元,期限1年,利率为2.95%。期末中期借贷便利余额为35500亿元。 此外,关于2020年7月抵押补充贷款开展情况,央行数据显示,2020年7月,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净归还抵押补充贷款524亿元。期末抵押补充贷款余额为34566亿元。
2018年4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资管新规)发布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不断完善资管行业监管制度体系,持续推动资管业务平稳转型、规范整改。在各方共同努力下,资管乱象得到有效遏制,影子银行风险显著收敛,资管业务逐步回归本源,呈现稳健发展的态势。 按照既有工作安排,资管新规过渡期将于2020年底结束。考虑到今年以来新冠肺炎疫情对经济金融带来的冲击,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规范转型面临较大压力。为平稳推动资管新规实施和资管业务规范转型,经国务院同意,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部门审慎研究决定,资管新规过渡期延长至2021年底。 过渡期延长不涉及资管新规相关监管标准的变动和调整。为做好过渡期存量资管业务整改工作,金融管理部门将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夯实金融机构主体责任,在锁定存量资产的基础上,继续由金融机构自主调整整改计划,按季监测实施,切实防范道德风险。同时,完善配套政策安排,加大创新支持力度,为存量资产处置提供更多的方式和渠道。 下一步,金融管理部门将认真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加强监管协调、监测分析和督促落实,统筹把握政策实施节奏和力度,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拓展阅读>>>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资管新规过渡期调整答记者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