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新规全面延期“靴子”终于落地。7月31日,来自央行官网消息显示,《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业内俗称“资管新规”)过渡期延长至2021年底。 同日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为落实有关政策安排,《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范性文件、《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操作指引》过渡期同步延长至2021年底。但公募理财债券基金、公募分级基金的规范整改不作延期。 谈及资管新规延长原因,央行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适当延长过渡期,能够缓解疫情对资管业务的影响,有利于缓解金融机构整改压力,也为金融机构培育规范的资管产品提供宽松环境。 同时,该负责人表示,对于2020年底前完成整改任务,或整改虽延至2021年底,但进度快于计划,能提前完成整改任务的金融机构,在监管评级、宏观审慎评估、资本补充工具发行和开展创新业务等方面给予适当激励。对于未按计划如期在2021年底前完成整改任务的金融机构,除在监管评级、宏观审慎评估、开展创新业务等方面采取惩罚措施外,视情况采取监管谈话、监管通报、下发监管函、暂停开展业务、提高存款保险费率等措施。 央行有关负责人强调,此次过渡期延长的政策安排,不涉及资管业务监管标准的变动和调整,并不意味着资管业务改革方向出现变化。 值得注意的是,监管部门研究提出了“过渡期适当延长+个案处理”的政策安排。具体包括三方面:一是延长资管新规过渡期至2021年底,在锁定2019年底存量资产的基础上,由金融机构自主调整整改计划。二是对于2021年底前仍难以完全整改到位的个别金融机构,金融机构说明原因并经金融管理部门同意后,进行个案处理,列明处置明细方案,逐月监测实施,并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三是健全存量资产处置的配套支持措施。 一位机构人士表示,业内对延长资管新规过渡期早已有预期,毕竟不符合资管新规的存量资管规模太大,压降非标资产更是“难啃的硬骨头”,仅用两年多时间处理存量资产,对资管规模较大的金融机构来说难度确实大。 据普益标准调研统计,截至2020年二季度末,全市场银行机构理财产品净值化转型进度为53.82%,较上季度环比上升2.43个百分点。全国性银行和城商行理财产品净值化转型进度刚过半,不及六成,而农村金融机构理财产品净值化转型进度不到50%,各类银行机构理财产品净值化转型压力较大。 普益标准研究员于康认为,过渡期延长,中小银行机构在存量资产消化、投资者培养与教育、产品转型面临新老衔接阵痛等方面都将获得一定“喘息”。
总体上看,此次过渡期延长通知的发布,不仅是增加一年时间来实现顺利过渡和筑牢成效,更是对开展资产管理业务金融机构提出了精细化指导要求。在此期间,金融管理部门会夯实金融机构主体责任,虽然继续由金融机构自主调整整改计划,但将按季度监测实施,切实防范道德风险。因此,金融机构将会有压力、有动力去积极有序地开展整改工作。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下称“资管新规”)出台以来,在各方共同努力下,资管管理行业的监管架构不断得到完善,资产管理业务不断回归本源,非标债权投资规模稳中有降,影子银行和通道业务风险显著收敛,资管市场呈现稳健发展的态势,为资产管理业务全面转型奠定了坚实基础。 然而,进入2020年之后,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了经济建设和金融发展,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规范转型面临较大压力。为保证转型改革的有效落地和金融对实体经济的稳定支持,监管机构在7月31日明确将资管新规的落地时间推迟一年,体现了求真务实、稳健发展的思路,有利于实现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统筹兼顾。 一、过渡期调整,不改资管行业转型方向 资管新规作为影响巨大的一项规范性文件,是经过反复酝酿后出台的,不会轻易改弦易辙。资管新规不是监管机构针对某一类机构或某一产品的监管要求,而是面向百万亿级别资产管理领域,涵盖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各类持牌金融机构的一项文件,指向的问题包括影子银行、多层嵌套、监管套利等等,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因此,虽然资管新规仅属于规范性文件层级,但却经多轮讨论和意见征集,最终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才正式发布。因此,无论从其重要性和制定的科学性而言,都具有相当坚实的基础,不会轻易也不应该发生动摇。 目前的调整并未有方向性变化,符合监管的一贯原则。此次仅对资管新规的过渡期由2020年末延长至2021年末,没有对监管标准的任何调整。溯源资管新规的制定的发布,共有五项主要原则,包括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和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从目前的政策调整看,上述五项原则始终没有发生变化,而调整过渡期的安排前期在“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也有早有解释。 二、行业转型已初见成效,仍需要持续夯实基础 从资管业务目前的现状看,已较资管新规出台前有了明显的改善。根据银行业协会的报告,2019年末银行理财净值型产品存续余额及占比持续快速增长,占比较去年提升了约20个百分点。此外,另一数据显示,2019年二季度,银行保本理财产品存续数量为34813款,环比减少14.19%,存续规模仅为2.66万亿元,环比减少35.08%。另外,包括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的通道类资产管理产品,资管新规发布以来大幅度下降。 不过,从另一方面看,资管新规作为一项顶层设计的方案,要达成预期效果仍有大量相关工作需要推进和夯实,调整全面落地的时间有利于改革效果的达成。一是监管方面的制度性安排仍需补充和完善,2018年监管针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理财子公司、证券期货私募资管、券商大集合等出台了管理办法或操作指引,但《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和《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则因疫情到今年才陆续出台,《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核算估值指引》仍在意见征集中,而理财子公司的流动性管理和结构化存款管理办法仍在酝酿,因此从政策体系完整性来看,2020年底实现资管新规全面落地时机并不成熟。二是各项具体要求还需时间进一步夯实。虽然资管新规从征求意见至今已经3年,但如上所述大量配套性文件并未经过足够时间和业务的论证,适当延期可以及时发现问题,查缺补漏,起到“磨刀不误砍柴工”的效果。三是目前因疫情影响,存在重大事项的操作性滞后情况。如根据资管新规,2020年底前理财业务规模较大的商业银行均应完成理财子公司的开业,以实现独立运作的要求,但目前部分股份制银行尚未完成筹建批复流程,今年年底前开业的难度极大。 三、延期是兼顾多种因素后的选择 从整个资管新规的推动过程来看,从最初征求意见到2021底的时间将接近5年,足以消化多数老产品。资管新规最初内部征求意见是2017年上半年,下半年则已经进入公开征求意见阶段,其时市场上多数金融机构已经根据公开信息组织了讨论学习,并不同程度地启动了业务的优化调整工作,因此考虑政策的窗口发布和市场预期的调整,到2021年实质上的过渡期已接近5年。政策制定期间,监管也面向规模较大的金融机构进行了多次调研,据悉2017年若干家规模较大的国有大型银行均对现有产品情况进行了反馈,其产品的剩余期限基本在3年以内,而较征求意见稿增加半年过渡期的安排也得到了监管认同,现再次增加一年过渡期,应能充分覆盖多数产品的剩余期限。 从难以完成整改的产品来看,其核心问题也并非可以单纯通过增加过渡期来解决。从资管新规发布的初衷来看,一大原因是为避免资管业务沦为变相的信贷业务,防控影子银行风险,同时缩短融资链条并降低融资成本,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和水平。而前期造成这一问题的重要来源则是非标资产,其实质是通过“通道”机构,为不合乎贷款规范、不合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贷款对象发放贷款,这一乱象一是扰乱了信贷投放的政策指导要求,扩大了高风险主体的风险敞口,二是由多层通道增加了交易成本,实际降低了社会效率和福利水平,三是相关资金多来源于银行表外理财,变相规避了资本金约束,影响了监管质量。从当前实际运行的业务看,非标资产中难以在2020年底前整改完成的,往往存在投资标的不合规、产品池化运作、缺乏现金流甚至依靠借新还旧续作等严重问题,不可能以证券化等市场化方式化解,而其质量和合规风险又难以回表,实质上单纯增加过渡期根本无法解决,决不能因此类个案导致整体的改革止步不前。 从对市场的预期管理而言,过渡期也不宜过多延长。如果过渡期延长两年,会对市场的预期产生较大影响,考虑到实际到期时间仍有2年半,因工作规划、岗位调整等问题,部分机构负责人很有可能产生并不紧迫的预期,甚至发生竞相观望、拖而不改等情况,最终造成久拖不决。因此,正如此次发布所言,安排过渡期的初衷是确保资管业务顺利转型,实现老产品向新产品的平稳过渡。将过渡期延长1年,可以鼓励金融机构“跳起来摘桃子”,在对冲疫情影响的同时,推动金融机构早整改、早转型。 四、制度设计激励兼容,引导转型工作深入开展 进一步明确了化解“硬骨头”的政策工具。本次通知的发布,明确指出可以通过新产品承接、市场化转让、合同变更、回表等多种方式有序处置存量资产,对此类情形监管容忍度也将适当提高。而对于已违约资产,则可通过核销、批量转让等方式进行处置。为保障银行不因此增加系统性风险,将优化银行资本补充工具发行环境。整个安排可谓环环相扣,对2021年底仍无法正常实现转换的资产给予了全流程的政策支持。 以激励相容的方式引导市场机构早日完成转型。与之前单纯任务式推进、惩罚后进方式不同,此次明确了对“优等生”的激励政策,包括在监管评级、宏观审慎评估、资本补充工具发行和开展创新业务等方面给予适当激励。而对于2021年底前仍难以完全整改到位的个别金融机构,保留了个案处理的政策安排以便灵活处置,但同时亦明确未按计划如期在2021年底前完成整改任务的金融机构将不仅面临监管评级、宏观审慎评估、开展创新业务等方面的惩罚措施,还会视情被采取监管谈话、监管通报、下发监管函、暂停开展业务、提高存款保险费率等措施。这一模式,一方面激励金融机构尽全力完成转换任务,另一方面充分说明此次资管新规最终落地不会强行搞“一刀切”,从而可以避免“齐步走”造成政策共振和市场动荡,避免实体经济产生负面影响。 总体上看,此次过渡期延长通知的发布,不仅是增加一年时间来实现顺利过渡和筑牢成效,更是对开展资产管理业务金融机构提出了精细化指导要求。在此期间,金融管理部门会夯实金融机构主体责任,虽然继续由金融机构自主调整整改计划,但将按季度监测实施,切实防范道德风险。因此,金融机构将会有压力、有动力去积极有序地开展整改工作。 后续值得市场期待有两大方面的进展:一方面是监管工具箱的进一步开放,可以预见后续一年半时间金融机构处置存量资产决不会“单打独斗”,监管机构将会加大创新支持力度,增加存量问题资产的处置渠道和方式。当然,不同处置手段的使用也绝非毫无代价,通过挂钩金融机构激励政策的方式,可以更有效的保障相关手段不被滥用。另一方面是资管新规逐步落地后统一化工作的开展,从制度细节上避免再次发生监管套利行为,如推动解决各类资管产品在账户开立、产权登记、税收政策等方面的平等待遇问题等等,一个更加统一、标准、稳健和开放的大资产管理行业将逐步形成。 本文原发于中证网
据央行网站31日消息,按照既有工作安排,资管新规过渡期将于2020年底结束。经国务院同意,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部门审慎研究决定,资管新规过渡期延长至2021年底。 据介绍,2018年4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资管新规)发布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不断完善资管行业监管制度体系,持续推动资管业务平稳转型、规范整改。在各方共同努力下,资管乱象得到有效遏制,影子银行风险显著收敛,资管业务逐步回归本源,呈现稳健发展的态势。 按照既有工作安排,资管新规过渡期将于2020年底结束。考虑到今年以来新冠肺炎疫情对经济金融带来的冲击,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规范转型面临较大压力。为平稳推动资管新规实施和资管业务规范转型,经国务院同意,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部门审慎研究决定,资管新规过渡期延长至2021年底。 人民银行指出,过渡期延长不涉及资管新规相关监管标准的变动和调整。为做好过渡期存量资管业务整改工作,金融管理部门将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夯实金融机构主体责任,在锁定存量资产的基础上,继续由金融机构自主调整整改计划,按季监测实施,切实防范道德风险。同时,完善配套政策安排,加大创新支持力度,为存量资产处置提供更多的方式和渠道。 下一步,金融管理部门将认真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加强监管协调、监测分析和督促落实,统筹把握政策实施节奏和力度,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附: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资管新规过渡期调整答记者问 一、为什么延长资管新规过渡期? 今年以来,新冠肺炎疫情对全球经济造成严重冲击,部分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增多,适当延长资管新规过渡期,是从疫情常态化防控出发,做好“六稳”和“六保”工作的具体举措。一是推动资管存量业务整改平稳进行。新冠肺炎疫情从资金端和资产端,对资管业务产生了双向冲击,尤其是在资产端,部分行业、企业经营困难加大,一些投资项目原有还款安排面临调整。适当延长过渡期,能够缓解疫情对资管业务的冲击,有利于缓解金融机构整改压力。二是为金融机构培育规范的资管产品提供宽松环境。过渡期适当延长,能够为资管机构进一步提升新产品投研和创新能力,加强投资者教育和长期资金培育,提供更好的环境和条件,有利于支持资管产品加大对各类合规资产的配置力度。 二、过渡期延长1年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一是统筹稳增长与防风险的平衡。延长过渡期1年,更多期限较长的存量资产可自然到期,有助于避免存量资产集中处置对金融机构带来的压力。二是过渡期也不宜延长过多。过渡期安排的初衷是确保资管业务顺利转型,实现老产品向新产品的平稳过渡。将过渡期延长1年,可以鼓励金融机构“跳起来摘桃子”,在对冲疫情影响的同时,推动金融机构早整改、早转型。三是最大化政策效用。过渡期延长1年,能够较好统筹存量业务整改和创新业务发展的关系,通过资管业务的转型升级,带动存量资产的规范整改。 三、过渡期延长1年,有哪些主要政策安排? 为稳妥推进资管业务整改规范工作,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提出了“过渡期适当延长+个案处理”的政策安排。主要包括:一是延长资管新规过渡期至2021年底,在锁定2019年底存量资产的基础上,由金融机构自主调整整改计划。二是对于2021年底前仍难以完全整改到位的个别金融机构,金融机构说明原因并经金融管理部门同意后,进行个案处理,列明处置明细方案,逐月监测实施,并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三是健全存量资产处置的配套支持措施。鼓励采取新产品承接、市场化转让、合同变更、回表等多种方式有序处置存量资产。允许类信贷资产在符合信贷条件的情况下回表,并适当提高监管容忍度。已违约的类信贷资产回表后,可通过核销、批量转让等方式进行处置。鼓励通过市场化转让等多种方式处置股权类资产。稳妥处置银行理财投资的存量股票资产,避免以单纯卖出的方式进行整改。优化银行资本补充工具发行环境,进一步增强金融机构资本实力。推进金融市场发展,提升新产品接续能力,引导资管行业为资本市场提供长期稳定资金支持。 四、如何确保整改工作在过渡期内平稳有序推进实施? 一是压实金融机构主体责任。金融机构锁定待整改存量资产,自主调整整改计划,编制整改资产台账,实行清单制管理,过渡期内按季监测实施。 二是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对于2020年底前完成整改任务,或整改虽延至2021年底,但进度快于计划,能提前完成整改任务的金融机构,在监管评级、宏观审慎评估、资本补充工具发行和开展创新业务等方面给予适当激励。对于未按计划如期在2021年底前完成整改任务的金融机构,除在监管评级、宏观审慎评估、开展创新业务等方面采取惩罚措施外,视情采取监管谈话、监管通报、下发监管函、暂停开展业务、提高存款保险费率等措施。对于个别机构弄虚作假或选择性落实相关要求等行为,监管部门将采取监管处罚措施。 三是强化监管协调,推动政策实施。人民银行将会同相关部门建立资管业务整改工作联络协调机制,加强政策统筹协调,为整改工作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五、延长过渡期是否意味着资管业务改革方向出现变化? 此次过渡期延长的政策安排,综合考虑了疫情冲击、宏观环境、市场影响、实体经济融资等因素,是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作出的决定,坚持了资管新规治理金融乱象、规范健康发展的初心和底线,不涉及资管业务监管标准的变动和调整,并不意味着资管业务改革方向出现变化。这种安排,一方面,有利于巩固前期化解风险的成果,推进资管业务持续转型升级。另一方面,有助于缓解新冠肺炎疫情的冲击,稳定对实体经济的融资供给,提高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 下一步,金融管理部门将认真督促金融机构做好过渡期规范整改工作,推动资管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央行网站消息,2018年4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发布以来,在各方共同努力下,资管乱象得到有效遏制,影子银行风险显著收敛,资管业务逐步回归本源,呈现稳健发展的态势。 按照既有工作安排,资管新规过渡期将于2020年底结束。考虑到今年以来新冠肺炎疫情对经济金融带来的冲击,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规范转型面临较大压力。为平稳推动资管新规实施和资管业务规范转型,经国务院同意,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部门审慎研究决定,资管新规过渡期延长至2021年底。 过渡期延长不涉及资管新规相关监管标准的变动和调整。为做好过渡期存量资管业务整改工作,金融管理部门将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夯实金融机构主体责任,在锁定存量资产的基础上,继续由金融机构自主调整整改计划,按季监测实施,切实防范道德风险。同时,完善配套政策安排,加大创新支持力度,为存量资产处置提供更多的方式和渠道。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过渡期延长1年的主要考虑: 一是统筹稳增长与防风险的平衡。延长过渡期1年,更多期限较长的存量资产可自然到期,有助于避免存量资产集中处置对金融机构带来的压力。 二是过渡期也不宜延长过多。过渡期安排的初衷是确保资管业务顺利转型,实现老产品向新产品的平稳过渡。将过渡期延长1年,可以鼓励金融机构“跳起来摘桃子”,在对冲疫情影响的同时,推动金融机构早整改、早转型。 三是最大化政策效用。过渡期延长1年,能够较好统筹存量业务整改和创新业务发展的关系,通过资管业务的转型升级,带动存量资产的规范整改。 该负责人介绍,为稳妥推进资管业务整改规范工作,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提出了“过渡期适当延长+个案处理”的政策安排。主要包括: 一是延长资管新规过渡期至2021年底,在锁定2019年底存量资产的基础上,由金融机构自主调整整改计划。 二是对于2021年底前仍难以完全整改到位的个别金融机构,金融机构说明原因并经金融管理部门同意后,进行个案处理,列明处置明细方案,逐月监测实施,并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 三是健全存量资产处置的配套支持措施。鼓励采取新产品承接、市场化转让、合同变更、回表等多种方式有序处置存量资产。允许类信贷资产在符合信贷条件的情况下回表,并适当提高监管容忍度。已违约的类信贷资产回表后,可通过核销、批量转让等方式进行处置。鼓励通过市场化转让等多种方式处置股权类资产。稳妥处置银行理财投资的存量股票资产,避免以单纯卖出的方式进行整改。优化银行资本补充工具发行环境,进一步增强金融机构资本实力。推进金融市场发展,提升新产品接续能力,引导资管行业为资本市场提供长期稳定资金支持。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资管新规过渡期调整答记者问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经国务院同意,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部门,充分考虑今年以来疫情影响的实际情况,在坚持资管新规政策框架和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审慎研究决定,延长《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资管新规)过渡期至2021年底,同时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完善配套政策安排,平稳有序推进资管行业规范发展。对此,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各方关注的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为什么延长资管新规过渡期? 今年以来,新冠肺炎疫情对全球经济造成严重冲击,部分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增多,适当延长资管新规过渡期,是从疫情常态化防控出发,做好“六稳”和“六保”工作的具体举措。一是推动资管存量业务整改平稳进行。新冠肺炎疫情从资金端和资产端,对资管业务产生了双向冲击,尤其是在资产端,部分行业、企业经营困难加大,一些投资项目原有还款安排面临调整。适当延长过渡期,能够缓解疫情对资管业务的冲击,有利于缓解金融机构整改压力。二是为金融机构培育规范的资管产品提供宽松环境。过渡期适当延长,能够为资管机构进一步提升新产品投研和创新能力,加强投资者教育和长期资金培育,提供更好的环境和条件,有利于支持资管产品加大对各类合规资产的配置力度。 二、过渡期延长1年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一是统筹稳增长与防风险的平衡。延长过渡期1年,更多期限较长的存量资产可自然到期,有助于避免存量资产集中处置对金融机构带来的压力。二是过渡期也不宜延长过多。过渡期安排的初衷是确保资管业务顺利转型,实现老产品向新产品的平稳过渡。将过渡期延长1年,可以鼓励金融机构“跳起来摘桃子”,在对冲疫情影响的同时,推动金融机构早整改、早转型。三是最大化政策效用。过渡期延长1年,能够较好统筹存量业务整改和创新业务发展的关系,通过资管业务的转型升级,带动存量资产的规范整改。 三、过渡期延长1年,有哪些主要政策安排? 为稳妥推进资管业务整改规范工作,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提出了“过渡期适当延长+个案处理”的政策安排。主要包括:一是延长资管新规过渡期至2021年底,在锁定2019年底存量资产的基础上,由金融机构自主调整整改计划。二是对于2021年底前仍难以完全整改到位的个别金融机构,金融机构说明原因并经金融管理部门同意后,进行个案处理,列明处置明细方案,逐月监测实施,并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三是健全存量资产处置的配套支持措施。鼓励采取新产品承接、市场化转让、合同变更、回表等多种方式有序处置存量资产。允许类信贷资产在符合信贷条件的情况下回表,并适当提高监管容忍度。已违约的类信贷资产回表后,可通过核销、批量转让等方式进行处置。鼓励通过市场化转让等多种方式处置股权类资产。稳妥处置银行理财投资的存量股票资产,避免以单纯卖出的方式进行整改。优化银行资本补充工具发行环境,进一步增强金融机构资本实力。推进金融市场发展,提升新产品接续能力,引导资管行业为资本市场提供长期稳定资金支持。 四、如何确保整改工作在过渡期内平稳有序推进实施? 一是压实金融机构主体责任。金融机构锁定待整改存量资产,自主调整整改计划,编制整改资产台账,实行清单制管理,过渡期内按季监测实施。二是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对于2020年底前完成整改任务,或整改虽延至2021年底,但进度快于计划,能提前完成整改任务的金融机构,在监管评级、宏观审慎评估、资本补充工具发行和开展创新业务等方面给予适当激励。对于未按计划如期在2021年底前完成整改任务的金融机构,除在监管评级、宏观审慎评估、开展创新业务等方面采取惩罚措施外,视情采取监管谈话、监管通报、下发监管函、暂停开展业务、提高存款保险费率等措施。对于个别机构弄虚作假或选择性落实相关要求等行为,监管部门将采取监管处罚措施。三是强化监管协调,推动政策实施。人民银行将会同相关部门建立资管业务整改工作联络协调机制,加强政策统筹协调,为整改工作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五、延长过渡期是否意味着资管业务改革方向出现变化? 此次过渡期延长的政策安排,综合考虑了疫情冲击、宏观环境、市场影响、实体经济融资等因素,是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作出的决定,坚持了资管新规治理金融乱象、规范健康发展的初心和底线,不涉及资管业务监管标准的变动和调整,并不意味着资管业务改革方向出现变化。这种安排,一方面,有利于巩固前期化解风险的成果,推进资管业务持续转型升级。另一方面,有助于缓解新冠肺炎疫情的冲击,稳定对实体经济的融资供给,提高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 下一步,金融管理部门将认真督促金融机构做好过渡期规范整改工作,推动资管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资管新规过渡期调整答记者问 字号大中小文章来源:沟通交流2020-07-31 19:07:42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经国务院同意,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部门,充分考虑今年以来疫情影响的实际情况,在坚持资管新规政策框架和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审慎研究决定,延长《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资管新规)过渡期至2021年底,同时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完善配套政策安排,平稳有序推进资管行业规范发展。对此,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各方关注的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为什么延长资管新规过渡期? 今年以来,新冠肺炎疫情对全球经济造成严重冲击,部分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增多,适当延长资管新规过渡期,是从疫情常态化防控出发,做好“六稳”和“六保”工作的具体举措。一是推动资管存量业务整改平稳进行。新冠肺炎疫情从资金端和资产端,对资管业务产生了双向冲击,尤其是在资产端,部分行业、企业经营困难加大,一些投资项目原有还款安排面临调整。适当延长过渡期,能够缓解疫情对资管业务的冲击,有利于缓解金融机构整改压力。二是为金融机构培育规范的资管产品提供宽松环境。过渡期适当延长,能够为资管机构进一步提升新产品投研和创新能力,加强投资者教育和长期资金培育,提供更好的环境和条件,有利于支持资管产品加大对各类合规资产的配置力度。 二、过渡期延长1年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一是统筹稳增长与防风险的平衡。延长过渡期1年,更多期限较长的存量资产可自然到期,有助于避免存量资产集中处置对金融机构带来的压力。二是过渡期也不宜延长过多。过渡期安排的初衷是确保资管业务顺利转型,实现老产品向新产品的平稳过渡。将过渡期延长1年,可以鼓励金融机构“跳起来摘桃子”,在对冲疫情影响的同时,推动金融机构早整改、早转型。三是最大化政策效用。过渡期延长1年,能够较好统筹存量业务整改和创新业务发展的关系,通过资管业务的转型升级,带动存量资产的规范整改。 三、过渡期延长1年,有哪些主要政策安排? 为稳妥推进资管业务整改规范工作,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提出了“过渡期适当延长+个案处理”的政策安排。主要包括:一是延长资管新规过渡期至2021年底,在锁定2019年底存量资产的基础上,由金融机构自主调整整改计划。二是对于2021年底前仍难以完全整改到位的个别金融机构,金融机构说明原因并经金融管理部门同意后,进行个案处理,列明处置明细方案,逐月监测实施,并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三是健全存量资产处置的配套支持措施。鼓励采取新产品承接、市场化转让、合同变更、回表等多种方式有序处置存量资产。允许类信贷资产在符合信贷条件的情况下回表,并适当提高监管容忍度。已违约的类信贷资产回表后,可通过核销、批量转让等方式进行处置。鼓励通过市场化转让等多种方式处置股权类资产。稳妥处置银行理财投资的存量股票资产,避免以单纯卖出的方式进行整改。优化银行资本补充工具发行环境,进一步增强金融机构资本实力。推进金融市场发展,提升新产品接续能力,引导资管行业为资本市场提供长期稳定资金支持。 四、如何确保整改工作在过渡期内平稳有序推进实施? 一是压实金融机构主体责任。金融机构锁定待整改存量资产,自主调整整改计划,编制整改资产台账,实行清单制管理,过渡期内按季监测实施。二是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对于2020年底前完成整改任务,或整改虽延至2021年底,但进度快于计划,能提前完成整改任务的金融机构,在监管评级、宏观审慎评估、资本补充工具发行和开展创新业务等方面给予适当激励。对于未按计划如期在2021年底前完成整改任务的金融机构,除在监管评级、宏观审慎评估、开展创新业务等方面采取惩罚措施外,视情采取监管谈话、监管通报、下发监管函、暂停开展业务、提高存款保险费率等措施。对于个别机构弄虚作假或选择性落实相关要求等行为,监管部门将采取监管处罚措施。三是强化监管协调,推动政策实施。人民银行将会同相关部门建立资管业务整改工作联络协调机制,加强政策统筹协调,为整改工作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五、延长过渡期是否意味着资管业务改革方向出现变化? 此次过渡期延长的政策安排,综合考虑了疫情冲击、宏观环境、市场影响、实体经济融资等因素,是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作出的决定,坚持了资管新规治理金融乱象、规范健康发展的初心和底线,不涉及资管业务监管标准的变动和调整,并不意味着资管业务改革方向出现变化。这种安排,一方面,有利于巩固前期化解风险的成果,推进资管业务持续转型升级。另一方面,有助于缓解新冠肺炎疫情的冲击,稳定对实体经济的融资供给,提高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 下一步,金融管理部门将认真督促金融机构做好过渡期规范整改工作,推动资管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调整后:反催收联盟跃跃欲试 金融机构处处设防 “现在真担心反催收联盟再度兴风作浪。”一位持牌消费金融机构贷后管理部负责人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感慨说。 在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下称《意见》)——拟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后,过去一周他发现不还款的借款人开始增多,且部分借款人不还钱的理由“惊人相似”——要求金融机构贯彻《意见》精神,将贷款年化利率从24%调低至15.4%(一年期LPR×4)。 “这令我们怀疑反催收联盟正在怂恿借款人利用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调整,以不还款胁迫金融机构削减部分利息(或豁免部分还款额)。”他告诉记者。 一位熟悉反催收联盟操作套路的知情人士透露,目前部分反催收联盟的确在跃跃欲试——有人在反催收联盟微信朋友圈发布《意见》解读文章,“号召”借款人敢于要求金融机构大幅调低贷款利率;还有人在兜售语音机器人软件,以便借款人“从容”应对金融机构关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调整的解释。 “这吸引部分嫌24%利率较高的借款人开始铤而走险,通过不还款迫使金融机构调低贷款利率。”这位知情人士向记者透露。 多位金融机构零售部门人士向记者透露,尽管他们尚未发现反催收联盟怂恿借款人以民间借款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调整为由要求调低贷款利率的迹象,但他们已对此严阵以待——一方面向借款人传递“个人信用记录保持良好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也在积极准备各项应对预案,说服借款人不要受反催收联盟“误导”。 “不过,此举可能治标不治本。”上述持牌消费金融机构贷后管理部负责人坦言,目前他们内部正将大量信贷资金向优质客户倾斜,一方面优质客群更看重个人信用,不容易被反催收联盟“蛊惑”,另一方面他们具备较强还款能力,令信贷坏账率走低,确保个人信贷业务能在利率上限16%以内实现盈亏平衡。 “现在我们比较担心的是,若各家金融机构都在争夺优质客群,大量非优质客群就将得不到正规金融服务,只能转向民间高利贷,反而会加剧小微企业与个体户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他直言。 反催收联盟的“新套路” “今年以来,反催收联盟显得特别疯狂。”一家互联网小贷公司贷后管理部门业务主管向记者透露。在疫情期间,反催收联盟怂恿大量借款人以疫情期间丢失工作、长期居家隔离为由,要求金融机构大幅减免贷款偿还金额。 因此他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不断与借款人沟通,告诫他们不要“弄虚作假”以损坏个人诚信度。 令他没想到的是,在《意见》出台后,以上述理由要求减免还款额的借款人开始减少,取而代之的是,以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调整为由要求降低贷款利息的借款人日益增多。而且他们的理由相当“类似”——既然最高人民法院准备大幅调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金融机构应贯彻《意见》精神,迅速将贷款利率调低至16%以内。 “甚至不少借款人还指出,以往不少司法实践判例显示,很多法院认为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相比民间借贷应受到更严格的限制,因此他们若走司法途径,法院会支持他们将贷款利率调低至16%以内,金融机构与其败诉,不如主动调低贷款利率。”他告诉记者,这番措辞令他相当惊讶——因为很多借款人平时很少接触信贷纠纷官司,怎么会知道众多司法实践判例,因此他怀疑这背后,是借款人正受到反催收联盟的“指导”。 他还发现,当贷后管理部门打电话给众多借款人针对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调整做出解释时,这些借款人的回复同样惊人相似,令他们怀疑这些借款人可能从反催收联盟购买了语音机器人软件,“从容”应对金融机构的解释。 前述熟悉反催收联盟操作套路的知情人士向记者透露,目前不少反催收联盟正在“怂恿”借款人利用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调整,以不还款为由向金融机构施压要求减免利息;甚至个别反催收联盟已形成一整套“操作指引”出售给借款人,按利息减免额的约30%收费。 “整个操作指引相当专业,包括教会借款人如何向金融机构施压减免利息,如何与金融机构围绕政策解读分歧进行争论从而触发后者言辞激烈(以此保存录音向相关部门投诉暴力催收)等。”这位知情人士向记者直言。 “目前我们能做的,就是先下手为强。”这位互联网小贷公司贷后管理部门业务主管透露。上周以来他们已向借款人多次传递“重视个人良好信用记录”的信息,此外机构内部也在加大培训,避免员工因政策解读分歧与借款人产生激烈言语冲突,被后者抓住把柄投诉,令自身陷入被动处境。 在他看来,这些措施未必对反催收联盟各种套路都有所防范。真正要做到防患于未然,最好的办法就是优化客户结构,将信贷资源向优质客群倾斜。 争夺优质客群 记者多方了解到,在《意见》出台后,不少金融机构已悄悄优化客户结构。 “现在我们将85%信贷资金优先带给兼具良好还款意愿与还款能力的优质客户,较以往高出逾15个百分点。”一家涉足助贷领域获客业务的金融科技平台业务主管向记者透露。究其原因,一是优质客户比较看重自身信用,不大容易受反催收联盟“蛊惑”——以牺牲个人信用为代价博取利息减免等“小利”;二是他们还款能力较强令坏账率走低,令助贷业务能在利率上限16%以内仍有盈利空间。 一家信用卡部门人士也向记者透露,当前信用卡取现年化利率约在18%-20%,可以覆盖到部分急需资金周转但信用评级不是很高的个体户客群,而现在银行高层要求将取现年化利率降至15.4%以内(确保贷款利率受到司法保护),加之业务部门担心反催收联盟兴风作浪怂恿借款人不还钱以要求大幅减免利率,因此他们将服务对象局限在以往都能按时还款的客群,不少存在延时还款的非优质个体户只能被“拒之门外”。 “这意味着个人贷款审核门槛正在悄然收紧。”前述持牌消费金融机构贷后管理部负责人指出。为了确保借款人均是“优质客户”,上周以来他们风控部门加入了不少用户画像信息作为放贷决策新依据——以小微企业主为例,若他为家人购买足额寿险医疗险,以往能按时偿还房贷,购买较高额度第三者责任险等车险险种,那么他获得贷款的几率相对较高,反之若平台无法收集到相关数据,则可能直接否决他的贷款申请。 在他看来,这无疑将不少非优质小微企业主、个体户与个人挡在正规普惠金融服务之外,迫使他们转向民间高利贷寻求资金,反而助长民间违规放贷现象死灰复燃。 陈植
内容提要 运用市场退出机制,及时关闭、取缔那些资不抵债和严重违规经营的金融机构,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手段之一。如果对这些“不良金融机构”不采取有力措施,金融风险势必越积越大,潜在社会动荡的范围和程度也会加大。各国的经验告诉我们,处理危机状态下的金融机构,必须协调运用行政、法律、市场机制在内的各种手段,将金融机构市场退出过程中所可能引发的金融风险最小化。本文主要讨论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方式,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处理模式与程序。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业有了巨大发展,金融管理体系、金融机构经营方式都有了质的变化,多层次、多元化、与国际接轨的金融体系正在逐渐形成。但是,影响我国金融稳定的风险依然存在。早在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就先后关闭了因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的海南发展银行、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和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在国内外引起了较大的震动。近年来,金融监管机构又采取多种措施关闭或重组了一些规模较大的金融机构。这一系列市场退出事件说明我国金融机构风险不容忽视,“十四五”规划期间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势在必行。 一、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方式 所谓金融机构市场退出,一般是金融机构由于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或者发生了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必须退出的事由,不能继续经营,而必须进行拯救或破产清算的过程。从经济学角度出发,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有利于保护金融领域有效竞争,但是,由于金融机构在社会经济体系中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和作用,金融机构的破产倒闭重组,会对金融体系甚至整个国民经济运行产生较大影响。 过去几十年,各国政府为了减少金融机构破产倒闭对金融体系的冲击,对危机金融机构处理一般采取有别于其它工商企业的政策。归纳起来有三类处理方式,即拯救重组、放宽管制、关闭清算。 01 危机金融机构的拯救 作为社会支付与信用中介的金融机构破产有很强的外部效应。因此,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不会轻易允许大型金融机构倒闭。对于陷入困境的大型金融机构,一般先通过各种救助方式予以拯救,破产清算是各国政府所竭力避免的市场退出方式。主要救助方式有注资、接管、兼并重组、国有化、资产证券化等。 1. 重新注资 对于陷入暂时流动性困境的金融机构,通过重新注入资金的办法,改善其资产负债结构,一般可以缓解金融困境,度过危机难关。纵观各国的情况,一般有以下几种注资办法,即中央银行救助、政府“输血”、股东负责、金融同业援助、存款保险机构的支持、国际金融组织的紧急援助等途径。 (1)中央银行注资 中央银行作为一国或地区金融机构的最后贷款人,对于陷入流动性困境的金融机构,有权利和义务提供紧急资金援助。中央银行援助的方式一般有,提供抵押贷款、票据贴现、短期透支等。 例如,日本银行在1927年的金融危机和30年代的大危机时期,就多次使用最后贷款人的职能。在1965年的证券危机时,日本银行也曾运用最后贷款人的职能对山一证券公司进行资金援助,避免了证券危机的进一步恶化。另据美国《彭博市场》杂志报道,从2007年8月到2010年4月,美联储在没有经过国会批准和监管的情况下,曾经秘密向大型银行进行了大规模的注资行为。截至2009年3月共计向金融体系注入7.77万亿美元,超过美国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一半。 2007年,英国北岩银行(Northern Rock)陷入资金流动性危机后发生挤兑。为了控制危机态势蔓延,英格兰银行(Bank of England)向北岩银行注资,并积极出台各项措施主动干涉金融市场运行。但一般来说,中央银行只对陷入短期流动性问题的金融机构提供帮助。对于已经完全丧失偿付能力的“僵尸型”金融机构,中央银行往往不予支持。 (2)政府“输血” 政府机构通过临时性的特别筹款计划,例如发行特别国债,或者是通过建立“金融机构稳定基金”,向陷入暂时流动性困难的金融机构进行“输血”,以解其“燃眉之急”。 例如,1993年法国政府动用资金35亿法郎,挽救濒于倒闭的法国里昂信贷银行。1996年巴西政府紧急注资80亿雷亚尔(约合82亿美元),帮助严重亏损的巴西银行。1998年10月,日本下议院通过总额达69万亿日元的金融改革法案。其中,25万亿日元将以购入银行优先股或债券的方式注入银行,18万亿日元用于破产银行国有化,另17万亿日元注入存款保险基金。 1998年8月18日,我国财政部向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行了2700亿元长期特别国债,所筹集的资金全部用于补充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资本金。1999年成立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剥离1.4万亿元不良贷款。2002年中央政府又动用600亿外汇储备对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进行财务重组,大大推进了这些银行的股改上市进程。 表1: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期间美国政府直接注资 资料来源:丁化美等“政府救助危机金融机构的方式比较”,山东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12月期。 (3)股东负责 对于股份制的金融机构,金融监管部门权衡利弊,可以采取要求其主要股东重新注资的方式,对该金融机构进行挽救。例如,1996年4月,日本太平洋银行陷入危机,大藏省和日本银行经过调查后确认,通过一般性的外部援助已经难以使该机构走出困境,决定由该银行的四大股东,即日本樱花银行、富士银行、东海银行、三和银行重新注资。 (4)金融同业支持 金融机构危机极具扩散性,如果不能得到有效遏制,会危及金融同业的安全与经济利益。所以从维护自身利益出发,金融同业难以对其它金融机构的危机“袖手旁观”。金融同业一般通过组成共同基金或共同保险机构,对陷入危机的金融机构进行援助。例如,奥地利所有储蓄银行合股建立了储蓄银行中央机构。如果某家银行陷入困境,该中央机构会要求所有成员银行提供资金支持。1907年,美国爆发金融风暴,私人银行家皮尔庞特·摩根多方游说,最后各金融机构通过共同出资,相互救济的方式才得以渡过危机。1998年美国长期资本管理公司由于金融投机失败,几近破产倒闭的境地。在纽约联储的安排下,众多的华尔街大型银行共同出资36亿2500万美元救济,才使该机构得以“死里逃生”。 2013年6月19-20日,中国银行业爆发了“钱荒”,实际上就是一场有惊无险的“流动性危机”。当时有关媒体报道称两天之内银行间隔夜回购利率的加权值从7.87%跳升至10%,有的甚至高达20%-30%,7天回购利率最高则达28%。一些股份制银行成为这场流动性危机的重灾区,个别银行甚至开出1个月年化10%的收益率,有多少要多少。但同时也有一些银行因流动性管理比较到位,在危机中通过高价拆出资金获得了可观收益。 (5)存款保险机构救助 在金融机构危机处理过程中,存款保险公司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向危机金融机构提供流动性支持。例如,美国法律规定,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如果认为某银行在社会上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通过直接资金支持能够避免银行倒闭,并且可能减少保险公司的损失时,就可以直接对陷入困境的银行提供资金支持。 1992年,日本伊予银行合并发生经营危机的东邦合作银行,首次获得存款保险机构的赠款。同年,救济合作东洋信用金库和三和银行又一次获得存款保险机构的赠款。到1996年,日本共有13起金融机构的合并获得存款保险机构的资金援助。 2019年5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对原包商银行接管后,采用存款保险基金和央行出资,进行收购承接,对原包商银行的各类债权人给予充分的保障。根据公告披露,对个人客户和5000万元及以下的对公和同业机构客户的本息给予了100%全额保障。对于5000万元以上同一大额债权人的本息,按债权净额先期进行保障,预计平均保障比例可在90%左右。上述保障措施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包括储户在内的各类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了金融市场发生恐慌和银行挤提。 (6)专门拯救组织救治 在处理陷入危机的金融机构时,各国普遍的做法是成立专门拯救组织(SPV),负责对整个事件的处理工作。在美国有中介银行、信托投资机构或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收购金融机构的风险资产,通过运用各种投资银行手段,实现资产的潜在价值,救活许多面临困境的金融机构。 例如,20世纪80年代末期美国发生了涉及资产达4030亿美元的储贷危机。美国政府被迫于1989年采取新的立法措施(《金融机构重建改革执行法》),为处理濒临破产的储蓄信贷机构专门成立了重组信托公司(Resolution Trust Corporation),负责有关储蓄信贷机构的存款保险和监管体制的重建,并给予必要的授权。重组信托公司首先将储蓄信贷机构分为“健全的储蓄信贷机构”和“有问题的储蓄信贷机构”,然后负责对有问题金融机构进行集中管理和清理。重组信托公司利用多种方式,诸如导入500亿美元的公共资金、不良资产证券化等,历时6年,花费了3150亿美元,终于成功地解决了这场危机。 表2:金融危机下政府处理金融机构风险资产的案例 资料来源:丁化美等“政府救助危机金融机构的方式比较”,山东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12月期。 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东南亚危机受灾国先后建立了资产管理公司,专门处理银行坏帐呆帐。例如,泰国通过立法,成立了金融重组局(Financial Restructuring Authority)及资产管理公司(Asset Management Corporation)。前者专门负责收购问题金融机构的良好资产,并将之重整,后者则负责处理问题资产,并且在3年内把有关资产出售。2011年,希腊内阁已批准一项设立所谓“问题银行”的法案。该法案将允许希腊财政部分拆一家银行,并创建一个由政府控制的“过渡性金融机构”,接管当地银行所持有的问题资产。 2. 接管 接管是指当某一金融机构陷入危机之后,由危机金融机构申请或者金融监管当局强制,将被接管机构的全部经营业务交由特定的“托管机构”。托管机构对被接管机构的经营管理、组织机构进行必要的调整和改组,使被接管人在接管期限内,改善财务状况,渡过危机。 例如,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接管中银信托,经过整顿之后,出售给广东发展银行。作为托管机构的主体,除了金融监管当局之外,还可以是其他商业金融机构,或是专门组建的过渡性金融托管机构,如日本的桥梁银行(Bridge Bank)和美国的重组信托公司(RTC)等。2019年5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有关方面组建接管组,对原包商银行实施接管。自接管开始之日起,接管组全面行使包商银行的经营管理权,并委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包商银行业务。2020年7月17日,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先后宣布,对天安财产、新华信托、新时代证券、国盛证券等9家金融机构进行接管。 接管是以保护金融机构债权人利益,恢复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能力为目的的一种行政性挽救措施。金融机构被接管之后,接管机构还可以选择:拍卖;请求政府或者存款保险机构重新注入资金,改组并转让给其它民间金融经营机构;宣布破产清算,使该金融机构完全退出市场竞争领域。 3. 收购或合并(Mergers & Acquisitions) 收购是指一家健康的金融机构以现金或股票交易的方式,收购危机金融机构的全部或大部分股权。 例如1995年荷兰的ING银行收购了因衍生产品交易失败而破产的巴林银行,1994年初西班牙桑坦德银行收购破产的西班牙信贷银行,1999年3月中国光大银行整体收购中国投资银行等。2020年2月6日,徽商银行公告称,将出资36亿元在内蒙古自治区参与新设一家省级地方银行,即已开业的蒙商银行。该银行注册资本200亿元,其中内蒙古财政及国企合计持股约50.16%,存保基金持股约29.84%,徽商银行持股约15%,建设银行子公司建信金融持股约5%。此外,徽商银行还收购原包商银行四家分行(北京、深圳、成都、宁波等分行),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外的全部资产净值912亿元(资产账面价值1409亿元)及原包商银行四家分行价值153亿元的业务、总行派驻当地事业部及信用卡业务员工,同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责任和义务。 合并则是一家健康的金融机构与一家陷入困境的金融机构并合其全部资产与负债,形成一家新的金融机构。例如,日本大和银行与住友银行的合并、1998年我国国泰君安两大证券公司的合并等。 收购与合并是较受各国推崇的危机金融机构的处理方式。首先通过金融机构的收购合并,可以用较低的成本,稳定金融秩序,防止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负效应在整个金融体系蔓延。其次,由于历史等多方面原因,危机金融机构的商誉、人才资本等,仍然具有较高的无形价值而值得保留。再次,通过购并有利于实现金融组织结构调整,优化金融资产的全社会配置格局,提高国民经济整体的运行效率。 尽管金融监管部门可能会提供一些优惠政策来促进金融机构之间的并购发生,比如允许收购方“特许经营”某一垄断性行业、或者对收购方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但应避免通过行政安排要求收购方对危机金融机构进行购并,否则后患无穷。比如,20多年前,海南省通过行政安排将资产质量低劣,并卷入挤兑风潮的28家城市信用社并入海南发展银行,最终导致了海南发展银行的倒闭。 4. 国有化 对于一些大型金融机构,如果其它救助方式不可行,或者成本过高,一种可行的救助方式是将其收归国有。以国家的信用为担保,防止爆发大面积挤兑风潮。 例如,1998年10月29日,日本金融改革法生效之后,小渊政府随即宣布对有问题的长期信用银行实施国有化。同年12月又将日本债权信用银行国有化。根据国有化计划,日本政府通过存款保险公司购入这两家银行的所有股份和资产,同时填补两家银行的所有损失,使两家银行仍可履行原有的一切责任。日本政府强调接管这两家银行只是暂时性的安排,将在一年之内为它们寻找收购机构,否则将由政府出资组成一个“过渡银行”来管理长期信用银行的经营活动,直至该银行被售出或清算。泰国金融危机爆发之后,有4家银行被暂时国有化,2家被合并到国营金融集团。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英国政府宣布向皇家苏格兰银行、劳埃德TSB和哈利法克斯苏格兰银行注资370亿英镑,实现部分国有化。英国财政部则以亿英镑获得皇家苏格兰银行60%股份。 5. 债权人参与治理 各国为了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进一步补充了破产程序。其显著特点就是加入了自愿破产程序,例如美国的《破产法》第11条、英国《破产法》中的管理程序、法国《破产法》中的内部警报程序等制度。这些制度本着和解原则,给予破产企业一段保护期,使债权债务双方能够对企业进行重组,以达到挽救危机企业的目的。我国1996年颁布的《破产法》第4条也给予了企业重组的机会。 为了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利益,减少金融机构破产倒闭的负面影响,债权人直接进入金融机构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是一种较为有效的方式。债权人通过参与危机金融机构的治理,随时监测在金融机构的权益,可以促使危机金融机构改善管理,重新走上健康发展之路。 6. 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是指将一组流动性差的金融资产经过一定的组合,使这组资产产生稳定的现金流收益,然后再转变为具有流动性且信用等级较高的债权型证券的技术和过程。证券化之后,资产化证券的评级可以摆脱发行主体信用等级的限制,提高不良资产的信用等级,有利于通过合理的定价策略,快速大量地处理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 7. 金融机构私有化或出售给外国投资者 在俄罗斯和其它原中东欧转轨经济国家,对陷入危机的国有金融机构私有化是一种较受推崇的方式。 比如,波兰和捷克共和国选择了将本国的银行出售给具有资本、经营管理、风险控制、合规管理等诸多优势的国外战略投资者方式。 波兰更是采取了通过本国银行和外国战略投资者“配对”的方法,即把一家波兰本国的银行和一家作为战略投资者的外国金融机构进行拉郎“配对”,由后者向本国银行补充资本金(实际上达到控股比例),强化内部治理改革和风险管理,按照国际标准规范该银行的信贷行为,避免了原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累积—注资—新的不良贷款累积的恶性循环。当然这种方式的负面影响之一就是大约有70%的波兰商业银行被外资银行控股。 匈牙利在1994年-1997年对国家主要银行,包括匈牙利外贸银行、匈牙利储蓄银行、布达佩斯银行、匈牙利信用银行、塔卡里克银行、国家商业信用银行进行了私有化。其中部分银行的私有化,允许外国投资者参与。 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之后,主要危机受灾国也通过私有化和股权的国际化等方式对金融体系进行了全面的改组,金融业的外国所有权有了大幅度增加。根据有关统计,在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期间,泰国15家当地银行中共有11家被外资收购或政府接管,91家金融公司中被关闭或接管的也多达63家。泰国在国内金融机构经营管理素质比较薄弱的情况下,匆忙地实施了利率的自由浮动和资本项目的可兑换,还大量地推出了五花八门的金融衍生产品,金融市场面向外资全面开放,据有关人士统计,外资占泰国股市比重一度达到34%,外资银行的机构数目也曾接近本土银行。 02金融机构完全退出市场 根据《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9)》,目前我国的中小银行已达4000余家,总体发展较好,风险可控。但是从金融机构评级来看,中小银行阵营中评级分化明显,有相当数量的银行特别是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整体评级垫底,少数银行已经出现了信用风险或局部性、结构性流动性风险。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少量金融机构的倒闭不仅符合优胜劣汰的市场经济原则,也对提高社会资源配置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在部分中小银行已经严重资不抵债、内部治理混乱、竞争能力低下、市场前景黯淡的情况下,与其让这些机构痛苦地或者甚至像新冠肺炎疫情一样影响其他金融机构的健康,还不如尽快对其实行“安乐死”,由法人治理结构完善、金融科技能力强、经营管理和市场竞争能力突出的大中型金融机构来收购或替代,这可能是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更快速和廉价的方式,否则就可能在金融市场上形成一个“劣币驱良币”的恶性循环局面。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应当考虑如何减少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对社会政治经济和金融的冲击,以及充分保证广大债权人的权益等问题。 金融机构完全退出市场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 金融机构解散 金融机构解散是指已成立的金融机构,由于发生了机构章程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事由,致使其丧失继续经营的能力,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登记注销后,金融机构法人资格消灭的法律行为。按照我国法律,金融机构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即可宣布解散。 第一、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已满或者发生了足以导致金融机构解散的其他事由; 第二、经过股东大会讨论决议解散; 第三、在金融机构兼并重组过程中,由于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而解散。 2. 金融机构被监管机构撤销与关闭。 这是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行政程序。在我国,金融机构被关闭与撤销一般是指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对经其批准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终止其经营活动,对其债权债务进行清算,最终取消其法人主体资格的行为。自1995年以来,我国金融主管部门采取这种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方式,先后撤并了申银万国证券公司,关闭了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和海南发展银行、原包商银行。 3. 破产清算 金融机构破产一般是指金融机构不能到期偿还债务或者是资不抵债,不能正常经营。破产清算的目的是对无偿还能力的金融机构实行管制性管理,禁止挤兑。破产清算将导致以下后果:金融机构的股东失去全部或部分股本;附属债务的债权人将失去一部分或全部的资金;没有参与投保的存款人将得不到补偿;金融机构的剩余资产将被拍卖偿还债务。 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第一次采用这种市场退出方式,关闭了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收缴其总公司及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和《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停止一切业务经营活动,由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组织成立清算组,对该公司进行关闭清算,最后按照法律程序实施破产。 选择金融机构破产方式不仅对危机金融机构本身和债权人利益产生损害,而且对国民经济整体影响深远。金融机构是一种高负债经营的企业,自有资本占总资产的比重非常低,选择破产清算所面临的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就是对自有资本无法覆盖的那一部分损失由谁来负责。 此外,破产清算还会导致监管机构和存款保险公司要付出大量成本,清理分析倒闭金融机构的帐户。由于破产清算打破了存款人和借款人与银行的法律业务关系,会使现有投资项目因资金不能及时到位而拖延。如果这种负效应被广泛传播,公众和投资者对金融机构的信心与投资环境就会产生动摇,外资进入就会裹足不前,甚至抽逃资金,最终引发大面积金融危机。 比较来看,各国推崇的是通过拯救或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促使危机金融机构兼并重组,尽量使危机金融机构转危为安。破产清算作为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方式的最后选择,是各国都竭力避免的。 03放宽对危机金融机构的监管标准 如果通过评估,金融监管部门认为陷入危机的大型金融机构经营管理稳健、人力资本雄厚。为了减少金融机构重组或倒闭带来的负面影响,可以考虑放松对危机金融机构的管制。在分支机构的设立、跨业经营、存贷款利率、以及国内外资金流动等方面,为该机构提供带有一定歧视性和垄断性的“特许经营”制度安排。 但是,这一选择必须以完善的立法和监管为前提,并辅之以其它手段。否则,片面为挽救危机金融机构而放松对银行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贷款损失准备金,以及分业经营的限制,则会导致金融机构大“道德风险”,形成险上加险的局面。例如,美国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采取的放松监管选择,不仅没有救活储蓄和贷款协会行业,反而导致了它的彻底破产。 (未完待续,下篇更精彩)
央行21日发布通知,《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业绩评价方案》(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旨在进一步加强对绿色金融业务的激励约束。 根据《意见稿》,绿色金融业绩评价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对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对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实行激励约束的制度安排。 评估指标及方法方面,《意见稿》拟明确,绿色金融业绩评价指标包括定量和定性两类,其中,定量指标权重80%,定性指标权重20%。定量指标包括绿色金融业务余额占比、绿色金融业务余额份额占比、绿色金融业务余额同比增速、绿色金融业务风险余额占比等4项。 值得注意的是,定量指标中的绿色贷款余额采用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部门提供的统计数据。绿色债券持有量采用登记托管机构(包括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中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上海清算所)提供的统计数据。绿色金融业绩评价定性得分由中国人民银行结合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日常管理、风险控制等情况并参考定性指标体系确定。 央行进一步说明称,在编制上述评价方案过程中,始终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公开透明。内容完全公开,并先行征求和吸收了代表性金融机构的意见建议。 二是因地制宜。方案鼓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出台实施细则,适当调整评价指标和权重系数等内容,合规拓展评价结果应用方式,使评价办法更加契合区域经济发展特征,更好发挥绿色金融对区域绿色产业发展的支持作用。 三是全面完整。在考核范围上,修订后的方案进一步丰富了绿色金融业务的覆盖范围,统筹考虑绿色贷款和绿色债券业务开展情况。在指标设定上,采用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考核方法,定量指标的设置兼顾数量与质量,有利于更加全面地反映金融机构的绿色金融业绩。 四是动态考核。绿色金融业绩评价在定量考核部分不设置固定门槛,而是根据方案公布的既定规则对参评机构进行整体考核,有利于动态反映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业绩的变化。 对于反馈意见的途径和方式,央行表示,一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greenfinance@pbc.gov.cn;二是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成方街32号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邮编:100800)(在信封上注明“绿色金融业绩评价”字样);三是将意见传真至:010-66016481。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