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马股份11日早间公告,2020年6月10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智能科技集团、实际控制人张德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陆珍玉通知,因业务发展需要,智能科技集团、张德生、陆珍玉于2020年6月10日与海控集团签署了《关于万马股份股份转让框架协议》,拟向海控集团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258,975,82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01%)。若本次股份转让实施完成,海控集团将持有公司25.01%的股份,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西海岸新区国资局将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发生变更。 截至本公告日,智能科技集团、张德生、陆珍玉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总数为378,366,55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6.54%,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若本次股份转让实施完成后,智能科技集团、张德生、陆珍玉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为119,390,73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53%;海控集团将持有公司股份为258,975,823股。《股份转让框架协议》约定标的公司按整体估值不超过95亿元,最终交易价格和方式以正式协议为准。
□本报记者 周松林 徐金忠 5月27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证监局、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简称中证法律服务中心)联合签署了《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证监局 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合作框架协议》(简称《框架协议》),并为中证法律服务中心设立在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调解室揭牌。该《框架协议》是继上海金融法院之后,中证法律服务中心与人民法院签署的第二份诉调对接合作协议,同时也助推宁波地区投资者保护工作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本次签署的《框架协议》,以2016年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宁波证监局联合制定的《关于推进证券期货纠纷诉调对接工作的意见》(甬中法〔2016〕38号)为基础,旨在进一步规范证券期货纠纷委派、委托调解工作,明确各方在诉调对接工作中的定位与职责,保障调解组织调解与诉讼调解及案件审判工作的有效衔接,从而切实维护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中证法律服务中心将以《框架协议》为基础,进一步加强与《框架协议》各方的沟通协作,深化诉调对接机制,汇聚投保工作合力,共同推动宁波地区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再上新台阶。
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专栏作家 肖飒 精明的金融人一定是把两者混搭,剥夺用户的实际选择权,我们只能说:聪明反被聪明误,法官对诸位伎俩心知肚明,如今民法典的新武器一到,我想法官还是用冲动使用新法去帮助普通用户恢复权利(因为法官本人也是各种App注册协议的用户)。 学习学习再学习,我国第一部《民法典》甫出,涉及社会生活方方面面。据飒姐和团队律师研究发现,民法典合同编对“移动金融客户端”App的注册协议、隐私政策等要求出现较大变化。为方便诸位老友有的放矢地修改注册协议及个人信息收集条款等内容,特撰写了金融App注册协议、隐私政策修改的六个具体操作方法,供金融科技老友们参考。 注册协议等格式条款,审查机制新变化 对金融消费者而言,任一金融App内置协议,用户只有点击“同意”或“退出”的选择,其并不具有一般合同中双方可协商、可切磋或“讨价还价”争取双方合意等的条件。对该类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我们通常称为“格式条款”。 关于格式条款法律规定的新变化,我们绘制如下对比表格: 通过以上表格,我们看到,《民法典》与《合同法》、《合同法司法解释》中关于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呈现出的最大的不同,主要有以下两点: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需要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的合同内容发生变化,《民法典》中增加了“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提示义务; (2)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的责任后果变得明确。如格式条款提供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进一步讲,也就是说,格式条款内容的审查由原先的无效审查转变为两步走: 第一步:格式条款是否构成合同内容的审查;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二步:构成合同内容的格式条款是否有效的审查。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格式合同提供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合同无效。 概言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多适用于to C或to小B的合同。也即,在双方缔约地位不平等的情况下,强者与弱者之间的合同。而民法典更倾向于保护C端或小B。现如今,格式合同审查机制的变化,便要求市场主体因地制宜地进行有效调整。 移动金融客户端App,应予改进 基于《民法典》格式条款的倾斜性保护机制,这就对金融机构App注册协议、隐私条款等规则的制定提出更高更多要求。由此,移动金融客户端App就需在个人信息收集实践中改进获得信息主体同意的方式方法。 通常,金融APP所搜集的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民个人的银行账户、支付收款记录、信贷记录、交易和消费记录、流水记录等。以上信息依据《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GB/T 35273-2020)均属于个人敏感信息。个人敏感信息一旦泄露、非法提供或者滥用可能危害用户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可以说,以上列举的各类信息为“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而金融APP中内置的对该类信息的收集条款,我们认为也即属于“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可是,非有以上显著性规定标识出重要性的条款外,还有哪些条款属于“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呢? 对此,目前法规规范并未明确。实践中,还需结合交易背景、交易习惯以及理性人的通常认识等予以确定。但不得不说,“重大利害关系”的表述,使得具体案例中关于合同内容及合同效力的审查多了几分任意。 合规实操建议 鉴于《民法典》赋予交易中占有优势地位一方的较多责任,金融App还需在《民法典》待生效之际(即2021年1月1日之前),及时调整自身格式条款的呈现及说明方式,增加格式本文的易读性等,确保App用户使用者知晓并理解各项条款内容。 对此,我们谨就个人信息收集部分提出如下建议: 1 切勿继续当鸵鸟,有意无意混淆核心业务和非核心业务。 利用核心业务与非核心业务之模糊地带,浑水摸鱼多拿用户信息的做法是不道德的,如今也可能构成违法。 对于非核心业务,若收集公民个人信息落入“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则金融App的运营方必须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并在用户要求说明时,承担说明义务,否则该收集信息的条款不仅不无效而且相当于自始至终没有在合同里出现过。 2 注册协议、隐私条款等呈现时间延长,确保用户实际清楚了解各条款内容。 “提示义务”是法定义务,金融App注册协议不可默认勾选√,还请务必出现显著加粗字体、甚至出现声音提示,保留读秒(飒姐建议提示页面至少停留20秒以上)供用户了解。 请注意,若客户点击“不同意”,请在第1点区分核心业务和非核心业务基础上,若不同意的信息内容属于支撑核心业务的必要条件,则可以拒绝为用户服务;若不同意的信息内容仅属于非核心业务,则不得拒绝为用户服务。 飒姐明白实践中,精明的金融人一定是把两者混搭,剥夺用户的实际选择权,我们只能说:聪明反被聪明误,法官对诸位伎俩心知肚明,如今民法典的新武器一到,我想法官还是用冲动使用新法去帮助普通用户恢复权利(因为法官本人也是各种App注册协议的用户)。 3 注册协议及隐私协议尽量用通俗的语言,保证文本的易读性。 诚然,注册协议、隐私政策等基本都是出自律师或内部法务人员之手,我们对于自己的要求是语言精确,这就必然导致使用大量专业术语已确保内涵和外延的周全。 但是,普罗大众对于专业术语的理解往往与专业人士不同,以“法律渊源”为例,飒姐问了小区里的大叔大姐文化水平高一点的以为是“法律的历史”,文化水平不高的,基本都听不懂啥叫“渊源”,而任何一个法科学生只要经过大一的学习就清晰地知道,法律渊源其实是法律形式,老师问一个问题的法律渊源就是要哪个法律哪一条规定的。 因此,强烈建议将金融App里的各种需要用户点击“同意”“知道了”等内容,用通俗的语言进行描述,尽量避免专业术语。 4 选择可视化的方式,向用户解读注册协议及隐私协议重点内容。 5G到来,新基建如火如荼,采取短视频的方式解释免除自己义务或者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十分必要,以现有技术可以达到和完成说明义务,就不能逃避这项义务。 否则,在真的出现纠纷时,法官也会询问专家证人,当时技术条件下是否可以达到某一标准,若App运营方明明有技术能力,而拒绝履行义务,则有可能会败诉哦。 5 在用户交互式功能页面中方便用户对个人信息的获取权限进行修改。 获取别人的公民个人信息agree,没有那么容易。一旦用户要求“说明”,金融App运营方就要履行说明义务。 而履行说明义务,在以往实现比较困难,而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远程银行工作人员进行耐心解答就成为了现实。 由于“说明义务”是法定义务,因此,未来实践中,金融App必然会出现“交互式功能”,确保充分保障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6 在金融App页面中设置“异议”选项,强化与用户的沟通磋商。 金融App的运用方有种冲动,想黑不提白不提,悄悄“强迫用户”把注册协议点击同意就万事大吉。 这样的做法无异于掩耳盗铃,一旦出现公民信息泄露或者公民信息移转过程中的瑕疵,我国刑法第253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可是要“找后账”的。拿到信息的步骤必须合规清晰,不得有违背被采集者意愿的行为,否则一个简单的行政违法行为或者一个侵权之诉,可能会导致身陷囹圄的轩然大波。 好了,俗话说,听人劝吃饱饭,飒姐也只能言尽至此,请诸位老友掂量掂量,亡羊补牢吧。 (本文作者介绍: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兼任北京市网贷协会法律顾问,主要从事互联网金融法律工作。)
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专栏作家 肖飒 精明的金融人一定是把两者混搭,剥夺用户的实际选择权,我们只能说:聪明反被聪明误,法官对诸位伎俩心知肚明,如今民法典的新武器一到,我想法官还是用冲动使用新法去帮助普通用户恢复权利(因为法官本人也是各种App注册协议的用户)。 学习学习再学习,我国第一部《民法典》甫出,涉及社会生活方方面面。据飒姐和团队律师研究发现,民法典合同编对“移动金融客户端”App的注册协议、隐私政策等要求出现较大变化。为方便诸位老友有的放矢地修改注册协议及个人信息收集条款等内容,特撰写了金融App注册协议、隐私政策修改的六个具体操作方法,供金融科技老友们参考。 注册协议等格式条款,审查机制新变化 对金融消费者而言,任一金融App内置协议,用户只有点击“同意”或“退出”的选择,其并不具有一般合同中双方可协商、可切磋或“讨价还价”争取双方合意等的条件。对该类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我们通常称为“格式条款”。 关于格式条款法律规定的新变化,我们绘制如下对比表格: 通过以上表格,我们看到,《民法典》与《合同法》、《合同法司法解释》中关于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呈现出的最大的不同,主要有以下两点: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需要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的合同内容发生变化,《民法典》中增加了“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提示义务; (2)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的责任后果变得明确。如格式条款提供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进一步讲,也就是说,格式条款内容的审查由原先的无效审查转变为两步走: 第一步:格式条款是否构成合同内容的审查;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二步:构成合同内容的格式条款是否有效的审查。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格式合同提供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合同无效。 概言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多适用于to C或to小B的合同。也即,在双方缔约地位不平等的情况下,强者与弱者之间的合同。而民法典更倾向于保护C端或小B。现如今,格式合同审查机制的变化,便要求市场主体因地制宜地进行有效调整。 移动金融客户端App,应予改进 基于《民法典》格式条款的倾斜性保护机制,这就对金融机构App注册协议、隐私条款等规则的制定提出更高更多要求。由此,移动金融客户端App就需在个人信息收集实践中改进获得信息主体同意的方式方法。 通常,金融APP所搜集的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民个人的银行账户、支付收款记录、信贷记录、交易和消费记录、流水记录等。以上信息依据《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GB/T 35273-2020)均属于个人敏感信息。个人敏感信息一旦泄露、非法提供或者滥用可能危害用户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可以说,以上列举的各类信息为“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而金融APP中内置的对该类信息的收集条款,我们认为也即属于“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可是,非有以上显著性规定标识出重要性的条款外,还有哪些条款属于“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呢? 对此,目前法规规范并未明确。实践中,还需结合交易背景、交易习惯以及理性人的通常认识等予以确定。但不得不说,“重大利害关系”的表述,使得具体案例中关于合同内容及合同效力的审查多了几分任意。 合规实操建议 鉴于《民法典》赋予交易中占有优势地位一方的较多责任,金融App还需在《民法典》待生效之际(即2021年1月1日之前),及时调整自身格式条款的呈现及说明方式,增加格式本文的易读性等,确保App用户使用者知晓并理解各项条款内容。 对此,我们谨就个人信息收集部分提出如下建议: 1 切勿继续当鸵鸟,有意无意混淆核心业务和非核心业务。 利用核心业务与非核心业务之模糊地带,浑水摸鱼多拿用户信息的做法是不道德的,如今也可能构成违法。 对于非核心业务,若收集公民个人信息落入“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则金融App的运营方必须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并在用户要求说明时,承担说明义务,否则该收集信息的条款不仅不无效而且相当于自始至终没有在合同里出现过。 2 注册协议、隐私条款等呈现时间延长,确保用户实际清楚了解各条款内容。 “提示义务”是法定义务,金融App注册协议不可默认勾选√,还请务必出现显著加粗字体、甚至出现声音提示,保留读秒(飒姐建议提示页面至少停留20秒以上)供用户了解。 请注意,若客户点击“不同意”,请在第1点区分核心业务和非核心业务基础上,若不同意的信息内容属于支撑核心业务的必要条件,则可以拒绝为用户服务;若不同意的信息内容仅属于非核心业务,则不得拒绝为用户服务。 飒姐明白实践中,精明的金融人一定是把两者混搭,剥夺用户的实际选择权,我们只能说:聪明反被聪明误,法官对诸位伎俩心知肚明,如今民法典的新武器一到,我想法官还是用冲动使用新法去帮助普通用户恢复权利(因为法官本人也是各种App注册协议的用户)。 3 注册协议及隐私协议尽量用通俗的语言,保证文本的易读性。 诚然,注册协议、隐私政策等基本都是出自律师或内部法务人员之手,我们对于自己的要求是语言精确,这就必然导致使用大量专业术语已确保内涵和外延的周全。 但是,普罗大众对于专业术语的理解往往与专业人士不同,以“法律渊源”为例,飒姐问了小区里的大叔大姐文化水平高一点的以为是“法律的历史”,文化水平不高的,基本都听不懂啥叫“渊源”,而任何一个法科学生只要经过大一的学习就清晰地知道,法律渊源其实是法律形式,老师问一个问题的法律渊源就是要哪个法律哪一条规定的。 因此,强烈建议将金融App里的各种需要用户点击“同意”“知道了”等内容,用通俗的语言进行描述,尽量避免专业术语。 4 选择可视化的方式,向用户解读注册协议及隐私协议重点内容。 5G到来,新基建如火如荼,采取短视频的方式解释免除自己义务或者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十分必要,以现有技术可以达到和完成说明义务,就不能逃避这项义务。 否则,在真的出现纠纷时,法官也会询问专家证人,当时技术条件下是否可以达到某一标准,若App运营方明明有技术能力,而拒绝履行义务,则有可能会败诉哦。 5 在用户交互式功能页面中方便用户对个人信息的获取权限进行修改。 获取别人的公民个人信息agree,没有那么容易。一旦用户要求“说明”,金融App运营方就要履行说明义务。 而履行说明义务,在以往实现比较困难,而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远程银行工作人员进行耐心解答就成为了现实。 由于“说明义务”是法定义务,因此,未来实践中,金融App必然会出现“交互式功能”,确保充分保障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6 在金融App页面中设置“异议”选项,强化与用户的沟通磋商。 金融App的运用方有种冲动,想黑不提白不提,悄悄“强迫用户”把注册协议点击同意就万事大吉。 这样的做法无异于掩耳盗铃,一旦出现公民信息泄露或者公民信息移转过程中的瑕疵,我国刑法第253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可是要“找后账”的。拿到信息的步骤必须合规清晰,不得有违背被采集者意愿的行为,否则一个简单的行政违法行为或者一个侵权之诉,可能会导致身陷囹圄的轩然大波。 好了,俗话说,听人劝吃饱饭,飒姐也只能言尽至此,请诸位老友掂量掂量,亡羊补牢吧。
财联社5月11日讯,原油宝和解协议从线上、线下两版和解协议来看,其主要条款和补偿比例,并没有差异,均包含中行承担负价亏损、归还扣划保证金、补偿20%持仓本金的内容。相比线下协议,线上协议删除的条款包括了保密条款、协调不成的争议条款、以及表明协议是由支行代表中行签署的授权条款。
狮子山集团(01127-HK)公布,该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汇星印刷拟于2020年1月16日或前后与Quarto订立包销协议以包销Quarto公开发售。汇星印刷就根据其公开发售配额及包销协议承购暂时向其配发之Quarto新股份将作出之最高付款将约为790万英镑(约7990万港元)。就着Quarto公开发售及对Quarto银行融资进行再融资,汇星印刷亦将订立减持承诺、贷款票据修订契据以及修订及同意契据。 Quarto建议通过Quarto公开发售,按每股Quarto新股份68便士之价格向现有Quarto股东发行20,444,550股Quarto新股份,以筹集所得款项总额1390万英镑(约1.411亿港元)。Quarto拟将公开发售之全部所得款项净额用于偿还银团根据融资协议之条款要求之现有银行债务。
中国人寿(02628)公告,公司拟于现有框架协议届满后继续与重庆信托进行日常交易,主要包括信托产品的认(申)购和赎回,并拟于2019年12月31日前与重庆信托订立框架协议。 根据框架协议,公司与重庆信托将进行某些日常交易,包括: 信托产品认(申)购和赎回:公司(作为委托人及受益人)将认(申)购或赎回重庆信托(作为受托人)所设立或管理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下的信托单位,而重庆信托将从该等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信托财产中收取信托报酬。 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日常交易:包括但不限于重庆信托购入公司保险产品、重庆信托租入公司的资产(主要为办公用房)、双方互相提供信息系统服务和宣传推介服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日常交易。 框架协议的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在框架协议的期限内,双方将不时就各项交易订立具体协议,但该等具体协议须受框架协议的原则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