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贷款新规落地:强化助贷行业马太效应,助推轻资本模式 近年来,互联网与金融业的融合不断深入,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的互联网贷款业务快速发展,各类商业银行都在尝试以不同模式不同程度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 另一方面,伴随着互联网金融整治之风,互联网金融公司纷纷退出P2P网络借贷业务,许多大型企业选择转型金融科技,发力“助贷”,为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贷业务提供服务。 7月17日,由银保监会制定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正式施行,对贷款合作管理制定了多项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助贷”业务指明了方向。 那么,《办法》对“助贷”行业有何影响?“助贷”业务又会走向何方? “助贷”行业管理精细化 根据《办法》,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的合作机构,是指在互联网贷款业务中,与商业银行在营销获客、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支付结算、风险分担、信息科技、逾期清收等方面开展合作的各类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电子商务公司、非银行支付机构、信息科技公司等非金融机构。 互联网金融公司转型而成的金融科技公司就属于其中。 5月9日,银保监会网站发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称《管理办法》),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答记者问上,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部分银行对合作机构管理较为粗放,如没有建立全行统一的管理制度、合作机构资质存在缺陷、对合作机构的持续性管理不足等,引发银行声誉风险。为引导商业银行审慎开展与合作机构的合作,防止合作机构风险向银行传染,《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对合作机构从准入到退出建立全流程、系统性的管理机制,提升其精细化管理能力。 新网银行首席研究员、中关村互联网金融研究院首席研究员董希淼撰文指出,对金融科技公司而言,《办法》是“稳定器”,将促进并规范互联网贷款相关合作。《办法》虽然没有直接提及“助贷”“联合贷款”,但对与商业银行在互联网贷款业务方面开展合作持较为开放的态度。特别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电子商务公司、支付机构、信息科技公司等非金融机构,均被列为合作机构范围;除授信审批、合同签订等核心风控环节应当由商业银行独立有效开展外,其他环节均可委托或部分委托合作机构开展。保险公司和有担保资质的机构,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借款人收取合理费用。 “金融科技公司等合作机构应借助政策东风,规范合作行为,发挥在客户引流、资金支持、风险防控等方面的优势,弥补商业银行等机构在客户需求、资金来源和风控能力等方面的不足,构建良性互动的‘商业银行+助贷机构+增信机构’合作模式。”董希淼称。 乐信CEO肖文杰表示,整体来看,《办法》展示出监管部门对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态度的积极转变,最受外界关注的一点在于,新政为助贷业务合规了指明方向,行业有望迎来良性快速发展。新规对银行与第三方机构合作范围,作出概括性定义,将与商业银行在营销获客、联合贷款、风险分担、信息科技、逾期催收等方面开展合作的各类机构均纳入合作机构范畴。 他说:“换句话说,以往一直被误解为P2P的助贷机构正式获得监管‘正名’。” 一位“助贷”行业的业内人士称,正式发布的新规和之前的征求意见稿,基本上差别不大。对于助贷今后的机构合作模式,贷款产品模式及额度,产品信息披露要求,大数据隐私保护,各参与方风控要求等等方面算是最终落地,未来在助贷业务中,各方的权责角色界限要求,都进一步明确,是有利于助贷业务更健康的进一步发展的。 名单制管理是否有马太效应? 从具体内容看,《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全行统一的合作机构准入机制,实行合作机构的名单制管理,并对合作机构进行准入前评估。同时,在合作期间对合作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全面评估一次,发现合作机构无法继续满足准入条件的,应当及时终止合作关系。 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新宇、陈嘉伟撰文表示,以助贷行业为例,对助贷合作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的影响在于可能导致助贷行业的集中化、头部化趋势进一步增强,挤压中小助贷平台的生存空间。对商业银行等资金方而言,对合作机构进行准入前评估及名单制管理,很多时候就意味着和大平台、资本实力雄厚的平台合作。但商业银行在选择合作机构时也应当适度分散,避免对单一合作机构过于依赖。 “业内预计,助贷行业在规范快速发展的同时,行业马太效应也会更加显著。”肖文杰也表达了类似观点。 上述业内人士则认为,有这个形式的要求,会一定程度提高合作机构准入门槛,在后续业务不断拓展的过程中,给头部机构增加背书,很多小的机构,因为准入门槛的限制,会增加合作成本。但是另一方面,银行对于助贷业务的布局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后续随着资产和渠道在细分上的变化调整,银行修改自己的合作机构白名单也不是没有可能,特别是小银行,他的灵活性和业务上的渴求度是不一样的。 在息费收取上,正式稿保留了保险公司和有担保资质的机构可以向借款人收费的除外规定。肖文杰指出,这是首次突破了监管部门长期以来要求“合作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息费”的限制为保险公司和担保机构参与助贷业务扫清了障碍,也有助于持相关牌照的金融控股集团加强旗下业务板块联动。 另外,在担保增信方面,助贷行业也将迎来更严格的审查。 正式稿相较于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商业银行不得因引入担保增信放松对贷款质量管控”的表述。“这实质是强调商业银行应当具备对互联网贷款的自主风控能力。”刘新宇、陈嘉伟称。 刘新宇、陈嘉伟认为,行业实践中,在监管提出“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的要求后,合作机构多倾向于通过收购/新设持牌的融资担保公司的方式,以融资担保公司向商业银行提供担保,具体模式上可能还会辅之以“保证金”“反担保”等安排。但实践中不少融资担保公司实际上仅仅是“空壳公司”,只是具备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资质,而不具备实质承担担保责任的能力。对于这类型的融资担保公司,需要商业银行在合作时加强对其增信能力的审查。 据了解,在互金公司纷纷转型,与银行、信托、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合作开展助贷业务时,金融机构为了控制风险,一般要求互金公司提供担保。因此,融资担保牌照是互金机构开展助贷业务的一块必备牌照。 当前,多家美股上市的互金平台都已拿到融资担保的牌照,如嘉银金科(NASDAQ:JFIN)、信也科技(NYSE:FINV)、乐信(NASDAQ:LX)、小赢科技(NYSE:XYF)、趣店集团(NYSE:QD)、360金融(NASDAQ:QFIN)等。 轻资本模式更符合《办法》要求 一位助贷行业业内人士告诉澎湃新闻记者,他从多家企业的风控和金融合作业务负责人处了解到,《办法》助推了轻资本模式的推行,因为其更符合《办法》里对金融科技平台和银行等资金方助贷模式的发展方向的要求。 什么是“轻资本模式”?该模式是相对于以往助贷机构要交5%—10%的保证金给金融机构以进行“兜底”的“重资本模式”而言的,助贷机构不需缴纳保证金“兜底”,只赚取获客与风控的服务费,只需将借款客户做完第一道风控后导流给银行,是否放贷给客户,额度多少都由金融机构自行决定。 该业内人士表示,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用户的金融使用习惯发生变化,对传统金融机构来说,获客渠道和风控模式都变了,金融科技平台发挥在获客和风控技术上的优势,与金融机构形成良好互补。并且,近两年,市场上优质的资产相比资金更为稀缺,手握优质资产的平台拿回了话语权,这些平台为了解决业务规模限制的问题,无法继续提供兜底模式的助贷,资金方为了获取优质资产,只能让步。资金方让步的同时,也因为承担了更高的风险而获取了更高的利润。随着政策的落地和轻资本模式的推行,更早接受这一模式的资金方,还可以积累更多在助贷合作上的风控经验和服务经验,掌握先发优势。 “目前头部金融科技平台的助贷里的轻资本模式也被更多的推行,比如乐信一季度分润业务占比大约为26%,到目前占比约30%,计划到年底将该部分业务占比提升至50%。”该业内人士说。
互联网贷款监管尘埃落定 银行加码业务整改“力求合规” 陈植 导读:一位民营银行贷后管理部门人士向记者透露,目前不少银行内部都针对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压力测试——若疫情反复与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将会有多少借款人受影响而出现还款逾期状况,以此作为他们收紧互联网贷款审核…… 一纸监管条例尘埃落定,令万亿规模互联网贷款产业骤然戴上了“紧箍咒”。 7月17日,银保监会制定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正式实施。 相比此前的征求意见稿,《办法》相关条款做出多次修改。比如在风险管理方面,考虑到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多维度、多要素判断借款人信用状况特征,相关部门不再将“税务、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信息”作为强制性信用状况判断要素;在放款控制方面,相关部门在商业银行放款环节加强风控的前提下,允许其根据自身风控模式和手段,自主选择是否再次进行征信查询;在担保增信方面,相关部门增加“商业银行不得因引入担保增信放松对贷款质量管控”要求,防止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空心化”。 记者了解到,随着《办法》正式实施,不少银行正着手调整互联网贷款业务操作流程。一是针对各类合作机构构建统一的准入机制;二是与助贷、互联网联合贷款等合作机构重新调整书面合作协议条款,按《办法》要求明确合作范围、操作流程、各方权责、风险分担、客户权益保护等内容,尤其是将合作机构原先自行向借款人收取的服务费(以及会员费)纳入银行互联网贷款的整体息费范畴;三是针对部分小微企业、个体户的互联网贷款采取受托支付方式,一改原先将贷款资金直接打入借款人账户的做法,避免贷款资金变相违规流入股票房地产市场等。 “不过,整个业务操作流程调整需要花费一段时间。”一家城商行零售部门主管向记者透露,原因是部分合作机构坦言临时调整合作协议条款对他们业务冲击较大,希望给予一段时间过渡期。 记者多方了解到,尽管《办法》对互联网贷款各个环节操作合规性做出详尽规范,但如何解决互联网贷款行业某些潜规则,依然需要更完善的监管细则。比如部分中小银行与大型金融科技平台开展联合贷款时,被要求“贷款审核通过率不低于80%”,无形间令前者失去了风控决策自主权,与《办法》监管意图不符;此外部分银行向关联担保机构提供担保资金,用于给自身互联网贷款坏账“兜底”,等于用银行自己的钱“美化”互联网贷款业绩,也与监管要求银行客观审视业务风险的要求“背道而驰”。 上述城商行零售部门主管坦言,这意味着互联网贷款的规范操作正迈入“深水区”,目前他们能做的,就是严格遵循《办法》要求对某些灰色操作进行整改。 “如今银行高层最担心的,就是相关违规操作被举报,可能会遭遇监管部门严厉处罚,影响整个银行加快零售业务转型的步伐。”他强调说。 银行业务整改进行时 记者了解到,在5月9日-6月9日期间,银保监会就《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不少银行与金融科技合作平台均表达了不少修改建议,其中部分金融科技合作平台认为很多借款人未必有稳定工作,因此个人的税务、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信息未必齐全,将它们作为强制性信用状况判断要素反而有失偏颇;部分银行则指出助贷机构已递交借款人的央行征信记录报告,银行重复调取显得没有必要;也有部分专家提出,当前部分银行发放互联网贷款时,都会要求借款人购买一份担保协议,此举令银行认为互联网贷款风险可控,反而大幅放宽贷款风控审核尺度以追求规模效应,导致风控管理日益“空心化”。 一位接近监管的知情人士向记者透露,银保监会方面对机构建议都做了逐条认真研究,绝大多数建议都被采纳。 “当然,也有一些原则性监管条款,相关部门没有做出让步。”他指出,比如有金融科技合作平台建议能否将个人互联网信用贷款授信额度从20万元放宽至30万元,以此激发个人消费潜力,但银保监会鉴于防范个人债务杠杆快速增长,并未同意这项建议。也有银行机构也提议能否对合作机构采取差异化的准入门槛,相关部门也坚持原先的立场。 上述城商行零售部门主管向记者透露,因此他们根据《办法》要求,着手针对合作机构构建统一的准入门槛。 “以往相关准入门槛的确有点乱。”他坦言。比如助贷机构的合作准入门槛差异化极大,有些是看中其股东背景,有些是看中其愿意在银行存入高额的风险准备金,有些则基于其强大的获客导流能力与完善风控体系等。如今随着准入门槛统一,部分助贷机构将可能被排除。 他坦言,目前令他们比较伤脑筋的,是说服助贷机构将服务费(以及会员费)等收费项目悉数纳入银行互联网贷款息费范畴。以往,服务费、会员费属于助贷机构的自留收费项目,也是他们获取经营利润的重要来源之一,如今按照《办法》要求,这些费用不能直接面向借款人收取,而是纳入银行息费范畴,等于断了助贷机构的重要收入来源。 “部分合作助贷机构坦言此举对他们营收影响太大,希望银行能给予一个过渡期,同时,还能提供更高的利润分成比重以填补服务费损失。”这位城商行零售部门主管透露。银行方面对此态度相当强硬,若助贷合作机构无法尽早完成收费模式整改,他们将暂时中止助贷资金合作。 一位中小银行个金部门负责人坦言,此举针对中小助贷机构相当有效,但面对大型金融科技平台,中小银行则显得比较“软弱”。比如他们与大型金融科技平台合作开展互联网联合贷款时,被要求强制跟投比例不低于80%(即大型金融科技平台批复的80%贷款业务,银行必须同意一起放贷),无疑将削弱银行风控决策的自主性,与《办法》监管要求不符。 在他看来,中小银行对此也无可奈何,因为大型金融科技平台所提供的导流与风控服务,恰恰能填补中小银行布局零售贷款业务的薄弱环节。如今他们只能借助《办法》给予的两年新老还断宽限期,与大型金融科技平台协商能否逐步降低“强制跟投”比重。 “压力测试”悄然开展 记者多方了解到,尽管《办法》大幅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平稳健康发展,但鉴于疫情冲击与经济环境变化,不少银行对拓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态度日益谨慎。 一位民营银行贷后管理部门人士向记者透露,目前不少银行内部都针对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压力测试——若疫情反复与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将会有多少借款人受影响而出现还款逾期状况,以此作为他们收紧互联网贷款审核门槛的重要依据。 “不过,目前多数银行的互联网贷款坏账风险依然可控。”前述城商行零售部门主管坦言,一个重要原因是不少银行在发放互联网贷款时,会要求借款人购买担保协议,由担保机构给信贷坏账“兜底”。而在实际操作环节,这些担保机构所获得的部分担保融资,来自上述互联网放贷银行,因此银行等于是用自己的“钱”,给自身互联网贷款坏账进行“兜底”,以美化互联网贷款业绩。 “如今我们比较担心的是,若监管部门发现这种状况,会认为银行通过技术手段掩盖互联网贷款实际坏账风险,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他指出。这反而会拖累银行向零售业务转型的步伐。 上述民营银行贷后管理部门人士表示,如今他们还在按照《办法》要求,对第三方催收合作机构经营合规性进行评估。 “事实上,多数银行都将互联网贷款逾期3个月以上的催收任务,委托给这些机构处置。”他告诉记者。但在当前环境下,这些催收合作机构工作难度不小,比如他们若派遣多人(超过2人)上门催收,在某些地方会被视为寻衅滋事,因此留下“不良催收记录”,导致银行无奈终止与他们的业务合作。 他表示,为此他们转而采取批量诉讼方式以实现快速催收。但在实际操作环节,若法院直接给予判决,银行有权利从逾期借款人账户扣款“还贷”,但仲裁的执行力则显然较弱。 “因此我们正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沟通,能否联合当地司法部门加快逾期贷款诉讼案例的判决效率,与《办法》相互配合构建更完善的合规催收环境。”他表示。受制催收“受限”导致坏账压力骤增,部分银行要么“迫使”合作助贷机构大幅追加风险准备金作为业务安全垫,要么悄悄引入第三方机构风控模型作为核心放贷决策依据,令某些违规操作再度“死灰复燃”。
在“新基建”大潮之下,产业智能化升级的步伐不断加快,并为AI技术的应用提供了广阔的空间。日前,百度接连签下多笔AI大单,在工业制造、智慧金融和智慧城市等多个领域加快推进AI业务的商业化落地。 在此背后,近年来,百度的收入来源变得越来越多元化,以AI为代表的新业务的收入占比不断提升。随着在“新基建”领域布局的深入,百度的AI商业化价值持续凸显,以AI新业务为代表的第二条增长曲线开始显现。 AI赋能“新基建” 日前,百度AI呈现出加速落地之势,在世界人工智能大会期间先后与浦发银行和上海浦东签署战略合作协议,7月13日又与中国建材集团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三大签约分别着眼于工业制造、智慧金融和智慧城市领域。 其中,百度与浦发银行的战略合作是在“深度学习实验室”、浦发“数字人”等前期合作成果之后,双方合作的进一步拓展,并将以“金融+科技”的方式,在推进企业数字化转型、构建数字化产业链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和全方位合作。 百度与上海浦东的战略合作则将发挥各自优势,共同探索人工智能技术在实体经济中的创新应用,推进全国首个百度飞桨人工智能产业赋能中心在浦东新区的落地,加速城市新一代智能管理,共同打造城市智能化升级新范本。 百度与中国建材集团的合作则将在“新基建”的背景下,着眼于助力中国制造业持续优化升级。双方将在智慧物流、数字矿山、智慧工厂、工业无人驾驶、数据中心新基建、企业AI大脑等多个领域开展深入合作。 上述三大合作领域,既是“新基建”大潮下实现智能化发展的重点领域,也是百度AI长期布局的优势应用领域。在“新基建”大潮下,百度的AI平台价值正持续凸显,在助力产业智能化转型的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百度在人工智能、大数据的技术研发和应用方面已经有超过十年的探索和积累。我们也会在国家的‘新基建’战略中继续扮演好平台型公司角色,发挥技术创新优势、积极赋能产业转型,推动智能经济早日到来。”百度创始人、董事长兼CEO李彦宏表示。 在赋能“新基建”、助力产业智能化升级方面,百度AI的应用领域十分广泛。以智慧能源为例,6月15日,国家电网举行“数字新基建”重点建设任务发布会暨云签约仪式,与百度等合作伙伴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在能源互联网建设、新技术、新产业、标准体系建设以及人才培养等五大领域展开合作。 第二价值曲线显露 在AI大单不断落地的背后,百度的收入来源变得越来越多元化。近年来,百度在广告之外的“其他收入”在总营收中的占比持续提升,随着AI变现能力的持续增强,以AI新业务为代表的第二条增长曲线开始显现。 以今年一季度为例,网络营销(广告业务)依旧是百度最大的收入来源,营收占比达63%。与此同时,包含云服务、智能设备等AI新业务以及爱奇艺会员收入在内的其他收入达83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28%,营收占比提升至37%。 “构建起全网最强大的以信息和知识为核心的移动生态,并在智能新业务的营收规模化上取得更大突破。”在今年的一封公司内部信中,李彦宏这样定调百度2020年的发展目标。 为此,在5月18日举行的百度夏季云智峰会上,百度智能云发布了全新战略和新架构。百度CTO王海峰表示,“在新的架构下,基础的云计算结合AI中台、知识中台、大数据等,使AI起到抓手的作用,更快更好地发挥驱动力量,加速产业的智能化升级。” “新基建”大潮的来临,则为百度AI业务的商业化落地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以百度大脑、飞桨、智能云、Apollo等为代表的AI平台,已成为AI领域的重要基础设施,持续推动各行各业的智能化升级。 其中,Apollo的商业化价值不但凸显,运营率润率持续提升。今年4月9日,百度Apollo还正式对外发布“ACE交通引擎”,首次披露Apollo智能交通解决方案,系统解读百度在人工智能、自动驾驶、车路协同方面的业务规划。 据介绍,“ACE交通引擎”采用了“1+2+N”的系统架构,即“一大数字底座、两大智能引擎、N大应用生态”。目前,百度Apollo智能交通解决方案已经在北京、长沙、保定等10余个城市落地实践。 尤其是2020年以来,凭借先进的智能交通基础设施解决方案,百度Apollo先后拿下重庆、合肥、阳泉等多地大单,并于多个地方政府和多家公司达成战略合作,积极响应“新基建”政策,助力智慧交通的发展。
备受关注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印发。对于受到最大关注的单户个人消费贷款授信额度,该《办法》依旧保持不超过20万元不变,但同时也留有余地,银保监会可以根据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情况、风险水平和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等对上述额度进行调整。”《办法》也明确,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风险管理能力,按照互联网贷款的区域、行业、品种等,确定单户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授信额度上限。这意味着监管部门将消费贷款、经营贷款、流动资金贷款进行了区分,采取差异化监管。过渡期安排方面,《办法》显示,过渡期为本办法实施之日起2年,实施日为《办法》公布日。过渡期内新增业务应当符合《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和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应当制定过渡期内的互联网贷款整改计划,明确时间进度安排。此外,正式《办法》还删除了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可以不执行“第二十七条”中个人贷款期限、贷款支付管理要求的规定。定义互联网贷款对于何为互联网贷款,该《办法》做出了如下定义:商业银行运用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信息通信技术,基于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进行交叉验证和风险管理,线上自动受理贷款申请及开展风险评估,并完成授信审批、合同签订、贷款支付、贷后管理等核心业务环节操作,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的用于消费、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等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根据上述定义,以下贷款不属于《办法》规范的范畴,仍适用现有授信、贷款等相关监管规制。一是线上线下结合,贷款授信核心判断仍来源于线下的贷款。例如,目前大多数所谓的线上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供应链融资等,商业银行贷款调查、风险评估和预授信等实质风险评估环节均在线下完成,出于便利借款人和提高效率考虑将贷款申请及后续操作环节于线上完成。二是部分抵质押贷款。例如以房屋等资产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押品的评估登记等手续需要在线下完成。三是固定资产贷款。因固定资产贷款涉及较多线下审查内容,不属于《办法》定义范围内的互联网贷款。消费贷单笔限额20万元单户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应当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到期一次性还本的,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银保监会可以根据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情况、风险水平和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等对上述额度进行调整。商业银行应在上述规定额度内,根据本行客群特征、客群消费场景等,制定差异化授信额度。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风险管理能力,按照互联网贷款的区域、行业、品种等,确定单户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授信额度上限。对期限超过一年的上述贷款,至少每年对该笔贷款对应的授信进行重新评估和审批。该《办法》还着重强调,贷款资金用途应当明确、合法,不得用于房产、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和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不得用于固定资产和股本权益性投资等。如发现贷款用途违法违规或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的,应当采取措施提前收回贷款。消费贷若先息后本,不得超1年对于互联网消费贷,除了20万元的额度限制,《办法》还明确:到期一次性还本的,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换句话说,如果是分期偿还本息的消费贷,不做明确的期限要求,但是先息后本的消费贷,期限不能超过一年。《办法》提到,单户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应当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到期一次性还本的,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情况、风险水平和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等对上述额度进行调整。商业银行应在上述规定额度内,根据本行客群特征、客群消费场景等,制定差异化授信额度。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风险管理能力,按照互联网贷款的区域、行业、品种等,确定单户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授信额度上限。对期限超过一年的上述贷款,至少每年对该笔贷款对应的授信进行重新评估和审批。松绑地域限制城商行、农商行等区域性银行是目前联合贷款的一大主力,对此,监管新规并未对其网上展业作出明确限制,只是强调“审慎开展”。该《办法》提到,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应主要服务于当地客户,审慎开展跨注册地辖区业务,有效识别和监测跨注册地辖区业务开展情况。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且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其他规定条件的除外。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暂未对地方法人银行开展跨区互联网贷款业务设置统一的定量指标进行限制,但地方法人银行应结合自身风控能力审慎开展此类业务,并确保有效识别和监测跨区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同时,监管机构有权根据商业银行跨区业务的规模、风险水平等提出进一步审慎性监管要求。规范“联合贷款”“助贷”,核心风控不得外包《办法》还对“联合贷款”“助贷”等现行业务模式进行了定义。其中,“合作机构”是指在互联网贷款业务中,与商业银行在营销获客、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支付结算、风险分担、信息科技、逾期清收等方面开展合作的各类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电子商务公司、非银行支付机构、信息科技公司等非金融机构。核心风控不得外包,这是银保监会一再强调的中心思想。《办法》要求,互联网贷款业务涉及合作机构的,授信审批、合同签订等核心风控环节应当由商业银行独立有效开展。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目前,商业银行通过多种方式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有效规范的合作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各类机构之间优势互补、提高效率,但部分银行对合作机构管理较为粗放,如没有建立全行统一的管理制度、合作机构资质存在缺陷、对合作机构的持续性管理不足等,引发银行声誉风险。为引导商业银行审慎开展与合作机构的合作,防止合作机构风险向银行传染,《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对合作机构从准入到退出建立全流程、系统性的管理机制,提升其精细化管理能力。在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时,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自主风控的原则审慎开展业务,避免成为单纯的资金提供方。《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独立进行风险评估和授信审批,按照适度分散的原则选择合作机构,避免对合作机构的过度依赖;同时要求银行将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总额纳入限额管理,并对单笔贷款出资比例实行区间管理。催收不得涉及第三人该办法对于长期饱受质疑的暴力催收划定了明确红线。该《办法》强调,商业银行不得委托有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记录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贷款清收。商业银行应明确与第三方机构的权责,要求其不得对与贷款无关的第三人进行清收。商业银行发现合作机构存在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终止合作,并将违法违规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此外,商业银行应当持续对合作机构进行管理,及时识别、评估和缓释因合作机构违约或经营失败等导致的风险。对合作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全面评估一次,发现合作机构无法继续满足准入条件的,应当及时终止合作关系,合作机构在合作期间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将其列入本行禁止合作机构名单。
新规落地!互联网贷款不得投资股票、房产,消费类个人信贷额度不超20万 欧阳剑环 陈莹莹 互联网贷款新规来了! 银保监会网站17日消息,为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平稳健康发展,银保监会制定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图片 三类贷款不属于互联网贷款 互联网贷款是商业银行运用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信息通信技术,基于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进行交叉验证和风险管理,线上自动受理贷款申请及开展风险评估,并完成授信审批、合同签订、贷款支付、贷后管理等核心业务环节操作,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的用于消费、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等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 根据定义,以下贷款不属于《办法》规范的范畴: 一是线上线下结合,贷款授信核心判断仍来源于线下的贷款。例如,目前大多数所谓的线上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供应链融资等,商业银行贷款调查、风险评估和预授信等实质风险评估环节均在线下完成,出于便利借款人和提高效率考虑将贷款申请及后续操作环节于线上完成。 二是部分抵质押贷款。例如以房屋等资产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押品的评估登记等手续需要在线下完成。 三是固定资产贷款。因固定资产贷款涉及较多线下审查内容,不属于《办法》定义范围内的互联网贷款。 互联网贷款不得用于购买房产股票 《办法》明确互联网贷款小额、短期的原则,对消费类个人信用贷款授信设定限额,防范居民个人杠杆率快速上升风险。其中规定,单户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应当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到期一次性还本的,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 同时,加强统一授信管理,防止过度授信。商业银行应当全面了解借款人信用状况,并通过风险监测预警模型持续性进行监测和评估,发现预警触发条件的,应及时预警。 在加强贷款支付和资金用途管理方面,《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对符合相应条件的贷款应采取受托支付方式,并精细化受托支付限额管理。贷款资金用途应当明确、合法,不得用于房产、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和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不得用于固定资产和股本权益性投资等。如发现贷款用途违法违规或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的,应当采取措施提前收回贷款。 规范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机构开展合作 目前,商业银行通过多种方式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对合作机构从准入到退出建立全流程、系统性的管理机制,提升其精细化管理能力。 一是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各类合作机构的全行统一的准入机制,并实施分层分类管理。二是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签订的书面合作协议中,应明确合作范围、操作流程、各方权责、风险分担、客户权益保护等内容。三是商业银行应当向借款人充分披露自身与合作机构的信息、合作类产品的信息、自身与合作各方权利义务等,避免客户产生品牌混同。四是商业银行应当持续对合作机构进行管理,定期进行全面评估;发现合作机构无法继续满足准入条件的,应当及时终止合作关系。 在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时,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自主风控的原则审慎开展业务,避免成为单纯的资金提供方。《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独立进行风险评估和授信审批,按照适度分散的原则选择合作机构,避免对合作机构的过度依赖;同时要求银行将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总额纳入限额管理,并对单笔贷款出资比例实行区间管理。 暂未限制地方性商业银行跨区展业 考虑到各家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以及风险管理能力差异性较大,《办法》暂未对地方法人银行开展跨区互联网贷款业务设置统一的定量指标进行限制,但地方法人银行应结合自身风控能力审慎开展此类业务,并确保有效识别和监测跨区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同时,监管机构有权根据商业银行跨区业务的规模、风险水平等提出进一步审慎性监管要求。 部分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的银行不受《办法》关于跨区经营的限制。 设2年过渡期 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过渡期为《办法》实施之日起2年。过渡期内,商业银行对照《办法》制定整改方案并有序实施,不符合《办法》规定的业务逐步有序压降。过渡期结束后,商业银行所有存续互联网贷款业务均应遵守本《办法》规定。 《办法》规定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商业银行应当将业务规划、风险管控措施、存量业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情况报告监管机构。
后疫情时代如何激发市场活力?中国如何提振投资信心并推进全球合作?全球投资如何布局?哪些重点国家和地区值得期待?7月16日,2020厦门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简称“厦洽会”)推介走进上海,揭晓厦门智慧。 今年9月8-11日,本届厦洽会将以“重振投资信心、促进合作共赢”为主题,坚持“三台三化”定位;立足福建海丝核心区建设,融入“一带一路”倡议、着力服务“稳外资、稳外贸”工作。在展览规划上,重点设置投资主题馆和产业招商馆。与此同时,组委会还将携手国际权威机构、国际组织、跨国公司、全球知名投资领域专家等举行2020国际投资论坛系列活动、“丝路海运”国际合作论坛、联合国工发组织“全球投资促进4.0论坛”等,与各领域嘉宾共同探讨全球经贸前沿问题。 据悉,本届厦洽会将继续强化权威信息发布平台和投资趋势研讨平台,加强与联合国贸发会议、联合国工发组织等国际组织以及中国投促会、中国开发区协会等全国性机构合作,线上线下同频发布《世界投资报告(中文版)》《非洲投资报告》《改革开放40年外商投资报告》等报告,助力全球客商把脉投资趋势,推动全球合作。
中国自主车企上市公司长城汽车7月16日发布了旗下WEY品牌联合德国巴博斯品牌共同打造的VV7 GT巴博斯版新车。作为中德车企合作的成果,VV7 GT巴博斯版基于普通版车型打造进行性能提升,并加入了多处巴博斯专属设计。 2016年11月16日,长城汽车方面正式发布长城高端品牌WEY,成为国内第一个用公司创始人的姓氏命名的品牌。彼时,魏建军表示,WEY就是要做中国豪华品牌,长城汽车没有退路,且不能失败。 作为全球最大的个性化汽车生产商,巴博斯(brabus)是德国著名汽车品牌。除了以改装奔驰享誉全球外,还为阿斯顿马丁、玛莎拉蒂、宾利,以及游艇和私人飞机品牌提供改装方案。 根据此前长城和巴博斯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中德双方将展开关于动力总成、内外饰设计的研发及整车调校等方面的合作,并将推出WEY限量版、年度版车型以及高端车型定制版本。同时,双方还将就未来及先行技术展开研究与设计,并探讨包括欧盟市场整车合规性认证在内的全球合作,以及合资合作的可行性,进一步落实WEY品牌“走上去、走出去”的全球化愿景。 作为合作的成果,在外观方面,VV7 GT巴博斯版此次基于普通版车型打造进行性能提升,并加入了多处巴博斯专属设计。比如,前脸采用骑士铠甲造型,分段式下扰流板、加宽的轮眉为碳纤维材质;在座椅方面,新车采用WEY联合巴博斯共同打造的人体工程学定制竞技赛车座椅。 长城汽车此前尚未公布该车的动力信息,业内人士分析,VV7 GT巴博斯版或搭载一台2.0T涡轮增压发动机,并有望对动力数据进行调校。传动系统方面,该车或匹配一台7速湿式双离合变速箱。(俞立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