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内至少5家上市公司宣布退出参与设立保险公司 新增参与者为零 记者 冷翠华 7月20日,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海汽集团”)发布公告称,决定退出发起设立海金财险公司。 事实上,《证券日报》记者根据上市公司公告统计,今年以来,至少5家上市公司宣布退出发起设立保险公司,而今年到目前为止没有一家上市公司宣布参与发起设立保险公司。 从上市公司资本对保险行业的参与情况来看,2015年和2016年资本对参与保险业的热情猛涨,此后有所降温,2019年首次出现“出多进少”的局面,而今年到目前为止,则呈现“只出不进”的局面。业内人士认为,预计未来新增保险机构数量仍将维持在低位。 多家上市公司宣布退出 “鉴于海金财险公司筹建审批时间经历的周期较长,公司决定退出发起设立海金财险公司。”海汽集团在公告中表示。 从发布参与设立公告至今,海汽集团只等待了一年多。2019年3月18日,海汽集团发布公告称,拟投资1.5亿元参与发起设立海金财险公司,认购其10%的股份。 《证券日报》记者根据上市公司公告统计,在海汽集团宣布退出之前,今年至少还有用友网络、拓维信息、银江股份、莱美药业等4家上市公司先后宣布退出参与设立保险公司,这几家公司从决定参与设立险企到最终退出,至少等待了3年多时间。 其中,用友网络在2016年12月份公告称,拟出资2亿元发起设立友泰安财产保险,占20%股权。不过,截至目前,友泰安财产保险尚处于筹建期,“鉴于公司聚焦云服务主业,公司拟终止参与友泰安财产保险的发起设立事宜。”用友网络表示。 莱美药业和拓维信息则同样于2016年12月份公告称,拟参与设立爱尔健康保险公司,而在今年两家公司先后宣布退出,原因皆为该保险公司尚未正式进入设立阶段。 此外,银江股份早在2015年12月份就公告称,拟出资不超4亿元参与发起设立大爱人寿,持股占比20%。经过4年多的等待后,银江股份决定退出。“根据目前市场环境,契合公司城市大脑战略规划的调整,聚焦主业,提升公司资金利用效率,重点投入主业相关的研发创新,经审慎考虑后,决定终止参与设立大爱人寿的投资事项。”银江股份表示。 《证券日报》记者统计发现,与往年上市公司资本对保险行业“有进有出”的状态不同,今年以来截至目前,上市公司对保险业是“只出不进”,宣布退出者有5家,宣布参与者为0家。 具体来看,2016年,共有70多家上市公司宣布拟参与投资设立保险公司;2017年,这一数字为31家,同时,有4家上市公司宣布退出参与设立保险公司;2018年,拟参与发起设立和决定退出参与发起设立险企的上市公司数量分别为5家和3家;2019年,仅有3家上市公司拟参与发起设立险企,有4家决定退出参与设立,首次出现“出多进少”的转折。 与此同时,从监管机构的批筹来看,2019年至今,除了少数保险资管公司、外资再保险公司,银保监会并没有批设新的保险机构主体。 新增保险主体将很少 为何近年来上市公司资本对保险业的态度由热转凉?新的市场主体进入滞涨阶段的原因是什么?后期,新设保险机构还会“放量”吗? 对此,中国社科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向楠认为,上市公司资本涉足保险业热度降温主要有三方面原因,一是申请新设保险公司在排队的较多,等待期较长;二是保险公司股东准入和公司治理监管的标准提高,对关联方交易、“一参一控”等监管要求强化,让一些拟进入者却步;三是保险市场化改革加速,公司盈利压力增加,预计部分险种未来的增速将放缓,让保险业投资吸引力下降。 对于监管批筹收紧,王向楠认为,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前期筹建和申请设立的保险公司在陆续消化中,二是大部分城市的保险公司数目已经到达了竞争性较强的标准,为了平衡好竞争和稳定的关系,监管批设的节奏放缓。 普华永道中国金融行业管理咨询合伙人周瑾表示,中国市场的保险产品同质化严重,伴随着保险行业业务转型与增长模式的转变,保险市场的竞争日益激烈,马太效应明显,中小主体普遍面临着发展乃至生存的问题,加之前些年资本对保险牌照的投入并不太理性,最近5年新开设保险公司的整体发展也不太顺利,给市场带来的创新元素和价值贡献并不明显,所以,对于同质化竞争主体的牌照,监管审批的总体态度是谨慎的。同时,去年以来,国际和国内经济形势变得复杂,很多上市公司的经营也存在不确定性,对于非主业的投资也会有所收缩,部分上市公司前几年曾经计划参与设立保险公司,甚至已经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申请材料,但一直处于排队状态,并未进入到筹建阶段。基于当前及未来的形势,这些公司判断可能进一步推进的希望不大,宣布退出也是合理的选择。 从趋势上看,王向楠和周瑾一致认为,未来市场上新增保险公司数量将长期维持在低位。周瑾表示,新增机构数量少,且主要为外资机构或健康险、养老险等专业领域的险企。从业务发展来看,险企必须创新产品和模式,做大保险的增量市场。王向楠指出,随着市场竞争更为激烈,一些股东会被动或主动退出保险公司,因此,拟进入者可以考虑收购这些股权;同时,拟进入者也可多考虑筹办专业性很强、能改善市场供给的保险公司。
蓄势待发保险资金 参与国债期货条件成熟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教授 多年来,我国保险业迅猛发展,保险的资金规模及债券配置规模持续增长。2020年5月,保险机构债券托管量在银行间市场占比约3%,保险机构已成为债券市场重要的长期投资者之一。目前,保险业处于从重规模向高质量发展的转型期,风险管理能力的提升愈发重要。一方面,我国保险资金的资产配置以债券为主,其面临的利率风险随利率市场化的推进日益显著;另一方面,我国偏中短期的债券发行结构使保险机构存在资产负债久期错配问题,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需求强烈。境外保险机构大量运用利率衍生品进行风险管理,也为境内保险机构的发展提供有益借鉴。保险资金在参与股指期货市场中已积累了充足的衍生品交易经验,相关规则和风险控制等方面也已完善,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已条件成熟。 一、境外保险机构运用利率衍生品进行风险管理的经验 (一)境外保险机构资产规模稳步增长,以债券为主要配置资产 境外保险机构的资产配置以债券为主。以美国保险机构为例,其配置的资产类别涵盖债券、普通股、抵押贷款、其它长期资产、合同贷款、衍生品、不动产、债券借贷(押品再投资)、其他应收账款、优先股等。美国保险机构持有债券资产占资产总规模比例超过60%。 (二)境外保险机构大量运用利率衍生品进行风险管理 以债券为主的资产结构使得境外保险机构面临较为显著的利率风险,境外保险机构对利率衍生品存在巨大需求。实践中利率类衍生品是保险机构运用规模最大的衍生品。2018年年末,9家保险公司利率衍生品总风险敞口达4535亿美元,其公司总资产为3.12万亿,利率衍生品风险敞口约占总资产的14.5%。 (三)保险机构使用利率衍生品的主要目的是套期保值或对冲 在利率衍生品中,境外保险机构偏好使用利率互换与利率期权管理利率风险。以实践中使用最多的利率互换为例,2017年,各类保险公司实质上用于对冲的敞口为7774亿美元,约占85%;用于会计对冲的敞口为1154亿美元,约占13%;二者合计占比约为98%,剩余近2%用于合成资产或其他目的(包括收益增强)。可见,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套期保值或者对冲是使用利率衍生品的主要目的。主要保险公司年报均在附注中说明其利率衍生品的使用基本用于套期保值,少数企业披露会小规模的用于合成资产。 二、境内保险资金参与场内利率衍生品需求强烈 (一)保险资金规模及债券配置规模不断提升 我国保险资金规模及债券配置规模持续稳步提升。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发展,居民可支配收入持续增长,在此背景下保险资金规模也在稳步上升。从资产总额来看,1999年3月,我国保险公司资产总额仅为约0.21万亿元,经过21年的发展,截至2020年5月我保险公司的资产总额达到约21.99万亿元,增长了近102倍。我国保险资金配置在债券投资方面的余额增长迅速。2013年4月,我国保险资金债券投资余额为3.18万亿元,经过稳步增长,截止2020年5月,保险资金债券投资余额达6.82万亿元,增长了1.14倍。在利率市场化不断推进的背景下,债券投资余额的迅速增长使保险资金对冲利率风险的需求日益强烈。 (二)资产负债久期错配的问题突出 我国债券发行结构中,长期债券占比较低,缺乏长期限产品问题在利率债与信用债市场皆较为突出。长期限债券的稀缺导致险企存在资产与负债久期错配问题。由于行业自身的特点,保险业(尤其是从资产规模看占主要地位的寿险)有着高负债、长久期的特点。寿险保单的特点决定了保险负债所要求的收益相对固定,久期较长,因此对资产负债管理有着极高的要求。险资持续存在较大的久期缺口,意味面临着较高的再投资风险。尤其是在全球利率再度下行的环境下,险企将面临较大的再投资风险。 (三)获准交易的场外利率衍生品难以满足险资需求 保险资金已获准参与的场外利率衍生品主要为5年以内的短期限产品。从2002年修订《保险法》开始,监管政策对保险资产管理投资范围不断放宽,目前保险资金可投资于债券、债券回购、证券投资基金、股票、资产证券化产品、境外投资、股权、不动产、基础设施投资计划、境内衍生品交易、创业投资基金、私募基金等,并在2014年整合比例监管政策,加强和改进了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保险资金可交易的衍生品包括远期、期货、期权、掉期(互换)、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等。在保险资金运用实践中,保险资金获准参与的场外利率衍生品主要为利率互换和债券远期等品种。 与美国等具有较为完备的场外衍生品市场不同,我国场外衍生品中长期限产品交易稀少。长期限场外利率衍生品交易的不活跃使得保险资金的利率风险管理需求难以得到满足。 三、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条件成熟 (一)保险资金有充足的衍生品交易经验 保险资金有长期参与衍生品交易的经验,在2006年就有参与衍生品交易的相关披露。目前,中国人寿(行情601628,诊股)、人保财险、中国平安(行情601318,诊股)、太平洋(行情601099,诊股)保险、新华保险(行情601336,诊股)、人民保险、太平保险等国内主要险企都已参与衍生品交易。从种类上看,保险资金已参与利率互换、货币远期及互换、黄金衍生品、股指期货、期权等。保险资金有着长期丰富的衍生品交易经验与健全的风控管理体系,完全有能力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二)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的相关法律法规完善 《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中支持和规范了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交易。其中《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规定》中详细规定了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应以对冲或规避风险为目的,并对其参与方式、限额、合规风控等作出了具体要求。同步修订的《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办法》也进一步有利于规范和促进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从风险管控看,与传统场外品种相比,由于国债期货更加成熟且不存在对手方风险,后续保险机构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能够更好进行风险管理,丰富配置策略。 (三)保险资金的参与可推动国债期货市场高质量发展 保险公司资金量大,期限长,经验丰富,是资本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有利于提高场内利率衍生品的流动性和定价效率。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国债期货市场机构参与者主要为证券自营、私募基金等,目前试点商业银行也已进入国债期货市场,而持有大量固定收益类产品的保险尚未参与,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国债期货功能的发挥。作为对固定收益类产品有着丰富经验的市场参与者,保险公司的参与能提升国债期货的流动性定价效率,完善国债利率曲线建设,促进我国利率体系进一步成熟。
多年来,我国保险业迅猛发展,保险的资金规模及债券配置规模持续增长。2020年5月,保险机构债券托管量在银行间市场占比约3%,保险机构已成为债券市场重要的长期投资者之一。目前,保险业处于从重规模向高质量发展的转型期,风险管理能力的提升愈发重要。一方面,我国保险资金的资产配置以债券为主,其面临的利率风险随利率市场化的推进日益显著;另一方面,我国偏中短期的债券发行结构使保险机构存在资产负债久期错配问题,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需求强烈。境外保险机构大量运用利率衍生品进行风险管理,也为境内保险机构的发展提供有益借鉴。保险资金在参与股指期货市场中已积累了充足的衍生品交易经验,相关规则和风险控制等方面也已完善,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已条件成熟。 一、境外保险机构运用利率衍生品进行风险管理的经验 (一)境外保险机构资产规模稳步增长,以债券为主要配置资产 境外保险机构的资产配置以债券为主。以美国保险机构为例,其配置的资产类别涵盖债券、普通股、抵押贷款、其它长期资产、合同贷款、衍生品、不动产、债券借贷(押品再投资)、其他应收账款、优先股等。美国保险机构持有债券资产占资产总规模比例超过60%。 (二)境外保险机构大量运用利率衍生品进行风险管理 以债券为主的资产结构使得境外保险机构面临较为显著的利率风险,境外保险机构对利率衍生品存在巨大需求。实践中利率类衍生品是保险机构运用规模最大的衍生品。2018年年末,9家保险公司利率衍生品总风险敞口达4535亿美元,其公司总资产为3.12万亿,利率衍生品风险敞口约占总资产的14.5%。 (三)保险机构使用利率衍生品的主要目的是套期保值或对冲 在利率衍生品中,境外保险机构偏好使用利率互换与利率期权管理利率风险。以实践中使用最多的利率互换为例,2017年,各类保险公司实质上用于对冲的敞口为7774亿美元,约占85%;用于会计对冲的敞口为1154亿美元,约占13%;二者合计占比约为98%,剩余近2%用于合成资产或其他目的(包括收益增强)。可见,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套期保值或者对冲是使用利率衍生品的主要目的。主要保险公司年报均在附注中说明其利率衍生品的使用基本用于套期保值,少数企业披露会小规模的用于合成资产。 二、境内保险资金参与场内利率衍生品需求强烈 (一)保险资金规模及债券配置规模不断提升 我国保险资金规模及债券配置规模持续稳步提升。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发展,居民可支配收入持续增长,在此背景下保险资金规模也在稳步上升。从资产总额来看,1999年3月,我国保险公司资产总额仅为约0.21万亿元,经过21年的发展,截至2020年5月我保险公司的资产总额达到约21.99万亿元,增长了近102倍。我国保险资金配置在债券投资方面的余额增长迅速。2013年4月,我国保险资金债券投资余额为3.18万亿元,经过稳步增长,截止2020年5月,保险资金债券投资余额达6.82万亿元,增长了1.14倍。在利率市场化不断推进的背景下,债券投资余额的迅速增长使保险资金对冲利率风险的需求日益强烈。 (二)资产负债久期错配的问题突出 我国债券发行结构中,长期债券占比较低,缺乏长期限产品问题在利率债与信用债市场皆较为突出。长期限债券的稀缺导致险企存在资产与负债久期错配问题。由于行业自身的特点,保险业(尤其是从资产规模看占主要地位的寿险)有着高负债、长久期的特点。寿险保单的特点决定了保险负债所要求的收益相对固定,久期较长,因此对资产负债管理有着极高的要求。险资持续存在较大的久期缺口,意味面临着较高的再投资风险。尤其是在全球利率再度下行的环境下,险企将面临较大的再投资风险。 (三)获准交易的场外利率衍生品难以满足险资需求 保险资金已获准参与的场外利率衍生品主要为5年以内的短期限产品。从2002年修订《保险法》开始,监管政策对保险资产管理投资范围不断放宽,目前保险资金可投资于债券、债券回购、证券投资基金、股票、资产证券化产品、境外投资、股权、不动产、基础设施投资计划、境内衍生品交易、创业投资基金、私募基金等,并在2014年整合比例监管政策,加强和改进了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保险资金可交易的衍生品包括远期、期货、期权、掉期(互换)、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等。在保险资金运用实践中,保险资金获准参与的场外利率衍生品主要为利率互换和债券远期等品种。 与美国等具有较为完备的场外衍生品市场不同,我国场外衍生品中长期限产品交易稀少。长期限场外利率衍生品交易的不活跃使得保险资金的利率风险管理需求难以得到满足。 三、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条件成熟 (一)保险资金有充足的衍生品交易经验 保险资金有长期参与衍生品交易的经验,在2006年就有参与衍生品交易的相关披露。目前,中国人寿、人保财险、中国平安、太平洋保险、新华保险、人民保险、太平保险等国内主要险企都已参与衍生品交易。从种类上看,保险资金已参与利率互换、货币远期及互换、黄金衍生品、股指期货、期权等。保险资金有着长期丰富的衍生品交易经验与健全的风控管理体系,完全有能力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二)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的相关法律法规完善 《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中支持和规范了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交易。其中《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规定》中详细规定了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应以对冲或规避风险为目的,并对其参与方式、限额、合规风控等作出了具体要求。同步修订的《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办法》也进一步有利于规范和促进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从风险管控看,与传统场外品种相比,由于国债期货更加成熟且不存在对手方风险,后续保险机构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能够更好进行风险管理,丰富配置策略。 (三)保险资金的参与可推动国债期货市场高质量发展 保险公司资金量大,期限长,经验丰富,是资本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有利于提高场内利率衍生品的流动性和定价效率。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国债期货市场机构参与者主要为证券自营、私募基金等,目前试点商业银行也已进入国债期货市场,而持有大量固定收益类产品的保险尚未参与,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国债期货功能的发挥。作为对固定收益类产品有着丰富经验的市场参与者,保险公司的参与能提升国债期货的流动性定价效率,完善国债利率曲线建设,促进我国利率体系进一步成熟。 本文首发于《上海证券报》2020年7月17日
7月13日至17日,江苏证监局联合大连商品交易所在线上主办“期货市场服务’强富美高’新江苏线上论坛周”活动。 今天的主论坛活动上,江苏证监局一级巡视员许加林、大商所副总经理王玉飞纷纷致辞。许加林表示,一直以来,江苏证监局坚持监管与服务“同向发力”,通过与大商所等国内各期货交易所签订合作协议,开展“期货走进上市公司”等活动,积极促进提升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目前,江苏全省共有9家期货公司、170多家期货分支机构、约180多座期货交割库、40多万投资者、超200亿期货保证金,基本满足全省各类经济组织风险管理需求,并涌现出苏州、南通等一批大宗商品资源高地和定价中心,探索出一条从交割基地、资源银行到定价中心、产业聚集地的特色发展路径。 王玉飞表示,近年来,江苏省实体企业参与利用大商所期货衍生品市场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产业链龙头企业的深度参与。今年以来,江苏省参与大商所期货交易的单位客户同比增长24.5%,增速再创历史新高。二是对大商所场内场外、期货现货平台工具的综合运用,使得实体企业参与渠道更加多元化、参与形式更加个性化。三是风险管理的意识更加增强,参与期货市场理念更加成熟、操作更加规范。 江苏是我国重要的大宗商品生产、消费和流通集散地,目前国内70多个商品期货期权品种中,有30多个品种在江苏的现货产量或贸易量位居全国前列。今年以来,大商所江苏期货市场成交量9691万手、成交金额4.48万亿元、日均持仓110.43万手,分别较去年同期增长73.41%、50%和58%,继续保持了良好的发展态势。 据介绍,下一步,大商所将加强同江苏证监局的合作,着力补齐市场发展短板,积极同江苏省“产业强链”三年行动计划进行对接,紧密围绕江苏“产业图谱”,联合期货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新型产业服务商按图索骥,推进传统产业利用期货市场转变经营模式,同社会各界一道共同奏响护航经济强省的“协奏曲”,按下全方位服务“强富美高”的“快进键”。
为支持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有效防范风险,根据《关于商业银行、保险机构参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国债期货交易的公告》精神,中国银保监会近日发布了《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规定》,并同步修订了《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和《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 《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规定》共17条,主要内容为:一是明确参与目的与期限,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应以对冲风险为目的,不得用于投机目的。二是明确保险资金参与方式,保险资金应以资产组合形式参与并开立交易账户,实行账户、资产、交易、核算等的独立管理,严格进行风险隔离。三是规定卖出及买入合约限额,控制杠杆比例,强化流动性风险管理。四是强化操作、技术、合规风险管控。五是明确监督管理和报告有关事项。 《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由原来的36条增加为37条。调整的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保险资金运用衍生品的目的,删除期限限制,具体期限根据衍生品种另行制定。二是强化资产负债管理和偿付能力导向,根据风险特征的差异,分别设定保险公司委托参与和自行参与的要求。三是新增保险资金参与衍生品交易的总杠杆率要求。四是严控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和利益输送等行为。 《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调整的内容包括:一是调整对冲期限、卖出及买入合约限额和流动性管理相关要求。二是明确合同权责约定,委托投资和发行资管产品应在合同或指引中列明交易目的、比例限制、估值方法、信息披露、风险控制、责任承担等事项。三是增加回溯报告,保险机构参与股指期货须每半年报告买入计划与实际执行的偏差。
自今年2月“保险机构获准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消息释放后,保险资金怎么参与国债期货?保险资金是否会加大金融衍生品投资? 继业内征求意见之后,昨日,银保监会正式发布《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规定》,并同步修订了《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和《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这三个文件的发布,意味着保险机构将可以正式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以对冲风险为目的 不得用于投机目的 与征求意见稿一致,《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规定》特别强调,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不得用于投机目的,应当以对冲或规避风险为目的。包括对冲或规避现有资产风险;对冲未来半年内拟买入资产风险,或锁定其未来交易价格;对冲或规避资产负债错配导致的利率风险。 在保险资金参与方式上,《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规定》指出,保险资金应以资产组合形式参与并开立交易账户,实行账户、资产、交易、核算等的独立管理,严格进行风险隔离。任一资产组合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所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其对冲标的债券、债券型基金及其他净值型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产品资产的账面价值,所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该资产组合净值的50%。其中,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合并轧差计算。 为了统一监管口径,完善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监管规制体系,银保监会同步修订了《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前者删除了保险资金参与衍生品交易的期限限制,但新增了总杠杆率要求,同一资产组合持有的衍生品多头合约价值之和不得高于资产组合净值的100%。后者调整了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时的对冲期限、卖出及买入合约限额和流动性管理相关要求,明确委托投资和发行资管产品应在合同或指引中列明交易目的、比例限制、估值方法、信息披露、风险控制、责任承担等事项,保险机构参与股指期货须每半年报告买入计划与实际执行的偏差。 大型险企早已积极筹备 《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规定》等三个文件的发布,进一步丰富了保险资金运用风险对冲工具,有利于保险公司加强资产负债管理,增强风险抵御能力;同时,也扩大了保险机构的选择权,有利于夯实保险机构履行全面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强化风险意识,持续加强风险管理能力建设。 上证报记者此前从业内了解到,多家大型保险资管公司筹备国债期货业务已久,并做了大量准备工作,在制度流程、风控体系、人员储备等环节斥巨资、改系统、添人力。 比如,太保资管早已开启国债期货方面的准备,体现在研究、投资策略、系统建设、风险控制与合规、人员配备等多个方面,包括推进相关投资交易系统建设,逐步推进制定相关公司内部制度,补充与国债期货相关的利率衍生品投资研究交易人员等。 除内部做足准备外,平安资管一直主张积极推动保险机构参与国债期货业务,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同业机构以及各期货公司保持密切联系,保持对国债期货市场的高度关注。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有序推进保险机构参与国债期货市场交易,促进国债期货市场健康发展。同时,持续加强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监管,完善信息系统,做好风险监测、识别和预警。
图片来源:微摄 为支持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有效防范风险,根据《关于商业银行、保险机构参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国债期货交易的公告》的精神,银保监会于近日发布了《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规定》,并同步修订了《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和《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 《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规定》共17条,主要内容为:一是明确参与目的与期限,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应以对冲风险为目的,不得用于投机目的。二是明确保险资金参与方式,保险资金应以资产组合形式参与并开立交易账户,实行账户、资产、交易、核算等的独立管理,严格进行风险隔离。三是规定卖出及买入合约限额,控制杠杆比例,强化流动性风险管理。四是强化操作、技术、合规风险管控。五是明确监督管理和报告有关事项。 《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由原来的36条增加为37条。调整的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保险资金运用衍生品的目的,删除期限限制,具体期限根据衍生品种另行制定。二是强化资产负债管理和偿付能力导向,根据风险特征的差异,分别设定保险公司委托参与和自行参与的要求。三是新增保险资金参与衍生品交易的总杠杆率要求。四是严控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和利益输送等行为。 《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调整的内容包括:一是调整对冲期限、卖出及买入合约限额和流动性管理相关要求。二是明确合同权责约定,委托投资和发行资管产品应在合同或指引中列明交易目的、比例限制、估值方法、信息披露、风险控制、责任承担等事项。三是增加回溯报告,保险机构参与股指期货须每半年报告买入计划与实际执行的偏差。 《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规定》的发布,进一步丰富了保险资金运用风险对冲工具,有利于保险公司加强资产负债管理,增强风险抵御能力。同时,《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的修订,统一了监管口径,完善了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监管规制体系,有利于扩大保险机构的选择权,也有利于夯实保险机构履行全面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强化风险意识,持续加强风险管理能力建设。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有序推进保险机构参与国债期货市场交易,促进国债期货市场健康发展。同时,持续加强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监管,完善信息系统,做好风险监测、识别和预警。