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禁止发放无用途、虚假用途、用途存疑的贷款。防止消费类贷款、经营性贷款等信贷资金违规挪用于房地产领域。防范借款人或受托支付对象通过非常规大额取现、中间人过渡资金等各类方式规避用途管理。 上海银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住房信贷管理工作的通知 在沪各中外资法人银行、中资银行分行、村镇银行、外国及港澳台地区银行分行、外资法人银行分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沪建房管联〔2021〕48号),根据严格执行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防控个人住房信贷风险的总体要求,现就持续做好个人住房信贷管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商业银行要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因城施策”“一城一策”的工作要求,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严格执行房地产贷款业务各项规制要求,严格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严格审查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偿债收入比、限贷等要求。 二、严格实施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中资地方法人银行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通知》(银发〔2020〕322号)等相关要求,加强对房地产贷款占比、个人住房贷款占比的管理。房地产贷款集中度超出要求的相关法人银行,应针对性地强化过渡期业务调整。 三、严格审核首付款资金来源和偿债能力。按照“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完善调查、审查手段。强化首付款资金真实性审查要求,防止借款人通过消费类贷款、经营性贷款等渠道违规获取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资金,或者通过伪造首付款支付凭证方式套取银行贷款。审慎评估借款人还款意愿、还款能力,严格控制借款人住房贷款的月房贷支出与收入比、月所有债务支出与收入比,多渠道核实借款人真实收入水平,防止通过假流水、假证明等造假行为虚增偿债能力。 四、严格加强借款人资格审查和信用管理。要按照本市住房限购政策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借款人,尤其是夫妻离异借款人限贷资格的审查,防止借款人规避限购、限贷等行为给商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风险管理带来的影响。充分利用各类征信和信息共享平台查询借款人信用信息,结合借款人信用状况,严格审批个人住房贷款。要完善约束机制,加强个人住房贷款合同管理,在合同中增加相应的约束性条款,对各类不诚信行为予以约束,并充分提示借款人。对于违规获取首付款资金、存在造假行为等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应拒绝其房贷申请,将其列入黑名单,并作为失信行为信息报送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五、严格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管理。切实执行《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7〕359号)的相关要求,重点支持借款人购买首套中小户型自住住房的贷款需求,且只能对购买主体结构已封顶住房的个人发放住房贷款。利用贷款购买的商业用房应为已竣工验收的房屋。 六、切实加强信贷资金用途管理。高度重视信贷资金用途管控,强化用途警示。禁止发放无用途、虚假用途、用途存疑的贷款。防止消费类贷款、经营性贷款等信贷资金违规挪用于房地产领域。防范借款人或受托支付对象通过非常规大额取现、中间人过渡资金等各类方式规避用途管理。完善信贷资金用途监测与拦截机制,扩大模型监测范围,提升监测效果。对确认用途违规的行为,应及时采取实质性管控措施。 七、严格房产中介机构业务合作管理。严格开展房产中介合作资质审核,实施业务合作准入和名单制管理,建立贷后质量监测及中介退出机制。对发现存在为购房者提供首付款支持、联合“包装公司”协助伪造贷款资质证明和收入证明等违规行为的房地产中介,应立即终止合作,并将其列入黑名单,报送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 八、全面开展风险排查。各商业银行要根据通知要求,完善内控制度,强化对房地产市场和房地产金融风险的监测、分析和评估。对2020 年6月份以来发放的消费类贷款、经营性贷款以及个人住房贷款进行全面自查,并于2021年2月28日前向上海银保监局报送自查和整改报告。报告应包括组织开展情况、检查内容、发现的主要问题和产生问题的原因等;整改方案应包括时间表、责任部门、责任人员、整改措施及目标等。发现违规问题的,应从机制上查找问题,并立即进行整改,对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借款人存在违反合同约定行为的,按照合同约定给予惩戒。上海银保监局将对各商业银行房地产政策执行及自查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将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特此通知。
中新经纬客户端3月17日电(魏薇)去年3·15晚会中,央视曝光了“714高炮”平台,不少借款人身陷其中,被套路贷、暴力催收等所迫,甚至有借款人走上了不归路。 一年过去了,违规放贷的乱象仍未绝迹。3月16日,有借款人向中新经纬记者反映,小花钱包和其合作方麻袋财富涉嫌阴阳合同、收取砍头息以及搭售保险等。 涉嫌阴阳合同 回应将核实情况 “小花钱包借款协议涉嫌阴阳合同,2018年11月,我从小花钱包借款10000元,但是借款服务协议上写的借款本金为14547.84元,之后每月偿还727.39元本金和几十元不等的利息,一共20期。”江西省的罗先生对中新经纬记者介绍自己的借款经历。 罗先生称,自己的借款合同和银行流水显示,借款14547.84元是由麻袋财富平台打给了托管银行的账户上,但是立马又被麻袋财富平台扣去了4547.84元服务费。“这是将高利息包装成服务费,其实就是砍头息。”他表示。 罗先生借款协议 来源:采访对象提供 罗先生借款到账10000元 来源:采访对象提供 在罗先生提供的借款咨询服务协议上显示,借款利率为0.027%/日,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金,以此计算年利率仅9.855%。实际情况真的如此吗?一位业内人士告诉中新经纬记者,以IRR公式计算,真实的年利率复利计算高达74.43%,年利率单利计算为56.94%。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的李旻律师认为,如果真的如借款人所说,那平台方的确涉嫌收取砍头息,是违规的。 “该网贷平台实质上是以服务费等形式收取导致利息超过年化36%红线的砍头息。”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孟博律师在接受中新经纬记者采访时表示,砍头息指的是,出借人在支付借款时预先扣除利息,但在借款合同、借据等能够证明借贷关系的文件中仍将已扣除的利息作为本金的一部分,并另外约定利息。实际上,这种做法并不受法律保护。借贷合同属于实践合同,以实际支付借款数额为准,可以先付利息,但不能收砍头息。 早在2017年12月,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下发的《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规定,各类机构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各类机构向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统一折算为年化形式。 上述文件强调了“各种费用形式”,这也意味着,无论是担保费、会员费、手续费还是风险评估费,都应该作为资金成本统一折算为年化形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孟博律师表示,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中新经纬记者在这份借款咨询服务协议上看到,受托人为小花(厦门)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即小花钱包的运营主体,是资金借贷关系中的“信息中介”。 天眼查显示,小花(厦门)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2月30日,注册资本6000万元人民币,并于2019年1月29日更名为小花(厦门)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小花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侯鸿博,该公司第一大股东为中腾信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80%,第二大股东为西藏泓杉投资管理中心,持股比例为20%。小花钱包官网显示,该公司业务包括消费分期、信用卡账单分期以及商城购物。 上述协议上还提到,资金提供方为麻袋财富平台,该公司官网显示,麻袋财富是中信产业基金控股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由上海凯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管理。平台注册资本1.1亿元,并于2015年与中腾信共获增资 4.2 亿元。截至2019年6月30日,麻袋财富累计投资金额突破1228亿元,累计投资人收益超过18.7亿元。 麻袋财富介绍,该平台是一个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平台,也就是公众熟悉的P2P平台,通过借贷信息撮合服务为借款人解决资金需求,为投资人提供资金回报。介绍中还表示,麻袋财富与小花公司的大股东“中腾信”为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中新经纬记者就上述问题尝试联系小花公司和麻袋财富,小花公司方面回应称,小花钱包严格遵循国家法律规定的36%利率红线,小花钱包是麻袋财富的资产端合作伙伴。小花钱包在接到投诉的第一时间即进行了信息核实,后与投诉人沟通了解诉求,如核实确因疫情导致还款困难,将视情况给予减免、展期等帮助。 代扣款服务被质疑 不仅涉嫌砍头息和高利贷,小花钱包以及麻袋财富的代扣款服务也被借款人质疑扣费不明。罗先生表示,今年3月,自己在查看还款记录时,发现有几笔资金扣款有问题,于是在3月6日还款日之前,将手机银行中的第三方快捷支付“宝付支付”、“通联支付”都注销了,之后他发现,还款不能直接还给麻袋财富,必须通过“宝付支付”扣款,所以3月6日,他的还款并没有扣款成功。 奇怪的是,3月7日,罗先生的银行卡显示自动扣款了两笔资金,分别为2.17元和100.36元,后一笔的业务摘要显示为“保险”。 他拨打了中国银联、第三方支付“通联支付”的客服电话询问,客服人员称,这两笔资金是麻袋财富通过通联支付扣款的,但是具体以何理由扣款,客服也并不知道。 “我多次要求解除代扣服务,但银行方面称和我本人解除不了,发卡行的客户经理告诉我,是工商银行总行打包签署的协议,他们也取消不了,小花钱包的客服说,我还有欠款,因此不同意取消。但是他们乱扣钱,这个应该如何处理?”罗先生无奈地表示。 在罗先生提供的委托扣款授权书中第五条规定,“本委托授权书的期限自本授权书出具日起,至本人在《借款咨询服务协议》及借款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履行完毕时止”。而对于是否可以解除委托扣款协议,小花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并未给出明确回应。 搭售借款人意外险 此外,罗先生还称,自己借款时还被搭售了保险。罗先生的借据信息显示,2019年9月,他有一笔本金6733元的借款,被搭售了保费为76.76元的借款人意外保障计划。 罗先生的借据信息中包括了“借款人意外保障计划” 来源:采访对象提供 而最令罗先生气愤的是,他在小花钱包App上根本无法找到保险合同,也不知道保险合同的具体内容。 早在2019年7月23日,银保监会已向财险保险公司下发《关于开展现金贷等网贷平台意外伤害保险业务自查清理的通知》,叫停保险公司通过现金贷等网贷平台销售意外伤害保险的行为。 对此,小花公司相关工作人员表示,保险不是搭售的,也并非强制购买。而罗先生称,在申请贷款时会自动弹出来一个保险协议,他以为不买保险就不会放款,所以就点击了同意。 除了罗先生,中新经纬记者在第三方投诉平台聚投诉上看到,涉及小花钱包的投诉贴高达上万条,其中多数问题涉及阴阳合同、砍头息、收取高额服务费、暴力催收等。 孟博律师介绍,2019年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开展银行保险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就提到,对于违反银行业保险业监管法规的问题,要依法处罚;对开办的不当业务、存在的不当销售行为,要立即叫停或纠正,出现侵害消费者权益问题的要问责到人;对于涉及违法犯罪的问题,要移送司法机关惩处。 中新经纬记者同时联系了麻袋财富试图进一步了解情况,客服人员表示可以将问题发送至邮箱,截至发稿未收到相关采访问题的回复。(中新经纬APP) (编辑:文静)
在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民间借贷新规”)后,金融市场新增诸多问题与矛盾,如:民间借贷新规的利率是否适用于金融机构、非法经营罪的入罪标准应否随之下调、溯及力问题、4倍LPR的合理性与趋势等。如对前述问题有了解的需要,各位读者参考阅读公众号此前的文章。在近日,有小贷行业的朋友向飒姐团队反映,对于已经消灭的借贷关系,很多借款人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向其退还超过4倍LPR部分的利息。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希望通过分析民间借贷新规与关联的民事法律在本文予以解答。01还息超过司法保护上限的处理暂且抛开民间借贷新规施行这一背景,我们首先需要了解的是,对于一般情况的民间借贷纠纷,借款人归还利息超过司法保护上限的处理方式。通常而言,过高利息不受法律保护的理解是,法院不会支持该部分利息的诉讼请求。如果借款人主动归还超过司法保护上限的利息的,由于出借人缺乏收取该部分费用的合法事由,已归还的超过司法保护上限的利息属于出借人的不当得利,借款人在诉讼时效支持的范围内,可随时向出借人主张返还。02问题的区别在飒姐团队今天要讨论的问题中,区别于上述结论的变化在于民间借贷新规下调了司法保护上限,将原有的“两线三区”之规定修改为4倍LPR。具体而言,民间借贷新规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为此,民间借贷新规是否适用于已经完成的民间借贷行为,是小贷公司应否向借款人返还超过4倍LPR部分利息的关键。03分析与解答民间借贷新规的溯及力问题主要体现在第三十二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据此,民间借贷新规的内容是具有溯及力的,但该溯及力具有一定的限制:一是取决于法院已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旧法,二是借贷行为发生之日早于2019年8月20日LPR数值形成之日的,参照原告起诉的LPR四倍确定保护的利率上限。回到本文分析的问题,对于已经归还的利息,小贷公司应否将超过15.4%的部分向借款人退回?飒姐团队认为,这个答案与还款行为发生的时间相关。对于还款时间发生在民间借贷新规施行后的借贷关系,由于新规作为司法解释具有溯及既往的特性,小贷公司应当将超过合同成立时4倍LPR或者起诉时的4倍LPR(如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利息向借款人退还。否则,借款人有权要求小贷公司返还该部分费用作为不当得利。对于还款时间发生在民间借贷新规施行前的借贷关系,从民间借贷新规的文字表述上,无法得出不适用新规的结论。相反,除了超过不当得利诉讼时效3年的债权债务关系之外,有观点认为,借款人有权向小贷公司主张退还超过4倍LPR的利息。但飒姐团队对该推论是持否定态度:一来,借贷关系在还款行为发生后已经消灭,民间借贷新规不能调整已经完成的资金融通行为;二来,借贷关系成立与消灭是依照行为发生时有效法律法规进行的,法律应当保护民众既定的信赖。基于前述,飒姐团队认为,对于还款时间在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借贷关系,小贷公司无须向借款人退还超过4倍LPR部分的利息。对于还款时间在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借贷关系,小贷公司需要向借款人退还超过4倍LPR部分的利息。04现状与建议疫情后的资金周转困难,使得债务重组成为刚需,诸多借款人选择加入“反催收联盟”。在某些组织团队的宣扬下,借款人纷纷以为已经还了的利息,只要超过15.4%都能要回来,并为此支付高额的手续服务费,殊不知法律对此并非全面支持。我们反对催收的暴力化,但更反对以维权为名、牟利为实的破坏既定金融秩序的行径。为此,针对这一情况,飒姐团队为小贷公司提供建议如下:1、不要认为民间借贷新规出台后,法律天然站在借款人一边,司法解释在溯及既往的同时,需要兼顾法律的稳定性。2、对于新规施行后还款的借贷关系,可以与之协商部分退息,但不妨效仿某些借款人的一贯作风,让其诉讼解决,依此作为筹码。需要注意的是,拖延时间对小贷公司是有利的,因为不当得利的被告主观上没有过错,借款人不能主张利息。3、对于新规施行前还款的借贷关系,小贷公司应当拒绝退息,并依照我们在前的分析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有必要,可咨询我们或者其他专业人士予以解决。05写在最后对于民间借贷新规的讨论不绝于耳,实践的争议与乱象在近期不断涌现,有小微企业的结构性贷款的难上加难,更有自然人借款人要求退息的秩序挑战。为此,我们希望有权单位可以在充分了解金融市场波动的情况下,尽快对新规的适用作出进一步的阐释。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读者!
近年来,信托公司个人信托贷款业务快速发展,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个人贷款金融服务供给的不足,满足了部分金融消费者的合理需求。但相关业务在调查、审批、协议签订、放款、收费、催收等多个环节仍普遍存在薄弱之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不足,产生较大负面影响。 9月8日,北京银保监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信托公司个人信托贷款业务的通知》(下称《通知》)称,信托公司开展个人信托贷款业务,应独立审批贷款,独立自主进行贷款决策。信托公司不得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或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不得在《信托合同》中作出免除信托公司作为贷款人的义务和职责的约定。 比如,由委托人或由委托人指定的第三方承担实质尽职调查、贷款审核、贷后管理等职责;受托人无需进行尽职调查和贷后管理,仅对部分环节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核;信托的设立、信托项下的合作机构、保证人、风控措施及借款人的确定、信托资金用途、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方式等事项均由委托人或受益人自主决定等。 《通知》称,信托公司应参照执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重新梳理个人信托贷款业务管理机制和流程,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改进风险管理的薄弱环节。信托公司通过线上渠道发放的具有小额、短期、分散、低风险特征的个人信用贷款除外,但应参照互联网贷款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的实施细则。 具体来看,信托公司应建立以贷款用途真实性为核心的贷前调查制度。信托公司发放个人信托贷款用于生产经营的,贷前调查应以现场实地调查与非现场间接调查相结合的形式开展,对借款人贷款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贷款用于个人消费的,应从贷款限额、交易场景、交易价格等维度,结合借款人消费需求、消费意愿等情况对贷款用途的合理性进行分析,确保贷款资金用于满足居民日常生活的正常需求。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信托公司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另外,贷款额度及期限合理并符合借款人还款能力。信托公司应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不得简单以抵押物价值为基础确定贷款金额。信托公司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匡算,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对于贷款面谈制度,《通知》称,信托公司应建立并执行贷款面谈制度。面谈过程中应对借款人身份、借款意愿、借款用途、还款能力等要素的真实性进行核实,与借款人提供的贷款资料进行匹配核对。借款人以房屋作为抵押申请个人贷款的,与借款人的面谈应由信托公司工作人员完成,不得委托给第三方机构。 “信托公司在借款合同中应明确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年化)、利息计算方式(含计算公式)以及提前还款情况下的利息收取方式等关键信息,并在贷款发放前明确每期还款计划安排,同时应告知借款人。”《通知》表示。 对于当前市场比较关注的外包风险,《通知》称,信托公司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信托公司应明确合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禁止性行为清单,包括但不限于:以信托公司名义对外宣传;指使、授意、放任或帮助借款人伪造资料;代替借款人抄录、签署相关文书;截留、挪用借款人资金;采取暴力手段进行催收等。 “监管要求的出发点还是针对当前消费金融信托所出现的一些问题,诸如利息收取不规范、内部管理不严格、与外部机构合作过程中出现了声誉风险等。同时,监管部门针对个人信托业务继续强调过往的严格要求,诸如自主管理和尽调、掌控支付资金流向等。整体看,短期提升了信托公司个人信托业务的操作规范性和合规要求,有利于此类业务健康发展。”一家北京地区信托公司研究人士告诉记者。 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执行所长邢成表示,当前不少信托公司根据自身的特点和专业能力,开展一些个人贷款,有普惠金融的属性,这是积极的地方。但也有不少信托公司一哄而上,盲目开展消费金融业务,因为不规范产生了不少法律纠纷。这些小额分散的消费金融业务,不属于信托公司本源业务,也非其在资管行业的优势所在,信托公司还是应该定位在高端资管业务上。
“仅凭身份证,当天可放款”?“无视黑白户,无条款贷款”?“特殊渠道快速、低息贷款”?贷款黑中介打着吸睛幌子诱骗借款人,如果不注意辨别很容易上当受骗。9月7日,北京银保监局发布公告,提醒广大消费者,务必要提高警惕、谨防贷款黑中介的五个“定制圈套”:圈套一:“包装贷款”。黑中介谎称通过包装资料可以解决借款人“银行流水不够、收入不达标”等资质方面的困难。但当你拿着造假资料去申请贷款时,其实存在很大的风险:一是资料造假被金融机构查出,结果自然是拒贷,还会被金融机构列为黑名单;二是个人信息泄露“被贷款”,相关资料可能被黑中介拿去申请贷款。圈套二:“无需审批”。“1分钟办理、无需审批”、“仅凭身份证,当天可放款”,黑中介一般将目标锁定在收入不稳定人群,“1分钟办理、无需审批”、“仅凭身份证,当天可放款”是很容易吸引该人群的噱头。而被这些虚假信息迷惑双眼的借款人,往往拿到的是一份“天价”合同,最终造成无力偿还的结果。圈套三:“贷前收费”。黑中介承诺低息、快速放款,但前提是借款人先要交一定的保证金、押金,以证明自己的还款能力。一旦借款人交了钱,黑中介就会消失无踪。正规的金融机构在正式放款前是不会向借款人收取任何费用的。而黑中介一般没有实际业务,图的就是借款人支付的各种费用,因此会在贷款过程中,以各种名目收费。圈套四:“宣称有关系”。黑中介宣称自己在金融机构有熟人或者有关系,可以帮助借款人轻松贷款,而且利息很低,不过需要缴纳一定的服务费。如果借款人信以为真,交了所谓的服务费,贷款无望反倒被骗了服务费。正规的金融机构都有严格的贷款审核流程,并不是内部人员就能左右的。圈套五:“洗白征信”。黑中介慌称只需几千元就能洗白个人征信,无论多花、多黑都能洗白,以避免贷款被拒。一旦你信以为真,被骗的就是你。征信报告只有上报的商业银行才可以修改、更正,除此之外,任何机构或个人都是无权更改的。不良征信记录,会在还清全部逾期欠款及罚息的5年后自动消除。发现征信有不良记录时,要积极处理,并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才是正确之道。北京银保监局提示,要正确贷款“三要三不要”,远离贷款五大圈套。包括:花钱要理性,不要让个人贷变成“烧钱贷”;借钱要正规,不要把“假李鬼”当成“真李逵”;救济要理智,不要让中介贷变成“中介害”。北京银保监局还强调,消费者要“三看”辨别正规金融机构:一看联系方式与经营场所。正规的金融机构会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联系方式,并非只有一个简单的贷款网站,并非一个QQ号或一串手机号码;二看前期费用和贷款利率。从贷款利率和前期费用来看,遇到“无门槛、低利息”的贷款产品是不符合市场规律的,正规的金融机构在正式放款前是不会向借款人收取任何费用的;另外,要看受理区域与营业执照。“正规的金融机构一般只办理当地业务,有利于控制信贷风险,而非正规机构一般会声称‘可办理全国业务’,这是他们异地行骗的一种手段。正规的金融机构会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借款人可以登录当地工商部门网站看看是否已经注册。”北京银保监局称。
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调整后:反催收联盟跃跃欲试 金融机构处处设防 “现在真担心反催收联盟再度兴风作浪。”一位持牌消费金融机构贷后管理部负责人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感慨说。 在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下称《意见》)——拟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后,过去一周他发现不还款的借款人开始增多,且部分借款人不还钱的理由“惊人相似”——要求金融机构贯彻《意见》精神,将贷款年化利率从24%调低至15.4%(一年期LPR×4)。 “这令我们怀疑反催收联盟正在怂恿借款人利用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调整,以不还款胁迫金融机构削减部分利息(或豁免部分还款额)。”他告诉记者。 一位熟悉反催收联盟操作套路的知情人士透露,目前部分反催收联盟的确在跃跃欲试——有人在反催收联盟微信朋友圈发布《意见》解读文章,“号召”借款人敢于要求金融机构大幅调低贷款利率;还有人在兜售语音机器人软件,以便借款人“从容”应对金融机构关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调整的解释。 “这吸引部分嫌24%利率较高的借款人开始铤而走险,通过不还款迫使金融机构调低贷款利率。”这位知情人士向记者透露。 多位金融机构零售部门人士向记者透露,尽管他们尚未发现反催收联盟怂恿借款人以民间借款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调整为由要求调低贷款利率的迹象,但他们已对此严阵以待——一方面向借款人传递“个人信用记录保持良好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也在积极准备各项应对预案,说服借款人不要受反催收联盟“误导”。 “不过,此举可能治标不治本。”上述持牌消费金融机构贷后管理部负责人坦言,目前他们内部正将大量信贷资金向优质客户倾斜,一方面优质客群更看重个人信用,不容易被反催收联盟“蛊惑”,另一方面他们具备较强还款能力,令信贷坏账率走低,确保个人信贷业务能在利率上限16%以内实现盈亏平衡。 “现在我们比较担心的是,若各家金融机构都在争夺优质客群,大量非优质客群就将得不到正规金融服务,只能转向民间高利贷,反而会加剧小微企业与个体户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他直言。 反催收联盟的“新套路” “今年以来,反催收联盟显得特别疯狂。”一家互联网小贷公司贷后管理部门业务主管向记者透露。在疫情期间,反催收联盟怂恿大量借款人以疫情期间丢失工作、长期居家隔离为由,要求金融机构大幅减免贷款偿还金额。 因此他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不断与借款人沟通,告诫他们不要“弄虚作假”以损坏个人诚信度。 令他没想到的是,在《意见》出台后,以上述理由要求减免还款额的借款人开始减少,取而代之的是,以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调整为由要求降低贷款利息的借款人日益增多。而且他们的理由相当“类似”——既然最高人民法院准备大幅调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金融机构应贯彻《意见》精神,迅速将贷款利率调低至16%以内。 “甚至不少借款人还指出,以往不少司法实践判例显示,很多法院认为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相比民间借贷应受到更严格的限制,因此他们若走司法途径,法院会支持他们将贷款利率调低至16%以内,金融机构与其败诉,不如主动调低贷款利率。”他告诉记者,这番措辞令他相当惊讶——因为很多借款人平时很少接触信贷纠纷官司,怎么会知道众多司法实践判例,因此他怀疑这背后,是借款人正受到反催收联盟的“指导”。 他还发现,当贷后管理部门打电话给众多借款人针对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调整做出解释时,这些借款人的回复同样惊人相似,令他们怀疑这些借款人可能从反催收联盟购买了语音机器人软件,“从容”应对金融机构的解释。 前述熟悉反催收联盟操作套路的知情人士向记者透露,目前不少反催收联盟正在“怂恿”借款人利用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调整,以不还款为由向金融机构施压要求减免利息;甚至个别反催收联盟已形成一整套“操作指引”出售给借款人,按利息减免额的约30%收费。 “整个操作指引相当专业,包括教会借款人如何向金融机构施压减免利息,如何与金融机构围绕政策解读分歧进行争论从而触发后者言辞激烈(以此保存录音向相关部门投诉暴力催收)等。”这位知情人士向记者直言。 “目前我们能做的,就是先下手为强。”这位互联网小贷公司贷后管理部门业务主管透露。上周以来他们已向借款人多次传递“重视个人良好信用记录”的信息,此外机构内部也在加大培训,避免员工因政策解读分歧与借款人产生激烈言语冲突,被后者抓住把柄投诉,令自身陷入被动处境。 在他看来,这些措施未必对反催收联盟各种套路都有所防范。真正要做到防患于未然,最好的办法就是优化客户结构,将信贷资源向优质客群倾斜。 争夺优质客群 记者多方了解到,在《意见》出台后,不少金融机构已悄悄优化客户结构。 “现在我们将85%信贷资金优先带给兼具良好还款意愿与还款能力的优质客户,较以往高出逾15个百分点。”一家涉足助贷领域获客业务的金融科技平台业务主管向记者透露。究其原因,一是优质客户比较看重自身信用,不大容易受反催收联盟“蛊惑”——以牺牲个人信用为代价博取利息减免等“小利”;二是他们还款能力较强令坏账率走低,令助贷业务能在利率上限16%以内仍有盈利空间。 一家信用卡部门人士也向记者透露,当前信用卡取现年化利率约在18%-20%,可以覆盖到部分急需资金周转但信用评级不是很高的个体户客群,而现在银行高层要求将取现年化利率降至15.4%以内(确保贷款利率受到司法保护),加之业务部门担心反催收联盟兴风作浪怂恿借款人不还钱以要求大幅减免利率,因此他们将服务对象局限在以往都能按时还款的客群,不少存在延时还款的非优质个体户只能被“拒之门外”。 “这意味着个人贷款审核门槛正在悄然收紧。”前述持牌消费金融机构贷后管理部负责人指出。为了确保借款人均是“优质客户”,上周以来他们风控部门加入了不少用户画像信息作为放贷决策新依据——以小微企业主为例,若他为家人购买足额寿险医疗险,以往能按时偿还房贷,购买较高额度第三者责任险等车险险种,那么他获得贷款的几率相对较高,反之若平台无法收集到相关数据,则可能直接否决他的贷款申请。 在他看来,这无疑将不少非优质小微企业主、个体户与个人挡在正规普惠金融服务之外,迫使他们转向民间高利贷寻求资金,反而助长民间违规放贷现象死灰复燃。 陈植
原标题:砍头息“穿上花马甲”,网贷“变形记”怎么破? 网络上动动手指,验证一下身份,就能轻松借到钱……相对传统借贷,网络借贷因审核周期短、放款流程简单而受到借款者青睐。随着网贷平台整治不断深入,该行业风险持续得到缓释。但记者调查发现,仍有网贷平台玩起了巧立名目的“变形记”,对借款者“雁过拔毛”,亟须引起警惕。 雁过拔毛、巧立名目,借款人防不胜防 “一共只借1500元的钱,却花了720元买会员,利息还得另算,太坑了!”来自江苏无锡的周女士1月份在同程旅行App上借了1500元,借款时系统弹出一个“乐活会员”开通界面,费用一栏写着“60元月/年卡”。 “必须开会员才能借钱,当时以为会员总值60元,没想到是个每月付60元的年卡,最终借了3次钱,开3次会员,花了3份钱。”周女士说,由于当时急用钱,没有认真看条款,导致现在即使还清贷款,还要继续交会员费。 来自成都的小梅的困惑则是借的钱总是不能足额到账。由于此前毕业旅行“经费”紧张,小梅在某第三方信贷推荐平台上找到了指上旅行App,“当时平台上写的是借3000元,分三期还,最后只需还3090元”。 “到手时傻眼了,只有2096元,App客服告诉我扣掉的904元用来给我买违约保险。后来我仔细一看三期还款时间一共1个月,每期10天。粗算下来借款年利率超过300%。”小梅说。 来自上海的小谢也有类似经历。2019年以来,他多次在小花旅行App上借款,几乎每次都要求购买约占借款金额30%的“超值厦门五日游”旅游代金券。“例如,前期借3000元,买了900元的券,实际到账只有2100元。” 记者了解到,随着监管趋严,如今各个网贷平台套路越来越隐蔽。除了会员费、违约保险、旅游券,还有的以管理费、服务费等各种名义扣除借款人的费用。 “挖窟窿”“擦边球”,维权路上困难重重 借钱过程中,稍不留意就进了“坑”,但维权却不容易。 在某投诉平台,投诉同程旗下提钱游产品捆绑会员消费、变相收取“砍头息”的帖子超过百条。但同程的官方回复却为“提钱游确保在法律法规及协议允许的范围内收费,平台相关业务均符合相关规定,是合法合规的经营”。 “借完钱才发现,平台和实际放款方不是一家公司,维权只能被‘踢皮球’。”小谢觉得,有的网贷平台精心设计好了“窟窿”,就等着借款人“往里跳”。 广东的廖女士反映,她在惠花钱App借款时被搭售多份华泰保险产品,“但给惠花钱和华泰保险打了无数次电话,双方就没一个肯退钱”。 记者发现,有的网贷平台在App条款里就埋下了推责“伏笔”:“如您与平台合作方(实际放款方)之间发生纠纷,由您与平台方自行解决”,但实际发生纠纷时,借款人想要找到放款方就很不容易。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方超强指出,如果不能证明平台方和实际放款方之间对“雁过拔毛”的收益存在分成关系,很难判定搭售属于“砍头息”或“断头贷”,相关纠纷更容易被看作搭售问题引发的合同纠纷,维权难度较大。 记者还发现,有的网贷平台为了避免被维权,频繁更换“马甲”,加大借款人维权难度。如被多位网友投诉的点点金融App就长期处在闪退无法打开状态。多位借款人表示,因为不能按时还款被迫记入征信系统,或难以保存借款和还款记录用以维权。 网贷平台转型需“堵偏门、开正门” 当前,部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正向小额贷款公司转型。专家认为,需警惕转型中的网贷平台“搞变通”,对借贷者收“过路费”,应持续提高平台合规审慎经营能力。 新网银行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监管部门要加大对不规范、不合法网贷平台的清理整顿力度,加快市场出清;同时,应当鼓励商业银行、正规消费金融公司提供更多规范、合法的互联网贷款产品,更好地满足借贷者的需求。 方超强认为,在实践中,对于钻法律漏洞,利用优势地位,迫使借款方接受不公平借款条件,加重借款人负担,甚至导致实际借款成本超出法定利率上限的,金融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对相关企业进行约谈,进行惩处或提出警示。 中央财经大学应用金融系主任、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韩复龄建议,应利用部分网贷平台向小贷公司转型契机,对网贷平台的互联网背景和网络技术资源基础、监管系统对接等方面设置更严格准入门槛,使其真正满足非现场监管要求。 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傅蔚冈指出,当下不少借款人在被“雁过拔毛”后遭遇维权难,主要原因在于对平台的股东、出借方与自身之间的权责不够清晰。网贷平台在借贷时应向借款人进行“强提醒”,明确各方权利和职责,进行合规审慎经营。 “应加强金融消费者的教育力度,帮助其养成审慎的习惯;平台在设置所谓增值服务时需以醒目的方式提醒借款人,不得将捆绑商品或服务作为默示同意的选项给借款人下套。”方超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