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来源:微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严厉打击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1:深圳市博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6月,深圳市博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3笔,金额合计301.4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48.7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2:北京金盛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北京金盛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笔,金额合计101.6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8.2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3:北京籍赵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1月至3月,赵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34笔,金额合计2211.5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372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4:海南籍张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2月,张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6笔,金额合计433.6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69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5:广东籍高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3月,高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笔,金额合计76.6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8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6:广东籍邓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3月,邓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7笔,金额合计174.4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08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7:福建籍郑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8月至12月,郑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7笔,金额合计150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80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8:四川籍王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6月至2019年10月,王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3笔,金额合计141.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67.4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9:山东籍王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4月至9月,王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0笔,金额合计41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8.6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0:湖北籍周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6月至11月,周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15笔,金额合计54.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64.7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7月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下称“外汇局”)通报了10起外汇违规典型案例。与以往案例通报有所不同,此次通报主要是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的典型案件。 梳理发现,此次案例包括8起个人案例和2起企业案例。外汇局对这些案例进行了严厉查处,共涉及违规金额3600余万美元,总计处罚金额2400余万人民币。 外汇局相关部门负责人对记者表示,地下钱庄为涉赌、贪污、走私、贩毒、恐怖融资等上游犯罪资金提供了非法跨境转移通道,严重破坏金融市场秩序,危害经济金融安全与稳定。外汇局持续保持对地下钱庄的高压打击态势,仅2020年以来,配合公安机关重点破获一批地下钱庄大要案,查处交易对手500余起,罚款8700多万元。 个人最高罚了1372万元 8起个人案例均涉及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涉案金额和处罚金额最多的为赵某的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1月至3月,赵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34笔,金额合计2211.5万美元。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372万元人民币,同时,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通报中的8起个人案例 近年来,个人外汇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其中个人私自买卖外汇、以分拆或通过地下钱庄向境外转移资产是典型的违规行为。 外汇局相关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这次通报与以往案例通报不同,是针对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典型案件的一次专项集中通报,旨在及时加强宣传警示,向广大市场主体揭示地下钱庄的非法性和严重危害性,提醒远离地下钱庄,并通过正规金融渠道办理外汇业务。 严打涉地下钱庄违规机构 通报的两起企业案例也均为非法买卖外汇案。其中,涉案金额和处罚金额较大的为深圳市博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6月,深圳市博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3笔,金额合计301.4万美元。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是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48.7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此外,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北京金盛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笔,金额合计101.6万美元。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8.2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外汇局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此次通报案例涉事主体主要通过地下钱庄,多采取境内外资金对敲方式,完成资金非法汇兑和跨境转移,资金运作手法隐蔽化、多样化。外汇局在对这些违法违规行为严厉处罚的同时,协同相关部门将其纳入征信记录,并在日常监管中重点关注,加大惩戒力度。 当前,打击和整治地下钱庄工作形势依然严峻和复杂。 上述负责人强调,外汇局将继续在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保证企业个人合法合理用汇需求的同时,配合公安机关加大打击地下钱庄及交易对手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
王凡/文 位于沿海城市或外贸发达地区的银行,特别须注意防范非法买卖外汇洗钱风险,官方早在1998年就通过国务院第247号令《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明确未经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外汇买卖的行为,都属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也被归类为洗钱的上游犯罪。 以下三种情境是银行可能面临的非法买卖外汇洗钱风险,第一种是地下钱庄通过虚构货物贸易进行非法买卖外汇。 2013年1月,义乌公安发现绍兴人赵某利用离岸账户跨境转移人民币超过千亿元,涉案账号事务数据高达130多万笔,交易对手也有14000多位,该案是典型的地下钱庄操作模式,赵某先在境内注册50多家公司,然后也在香港注册30多家公司,同时开立了500多个境内公司账户和370多个离岸NRA账户,这些公司都是标准的空壳公司,只用于非法买卖外汇,根本没有实质经营活动,通过虚构的货物贸易导出资金,资金流动特征和典型的洗钱行为特征相符,如资金快进快出、不留余额、交易频繁、交易金额巨大,私户转公户交易频繁等。 另一个银行会面对的非法买卖外汇情境,是境外合法成立的货币兑换公司,在境内非法开展买卖外汇业务,这类情境的主要特征,是资金没有实际发生跨境流动,但实质上却已同时完成货币兑换和资金跨境转移,导致国家大量外汇流失,这种跨境替代性的汇款业务俗称“对敲”,不法分子通过在不同国家或地区间设立账户,资金则通过地下钱庄进行外汇的兑换和汇款,是国际刑警组织所谓的“哈瓦那模式”。 银行可从几个角度发现上述情况,如资金流动仅限于境内个人账户间往来,或是资金呈现集中转入、分散转出现象,也可能网络交易地址均为境外同一IP地址;资金交易全部通过网银,收付款金额巨大,收付款账户来源于全国各地等异常现象。 在2014年就曾发生吴某等7人团伙在沈阳、大连等多家银行,共申请了42张银行卡并开通网上支付功能,随后将这些银行卡交给在新加坡的汉生快速汇款公司老板汤某使用,汉生公司在新加坡通过网银操作这42张银行卡,用于跨境兑现业务,当客户需要用人民币兑换外币时,便将人民币汇入这些银行卡中,就能在新加坡提取兑换的外币,反之亦然,截至被查获为止,该团伙已实现转账交易七万多笔,金额超过26亿元人民币。 最后一种非法买卖外汇洗钱情境,是通过蚂蚁搬家型态,积少成多地买卖外汇。 2016年浙江青田县公安局发现辖区内金融机构中,有一位在服装厂打工的普通老百姓,一个月内的个人账户往来资金高达一亿元人民币,后来通过这条线索发现了一个非法买卖外汇团伙,每天交易金额可以高达四千万元人民币,一年多时间累计交易金额就有200多亿元人民币,是非常典型的积沙成塔、蚂蚁雄兵洗钱典型,通过把散户的外币现钞集中后,再将这些外币现钞通过不合法手段运往境外达成洗钱目的。 这类通过个人账户的买卖外汇洗钱手段,可能被银行发现的主要疑点,是个人职业与账户资金交易金额不符,或是个人账户间资金往来过度频繁,或是现金交易率过高,资金快进快出、不留余额等现象。 非法买卖外汇不一定有实际的跨境资金交易,银行要防范类似的洗钱上游犯罪,可针对以下的资金往来特征保持高度关注: 1.通过客户身份识别(KYC)及可疑交易监控可发现疑点 用于非法买卖外汇的公司主体,多具有典型空壳公司特征,只要通过客户身份识别手段便可发现疑点。 2.资金多呈快进快出、流水大、余额小等特征,与一般账户不同。 3.关注公司账户往来资金,与公司业务规模是否匹配?私转公、公转私等交易是否合理? 4.关注个人账户往来资金与个人职业间的合理性,不同个人账户间的交易金额是否异常?现金支取是否频繁?个人账户资金来源及去向地域是否合理?有无呈现全国性幅射等异常现象。 (本文作者系上海富拉凯律师事务所银行风险合规部中国执业律师)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统一部署,为切实做好保险业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珠江人寿近日积极开展了以“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为主题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 为保护广大客户权益,提高保险从业人员法律素养,增加公众对非法集资的识别能力和防范意识,珠江人寿根据监管部门具体宣传要求,对以“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为主题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全面具体部署并开展全员宣传。珠江人寿各分支机构在LED显示屏上滚动播放“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自觉抵制非法集资”“远离非法集资,拒绝高利诱惑”“树立正确理财观念,警惕非法集资陷阱”“打击非法集资,维护群众利益”,悬挂宣传口号条幅,在营业场所悬挂横幅、摆放防范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宣传折页和单张等资料,供群众阅览;同时通过邮件、微信、微博等多样化载体,珠江人寿建立起警示教育长效机制,切实将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工作落到实处。 结合疫情形势和防控要求,珠江人寿各分支机构采用“线上培训+考试”形式,以及通过微信群、微信朋友圈精准推送的方式开展“非接触”宣传,组织内外勤人员培训及考试,号召内外勤人员转发推送宣传网页。业务渠道部门通过电子邮件等形式向销售从业人员发送关于宣传打击和防范非法集资等相关知识,强化保险从业人员的诚信守法意识。柜面人员则向客户做好温馨提示,并发放非法集资宣传折页,防范非法集资案件的发生。销售人员积极向客户宣传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的法律政策导向,以及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的特点、危害、常见手段及防范等,帮助客户认清非法集资的危害,增强依法合规意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珠江人寿相关人士表示,作为金融行业的成员,公司将建立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深入基层、广泛宣传,提高保险消费者及保险从业人员依法合规从业意识,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培养正确的投资理念,营造防范打击非法集资的良好舆论氛围。
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专栏作家 肖飒 负责任地说:“不是所有P2P都叫非法集资”。长期以来,司法实务界和互金圈内都有一种所谓的“通识”,P2P网贷平台只要还不起钱,就有社会危害性,就几乎100%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资金链紧张后还敢再吸收资金的,则涉嫌集资诈骗罪。 然而,我们必须实事求是地对待网贷平台,不可以成败论英雄,一副“败者寇”的颓模样。飒姐研读了部分无罪案例,结合办案经验,对于网贷平台及工作人员给一些建议,仅供参考,望大家平安。 参考要点 1 是否超出金融信息中介公司的性质 是信息中介还是信用中介,是办案机关比较关注的核心。重点会考察两个点:一是资金池;二是虚假标。 资金池,圈里人都懂,明暗资金池都涵盖其中;虚假标就更简单,有无真实借款人,借款用途等,还是自融等。若超越信息中介,已成为信用中介,则非吸罪名很难摆脱。 2 《商业银行法》的应用 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要求“非法性”,而2010年最高法《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非吸违反的是国家金融管理法规,而这个法规就是《商业银行法》第11条: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 开庭时,律师们总是对该金融管理法规默不作声,飒姐认为必须把银行存款与P2P民间借贷信息撮合区分开来,存款有汇集为Bank资金池的题中之意,而网贷没有留下资金归为己有,而是只提供外围服务。因此,外表类似存款,但实质上不是“存款”则不能说企业行为已经突破了商业银行法的限制,根据法秩序统一原则,也就不构成犯罪。 3 第三方支付时期的历史问题。 银行存管之前,网贷平台有一段由第三方支付平台托管的时代,有些办案机关认为,第三方支付托管的资金也不合规,属于暗资金池,平台构成非吸。 但我们看到,北京朝阳区的检方对于网贷平台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对资金进行管理,并采用技术手段避免资金池被侵占或挪用风险的,即便在募集期或还本付息等过程中客观存在资金池,也不宜按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理。 4 利诱性的判断,应实事求是。 有些办案机关认为,只要合同上写着利息年化XX,或网页宣传为预期收益率如何,即构成利诱性。且慢,仅有出借人和借款人借贷合同或与平台之三方合同约定利息+期限,不能认定为P2P公司自身做出了承诺。 当然,这里要排除网贷平台自融或变相自融的情形,如果借款方本身就是P2P及其关联公司,只要合同约定利息即满足利诱性要求。 5 期限错配,满足“非法性”要件。 单纯资金错配,不违规更不构成犯罪。期限错配,一般被认定为非法。 6 高管、员工要不要退工资。 若公司相应人员已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证据确凿基础上,高管和员工最好的出路就是“认罪认罚”。因此,退回“非法所得”是必选动作。主犯、高管等需要补整个项目的窟窿;销售、宣传岗位,退赔数额也要高于全部非法所得;底层员工起码退回全部非法所得(工资+提成);劳务性、事务性工作,退赔非法所得。 不要问飒姐为啥,要想取保候审或从轻、减轻处理,退赔是必须的。这里会与认罪认罚相结合,若已羁押,请务必与辩护律师协商认罪认罚的策略和步骤,普通员工争取缓刑的机会。 7 不起诉、无罪的重要因素:钱款还清+获得谅解。 不要笑,现实中真的有案例,绝大多数投资人钱款已还清,且获得谅解。比较容易达到的是,按照地方互金协会的要求,在系统上有相应比例的出借人同意某种退出方案。 经侦一般会给2年左右时间,允许平台实控人等继续催债。若不能按照退出方案及时给出借人支付资金,失约2-3次之后,可能会正式立案或由只立案不抓人转为即刻抓人。 8 缺乏违法性认识。 互联网金融从业者,特别是在早期并不了解公司的经营模式是否合法,因此,背景为计算机等专业的员工若辩称“不知道行为是违法的”是有一定道理的。 9 对构成要件,办案机关“实质解释”。 司法实践中,以打击犯罪为己任是很多办案人员秉承多年的理念,因此,在金融监管“穿透式监管”的基础上,办案机关绝大多数都会采用“实质解释”,从而扩大刑法打击圈。 作为辩护律师,飒姐的态度截然相反,我认定必须按照罪行法定原则,从文义解释出发,就事论事,不得过度解读法条,为创新留有空间。 一年一度,又到了一个关键时刻,请幸存或残存的网贷从业者,务必做好法律知识储备,了解法律流程,备好法律急救包,从容面对风暴。 还是那句话:不是所有的P2P都是非法集资,不能以赔了钱就要判刑的思路看待曾经在历史上浓墨重彩的一笔。也许,几十年过去了,人们会重新复盘和反思,恳请诸位抬高一厘米,拜谢! (本文作者介绍: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兼任北京市网贷协会法律顾问,主要从事互联网金融法律工作。)
图片来源:微摄 中国金融网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跨境赌博所涉资金非法买卖行为,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1:安徽籍丁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6年11月,丁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折合36.1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36.6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2:辽宁籍王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3月,王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笔折合43.64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3:北京籍高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6年8月至2017年8月,高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8笔折合74.58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76.1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4:浙江籍韩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8月,韩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8笔折合44.6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4.98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5:境外个人段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4月至10月,段某利用境内账户非法买卖涉赌外汇资金13笔折合505万港元;2018年5月再次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涉赌外汇资金6笔折合279万港元。 该行为违反《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02.1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6:黑龙江籍史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史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笔折合208.6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35.6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7:福建籍邓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7月至2018年4月,邓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50笔折合85.7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70.8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8:河南籍李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7月至2018年4月,李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涉赌外汇资金75笔折合127.5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05.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9:福建籍钱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2月至5月,钱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8笔折合48.87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1.4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0:上海籍刘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刘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涉赌外汇资金19笔折合51.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1.8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新华社大连12月29日消息,近来,一些非法网络支付平台通过技术手段为“黄赌毒”、电信诈骗及地下钱庄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支付接口服务,从中牟取暴利。日前,在公安部统一指挥下,公安机关破获多起非法网络支付案件,打掉一批非法支付平台,维护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以“聚合支付”为名行非法网络支付之实 在公安部经侦局部署和指挥下,辽宁大连警方近日破获一起特大非法经营案。深圳爱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聚合支付”名义,从事非法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截留商家资金,涉案金额92亿余元人民币。 据爱贝公司商务部老员工蒋某某交待,爱贝公司先通过注册多家“壳公司”方式向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机构套取支付通道,再将这些支付方式整合成一个二维码发送给商家使用。 据介绍,消费者付给商户的钱并没有直接进入到商家的账户,而是先进入爱贝公司的账户。爱贝公司根据与商家约定的交付款时间将资金结算给商家,并收取一定的服务费。服务费金额根据客户情况及约定结算时间长短确定,一般来说为代收总金额的1%左右。 “聚合支付本身并不违法,但如果聚合支付平台从事了结算业务,对商家的资金进行了截留,形成所谓‘资金池’,就是非法行为,风险很大。”公安部经侦局有关负责同志介绍,非法支付结算业务一个鲜明的特征是平台在未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消费者付给商家的钱截留,从中直接抽走手续费后,再转到商家账户。 “取得监管部门颁发的许可牌照,需缴纳一定金额的备付金用于保障商家的资金安全,但像爱贝这类平台没有任何资质,商家的巨额钱款捏在他们手里没有任何保障,一旦他们卷款跑路,商家必定损失惨重。”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经侦大队副大队长范延群说,今年5月起,由于爱贝私自挪用商家资金,已造成至少3000万元资金无法支付给商家。 为违法犯罪提供非法资金通道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盯上了网络支付领域的巨大市场利益,威胁公众财产安全和国家金融秩序。 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常务副局长刘汉存说,支付行业里,有一些不做资金结算业务,专门为“一码多付”提供技术支持的被称为“聚合支付”,而那些没有牌照,却打着“聚合支付”旗号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则俗称为“二清”,“二清”是非法的。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非法网络支付平台还成为其他违法犯罪发展蔓延的温床。例如,他们为从事赌博、涉黄等网络犯罪的网站提供资金结算服务。 “这个领域实际上还存在‘黑吃黑’现象”,刘汉存说:“我们共冻结了519家商户的资金,但现在来递交材料申请解冻的只有115家,爱贝公司知道,一些商家从事的是非法业务,他们的资金就算被截留,也不敢报警。” “抓蛋”“打字练习”“趣跑”……近年来,非法网络支付平台的新型犯罪手法层出不穷。在今年4月山东烟台警方破获的一起特大非法经营案中,犯罪嫌疑人开发运营一款名为“抓蛋”的手机应用,通过招募代理,发展大量网络支付用户“兼职”收佣,为赌博网站等犯罪团伙提供“代收代付”类的非法支付结算业务,涉案金额巨大。 警方介绍,非法网络支付活动在合法资金通道与违法犯罪活动之间搭建“地下通道”,虚构交易背景,帮助违法犯罪资金逃避监管,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危害支付安全。 维护金融安全需要各方面共同努力 记者注意到,一些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清算平台的运营机构,近期也在加大对网络支付的监控。 中国银联风险控制部高级主管王宇表示,银联将结合相关非法网络支付平台典型案件开展深入分析,依托大数据和智能风控相关技术,建立健全非法支付监测模型。 网联清算有限公司风险合规部高级经理胡海洋说,下一步,网联平台将积极持续开展以数据为基础的建模分析,聚焦非法网络支付平台,同时将拓宽监控范围,对电信诈骗、洗钱等违法违规行为开展风险监测,助力监管机构监测风险点和违法违规行为。 胡海洋等人表示,保护好自己的“钱袋子”,首先不要随意出租出借自己的个人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更不要将个人身份信息出卖他人使用。其次,在日常线下购物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付款码信息,并对个人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适当设置交易限额。如出现疑似诈骗、盗取账户资金等情况时,应及时与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联系,紧急止付资金并报警。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公安机关将持续严厉打击网络支付类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维护公众资金安全,净化支付市场环境。 (原题为《斩断网络黑产资金结算通道——多起非法网络支付案件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