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以下简称“协会”)23日发布《金融领域典型涉赌案例类型及风险提示》,协会从公安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机关公布的涉赌典型案例、人民银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案例、协会举报调查案例中,梳理总结了金融领域典型涉赌案例的六大类型。 一、个人出租出借出售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被用于为赌博网站收款 核心提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 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9〕 85号)规定,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个人参与“跑分”项目,本质就是出租、出借账户,存在资金损失、个人信息泄露甚至涉嫌帮助犯罪等风险。 案例1:出租出借收款码被用于为赌博网站收款被处罚 2020年3月,李某看到“30元一天”的租借微信收款码信息,被网络兼职赚佣金的利益诱惑,按照要求在“跑分平台”上传了自己的收款码并缴纳保证金,后“跑分平台”将小李的收款二维码提供给赌博网站使用。最终,该“跑分”平台被公安机关查获,李某因属于诈骗罪共犯,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2:向犯罪分子出售银行卡被追究刑事责任 2016年7月,一男子在某中学门口求购银行卡,洪某向其出售银行卡7张,非法获利3500元。之后,该男子因将银行卡用于收取和转移赌资被追究刑事责任,洪某也因向犯罪分子出售银行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个人通过地下钱庄转移资金到境外参赌 核心提示: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和《外汇管理条例》规定,境内个人从事外汇买卖等交易,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3:通过地下钱庄买卖外汇用于赌博被处罚 2018年2月至5月,钱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8笔折合48.87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1.4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三、犯罪团伙向境外赌博网站转卖银行卡和账户 核心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向境外赌博网站转卖银行卡和账户,涉嫌为赌博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4:犯罪团伙收购企业银行账户为赌博网站和诈骗活动提供资金服务被抓获 2020年1月,人民银行监测发现,王某在银行的开户行为和交易活动存在异常,经分析研判后,追查出买卖账户团伙赵某阳等44人分别通过注册不同企业,在银行开立155个企业账户,这些对公账户被用于为境外赌博网站和诈骗活动收款。公安机关根据人民银行移交的线索,先后抓获犯罪嫌疑人15人。 案例5:犯罪团伙收购银行卡和支付账户收款码为境外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服务被采取刑事措施 自2019年开始,李某军多次以有偿方式向亲朋好友借用支付宝和微信收款二维码,并将其提供给境外赌博网站用于转账。2020年后,李某军又向亲朋好友收购成套银行卡(包括:银行卡、U盾、手机电话卡),并转卖给境外不法分子。经调查,李某军还发展了6名下线开展上述非法活动。目前,7名涉案嫌疑人已全部被刑事拘留。 四、非法“四方平台”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服务 核心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为赌博网站提供支付结算服务,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6:非法“四方平台”利用银行账户为赌博网站提供收款服务被采取刑事措施 2019年1月,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利用购买的40余个空壳公司,申请开通了400余个支付账户,及近20个员工个人账户,为网络赌博平台提供资金收付通道并收取手续费,三个月非法资金流入额度达34亿元人民币,最终被广东省公安厅侦破,并被采取刑事措施。 案例7:非法“四方平台”通过话费充值为赌博网站提供收款服务被抓获 2019年9月,某非法“四方平台”公司利用网络支付平台,将赌博资金交易包装成话费充值等正常交易订单完成资金转移,涉案赌资高达26亿元。后被广州市公安局破获,相关人员被采取刑事措施。 案例8:非法“四方平台”通过二维码为赌博网站提供收款服务被抓获 2019年以来,刘某等8人先后搭建钱多多、钱宝等多个非法支付平台用于帮助境外赌博网站收款结算,每天收款流水达100余万元。2020年2月,刘某等人被山东枣庄市公安局抓获,涉案金额超10亿元,涉及的106名犯罪嫌疑人全部被采取刑事措施。 五、银行和支付机构直接或间接为赌博网站提供支付服务 核心提示:根据《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银行和支付机构从事收单业务,要严格按照“谁开户(卡)谁负责”、“谁的用户(商户)谁负责”的原则承担客户(商户)管理的主体责任,因履职不到位导致直接或间接为赌博网站提供支付服务的,将被严厉追责。 案例9:商业银行违规为赌博网站提供条码支付服务被处罚 2020年6月,某银行因交易风险监测机制不健全,直接或间接为赌博等非法交易平台提供条码支付服务等违规行为被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20多万元。 案例10:支付机构因特约商户将网络支付接口转接赌博网站被处罚 2018年8月,某支付机构因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和技术手段对境内网络特约商户的交易情况进行检查,导致其特约商户利用其支付渠道为赌博平台提供支付通道,被人民银行处以4千多万元罚款;2019年4月,某支付机构因对网络支付接口监测不到位,未及时发现特约商户将网络支付接口转卖或挪用至赌博等非法网站而被人民银行警告,并处罚款13万多元。 六、犯罪分子将POS机移到境外为赌场套现 核心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利用POS机为参赌人员套现,涉嫌非法经营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11:个人将POS机移到境外赌场用于为参赌人员套现被采取刑事措施 2015年7月至10月,黄某以自己和妻子的名义在西安以及长春等地申请两台POS刷卡机,利用技术手段将禁止在境外使用的POS机移至澳门赌场,为到澳门赌博的内地游客虚构交易刷卡套取现金3100多万元。2017年4月,黄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提起公诉。
图片来源:微摄 近日,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印发《全国非法集资监测预警体系建设规划(2020-2022年)》(以下简称《规划》),旨在构建线上线下紧密结合、央地平台互联互通的监测预警“天罗地网”,强化科技赋能,促进关口前移,阻止非法集资风险蔓延放大,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近年来,非法集资“网来网去”特征明显,风险蔓延快、波及面广、涉众性强,大案要案高发频发,严重影响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大局稳定。党中央对防范金融风险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健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坚持做到早识别、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健全非法集资全链条治理格局的战略性基础设施,打造覆盖全国的非法集资监测预警体系势在必行、迫在眉睫。作为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牵头单位,中国银保监会联合部分地方政府和成员单位,就建设非法集资监测预警体系三年规划深入调查研究,组织专家学者反复论证研讨,向各地各相关部门广泛征集意见建议。在充分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完成《规划》编制工作。 《规划》强调,注重关口前移、打早打小,提高监测预警体系见微知著、防微杜渐的能力,力争在苗头时期、涉众范围较小阶段推动解决问题;注重互联互通、共建共享,加强顶层设计,健全体系机制,搭建技术平台,深化数据融合,打造形成“全国一张网”;注重科技赋能、安全高效,大力拓展数据来源,统一数据标准和技术规范,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全面提升风险预警效能。强化安全意识,健全防护制度,保障数据安全。 《规划》明确,到2020年底:完成国家平台和大部分地方平台建设,率先实现国家平台与重点地区平台对接。到2021年底:各地完成地方平台建设,并与国家平台全面对接。到2022年底:基本建成“统分结合、智能驱动、高效协同”的全国非法集资监测预警体系。
图片来源:微摄 文章来源:银保监会 近年来,互联网与金融的快速融合促进了金融创新,在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贷款难以及满足民间投资需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其中之一就是利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名义开展非法集资等违法金融活动,严重威胁社会公众资金安全,侵害人民合法权益。结合近年一起假借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案例,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提醒社会公众:应注意防范假借金融创新名义进行的非法集资等金融犯罪活动侵害,充分知悉网络借贷等互联网金融业务风险,正确评估自身风险认知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典型案例】浙江望洲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望洲集团)及其关联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截至2016年4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64亿余元,未兑付资金共计26亿余元,涉及集资参与人13400余人,其中,通过线上渠道吸收公众存款11亿余元。2017年望洲集团实际控制人杨某等人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依法提起公诉,2018年杨某最终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其余有关人员也被处以相应刑罚。本案追赃挽损工作仍在进行中。 据查,望洲集团通过线下和线上两个渠道开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在线下渠道,望洲集团自2013年9月起开始在线下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其通过门店,采用发宣传单、办年会、发广告等方式宣传,理财客户通过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或匹配望洲集团虚构的信贷客户借款需求进行投资,投资款被转至杨某个人名下账户,用于集团还本付息、生产经营等活动。在线上渠道,望洲集团假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之名,未经依法批准归集不特定公众资金设立资金池,控制、支配资金。其操作手段有三:第一步是成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公司。2014年望洲集团成立上海望洲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望洲财富)、望洲普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望洲普惠),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的名义进行宣传。望洲普惠负责发展信贷客户(借款人),望洲财富负责发展不特定社会公众成为理财客户(出借人)。第二步是以保本高收益诱导公众出资。根据理财产品的不同期限约定7%-15%不等的年化利率募集资金,要求理财客户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开设虚拟账户并绑定银行账户,选定项目后将投资款转入虚拟账户进行投资,望洲集团、杨某及集团实际控制的担保公司为理财客户的债权提供担保。第三步是违法归集、控制、支配、使用资金。望洲集团可对虚拟账户内的资金进行调配,并将划拨出借资金和还本付息资金后的剩余资金转至杨某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托管账户,再转账至其个人银行账户,与线下资金混同,由望洲集团支配使用。最终望洲集团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期兑付本息。 【案例分析】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得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案例中,望洲集团及其关联公司假借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名义,通过虚构项目标的、非法归集客户资金设立资金池、提供假担保、承诺高收益等手段进行自融用于还本付息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触碰非法集资底线,是以金融创新为名实施的金融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也具有非法集资的共同特性。 一是非法性。望洲集团及其关联公司未经依法批准,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存款设立资金池,实际控制、支配、使用客户资金,用于还本付息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超出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的业务范围,属于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破坏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二是公开性。望洲集团及其关联公司在线下采用发放宣传单/举办年会/发布广告等方式,在线上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名义向社会公开宣传集资。 三是不特定性。望洲集团及其关联公司利用多种宣传手段非法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广泛集资,涉及面广,给社会公众造成侵害较大。四是利诱性。望洲集团及其关联公司违背金融投资规律,进行虚假宣传,向客户承诺高收益,约定7%-15%不等的年化利率募集资金,并通过虚构项目、担保等方式,利诱客户投入资金。 【风险提示】对非法集资等金融犯罪行为,国家坚决予以打击和取缔。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提示社会公众,应注意防范以金融创新为名实施的金融违法犯罪活动侵害,在参与金融平台的融资、投资等业务时,应当树立金融投资风险责任意识,正确评估自身风险认知和风险承受能力。 一、注意防范以金融创新为名实施的非法集资等金融犯罪活动侵害。非法集资是国家坚决打击的金融犯罪行为。近年来,一些机构和平台打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等金融创新旗号,或假借扶持中小微企业、养老服务、互联网新零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之名,通过虚构项目标的、承诺高收益、设立资金池借新还旧等手段,进行自融或变相自融,形成庞氏骗局,触碰非法集资底线。社会公众应当树立科学理性金融投资消费观念,切勿只顾追求高收益就稀里糊涂投资了业务不懂、风险不明的项目,要了解投资是要承担风险的,保本不可能高收益。 二、了解网络借贷等互联网金融业务风险,树立投资风险意识。互联网金融是新生事物和新兴业态,其本质仍属于金融,遵循金融投资规律。社会公众在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等参与金融业务时,应当树立正确的投资风险意识,了解融资项目信贷风险,具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 三、正确评估自身风险认知和风险承受能力。公众要客观评价自身风险认知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符合自身风险偏好的金融产品。切勿盲目追求高收益却忽视了高风险,跟风投资自己风险承受能力之外的金融产品;更不要一味追求担保或所谓“保本保息”销售承诺而不注重风险辨别,以免给不法分子留下可乘之机。
7月17日,据银保监会网站消息,近日,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印发《全国非法集资监测预警体系建设规划(2020-2022年)》(以下简称《规划》),旨在构建线上线下紧密结合、央地平台互联互通的监测预警“天罗地网”,强化科技赋能,促进关口前移,阻止非法集资风险蔓延放大,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近年来,非法集资“网来网去”特征明显,风险蔓延快、波及面广、涉众性强,大案要案高发频发,严重影响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大局稳定。党中央对防范金融风险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健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坚持做到早识别、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健全非法集资全链条治理格局的战略性基础设施,打造覆盖全国的非法集资监测预警体系势在必行、迫在眉睫。作为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牵头单位,中国银保监会联合部分地方政府和成员单位,就建设非法集资监测预警体系三年规划深入调查研究,组织专家学者反复论证研讨,向各地各相关部门广泛征集意见建议。在充分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完成《规划》编制工作。 《规划》强调,注重关口前移、打早打小,提高监测预警体系见微知著、防微杜渐的能力,力争在苗头时期、涉众范围较小阶段推动解决问题;注重互联互通、共建共享,加强顶层设计,健全体系机制,搭建技术平台,深化数据融合,打造形成“全国一张网”;注重科技赋能、安全高效,大力拓展数据来源,统一数据标准和技术规范,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全面提升风险预警效能。强化安全意识,健全防护制度,保障数据安全。 《规划》明确,到2020年底:完成国家平台和大部分地方平台建设,率先实现国家平台与重点地区平台对接。到2021年底:各地完成地方平台建设,并与国家平台全面对接。到2022年底:基本建成“统分结合、智能驱动、高效协同”的全国非法集资监测预警体系。
讯,7月15日,据杭州市公安局高新区(滨江)分局通报,持续加大对启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设“元泰金服”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侦办力度,全力做好追赃挽损工作,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截止目前,已查封房产47处,扣押汽车46辆,摩托车12辆,冻结资金15560余万元(含第一、二次车辆拍卖款)、股权104家、股票账户2个、基金1个。本案追赃挽损工作仍在进一步开展中。 公安机关将继续依法侦办案件,全力做好追赃挽损工作,最大程度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希望出借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并通过合理合法途径反映诉求,不信谣,不传谣,对于无视法律,煽动、组织非法聚集和参与非法聚集的人员,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处理。同时,公安机关将依照法律程序适时公布案件进展。
“套路贷”有典型套路,小心 本报北京7月12日电 (记者张璁)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套路贷”新型黑恶势力犯罪活动,全环节、全链条侦查打击,坚决铲除这一社会“毒瘤”。各地公安机关按照统一部署,今年以来共打掉“套路贷”犯罪团伙260余个,抓获犯罪嫌疑人1270余人,破获刑事案件1410余起,查扣涉案资金10亿元,该类案件发案数明显下降,打击治理工作取得阶段性明显成效。日前,公安部公布了一批“套路贷”典型案例。 据介绍,“套路贷”犯罪团伙通常以民间借贷为幌子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并以审核费、管理费、服务费等名义收取受害人高额费用,恶意制造违约迫使受害人继续借贷平账,不断垒高债务,最后通过滋扰、纠缠、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暴力或“软暴力”手段催讨债务,达到非法侵占受害人财物的目的。“套路贷”犯罪不仅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而且扰乱正常金融秩序,其中衍生的暴力、威胁等催收手段又极易诱发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包括开发数百款网贷软件实施犯罪、在境外搭建技术团队非法放贷,以及通过电话轰炸、恐吓等方式进行暴力催收等多种违法犯罪行为。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公安机关将继续保持对此类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放贷、非法催收犯罪团伙,严肃查处由此滋生的倒卖公民个人信息、提供技术支持、资金支付渠道等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同时,公安机关提醒广大群众,切实增强防范意识,通过正规金融机构办理贷款业务,不要轻信没有资质的非正规公司和个人,避免落入“套路贷”陷阱。 ■链接 “11·05”特大网络“套路贷”案件 今年年初,在公安部统一指挥下,北京、广东深圳、湖北武汉三地公安机关侦破“11·05”特大网络“套路贷”案件,刑事拘留230余人,扣押大量手机、电脑、服务器等涉案电子设备。经查,2015年以来,犯罪嫌疑人刘某南等人注册20余家空壳公司,研发69款网贷平台,以“低利息”“无抵押”为幌子吸引受害人借款,签订一系列明显不利于受害人的借款合同,通过网贷平台下架、更名、链接无效、无法正常扣款等手段故意制造受害人违约,收取高额费用,不断垒高受害人债务,并通过“爆通讯录”、P图群发、冒充公检法等“软暴力”手段进行恶意催收,达到非法侵占受害人钱财的目的,受害人数多达数十万人。目前,该案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重磅信号!证监会重拳出击,公布258家非法配资平台!多部门还将继续高压管制,已有配资人员被判刑 程丹 证监会持续推进打击场外配资违法违规行为常态化,7日8日集中曝光了258家非法从事场外配资平台。 券商中国记者了解到,证监会近期还将曝光100多家非法从事场外配资活动的平台名单,下一步,证监会将协调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网信部门对场外配资广告、场外配资平台进行清理和关闭。 近期市场行情见好,不少场外配资平台蠢蠢欲动,业内人士表示,场外配资风险极大,相关配资合同无法律效力,前几年配资平台跑路的事情并不罕见。做股票配资一定要找有牌照的合法证券经营机构,不少券商可以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258家场外配资机构被曝光,有案件已进入司法程序 目前,一些不法机构或个人创建场外配资网站、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宣称提供最高十余倍的炒股资金,以“您炒股、我出钱”“杠杆炒股、盈利高”“实盘交易、门槛低”“资金安全、提现快”等为噱头,诱导投资者参与场外配资活动。近日,各地证监局曝光了一批场外配资平台,经汇总整理,证监会将258家非法从事场外配资的平台及其运营机构名单予以集中曝光。 具体来看,这些非法配资平台多有网址和微信公众号,有些甚至还有手机APP端,名称各异,如“319策略”“鸿满仓”“万宝配资”等。这些不受监管的场外配资业务,不仅盲目扩张了资本市场信用交易的规模,也容易冲击资本市场的交易秩序。 证监会市场二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新证券法和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纪要》),场外配资属于非法证券业务活动,从事场外配资的机构和个人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重申,根据上述会议纪要,场外配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用资人以其因使用配资导致投资损失为由请求配资方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据监管部门透露,相关证监局正在配合公安机关大力查处场外配资平台和机构,目前已有数宗非法场外配资案件进入司法程序。经券商中国记者查询,神牛财富APP、点点金平台等非法配资平台和机构已被人民法院判决非法经营罪。 打击场外配资违法违规行为常态化 根据新证券法规定,证券融资融券业务属于证券公司专营业务,未经证监会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场外配资活动本质上属于只有证券公司才能依法开展的证券融资融券业务,相关机构或个人未取得相应证券业务经营资质从事场外配资活动的,构成非法证券业务活动,属于违法行为,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纪要》,在强调场外配资违法性的基础上,明确了场外配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场外配资参与者将自行承担相关风险和责任。 证监会认真贯彻落实新证券法,持续推进打击场外配资违法违规行为常态化,坚决维护投资者利益和资本市场秩序。对场外配资活动,证监会将持续加大监测力度,积极调查处理,及时予以曝光,严格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证监会提醒广大投资者,场外配资平台均不具备证券业务经营资质,有的涉嫌从事非法证券业务活动,有的采用“虚拟盘”等方式涉嫌从事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请广大投资者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自觉远离场外配资活动,以免遭受财产损失。如因参与场外配资被骗,请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已有多名配资人员被判刑 实际上,自2015年以来,对场外配资的严打就在监管视野范围内。 在裁判文书网以配资为关键词搜索,发现今年以来已经有30份刑事判决书涉及配资。其中,有期货公司营业部员工对部分客户开展配资业务,被判十个月到三年不等,也有个人以配资名义扣留保证金的方式实施诈骗,最高被判刑十二年。 5月底,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财达期货济南营业部9名员工的二审刑事裁定书。据裁定书,财达期货济南营业部上述员工为发展期货配资业务,由业务员招揽客户到公司的微信群,由专人扮演讲师角色进行期货分析,其他业务员配合喊单、发专业话术、发虚假盈利图、烘托气氛等,引导客户做配资业务,通过赚取配资业务手续费和利息等方式实现非法经营的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