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证监局发布了一则关于对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下称“永拓会所”)及注册会计师马重飞、黄冠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永拓会所在执业中信国安(000839)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葡股份”)2019年年报审计项目中,出现了6项违规情形。 经查,一,永拓会所未对个别重大在建工程项目保持必要的职业怀疑。中葡股份子公司徐州国安尼雅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徐州仓储物流项目”2019年末在建工程余额2785.04万元,但该项目已于2019年7月16日取得第三方出具的工程竣工质量评估报告,且2019年度仅发生待摊人工费用、预验收监理咨询费合计37.87万元。针对该在建工程已取得工程竣工质量评价报告且2019年度发生支出较少、但中葡股份未结转固定资产的情况,永拓会所未保持必要的职业怀疑,未关注该工程项目是否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是否已交付使用等情况,亦未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即认可了中葡股份的会计处理结果。 二,永拓会所的部分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永拓会所未对中葡股份子公司新疆中信国安葡萄酒业有限公司5个银行账户及北京中葡尼雅酒业营销有限公司1个银行账户实施函证程序,且未在底稿中说明不予实施函证的理由。另外,永拓会所对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实施函证程序时,部分函证无控制表、无跟函记录或跟函记录不完整,未保持必要的控制。个别预收账款询证函款项性质填写错误,将供应商欠公司款项列为公司欠供应商款项,且供应商回复无差异,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也未说明理由。最后,针对个别银行函证回函结果与发函不一致情况,永拓会所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也未说明理由。 三,永拓会所的营业成本审计程序不到位。永拓会所对中葡股份2019年年报审计,依赖中葡股份成本核算信息系统,但未执行测试程序,也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确认营业成本结转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 四,永拓会所现金监盘审计程序不到位。永拓会所未对中葡股份子公司新疆中信国安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库存现金实施监盘程序。 五,永拓会所审计抽样程序不恰当。永拓会所未对抽样总体、样本规模、选取测试项目方法等进行确定和说明,样本选取类型单一,未将抽样风险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在部分销售费用截止性测试抽凭中已存在跨期的情况下,仍未关注到部分费用存在跨期情形。 六,永拓会所部分审计工作底稿不规范。永拓会所部分三级复核底稿中的问题补充和改正未索引,相关执行人也未签字;部分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未签字确认;审计业务约定书未签署日期;部分审计底稿索引不清晰,影响阅读和判断。 永拓会所的上述行为,不仅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还违背了上市公司信批管理的相关规定。因此,西藏证监局决定对永拓会所及执业的注册会计师马重飞、黄冠伟出具警示函。 官网资料显示,永拓会所隶属于中国永拓咨询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是全国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的40家会计师事务所之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数据显示,2019年,永拓会所含24家分所,共有注册会计师483人,本身业务收入2.84亿元。但是近一年来,永拓会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却多次被证监局出具警示函,涉及的也都是年报审计相关的问题。 2020年11月20日,四川证监局发布对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汤春雷、呙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永拓会所在执业华西能源(002630)2019年年报审计项目中,出现了4项违规:1、风险评估不到位;2、内控测试不到位;3、实质性审计程序不到位;4、相关审计底稿索引、说明不充分。 2020年9月30日,黑龙江证监局发布对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吕润波、华二良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永拓会所在执业*ST金洲(000587)2019年年报审计过程中,出现了3项违规:1、重要性水平确定不当;2、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3、审计工作底稿不完善。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2020年5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还书面约谈了永拓会所,并提示了一些频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风险。
岁末年初,上市公司群体都在忙着准备2020年年报编制工作,相关审计机构也早已确定。反观*ST海源在此当口却要“临阵换将”。根据最新公告,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拟由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下称“华兴所”),改聘为位于陕西省西安市的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下称“希格玛”)。 华兴所与*ST海源合作多年,两者的主要经营场所均在福建省福州市,而此番改聘希格玛后,留给希格玛的年报审计时间着实有些紧张。*ST海源预约2021年4月29日发布2020年年报,而要确定改聘希格玛为审计机构,必须在2021年1月25日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审议通过。 面对着愈发紧迫的审计时限,*ST海源为何要“临阵”改聘审计机构?这背后究竟有何隐情? 聘请审计机构缘何舍近求远? 在年报审计关键时点,*ST海源此番改聘审计机构的操作颇令人意外。 早在2020年4月下旬,*ST海源曾决定续聘华兴所,彼时称续聘是基于其专业水平、执业操守和履职能力,以及考虑会计审计工作的连续性。 同时,华兴所还占据“地利”优势,其主要经营场所在福建省福州市。截至2019年12月31日,华兴所拥有合伙人33名、注册会计师252名、从业人员总数504名。 一家上市公司董秘向记者介绍,公司选择本地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年报审计机构,除了考虑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能力,也是为了年报审计更高效便利。因为本地会计师事务所在人员调配、差旅报销等事项上,都比外地的会计师事务所有更有优势。 再看希格玛则是1998年在原西安会计师事务所(全国成立最早的八家会计师事务所之一)的基础上,改制设立的大型综合性会计师事务所,主要经营场所在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浐灞大道一号外事大厦六层。记者查询希格玛官网可见,其并未在福建省设立分所。 对此,*ST海源公告表示,公司董事会拟改聘希格玛为2020年度审计机构,是“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情况和2020年年报审计工作的需要”。不过,*ST海源证券部工作人员1月10日向记者表示,改聘审计机构是公司上层的决定,具体原因并不清楚。 曾被质疑年底突击创利 暂不论改聘审计机构的幕后真因,就在*ST海源与华兴所“一拍两散”之前,公司确有一些蹊跷的运作,并引发了监管关注。 由于2018年、2019年的净利润连续为负,*ST海源在2020年被实施了退市风险警示。在退市新规发布之前,按照原有规则,若公司2020年经审计的净利润继续为负将被暂停上市。而退市新规实施后,*ST海源等存量退市风险警示公司的过渡期安排是,若公司2020年净利润继续为负,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显然,设法扭亏已成为*ST海源的头等大事。2020年前三季度,*ST海源净利润约257.76万元、扣非净利润约-3448.74万元。 经营业绩始终不见好转,*ST海源在2020年7月易主,控股股东变为江西赛维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赛维电力集团”),实控人变更为甘胜泉。 甘胜泉入主后,*ST海源在2020年12月上旬出资2亿元,设立了全资子公司福建海源华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海源华博”),注册地址是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荆溪镇闽侯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岭北路2号。该子公司的资产主要包含:闽侯县荆溪镇闽侯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岭北路2号一宗工业房地产,以及闽侯县甘蔗街道昙石山西大道69号26#、27#、30#整座员工公寓。 然而时隔几天后,2020年12月16日,*ST海源突然决定将海源华博100%股权,转让给福建君合润达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君合润达”),转让价款2.485亿元。*ST海源预计,完成本次交易后将获得损益约1.1亿元,对公司2020年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天眼查显示,君合润达成立于2020年12月9日,注册资本3000万元,尚未实际运营。其注册地址为闽侯县荆溪镇闽侯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岭北路2号企业研发中心第5层501室。 对比可见,海源华博的注册地址与成立时间均与君合润达相近,且海源华博成立不久后便被出让,如此操作也引来了监管关注。 深交所随后下发关注函要求*ST海源说明上述交易是否存在年底突击创利的情形。 赛维电力集团成为控股股东后,*ST海源饱受争议的操作还不止于此。ST海源此前还曾与江苏省高邮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投资协议,拟在高邮经济开发区设立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0亿元),投资建设10GW高效光伏电池和10GW高效组件生产项目,计划总投资105亿元。 反观*ST海源,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货币资金仅为4282.49万元。巨额投资资金从何处筹措、项目能否成行,都成为外界关注的焦点。 如今,*ST海源“炒掉”华兴所,与上述两个事件是否有关呢?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4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的《关于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及会计师刘钢跃、周毅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显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刘钢跃、周毅在执业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贵银业”,股票名称“*ST金贵(002716)”,002716.SZ)2018年、2019年年报审计过程中,存在工作底稿中未记录银行流水核查的抽查标准等问题。 天健所在确定金贵银业2019年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时,以金贵银业利润总额绝对值为基准,以1%为经验百分比进行计算。在2019年存在巨额亏损、控股股东资金占用、诉讼赔偿事项大幅增加、公司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未充分考虑2019年度重要性水平基准的合理性;此外,在工作底稿中未记录银行流水核查的抽查标准,未充分记录预付账款期后测试审计程序。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湖南证监局决定对天健所及签字会计师刘钢跃、周毅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要求其质量控制负责人及刘钢跃、周毅于2021年1月23日前接受监管谈话。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成立于2011年7月18日,注册资本1.55亿人民币。 *ST金贵成立于2004年11月8日,注册资本22.10亿元,于2014年1月28日在深交所挂牌,截至2020年9月30日,曹永贵为第一大股东,持股2.05亿股,持股比例21.37%。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第十条规定:在制定总体审计策略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根据被审计单位的特定情况,如果存在一个或多个特定类别的交易、账户余额或披露,其发生的错报金额虽然低于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但合理预期可能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依据财务报表作出的经济决策,注册会计师还应当确定适用于这些交易、账户余额或披露的一个或多个重要性水平。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规定:确定审计工作底稿的格式、内容和范围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 (二)已识别的重大错报风险; (三)在执行审计工作和评价审计结果时需要作出判断的范围; (四)已获取审计证据的重要程度; (五)已识别的例外事项的性质和范围; (六)当从已执行审计工作或获取审计证据的记录中不易确定结论或结论的基础时,记录结论或结论的基础的必要性; (七)使用的审计方法和工具。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秉承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完善鉴证程序,科学选用鉴证方法和技术,充分了解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审慎关注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合理发表鉴证结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措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处罚。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及会计师刘钢跃、周毅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刘钢跃、周毅: 根据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我局对你们执业的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贵银业”)2018年、2019年年报审计进行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你们在确定2019年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时,以金贵银业利润总额绝对值为基准,以1%为经验百分比进行计算。在2019年存在巨额亏损、控股股东资金占用、诉讼赔偿事项大幅增加、公司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你们未充分考虑2019年度重要性水平基准的合理性。 此外,你们在工作底稿中未记录银行流水核查的抽查标准,未充分记录预付账款期后测试审计程序。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的规定。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及签字会计师刘钢跃、周毅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请你所质量控制负责人及刘钢跃、周毅于2021年1月23日前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我局(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车站北路459号证券大厦)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0年12月31日 (责任编辑:韩艺嘉)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4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91号)显示,经查,北京监管局发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敖都吉雅、周龙在恒信东方(300081)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信东方”,300081.SZ)201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大华审字〔2019〕003704号)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关联方审计程序 恒信东方董事和晶同时担任中科北影(北京)科技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北影”)董事,2018年度恒信东方确认中科北影收入15,334,676.69元,但公司未将中科北影识别为关联方,未披露公司与中科北影的交易及往来款项余额。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及敖都吉雅、周龙未对关联方的识别与认定执行充分的审计程序。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二、函证程序 1.收入及往来款函证 一是对回函盖章单位与发函单位不一致、发函与回函地址不一致等事项,未进一步执行审计程序,涉及金额909.34万元;二是未留存发函、回函快递信息,未留存回函原件,涉及金额2378.3万元。 2.银行存款函证 一是未对部分账户执行函证程序,涉及金额896.55万港元;二是对回函盖章单位与发函单位不一致、发函与回函地址不一致等事项未进一步执行审计程序,涉及金额1837.56万元;三是询证函相关底稿中未见审计人员与银行人员签字,涉及金额422.87万元;四是未留存发函、回函快递信息,涉及金额15.67万元。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三、存货审计程序 1.存货减值测试 子公司东方梦幻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梦幻”)期末存货余额130,746,654.19元。其中,原材料1615.09万元、库存商品2567.54万元、生产成本8892.03万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及敖都吉雅、周龙对生产成本执行了存货减值测试,未对原材料和库存商品执行减值测试。 2.存货监盘 子公司广东世纪信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期末存货1426万,超过重要性水平,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及敖都吉雅、周龙未执行期末存货监盘程序。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四、收入成本审计程序 2018年,恒信东方确认了17家山西大同客户收入7646万元,上述客户注册时间较短、部分客户已工商注销,与上述客户之间的交易金额高于注册资本。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及敖都吉雅、周龙对相关异常事项执行的核查程序不充分。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五、商誉减值审计程序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及敖都吉雅、周龙在商誉减值审计过程中利用管理层评估专家的工作,但底稿未见充分复核评估师所用关键参数合理性的相关记录,包括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时选用的预测期增长率、毛利率、利润率、折现率等信息。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及敖都吉雅、周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北京监管局决定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及敖都吉雅、周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及敖都吉雅、周龙应关注执业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审计执业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北京监管局提交书面报告。 恒信东方官网显示,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恒信移动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注册资本5.29亿元。恒信东方以AI合家欢平台业务为抓手,完成儿童全产业链运营与布局;依托场地(梦幻)新娱乐(LBE/VR)业务体系,切入智慧城市建设;通过云视频运营服务,接入云端,打造新型技术生态,向未来技术过渡。孟宪民为第一大股东,持股26.71%。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创立于1985年,是国内最具规模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之一,是国内首批获准从事H股上市审计资质的事务所。大华也是大华国际会计公司在华的唯一协调和联络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总部设在北京。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包括审计鉴证、管理咨询、资产评估、工程咨询、税务服务等,服务对象主要为上市公司、大型国有企业、金融保险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常年审计客户10000余家。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规定:当被审计单位管理层要求对拟函证的某些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不实施函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该项要求是否合理。 如果认为管理层的要求合理,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以获取与这些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相关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如果认为管理层的要求不合理,且被其阻挠而无法实施函证,注册会计师应当视为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并考虑对审计报告可能产生的影响。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特定审计目标设计询证函。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七条规定:积极的函证方式通常比消极的函证方式提供的审计证据可靠。当同时存在下列情况时,注册会计师可考虑采用消极的函证方式: (一)重大错报风险评估为低水平; (二)涉及大量余额较小的账户; (三)预期不存在大量的错误; (四)没有理由相信被询证者不认真对待函证。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二十一条规定:如果采用积极的函证方式实施函证而未能收到回函,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与被询证者联系。 如果未能得到被询证者的回应,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替代审计程序应当能够提供实施函证所能够提供的同样效果的审计证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二十三条规定:在评价实施函证和替代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一)函证和替代审计程序的可靠性; (二)不符事项的原因、频率、性质和金额; (三)实施其他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规定:如果存货对财务报表是重要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审计程序,对存货的存在和状况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一)在存货盘点现场实施监盘(除非不可行); (二)对期末存货记录实施审计程序,以确定其是否准确反映实际的存货盘点结果。 在存货盘点现场实施监盘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审计程序: (一)评价管理层用以记录和控制存货盘点结果的指令和程序; (二)观察管理层制订的盘点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检查存货; (四)执行抽盘。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二条规定:如果用作审计证据的信息在编制时利用了管理层的专家的工作,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管理层的专家的工作对实现注册会计师目的的重要性,并在必要的范围内实施下列程序: (一)评价管理层的专家的胜任能力、专业素质和客观性; (二)了解管理层的专家的工作; (三)评价将管理层的专家的工作用作相关认定的审计证据的适当性。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五条规定:如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需要修改或追加哪些审计程序予以解决,并考虑存在的情形对审计其他方面的影响: (一)从某一来源获取的审计证据与从另一来源获取的不一致; (二)注册会计师对用作审计证据的信息的可靠性存有疑虑。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秉承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完善鉴证程序,科学选用鉴证方法和技术,充分了解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审慎关注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合理发表鉴证结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措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处罚。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敖都吉雅、周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0〕191号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敖都吉雅、周龙: 经查,我局发现你们在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信东方或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大华审字〔2019〕003704号)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关联方审计程序 恒信东方董事和晶同时担任中科北影(北京)科技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北影)董事,2018年度恒信东方确认中科北影收入15,334,676.69元,但公司未将中科北影识别为关联方,未披露公司与中科北影的交易及往来款项余额。你们未对关联方的识别与认定执行充分的审计程序。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二、函证程序 1.收入及往来款函证 一是对回函盖章单位与发函单位不一致、发函与回函地址不一致等事项,未进一步执行审计程序,涉及金额909.34万元;二是未留存发函、回函快递信息,未留存回函原件,涉及金额2,378.3万元。 2.银行存款函证 一是未对部分账户执行函证程序,涉及金额896.55万港元;二是对回函盖章单位与发函单位不一致、发函与回函地址不一致等事项未进一步执行审计程序,涉及金额1,837.56万元;三是询证函相关底稿中未见审计人员与银行人员签字,涉及金额422.87万元;四是未留存发函、回函快递信息,涉及金额15.67万元。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三、存货审计程序 1.存货减值测试 子公司东方梦幻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梦幻)期末存货余额130,746,654.19元。其中,原材料16,150,942.98元、库存商品25,675,425.10元、生产成本88,920,286.11元。你们对生产成本执行了存货减值测试,未对原材料和库存商品执行减值测试。 2.存货监盘 子公司广东世纪信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期末存货1,426万,超过重要性水平,你们未执行期末存货监盘程序。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四、收入成本审计程序 2018年,恒信东方确认了17家山西大同客户收入7,646万元,上述客户注册时间较短、部分客户已工商注销,与上述客户之间的交易金额高于注册资本。你们对相关异常事项执行的核查程序不充分。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五、商誉减值审计程序 你们在商誉减值审计过程中利用管理层评估专家的工作,但底稿未见充分复核评估师所用关键参数合理性的相关记录,包括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时选用的预测期增长率、毛利率、利润率、折现率等信息。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们应关注执业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审计执业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0年12月14日 (责任编辑:蒋柠潞)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4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的《关于对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杨锡刚、张友富、王倩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66号)显示,经查,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杨锡刚、张友富、王倩在执业山东金茂纺织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茂集团”)2013年-2017年财务报表审计情况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关键审计事项方面。金茂集团2017年审计报告显示,中天运将应收账款收回确认为关键审计事项,并描述了针对该事项所执行的主要审计程序,包括对金茂集团应收账款管理相关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有效性进行了评估和测试;通过分析金茂集团应收账款的账龄和客户信誉情况,并执行应收账款函证程序及检查期后回款情况,评价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合理性等。但检查中未见执行分析金茂集团应收账款客户信誉情况及期后回款检查的工作记录。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12月23日修订)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二是函证方面。经检查,在上述工作底稿中未见对部分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函证发出、收回实施控制的工作记录;未见对被函证者的名称、地址与被审计单位提供的信息进行核对的工作记录;未见对部分异常回函予以关注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的工作记录;部分银行函证事项不完整,函证内容未包含对外担保等事项;针对未回函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执行的替代性程序不充分。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三是控制测试样本量选取方面。检查发现,在金茂集团2017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中天运执行销售与收款循环及采购与付款循环控制测试时,抽样样本量低于《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实施意见》中要求的最小样本量。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第十六条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实施意见》的规定。 四是部分异常科目方面。审计期间,金茂集团与多家企业存在大额其他应收款项,部分客户应收账款发生额、余额与销售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不匹配,检查中未见对上述事项予以关注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的工作记录,未见针对相关大额其他应收款发生原因、可收回性及坏账准备计提充分性的审计工作底稿。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五是合并报表范围审计方面。底稿中未见执行金茂集团合并范围的核查记录,未见评价所有组成部分是否均已包括在金茂集团财务报表中的工作记录。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综上,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的相关规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山东监管局决定对中天运及杨锡刚、张友富、王倩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成立于2013年12月13日,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祝卫为大股东、实控人,持股比例21.18%。 金茂集团成立于2004年12月7日,注册资本1.48亿人民币,当事人徐朋明为大股东、实控人,持股比例86.49%。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12月23日修订)第九条规定: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通过恰当的方式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得出合理的结论,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12月23日修订)第十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二十八条规定:如果认为仅实施实质性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无法将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相关的控制测试,以获取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规定:当被审计单位管理层要求对拟函证的某些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不实施函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该项要求是否合理。 如果认为管理层的要求合理,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以获取与这些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相关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如果认为管理层的要求不合理,且被其阻挠而无法实施函证,注册会计师应当视为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并考虑对审计报告可能产生的影响。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规定: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特定审计目标设计询证函。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七条规定:积极的函证方式通常比消极的函证方式提供的审计证据可靠。当同时存在下列情况时,注册会计师可考虑采用消极的函证方式: (一)重大错报风险评估为低水平; (二)涉及大量余额较小的账户; (三)预期不存在大量的错误; (四)没有理由相信被询证者不认真对待函证。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九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函证实施过程进行控制: (一)将被询证者的名称、地址与被审计单位有关记录核对; (二)将询证函中列示的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与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核对; (三)在询证函中指明直接向接受审计业务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回函; (四)询证函经被审计单位盖章后,由注册会计师直接发出; (五)将发出询证函的情况形成审计工作记录; (六)将收到的回函形成审计工作记录,并汇总统计函证结果。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第十六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足够的样本规模,以将抽样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规定:在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职业怀疑,认识到可能存在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情形。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三十条规定:为了获取合理保证,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使其能够得出合理的结论,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第四十六条规定:集团项目组应当针对合并过程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以应对评估的、由合并过程导致的集团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风险。设计和实施的进一步审计程序应当包括评价所有组成部分是否均已包括在集团财务报表中。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七条规定:为公司债券发行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受托管理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机构和人员,中国证监会可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等相关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杨锡刚、张友富、王倩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0〕66号 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杨锡刚、张友富、王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13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行的山东金茂纺织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茂集团)2013年-2017年财务报表审计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关键审计事项方面。金茂集团2017年审计报告显示,你们将应收账款收回确认为关键审计事项,并描述了针对该事项所执行的主要审计程序,包括对金茂集团应收账款管理相关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有效性进行了评估和测试;通过分析金茂集团应收账款的账龄和客户信誉情况,并执行应收账款函证程序及检查期后回款情况,评价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合理性等。但检查中未见执行分析金茂集团应收账款客户信誉情况及期后回款检查的工作记录。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12月23日修订)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二是函证方面。经检查,在上述工作底稿中未见对部分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函证发出、收回实施控制的工作记录;未见对被函证者的名称、地址与被审计单位提供的信息进行核对的工作记录;未见对部分异常回函予以关注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的工作记录;部分银行函证事项不完整,函证内容未包含对外担保等事项;针对未回函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执行的替代性程序不充分。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三是控制测试样本量选取方面。检查发现,在金茂集团2017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你们执行销售与收款循环及采购与付款循环控制测试时,抽样样本量低于《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实施意见》中要求的最小样本量。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第十六条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实施意见》的规定。 四是部分异常科目方面。审计期间,金茂集团与多家企业存在大额其他应收款项,部分客户应收账款发生额、余额与销售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不匹配,检查中未见对上述事项予以关注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的工作记录,未见针对相关大额其他应收款发生原因、可收回性及坏账准备计提充分性的审计工作底稿。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五是合并报表范围审计方面。底稿中未见执行金茂集团合并范围的核查记录,未见评价所有组成部分是否均已包括在金茂集团财务报表中的工作记录。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的相关规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20年11月24日
近日,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银保监会落实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工作任务要求,共同印发《关于加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管理 切实提高审计质量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三部门有关负责人就《实施意见》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近年注册会计师行业在提升审计质量方面取得哪些进展? 答:注册会计师审计是提高经济信息质量、执行财经法规、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制度安排。近年来,财政部在国务院国资委、银保监会等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开展提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专项整治,严厉打击注册会计师行业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行业管理制度和审计准则建设,持续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加强一体化管理,加快推进函证集中化、数字化处理,引导注册会计师行业在提升审计质量方面取得积极成效。注册会计师有效履行职责,开展对国有企业、金融机构、上市公司等主体的财务报表审计,出具审计意见,提示企业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保护了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利益。行业实力不断发展壮大,一批实力较强的会计师事务所脱颖而出。积极服务国家建设,为相关领域风险防范提供专业支持。 但同时,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还存在一些问题,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不高、风险意识不足、内部治理结果不完善,执业环境不容乐观,需要加强和改进执业管理,进一步提升审计质量。 二、印发《实施意见》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适应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发展状况,为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此前,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有关业务实行了资格管理。如,对从事资本市场业务、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做出了一些规定与要求。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调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管理政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增强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活力,维护行业发展秩序,优化行业发展环境,营造更加公平、有序、高效的市场环境。调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管理政策的同时,必须积极采取措施,既要推动审计领域有序竞争;又要促进市场规范运行,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高质量发展,切实提高审计质量。 财政部会同国务院国资委、银保监会印发《实施意见》,坚持有序推动,平稳实施,在调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管理政策的同时,加快形成接续性管理措施,引导会计师事务所根据自身规模、能力和专长承接业务,推动改革平稳有序实施。总的考虑是:坚持质量优先,做强做优,树立质量优先导向,加快推动形成市场择优的体制机制,引导要素资源等向优质会计师事务所聚集,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壮大;坚持突出重点,统一规则,以上市公司、国有企业及金融企业等公众利益实体审计作为监管重点,完善执业标准体系,维护国家统一审计准则的严肃性,促进形成规范统一的审计市场。 三、请介绍《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答:《实施意见》突出行业监管的系统性协同性,运用行政监管、市场约束、行业自律、信用建设等多种方式手段,推出了10项政策措施,强化市场约束,增强企业责任,加大监管力度,加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管理,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在公平竞争中、在严格监管中实现高质量发展。 一是完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管理政策,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实行备案管理,充分运用现有规章制度,突出服务能力和执业质量,促进形成科学有序的管理格局。二是逐步推动开展会计师事务所质量评估,鲜明树立质量优先发展导向,进一步推动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做强做优,促进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做精做专,形成大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协同发展的格局。三是深化会计师事务所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监督,督促会计师事务所不断保持和提升执业能力。四是加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监测和管理,及时共享有关信息。五是加大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披露力度,满足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信息需求,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研究推动对执业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六是强化企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责任,企业应当有效发挥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监事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中的作用。七是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维护行业良好有序的竞争环境。八是加大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力度,加强监督检查工作的协同和信息共享。九是对负有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责任人,严格处罚措施。十是加强行业主管部门与其他监管部门的协同,强化联动,形成合力,共同促进审计质量提升。 四、《实施意见》将如何加强组织实施? 答:一是明确工作任务分工,确定时间表、路线图。细化《实施意见》中的每一项措施,形成具体的重点工作任务,明确职责分工,加快形成配套措施的具体细则,以确保《实施意见》得到有效实施。 二是加强部门协同配合。进一步理顺财政部门作为注册会计师行业主管部门同国资、银保监等部门的关系,形成协调协同工作格局。财政部门及时完善审计准则等执业规则,及时了解其他监管部门对审计质量的需求,指导和监督会计师事务所提高审计质量,有效满足相关需求。 三是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各地财政、国资等部门和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应当提高对加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管理与提高审计质量的认识,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同配合,抓好工作落实。应当密切关注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方案,积极稳妥地推进相关工作。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 银保监会关于加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管理切实提高审计质量的实施意见财会〔2020〕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资委,深圳市财政局、国资委,各银保监局:会计师事务所在促进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有关决定精神,为加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管理,切实促进提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重要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等有关规定,近年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落实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制度,针对不同类型企事业单位审计业务实施会计师事务所资格资质管理,促进了注册会计师行业有序发展。同时,新时代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高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对提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提出了新的要求。当前,调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管理政策,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是新形势下深化“放管服”改革,营造更加公平、有序、高效的市场环境,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迫切要求;是聚焦实现“坚持准则,不作假账”,提高上市公司、国有企业及金融企业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有效保障;是更好地发挥会计师事务所第三方审计作用,健全“三位一体”会计监督体系,切实加强财会监督的重要举措。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化会计审计领域“放管服”改革,取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等专项业务资格审批,综合采取一揽子政策措施,强化市场约束、增强企业责任与加大监管力度,加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管理,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在公平竞争中、在严格监管中提供更高质量的审计鉴证服务。(二)主要原则。1.有序推动,平稳实施。在调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管理政策的同时,加快形成接续性管理措施,引导会计师事务所根据自身规模、能力和专长承接业务,推动改革平稳有序实施。2.质量优先,做强做优。树立质量优先导向,加快推动形成市场择优的体制机制,引导要素资源等向优质会计师事务所聚集,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壮大。3.突出重点,统一规则。以上市公司、国有企业及金融企业等公众利益实体审计作为监管重点,完善执业标准体系,维护国家统一审计准则的严肃性,促进形成规范统一的审计市场。4.综合施策,协同配合。突出行业监管的系统性协同性,综合运用行政监管、市场约束、行业自律、信用建设等多种方式手段,加强部门间的协同配合,共同促进提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三、具体政策措施(一)完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管理政策。财政部联合有关部门制定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备案管理充分运用现有规章制度,突出服务能力和执业质量,促进形成科学有序的管理格局。简化备案流程、推进网上办理,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突出自主择优的市场导向,调整完善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管理办法。从事国有企业、金融企业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相应执业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二)逐步推动开展会计师事务所质量评估。鲜明树立质量优先发展导向,进一步推动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做强做优,促进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做精做专,形成大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协同发展的格局。财政部、国资委、银保监会等部门共同推动会计师事务所质量评估结果的运用,为市场主体自主选择提供参考。根据国有企业、金融企业业务特点,推动开展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国有企业及金融企业审计业务专项评估工作,体现专项性与针对性。(三)深化会计师事务所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监督。财政部门依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规定,结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国有企业、金融企业等审计业务特点,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能力等情况的核查。根据核查结果,采取出具管理建议书、责令整改、警示函等措施。同相关部门及时共享核查信息,并及时披露核查结果。(四)加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监测和管理。财政部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加强对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国有企业及金融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重大事项变更的信息监测,并给予必要的关注、评估等,及时同国资委、银保监会共享有关信息,并视情况向市场公开提示。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管理,对首席合伙人、质量控制主管合伙人和其他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的任职资格、诚信要求等作出细化规定并督促落实。(五)加大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披露力度。在现有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基础上,充分运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审批、重大事项变更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以及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中取得的信息,建立完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信息披露平台。及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人员构成、主要业务、质量评估情况、表彰荣誉、处罚处理等信息,满足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信息需求,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披露信息涉及相关国有企业、金融企业的,财政部门及时与相关监管部门进行沟通。增强会计师事务所透明度,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研究推动对执业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六)强化企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责任。企业应当进一步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落实会计师事务所对股东负责的要求,有效发挥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监事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中的作用。财政、国资、银保监等部门实行分类指导, 督促相关企业合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充分考虑拟聘事务所同企业资产规模、业务特征等情况的匹配程度。(七)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切实加强行业风险教育,引导会计师事务所增强风险意识并根据自身执业胜任能力承接业务,对超出能力范围承接业务的及时劝诫。加大自律监管力度,完善自律规则,加大与行政监管的协同力度。及时完善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密切关注会计师事务所低价竞争等行为,对违反自律规范的严格惩戒。(八)加大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力度。财政部门依法加大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力度,继续推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进一步加大对上市公司、国有企业、金融企业等公众利益实体审计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监督检查工作的协同和信息共享,国资委、银保监会等部门发现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问题线索移送财政部办理,财政部及时通报相关监督检查结果,切实提高监督检查的针对性、有效性与权威性。(九)严格对负有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罚措施。严格落实注册会计师法、证券法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业违法处罚规定。对出具审计报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暂停执业或吊销执业许可,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会计师视情况依法暂停或吊销其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十)加强行业主管部门与其他监管部门的协同。进一步理顺财政部门作为注册会计师行业主管部门同国资、银保监等部门的关系,形成协调协同工作格局。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完善审计准则等执业规则,督促会计师事务所提高审计质量,有效满足其他监管部门对审计质量的需求,并共同维护审计准则规则的统一性、完整性。四、组织实施各地财政、国资等部门和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应当提高对加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管理与提高审计质量的认识,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同配合,抓好工作落实。应当密切关注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方案,积极稳妥地推进相关工作。要及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促进各项重点工作的有序开展,努力增强会计师事务所的自律性、公正性与专业化水平,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在强化财会监督、提升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发挥应有作用。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 银保监会2020年9月25日
8月24日晚间,*ST富控披露了2019年年报。为了规避退市,公司违反会计准则,操纵财务报表,强行将净资产从-36亿元转为7.63亿元,差额超过40亿元。对此,年报审计会计师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了否定意见,并明确指出,按会计准则核算,公司净资产应为-22.41亿元。 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在A股市场颇为少见。上一单否定意见要追溯至2000年的PT网点,销声匿迹20年的否定意见重出江湖,可见公司会计处理情节恶劣。 *ST富控发布2019年年报当晚,上交所火速审核,第一时间发出监管工作函,严令公司限期纠正。按照现行规则,*ST富控暂停上市风险极高,投资者切莫心存侥幸。 无视规则将净资产强行转正 *ST富控为典型的高风险壳公司,存在大股东违规担保、资金占用、丧失主要经营资产等诸多风险。 最新公告显示,*ST富控存在违规担保41亿元,逾期借款37亿元,疑似资金占用10亿元,出售资产但未收回的款项36亿元,合计约120亿元的巨额资金被掏空。此前,公司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被顶格处罚,实际控制人颜某也被终身市场禁入。告知书显示,公司2013年至2016年每年都存在虚增利润的情况,合计虚增利润超4亿元。 这次,*ST富控更是突破下限,直接操纵财务报表。前期披露的2019年业绩预告和经营数据均显示,公司2019年末的净资产约为-36亿元。 最终披露的2019年年报却出人意料。公告显示,*ST富控拟通过成立纾困基金,签订债务重组协议等方式,解决公司存在的债务问题,并据此冲回前期针对担保事项计提的预计负债30亿元、应付利息11.06亿元、减值准备5.62亿元等,从而实现净资产转正。 想要通过简单粗暴的会计处理,来规避暂停上市?显然不可能。 对于*ST富控突破底线的财务数据,年报审计会计师事务所中审亚太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会计师认为,预计负债、应付利息的转回事项不符合相关会计准则规定,且公司已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具体来看,公司冲回对中技桩业担保确认的预计负债12.85亿元,冲回*ST富控作为共同债务人确认的预计负债6.01亿元,冲回表内金融机构借款利息及罚息11.06亿元。对此,会计师认为,*ST富控与成立纾困基金的某有限合伙企业签订的债务兜底协议为2020年签署,会计师对该有限合伙企业承担兜底义务的实际能力及该协议的商业合理性存在重大疑虑。同时,会计师访谈了部分债权人,公司最终并未与债权人达成确定的和解方案。公司找一家未提供偿付能力依据的有限合伙企业做一个债务兜底,债权人当然不认可,以此转回数十亿元负债,不符合常识,更不符合会计准则。 会计师认为,公司财务报表没有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未能公允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否定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情形。会计师按照会计准则核算,公司2019年末净资产应当为-22.41亿元。 上交所要求公司限期纠正 上市公司岂能如此粗暴违反会计准则,强行操控财务报告? 年报披露当晚,上交所发出监管工作函,明确要求公司应当尽快对会计师否定意见所涉事项在5个交易日内予以纠正,并及时披露经纠正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等有关材料。 根据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公司按会计准则规定纠正相关会计处理事项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为-22.41亿元,公司净资产将为负值。公司将因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为负值,被暂停上市。 工作函明确,对*ST富控涉嫌违反会计准则、在2019年度报告中披露虚假财务信息事项,将报证券监管部门调查处理。公司如未按要求纠正违反会计准则事项,证券监管部门可能根据调查情况,责令公司改正。公司如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将触及股票上市规则14.1.1条有关规定,股票将被暂停上市。 目前来看,*ST富控如果在期限内对财务数据的重大错报予以纠正,净资产将继续为负,触及连续两年净资产为负的暂停上市指标,从而被暂停上市。如果公司在期限内不纠正,那么根据后续的证券监管机构的责令改正要求,公司股票可能进入“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重大差错或者虚假记载”指标对应的6个月退市程序,并最终被终止上市。 新证券法颁布以来,强化了上市公司及关键少数的责任追究,加大了针对证券违法违规的执法力度,对于触及退市标准的公司“有一家退一家”。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是资本市场的生命线,也是注册制改革不断深化的重要保障。 诚信是资本市场的基础。中国证监会主席易会满近日表示,进一步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对财务造假等恶性违法违规保持“零容忍”,严肃市场纪律,净化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